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經過中介貸款給另一個人,是房子抵押的,到期了錢沒還上,房產證在我手上,土地證好過戶嗎
借款人還不上的話,一定是擔保人還款,如果兩人都不想還款,你只能通過法律手段,起訴他們,讓法院強制執行。雖然你手裡有對方的房產證,但是你是賣不了的,除非房主本人及家人同意才行,否則,過戶時需要房主本人簽字的。
㈡ 房產過戶判決下來後被告拒不履行義務,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單方面過戶,卻無法得到協助執行通知書怎麼辦
房產過戶判決下來後被告拒不履行義務,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單方面過戶,卻無法得到協助執行通知書怎麼辦?
葉赫那拉聞多解答;
一、法院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二、執行過程中,因被執行標物,不屬於物權登記不動產,申請人請求過戶,是無法執行的;
1、因為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也就是說沒有取得物權,也就不存在物權過戶的執行程序;
2、人民法院高房管部門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房管部門說沒有登記怎麼協助?
三、本案一是等待取得物權時過戶,二是該房屋你已經取得所有權,可佔有、使用、收益、處分。
你強行讓法院過戶,屬於無理要求。
㈢ 房產過戶判決下來後被告拒不履行義務,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單方面過戶,卻無法得到協助執行通知書怎麼辦
你可先行攜帶判決書去房管局看能否單方辦理過戶。如果不行,需要你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你申請強制執行的,法院應當受理並且採取執行措施。
㈣ 離婚後如果一方欠錢被告了,歸一方的房子還沒過戶怎麼辦
樓主表述有點簡單(兩個都是一方),因為當事人欠款被起訴,而離婚協議時房產歸配偶,但是房產證還是在當事人名下。
如果法院還沒有判決,且沒有申請財產保全的話,建議抓緊時間去過戶吧。
如果已經被申請財產保全,或者被法院查封,那麼建議配偶一方可以根據相關依據(比如離婚協議)向法院執行局提出執行異議。
㈤ 因為限售導致無法過戶的案例
案例簡介:限購問題引糾紛,賣方拒絕履行合同
2016年6月11日,原、被告簽訂《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2016年8月2日,原被告簽訂了《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被告將系爭房屋轉讓給原告,轉讓價款為310萬元,雙方於2016年9月30日之前辦理過戶手續。合同簽訂後,原告按約付清首付款93萬元,但是被告卻拒絕配合進行房屋過戶,故原告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被告辯稱,不同意繼續履行,原告簽訂買賣合同時不滿足在上海的購房條件,是限購的,被告沒有理由配合原告規避限購令。法院判決:過戶日原告已具備購房條件,判決合同繼續履行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確實簽有購房合同,對房屋交易的一系列事項作出約定,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原告與被告通過簽訂《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及所附《房屋買賣合同》以及《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第二版)就系爭房屋成立的買賣合同關系,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恪守。之後為了進行過戶,雙方簽訂示範文本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對部分合同條款如過戶時間、交付時間作出了不同於此前合同的約定,應視為雙方對已成立合同關系內容的部分變更,原被告就合同履行的細節應該按照雙方最後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第二版)進行。
被告認為雙方之間的合同無法履行的原因在於原告限購,對此,本院認為,通過原被告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的種種表現來看,原告已經充分注意到做源自己作為非本市戶籍人員在本市購買商品房要需符合相關的政策要求,而原告的社保記錄從雙方約定的簽訂網簽版合同、過戶時間來看也符合通常意義上的理解,但由於交易中心對政策做了釋明之後原告和被告重新簽訂了一份網簽版本的買賣合同,對過戶時間做了變更,對此被告也是予以配合並未提出異議,而且就第二版合同約定的時間上看也不存在故意規避限購政策的意思表示。
律師說法:因限購令致使房屋無法過戶,可以解除合同嗎
因限購令引發糾紛,是我們在房屋交易中現在經常會遇到的問題。遇到限購令糾紛我們該如何解決。對此,律師表示:住房限購政策在性質上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質,確實會對房屋買賣合同能否繼續履行造並胡碧成重大影響。對於合同訂立後由於住房限購政策的實施致使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屬於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絕舉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一般應予支持。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或定金返還給買受人;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或適用定金罰則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經審查合同解除確實導致當事人間利益失衡,損失方要求對方補償其所受合理損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而上述案例中為什麼法院會判決合同繼續履行呢?這主要是因為是根據原告提供的社保記錄,截止到約定的過戶時間,原告已經具備了購房資格,不存在故意規避限購政策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判決合同繼續履行。
㈥ 被告人的房子已判給原告,但房子現在還有銀行貸款不能進行過戶。法院可以強行還銀行的貸款並解除抵押么
法院不可強行還款並解除銀行抵押。需要與貸款銀行協商。如若想取得房屋所有權需滿足一下條件:
需要先全款支付房款,待房屋過戶、取得房產證後再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貸款用途用於支付購房時的借款,這樣的住房貸款方式叫置換式住房貸款。
置換式貸款主要是指置換式個人住房貸款,目前主要是用在商品住房貸款方面,是銀行向購買商品住房時全額付款的借款人發放的,用於置換其前期購房非貸款類債務,並以該住房設定抵押的貸款。
(6)被告不還貸款導致沒法過戶擴展閱讀:
1、申請置換式個人住房貸款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具備償還貸款本息能力,本次貸款的每期還款額與收入之比在50%以下(含50%),每期所有債務支出與收入之比在55%以下(含55%);
(二)抵押物為借款人購買的商品住房,對應的土地性質為國有出讓,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不超過農總行規定的年限,可以進入房地產三級市場交易,並且未設定其他抵押權;不受理酒店式公寓作為抵押物;
(三)抵押物對應的土地使用權已使用年限不超過15年。
2、貸款金額最高為抵押物價值的70%。
3、置換式個人住房貸款的貸款期限、貸款利率和還款方式執行個人住房貸款相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