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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擔保貸款責任余額

發布時間:2021-04-20 20:11:49

Ⅰ 什麼是『擔保貸款總額』與『擔保貸款余額』有什麼關系

擔保貸款總額與擔保貸款余額的相互關連的關系。
'擔保貸款總額'--是累計發生額,是時期指標。 '擔保貸款余額'--是當前的余額,是時點指標。
擔保貸款總額:指貸款總額中全部擔保的部分。
擔保貸款余額:擔保貸款總額-對外擔保余額。

Ⅱ 什麼叫擔保責任余額

擔保余額 是指住房置業擔保機構從成立到統計期末,由住房置業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的住房貸款余額。

Ⅲ 大冶市的小額貸款擔保工作是什麼時候開展的

湖北省就業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就業政策,推動創業促就業,切實發揮好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的作用,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改進和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的通知》(銀發[2006]5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鄂政發[2006]1號)有關精神,特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就業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含農村信用社,下同)發放,由專門擔保機構或專項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用於支持下崗失業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及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等就業再就業的貸款,以及商業銀行對新增就業崗位吸納上述就業再就業人員達到一定比例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發放的貸款(以下稱小額擔保貸款)。

第三條 小額擔保貸款實行「自願申請,嚴格審批,到期還本付息」的原則。

第二章 貸款對象、條件及用途

第四條 小額擔保貸款的對象。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夥經營與組織起來就業的,在貸款擔保機構承諾擔保的前提下,可以向商業銀行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1.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認定、在法定勞動年齡以內、具備一定勞動技能並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具體包括: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人員;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下崗職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連續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正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享受期滿仍未再就業,以及領取一次性安置費後仍未再就業的城鎮其他集體企業的失業人員;鄉鎮機構改革分流需要安置的人員。

2.在法定勞動年齡以內、具備一定勞動技能並持有軍人退出現役有效證件的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

3.在法定勞動年齡以內、具備一定勞動技能並持有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失業登記證明的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

4.自願到我省享受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的地區及縣級以下的基層創業而自有資金不足的高校畢業生。

如無特殊說明,本辦法將上述四類人員統稱為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

(二)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以及其他國家產業政策不予鼓勵的企業外,下同),可以向商業銀行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第五條 小額擔保貸款的條件及用途

(一)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或其合夥經營實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一定的自有資本金;

3.從事的經營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

4.具備還貸能力;

5.信用良好,原則上應經過就業再就業培訓,具有當地城鎮居民常住戶口。

(二)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經工商、稅務部門登記注冊;

2.持有人民銀行核發的貸款證(卡),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一定的自有資本金;

3.從事的經營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

4.具備履行合同、償還債務能力;

5.當年新招用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為其繳納了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

(三)小額擔保貸款的用途限於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其合夥經營實體及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開辦經費和流動資金。

第三章 個人小額擔保貸款推薦、審核及發放

第六條 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按照「自願申請,社區推薦,勞動保障部門、擔保機構、商業銀行聯合進行資格審查和項目評審,擔保機構承諾擔保,商業銀行審批發放貸款」的程序進行。

第七條 貸款申請與推薦。

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個人,持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失業證》,或軍隊核發的《軍人復員證》,或《高等院校畢業證》,向本人居住的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並填寫《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審批表》(一式兩份)。申請人所在社區應對借款人提供資料的真實性、申請人個人資信狀況、經營場所、經營項目等進行初審和調查,初審合格的簽署推薦申請人貸款意見,向縣級勞動保障部門推薦。

申請人所在社區應於每月15日之前將初審合格的借款人申請表送達勞動保障部門。

第八條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應成立由勞動保障部門牽頭,財政部門、擔保機構、經辦金融機構參與組成的個人小額擔保貸款聯合會審機構,每月集中會審不少於2次。勞動保障部門在收到借款人申報資料的4個工作日內,應召集財政部門、小額貸款擔保機構、經辦金融機構相關人員對借款人申請項目進行審查。

第九條 貸款資格審查。

聯合會審機構根據社區的推薦意見,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對貸款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的內容是:

(一)對社區初審材料進行復核,審查申請人是否達到發放小額擔保貸款的基本條件;

(二)審查申請人個人資信情況;

(三)對申請人經營項目投資效益與風險預測進行評估;

(四)審查是否需要提供反擔保。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人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可免除反擔保:

(一)信用社區內的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並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其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時,經信用社區推薦,擔保機構直接辦理擔保手續,經辦銀行憑擔保函發放貸款,本人不需提供反擔保手續。

