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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調金融部門開展小額貸款工作

發布時間:2022-08-24 21:18:58

❶ 甘肅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甘肅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設4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處。
組織擬訂地方金融發展的總體規劃;調查分析、統計全省金融運行情況;負責全省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審批和日常監督;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
(二)金融一處。
負責與中央在甘金融機構的聯系(保險機構除外),為金融機構正常的經營活動創造條件、提供服務;分析研究中央在甘銀行機構對國家貨幣政策的執行情況和信貸運行狀況;配合各監管部門查處違紀違規經營活動,協助有關部門防範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開展銀政、銀企合作和「招行引資」等工作;牽頭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負責全省信用體系建設的協調工作。
(三)金融二處。
負責與在甘保險機構的聯系;負責對省內地方金融機構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服務;統一規劃、整合資源,推動地方金融業健康發展;監督地方金融機構合法經營,協助查處各種違法亂紀行為;協調維護金融機構的正當權益;協助有關部門審查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按國家規定指導協調新設機構的組建;承擔我省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辦公室工作職責。
(四)金融三處。
指導地方資本市場發展,加強地方資本市場監督;建立企業上市後備資源培育服務體系;負責擬上市公司企業高管培訓;對企業上市輔導驗收情況進行審核;參與上市企業並購重組、再融資和整體上市等有關工作;參與企業債券融資和基金設立工作;指導證券公司和產權交易市場的業務發展。

❷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是什麼

第一條為促進我省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更好地滿足"三農"和小企業及個體經營者的合理資金需求,推進縣域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企業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覺遵守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法人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陝西省成立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省小額貸款公司擴大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試點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陝西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金融辦),辦公室由人行西安分行、陝西銀監局、省工商局等部門組成,負責審批、指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

省金融辦是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管部門,試點初期,做好以相關政策和風險防範為主要內容的培訓工作。人行西安分行、陝西銀監局、省工商局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願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的縣級政府,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具體實施工作,審定小額貸款公司組建方案,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申報材料的初審工作。在試點期間,縣域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數量嚴格按照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執行。

縣級政府是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範處置的第一責任人,依法組織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人民銀行、銀行監管等職能部門跟蹤監管資金流向,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貸等金融違法活動。

❸ 金融辦工作總結

金融辦工作總結

20xx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市人民銀行、銀監分局、市直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和各金融機構的共同努力下,市金融辦緊緊圍繞全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按照年初確定的工作目標,創新工作思路,強化工作措施,落實工作責任,各項工作均開創了新局面。被評為市直文明機關、全市商貿服務工作先進單位,有1人榮立二等功、1人榮獲全市商務工作先進個人榮譽稱號。

一、突出信貸投放,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有力資金支持。積極協調配合市人民銀行、銀監分局認真分析金融形勢,廣泛開展政銀企合作,努力增加信貸有效投放。一是加強工作調度,每季度召開一次金融形勢分析會,匯報情況,分析問題,研究對策,促進了工作開展。二是圍繞“轉方式、調結構”和“加快工業發展年”活動,會同市人民銀行分別在7個縣區和市直召開了9次政銀企合作洽談會,累計為697家企業落實貸款意向資金691億元。三是認真分析我市貸款利率偏高的原因,協調有關銀行機構適當下調貸款利率,讓利於企業和社會。四是支持市銀監分局開展小企業貸款和常林集團19.7億元銀團貸款推進工作,支持農行、農發行開展新農村建設貸款業務,認真落實市政府與人民銀行濟南分行、民生銀行總行等簽署的戰略合作協議,為全市“兩型社會”建設、小企業發展和項目貸款提供了有力資金支持。20xx年,全市本外幣存款余額2123.6億元,較年初增加355.5億元,存款余額及新增分別居全省第7位和第6位;全市本外幣各項貸款余額1559.7億元,較年初增加298.9億元,貸款余額及新增均居全省第6位。

