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際貿易中的打包貸款需要哪些手續、程序
II、條件:您的企業如需辦理打包貸款,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您的企業應當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且經營作風良好,無違法違規和違約等不良行為記錄;
2、您的企業須有出口虧損彌補來源,有齊全的生產銷售計劃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恪守信譽並在我行;
3、您所持的有效信用證正本需由資信良好的海外銀行開立,不可撤銷,且信用證條款必須經擬貸款銀行核准,抵押信用證項下的出口單據必須交擬貸款銀行進行議付;
4、您的企業應向擬貸款銀行提供有關外銷合同,如屬代理出口須提供代理協議,以便擬貸款銀行了解有關貿易背景;
5、您的企業應向擬貸款銀行提供財務報表,以便擬貸款銀行了解您的財務狀況。
二、打包貸款的額度、利率、期限:
1、打包貸款的額度:最高為信用證金額的80%;
2、打包貸款的幣種:人民幣和國際上主要可兌換貨幣;
3、打包貸款的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幣種利率執行,計息採取利隨本清的方式;
4、打包貸款的期限:自放款之日起至信用證有效期後一個月,原則上不超過半年。
三、 打包貸款的申請:
I、打包貸款可向擬貸款銀行的國際結算部門提出申請。您的企業須填寫<<打包貸款申請書>>,內容應包括借款用途、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及擔保方式等,並加蓋公章及有權人簽字。
II、您的企業應向擬貸款銀行提供信用證正本及出口合同,如屬代理應提供有關代理協議。
III、您的企業還應向擬貸款銀行提供以下材料:
1、經工商局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2、公司章程復印件;
3、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注冊資本驗資報告(三資企業或新增資企業);
4、連續兩年的年度及近期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5、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對上述財務報表的審計報告(三資企業、上市公司);
6、就此項貸款獲得董事會的批准文件(若章程有此規定);
7、有權簽字人授權書及簽字樣本;
8、不可撤銷信用證正本及外銷合同、代理協議(如需要);
9、如有擔保要求,須提供擔保人的有關資料;
10、如有抵押要求,須提供物權抵押憑證及抵押公證文件;
11、其它擬貸款銀行需要的法律文件及資料。
B. 中國銀行國內信用證打包貸款辦理材料
1、打包貸款申請書,打包放款合同;2、信用證及相關修改書(如有)正本;
3、信用證項下貨物的銷售合同;
4、借款借據;
5、已年審的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474中國銀行產品手冊;
6、已年審的貸款卡資料客戶;
7、業務授權人簽樣及印模授權書。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C. 中國銀行打包貸款辦理材料
(一)打包貸款申請書、合同,
(二)出口信用證及相關修改書(如有)正本,
(三)信用證項下貨物的出口合同、出口貨物收購合同或落實出口貨物來源的證明材料,
(四)借款依據,
(五)經年審的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六)經年審的貸款卡,
(七)業務授權人簽樣及印模授權書。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最新業務變動請以中行官網公布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D. 申請中國銀行國內信用證打包貸款需要什麼條件
(一)須具有參與基礎交易的經營資格、且必須在我行開立有人民幣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二)客戶資信良好,無不良記錄,
(三)基礎交易背景真實,不涉嫌「洗錢」或其他不法活動,符合我行業務合規審查要求,
(四)業務資料完整有效,
(五)在我行已核定打包放款所需的授信額度。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最新業務變動請以中行官網公布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E. 申請打包貸款需要向銀行提供的資料有哪些
51資金項目網為您解答:
1.信用證正本:
2.流動資金借款申請書:
3外銷合同:
4.境內采購合同:
5.營業執照副本:
6.貸款證:
7.近三年度的年度報表:
8-最近~個月的財務報表:
9.法人代表證明書。
F. 打包貸款合同
http://www.ln.bank-of-china.com/gj/gj010.htm
中國工商銀行關於印發
《中國工商銀行打包貸款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工銀發[2002]299號 2002年12月16日)
各一級分行、直屬分行:
為進一步加強對打包貸款業務的管理,總行制定了《中國工商銀行打包貸款業務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行信貸管理、公司業務和國際業務部門要明確職責,分工協作,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切實做好打包貸款的審查與管理工作。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總行反映。
附:
