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金融憑證詐騙罪的案例分析
金融憑證詐騙罪的案例分析
案情
被告人胡某,中國光大銀行南京分行白下支行客戶經理部原客戶經理。胡某因自己經手的人民幣200萬元貸款到期未能收回,且多次向借款人南京康富達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軍(已判刑)催要未果,遂與王軍合謀騙取錢財用於歸還所欠貸款及個人使用。胡某以光大銀行客戶部經理的身份上門吸儲,取得被害單位存款後交給王軍,王軍則提供虛假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和銀行進賬單,再由胡某轉交存款單位的手段,多次共騙取人民幣近3000萬元,案發前歸還人民幣近1000萬元,其中:
2001年9月,胡某通過他人介紹,騙取蘇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將人民幣1000萬元存入光大銀行白下支行。胡某以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取得該公司人民幣1000萬元本票一份交給王軍,並向蘇富特公司提供虛假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和銀行進賬單。後王軍將該錢款以蘇富特公司的名義在廣東發展銀行南京城東支行開設通知存款,並偽造該公司的印鑒章,將錢款轉移。
2002年3月,胡某再次騙取蘇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將人民幣1000萬元存入光大銀行白下支行。胡某以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取得該公司人民幣1000萬元本票一份交給王軍,並向蘇富特公司提供虛假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和銀行進賬單。後王軍將該錢款以蘇富特公司的名義在廣東發展銀行南京城東支行開設通知存款,並偽造該公司的印鑒章,將錢款轉移。為掩蓋騙取存款的事實,胡某三次支付給蘇富特公司「利息」合計人民幣97萬余元。
2003年4月1日,胡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裁判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銀行結算憑證,騙取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罪的基本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胡某案發前已經以支付利息名義給付蘇富特公司人民幣97萬余元,不應計入犯罪數額,故其金融憑證詐騙犯罪數額應認定為人民幣1900餘萬元。被告人胡某犯罪後自首,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胡某與王軍共謀,由王軍通過他人聯系存款單位並騙取其信任,胡某以銀行工作人員身份上門吸儲,取得被害單位開出的金融票證,並將票證交王軍,由王軍利用偽造的存款單位印章將款取出,同時,胡某將王軍偽造的光大銀行白下支行單位存款開戶證實書、銀行進賬單交存款單位,使存款單位誤認為存款已經存入本單位在光大銀行開設的賬戶。在整個詐騙過程中,雖然被告人胡某系光大銀行工作人員,但其沒有向被害單位出具任何單位委託證明,被害單位僅憑中間人及其本人的介紹,誤認為其是代表銀行進行吸儲工作;亦未在其銀行的辦公地點接待過被害單位,或辦理過任何手續;犯罪所得錢款均未進入本單位,其給被害單位出具的相關銀行憑證也均系偽造。被告人胡某在實施犯罪中,除了其本人身份是銀行工作人員外,其所有的行為及後果均與光大銀行無關,光大銀行不應對其犯罪後果承擔責任,故被告人胡某的犯罪行為與其職務無必然聯系。
金融憑證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的行為。票據和銀行結算憑證是辦理支付結算的工具,是銀行、單位和個人憑以記載賬務的會計憑證,是記載經濟業務和明確經濟責任的一種書面證明。據中國人民銀行文件規定,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是接受存款的金融機構向存款單位開具的人民幣定期存款權利憑證,其性質上是一種金融憑證,它與存單同樣起到存款證明作用。中國工商銀行乙類轉賬支票、電匯憑證、進賬單和出口結匯憑證均屬銀行結算憑證。進賬單的第一聯收賬通知,是銀行為收款人收妥款項後,出具給收款人的證明款項已收入其賬戶的憑證,應屬其他銀行結算憑證。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有關規定,以被告人胡某犯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罪所得予以追繳,發還被害單位。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胡某不服,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認為,一審判決定性錯誤,胡某在共同犯罪中屬從犯;並提出胡某的親屬在二審期間主動為胡某退繳贓款12萬元,結合自首情節,希望二審對胡某減輕處罰。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認為,上訴人胡某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騙取公共財物1900餘萬元,並且造成實際損失1700餘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且屬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予嚴懲。