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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大助學貸款余額

發布時間:2025-02-16 12:38:40

『壹』 京發文件

中地大京發[2012]1號 關於授予王秉璋等296人學位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3號 關於開展2012年「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申報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4號 關於調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5號 關於同意趙強等同學復學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6號 關於做好2012年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7號 關於公布2011年本科教學系列評優結果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8號 關於同意石宇等同學退學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9號 關於同意張思齊、鄒昶龍同學延長學制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10號 關於同意李建偉等同學休養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11號 關於下達2012年校內部門預算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12號 關於表彰2011年國際、國家、北京市大學生學科競賽中獲獎師生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13號 關於印發《中國地質大學(北京)2011年工作總結》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14號 關於印發《中國地質大學(北京)2012年工作要點》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15號 關於給予弋嘉喜等同學處分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16號 關於同意房東彬等同學休學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17號 關於同意王奎、張弛同學退學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18號 關於同意蘇少龍同學延長修業年限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19號 關於公布2011~2012學年第一學期專業獎學金獲獎學生名單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20號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中國石油獎學金評選實施辦法

中地大京發[2012]21號 關於給予劉通同學警告處分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22號 關於舉辦2012年春季運動會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23號 關於做好2012年本科生軍事課工作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24號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資產清查實施方案

中地大京發[2012]25號 關於報廢4台鍋爐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26號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在校學生計劃生育管理規定

中地大京發[2012]27號 關於公布2011~2012年度實驗教學中心(實驗室)開放基金結題評審結果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28號 關於2012~2013學年校歷編排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29號 關於印發修訂後的《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學生先進個人、先進集 體評選條例》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30號 關於印發修訂後的《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優秀畢業生評選辦法》 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31號 關於轉發教育部等七部門《關於2012年治理教育亂收費規范教育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和北京市委等七委辦局《關於2012年北京市進一步規范教育收費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32號 關於同意楊愛鳳同學退學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33號 關於同意黃敏同學休學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34號 關於舉辦《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第八屆青年教師教學基本功比賽》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35號 關於印發《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本科生實習經費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36號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關於建設校內大學生創新實踐基地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37號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關於獲科學技術獎的獎勵辦法

中地大京發[2012]38號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出入校園機動車輛收費管理規定

中地大京發[2012]39號 關於公布2012年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立項評審結果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40號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學生食堂檢查工作制度(試行)

中地大京發[2012]41號 關於同意霍慧妍等同學退學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42號 關於2012年暑假安排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43號 關於做好2012年畢業生教育及離校工作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44號 關於開展2012年度校級教學成果獎評選工作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45號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在校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退役復學後學費資助暫行管理辦法

中地大京發[2012]46號 關於表彰2012年優秀畢業生、西部地區就業畢業生、西部志願者、 木村四郎雄教育獎優秀學生獎獲獎畢業生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47號 關於同意高雅潔等同學轉專業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48號 關於張黃飛等同學退學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49號 關於同意熊昌傑同學休學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50號 關於授予萬建華等1584人學位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51號 關於表彰我校入選2011年度全國優秀博士學位論文的作者及其指導教師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52號 關於表彰我校入選2011年度北京市優秀博士學位論文的作者及其指導教師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53號 關於表彰2012年校級優秀學位論文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54號 關於同意王瀟等同學赴國外大學自費留學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55號 關於成立MBA教學合格評估迎評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56號 關於調整MBA教育指導委員會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57號 關於加強夏季安全工作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58號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

中地大京發[2012]59號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木村四郎雄教育獎優秀學生獎評選辦法(修訂)

中地大京發[2012]60號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學生證(含乘車優惠卡)、校徽管理辦法(修訂)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地球化學人才獎學金評選實施辦法(修訂)中地大京發[2012]61號