(二)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有創業項目且已經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評審通過、無不良信用記錄、經所在的信用社區出具信用證明,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時,擔保機構可免除反擔保。

(三)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成功創業,經營正常,有穩定的預期收入作為還款保證,且有良好的個人信用記錄,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時,擔保機構可免除反擔保。

第十一條 經審查需要提供反擔保的申請人可以如下方式進行反擔保: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或其他有穩定收入的人員以個人信用提供反擔保,需提供擔保人身份證、戶口簿、扣劃工資委託書、單位代扣工資承諾書等。

(二)以本人或經授權的他人財產、有價證券進行反擔保,需提供抵押物的清單、權屬證明、評估資料、保險單;抵押物為共有的,提供全體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三)企業法人提供反擔保,需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企業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納稅證明、法人代表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注冊資本驗資報告、公司章程、經過年檢的貸款證、其他財產證明、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為其提供擔保的決議、企業資信等級證書等其他有關材料,有財務報表的還需提供近3個月的財務報表。提供反擔保的企業應生產經營狀況良好,年稅後利潤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上或具有申請貸款金額2.5倍以上的不動產。

第十二條 核准貸款額度和貸款期限,落實貸款實際用途。對手續齊全、符合貸款條件的申請人,聯合會審機構在申報表上現場簽署意見、蓋章認定,並將審核評估結果反饋給社區和申請人。對於不符合條件、聯合會審未通過的,應向申請人說明原因,同時返還申報資料。

第十三條 出具擔保函。對於不需提供反擔保的貸款,擔保機構應在聯合會審現場出具擔保函;需要提供反擔保的貸款,擔保機構在申請人辦理完相關手續後3個工作日內出具擔保函。

第十四條 經辦金融機構在收到貸款擔保函後及時與貸款申請人簽訂借款合同,貸款申請人可按照自身資金需求狀況,及時通過「小額擔保貸款專櫃」辦理貸款。

第四章 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申請、審核及發放

第十五條 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按「企業自願申請,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進行資格審查認定,商業銀行審批發放貸款」的程序進行。

第十六條 貸款申請。

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應填寫《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審批表》(一式兩份),向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貸款資格審查。

勞動保障部門根據企業的申請,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對貸款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送同級財政部門復審後,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出具《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資格審查的內容是:

1.營業執照副本;

2.稅務登記證副本;

3.貸款申請書;

4.當年新招用的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失業證》、《軍人復員證》、《高等院校畢業證》;

5.職工花名冊(企業蓋章);

6.企業與新招用的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

7.企業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記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蓋章);

8.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企業蓋章);

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的審查認定工作需自收到貸款申請資料之日起,於7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八條 貸款發放。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憑上述手續和資料到商業銀行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商業銀行根據相關法規,按照獨立審貸的原則進行審核。商業銀行需自收到貸款申請之日起,於7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調查、審查手續,符合貸款條件的,及時發放貸款;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及時反饋並說明原因。

第五章 貸款額度、期限、利率、貼息與手續費

第十九條 個人申請小額擔保貸款額度原則上控制在人民幣2萬元左右,對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人數和經營項目適當擴大貸款規模。

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根據其實際招用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數量,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

第二十條 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貸款展期條件的,經勞動保障部門、經辦金融機構、擔保機構聯合會審後,經辦金融機構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展期1次,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一條 個人小額擔保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檔次貸款利率水平確定,不得向上浮動。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小額擔保貸款由經辦銀行和借款企業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政策協商確定。

第二十二條 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從事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由中央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

持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失業登記證明的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和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申請小額擔保貸款並從事微利項目,由財政部門給予50%的貼息(中央財政和小額貸款擔保機構所在地財政各承擔25%),展期不貼息。

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貸款基準利率部分由財政部門給予50%的貼息(中央財政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所在地財政各承擔25%),上浮利率部分不予貼息,展期不貼息。

貼息資金按季撥付,財政貼息資金審核程序按照《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申請審核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04]44號)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推進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工作財政支持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財金[2004]66號)有關規定執行。地方財政應在收到經辦銀行申請後的7個工作日內審核撥付貼息資金,同時將貼息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並附經辦銀行的申請材料上報省財政廳和專員辦備案。如貼息資金未按時足額到位,經辦金融機構可暫停小額擔保貸款業務,貼息資金足額到位後,再恢復小額擔保貸款業務。