在共同犯罪中,上訴人胡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胡某犯罪後自首。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准確,審判程序合法。針對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原審判決根據胡某的上述犯罪事實及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進賬單」屬其他銀行結算憑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認定胡某的行為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是正確的。在金融憑證詐騙犯罪中,胡某主觀上對王軍利用偽造的銀行開戶證實書及銀行進賬單實施詐騙行為明知且態度積極、主動,客觀上利用其銀行工作人員的特殊身份上門吸儲並以高息作誘餌,致使多次詐騙得逞,最終造成被害單位的巨額損失,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屬主犯。原審判決根據胡某犯罪事實及自首情節,對其量刑適當。鑒於胡某親屬在二審期間主動為其退繳了所得贓款12萬元,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對其辯護人提出的部分辯護意見予以採納;上訴人胡某提出的其他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有關規定,認定上訴人胡某犯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公安機關已追繳的贓款人民幣144萬元,美元7488.49元和胡某親屬為其退繳的贓款人民幣12萬元發還被害人單位蘇富特軟體股份有限公司;本案贓款繼續予以追繳,發還被害單位。
② 無罪案例|案發時未造成金融機構損失,不構成騙取款貸罪
騙取貸款罪定義: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造成金融機構重大損失或嚴重情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特別嚴重情節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構成條件包括:行為人具有欺騙金融機構的主觀故意、客觀上騙取金融機構貸款或金融票據、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以上損失。
《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後,騙取貸款罪的唯一標准變為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以上損失。與貸款詐騙罪不同,後者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案例概述:新疆甲、乙公司及馮某某等人為原審被告單位及上訴人,申請貸款時提供了真實足額擔保,至案發時未給金融機構造成實際損失,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
判決結果:除馮某某外,上述單位及個人均被判決無罪。
案例分析:在2012-2014年期間,被告單位及個人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提供虛假資料,但提供了足額擔保,且未給金融機構造成實際損失,最終被改判無罪。
爭議與解決:最高人民法院答復指出,雖不要求非法佔有目的,但需危害金融安全。陳岩雖然數額巨大,但提供了足額真實抵押,未危及金融安全,不構成犯罪。然而,一、二審法院仍然認定為犯罪,引發遺憾與感慨。《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騙取貸款罪名,爭議得以解決。
③ 沖貸違法發放貸款判例
河南省焦作市山陽區人民檢察院訴被告人梁某、楊某、張某騙取貸款罪、被告人趙某、王某違法發放貸款罪一案於2011年5月12日,以焦山檢刑訴(2011)38號起訴書向河南省焦作市山陽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焦作市山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10月份,被告人梁某、楊某夥同張某(另案處理)預謀騙取焦作市某區信用聯社貸款用於個人使用。三人找來虛假擔保人,並找到在焦作市某學校辦公室工作的被告人張某某為其提供虛假擔保人的工作及工資證明,又取得焦作市陽城公安分局民警馬某的虛假擔保證明以及梁某同焦作市鼎好裝飾有限公司簽署的虛假建材裝飾材料合同後,於2007年10月31日同焦作市某區信用聯社百間房信用社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個人保證借款合同,騙取該信用社貸款20萬元。焦作市某區信用聯社百間房信用社信貸員被告人王某及時任該信用社業務主任的被告人趙某違反國家規定,在沒有認真審核的情況下為梁某辦理了貸款手續,為被告人梁某發放了20萬元貸款。被告人梁某同張某將該筆貸款分開使用後一直未還。2009年11月份,被冒用名義為該款項擔保的王某某到銀行貸款時,工作人員稱其有21萬元貸款未還,並有不良記錄,記錄是在焦作市某區信用聯社百間房信用社替別人(被告人梁某)擔保了21萬余元。然而,王某某與被告人梁某並不相識,而且沒有給任何人擔保過貸款。此後,王某某到焦作市某區信用聯社百間房信用社討說法,但數次未果,於是向公安機關報案。
