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深圳買房公積金提取需要什麼材料
法律分析:購買本市新建商品房(一手預售房)材料:1.深圳市住房公積金住房消費提取申請表;2.職工身份證件;3.職工住房公積金聯名卡;4.購房合同;5.購房發票;6.配偶身份證件;7.受託人的身份證,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託書;8.婚證證;9.戶口薄復印件。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帳,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⑵ 深圳公積金還貸一次性提取需要什麼材料
法律分析:1、居民身份證件
2、職工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3、住房貸款合同、抵押合同(1、純公貸:深圳市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抵押合同或深圳市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如無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復印件,無須加蓋貸款受託銀行印章,若復印件也尚未取得職工可自行查詢合同號後告知櫃員辦理)。2、組合貸:深圳市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合同或深圳市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合同補充協議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如無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復印件,無須加蓋貸款受託銀行印章,若復印件也尚未取得職工可自行查詢合同號後告知櫃員辦理)。3、商業貸款:住房貸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如無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復印件,但須加蓋貸款銀行印章)。4、商轉公貸款:辦理商轉公貸款的原個人住房貸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如無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復印件,但須加蓋貸款銀行印章);深圳市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抵押合同-適用於商轉公抵押貸款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如無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復印件,無須加蓋貸款受託銀行印章,若復印件也尚未取得職工可自行查詢合同號後告知櫃員辦理僅針對原商業貸款或僅針對新的公積金貸款辦理還貸提取的,只需按照需要辦理提取的貸款類型提供材料即可))
4、配偶身份證件
5、貸款銀行出具的提前還貸還款明細(還款明細內容包括還款人姓名、貸款金額、提前還貸金額等。)
6、授權委託證明材料
7、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個人授權、承諾書
8、居民戶口簿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准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撥付。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略高於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准制定。
⑶ 深圳公積金提取材料
法律分析:深圳公積金提取材料如下:租房提取(身份證;公積金卡);購房提取(身份證;公積金卡;一手房購房合同和購房發票或二手房房產證復印件(異地購房請提供原件)和契稅稅票);還貸提取(身份證;公積金卡;貸款合同;抵押合同;貸款銀行出具的還款明細(辦理一年一次時提供)。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⑷ 深圳公積金提前還貸提取需要什麼資料
法律分析:公積金提前還貸提取需要准備居民身份證件、職工住房公積金聯名卡、住房貸款合同、抵押合同、貸款銀行出具的提前還貸還款明細、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個人授權、承諾書、居民戶口簿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⑸ 深圳一手房公積金提取需要什麼資料
法律分析:(1)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的原件及復印件。
(2)購房發票的原件及復印件。
(3)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職工配偶公積金提取,除以上資料外,還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主買房人公積金提取記錄單的復印件。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⑹ 深圳公積金購房提取需要辦理的材料
法律分析:根據購買的商品房與情況不同,需要的辦理材料也不同,各類情況公積金購房提取所需材料如下:購買本市新建一手預售商品房:1.深圳市住房公積金住房消費提取申請表;2.職工身份證件;3.職工住房公積金聯名卡;4.購房合同;5.購房發票;6.配偶身份證、結婚證(配偶代辦或用配偶份額需要)等。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單位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⑺ 深圳公積金提取需要准備哪些資料
職工符合規定提取條件的,應提供本人身份證、相應證明材料及復印件等。由代辦人辦理的,提供委託書及代辦人身份證。相應的證明材料應包括:
1、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和付款憑證;
2、購買二手房的,提供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協議或房屋所有權證、契稅完稅憑證;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規劃部門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費用憑證;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資質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證明、房屋權屬證明、工程預決算及支付費用憑證;
5、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借款合同、銀行出具的還款證明;
6、租賃自住住房的,提供經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房租發票、家庭收入證明;
7、離休、退休的,提供本人離、退休證明或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戶籍注銷證明或出境定居的證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繳存人死亡證明或被宣告死亡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繼承權或受遺贈權證明、公證書;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門發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11、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或失業證明;
12、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7)深圳提取貸款公積金資料擴展閱讀:
根據《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六條(繳存基數)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是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第十七條(工資要求和組成)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於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最低工資標准,不得超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倍。
職工工資的構成,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八條(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繳存基數的5%,均不得高於繳存基數的20%。
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單位確定。同一單位只能確定一個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九條(月繳存額)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應當相同。
第二十條(繳存比例和基數的調整)單位每年可以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調整一次。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由單位按照公積金中心有關規定並根據職工工資變動情況每年調整一次。
第二十一條(繳存基本要求)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按時、逐月、足額繳存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應當指定專辦員負責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
單位應當在其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載明單位有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免繳、減繳、緩繳住房公積金情形)職工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領取工資的,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應當按照規定繳存,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以免繳。
因連續虧損兩年等情況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可以向公積金中心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公積金中心應當對單位提交的申請予以核准。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得超過兩年。期限屆滿後未能恢復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重新申請。
⑻ 深圳買房公積金提取材料
法律分析: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保障性住房提取材料:提供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網上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首付房款憑證或提供房屋產權證、全額付款發票或契稅完稅發票。大修住房提取材料:職工本人或者配偶名下需要大修的自住住房的房屋產權證、該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需要大修的證明或危房鑒定證明。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