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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學貸款貸後管理工作中高校的主要職責

發布時間:2025-01-16 02:40:23

⑴ 2018年江西生源地助學貸款申請政策及提前還款規定

2018年江西生源地助學貸款申請政策及提前還款規定

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和《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若干意見》(教財[2015]7號)精神,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運行機制,幫助我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國家開發銀行江西省分行和江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以下簡稱「經辦銀行」)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新生和在讀學生發放的、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地辦理的助學貸款。生源地貸款為信用貸款,主要用於解決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等費用,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借款人是指向經辦銀行申請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江西籍學生及其家長(或法定監護人)。借款學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中家庭經濟困難且已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助的本專科學生(含高職學生)、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學生。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四條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作為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省級管理平台,主要負責協助經辦銀行對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進行組織、協調和管理,制訂相關管理考核制度。組織、指導、考核、監督設區市和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開展貸前貸後管理和本息催收工作,定期通報工作情況;統計各級財政和高校應承擔的貼息和風險補償金,在收到各級財政和高校安排的貼息和風險補償金後及時足額向經辦銀行劃撥,並加強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條各級財政部門和高校負責在年度預算中足額安排並及時撥付貼息和風險補償金。

第六條省以下各級財政負擔的貸款貼息和風險補償金,按高校隸屬關系撥付到高校。高校將財政資金和本校應負擔資金統一歸集至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每年12月21日前向經辦銀行及時劃撥。

第七條各縣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經辦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沒有成立專門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應盡快成立並確保正常運轉,加強人員隊伍建設並保障工資福利、職稱評聘等方面的待遇。建立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高校和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平台,實現信息共享,切實加強貸款管理工作。

第八條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作為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經辦機構,具體負責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貸前組織及貸後管理:負責經辦本地區生源地貸款工作,負責收集、整理、匯總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生源地貸款需求等信息;負責對學生的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調查、認定;負責建立學生信用和貸款資格評議小組,確定符合貸款條件的學生名單,測算貸款需求,編制貸款預案;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申請、初審等管理工作;負責建立與貸款學生家庭的聯系制度,跟蹤了解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負責向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經辦銀行和高校定期報送貸款學生的有關信息等;加強與高校溝通,避免重復貸款。

第九條各有關普通高中要積極配合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經辦銀行的工作,提供當年高考招生錄取情況及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情況,協助做好貸款申請、審批和發放等工作。

第十條銀監部門會同財政、教育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進行指導,定期進行檢查和評價,督促經辦銀行和結算銀行完善金融服務、提高工作效率。同時建立助學貸款違約通報制度,並定期在銀行業金融機構范圍內共享信息。

第十一條各金融監管機構在對國家助學貸款業務進行內部監管時,應在滿足監管要求的同時,充分考慮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和風險特徵,准確計量資本和撥備要求。經辦銀行對國家助學貸款業務要單立台賬、單設科目、單獨統計和考核。經辦銀行要按照《徵信業管理條例》,嚴格履行信息採集和上報責任。經辦銀行經借款學生書面授權使用借款學生的個人徵信信息,無需再次告知借款學生,對沒有按合同約定歸還貸款的學生,經辦銀行應依法向個人徵信系統報送借款學生的不良信息。

第十二條加大國家資助政策宣傳力度,積極開展誠信教育活動和徵信宣傳活動。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組織開展全省范圍內的宣傳和教育工作;各高等學校要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培養學生的誠信意識,督促學生畢業後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普通高中要大力開展高校資助政策宣傳工作,介紹國家助學貸款、獎助學金等資助政策,免除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後顧之憂;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受理生源地貸款期間,要印製有關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政策和徵信知識的宣傳展板,開展宣傳工作。

第三章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十三條凡參加全國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統一考試並被錄取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江西籍學生,均可在戶籍所在地申請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十四條申請生源地貸款的學生須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3.已被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在讀學生(含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

4.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均在本縣(市、區);

5.符合以下特徵之一,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學生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1)農村特困戶和城鎮低保戶;(2)孤兒及殘疾人家庭;(3)遭受天災人禍,造成重大損失,無力負擔學生費用;(4)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5)家庭主要收入創造者因故喪失勞動能力;(6)無穩定收入的單親家庭;(7)老、少、邊、窮及偏遠農村的貧困家庭;(8)父母雙方或一方失業的家庭;(9)家庭年現金總收入低於8000元人民幣;(10)其他貧困家庭。

第四章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

第十五條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最高貸款額度為每人每學年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最高貸款額度為每人每年12000元,主要用於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貸款按年度申請和發放。

第十六條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全日制本專科學制加13年確定,最長不超過20年。借款學生畢業或終止學業時,應與經辦銀行確認還款計劃,還款期限按雙方簽署的合同執行。

第十七條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同檔次基準利率,不上浮。貸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調整一次,調整後的利率為調整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