④ 廣西富豪吳東等被控騙貸420億一案復庭 吳東否認騙貸
備受關注的廣西中美天元融資性擔保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中美天元集團)被控單位騙取銀行 貸款 及單位行賄犯罪一案,於2017年1月首次開庭休庭後,公訴機關柳州市人民檢察院以在審理中,發現有遺漏被告人及遺漏罪行,以及發現中美天元集團涉嫌騙取貸款罪、單位行賄罪犯罪事實,三次補充追加一並起訴後,於今日上午9時30分,在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復庭審理,5家受害銀行代理人參與訴訟。被告單位中美天元集團及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吳東等13名被告人悉數聽審。
公訴機關在起訴書稱,經查明,廣西中美天元集團系由被告廣西中美天元融資性擔保集團有限公司(以下均簡稱為中美天元集團)為核心成員組成的企業集團。該集團對外以中美天元集團名義開展經營活動,業務涵蓋金融、能源、醫葯、房地產等領域,集團通過關聯企業的控股、參股及業務擔保等方式有效管控其經營活動。被告單位為實現單位利益,通過操控多家貸款主體(大部分系關聯企業,少部分為借殼企業)和他人向銀行貸款,在申請貸款過程中直接提供和授意貸款主體向銀行提供虛假申貸材料,以取得銀行的信任獲得巨額放款;被告單位在辦理業務過程中,還向銀行工作人員行賄。
被告人吳東系集團及關聯企業的實際控制人;被告人朱錦華、楊靜分別系集團財務總監、辦公室主任,系集團高層管理人員;被告人吳浩系集團北方地區業務負責人、原系盤錦中美天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吳洲系集團南方地區負責人;被告人吳世民系柳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分行高新科技支行副行長;被告人張作鵬系關聯企業廣西桂紅八角香料貿易有限公司掛名法定代表人,實為集團普通員工;被告人謝世民和曹美玲均系關聯企業廣西眾樂家益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員工;被告人黃紹濱系集團員工;被告人周雲飛原系遼寧省盤錦盤山國土資源局抵押登記股股長;被告人陳堅和黃冬敏,分別系廣西明冠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玉林惠佳分公司實際控制人、負責人,其中被告人吳東、朱錦華、楊靜、吳浩、吳洲、吳世民、周雲飛、黃冬敏、陳堅、張作鵬、曹美玲、謝世明、黃紹濱被控涉嫌騙取貸款罪;被告人吳東、朱錦華同時涉嫌單位行賄罪。
1 騙取貸款罪
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12月至2014年8月間,被告單位以被其操控的北海新特葯葯業有限責任公司、南寧市正晨石化有限公司等關聯企業及他人名義,以票據承兌、信託貸款、流動資金貸款等方式,通過偽造相關公司財務會計報表、審計報告、完稅憑證、購銷合同等申貸材料;製作虛假土地權屬證書及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的國家機關印章、偽造位於遼寧省盤山縣太平鎮國有土地權屬證及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偽造上述盤山縣太平鎮的土地評估報告,虛增土地評估值等手段,分別向柳州銀行、廣西北部灣銀行、 光大銀行 (3.840, -0.13, -3.27%)南寧分行、農行玉林分行、農行廣西區分行營業部等5家銀行,騙取貸款394筆420多億元。截止案發,上述貸款已結清267筆共計312多億元,未結清127筆共計108多億元。被告人吳東、朱錦華、楊靜、吳浩、吳洲、吳世民、張作鵬、曹美玲、謝世明、黃紹濱系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夥同被告人周雲飛、黃冬敏、陳堅共同作案。認定上述犯罪事實主要證據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陳述和辯解、鑒定意見、電子數據等。
2 單位行賄罪
2009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單位為能在北部灣銀行、柳州銀行辦理貸款、承兌匯票及入股銀行等事項獲得幫助,由被告人吳東、朱錦華經手,送予北部灣銀行原董事長滕沖共摺合人民幣190多萬元;送予柳州銀行原董事長劉忠港幣350萬元、人民幣10萬元、920多萬元房產兩套(未遂);送予柳州銀行南寧分行行長牙廷周人民幣29萬元、副行長何曉春人民幣10萬元、副行長陳小汕人民幣13萬元,柳州銀行董事會秘書廖雲曉人民幣11萬多元。
2013年底,李耀清接任柳州銀行董事長後,發現中美天元集團貸款總量過大,授信集中度太高,抵押物有虛高現象,遂要求對該單位貸款總量控制,逐步收縮。中美天元集團為能繼續貸款,於2014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吳東在柳州躍進路「毛家飯店」約見李耀清期間,吳東安排被告人朱錦華將裝有100萬元港幣的袋子送給李耀清。李發現後,於次日在柳州銀行紀委書記見證下,並由該行董事會秘書廖雲曉退還被告人吳東。
