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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工作計劃

發布時間:2022-08-23 02:50:15

1. 陽谷縣財政局的主要機構

(一)辦公室
主要職責: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擬定工作制度、工作計劃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負責機關文秘、信息、宣傳、信訪、檔案、保密、機要通信、財務、資產管理、安全保衛、督查督辦、年度工作總結會議組織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教育培訓工作,年度工作評比。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工作。
(二)綜合科
主要職責:編制財政收支綜合計劃;提出調整經濟政策及運用財稅政策調控經濟的建議;貫徹落實預算外資金管理政策和規章制度,承辦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有關工作;貫徹落實彩票管理制度,監管彩票市場;負責綜合性財政統計及分析工作。
(三)法規稅政科
主要職責:審核上報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審核其他規范性文件中有關財政稅收的條款;承擔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提出實施稅制改革和地方性稅種增減、稅目稅率調整、減免稅以及對縣級財政影響較大的臨時特案減免稅等重大事項的建議;貫徹落實縣管理許可權內的有關稅收政策,研究提出調節經濟運行和國民收入分配的稅收政策及完善措施;承辦上級關稅稅則委員會辦公室交辦的有關事項。
(四)預算科
主要職責:貫徹落實鄉鎮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及編制年度預算的指導思想和原則;編制年度縣級預算草案,匯總年度各鄉(鎮)預決算;管理財政專項資金投放項目庫;匯總審定各部門人員經費、公用經費支出標准和定額;審查和批復部門預算;提出增收節支和平衡財政收支的政策措施與建議;編制縣級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指導鄉鎮預算管理和鄉鎮財政工作;統一辦理預算調整有關事宜;負責縣對下的財政轉移支付工作;承擔與縣人大財經委員會的有關聯絡事宜。
執行政府總預算會計制度;負責縣級財政資金調度,跟蹤分析預算執行情況;匯總批復縣級部門決算、編制縣級財政決算;統一管理縣級財政的銀行帳戶;負責與財政審計有關的工作。
(五)行政政法科
主要職責:1、研究提出財政支持行政政法改革與發展的建議,調查研究事業單位改革和優化事業支出結構問題。2、監督落實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及會議費、差旅費等政府性開支標準的執行。3、指導分管單位提出編制部門預算的建議;審核分管單位上報的預算安排建議,審核提出有關追加預算的意見;配合預算科審定部門預算,編寫預算批復說明。4、會同分管單位提出部門經費開支標准和預算定額的建議,研究下一年度事業發展的重點,提出下年度預算編制需考慮的主要因素。5、協助分管單位建立財政支持的項目庫,組織分管單位進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及效益分析,提出預算安排的重點和順序。6、監督和分析分管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負責有關專款的分配,制定有關資金管理辦法並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過程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的效益考核;審核、匯總分管單位的年度決算。7、參與行政政法單位人員編制的管理工作;參與工資、津貼政策執行。
(六)經濟建設科
主要職責:掌握分管部門的基本情況,研究提出經濟、建設等部門經費開支標准、定額和年度部門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分管部門和單位年度財務決算;對專項資金跟蹤問效;組織或參與擬定有關財務管理辦法;管理縣級糧食、棉花等專項儲備資金、補貼和糧食風險基金;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論證;貫徹落實監督執行基本建設財務制度,審查建設項目的工程預(結)算和竣工決算,參與制定工程取費標准。
(七)農業科
主要職責:掌握分管部門的基本情況,研究提出農、林、水等部門經費開支標准、定額和年度部門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分管部門和單位年度財務決算;對專項資金跟蹤問效;參與擬定有關財務管理辦法;參與管理和分配財政扶貪資金和農業救災防災資金;管理扶貧等政策性支出和專項貸款貼息;管理中央、省、市級和縣級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論證。
(八)社會保障科
主要職責:掌握分管部門的基本情況,研究提出社會保障部門經費開支標准、定額和年度部門預算安排建議;參與社會保障的資金管理,監督各項社會保險資金的收繳、儲存和支付,保證資金安全完整;審核分管部門和單位年度財務決算;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對專項資金跟蹤問效;參與擬定有關財務管理辦法。
(九)企業科
主要職責:貫徹執行《企業財務通則》,貫徹落實企業財務制度;協調解決執行中的重大問題;監管縣直接管理企業的財務工作;辦理縣級分管企業財政補貼;負責監繳國有資產收益;負責企業財務信息與統計分析。貫徹執行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政策,研究和擬定地方銀行、保險、證券、信託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參與外債項目的可行性論證,承辦外債項目審批事項,負責對外談判與磋商和監督管理,控制外債規模;編制外債預決算,負責外債財政轉貸項目的對外還款。
負責全縣統一會計報表工作,建立公共資源統計報告制度和統計評價指標體系;負責公共資源的統計、分析和績效評價,匯總有關資料;組織建設公共資源統計信息網路,逐步建立集體企業資產統計報告制度和重點國有企業監測制度。
(十)會計科
主要職責:管理全縣會計工作;研究提出會計改革的政策建議;貫徹落實會計准則和制度;組織、指導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指導和監督會計電算化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負責會計委派制試點工作。
(十一)會計支付科
主要職責:(1)辦理財政資金撥付。審核撥付各類財政資金。(2)負責財政資金的會計核算。及時掌握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設立和變動情況,按照會計核算的要求,建立會計賬簿,對資金撥付業務進行會計核算,定期與國庫、代理銀行、預算單位對賬。(3)管理科室代管資金。根據各業務處室轉來的審核無誤的內部撥款通知單,對代管科室資金進行撥款,並根據單據回單登記會計賬目,進行會計核算,編制會計報表,定期與科室、商業銀行對賬。(4)管理預算單位往來款資金。對各預算單位交入的往來款資金,根據領導批復的預算單位用款申請,為預算單位錄入指標,根據往來款資金收支手續進行會計核算。(5)參與國庫改革及信息系統建設。會同有關科室積極推進我縣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參與有關文件制度的制定;協助信息中心建設和完善國庫集中收付信息系統。(6)審核編制財政總決算和部門決算。
(十二)執行科
主要職責:(1)負責全縣財政收支快報、旬報、月報的統計、匯總上報以及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分析。(2)審核、下達財政局業務科室的預算指標和預算指標文件的保存工作。(3)審核各單位報送的預算內、外資金及其他財政性資金的用款計劃。
(十三)債務金融科
主要職責:(1)發揮財政職能作用,完善農村金融體系服務功能。(2)支持農村信用社改革與發展,推進農村信用社改革實現預定目標。(3)貫徹落實好國家關於扶持家禽業發展的政策,做好、辦好涉及「三農」問題的特定事項。(4)加強地方金融財務監管,不斷完善地方金融財務監管制度。(5)研究制定信用擔保控制辦法,規范出資行為,防範信用擔保風險。(6)管好小額貸款貼息資金,發揮財政政策的引導作用。(7)加強地方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參與地方金融機構的租賃、拍賣、兼並、破產、股份制等體制和經濟調控政策的研究。(8)做好政府外債全方位管理,防範外債風險。(9)負責向上級主管部門編報地方金融部門季度快報表和年度決算報表,分析地方金融機構的主要經濟和財務指標完成情況。(10)負責縣政府有關專項再貸款的放貸使用、回收管理工作,對政府再貸款的資金調度、使用進行監督檢查。(11)負責組織政府外債項目的前期准備工作,參與項目的選定、准備、評估、談判和貸款項目的招標評標等工作,負責審核貸款項目的財務償還能力,落實還款擔保責任。(12)貫徹執行財政部下放的《金融企業財務通則》、《會計准則》以及《擔保企業核算辦法》。
(十四)行政事業資產科
主要職責:(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2)制定我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指導全縣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3)負責全縣行政事業單位的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和資產清查統計、清產核資;(4)研究制定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實物資產配置標准,參與審核單位固定資產購置;(5)負責全縣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調劑和運營,建立資產調劑和運營市場機制;(6)負責審批全縣行政事業單位產權變動、資產處置事項;對行政事業單位產權交易行為進行監管;委託中介機構並實施監督檢查;(7)負責全縣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評估監管工作,對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核准和備案;(8)負責對全縣行政事業單位經營資產運營的監管,審批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方案;督促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收繳;(9)負責對全縣行政事業單位使用國有資產實施抵押、擔保的行為進行審批;負責制定資產考評制度,並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進行保值增值考核和獎懲;(10)負責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轉制等涉及國有資產變更、劃轉、處置等方案的審批及其監管;
(十五)教科文科
主要職責:1、研究提出財政支持教科文事業改革與發展的建議,調查研究事業單位改革和優化事業支出結構問題。2、監督落實教科文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及會議費、差旅費等政府性開支標準的執行。3、指導分管單位提出編制部門預算的建議;審核分管單位上報的預算安排建議,審核提出有關追加預算的意見;配合預算科審定部門預算,編寫預算批復說明。4、會同分管單位提出部門經費開支標准和預算定額的建議,研究下一年度事業發展的重點,提出下年度預算編制需考慮的主要因素。5、協助分管單位建立財政支持的項目庫,組織分管單位進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及效益分析,提出預算安排的重點和順序。6、監督和分析分管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負責有關專款的分配,制定有關資金管理辦法並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過程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的效益考核;審核、匯總分管單位的年度決算。7、參與教科文事業單位人員編制的管理工作;參與工資、津貼政策執行。 (一)陽谷縣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
主要職責:
企業國有資產監管職責:1、貫徹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縣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的規定、辦法等規范性文件及組織實施並負責監督檢查執行情況,履行出資人職責,推進國有企事業單位改革和重組;2、負責國有資產的清產核資、產權界定、資產評估、產權登記、統計匯總、監測評價等基礎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培育和發展國有資產產權轉讓市場並進行監督管理、監管國有資產產權交易;3、審批國有資產產權變動和財務處理的重大問題,調解處理產權糾紛;組織清算和收繳被撤銷、解散合並企事業的國有資產;對國有資產流失案件進行查處,管理我縣在縣外(境外)的國有資產;4、代表縣政府實施授權經營國有資產並辦理有關手續,批准國有企業的設立、合並、分立、終止、拍賣;5、建立經營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非經營性、資源性國有資產優化配置及合理利用的監管、考核體系;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非經營性和資源性國有資產有效使用和合理開發的政策、辦法,並組織實施;6、審定國有企業稅後利潤和國有股權收益分配方案,組織收繳和管理國有資產產權收益;編制縣級國有資產經營預算,報縣政府審議後並入財政預算;對縣級國有資產投入項目提出意見和建議並跟蹤監測投資效益;7、貫徹落實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和制度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資產評估機構資格審查和監督管理,負責評估結果的確認;
財政投資評審職責:1、參與縣級部門預算中財政性投資項目的編審。2、承擔財政性投資的基本建設、能源、交通、農田水利、綜合開發、城市基礎建設、大型修繕工程、技術改造、科技三項費用、技改貼息、國土資源勘查等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的評審工作。3、承擔財政性投資項目的概、預、結算和竣工決算的審查,對工程項目材料設備降價處理和工程報廢簽署審查意見。4、承擔財政性投資項目招投標標底編制、評審及有關管理工作。5、承擔對利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投資項目,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安排的投資項目,納入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安排的投資項目以及國債轉貸資金進行評審。6、承擔社會工程審價市場業務資質的管理,對社會中介機構工程審價業務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7、開展與財政性投資咨詢有關的市場研究、財務管理和分析、投資風險分析預測、信息服務等業務,承擔投資財務管理培訓。 8、承辦上級財政部門安排的國家財政投資項目的評審工作。
(二)陽谷縣財政監督辦公室
主要職責:貫徹落實財政監督稽查政策和制度,監督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預算單位預算、決算草案的真實性、准確性、合法性以及預算執行情況;監督本級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徵收及解繳情況;監督財政資金的分配及各部門和單位使用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負責組織實施對社會中介機構出具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核查;牽頭組織對企業會計信息質量的檢查工作;組織協調財稅、審計監督檢查工作;受理對違反財稅政策、法令、制度的重大舉報案件,依法查處重點違反財經紀律和打擊報復案件;開展財政部門內部及所屬單位財務收文和會計信息質量的監督檢查。
(三)陽谷縣農業稅收徵收管理局
主要職責:貫徹執行農業稅收政策、法規、條例、規定。調查、研究農村稅費改革工作動態、情況。主管耕地佔用稅、契稅的徵收管理工作。監督檢查農業稅收各項法規、制度的執行情況,規范農業稅收征管工作,督導鄉(鎮、街道)農稅機構和農稅人員依法治稅。加強農稅隊伍建設,培訓縣鄉農稅幹部,組織農稅人員的理論,業務知識考核。管理農業稅收票征和裝具。
(四)陽谷縣收費管理局
主要職責:提出住房、物價和國有土地使用制度調整改革和其他經濟體制改革的政策性建議;承辦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有關工作;承辦有關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工作。
(五)陽谷縣政府采購中心
主要職責:1、組織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有關行政法規。2、政府采購預算管理。按照上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或限額標准以及公開招標數額標准,參與本級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批復及政府采購資金的管理,具體組織本級政府采購計劃的編制、執行及資金的審核等。參與制定政府采購項目的配置標准。3、政府采購信息管理。按照上級規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管理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維護、管理政府采購網路,統計、分析政府采購報表。4、政府采購方式管理。審批采購人貨物、服務類采購因特殊情況需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5、政府采購合同管理。監督執行政府采購合同條款,規定政府采購合同樣式,受理政府采購項目合同備案,制定政府采購的委託程序、委託書格式。6、政府采購投訴管理。受理和處理政府采購投訴;受理政府采購的行政復議。7、政府采購資格管理。管理本級政府采購「專家庫」;負責采購代理中介機構的資格申報。8、政府采購人員管理。規定政府采購人員專業崗位任職要求,負責其業務培訓。9、政府采購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政府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政府采購范圍、方式和程序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監督檢查政府采購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專業技能。處理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10、組織政府采購活動。負責組織實施本級年度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限額標准以上通用項目的政府采購;接受采購人委託,組織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外或限額標准以下的政府采購項目;辦理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采購項目。11、發布政府采購信息。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媒體發布政府采購公開招標公告、中標公告等有關采購信息。12、編制采購文件。制定招標書、評標原則和評分標准等。13、管理政府采購項目文件檔案。14、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受采購人委託辦理政府采購項目的其他事宜。15、日常使用和聯系政府采購「專家庫」中的專家,按政府采購項目組成「評標委員會」。16、登記管理政府采購「供應商庫」。17、受理和處理供應商的詢問或者質疑。
(六)陽谷縣開發性金融合作辦公室
主要職責:開發性金融合作辦公室是協助組織、推動、協調縣域開發性金融業務工作的合作平台。主要職責包括:協助開展宣介、培訓工作;參與規劃先行和有關的信用評審工作;協調落實各種融資平台,參與制定政策性貸款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參與具體的債項評審,建立民主路演、審議制度;參與項目借款合同的簽定;協調與縣域中小經營機構的合作;協助縣域經濟項目的信貸管理,協調處理貸後管理工作出現的問題;協助推動、開展縣域經濟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組織引入社會力量,實施社會化的監督、監管;報送溝通重要工作信息;管理並指導所在地開發性金融志願服務工作。

