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銀行違規放貸後果嚴重,將會面臨什麼樣的懲罰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當前銀行監管非常嚴格,處罰力度歷史罕見,違規發放貸款肯定是要被罰的。
我們先來看下一組數據: 截至2018年1月各級銀監部門共披露497張罰單(含2017年作出的處罰決定但在2018年公布),平均每天16張,罰款金額合計8.97億元。
去年就有這樣一個典型的案例。 武漢一家銀行客戶部女經理范某,為不符合「生意紅」貸款要求的6名客戶辦理貸款共計160萬元,事後造成138萬余元未能收回。范某收取他人給予的好處費4.2萬余元。 最後江漢區法院一審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對范某判刑10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違法所得4.2萬余元,繼續予以追繳沒收上繳國庫。
第三種情況是合夥他人騙取貸款
這種情況是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通過製作假材料,假空殼公司來騙取貸款,然後將貸款金額占為己有。 這種情況構成的是職務侵犯罪。
對於職務侵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最後,違法就要承擔法律責任的,違規貸款你可以躲過一時,獲得一時的利益,但該罰的還是會被罰,該坐牢的還是要坐牢。
⑵ 銀行貸款違規操作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准規定(二)》 第四十二條 對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立案追訴標准作出了規定:
1、違法發放貸款在100萬以上的;
2、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⑶ 農村信用合作社違法發放貸款。是否使用刑法弟三百九十七條
不適用397條,該條只適用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主體具有特殊性。
應適用186條。
第一百八十六條【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⑷ 信用社工作人員違規發放貸款,給相關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信用社有責任嗎
信用社有責任。因為工作人員屬於信用社管理。他違規發放貸款在審理和批准階段,一定有相關的上級領導予以批准。那麼該領導就具有相關的管理責任!供參考。
⑸ 信用社違規發放貸款,應承擔什麼責任
違法發放貸款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為違法發放貸款罪主體。
⑹ 法律對信用社一戶多貸發放違規貸款有什麼處理
如果造成損失,涉嫌違法放貸罪,對有關責任人員可以進行刑事處罰。你說的情況如果沒有造成損失,僅僅是違反農村信用社的內部規章,或違反監管法律,銀監會派出機構可以對機構和高管人員實施行政處罰;信用社內部可進行紀律處分。
⑺ 銀行工作人員違規貸款怎麼處理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⑻ 信用社信貨員違法放貸,挪用資金達588萬元,按刑法規定要判刑多少年
挪用資金超過3個月未還或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為拘役刑;數額為5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為拘役刑;數額為2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 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挪用資金30萬元或挪用資金3萬元未退還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85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資金10萬元進行非法活動的或挪用資金1.5萬元進行非法活動且未退還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50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緩刑適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挪用資金數額40萬元以上或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15萬元以上的;
(二)未全部退贓的;
(三)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節嚴重的;
(四)在本市影響較大,社會反應強烈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