以上行賄財物共計652萬港幣、人民幣91萬元、1萬美元,價值人民幣920多萬元未遂房產兩套,共計摺合人民幣1551萬多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中美天元集團及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被告人吳東、朱錦華、楊靜、吳浩、吳洲、吳世民、張作鵬、謝世明、黃紹濱夥同被告人周雲飛、黃冬敏、陳堅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經觸犯我國《刑法》有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騙取貸款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單位中美天元擔保公司及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被告人吳東、朱錦華,為謀取 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其行為觸犯我國《刑法》有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行賄罪追究期刑事責任。被告單位中美天元擔保公司及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被告人吳東、朱錦華均犯數罪,應當數罪並罰。
庭審中,除被告人吳東和吳洲外,其餘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犯罪事實均無異議。
被告人吳東表示對騙取貸款罪指控不予認可。他辯稱,自己是柳州銀行的大股東,且與該行簽訂有銀企協議,與銀行方有「投一貸十」和「存一貸三」的約定,且貸款並沒有給銀行造成損失,不應構成騙取貸款罪。至於他們集團提供申請貸款材料真偽問題,被告人吳東稱,是柳州銀行審核的,材料是否造假,銀行方面是明知的。對於單位行賄罪名和金額的指控,被告人吳東無異議,但對指控的部分事實有異議——即他給予滕沖的款項全部為索賄;對經予劉忠款項除10萬元是其主動給予外,其餘全部系劉忠索賄。而給予李耀清的100萬元港幣,因對方已經退還,李耀清不構成受賄罪,他對這筆給予款項則不應構成行賄罪。至於自己給予柳州銀行其他中層幹部的財物,被告人吳東認為,是自己作為銀行大股東給予員工加快業務辦理,加班加點的「辛苦費」,至於是否屬於行賄,他表示由法院來認定。
另一被告人吳洲則辯稱,自己並非中美天元集團的南方地區業務負責人,他對指控其騙取貸款罪不予認可,一是銀行並沒有損失,二是不存在情節特別嚴重。
當天中午12時10分,法庭宣布休庭,下午仍繼續審理。
關於中美天元事件了解一下
若非一宗血案,吳東家族持續的騙貸和貸款詐騙行為,可能至今都不會收手。
1血案發生在2014年5月10日15時許,一個周六的下午。柳州市城中區曙光東路,准備去運動的柳州銀行董事長李耀清步行到小區門外的修鞋攤補好鞋後,與司機一同原路返回小區。
此時,小區大門外一輛雪佛蘭轎車上走下一名年輕男子,迅速拔出插在後背的20厘米長菜刀,猛烈砍向李耀清,三刀下去刀刀見骨。一名目睹慘狀的婦女被當場嚇暈。
李耀清後背長長的刀傷觸目驚心。
事發後,李耀清司機迅速將其抬上車,趕到最近的醫院救治。就診記錄顯示,李耀清總共出血3500毫升,幾近喪命。李耀清的傷情後來被鑒定為重傷二級。
警方事後查明,砍人的是一90後青年,名叫吳斌,廣西博白旺茂鎮六田村人。砍完人後,吳斌迅速跑掉,鑽進停在附近的雪佛蘭車,接應的30歲同鄉青年吳世華迅速將車開上了高速。幾經輾轉,兩人來到玉林陸川縣躲藏。
2
2014年5月11日晚22時許,警方在玉林市陸川縣將3名犯罪嫌疑人抓獲,涉案的另外9人也相繼落網。經查,涉及「李耀清遇襲案」的12名嫌疑人中,有3人是吳東的兒子,分別是長子吳洲、三子吳浩和四子吳世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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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7日,柳州市城中區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吳浩和吳世忠有期徒刑5年6個月,判處吳世華有期徒刑5年,判處吳斌有期徒刑4年6個月;以窩藏罪分別判處吳洲等6人有期徒刑2年10個月至2年2個月不等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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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8至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吳東、吳浩、吳洲等13人涉嫌犯騙取貸款罪一案。柳州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相關被害單位、辯護人等到庭參加訴訟。
⑤ 民泰銀行80後副行長騙取銀行資金40餘億會被判什麼刑
民泰銀行80後副行長騙取銀行資金40餘億被判無期徒刑。
5月27日,裁判文書網公布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對浙江民泰商業銀行蕭山瓜瀝小微企業專營支行原副行長倪峰駁回上訴,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判決書顯示,倪某峰犯票據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與前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的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時,責令倪某峰以違法所得為限繼續退賠,按比例發還被害單位。
(5)銀行工作人員騙取貸款罪案例擴展閱讀:
倪峰犯罪過程
