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貸款提供虛假資料會被查出來嗎有什麼後果
提供虛假材料騙銀行貸款是屬於貸款詐騙罪,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在主觀要件上,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至於行為人非法佔有貸款的動機是為了揮霍享受,還是為了轉移隱匿,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反之,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雖然其在申請貸款時使用了欺騙手段,也不能按犯罪處理,可由銀行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者加收貸款利息等辦法處理。
Ⅱ 偽造虛假資料貸款,有哪四種情形才構成犯罪
偽造虛假資料貸款,四種情形包括: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和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構成犯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如下:
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2)假資料騙銀行貸款判刑擴展閱讀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1)貸款後攜帶貸款潛逃的;
(2)未將貸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揮霍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3)使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4)改變貸款用途將貸款用於高風險的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5)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改變貸款用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6)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等等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Ⅲ 一百多戶給銀行提供虛假個人信息騙取住房貸款應該判多少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條文:第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
所以具體判一百多戶居民多少年,法律會根據犯罪性質,程度,合理合法酌情判決。
Ⅳ 為他人提供虛證明材料騙取銀行貸款怎樣定罪
觸犯刑法的貸款詐騙罪 ,會視情形處於罰金、拘役、有期徒刑等。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Ⅳ 做假報表騙銀行貸款會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此行為屬於金融犯罪中的貸款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第一百九十三條 行為人詐騙貸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5)假資料騙銀行貸款判刑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對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動投案,不論是否有管轄權,都應當接受並登記,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辦理,不得以管轄權為由推諉或者拒絕。
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其管轄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對於不屬於其管轄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機關。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動投案後,應當立即進行審查,並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難、復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疑難、復雜或者跨區域性的線索,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再延長三十日。
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者書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指定期限以內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十五日以內立案偵查。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經立案審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
(一)認為有犯罪事實;
(二)涉嫌犯罪數額、結果或者其他情節符合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三)屬於該公安機關管轄。
Ⅵ 提供虛假材料騙銀行貸款,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提供虛假材料騙銀行貸款構成金融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三)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
(四)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金融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或者金融機構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
Ⅶ 詐騙銀行貸款怎麼判刑會坐牢嗎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7)假資料騙銀行貸款判刑擴展閱讀
案例:
緩刑期內,男子王景科又以經營的磚廠資金不足為由,騙取銀行貸款和集資詐騙100餘人錢款。5月4日,慶陽中院終審以王景科犯貸款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6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5萬元;與原判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3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10萬元。
寧縣法院一審認定,生於1958年的王景科系陝西省乾縣人。2005年6月,王景科到寧縣春榮鄉開始經營磚廠。
至2008年2月3日,王景科以磚廠資金不足為由,編造白某某等41個虛假的村民信息,並私自刻章,經寧縣春榮鄉農村合作銀行(原農村信用合作社)信貸員趙某某(另案處理)審批,先後在該銀行貸款58筆,計729400元。
同時,王景科在寧縣春榮鄉古城村高某某、白某某等人名下貸款8筆,計76000元,以上款項共計805400元。貸款到期後,經合作銀行多次催收後王景科分文未歸還。
2007年6月至2013年9月,王景科在明知其經營的磚廠虧損嚴重,自己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以擴建磚廠資金短缺或者其他原因為借口,採取以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的方法,先後向磚廠周圍群眾45人集資3012100元。
除給李某、張某某等人的款項外,其餘2154331元均用於個人事項支出或者無法說明資金去向。另查明,王景科於2011年9月2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寧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2014年4月12日,其因涉嫌集資詐騙罪被西安鐵路公安處抓獲。
2014年11月26日一審法院認為,王景科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虛假信息騙取銀行貸款805400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同時其明知其經營的磚廠虧損嚴重,自己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仍以擴建磚廠資金短缺等為由採取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向45名被害人集資,數額特別巨大。
另外,由於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還有犯罪事實,應當撤銷緩刑,實行數罪並罰。宣判後,王景科不服提出上訴。
慶陽中院二審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Ⅷ 提供虛假材料騙銀行貸款,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涉嫌構成貸款詐騙罪,根據詐騙數額定罪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8)假資料騙銀行貸款判刑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長沙市召開了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形成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精神,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的時候,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參考資料來源:文縣公安局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