2.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浙江省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需要,加強和改善固定資產投資管理,強化投資約束機制,規范投資行為,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集中資金保證重點建設,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固定資產投資,是指基本建設投資和技術改造投資(包括利用外資)。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的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均適用本辦法。第四條固定資產投資管理遵循規范有序、簡化高效、分級分類、綜合平衡和重點優先的原則。第五條省計劃與經濟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固定資產投資的綜合管理。
各市(地)、縣(市、區)計劃(經濟)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固定資產投資的綜合管理。
省、市(地)、縣(市、區)有關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固定資產投資管理工作。第六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制定投資中長期計劃(規劃);
(二)編報和審批項目建議書;
(三)編報和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編報和審批初步設計;
(五)編制和下達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六)編報和審批開工報告;
(七)組織竣工驗收;
(八)組織後評估。
以上程序可由項目審批主管部門視項目建設條件、投資數額作適當合並。第七條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相應的咨詢評估報告,以及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和開工報告統稱為項目前期工作文件。
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限額以上技術改造和利用外資項目、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以及規定需由國家審批的項目,其項目前期工作文件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或市(地)計劃(經濟)主管部門上報省計劃與經濟主管部門審查後,轉報國家計委或國家經貿委審批。
小型基本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下技術改造和利用外資項目,按省規定許可權分級審批。第八條各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統一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計劃(經濟)主管部門根據項目管理的不同階段編報和下達年度前期工作計劃或年度投資計劃。第九條省級各部門負責其所屬單位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文件和行業年度投資計劃的申報和轉發。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從產業政策、技術政策、行業管理的角度,對投資項目前期工作文件提出預審意見,或受委託對前期工作文件組織審查或審批。第十條各級財政、金融、統計、土管、環保、建設、規劃、審計、消防、安全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負責對投資項目前期工作文件中涉及的內容出具審查意見,並對項目實施進行監督。第十一條土地管理部門依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各市(地)、行業的用地需求,提出年度土地開發利用計劃建議,由省計劃與經濟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後,下達年度土地開發利用計劃。第十二條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各類資金,應納入各級固定資產投資計劃。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及其他出資單位,應根據年度投資計劃和工程進度撥付資金。第十三條財政預算內建設資金,主要用於基礎設施和公益性項目的建設,各級計劃(經濟)主管部門應按照綜合平衡的要求安排項目及投資。第十四條預算外建設資金及交通、電力、水利、郵電、教育等專項建設資金的安排,由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投資計劃建議,財政部門對其資金來源進行審查,計劃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後下達年度投資計劃,財政等部門相應下達資金計劃並進行監督。第十五條加強信貸資金、證券資金與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銜接以及有關資金來源的項目審批管理。完善省建設資金聯席會議制度,引導資金投向,優先安排重點項目和骨幹企業。第十六條加強對外商投資項目投資各方的資信、資金到位及貸款償還的管理。對外商投資企業中方機構擔保項下的境外融資,以及境外發行股票、債券等均應納入計劃。第十七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推行資本金制度。經營性投資項目須在落實資本金後才能進行建設。實行資本金制度的投資項目,在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須按有關規定出具出資證明。第十八條重點建設項目實行出資承諾制,項目的各出資方經嚴密論證後作出出資承諾,建設中資金必須按比例同步到位。重大項目實行資金平衡計劃管理。