倪峰個人從事民間高利借貸,至2014年8月,因出借款項無法收回而背負數千萬元債務。2014年下半年,倪峰結伙多人預謀利用商業銀行承兌匯票貼現、轉貼現的手段套取現金,後與洪某良等人共同偽造民泰銀行瓜瀝支行基礎文件、上級行的授權委託書等業務材料,私刻民泰銀行瓜瀝支行公章、票據業務用章、法人名章等印章,通過魯某雯或其他中介人員聯系在其他銀行私設民泰銀行瓜瀝支行同業賬戶。
2015年1月和同年8月,倪峰夥同洪某良、魯某雯及其他中介人員,使用自己控制的無實際經營的公司虛構貿易,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商業承兌匯票,再使用偽造的民泰銀行瓜瀝支行虛假業務材料、業務印章,以民泰銀行瓜瀝支行的名義貼現並同時層層轉貼現給多家後手銀行,騙取匯票貼現款13.6億元。
2015年4月至同年6月,被告人倪峰多次夥同洪某良及其他中介人員,先由中介人員聯系急需融資的公司,由該公司作為付款人,簽發無真實貿易背景的商業承兌匯票給關聯企業,再由倪峰使用偽造的銀行業務資料、業務用章,冒充民泰銀行瓜瀝支行負責人,以民泰銀行瓜瀝支行的名義貼現並同時層層轉貼現給多家後手銀行,騙取匯票貼現款,轉入開票公司控制的銀行賬戶。
⑥ 案例識騙局,揭秘騙貸的那些套路!
所謂騙貸,指的是借款人或信貸機構內部人員採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做法騙取信貸機構的 貸款 。隨著經濟下行,行業競爭加劇,各種騙貸案件層出不窮,通過一些典型騙貸案件,希望能對您識別騙貸有啟示和參考意義。
案例1——廣西玉林信貸員冒用143名村民名義騙貸800萬被捕
【主要問題】員工道德風險、冒名貸款
近期多家媒體報道,廣西玉林市陸川縣某金融機構的信貸員竟冒用143位村民的名義,騙取該金融機構800餘萬元貸款供自己使用。近日,陸川縣檢察院以涉嫌騙取貸款罪依法批准逮捕該名犯罪嫌疑人。據媒體報道,該犯罪嫌疑人鍾某由於參與「六合彩」輸了錢,為了籌集資金繼續參與賭博,其動起了騙取貸款的壞心思。在2013年至2015年兩年期間,鍾某以幫助曾經辦理過貸款的村民補辦貸款手續為由,騙取村民在非本人意願的貸款手續中簽名,並私下開設村民賬戶以便自己領取。
鍾某利用之前村民在辦理貸款時留檔的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等材料,在村民不知情的情況下,以村民的名義申請了貸款並供自己賭博使用。隨後,一些村民陸續發現存款被金融機構莫名地劃撥,甚至欠了幾十萬的款,至此,鍾某騙貸的事實才浮出水面。
從媒體報道來看,截至2016年2月案發時,鍾某共冒用143名村民的名義騙取貸款800多萬元,其中一小部分用於償還騙領的貸款。
案例2——表兄弟合謀騙貸銀行60萬元
【主要問題】員工道德風險、內外勾結
2015年2月,鄆城某銀行負責人到鄆城縣公安局經偵大隊報案稱,其下屬分行負責人徐某某放貸60餘萬元至今未收回,涉嫌違規放貸,請求查處。經偵大隊接報案後迅速成立專案組展開調查,發現徐某某利用工作職務便利,利用手中審批發放貸款權利,與其表弟李某某合謀操縱,違規發放貸款60餘萬元,全部用於其與表親李某某合夥開的企業經營上。由於企業經營不善倒閉,60餘萬元貸款全部賠了進去。2015年3月,徐某某被逮捕,同年11月份,徐某某被法院判刑。案發後,李某某一直潛逃外地,公安機關多次追捕未果。4月15日,專案組偵察民警得到可靠消息,在河南鄭州發現其蹤跡。4月16日,專案組立即趕赴鄭州,在當地警方配合下於一賓館內將李某某抓獲歸案。經審訊,李某某如實交待了犯罪事實。
經查,2014年,李某某與其表哥徐某某商量,利用徐某某在銀行的便利條件貸一筆款來做生意。兩人經過合謀由李某某擔任企業法人,隨後由李某某出面申請,並找來了張某某、李某、劉某等親戚朋友做擔保,分三次貸出60餘萬元用於企業經營,結果由於經營不善不但沒掙錢,反而連多方籌資也全部賠了進去。目前,李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案例3——煙台海參養殖戶為擴大經營規模騙貸2600萬被刑拘
【涉及問題】虛假資料、歸集貸款
根據新聞報道,煙台蓬萊一個海參養殖戶王某在今年3月18日因騙取貸款罪被煙台開發區警方刑事拘留。王某經營海參生意,原本生意經營出色,因擴大經營規模需大量資金,為了獲得銀行貸款,王某通過向銀行提供虛假材料、進行虛假陳述,騙取銀行貸款達2600萬元。
王某為煙台海參養殖戶,這些年搞海參養殖掙了些錢,想在福建海域包海進行大規模養殖,由於投資資金缺乏,於是他想到了向銀行貸款。恰好在這個時候,煙台市一家股份制銀行推出了一項針對水產養殖戶的貸款業務,該銀行的貸款業務為「三三聯保」型,即符合貸款條件的三個主體,可以互為擔保人,審核通過後三方分別可以貸款300萬元,貸款成功後三方總共可以獲得900萬元的資金。
王某感覺銀行的這個業務正好能解決自己的燃眉之急,但是一比照條件,自己如果想貸款的話缺少保證人,於是王某想到了自己家裡的親戚。
王某利用自己平時建立起來的微信,找到了自己的親戚,讓他們在相關文件上簽字、摁上手印,通過這種方式他偽造出來貸款所需要的文件。沒想到的是,王某的這些虛假材料竟然通過了銀行審核,貸款順利批下來了。
王某通過「三三聯保」的形式共獲取了3組貸款,兩組900萬元,一組800萬元,合計2600萬元。大量資金被王某用來擴大規模,他在南方海域的養殖攤子隨之鋪開。
但是,從2013年開始,海參加工行業持續低迷,王某的海參養殖加工生意變得風雨飄搖。
王某從銀行獲得貸款後,前幾年還能按期還款,但是從2014年下半年開始,王某已經無力償還銀行貸款了。無奈之下,銀行向開發區警方報案。警方受理後,通過偵查,發現王某用於申請貸款的資料中多名貸款客戶存在虛假情況,且資金有歸集使用的情況,相關人員涉嫌騙取貸款罪。
2016年3月17日,開發區分局決定對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某刑事拘留證,於次日在犯罪嫌疑人王某住處將其抓獲。王某目前因涉及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貸款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4——男子為圓「豪車夢」銀行騙貸最終因合同詐騙罪獲刑
