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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工作方案

發布時間:2021-04-26 18: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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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國家關於民間借貸實施方案

法釋〔2015〕1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
老蔣對最高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逐條釋義

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釋義] 本條是對民間借貸主體范圍的界定,在其實質內容與形式上均區分於金融機構的借貸,後者主要是指公司信貸與個人貸款等行為。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釋義] 提起訴訟的原告必須能夠證明自己是借貸關系的真實出借人。否則,路人甲撿到一張借據、收據、欠條就可以獲得一筆不義之財豈不是沒有天理?!

第三條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釋義] 首先,新版的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地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其次,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有先後之分,即約定→補充約定→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推理→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

第四條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釋義] 首先,對出借人而言,保證人擔保可分為連帶保證與一般保證兩種形式。兩者的區分點在於保證人的外部責任形式上:前者,出借人可以單獨向保證人或借款人主張償還全部借款,也可以向保證人與借款人各主張一部分得到全部借款;後者,出借人只能先向借款人主張全部借款,最終無法全部執行借款時才可以就剩餘款項向保證人主張;其次,無論是哪種形式,借款人都是終局責任人;最後,在訴訟形態選擇上,讓作為最終責任人的借款人作為必須到庭參訴的被告都更有法律效果。

第五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第七條 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第八條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釋義] 第5~8條是對民間借貸案件涉及「刑民交叉」問題的闡釋。首先,在借貸行為的定性上,應嚴格區分以下兩種情況:第一,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第二,涉嫌集資犯罪行為雖與借貸行為有關聯但不屬於同一事實;其次,在刑民程序的協調上,「先刑後民」的做法更加有利於公檢法三機關在處理涉嫌非法集資犯罪時步調一致;最後,在實體責任的確定上,民事審判中對借貸事實的認定上要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相對而言,刑事案件對證據的證明標准上要求更為嚴格,這就更加保證了對要件事實認定上的科學性、准確性與客觀性。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路貸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釋義] 《合同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本條是對借款合同生效時間的規定,採用「到達生效主義」。

第十條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釋義] 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或者法人之間或者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互相之間所訂立的借款合同,原則上,合同成立即生效。

第十一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釋義] 《合同法》規定了五種合同無效的情形: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釋義] 如果職工入資持股,豈不是更好?!哈哈~~

第十三條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釋義] 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判斷,只能從合同自身判斷,民事活動不能任意夾雜刑法的觸角,固守「行為評價主義」,拋棄「結果評價主義」。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釋義] 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必須被嚴格限定於特定場合。

第十五條 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釋義] 首先,第15~17條是關於證明責任的規定。在民事證明責任分配諸學說中,德國法儒羅森貝克(Rosenberg)主張的規范說影響深遠。其觀點建立在純粹的實體法結構的分析基礎上,認為:實體法律規范分為產生權利的規范及與該權利對應的、妨礙該權利產生或者使已經產生的權利消滅的規范。前者稱為「權利的形成規范」,後者稱為「權利的對立規范」,包括「權利消滅規范」(如借款人抗辯已經償還借款)+ 「權利妨礙規范」(如借款人抗辯出借人的轉賬系償還其對於借款人的其他債務) ;其次,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原告就「權利的形成規范」負證明責任,被告就「權利的對立規范」負證明責任;最後,本釋義是全篇最吊炸天的解釋,吼吼~~

第十八條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釋義] 措辭上,舉證責任就是舉證責任,證明責任就是證明責任,舉證證明責任是個什麼東西?呵呵~~背地裡聽說,立法者有爭議,就把二者「完美結合」了。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夥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第二十條經查明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並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並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 第19~20條是關於虛假訴訟的規定。虛假訴訟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很突出,如何有效遏制虛假訴訟是擺在審判實踐中的一個突出問題,也是亟待解決的難題。對此,各級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基本達成了共識:加強對證據的審查力度以及證據鏈條的識別發現,在法官執業經驗的基礎上採取綜合判斷的規范模式。莫非,這就意味著:法官的責任更大了?萬一走眼了,還會被弄個玩忽職守?

第二十一條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釋義] 有保證,就要寫在明面上。不然,沒那麼容易推定。

第二十二條 借貸雙方通過網路貸款平台形成借貸關系,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釋義] 本條是關於P2P網貸平台責任的規定。自己看看就懂了,小編在此就不裝逼了。嘿嘿~~

第二十三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釋義] 本條是關於企業間借貸效力的規定。囿於我國「企業間拆借資金無效」的規定及「委託貸款」的高成本,很多企業假借虛假交易、名義聯營以個人名義借貸等方式迂迴拆借,民間借貸市場秩序受到破壞。對此,對於企業間的民間借貸應給予有條件的認可。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並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釋義]首先,對於判斷基礎法律關系,實質大於形式;其次,法官的釋明是有威力的,讓你變更,你就得變更,否則後果很嚴重。

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釋義] 首先,民間借貸合同沒有約定利息時,不支持;其次,利息約定不明時,區分「自然人之間」與「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兩種情形。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釋義]
(作圖:張興)