3. 金融行業都有哪些崗位,崗位職責又是什麼

融資專員

1、尋找合適的銀行,與銀行商談並提供最佳融資方案和融資條件,能與銀行很好的溝通、協調、解決問題。

2、合理進行資金分析和調配,內部融資安排。

3、負責銀行費用收支和審核工作。

投融資項目經理

1、參與項目談判,組織項目(融資、並購、上市)的協調與執行;

2、積極尋求項目資源,負責項目進展情況的跟蹤與聯絡,制定項目可行性報告;協助起草與項目相關的報送審批文件,並負責具體辦理審批手續;

3、挖掘和引導客戶需求,通過對客戶高層的公關談判,引導客戶接受我公司的服務模式和理念。

外匯交易員

外匯市場研究分析,外匯買賣及匯率、利率相關衍生產品交易業務

理財營銷經歷員

1.設計理財產品;

2.根據客戶要求為其設計理財方案,辦理理財業務;

3.開拓新客戶

信用分析與審查員

對重點行業或特定主體的信用狀況進行跟蹤分析評估,撰寫信用分析報告,提交投資池調整意見

債券交易員

債券投資、詢價及交易業務

產品研發員

1、對小企業中心總經理負責;

2、調研中小企業業務市場狀況、客戶需求,探索、制定、合理調整中小企業產品研發方向;

3、提出產品開發要求,並牽頭各相關部門進行中小企業產品與服務的開發、管理和後評價;

4、編制中小企業融資產品培訓教材及相關培訓工作,部署新產品的銷售渠道及上市管理等。

保險業務員

1、規劃全行保險代理業務發展方向和具體工作計劃;

2、制定、完善全行保險代理業務管理制度並監督落實;

3、負責指導、審批和監控分行保險代理業務;

4、統計、分析全行保險代理業務數據,提出業務對策;

5、開展與其他保險公司合作的業務。

銀行保險客戶經理

1、銀行保險銷售培訓、輔導和業務推動;

2、銀行網點合作關系維護和銷售支持;

3、銀行保險客戶的售後服務。

授信制度管理員

根據國家經濟金融政策及我行業務發展與管理要求,負責起草公司授信管理辦法並參與組織實施。

授信業務管理員

1.監控分析全行公司授信業務運作及管理狀況,提出管理建議,為管理層提供決策支持;

2.監控檢查各區域中心和分行的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參與授信條線專業人員任職資格和管理。

授信審查員

1.對分行超許可權授信業務進行盡職審查,全面揭示授信業務的主要風險,獨立提出審查意見;

2.根據內部分工,對有關行業進行跟蹤分析並提出相應授信政策,對相關分行的授信業務運行和管理工作進行監控、分析和指導。

資金營運部助理交易員

1.從事人民幣資金交易、債券交易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及其它相關業務;

2.跟蹤金融市場行情信息,分析金融市場發展變化趨勢,提出階段性交易業務操作建議;

3.維護客戶關系,收集客戶信息,提出對客戶授信的建議。

業務數據分析員

主要負責相關金融數據的統計分析與資料庫管理。

投資清算員

負責投資管理部資金管理、業務核算、交易清算

機構規劃員

負責全系統機構籌建調研、可行性分析、機構籌建規劃設計等。

風險控制員

負責投資管理部一切經營活動全過程的風險監督、管理和控制。

權益類投資經理

組織制定權益類投資計劃、投資策略、投資計劃和投資配置組合方案並負責落實實施。

債券投資經理

組織制定債券投資計劃、債券投資策略、投資計劃和投資配置組合方案並落實實施。

債券銷售交易員

參與公司承銷項目在一級市場的發行銷售和二級市場的撮合交易、自營業務,負責銀行間債券市場的詢價、談判、交易業務,以及交易所債券市場的交易業務,協調各種資源開發並維護客戶。

股權融資業務客戶經理

從事金融產品銷售、機構投資者客戶資源的開發與維護。

高級投資經理

1.制訂投資策略,設計、建立並維護投資組合;

2.進行投資調研,提交投資建議報告;

3.下達投資指令,負責資產的投資運作;

4.對總體投資情況進行控制,定期提交投資情況報告。

宏觀專題研究員

宏觀經濟與金融、資本市場改革與發展方面的專項研究課題。

國際經濟與國際金融研究員

國際經濟與國際金融走勢、國際資本市場、大宗商品價格跟蹤分析等。

債券研究員

國債、金融債、短期融資券、企業債、可轉債、資產證券化產品等,重點研究債券市場的收益、風險及債券利率水平的變化。

貨幣市場研究員

銀行存貸市場、同業拆借市場、票據貼現市場、回購市場、央行票據市場等,重點研究貨幣市場資金流量、流向及利率水平的變化。

客戶信用管理員

1.制訂融資融券業務授信管理制度,負責日常客戶信用管理,確定授信額度;

2.按市場化方式確定融資利率與融券費率的基準,並根據市場及公司自身業務發展需求動態調整。

金融模型研究與開發員

1.金融模型開發,主要方向包括:充分挖掘各金融市場的套利機會,設計開發套利模型獲取市場定價失效帶來的套利收益;