中國工商銀行打包貸款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打包貸款業務管理,切實防範風險,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總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借款人是指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擁有出口業務經營權的法人實體。貸款人是指總行及授權的分支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打包貸款是指我行以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證項下的預期收匯款項作為還款來源,用於解決出口商裝船前,因支付收購款、組織生產、貨物運輸等資金需要而發放給出口商的短期貸款。
第四條 發放打包貸款應遵循「真實貿易背景、審核客戶資信、注重履約能力、加強風險控制」的原則。
第二章 借款人條件
第五條 申請打包貸款的借款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我行評定信用等級為A-(含)以上的法人客戶或經營正常、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為正值的未評級法人客戶;
(二)信譽良好,具有按期償付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貸款用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
(四)能及時、准確地向貸款人提供相關貿易背景資料和財務報告,主動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和檢查;
(五)提供我行認可的合法、有效擔保(符合我行信用貸款條件的法人客戶外)。
(六)能提供低風險擔保的企業辦理打包貸款業務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
(七)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與利率
第六條 打包貸款金額原則上不超過信用證金額的80%。
第七條 打包貸款期限為自放款之日起至信用證有效期後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八條 當信用證出現修改最後裝船期和信用證有效期時,打包貸款可辦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
第九條 人民幣打包貸款,貸款利率按人民銀行同檔次短期貸款利率執行;外幣打包貸款,貸款利率按我行外匯貸款利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貸款申請與審查
第十條 借款人申請打包放款時,除應符合我行短期貸款條件外,應同時向我行提供以下資料:
(一)不可撤銷信用證正本及出口銷售合同,代理出口的借款人應提供出口商品代理協議;
(二)國家限制出口的商品,應提交國家有權部門同意出口的證明文件;
(三)貸款人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敘做打包貸款的出口信用證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信用證是不可撤銷、非轉讓的;
(二)信用證開證行原則上是我行Ⅰ、Ⅱ類代理行;如開證行不屬於我行Ⅰ、Ⅱ類代理行,須由我行Ⅰ、Ⅱ類代理行加具保兌;否則須報總行審批;
(三)信用證不包含對貸款人不利的條款;
(四)信用證不包含限定他行議付的條款;
(五)修改信用證有效期需報經貸款人審核同意;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貸款人在收到借款人的申請資料後,應對借款人提供的有關資料進行調查核實。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的資信狀況應符合我行有關短期貸款條件的規定;
(二)審核出口信用證項下貿易背景相關資料的真實性;
(三)借款人的出口履約制單能力及收匯情況;
(四)符合國家外匯管理政策,出口商品不涉及反傾銷調查和貿易爭端等。
第十三條 已敘做打包貸款的信用證業務必須向我行交單。
第十四條 已敘做打包貸款的信用證業務,在償還我行打包貸款前,可辦理出口押匯;借款人在取得押匯款項後,須等額償還我行打包貸款。
第五章 授權、授信與貸款限額管理
第十五條 打包貸款的審批許可權執行總行關於短期貸款單筆審批許可權的規定。
第十六條 打包貸款業務納入法人客戶統一授信制度管理,可專項核定打包貸款授信額度,當授信額度不足時,可與普通貸款、循環貸款、進口開證、銀行承兌匯票額度調劑使用。
第十七條 打包貸款納入短期貸款限額管理,各行應在總行下達的信貸限額計劃的總量內自行調整。
第六章 風險控制
第十八條 借款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即被視作違約:
(一)借款人未在信用證規定的日期前或雙方約定日期前向我行交單;
(二)借款人擅自改變打包貸款的用途;
(三)借款人未能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真實的財務報表和其他反映生產經營情況的材料;
(四)借款人所提供的打包貸款擔保條件、效力發生變更;
(五)借款人與其他任何債權人的合同項下發生重大違約事件;
(六)貸款合同中列明的其他違約行為。
第十九條 各行應通過信貸管理系統對打包貸款進行監測。
第二十條 各行應按照總行信貸管理的有關規定,定期對借款人進行貸後跟蹤檢查。監督貸款使用情況,了解借款人經營狀況,並建立完整的信貸檔案。
第七章 業務分工原則
第二十一條 打包貸款業務應由信貸管理部門、國際業務部門、公司業務部門分工負責,協作配合。
第二十二條 信貸管理部門負責按照我行有關法人客戶統一授信管理辦法,為借款人核定授信額度並監測額度的使用情況,負責對借款人資信及擔保情況的審查以及打包貸款制度的執行和操作管理情況的檢查。
第二十三條 國際業務部門負責對開證行的資格、信用證的真實性及其條款進行審查,監控企業是否按時交單並及時與公司業務部門保持聯系。