【主要問題】無還款能力、提供虛假房產證、收入證明
根據新聞報道,大慶的小劉因看著身邊的哥們都買了車,為了面子,他在明知自己沒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通過朋友介紹與某銀行簽訂 信用卡 汽車專項分期付款業務合同,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小劉提供虛假的房產證及收入證明,騙取了某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的擔保,取得銀行購車款近20萬,用這筆錢買了車。
因小劉連續幾期沒有收到還款,且經過調查,小劉買的車也去向不明,於是銀行選擇報警。小劉隨後被公安機關抓獲。最終,小劉被龍鳳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小劉在明知自己沒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與銀行簽訂合同時,提供虛假資信證明,隱瞞真相,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11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
案例5——濰坊三男子偽造財產騙貸270萬拒不歸還被抓
【涉及問題】虛假行駛證、房產證、土地證、流程漏洞
付某、馬某和張某在山東省濰坊市臨朐縣做不銹鋼生意2011年,一個叫付某某的人找到他們,問他們需不需要貸款,並稱自己有「門路」可以幫他們代辦手續。由於沒有財產可以抵押,三人便一同偽造了假的車輛行駛證、房產證、土地證等財產證明交給了付某某,請他來辦理貸款。
付某某以前在某銀行信貸部門工作過,非常熟悉貸款流程,在行業內認識幾個熟人,知道銀行在哪個環節有把關不嚴的漏洞。三人將假的財產證明交給付某某,每人還付給了他2萬元的中介費。付某某幫張某貸款70萬元,幫付某和馬某各貸款100萬元,期限都為1年,並與三人約定其中的70萬元由他來償還。
成功騙取貸款後,付某、馬某和張某除了將一部分錢投入到自己的生意中,其餘的全部用來消費。放貸以後,銀行多次向三人 催收 還款,但三人拒不償還,經濰坊市奎文區人民法院判決,三人還是拒不還款,並且三人家中沒有任何可執行財產。今年1月份,奎文公安分局經偵大隊接到銀行報案後,立案展開偵查,並將付某和馬某抓獲歸案,為銀行追回經濟損失46萬元。
目前,付某、馬某涉嫌騙取貸款已被取保候審,張某被列為網上追逃。
案例6——女子偽造30本假證騙貸720萬躲藏兩年後終落網
【主要問題】提供虛假合格證
劉某2012年在泉州經營著一家集貿易、美容、汽修於一體的汽車貿易公司,其向銀行申請了三筆72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每一筆的還款日期約隔半個月,還款日期到了,她卻無力還款。
於是,她找了家擔保公司,從擔保公司貸出錢還給銀行。再以如期還款的能力從銀行貸出另一筆錢還給擔保公司。這樣操作到第二筆時,銀行不放貸了。沒了銀行放貸的錢,就無法再從擔保公司借錢了。
她找了30本機動車合格證抵押給擔保公司,繼續貸款還給銀行。與此同時,她以同樣的形式向兩位好友分別借了40萬元和60萬元。此後,她消失了。
找不到她的人,擔保公司人員拿出抵押的30本機動車合格證比對,發現竟是假的。報警後,警方確認證書是偽造的,並於2013年將她列為在逃人員。
躲藏兩年後,劉某日前被公安機關抓獲,目前已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准備移送起訴。
案例7——聯合「內鬼」騙貸案
【主要問題】內外勾結、虛假資料
2003年8月,廣東省佛山市著名民營企業家馮明昌因涉嫌金融詐騙大案,被司法機關收審。可在2003年2月,他剛剛當選為廣東省40位「最佳民營企業家」之一。
此後,馮旗下的擁有「亞洲最大的膠合板生產基地」美譽的華光板材因資金鏈斷裂而停產。華光板材曾擁有員工過萬,年產值達20億元。
同年11月,中央與廣東省有關部門組成「806」專案組進駐佛山市南海區。2004年春節後,馮明昌被正式扣查。
2004年6月,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向全國人大十屆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所作的審計報告中披露,廣東省佛山市民營企業主馮某利用其控制的13家關聯企業,編造虛假財務報表,與銀行內部人員串通,累計從工行南海支行取得貸款74.21億元。
據悉,至審計時尚有餘額19.29億元。這些貸款大量轉入個人儲蓄賬戶或直接提現,有些甚至通過非法渠道匯出境外。經初步核查,銀行貸款損失超過10億元。
最終,馮明昌以及工商銀行廣東省分行原副行長葉家聲、南海支行原行長林裕行、佛山分行原行長林俊江均被處以重刑。
案例8——農行包頭騙貸案涉案金額1.1億元
【主要問題】內外勾結、虛假資料
2005年3月,中國銀監會通報一起中國農業銀行涉嫌違法經營大案:在不到一年時間里,銀行工作人員與信用社及社會不法分子相勾結,採取挪用資金、虛開大額存單等手法,騙取銀行資金逾1.1億元。
2004年,內蒙古銀監局在銀監會的統一部署下,組織開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擔保貸款進行現場檢查。包頭銀監分局在對農行包頭市分行進行現場檢查中,發現所屬匯通支行、東河支行在辦理個人質押貸款和貼現業務中,個別工作人員與信用社及社會不法分子相互勾結,騙取銀行貸款。
檢查發現,從2003年7月2日到2004年6月4日,農行包頭市匯通支行市府東路分理處、東河支行,包頭市達茂旗 農村信用社 聯社所轄部分信用社的人員與社會人員相互串通、勾結作案,挪用聯行資金、虛開大額定期存單、辦理假質押貸款、違規辦理貼現、套取銀行信貸資金,謀取高息,已查明涉案資金累計98筆、金額為11498.5萬元。