2.設計開發做市商自動交易及風險管理模型;設計開發權證發行及風險對沖模型。

金融衍生品業務主管

1.組織項目團隊進行金融衍生品相關定量分析,制訂衍生品投資策略、模型開發、風險控制總體方案並監督實施,根據市場因素變化及時調整策略,控制風險。

2.負責境 內外金融衍生品市場及產品的跟蹤與分析。

風險管理員

服務董事會風險控制委員會,研究風險控制的理論,跟蹤同業實踐,熟知有關法規和政策,評估本公司風險控制的組織框架、體制、制度、流程,提出風險管理戰略建議。

戰略研究員

1.進行宏觀經濟和金融證券行業發展趨勢的分析和評估,確定本公司的主要發展機會與主要風險;

2.分析公司的經營現狀以及各業務單位在行業內的地位、優勢與弱點;

3.收集國內外同行業先進企業資料,總結先進經營理念、管理體制、管理方法,對提高公司競爭力提供建設性意見;

4.參與組織制定公司發展戰略。

儲蓄與理財產品研發專員

1.實施儲蓄和理財產品開發的流程管理;

2.根據業務部門的要求細化需求;

3.參與儲蓄和理財業務領域的需求解釋、測試、編寫操作手冊、操作培訓等工作;

4.參與儲蓄和理財業務產品開發後系統運行的問題跟蹤、輔導和優化工作;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卡業務研發專員

1.實施卡產品開發的流程管理;

2.根據業務部門的要求細化需求;

3.參與卡業務領域的需求解釋、測試、編寫操作手冊、操作培訓等工作;

4.參與卡業務產品開發後系統運行的問題跟蹤、輔導和優化工作;

5.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產品研發助理

1.從事渠道類產品的用戶支持、系統維護、推廣上線等工作;

2.從事渠道類產品的應用管理、配置管理、數據處理等工作;

3.從事渠道類產品的系統測試、操作輔導、問題受理等工作。

產品開發專員

1.負責渠道類產品的立項組織、資源落實、方案設計等工作;

2.從事渠道類產品的開發參與、外包監理等工作;

3.負責渠道類產品的需求解釋、測試組織、編寫操作手冊、操作培訓等工作;

4.從事渠道類產品的問題跟蹤、輔導和優化工作。

基金IT事務管理員

1.協助系統分析員進行數據加工處理、分析;

2.參與部分公司信息系統建設協助系統管理員進行系統安全管理。

股證事務代表助理

1.境內外投資者來訪接待;來電來函的回復

2.股東名冊列印等股證事務

3.負責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項目材料;隨時保持聯絡

4.有關政策的咨詢、研究和傳達;

5.參與有關項目的洽談和跟蹤;

6.參與選薦證券中介機構;

7.跟蹤、催辦有關批文;

8.草擬分紅派息方案等;

9.考核激勵工作

10.完成部門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

理賠人員

負責各類理賠案件的處理,包括決定是否需要查勘、決定是否賠付、決定擬賠付金額、與客戶溝通談判、結案等。

基金注冊員

1.負責交易數據的處理;

2.基金注冊系統的維護與測試;

3.交易規則和流程的制定;

4.代銷機構業務往來;

5.資金劃撥;

6.新業務的研究與開發等。

行業分析師

1.深入分析各行業的發展趨勢和競爭要素,及時跟蹤和預測行業變化,提供相應的各類研究報告;

2.對上市公司進行緊密跟蹤,通過定量分析及時、准確地提供各類公司分析報告,揭示投資機會及風險。

分析師助理

1.協助宏觀、策略、固定收益、行業分析師進行信息收集和整理工作;

2.協助完成相關部門的日常行政事務。

投資經理

1.研究宏觀經濟、金融運行情況,判斷市場趨勢;

2.跟蹤形成合理的投資評估方式和模型,分析可選證券的投資價值;

3.編制投資組合,恰當把握投資機會,實現投資目標。

投行保薦代表人

1.根據分工,對分管項目的各個階段進行質量把關並製作項目計劃,確保項目承攬、承做、承銷工作的順利進行,完成業務及利潤指標;

2.對所分管的項目的相關事務與主管機構(包括中國證監會、交易所、證監局、證券業協會)進行溝通,保證項目的順利推進;

3.對所分管項目的客戶關系進行開發與維護,組織下屬為客戶提供個性化服務,以滿足當前業務推進及未來業務儲備需要;

4.按證監會頒布的《保薦人制度》規定,切實履行對上市企業的盡職調查和上市後的持續督導和保薦職責。

證券投資部經理

1、主持證券投資部的全面工作,對上級負責。

2、對公司下達的經營計劃或成本計劃負責。

3、在《公司法》、《證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范圍內開展業務工作。公開、公平、公證地為本部門選拔優秀員工,並對本部門的員工嚴格考核。

4、負責公司證券管理事務,協助董事會秘書開展工作,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證券主管機關和證券交易所報告工作並接受監管。

5、協助董事會秘書協調股東與公司的關系,接待股東和投資者來訪,答復有關咨詢。

6、負責編制公司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季度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及時、准確地向董事會秘書提供信息。

7、負責建立公司證券投資業務檔案、股市檔案、獨立負責保密工作,定期對公司股東結構變動和股票走勢做出分析並提交報告。

8、會同資產財務部做好公司年度分紅派息工作,研究制訂股票的增發、配股或債券的發行計劃等。

9、負責公司法人股的管理工作。

10、負責公司重大投資項目的研究工作,並提出決策建議。

11、編制公司投資項目計劃,負責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批、立項等工作。

12、組織投資項目的實施、監管、測評工作。

13、嚴格控制本部門費用支出,提高工作效率。協調本部門內員工關系,培養團隊精神,為公司目標而共同努力。

14、因出差或其他事宜而暫離本工作崗位時,應指派一名副經理代行經理職權,以保證本部門的各項業務不受影響。

15、負責完成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結算員

(一)收集,錄入,運算結算數據,列印結算報表,復核結算結果。

(二)按規定的方式和時間提供客戶結算單,發送追加保證金通知書和強行平倉通知書。

(三)計算客戶風險率,分析客戶風險,協調有關業務部門嚴格控制客戶風險。

(四)審核客戶出金,按時向財務部門提供所需報表,做好對帳工作。

(五)按檔案管理規定裝訂,保存,備份結算資料。

(六)維護客戶利益,不得擅自泄露客戶資料。

出市代表

(一)開盤前做好交易各項准備工作,檢查計算機設備,電話線路等是否正常運轉。

(二)接單與回報時要用規范用語,不得接受殘缺的或模糊不清的指令。

(三)具有高度的責任心,減少差錯發生,如發現錯單應立即報告,嚴禁擅自處理。

(四)加強基本功訓練,提高業務能力,迅速准確執行交易指令。

(五)及時將場內交易信息或交易所文件傳達給公司,根據需要和公司指令向交易所反映或查詢有關情況。

(六)交易結束後及時與報單員核對當日成交情況,保證將交易所結算單等資料按時傳回公司。

(七)在場內交易時,不得接打私人電話,不得擅自離崗,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

(八)嚴格遵守交易所的各項規章制度,為公司樹立良好形象。

報單員

(一)熱誠待客,優質服務,嚴禁與客戶爭吵。

(二)負責接單,報單及成交回報工作,記錄工作日誌。

(三)操作中要用規范用語,並做到迅速准確。

(四)加強工作責任心,減少錯單的發生,如發現錯單要立即報告,嚴禁擅自處理。

(五)了解客戶持倉和風險狀況,控制高風險客戶的交易風險。

(六)負責與出市代表溝通聯系,及時通報交易所有關信息。

(七)收市後,負責與出市代表核對成交情況,整理保存交易記錄資料。

代客資產管理產品設計員

1、負責銀行代客資產管理類理財產品的開發和結構化設計;

2、為銀行代客資產管理類產品對公、對私業務條線銷售提供支持;

3、研究國內外資金、資本市場和資產管理模式的發展,進行產品開發。

理財產品營銷員

1、根據市場變化及客戶需求,提出產品設計需求;

2、組織對機構和對個人的資產管理類、財富管理類等投資理財產品的市場推廣及產品的後續完善,包括產品推廣的培訓、營銷督導以及日常問題的處理;

3、管理並指導分行理財產品銷售渠道,制定調整銷售策略;