微利項目范圍按照鄂政發[2006]1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對開辦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小額貸款的經辦金融機構,由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所在地財政按季給予手續費補助,補助的金額為當期實際發放金額的0.5%。

經辦銀行開辦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小額貸款發生的呆壞賬損失,由財政部門按相關規定核定後承擔10%的補償,其中:中央財政補償5%,地方同級財政補償5%。

第六章 貸款擔保

第二十四條 擔保基金。省、市、縣都要建立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其中:省級保持在2000萬元以上,市(州)保持在500萬元以上,直管市保持在200萬元以上,林區及縣(市、區)保持在100萬元以上。擔保基金主要由同級財政籌集,專戶存儲於經辦金融機構,封閉運行,專項用於小額擔保貸款。

第二十五條 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委託本級政府出資的小額擔保貸款信用擔保機構運作;受託運作的信用擔保機構應建立貸款擔保基金專門賬戶,貸款擔保基金的運作與信用擔保機構的其他業務必須分開,單獨核算。未成立專門擔保機構的地區,可將擔保基金直接存入經辦金融機構,由經辦金融機構按照擔保基金5倍的數額發放個人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自動提供相應擔保,以此方式發放貸款出現的損失由經辦銀行分擔20%。

第二十六條 擔保比例、方式。小額擔保貸款擔保機構以基金為質物,與相關銀行簽訂整體擔保合同。小額擔保貸款責任余額不超過存儲在經辦銀行的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余額的5倍,擔保費率不超過貸款本金的1%。在整體擔保合同的擔保限額內,貸款不再逐筆簽訂擔保合同,經辦銀行以擔保機構出具的擔保書視為單筆貸款的擔保合同。

當擔保基金代為清償逾期貸款本息後,如小額擔保貸款余額超過擔保基金余額5倍,擔保機構或財政部門應及時補足擔保基金,達到貸款余額不超過擔保基金余額5倍的控制比例。

對已享受貸款貼息優惠政策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不再為其提供擔保。

第二十七條 反擔保額度。擔保公司要求小額擔保貸款申請人提供的反擔保額度不得超過實際貸款總額的30%。

第二十八條 擔保風險管理。擔保機構對具體經辦金融機構小額擔保貸款擔保代償率達到20%時,應暫停對該機構的擔保業務,經與該機構協商採取進一步的風險控制措施,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後,再恢復擔保業務。擔保責任依據擔保合同的條款執行。同級財政部門會同勞動保障部門確定貸款擔保基金的年末代償率的最高限制,對限額以內、貸款擔保基金自身無法承擔的代償損失,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予以彌補。

省級擔保基金可承擔市、州、縣擔保基金代償損失的20%。

第七章 貸款管理

第二十九條 為了加強管理,確保小額擔保貸款按期歸還,提高資金運作效率,各有關方面要加強協作,各司其職。

第三十條 勞動保障部門所屬就業服務機構的責任:

(一)對小額擔保貸款進行政策宣傳解釋和指導;

(二)負責對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對象的資格審查確認;

(三)負責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吸納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的認定;

(四)負責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的創業項目進行評審;

(五)幫助貸款使用人落實就業再就業優惠政策;

(六)結合實際建立創業培訓與小額擔保貸款聯動機制。建立創業項目資源庫,積極開發投資少、見效快、風險小等適合下崗失業人員創業的項目。對經創業培訓後獲得小額擔保貸款的人員,定期了解其經營狀況,提供咨詢服務,幫助解決出現的問題。

第三十一條 擔保機構的責任:

(一)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的創業項目進行可行性調查,對其中符合擔保條件的人員提供信用擔保;

(二)負責協調落實擔保資金;

(三)參與審核小額擔保貸款呆、壞賬的確認、核銷工作,承擔擔保風險和損失並及時賠付;

(四)小額擔保貸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時,擔保機構應在3個月內向經辦金融機構履行清償責任。在此期間,經辦金融機構也應積極向借款人催收貸款,但根據擔保機構與經辦金融機構合同的約定或經擔保機構同意,經辦金融機構可在催收貸款的同時直接從擔保基金賬戶中扣劃借款人所欠貸款。

第三十二條 經辦金融機構的責任:

(一)建立健全信貸檔案。經辦金融機構應對小額擔保貸款單設科目、單獨統計、單獨考核。當單個經辦金融機構發放個人小額擔保貸款不良率達到20%(含)以上時,應停止發放新的貸款,並同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擔保基金經清償降低貸款不良率後,再恢復受理貸款申請。貸款到期不能歸還至擔保機構履行代償責任之間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期間,小額擔保貸款質量考評情況不納入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考核體系。經辦金融機構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發放的貸款不良率達到2%(含)以上時,停止發放新的貸款;