案例9:一國有銀行支行被兩空殼公司騙貸2600萬
【主要問題】員工失職、空殼公司
一家國有銀行從化支行被廣州兩家空殼的皮包公司先後詐騙貸款共計2600萬元。2015年,廣州中院依法判處該支行副行長、金融業務分中心經理及兩名信貸員構成國有公司、企業單位人員失職罪,被判處刑事責任1年9個月到3年。
2011年6月期間,時任某國有銀行從化支行客戶經理(即信貸員)的李某(女)在經辦廣州大翔軟體有限公司(下稱「大翔公司」)貸款業務中,未按照規定嚴格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借款公司實際經營情況出具調查報告,貸前調查流於形式,貸後未嚴格監管。而身為小企業金融業務分中心經理的鄺某,主管信貸業務的副行長陳某,也沒有深入調查核實而予以同意確認,致使銀行被張某等人利用大翔公司詐騙貸款2000萬元,至案發時造成銀行損失將近1600萬元,形成不良貸款。
幾乎在同一時期,另一客戶經理吳某在2011年11月至12月期間經辦廣州億鵬貿易公司(下稱「億鵬公司」)貸款業務。吳某也未按照規定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借款公司實際經營情況出具調查報告,致使該銀行被張某等人利用億鵬公司詐騙貸款600萬元,至案發時造成該銀行損失423萬余元。
其中緣由很簡單,信貸員之所為未進行詳細調查,是因為業務為領導介紹,客戶經理李某供述,大翔公司是小企業金融業務分中心經理鄺某介紹的,他們倆曾一起實地視察,發現地址和營業執照不符,對方解釋剛搬了新地址。李某還供述,因為對方提供了公司報表和銀行流水,所以她就默認為是核實了公司的實際運營狀況。丁某簽名時,李某沒有認真比照。
信貸員吳某則供述,因為億鵬公司是副行長陳某介紹的,他就沒有實地視察。在貸款後跟蹤貸款的去向、貸款人的經營場所時,他也沒有去現場看過,只是叫貸款人將相關資料送給他。而副行長陳某則供述,他不知道銀行員工在貸款前,是否實地考察過兩家公司。由於沒能對這些貸款公司真實情況進行了解,造成該銀行的貸款被騙,他是有責任的。
案例10:山東七公司貿易融資騙貸騙取近4億匯票
【主要問題】虛構貿易
2014年8月,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了一起騙取票據承兌案。山東省濱州市博興縣人郭某及妻子成立了包括淄博永馳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下稱「永馳汽車」)、山東宏昌達汽車有限公司(下稱「宏昌達汽車」)等在內的7家關聯企業,通過關聯企業之間的虛假購銷合同,騙取工商銀行、齊商銀行、山東博興農村合作銀行、農業銀行共計3.91億元,敞口部分為1.8億元。
郭某等被公訴後,博興縣人民法院於2013年判決上述7家公司及郭某犯騙取票據承兌罪,其中郭某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10萬元。一審判決後,郭某不服上訴,其理由之一就是,金融機構對購銷合同雙方為關聯公司、購銷合同是否真實應當是明知的,他本人並未用欺騙手段取得票據承兌。2014年8月7日,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郭某利用上述7家公司簽訂虛假購銷合同,騙取銀行承兌匯票11次,數額共計3.91億元,敞口部分數額為1.823億元。其中工行濱州濱印支行承兌匯票兩張,金額共計4000萬元,敞口1600萬元;齊商銀行博興支行,金額1500萬元,敞口750萬元;農合行龐家支行金額共計3600萬元,敞口1080萬元;農行濱城支行辦理承兌匯票業務6次,金額共計3億元,敞口1.46億。
其中後一筆承兌敞口到期後未能償還,由擔保企業代為償還。而前面的3000萬元敞口中,擔保企業代償了1000萬元,農行墊付了2000萬元後,對宏昌達汽車等提起訴訟追償。截至2014年7月14日,農行已收回1551萬元,另收到宏昌達汽車12台半掛油罐車,應不會造成實際損失。
郭某等所用的方式並不高明,就是關聯企業之間「左手倒右手」,簽訂虛假買賣合同。以數額最大的農行為例,2012年3月20日,郭某以宏昌達汽車公司的名義,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偽造了該公司與永馳汽車公司的購銷合同,以此為由向農行濱城支行申請辦理了6000萬元的承兌匯票,繳納保證金3000萬元,敞口數額3000萬元,到期日2012年9月20日。僅隔一天,2012年3月21日,郭某再次以同樣的手段,在濱城支行辦理了8000萬元承兌匯票,繳納保證金4000萬元,敞口數額4000萬元。
另外,郭某實際控制的前述7家企業,僅從名字就能看出一些端倪,「宏昌達」等字型大小相同的多家公司之前或存在關聯。
案例11——浙江騙貸第一案:「陰陽賬」騙貸案
【主要問題】空殼公司、陰陽帳
2006年12月23日,交通銀行某分行向杭州市公安局報案,稱浙江之俊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之俊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志軍涉嫌詐騙該行貸款數億元,已潛逃境外,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隨著公安機關的偵查,一個驚天大案漸漸浮出水面。
2003年至2006年8月,之俊公司突然冒出100餘家注冊資本超過千萬元的子公司,子公司老闆都是公司員工,有的甚至是食堂廚師。這一異常現象,早已引起公安機關的注意。接到舉報後,2007年1月5日,杭州市公安局決定對之俊公司及何志軍涉嫌合同詐騙案立案偵查。2007年4月23日,杭州市檢察院對在逃的何志軍批准逮捕。