中地大京發[2012]62號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獎學金管理實施辦法

中地大京發[2012]63號 關於同意北京中地大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轉讓北京天成印務有限責任公司股權(100%)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64號 關於2012年迎新工作及入學教育安排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65號 關於調整我校防火安全委員會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66號 關於簽訂《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安全工作責任書》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67號 關於同意白韻雪等同學復學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68號 關於2009級本科生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69號 關於舉辦2012年秋季運動會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70號 關於同意王鋒等同學退學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71號 關於公布2012年校級教學名師獎獲獎名單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72號 關於選拔我校2009級本科生參加中國青年志願者第十五屆研究生支教團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73號 關於調整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74號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朱訓青年教師教育獎勵基金管理辦法

中地大京發[2012]75號 關於授予張岳明等14人學位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76號 關於同意王璋旻、鄧凱文同學退學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77號 關於同意李蕊霞等同學休學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78號 關於迎接60周年校慶環境大掃除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79號 關於60周年校慶慶典期間停課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80號 關於印發《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危險化學品、廢棄化學品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81號 關於印發修訂後的《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放射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82號 關於加強中國地質大學(北京)60周年校慶慶典日交通管理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83號 關於公布2012年度翟裕生獎學金獲獎學生名單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84號 關於公布2012年度趙鵬大獎學金獲獎學生名單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85號 關於公布2012年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學生名單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86號 關於表彰2012年度「朱訓青年教師獎」獲得者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87號 關於給予談榮鈺等同學處分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88號 關於2012年新教職工入職培訓暨第十三屆新教師教學上崗培訓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89號 關於公布2012年校級教學成果獎獲獎名單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90號 關於同意嵇恬甜等同學休學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91號 關於同意郭瑞等同學退學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92號 關於批准葉楓等同學編入下一年級學習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93號 關於公布校內大學生創新實踐基地評審結果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94號 關於嵇寧同學退學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95號 關於保留張可同學入學資格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96號 關於給予王永強同學留校察看處分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97號 關於公布2011~2012學年第二學期專業獎學金獲獎學生名單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98號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辦法

中地大京發[2012]99號 關於公布2011年度大學生創新性實驗計劃項目驗收評審結果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100號 關於印發《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希樂威礦業獎學金評選實施辦法》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101號 關於印發《中國地質大學(北京)龍潤獎學金評選實施辦法》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102號 關於同意趙琦等同學退學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103號 關於同意娜日婭等同學休學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104號 關於表彰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第八屆青年教師教學基本功比賽獲獎教師和單位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105號 關於給予曹建華、洪明剛同學退學處理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106號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教學成果獎獎勵辦法

中地大京發[2012]107號 關於印發《固定資產管理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評選辦法》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108號 關於北京中地大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折價轉讓北京天成印務有限責任公司100%股權的請示

中地大京發[2012]109號 關於同意於超等同學休學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110號 關於同意解統乾同學復學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111號 關於同意孔志文等同學轉專業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112號 關於表彰2011~2012學年學生先進個人、先進集體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113號 關於公布2012年度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等獎學金獲獎學生名單

中地大京發[2012]114號 關於表彰2011~2012年度固定資產及實驗教學中心(實驗室)工作先進集體及先進個人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115號 關於印發《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116號 關於表彰教學名師的決定

中地大京發[2012]117號 關於印發《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地質調查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118號 關於印發《中國地質大學60周年校慶工作總結》的通知

『貳』 北京地質大學金融研究生學費多少一

1、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學費和獎助學金

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凡被我校錄取的研究生均須繳納學費,我校按照北京市發改委、教委、財政局審批的學費標准繳納學費。具體學費標准為:學術型碩士研究生:0.8萬元/生·年,總學費共2.4萬元,專業學位碩士除工商管理碩士(2.6/3.6萬元/生·年,總學費共7.8/10.8萬元)和公共管理碩士(1.5萬元/生·年,總學費4.5萬元)外,其他專業都是0.8萬元/生·年,共2.4萬元。

2、 為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水平及待遇標准,我校將大幅度提升獎助經費投入,建立健全多元獎助,如國家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專業獎學金、研究生科技創新扶持獎勵基金、國家助學貸款等。具體實施辦法參見《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中地大京發〔2012〕115號)、《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中地大京發〔2014〕2號)、《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中地大京發〔2014〕1號)、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研究生科技創新扶持獎勵基金管理辦法(中地大京發〔2009〕3號)。