第二十四條 公司業務部門負責信用證項下打包貸款的市場營銷工作、貿易背景的真實性審查以及貸款的發放、跟蹤和收回。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打包貸款借據、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採用我行短期貸款的統一文本格式。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
附件1:打包貸款業務申請書(參考格式)
附件2:打包貸款業務審核表
附件1:
中國工商銀行( )分行打包貸款業務申請書
年 月 日
----------------------------------
| | |企業名稱、法定地址、| |
| 銀行通知號 | | | |
| | | 聯系人及電話 | |
|-------|--------------------|---|
|信用證編號 | | | |
|-------|------------------| | |
|信用證有效期 | | | |
|-------|------------------|本| |
|信用證金額 | |信用證 | |筆| |
| | | | |貸| |
|(萬元外幣) | |期限 | |款| |
|-------|------|----|------|用| |
|申請貸款金額 | | | |途| |
| | |貸款期限| | | |
|(萬元人民幣)| | | | | |
|--------------------------------|
| 我公司以上述信用證正本向你行(中國工商銀行 分行)申請上述|
|金額、期限及用途的打包貸款,保證該信用證項下單據向你行議付。請予|
|審核、批准。 |
| 申請企業:(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 |
| 簽字及申請企業印章) |
| |
| 年 月 日 |
|--------------------------------|
| |公司業務部門意見: |
| | |
| | 年 月 日 |
| |------------------------------|
|銀|國際業務部門意見: |
|行| |
|審| 年 月 日 |
|批|------------------------------|
|意|信貸管理部門意見: |
|見| |
| | 年 月 日 |
| |------------------------------|
| |行長意見: |
| | |
| | 年 月 日 |
----------------------------------
附件2:
打包貸款業務審核表
--------------------------
|開證行名稱: |
|------------------------|
|信用證號: |
|------------------------|
|幣種金額: |
|------------------------|
|信用證受益人: |
|------------------------|
|開|國別、地區: |
|證|----------------------|
|行|理行及代理行授信額度: |
|資|----------------------|
|信| |
|情|其他: |
|況| |
|------------------------|
|信用證有效期限及地點: |
|------------------------|
|信用證條款審查: |
|□限制議付: |
|□進口商或其所在國家或地區出具商品檢驗證書: |
|□無商品檢驗證書條款: |
|□非物權運輸單據: |
|□非全套海運提單: |
|□轉讓行不承擔獨立付款責任的轉讓信用證: |
|□索匯路線迂迴: |
|□其他: |
|------------------------|
|國際業務部門審核意見: |
| |
| |
|------------------------|
|備註: |
| |
| |
--------------------------
G. 打包貸款的申請資料
1、經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2、《打包放款申請書》;
3、企業近期財務報表;
4、不可撤銷信用證正本及全部信用證修改正本(如有);
5、出口銷售合同及與本貸款有關的國內購銷合同正本;
6、出口商品配額或許可證等有關批文;
7、國家限制出口的商品,應提交國家有權部門同意出口的證明文件;
8、擔保方面的資料;
9、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H. 打包放款的期限
1.期限不超過信用證有效期後的15天,一般為三個月,最長不超過半年。
2.展期:當信用證出現修改最後裝船期、信用證有效期時,出口商不能按照原有的時間將單據交到銀行那裡,出口商應在貸款到期前十個工作日向銀行申請展期。
3.展期所需要提供的資料:貸款展期申請書、信用證修改的正本。
I. 打包貸款的申請條件
1、企業須有出口業務經營權;
2、貸款用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
3、企業具有良好的貿易履約能力,制單能力強,能按期、按質、按量完成生產(收購)和交貨計劃;
4、信譽良好,有按期償付貸款本息的能力;
5、能及時、准確地向銀行提供相關貿易背景資料和財務報告,主動配合銀行的調查、審查和檢查;
6、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J. 打包貸款的基本簡介
打包貸款是出口地銀行向出口商提供的短期資金融通。具體做法是:出口商與國外進口商簽訂買賣合同後,就要組織貨物出口。在此過程中,出口商可能出現資金周轉困難的情況。例如,出口商用自有資金購買貨物,存放在倉庫里,資金積壓佔用。在這種情況下,出口商用進口地銀行向其開發的信用證,或者其他保證文件,連同出口商品或半成品一起,交付出口地銀行作為抵押,借入款項。出口地銀行在此情況下向出口商提供的貸款就稱為打包貸款。
打包貸款的期限一般很短,出口商借入打包貸款後,很快將貨物裝船運出,在取得各種單據並向進口商開發匯票後,出口商通常前往貸款銀行,請其提供出口抵押貸款,該銀行收下匯票和單據後,將以前的打包貸款改為出口押匯,這時的打包貸款即告結束。在打包貸款中,如果出口商不按規定履行職責,貸款銀行有權處理抵押品,以收回貸出款項。打包貸款的數額一般為出口貨物總值的50%~70%。
打包貸款這是一個會計科目
本科目核算借款單位在接到國外開來信用證後,因貨物裝運出口前需要短期資金而由銀行發放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