業務管理及品質控制員

1、負責財富管理相關制度的建設以及銷售流程管理;

2、負責財富管理業務的成本效益分析、品質管理、業績考核和追蹤督導等;

3、負責理財產品銷售的日常管理及統計分析。

高端客戶服務員

1、負責直接或通過分支機構為個人高端客戶提供財富管理服務,指導分支機構發展和維持與高端客戶的關系;

2、收集高端客戶投資理財需求需求並及時反饋,提出解決措施;

3、根據高端客戶需求,協調各產品設計部門為其量身定做專業的理財計劃;

4、負責編寫面向理財經理提供的標准營銷服務話術等,定期對全行貴賓理財業務整體開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

5、搜集整理行業投資信息,行業法規動態,對同業市場信息的深度挖掘與分析,負責我行客戶服務的後續信息支持。

代客資產管理投資策略員

1、結合我行代客資產管理類產品開發,提供特定資產類別投資策略和多類資產的配置策略與投資組合管理;

2、國內、外主要市場和不同資產類別投資參照指標走勢研究及投資策略分析。

內/外部投訴受理員

1、受理內、外部投訴;

2、核實投訴內容;

3、提出投訴處理意見,督促相關部門落實整改並反饋;

4、對被投訴單位整改情況進行認定,提出獎懲建議;

5、向領導匯報投訴受理情況,並將有關內容向全行通報。

客戶經理

1、負責投資客戶開發、維護;市場行情研判;為客戶提供專業的證券投資咨詢服務。

2、向客戶推廣各項金融產品;

3、撰寫信貸申請報告,對信貸風險進行分析;

4、通過業務開拓,最大限度的擴大收益,完成設定的業務指標。

金融分析師

負責面向金融機構及高等教育客戶群提供金融分析類產品/項目的客戶培訓、市場調研、需求分析、功能設計等工作

外匯分析師

分析國際金融市場,研判行情走勢;把握市場機會,及時發出交易操作指示。

投資分析師

1、進行宏觀經濟和投資政策研究,提供經濟發展趨勢報告; 2、根據公司投資指引,從事行業調查研究,製作行業研究報告,負責行業的持續跟蹤研究;

3、根據公司投資指引與投資計劃,進行已經投入公司經營狀況調查,定期巡訪上市公司,提交公司投資價值分析報告; 4、承擔公司對外的管理顧問和理財顧問業務,負責與同業機構開展研究業務聯系,各類信息機構開展定期交流。

櫃員

1. 辦理開戶業務

2. 收集、整理有關的統計資料;

資信評估人員

1、根據集團研究院工作要求,完成項目的分析報告和研發工作,獨立完成研究報告;

2、進行評級技術研究和專題研究;

3、協助業務發展部門項目經理開展業務和專業交流活動;

4、按要求完成技術總結、文獻翻譯工作;

5、按時參加本部門以及公司組織的培訓、研討會、評審會;

6、及時完成公司分配的其他工作任務。

國際業務部人員

I、負責擬定年度外匯業務發展規劃,組織落實外匯業鄉發展規劃,監督發展規劃執行情況;

2、負責國際結算、外匯資金結算、外匯資金運營的集中操作和管理,負責國際收支申報、結售匯業務操作與管理;

3、負責外資管理,外資項目的上報、檢查、指導、盤活及風險控制,國際貿易融資的上報與審批;

4、負責組織國際業務部門的各項管理活動,負責外匯業務的電子化建設,BIBS系統的維護、升級改造和管理;

5、負責指導外匯業務的開展,包括市場准人與退出的管理,履行國際業務部門自律監管職能,保證外匯業務的健康、迅速發展;

6、負責外匯業務產品的營銷與推廣,密切關注外匯產品及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變動,保證產品合規合法,定期向上級或在系統內發布外匯產品市場變動情況,開展外匯產品的推廣和培訓工作;

7、負責外匯業務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綜合管理部人員

1、負責制定辦公和會議制度,組織辦公和重要會議;

2、負責協調各部室工作,負責部署工作、會議議定事項 和行領導交辦事項的督辦、查辦工作;

3、負綜合情況反映及行務信息反映;為領導辦公提供服務

4、負責處理文電、公文把關以及印鑒、文書檔案管理; 協調處理來信來訪;機要保密工作

5、負責制定中長期業務發展規劃,承擔重大課題調研及理論研究工作;起草重要會議報告和文件;

6,負責收集和匯總市行各部門報送的信息,收集國家和省內各類有關金融信息,並對其進行綜合分析和整理.為全行提供信息服務

7、負責黨的宣傳工作和全行業務宜傳工作:承擔新聞發言人的工作;組織農村金融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

人力資源管理部人員

I、負責管理幹部的調配、任免、考核、交流、獎懲;

2、負責對下級行中層職數的配里、審查、審批;

3、負責各類機構的名稱、職能、級別、設立、撤並等事項的管理;

4、負責員工工資管理、職稱考(評)聘; 各類社會保險工作;

5、負責系統黨建工作和員工培訓工作;負責老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6、負責行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財務會計部人員

1、負責財務收支計劃的編制,日常財務收支的組織,國有資產的核算與管理,審查資金和財產多缺的處理,參與業務經營和管理,實施財務檢查和監督;

2、負責管理和監督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立項、招標與購建及基建資金的使用,零星固定資產的晌建與管理;

3、負責組織開展全轄財會監管工作;負貴全轄委派會計制度的制訂和實施;負責會計出納人員的業務培訓; 負責財務、會計、出納、結算工作的檢查和輔導;

4、負責採集、加工全會計基礎數據,編制會計報表,撰寫財務分析報告;

5、負責費用管理及基層行費用的審核和報賬;負責庫存現金、有價單證和會計重要空白憑證的理;

6、負責全轄ABIS操作管理及輔導;負責業務印章及結算、出納機具的管理;

7、負責呆賬准備金的計提和管理;負責所屬單位的產權界定、價值評估和產權登記;

8、負責組織開展財務管理委員會、集中采購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全轄的納稅審報工作;

9、負責行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審計部人員

1、負責審計工作規章制度和審計部各項管理辦法的制加實施;

2、負責監督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對各業務主管部門的自律監管進行再監督;

3、負責對全行經營活動真實性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內部控制綜合評價工作;

4、負責組織開展高層任期責任審計和離任審計;

5、負責組織非現場審計和實施全行性信貸、資產負債管理、財務會計、銀行卡、國際業務以及計算機等專項審計活動;

6、負責對直屬經營性單位的定期常規現場審計工作和對下屬企業經營性單位定期常規現場審計作;