(二)會同擔保機構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的創業項目進行可行性調查;

(三)定期進行貸後檢查。經辦金融機構在貸款發放後,要定期檢查,及時發現風險,採取有效控制措施,並通知擔保機構;

(四)加強對貸款本金的回收及貸款呆賬的追償,減少貸款損失,並對呆、壞賬提出具體處理意見。

第三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的責任:

(一)審核小額擔保貸款借款人申請是否真實、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定期對初審情況和本轄區所需小額擔保貸款數額匯總上報;

(二)指導幫助貸款使用人做好生產經營;

(三)配合協助經辦銀行、勞動保障部門所屬就業服務機構、擔保機構做好調查工作,幫助銀行做好催收貸款工作;

( 四)積極創建信用社區,探索「創業培訓+信用社區+小額擔保貸款」的模式,為社區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申請貸款創造條件,降低反擔保門檻。

信用社區的創建主體是各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居委會,由其逐級向上申報,由市(州)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驗收認定。

第八章 工作要求

第三十四條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督辦落實,建立由勞動保障、財政、人民銀行及擔 保機構、經辦金融機構等部門共同組成的小額擔保貸款聯席會議制度,協商解決有關問題。

第三十五條 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要對當地經辦金融機構貫徹落實本辦法的情況加強督促檢查。

第三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會同勞動保障部門和經辦金融機構制訂和完善本地區的貸款擔保基金管理措施,及時撥付貼息資金,積極支持金融機構開展小額擔保貸款業務,防範和控制風險,加強對貸款擔保基金和財政貼息的監督檢查,確保政策落到實處。

第三十七條 社保基金存入的金融機構必須承辦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積極推動全省小額擔保貸款工作取得較快發展。

第三十八條 經辦金融機構要結合本機構和當地的實際情況,制訂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確保發放小額擔保貸款所需的資金和規模;隨時掌握開展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的情況和存在的問題,主動與人民銀行、財政、勞動保障等部門溝通信息、協調工作。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省財政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不知道能不能幫你上你的忙?

Ⅳ 中國銀行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的擔保規定

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由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基金提供擔保。貸款人應與當地政府委託運作此項擔保業務的信用擔保機構簽訂合作協議。雙方簽訂貸款擔保合作協議中應明確貸款擔保機構向借款人承諾提供的擔保為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貸款擔保機構應在經辦銀行開立貸款擔保基金專戶;小額擔保貸款責任余額不得超過貸款擔保基金賬戶余額的五倍;擔保機構應在收到銀行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的期限內,履行代位清償責任。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Ⅳ 擔保公司的財務數據中,在保責任余額和在保貸款余額是同一個概念嗎有什麼區別

擔保責任余額是指在保余額+逾期貸款額;擔保余額是指在保余額

Ⅵ 小額貸款如何辦理有失業證是不是可以申請小額貸款

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條貸款的對象和條件。凡年齡在60歲以內、身體健康、誠實信用、具備一定勞動技能的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夥經營與組織起來就業的,其自籌資金不足部分,在貸款擔保機構承諾擔保的前提下,可以持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向商業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第二條貸款程序和用途。小額擔保貸款按照自願申請、社區推薦、勞動保障部門審查、貸款擔保機構審核並承諾擔保、商業銀行核貸的程序,辦理貸款手續。商業銀行自收到貸款申請及符合條件的資料之日起,應在三周內給予貸款申請人正式答復。借款人應將貸款用作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開辦經費和流動資金。 第三條貸款額度與期限。小額擔保貸款金額一般掌握在兩萬元左右,還款方式和計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商定,對下崗失業人員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可根據人數,適當擴大貸款規模。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擔保人同意繼續提供擔保的,商業銀行可以按規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四條貸款利率與貼息。小額擔保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水平確定,不得向上浮動。從事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由中央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微利項目是指由下崗失業人員在社區、街道、工礦區等從事的商業、餐飲和修理等個體經營項目,具體包括:家庭手工業、修理修配、圖書借閱、旅店服務、餐飲服務、洗染縫補、復印打字、理發、小飯桌、小賣部、搬家、鍾點服務、家庭清潔衛生服務、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嬰幼兒看護和教育服務、殘疾兒童教育訓練和寄託服務、養老服務、病人看護、幼兒和學生接送服務。每年年底,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各地市經辦銀行的貼息發生額度經當地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經財政部專員辦核准後,由經辦銀行上報其總行匯總,總行匯總後報財政部審核後撥付;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各地市經辦銀行向當地財政部門據實報告貼息發生額度,經當地財政部門審核,並報財政部專員辦核准後,由省級財政部門報財政部審核後撥付。 第五條貸款擔保基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地級以上市都要建立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基金,所需資金主要由同級財政籌集,專戶儲存於同級財政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封閉運行,專項用於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小額擔保貸款責任余額不得超過貸款擔保基金銀行存款余額的五倍。貸款擔保基金收取的擔保費不超過貸款本金的1%,由地方政府全額向擔保機構支付。 第六條貸款擔保機構。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委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或其他信用擔保機構運作,尚未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地區,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經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報經當地政府批准後可成立新的擔保機構。受託運作的信用擔保機構應建立貸款擔保基金專門賬戶,貸款擔保基金的運作與信用擔保機構的其他業務必須分開,單獨核算。