第十八條貸款利息按年計收,起息日為經辦銀行發放貸款日,結息日為每年度的12月20日。每年12月21日為固定還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償還的本金(最後一筆本金和利息於合同到期日償還)。學生應自畢業當年9月1日起開始按年度償還利息,畢業後3年期間為還本寬限期。還本寬限期內借款學生只需償還利息,無需償還本金。還本寬限期從還款計劃確認開始,計算至借款學生畢業後第36個月底。在還款期內繼續攻讀學位的借款學生再讀學位畢業後,仍可享受36個月的還本寬限期。

第五章貼息和風險補償金

第十九條學生在讀期間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學生,貸款貼息由中央財政承擔;考入地方高校的學生,跨省就讀的,貸款貼息由中央財政承擔;本省就讀的,省屬高校的學生貸款貼息由省財政承擔,市屬高校的學生貸款貼息由市財政承擔。

第二十條借款學生畢業後,在還款期內繼續攻讀學位的,應及時向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供書面證明,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後,報經辦銀行確認,繼續攻讀學位期間發生的貸款利息,由原貼息財政部門繼續全額貼息。借款學生在校期間因患病等原因休學的,應向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書面證明,由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向經辦銀行提出申請,休學期間的貸款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

第二十一條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風險補償金比例按當年貸款發放額的15%確定。考入中央高校的學生,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財政承擔。考入地方高校的學生,外省就讀的,風險補償金由中央財政承擔;本省就讀的,風險補償金由中央和地方各負擔50%,其中地方負擔部分,按照高校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和高校各負擔50%。

第二十二條建立風險補償金激勵約束機制。風險補償金若超出貸款損失,超出部分由經辦銀行獎勵給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用於彌補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日常工作經費;若低於貸款損失,不足部分由經辦銀行和縣級財政部門各分擔50%。具體管理辦法按照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4]16號)要求執行。

第二十三條建立我省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機制。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每年商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確定一定比例的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結余獎勵資金,設立還款救助專項資金,用於救助特別困難的畢業借款學生。具體操作流程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各設區市和縣級教育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此前下發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實施方案以及相關政策和規定繼續執行。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⑵ 國家助學貸款貸後管理職能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對貸款學生進行貸後管理,包括定期跟蹤了解學生的還款情況、協助催收、處理逾期等不良貸款情況等。
2、負責協助做好貸款回收工作,及時催收貸款本息,確保貸款能夠按時足額回收。
3、負責監控貸款資產質量,協助制定並落實風險管理措施,及時報告並處理資產質量問題。

⑶ 東北師范大學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貸款辦公室工作職責

* 研究、分析國家助學貸款政策。
* 溝通、協調銀行及上級主管部門。
* 測算、爭取國家助學貸款需求額度。
* 宣傳國家助學貸款及代償資助政策。
* 國家助學貸款的受理、審批及貸後管理。
* 組織、指導學生簽署貸款合同和借據。
* 向貸款學生法定監護人通報學生貸款信息。
* 監督學生貸款使用情況。
* 預算風險補償金,核算貸款貼息。
* 採集、核對、上報應屆畢業生貸款信息。
* 組織、指導畢業年級貸款學生辦理還款計劃、還款確認手續。
* 攻讀碩士學位貸款學生展期手續的辦理。
* 按月提醒貸款畢業生償還貸款本金和利息。
* 開展異地學生償還利息、本金的代辦服務。
* 調查、分析學生違約原因,制定違約預防措施。
* 追繳違約學生貸款。
* 測算、爭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名額。
* 審核、上報代償資助學生材料。
* 向銀行劃撥代償資助款。
* 跟蹤、考核、上報獲代償資助學生工作情況。
* 按期向教育部報送各類國家助學貸款及代償資助信息。
* 受理、審批、管理「愛心基金」暫借款。
* 測算、管理「國家助學貸款備用金」。
* 國家助學貸款信息管理系統的維護。

⑷ 助學部職責

大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主要負責全校本、專科學生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各項獎助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各項助學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與日常管理工作,其職責范圍是:

一、負責宣傳、執行國家和甘肅省的各項資助政策,起草和制定學校各項大學生資助政策。

二、建立並完善獎、貸、助、補、減、免的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

三、組織各學院(部)開展經濟困難學生基本情況調查工作,建立和完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檔案,並對受助學生進行跟蹤調查。

四、監督各學院(部)有關學生資助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草擬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金的分配方案。

五、做好各項獎學金、助學金審批及發放工作;負責全校學生臨時困難補助的審批發放及學生「綠色通道」的管理。

六、負責做好各類社會助學項目的管理、協調及發放工作。

七、積極開拓社會資助新渠道,協助學校基金會做好各類獎助基金的管理工作。

八、配合在校生生源所在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組織、協調做好在校生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辦理工作。