7、負責對違規經營行為進行經濟處罰和審計復議;負責內部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8、負責行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4. 審計機關對國外貸援款項目審計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外貸援款項目的審計監督,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外貸援款項目,是指國際組織、國際金融機構、外國政府及其機構(以下簡稱「外資提供者」),向我國政府及其部門提供的貸款、援款及贈款項目,向我國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提供的、由我國政府及其部門擔保的貸款項目,向受我國政府委託管理有關基金、資金的社會團體提供的援助和贈款項目,以及其他國外貸援款項目。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外貸援款項目審計,是指在國外貸援款項目協定生效後的建設期和項目竣工驗收後的使用期內,審計機關依法對項目和項目執行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的審計監督。第四條國外貸援款項目審計的目的,是證實財務報告和有關會計資料的真實性,維護國家利用外資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嚴肅性和我國的國際信譽,促進項目執行單位和政府主管部門積極、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資,提高外債償還能力,促進國家利用外資政策、產業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落實。第五條審計機關應當將國外貸援款項目作為必審項目,列入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第六條審計署根據國外貸援款項目的債權、債務關系和項目受益者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按照審計署制定的《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劃分的暫行規定》,確定審計分工,辦理審計授權。
中央財政或國務院各部門及直屬企業事業組織直接受益、承擔債務或者提供債務擔保的項目,由審計署進行審計監督。地方財政或地方政府及其各部門和所屬企業事業組織,接受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及其他中央主管部門轉貸或轉撥外資的國外貸援款項目,一般由審計署授權有關地方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監督。第七條審計機關按照中外雙方共同簽訂的國外貸援款項目協定和國際審計標准,按照審計監督與審計公證相結合的原則,按照審計程序,進行審計監督。第八條國外貸援款項目審計監督的依據,包括我國有關的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國家利用外資政策、產業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我國政府及其部門與國際組織、國際金融機構、外國政府及其機構共同簽訂的項目協定,以及國際審計准則和國際會計准則等國際公認的審計、會計規范。第九條審計機關對國外貸援款項目財務報告編制方式和有關會計資料的管理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財務報告或項目匯總財務報告編制的依據、格式、內容、程序、時間等與有關會計制度、項目協定和國際會計准則的符合程度,以及前後一致性,如發現有重大差異的,應查明原因,並要求項目執行單位按照國際會計准則的要求,在財務報表說明中作適當表述;
(二)項目財務報告中相關會計報表之間勾稽關系的符合程度;
(三)會計報表和報表說明與有關會計帳簿、會計憑證和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實物資產的一致性;
(四)財務報告、會計帳簿、會計憑證和會計檔案管理的合規性。第十條審計機關對國外貸援款項目資金來源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提取外資的進度、類別和比例遵守項目協定的情況,提款證明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審批手續的完備性,會計處理的及時性和准確性,以及按照項目協定或外資轉貸協定及時、足額向下級項目單位撥付已提取外資的情況,依法查處擠占、挪用、轉移、貪污外資的違紀、違法行為;
(二)用費用支出表或追溯報帳方式,以及在外資帳戶關閉以後以償付方式提取的外資,其墊付支出的范圍、用途、限額、程序、支付日期、審批程序和會計處理遵守項目協定的情況,依法查處塗改、偽造提款證明文件等弄虛作假行為;
(三)按照項目協定,及時、足額籌集、撥付、核算和管理國內配套資金及其他項目融資的情況;
(四)承擔外債債務的項目單位按規定籌集還貸准備金,設置、使用和管理還貸准備金帳戶的情況,各項轉貸利差、存款利息收入、提前回收的外債貸款本金、試生產收入等,按規定納入還貸准備金管理的情況,依法查處轉移資金、私設「小金庫」等違規、違紀行為。第十一條審計機關對國外貸援款項目資金運用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成本的真實性和合規性,包括土建工程、設備采購、培訓考察、專家咨詢、項目管理費等各項支出,是否用於項目協定規定的目的和范圍,證明文件是否合規、齊全,會計處理是否符合有關會計制度。重點檢查承發包合同和結算程序的合規性和真實性,有無工程非法轉包,或提高結算定額問題;工程勞務支出、材料費、間接費用和待攤投資的真實性和合規性,有無擴大支出范圍,提高開支標准、虛報支出問題;已完工程交付使用程序的合規性,以及設備、物資招標、采購、驗收、會計處理的合規性。依法查處擅自改變外資用途,在招標采購中行賄、受賄和弄虛作假等違紀、違法行為;
(二)實物資產的實存、使用和管理情況,會計處理的合規性,帳實一致性。依法查處擅自轉讓、串換、變賣進口設備和物資的違規、違紀行為;
(三)往來帳戶或應收、應付帳戶收支的真實性和合規性,債權、債務事項處理的及時性,有無利用帳戶轉移、挪用項目資金問題。對外資貸款項目,應重點檢查債務落實情況,計提應付利息和承諾費是否正確、及時;
(四)還貸准備金支出的合規性,用於還本付息後的余額是否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依法查處假借名目挪用、擠占、侵佔和搞非法經營的行為;
(五)外匯業務的真實性和合規性,重點檢查發生外匯業務時和年末,是否按國家規定的匯率摺合人民幣記帳,外匯兌換和匯兌損益的會計處理的合規性和正確性。依法查處挪用、轉移、套匯、逃匯和私自買賣外匯的違紀、違法行為。

5. 一般情況下,縣發改局主要是做哪方面工作的與國土局、煤炭局比,哪一個單位更好謝謝!

縣發改局主要職能:
(一)負責組織自治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帶有戰略性、全局性、綜合性的重要政策、措施的研究;組織編制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基礎產業、支柱產業、優勢產業等專項發展規劃;組織制定國家和自治區產業政策在我縣的實施方案,引導和促進產業結構的合理化,對全縣宏觀經濟運行進行分析、預測和監控;負責全縣經濟總量的綜合平衡和重大比例關系的協調。

(二)負責制訂自治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建設項目的中、長期規劃以及年度基本建設項目(含利用外資項目)的前期工作計劃、項目評估計劃,組織開展重點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建立和管理前期項目庫,會同有關部門對各行業限額以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審查上報。

(三)研究自治縣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加強分配社會保險的研究,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以改革開放促發展的對策、建議。

(四)組織開展自治縣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投資結構、投資政策和建設資金籌措等重大問題的研究;協助有關部門對自治縣開設的各專項建設基金的計劃管理;匯總編制自治縣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規劃;組織申報爭取國家、自治區等上級投資安排的年度基本建設計劃以及自治縣各鄉(鎮)、各部門自籌、銀行貸款、利用外資、專項基金等安排的年度基本建設計劃,全縣商品住宅建設計劃;檢查和監督基本建設年度計劃的實施;對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進行審核會簽。

(五)組織研究自治縣重點建設計劃管理和資金籌措等問題,制訂和下達全縣重點項目建設年度計劃;負責限額以上重點項目建議書的審核上報、限額以下重點項目建議書的審批、可行性研究的組織評估及審批、初步設計及調整概算的審批和項目開工報告的審批;對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設使用實行計劃管理;協同有關部門管理與投資建設宏觀管理有關的標準定額;參與組織開展重點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以及重點項目竣工驗收、評價工作;組織和管理重大建設項目的稽查工作。

(六)組織編制自治縣對外經濟貿易、易貨貿易、外匯收支平衡和國際收支平衡、利用外資、中方擔保對外融資等方面的計劃;組織開展利用外資項目的前期工作、審核報批以及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和國外商業貸款項目的組織申報。

(七)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研究提出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提出促進工業發展和技術進步的戰略和規劃,擬訂指導工業發展和技術進步的政策措施;研究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戰略和規劃;編制年度計劃,以工代賑計劃和農業利用外資計劃,負責以工代賑項目實施管理;研究能源、交通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能源、交通發展的戰略和規劃;研究高技術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促進高技術產業發展的戰略和規劃;研究國民經濟信息化的重大問題,提出信息化發展的戰略和規劃。

(八)研究提出培育和發展市場體系的戰略目標、政策、措施,組織編制第三產業發展規劃,擬訂市場建設計劃和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農產品、工業消費品和生產資料的儲備計劃,審核申報企業債券的發行。

(九)研究提出自治縣社會事業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組織編制社會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制訂年度人口計劃、民政事業、社會事業基本建設計劃;組織和協調文化、衛生、廣播、電視、出版、旅遊、體育、環保等部門的計劃編制以及開展項目的前期工作;研究提出高技術產業化發展規劃及其方向、重點和布局,推進重大科技成果的產業化。

(十)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橫向經濟聯合與協作的方針、政策;組織、指導全縣經濟、技術、人才、物資協作和經濟聯合,做好規劃、指導、協調、服務工作。

(十一)貫徹執行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價格方針、政策和法規;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下達的價格改革和調整方案。負責全縣物價工作的宏觀管理和綜合平衡;制訂全縣價格改革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季度計劃;提出全縣價格總水平控制目標及價格宏觀調控和管理的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價格相關的計劃、財政、稅收、金融、勞動、工資、生產、流通、外貿等方面經濟關系的調控工作。

(十二)負責管理具有壟斷性、強制性、保護性、公用福利商品、服務價格收費標准,依法管理全縣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對上級價格主管部門管理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提出調整建議;貫徹執行國家指導價管理商品的作價原則和作價辦法,合理安排自治縣管理的各種商品的差價和比價;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生產要素價格的管理、指導和服務,依法管理房地產價格。