第二十七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釋義] 實質大於形式。

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釋義] 本條是關於前期借款利息如何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規定,分為局部與整體兩個維度的限制,利滾利坑爹啊~~。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釋義] 本條是關於借期內利率與逾期利率如何銜接的規定。

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並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釋義] 西方法諺有雲「任何人都不能從違法行為中獲利」。出借人超出本金的獲利是貨幣時間價值的體現,依然沒有突破此法諺。

第三十一條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釋義] 年利率在24%~36%這個區間的利息屬於自然債務。

第三十二條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並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釋義] 鼓勵借款人提前還款,有借有還,再借不難。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公布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8月13日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釋義] 新的不來,舊的不去。民間借貸雜亂叢生,最高法也是蠻拼的。

三、司法解釋十大亮點

附:最高法院專委杜萬華對《規定》十大亮點的權威解讀(部分節選)

(一)關於民間借貸的界定。
解釋第一條第一款開宗明義「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這個界定體現出了民間借貸行為特有的本質和主體范圍。從稱謂的形式上明晰了與國家金融監管機構間的區別,也從借貸主體的適用范圍上與金融機構進行了區分。

(二)關於民間借貸案件的受理與管轄。
司法解釋的這一部分主要規定了民間借貸案件的起訴條件;民間借貸合同履行地的確定以及保證人的訴訟地位等問題,為立案登記制背景下更好地發揮司法對民間借貸糾紛的受理和管轄提供了法律依據。

(三)關於民間借貸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規定。
民刑交叉問題主要包括刑民程序的協調與實體責任的確定兩個方面,這一部分主要包括:
1.對於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這一規定有利於公檢法三機關在打擊和處理涉眾型非法集資犯罪時能夠更好地協調一致、互相配合。
2.對於與民間借貸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犯罪,人民法院應當將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但民間借貸案件仍然繼續審理;
3.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四)關於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鑒於民間借貸合同的特殊性,司法解釋在這一部分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1.自然人之間民間借貸合同的生效要件;
2.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第52條和本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內容的,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這也是本司法解釋最重要的條款之一;
3.企業因生產、經營的需要在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有效;
4.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而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2條和本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的內容確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五)關於互聯網借貸平台的責任。
按照《規定》中的條款內容,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台形成借貸關系,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p2p網貸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六)關於民間借貸合同與買賣合同混合情形的認定。
本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當事人通過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

(七)關於企業間借貸的效力。
本司法解釋為此規定: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資金,司法應當予以保護。
正常的企業間借貸一般是為解決資金困難或生產急需偶然為之,但不能以此為常態、常業。作為生產經營型企業,如果以經常放貸為主要業務,或者以此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則有可能導致該企業的性質發生變異,質變為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從事專門放貸業務的金融機構。生產經營型企業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必然嚴重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監管紊亂。這種行為客觀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必須從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評價。為此,本《規定》專門對企業間借貸應當認定無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

(八)關於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規定。
本《規定》具體列舉了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包括: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九)關於虛假民事訴訟的處理。
經審理發現屬於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除判決駁回原告的請求外,還要嚴格按照本《規定》的內容,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訴訟參與人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必須要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關於民間借貸的利率與利息。
《規定》有關民間借貸利率和利息的內容主要包括:
1.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無權主張借款人支付借期內利息;
2.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4.除借貸雙方另有約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並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此外,這一部分還對逾期利率、自願給付利息以及復利等問題作了規定。

D. 關於貸款方案的問題

看你貸款做什麼?有等額還款方式;按月遞減還款方式,我個人認為按月遞減還款方式好些.
只能袋整數.但,不見得是20 25 30 之類的,而可以是20 21 22
就是整萬的就行

E. 如何制定最佳的房貸方案

一、對於首次置業的工薪族,推薦組合貸款
對於首次置業的人來說,選擇商貸和公積金貸款在首付比例上是一樣的,差別體現在貸款利率上。
雖然公積金貸款利率較低,相當於商業貸款基準利率的7折,但是公積金貸款有最高貸款額的限制,通常幾十萬封頂,往往不足以支付首付款之外的剩餘房款。而商貸貸款額度更加充足,且首次購房通常可以拿到8.5折的貸款利率,相對比較劃算。所以選擇「商業貸款+公積金貸款」的組合貸款最能幫助首次置業者達到省錢的目的。
二、對於再次置業的工薪族,推薦公積金貸款
對於再次置業者,公積金貸款是不二之選。再次置業,首付款比例通常在七成以上,所以貸款的比例就遠低於首次置業的貸款比例,公積金的貸款額度通常足以支付。雖然貸款利率要上浮10%,但是也低於商貸的利率,所以再次置業者選擇公積金貸款更為劃算。
三、對於私營業主,推薦商業貸款
私營業主通常手中資金的流動性比較大,在買房時有時會遇到一時資金短暫短缺情況,並且私營業主通常不繳納公積金,所以只能選擇商業貸款來買房。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對於私營業主,建議選擇等額本金還款法,其相對於等額本息還款法可以節省更多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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