九、負責做好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貸後管理工作,通過不同形式對大學生進行誠信教育,建立和完善大學生誠信檔案。

十、做好對學生的誠信教育、感恩教育以及勵志教育工作。

十一、做好本校應征入伍大學生的學費補償和貸款代償工作。配合財務處做好學生學費的催繳工作。

十二、負責各類涉及學生資助工作的文件、資料的分類與存檔工作。

十三、定期向上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報我校學生資助管理工作的進展與落實情況。

十四、辦理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甘肅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交辦的其它事宜。

十五、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日常事務管理:

一、負責處理部(處)的各類內勤事務,包括內務管理和協助部(處)長做好經費的管理。

二、協助部(處)長落實各項工作計劃的實施和完善。

三、負責做好各種文件的存檔工作。

四、負責做好部(處)的來文收發登記工作。

五、負責做好部(處)的各種會議記錄。

六、負責做好部(處)的對外聯系與接待工作。

七、負責做好部(處)設備的管理工作。

八、負責做好與各院(部)及學校各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和交流工作。

⑸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是干什麼的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工作職責

一、制定學生助學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貧困學生的調查、認定和檔案建立。

三、負責學生國家助學貸款的相關工作。

四、負責學校勤工助學方案的制定和勤工助學管理工作的指導。

1.負責勤工助學校內崗位設置及審定;

2.負責勤工助學校內崗位人員的招聘、檢查、工資發放工作;

3.負責勤工助學社會崗位的聯系和學生的選派工作;

五、負責學生的困難補助和申請緩交、減免學雜費的審核報批等工作;

六、組織做好學校獎助學金、國家政府獎助學金等工作;

七、定期向教育廳和學校匯報我校貧困生的資助情況。

⑹ 商丘師范學院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

商丘師范學院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如下:
第一條為了促進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健康有序開展,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大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財政部教育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調整完善國家助學貸款相關政策措施的通知》(財教〔2014〕18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國家助學貸款是指由國務院批准實行的、無需經濟擔保的、由政府財政貼息的、各商業銀行開辦的信用助學貸款。其目的是幫助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的本專科學生和研究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住宿費,使其順利完成學業。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中的借款人是指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我校全日制在校本專科學生,貸款發放銀行是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以下簡稱開行河南分行)。
第四條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順利開展,學校成立由有關校領導擔任正副組長,學生處、財務處、宣傳部、教務處、校團委等有關職能部門和各學院負責人為成員的國家助學貸款領導組。學生處會同財務處負責我校國家助學貸款的日常工作。各學院指定專人負責本學院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
第五條在學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領導組領導下,設立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我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組織實施。有關辦公設備和經費開支問題,按照省教育廳要求,由財務處負責落實。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主要職責包括:
1.具體組織落實上級主管部門及學校開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各項要求;
2.負責與河南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省資助中心」)和開行河南分行的日常業務聯系;
3.負責在開行河南分行和省資助中心的授權范圍內開展國家助學貸款的校內審核、貸前調查和貸後管理相關工作;
4.指導各學院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組按要求開展工作;
5.負責組織開展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校內宣傳、教育工作。
第六條各學院成立由學院黨總支書記任組長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組,在校資助中心的指導下,負責本學院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負責受理學生的貸款申請,組織填寫和收集有關貸款需要的各種表格和資料,同時進行網上報名,對所有資料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核,並按規定報送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建檔;
2.按照要求建立健全貸款學生的管理台帳,及時掌握每位借款學生的基本情況;
3.督促本學院貸款到期學生及時歸還貸款本息,督促貸款未到期學生的年度付息工作,加強對借款學生的誠信教育;
4.認真做好本學院應屆借款畢業生的提前還款和畢業確認工作;
5.及時完成學校助學貸款工作領導組和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七條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學院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組每年針對性、有計劃地組織開展宣傳教育活動,使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都能及時准確了解國家助學貸款的方針、政策,並熟悉申請、辦理程序和相關要求。
第八條學校在全體在校生中大力開展誠信教育,認真組織好每年度的「誠信校園行」系列活動,將誠信教育貫穿於招生、新生入學、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畢業就業教育及助學貸款受理的全過程,增強大學生的誠信意識,努力營造良好的校園誠信氛圍。
第九條在借款學生中開展違約、逾期、徵信等金融常識的宣傳教育。
第四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十條凡我校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在校本專科學生均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第十一條申請貸款的學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未滿18周歲的學生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3.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4.學習刻苦,成績較好,誠實守信;
5.家庭經濟困難,不能交納完成學業所需學費、住宿費;
6.當年沒有獲得生源地助學貸款;
7.符合約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每年9月份及時布置學生貸款的申請工作。各學院應根據學校要求,對申請貸款的學生進行資格審查,確定計劃貸款學生名單和貸款額度,將本學院貸款信息錄入國家開發銀行助學貸款系統,由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後提交上報省資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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