(十三)負責價格調節基金制度的建立,管理縣級價格調節基金;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重要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儲備制度和管理辦法,參與縣級糧食風險基金、副食品調節基金和儲備糧的管理和使用。

(十四)檢查督促自治縣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頒布的價格法規、規章、政策;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指導和監督職工物價監督站的工作,發揮社會監督物價的作用。

(十五)負責全縣物價監測和價格信息網路建設,預測市場物價動態,分析、預警市場物價形勢,反饋市場物價的重要情況及問題,並提出對策、措施。

(十六)負責組織自治縣的農產品、工業品、公用事業成本及流通費用、房地產價格的調查分析工作和依法開展贓物鑒證、估價工作。負責指導、監督縣直有關部門和各鄉(鎮)的物價管理工作,協調處理各種價格糾紛。

(十七)承辦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相比之下,發改局的發展前景要寬闊一些,不過當然要根據你自己的實際工作能力和專業來定。

6. 廣西北部灣五大政策

法律分析:1、產業發展政策支持

2、港口物流政策支持

3、金融發展政策支持

4、用地用海政策支持

5、投資環境優化政策

法律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廣西北部灣經濟區開放開發的若干政策規定》

第三條 支持重點產業發展。 (一)鼓勵發展石油化工、林漿紙、鋼鐵、鋁加工、輕工食品、修造船、集裝箱製造、港口機械、海洋產業、生物及制葯、電子信息、汽車配件、精細化工及其他配套或關聯產業,現代農業,物流、商貿、金融、信息服務、會展、房地產、旅遊、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體育、衛生保健等現代服務業,構建特色鮮明、競爭力強、帶動作用大的產業結構。按照統籌規劃、先行發展、適度超前的原則,優先支持港口、公路、鐵路、機場、水利、能源電力、信息等基礎設施建設。(二)凡屬經濟區重點發展的產業和基礎設施項目,優先列入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優先列入自治區統籌推進的重大項目計劃,優先列入申報借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國家規劃,對符合使用政府性資金的項目,優先列入申報中央預算內(國債)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優先列入自治區財政預算內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優先列入自治區前期工作計劃,並在前期工作經費方面給予支持。

第九條 實施稅收優惠。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經濟區內享受國家西部大開發15%稅率以及「兩免三減半」中減半徵收期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除國家限制和禁止的企業外,免徵屬於地方部分的企業所得稅。(二)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經濟區內經批准實行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減半徵收稅收優惠政策的軟體及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其減半徵收部分,均免徵屬於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三)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經濟區新辦的石油化工、林漿紙、冶金、電子信息工業企業,除國家限制和禁止的項目外,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起,第一年免徵屬於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隨後年度減半徵收。(四)從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經濟區內石油化工、林漿紙、冶金、輕工食品、高新技術、海洋等工業企業,以及物流業、金融業、信息服務業、會展業、旅遊業、文化業、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體育、衛生等服務企業,免徵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自用房產的房產稅或城市房地產稅。(五)經濟區內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5年,第6年至第10年減半徵收。

第十四條 依法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凡納入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廣西北部灣經濟區發展規劃以及自治區統籌推進的重大基礎設施和產業項目,其用地確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在不涉及佔用基本農田、符合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可依法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修改。

第十七條 支持金融主體建設。大力培育發展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支持經濟區內銀行、證券、保險、期貨分支機構實施升格或增加設置。深入實施「引金入桂」戰略,鼓勵和促進更多境內外金融機構到經濟區設立分支機構,建設南寧金融機構集聚區。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並在此基礎上深入推進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拓寬小企業和小額農業融資渠道。在金融機構總部及相關機構設置上給予土地、財稅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五條 鼓勵企業走出去。圍繞建立重要國際區域經濟合作區的目標,支持企業開展面向東盟的對外投資、開發資源、境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咨詢設計等業務。

7. 濟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的內設機構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濟南市建設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濟南市建設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准,現予印發。濟南市建設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濟南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魯廳字[2004]10號)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印發〈濟南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濟發[2004]14號),保留濟南市建設委員會,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調整

(一)劃入的職能

  1. 原市房地產開發拆遷管理辦公室、市建築管理局的相關職能。

2.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的在市區公共場所和各類建(構)築物上設置、張貼、懸掛、發布廣告及燈飾管理職能。

(二)劃出的職能

  1. 相關企業國有資產監管職能劃歸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危舊房改造管理職能劃歸市房產管理局。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城鄉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根據全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全市城鄉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參與編制城鄉建設立法規劃計劃,研究擬訂相關法規、規章,並組織實施;負責有關行政復議、訴訟應訴和信訪工作。

(三)參與或組織審查大中型工程及重要項目的論證、規劃、選址、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負責全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實施的統籌協調和監督。

(四)擬訂全市建築業發展戰略、規劃、行業政策、工作計劃及管理規章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建築業、建築市場、工程建設標准與造價管理、建築企業養老保障金管理、建築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以及裝飾裝修管理。

(五)指導和協調全市城市化工作;負責村鎮建設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市住宅建設、房地產開發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七)負責全市房屋拆遷管理及拆遷單位資質管理。

(八)負責全市城鄉建設勘察設計、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等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勘察設計資質管理、勘察設計市場管理。

(九)研究制定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計劃和經濟技術政策;組織開展建設事業科技成果的開發、引進、推廣、應用和建築節能工作。

(十)指導市政公用、園林、環衛等行業的工作。

(十一)負責在市區公共場所和各類建(構)築物上設置、張貼、懸掛、發布廣告及燈飾管理。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市政府規定,管理市房產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三、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市建設委員會內設17個職能處室和離退休幹部處。

(一)辦公室 協助委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建設系統宣傳、精神文明建設;負責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和會議的組織、對外聯絡、接待、文書、檔案、印鑒管理及保密、保衛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機關行政管理後勤保障服務工作;負責信息化建設及綜合調研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信訪處) 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參與編制城鄉建設立法規劃、計劃,組織研究擬訂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行政措施;負責建設行政執法監督和規范性文件審查;負責受理相關行政復議和組織行政訴訟應訴工作;負責建設系統普法教育工作;負責人民來信來訪工作。

(三)發展規劃處(外經處) 編制建設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基本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指導監督實施;負責重點建設項目庫研究和編制工作;組織城市建設專家技術論證工作;指導本系統經濟技術合作和招商引資工作;指導建設系統對外工程承包及勞務輸出業務;承擔城建項目審批的日常工作。

(四)財務審計處 編制建設事業城市維護及建設項目投資預算計劃;負責城市建設資金的籌措,提出使用意見;培育、規范城市建設投融資市場;負責建設系統工程預、決算審查和統計工作;指導建設系統各項財務決算的匯總、分析和上報;負責建設系統外國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的管理工作;負責對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城市建設有關規費的征繳管理工作。

(五)科技與建築節能管理處 組織制定建設事業科技發展規劃、計劃和相關政策;組織開展全市建設行業(包括村鎮建設)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的科研及開發、推廣、應用等工作;貫徹執行有關牆體材料革新的政策、法規,編制我市牆體材料和建築節能的實施計劃;推廣新型材料及科研成果;負責科研選項、立項、項目驗收等管理工作。

(六)城市化與村鎮建設處 貫徹城鄉統籌發展方針,組織開展城市化配套政策和相關課題的研究;參與或組織市域城鎮體系和村鎮建設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編制工作;擬訂村鎮建設地方性法規、規章,並指導監督實施;負責全市村鎮建設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村鎮建設試點和舊村改造工作。

(七)勘察設計管理處(抗震辦公室) 負責全市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管理。制訂全市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培育、規范工程勘察設計市場;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的監督與管理;負責全市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勘察設計質量、行業規范標准、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工程初步設計審查、優秀勘察設計評選、勘察設計技術人員執業注冊、工程抗震設防的管理。

(八)重點工程建設辦公室 參與或組織審查大中型工程及重要項目的論證、規劃、選址、可行性研究及竣工驗收;負責研究制定重點工程建設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綜合管理協調。

