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損失准備金可否稅前扣除的稅法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5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1-29字體: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
(一)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
(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
(三)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二、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計算公式如下:
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三、金融企業的委託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備金以及金融企業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在稅前扣除。
四、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的規定執行的,不再適用本通知第一條至第四條的規定。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㈡ 小額貸款公司在稅收上有哪些優惠政策
根據財稅〔2017〕48號文,小額貸款公司享有以下稅收優惠:
(一)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二)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按年末貸款余額的1%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具體實施條件、時間及適用范圍請參考財稅〔2017〕48號文。
㈢ 小額賬戶管理費是什麼時候開始收取的
您好!農行個人賬戶小額賬戶管理費介紹及申請減免方法如下:小額賬戶管理費是從每季度末月的21日至下一季度末月的20日(例:3月21日至6月20日),對日均余額低於500元的個人人民幣存款賬戶(含活期存摺、借記卡、卡摺合一賬戶),按每季度3元的標准自動收取,具體以各分行規定為准。
小額賬戶管理費按季度進行扣收,若扣收時賬戶余額不足,當賬戶有餘額時會一次性補扣。如您在我行僅有一個(實體)賬戶時(不含信用卡、貴賓賬戶),我行自2017年8月1日起,主動設置該賬戶為雙免賬戶。如您在我行沒有雙免賬戶(信用卡、貴賓卡除外),可持有效身份證件、借記卡(附屬卡除外)或存摺前往附近營業的農行網點申請雙免賬戶,該業務不能代理。
溫馨提示:
如您在我行的唯一實體賬戶於2017年8月1日之後仍然被收取年費和小額賬戶管理費,或按照規定應享受以上費用免收但未減免,您可持有效身份證件、借記卡或存摺前往附近營業的農行網點申請退費。更多咨詢與服務,您可關注我行「中國農業銀行雲客服」微信公眾號進行咨詢處理。
(作答時間:2024年10月30日,如遇業務變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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