『叄』 關於印發修訂後的《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58號)

各單位、各部門:

現將修訂後的《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並遵照執行。

附件: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2012年8月修訂)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

2012年8月30日

附件: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

(2012年8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根據《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51)及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學校成立助學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國家助學貸款辦公室(以下簡稱「學貸辦」),設在學生工作處,具體負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各學院由學工組長負責,成立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並指定專人負責具體實施。

第三條 實施國家助學貸款旨在幫助我校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基本生活費,使其順利完成學業。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國家助學貸款對象為我校具有正式學籍的家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在讀本科生、研究生。

第五條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出具書面同意書)。

(三)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四)學習刻苦,品德優良,能正常完成學業。

(五)因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基本生活費)。

(六)符合經辦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額度

第六條 國家助學貸款學生總數原則上不超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總數的20%。

第七條 每個貸款學生的具體貸款金額根據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標准以及其困難程度確定,但貸款金額每人每學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

第四章 國家助學貸款申請

第八條 國家助學貸款採用信用擔保形式進行發放,實行學生每學年申請一次、經辦銀行每學年審批一次的管理方式。

第九條 在新學年開學後,由學生工作處統一部署國家助學貸款的申請工作。各學院組織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進行網上申請、發放《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及其他相關材料工作。

第十條 貸款學生須如實填寫並提供如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證、學生證、錄取通知書、父母有效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有效身份證復印件和書面同意貸款的證明的原件)。

(二)學生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出具《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三)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情況證明表。

(四)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

(五)經辦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應保證以上提交信息屬實,對弄虛作假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取消其申請資格並按照我校《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提供貸款介紹人和見證人。

介紹人為學貸辦,其職責是:為貸款學生聯系、介紹經辦銀行;向經辦銀行集中推薦貸款學生的貸款申請,根據經辦銀行的要求,負責了解貸款學生的有關情況;負責建立、更新和管理貸款學生的地址和有關聯系方式等有關信用檔案;經辦銀行與學校協議中約定的其他有關事宜。

見證人是指與貸款學生關系密切的自然人(如貸款學生的班主任、專職輔導員、學工組長等其中一人即可)。其職責是:協助介紹人和經辦銀行全面了解貸款學生的有關情況;在貸款學生畢業後努力與其保持聯系,向經辦銀行提供貸款學生的有效通訊方式。

第五章 貸款的審批與發放

第十二條 學院在收到貸款學生的貸款申請後,應按有關規定對申請書內容及所提供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認真審查;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合格的申請學生名冊及申請材料及時報送學貸辦。

第十三條 學貸辦在收到學院初審合格的學生貸款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其申請資格的審查,並在合格審批表上加蓋公章予以確認。

第十四條 學貸辦將審查合格的學生的申請信息在校園網進行公示5天,並對有問題的申請進行糾正。

第十五條 公示無誤後,學貸辦應及時將下列材料匯總後交經辦銀行:

(一)我校申請助學貸款學生名冊。

(二)我校申請助學貸款學生申請材料。

(三)經辦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經辦銀行收到學校送達的貸款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材料後,經審核無誤,編制放款通知書,並通知我校。

第十七條 學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貸款由經辦銀行按學年直接劃入我校指定的賬戶,校財經處在扣除學生的學費、住宿費後,將學生剩餘的貸款金額劃入其個人賬戶。

第六章 貸款的變更和終止

第十八條 貸款學生在貸款金額確定後,有終止貸款發放意向時,應在當年面簽10日前,填寫《國家助學貸款終止申請審批表》向經辦銀行提出書面申請,通過學貸辦轉交貸款銀行。

第十九條 在貸款期間轉學的貸款學生,須還清貸款本息後,方予辦理其轉學手續。

第二十條 貸款學生發生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學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學業的情況,學院應及時報學貸辦,學貸辦獲知後應及時通知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有權按合同約定採取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在經辦銀行視情況採取上述措施後,或經辦銀行與貸款學生簽訂還款協議後,學校方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貸款學生在使用貸款期間,如違反經辦銀行有關規定,經辦銀行可停止發放貸款,並可要求貸款學生償還全部貸款本息。