(九)建築業管理處(裝飾管理辦公室) 負責擬訂全市建築業發展戰略、規劃、行業政策、工作計劃及管理規章並組織實施;擬訂有關工程建設的規章草案及規范性文件,並組織實施;負責工程建設程序、施工技術、裝飾裝修、施工許可證管理及行政審批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建築業的綜合管理及統計工作;指導縣(市)區建築市場及工程管理。

(十)建築市場處(招投標管理辦公室) 負責擬定全市建築市場發展規劃和市場准入清出政策規定;制定並實施整頓建築市場的具體方案,組織協調對建築市場的監督、檢查活動;負責全市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和工程合同備案;指導協調有形建築市場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十一)質量安全管理處 負責擬訂全市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規章草案及相關文件;負責建築工程相關責任主體的質量、安全管理及相關監督、檢測機構資質管理;負責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指導縣(市)區及建築企業的質量、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受理質量、安全投訴。

(十二)建築隊伍管理處 負責本市建築業企業(含外地進濟施工企業)、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以及中介組織的資質管理;負責對外地建築業企業進濟施工的告知性備案工作;負責建築業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規范建築勞務用工行為,協調解決拖欠工程款及工程糾紛,依法維護建築業企業及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

(十三)房地產開發管理處 擬訂全市房地產開發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負責開發項目的審批及項目庫管理;負責住宅產業化工作;組織重點建設周轉安置房的開發建設;負責房地產項目建設管理、經營管理、統計及預警預報工作;負責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負責開發項目轉讓備案、住宅小區綜合驗收備案;辦理開發經營權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十四)拆遷管理處 負責房屋拆遷管理工作。負責拆遷立項,凍結拆遷范圍,發布拆遷公告、通告,簽發《拆遷許可證》;組織協調被拆遷房屋補償價格的評估;驗收拆遷現場;負責拆遷機構的資質管理;負責拆遷裁決和拆遷工程結算、統計;負責拆遷委託合同、拆遷檔案、備案管理;監管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

(十五)城市建設處 指導市政公用、園林、環衛等行業的工作;參與制定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負責城市重點道路、橋梁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中的協調管理;負責市政、園林綠化企業的資質管理和外地進濟企業備案管理及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

(十六)城市管理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辦公室) 指導、協調全市城市環境管理工作。參與起草有關城市管理的法規、規章;組織編制全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負責對本市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置的審批和監督管理;負責對本市臨街建築物門窗變更的監督管理;統籌、協調和管理城市夜景照明工作;承辦城市環境綜合整治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各縣(市)區相關工作。

(十七)組織人事處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組織建設、幹部人事、勞動工資、社會保險等工作;指導建設行業幹部職工教育、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委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四、人員編制及領導職數

市建設委員會配行政編制95人,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6人,工勤人員編制10人,機關編制總額111人。領導職數配主任1人,副主任6人;總工程師1人(副局級);總經濟師1人(副局級);處長18人,副處長18人。

黨的組織、紀檢監察、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等機構設置及領導人配備按有關規定執行。

五、所屬事業單位調整

(一)原市建築管理局所屬的市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監督站、市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站、市建築企業養老保障金管理辦公室,劃歸市建設委員會管理;原市建築管理局所屬的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轉企改制工作由市建設委員會組織實施。

(二)原市房地產開發拆遷管理辦公室所屬的市房地產開發服務中心、市住宅產業化發展中心,劃歸市建設委員會管理。

8. 北部灣經濟開發區的特殊政策

法律分析: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廣西北部灣經濟區(以下簡稱經濟區)開放開發的重大戰略部署,按照把廣西建設成為我國西南、中南地區開放發展新的戰略支點的要求,進一步實施《廣西北部灣經濟區發展規劃》,更多更好地吸引外部資源,加快培育壯大產業集群,拓展對內對外開放合作深度和廣度,推動開放開發體制機制創新,促進經濟區加快發展,積極參與和服務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和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升級版建設,特製定本政策。

法律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廣西北部灣經濟區開放開發的若干政策規定》

第三條 加快發展石油天然氣、石化化工、鋼鐵、信息、汽車、船舶及海洋工程裝備、電力、紡織、建材、醫葯、機械、航空航天、有色金屬新材料、林漿紙、食品等產業;積極發展節能環保、先進裝備製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醫葯、海洋產業、新能源汽車、新一代信息技術等新興產業;大力發展現代物流、金融、科技、商務、會展、商貿、航運服務、旅遊、文化等現代服務業。

第四條 圍繞經濟區產業布局和發展需要,按照統籌規劃、先行發展、適度超前的原則,優先支持港口、公路、鐵路、機場、城市軌道交通、水利、信息、口岸等關鍵基礎設施建設。

第五條 凡屬經濟區重點發展的產業及其配套的基礎設施項目,優先列入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優先列入自治區統籌推進的重大項目計劃,優先列入申報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國家規劃。其中,對符合使用政府性資金的項目,優先列入申報中央預算內(國債)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優先列入自治區財政預算內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優先列入自治區前期工作計劃,並在前期工作經費方面給予支持。

9. 國務院關於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十一條、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審計機關是代表國家執行審計監督的機關。通過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收支,財政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同國家財政有關的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以嚴肅財經紀律,提高經濟效益,加強宏觀控制和管理,保證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第三條審計機關遵照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依據財政經濟規章制度,進行審計活動。
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四條國務院設審計署,在總理領導下,負責組織領導全國的審計工作,對國務院負責並報告工作。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審計局,在上級審計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內的審計工作,對上一級審計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第五條審計機關的主要任務是:
(一)對財政計劃,信貸計劃的執行及其結果,進行審計監督。
(二)對國營企業事業組織、基本建設單位、金融保險機構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三)對行政機關,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有國家資金或接受國家補助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四)對嚴重侵佔國家資財、嚴重損失浪費及其它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等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進行專案審計。
(五)對國家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建設項目、聯合國專門機構援建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六)執行國家審計法規,制定審計規章制度,參與擬訂重要的財政經濟法規。第六條各級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重點地區、部門和企業設派出機構或審計人員,進行審計監督。
上級審計機關可將其審計范圍內的事項,授權下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第七條審計機關的主要職權是:
(一)檢查被審計單位的帳目、資財和有關文件、資料等。被審計單位必須如實提供,不得拒絕或隱匿。
(二)參加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會議;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並索取證明材料。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不得設置障礙。
(三)責成被審計單位糾正違反國家規定的收支,制止嚴重的損失浪費。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不得拒絕執行。
(四)對違反財經法紀的單位,依照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分別作出沒收其非法所得、處以罰款、扣繳款項、停止財政撥款、停止銀行貸款等處理決定,通知和監督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執行。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不得拒絕執行。
(五)對阻撓、拒絕和破壞審計工作的被審計單位,必要時可以採取封存帳冊和資財等臨時措施,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
(六)通報違反財經法紀的重大案件,表揚遵守和維護財經法紀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第八條各級審計機關的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年度工作報告,報上級審計機關並報本級人民政府。
各級審計機關對審計對象,應當就地審計或將有關帳冊、資料報送審計。
政府各部門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規定,報送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預算、決算、報表,有關的規章制度、資料等。第九條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後提出的審計報告,應當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作出審計結論和決定,通知並監督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執行。審計報告,應當分別報送上級審計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和決定如有異議,可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復審。上級審計機關應當在接到復審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復審。復審期間,原審計結論和決定照常執行。上級審計機關有權糾正下級審計機關不適當的審計結論和決定。
被審計單位對復審結論和決定不服時,可以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直至向審計署提出申訴。第十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建立內部審計監督制度,根據審計業務需要,分別設立審計機構或審計人員,在本部門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負責所屬單位和本行業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的審計。審計業務受同級國家審計機關的指導,向本部門和同級國家審計機關報告工作。
大中型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建立內部審計監督制度,設立審計機構,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領導下,負責本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的審計。審計業務受上一級主管部門審計機構的指導,向本單位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審計機構報告工作。
部門、單位實行內部審計監督的具體辦法,由審計署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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