Ⅶ 擔保責任余額是什麼意思

擔保責任余額就是擔保公司在保余額。如,某擔保公司1-9月在為5000萬,已解除擔保責任的金額為2000萬,那麼9月份的擔保責任余額就是3000萬保金額。

擔保責任余額是指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的貸款中,截止報告期末尚未清償的貸款。這個指標是一個時點數,指的是期末的存量。

擔保責任余額其實質是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尚未終結的債權余額,通常用作計算擔保公司放大倍數和為單個給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的規制基數。

(7)小額擔保貸款責任余額擴展閱讀

《融資擔保責任余額計量辦法》

第十一條 借款類擔保責任余額=單戶在保余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小微企業借款類擔保在保余額×75%+單戶在保余額2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農戶借款類擔保在保余額×75%+其他借款類擔保在保余額×100%。

第十二條 發行債券擔保責任余額=被擔保人主體信用評級AA級以上的發行債券擔保在保余額×80%+其他發行債券擔保在保余額×100%。

第十三條 其他融資擔保責任余額=其他融資擔保在保余額×100%。

第十四條 融資擔保責任余額=借款類擔保責任余額+發行債券擔保責任余額+其他融資擔保責任余額。

第十五條 融資擔保公司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對小微企業和農戶融資擔保業務在保余額佔比50%以上且戶數佔比80%以上的融資擔保公司,前款規定的倍數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第十六條 融資擔保公司對同一被擔保人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對同一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5%。

對被擔保人主體信用評級AA級以上的發行債券擔保,計算前款規定的集中度時,責任余額按在保余額的60%計算。

Ⅷ 代償率如何計算

代償率=本年度累計擔保代償額/本年度累計解除的擔保額×100%。

根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辦法》:

第八條申請擔保資金的擔保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和經營,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取得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

(二)經營擔保業務2年及以上,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擔保業務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業務管理規定及產業政策,當年新增中小企業擔保業務額佔新增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或當年新增中小企業擔保業務額10億元以上。

(四)對單個企業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凈資產的10%,對單個企業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凈資產的30%。

(五)東部地區擔保機構當年新增擔保業務額達平均凈資產[即:(年初凈資產+年末凈資產)/2,下同]的3.5倍以上,且代償率低於2%。

中部地區擔保機構當年新增擔保業務額達平均凈資產的3倍以上,且代償率低於2%;西部地區擔保機構當年新增擔保業務額達平均凈資產的2.5倍以上,且代償率低於2%。

(六)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七)內部管理制度健全,運作規范,按規定提取准備金,並及時向財政部門報送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和有關信息。

(八)近3年沒有因財政、財務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及其他監管部門的處理處罰。

(8)小額擔保貸款責任余額擴展閱讀:

根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辦法》:

第九條申請擔保資金的再擔保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和經營,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以擔保機構為主要服務對象,經營中小企業再擔保業務1年及以上。

(三)再擔保業務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業務管理規定及產業政策,當年新增中小企業再擔保業務額佔新增再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

(四)當年新增再擔保業務額達平均凈資產的5倍以上。

(五)平均年再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15%。

(六)內部制度健全,管理規范,及時向財政部門報送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和有關信息。

(七)近3年沒有因財政、財務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及其他監管部門的處理處罰。

(八)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申請擔保資金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應按要求及時報送業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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