第二十二條 貸款學生出現不符第五條規定中的任何一款情形,學貸辦可建議經辦銀行終止其助學貸款並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第七章 貸款貼息

第二十三條 為減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還貸負擔,對辦理了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給予利息補貼。實行貸款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國家財政補貼,畢業後全部自付的辦法,貸款學生畢業後開始計付利息。

第二十四條 貸款學生畢業後自付利息的開始時間為其取得畢業證書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當貸款學生按照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結業、肄業、休學、退學、被取消學籍時,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二十五條 貸款學生畢業後的利息支付方式,由學生與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時協商確定。

第八章 貸款期限和償還

第二十六條 貸款學生應嚴格履行還款義務。

第二十七條 高等學校助學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貸款學生畢業時或其他終止、中止學業時,必須在學校的組織下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後,方能辦理畢業或其他相關手續,學校將其貸款情況載入學生個人檔案。

第二十八條 貸款學生畢業離校60天前,學貸辦組織貸款學生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制訂還款計劃,簽訂還款協議。貸款學生與銀行辦理上述手續後,學校方為其辦理畢業手續。

貸款學生畢業後視就業情況,在1至2年後開始還貸,6年內還清。貸款學生辦理畢業或終止學業手續時,應當與經辦銀行確認還款計劃,還款期限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如貸款學生繼續攻讀學位,貸款學生要及時向經辦銀行提供繼續攻讀學位的書面證明,與銀行簽訂展期還款協議,財政部門繼續按在校學生實施貼息。

第二十九條 貸款學生畢業或終止學業後一年內,可以向經辦銀行提出一次調整還款計劃的申請,經辦銀行應予受理並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進行合理調整。貸款還本付息可以採取多種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還貸。提前還貸的,經辦銀行按貸款實際期限計算利息,不加收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第三十條 對畢業後自願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畢業生,可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詳見《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

第三十一條 貸款學生畢業前15日內,需在數字地大信息門戶填寫畢業確認。填寫就業單位的各種信息、最新居住地址、聯系電話以及其他有效聯系方式。

第三十二條 在貸款期間,貸款學生出國(境)留學或定居者,必須在出國(境)前一次還清貸款本息,有關部門方可為其辦理出國(境)手續;退學、開除或死亡的學生,學校應協助經辦銀行清收該學生貸款本息,然後方可辦理相應手續。

第九章 貸款風險防範及違約處理

第三十三條 學校、經辦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建立貸款學生信息查詢管理系統,對貸款信息實行計算機管理,妥善管理貸款學生的信息資料,強化對學生的貸後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校建立貸款學生信用檔案,培養學生誠信意識,督促貸款學生及時歸還貸款本息,努力降低國家助學貸款風險;各學院應建立本院貸款學生信用檔案,如有第二十條情況需及時函告學貸辦。各學院於每學年開學後兩周內將本學院貸款學生的學習、品行等方面的情況匯總後報學貸辦。

第三十五條 經辦銀行將建立有效的還貸監測系統,加強日常還貸催收工作並做好催收記錄;對沒有按照協議約定的期限、數額歸還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對其違約貸款金額計收罰息,並將其違約行為載入金融機構誠信系統,金融機構不再為其辦理新的貸款和其他授信業務。經辦銀行將連續拖欠貸款超過一年且不與經辦銀行主動聯系的貸款學生姓名及身份證號碼、畢業院校、違約行為等按隸屬關系提供給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

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將經辦銀行提供的違約貸款學生名單在新聞媒體及全國高等學校畢業學生學歷查詢系統網站公布。

被公布的違約學生是按還款協議進入還款期後,連續拖欠還款超過一年且不與經辦銀行主動聯系辦理有關手續的貸款學生。經辦銀行將需公布的違約學生信息提供給學校,學校和經辦銀行有權在不通知違約學生的情況下,通過新聞媒體和網路等信息渠道向社會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碼、畢業學校及其具體違約行為等信息。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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