檢察機關指控,從1995年起至案發,何志軍指使王成富、臧造成等人,在全國各地先後成立了140餘家關聯公司,即所謂的「之俊系」,但這些公司在工商登記時將未實際出資、未實際參與經營決策的下屬員工、親友登記為「掛名」股東或法定代表人。
據調查,之俊系企業大多有兩套報表系統,一套真實的報表系統是提供給工商、稅務,稱之為A賬;另一套虛假的報表系統是提供給銀行,用於貸款的,稱之為B賬,這套B賬虛增資產、銷售收入、凈利潤和銷售成本,減少長期投資。這兩套「陰陽賬」使用數年,在非法騙貸過程中屢試不爽。
2003年上半年至2006年8月,何志軍明知自己根本沒有履約能力,仍指使之俊系人員提供修改後的審計報告復印件、編造虛假財務報表、偽造工業品購銷合同、提供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等材料,以「空殼」的之俊系西亞公司、凱利達公司、中集公司、久源公司、晨興公司、安泰公司等名義相互進行擔保,先後騙取交通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廣發銀行貸款共計13億余元。
案例12:北京最大銀行騙貸案:農商行高管內外勾結,空殼公司騙貸7億
【主要問題】空殼公司、內外勾結
2012年10月10日,北京市高院對這起本市最大的銀行騙貸案進行宣判,終審對原北京農商行8名高管,包括該行原商務中心區支行長田軍等5名支行行長、副行長做出了判決。其中,判決田軍有期徒刑20年,北京華鼎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胡毅無期徒刑,另外16名涉案者則被判處3年至1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據悉,這8名北京農商行高管夥同胡毅及其員工,通過虛構二手房房貸手續、小企業貸款手續等,里應外合在銀行內騙貸7.08億元。
經法院查明,從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華鼎擔保公司董事長胡毅、李京晶共從農商行大郊亭支行、十八里店支行騙取貸款255筆,金額4.47億余元。此外,胡毅等人利用45家公司的名義,虛構公司需要流動資金等借口,採取互相擔保的方式,於2008年9月至2009年2月間從十八里店支行騙取貸款45筆,計2.61億余元。截至案發前,共造成經濟損失3.6億余元。
該案件浮出水面還要追溯到2008年9月,當時,交行個人金融部員工趙某准備貸款買車時,無意間從銀行 徵信 系統查到自己在北京農商行十八里店支行莫名出現一筆200萬元的二手房貸款。巧合的是,同一時期,一名建行職工衛某准備貸款買房時,也發現自己也在北京農商行「被房貸」,隨即報警。面對如此蹊蹺的事,兩人向北京農商行總行投訴無果後,便直接把此事捅到北京市銀監局。
緊接著,2009年2月27日,胡毅前妻李京晶為支取其中一家空殼公司的貸款,前往農商行營業部辦理信貸卡,就在這時,細心的銀行櫃員發現,這家成立1年有餘的貸款企業,公章竟然是新的,根本沒有沾過印泥,銀行詳查發現貸款支取賬戶竟牽扯多筆小企業貸款,於是報警。
2009年3月底,北京農商行被騙貸4.6億元的驚人案件就被曝出。當時,該行商務中心區支行行長田軍等8位負責人涉嫌勾結騙貸,被司法機關調查,為貸款提供擔保的北京華鼎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冬及實際控制人胡毅也被司法機關調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2010年6月,北京市銀監局方面證實,原北京農村商業銀行行長金維虹和副行長姜朝被停職,原商務中心區支行行長田軍也被免去行政及黨內職務。
2010年8月初,北京華鼎信用擔保公司董事長胡毅和8名為騙貸的銀行幹部在市二中院一同受審。據悉,當時此案共18名被告人,其中北京農村商業銀行CBD支行、十八里店支行、大郊亭支行的行長、副行長等人被控共收受賄賂近千萬元。預計庭審將持續5天。案發後,被騙領的7.08億元僅追回了一半。
【上述案例的啟示】
上面一個個血淋淋的騙貸案例給我們信貸機構敲響了警鍾,筆者認為,上述案例給我們如下啟示:
啟示一:騙貸的主要形式
縱觀上面十二個案例,騙貸的形式主要有:(一)提供虛假資料,包括虛假身份證、房產證、虛假行駛證、虛假土地證、虛假合格證、虛假收入證明、虛假財務資料等;(二)虛假貿易融資,虛構貿易,在這類案例中,往往會有陰陽公司、關聯公司的身影,比如案例10所反映的情況;(三)利用空殼公司騙貸,比如案例9、案例11、案例12;(四)員工道德風險、員工失職、內外勾結,在借款人利用虛假資料、虛假貿易、空殼公司騙貸的過程中,部分騙貸案件出現內外勾結、員工失職的情形。
啟示二:信貸機構需要優化自己的治理結構
一個良好的公司治理機構是信貸機構長期、穩定發展的基石。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基本都已經建立起了一套風險管理體系,但限於各種原因,商業銀行在進行風險管理時還是經常會受到行政管理架構等的限制,領導干預貸款等情況時有發生,建議商業銀行應當建立以業務流程為中心的風險管理部門,直接對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通過此制度設計,能夠形成有效的制衡機制,防範風險。
啟示三:建立以業務流程為核心的風險管理體系
信貸機構應當以《商業銀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文件為基礎,結合自身情況,建立一套以業務流程為核心的信貸風險管理體系。風險管理是一個管理過程,包括對風險的確定、量度、評估和發展應付風險的方法、流程、制度,目的是把可以避免的風險減至最小,實現成本及損失最小化。一套完整的信貸風險管理體系包括四個環節,即信貸風險的識別、信貸風險的評估、信貸風險的控制和信貸風險管理評價四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