二、狠抓企業上市,直接融資工作實現了新突破。把加大企業上市融資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積極組織各類上市培訓推介活動,加強重點企業跟蹤服務,有力地推動了企業上市工作。一是積極抓好企業上市培育工作。5月初,對全市年凈利潤超過500萬元的重點骨幹企業和年凈利潤超過200萬元的科技創業型中小企業進行了調查統計,歸類劃分並篩選出了50個擬上市備選企業,為培育後備上市資源提供了基礎資料。二是努力營造良好上市環境。深入企業加強調研,充分了解企業在改制上市過程中的'政策需求,擬定了推動我市企業上市工作的政策規定;邀請省證監局黨委委員、局長助理趙洪軍做企業上市輔導報告,系統講解企業上市的重要意義、有關規定和具體要求,加深了企業對資本市場的認識;先後4次組織20多家企業參加了省金融辦組織的各類上市培訓活動,調動了企業上市的積極性。通過多種渠道,與中信萬通、國泰君安、中信建投、京緣投資、建銀投資、魯信高新投等知名證券公司、投資公司、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接洽交流,達成合作意向,為擬上市企業提供專業化服務。積極爭取上級部門支持,由分管市長帶隊先後六次到省金融辦、省證監局和中國證監會匯報工作,進一步密切了同上級部門的關系。三是建立擬上市企業定期溝通匯報制度。加強工作調度,及時掌握企業上市進展情況,幫助企業協調解決上市進程中的困難和問題。金正大於9月8日在深圳中小板掛牌,募集資金15億元,這是1999年以來我市境內上市的第一家企業。魯興鈦業、龍崗旅遊分別在天津股權交易所和美國紐約納斯達克交易所掛牌交易。宏藝科技上市申報材料已上報到中國證監會創業板發行部,目前正在根據反饋意見補充有關材料,史丹利上市材料已經中國證監會受理。力士德機械正在進行上市輔導,立晨物流正在篩選新的上市項目籌備再次上市申報,興盛礦業、羅欣葯業正在籌備異地二次上市,雷華塑料、新港集團正積極籌備境外上市。

三、強化發展理念,金融機構引進及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建設邁出較大步伐。牢固樹立金融產業化理念,不斷提高金融業自身發展的組織化程度,提升金融業在全市服務業發展中的支柱地位,增強金融業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引領帶動作用。一是切實加大金融機構引進力度。經過各方面的積極努力,今年以來,浦發銀行臨 沂 分行、招商銀行臨 沂 分行及萊商銀行平邑支行開業運營,華夏銀行、興業銀行在我市設立分支機構工作已經省銀監分局批准籌建。同信證券、金鵬期貨臨 沂 營業部相繼開業運營。二是大力發展農村新型金融機構。村鎮銀行建設實現突破。12月29日河東區齊商村鎮銀行開業,這是我市設立的第一家村鎮銀行,也是2008年以來全省開業運營的第6家村鎮銀行;中國銀行總行和新加坡淡馬錫公司在 沂 水縣設立村鎮銀行擬於明年初開業,其他縣區村鎮銀行建設工作正在扎實推進。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發展迅速。加大向上爭取力度,積極做好企業推選和材料上報審核工作,在省金融辦的關心支持下,全年新設立小額貸款公司11家,使全市小額貸款公司總數達到14家,居全省第3位;積極協調各銀行機構為小額貸款公司配套融資,加強業務監管,促進了小額貸款公司健康運營;20xx年開業的13家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金13.9億元,今年累計向社會發放貸款22.75億元,其中累計支持中小企業231家,個體工商戶296戶,“三農”業戶977戶,實現營業利潤945.2萬元,較好地發揮了小額貸款公司“小額、分散、及時”的優點,為“三農”和中小企業、個體經濟發展提供了有力的資金支持。三是大力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發展。支持臨商銀行戰略轉型提升,練好企業 “內功”,拓展發展空間。今年以來,寧波慈溪支行,郯城、臨沭、費縣、 沂 南支行及寧波北侖支行等相繼開業。按照臨 沂 市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銀行化改革發展規劃要求,積極推動費縣農合行組建農村商業銀行。四是加強金融調研工作。撰寫了《關於探索建立股權交易機構的匯報》、《關於全市金融支持商業地產發展情況》等有分量的調研報告,對服務領導決策、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等發揮了重要作用。

四、堅持統籌兼顧,保險擔保證券期貨業得到較快發展。召開了臨 沂 市保險業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新一屆協會領導集體,全面加強協會自身建設,進一步提高了執行能力和服務水平;扎實開展了“讓消費者滿意行動”活動,市保險協會與各保險公司簽訂了“讓消費者滿意行動”承諾書,增強了保險機構的服務意識和社會責任;組織了市人大視察保險業活動,展示了我市保險工作成就,提高了各級各部門和社會各界對保險工作的關注度;與市銀監分局、保險業協會制定下發了《關於加強銀保合作規范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通知》,對規范銀代市場發揮了積極作用;積極開展政策性涉農保險,小麥、玉米和能繁母豬入保工作進展順利,20xx年底,政策性涉農保險風險責任金額達到5.8億元。20xx年,全市各類保險機構54家(其中今年新開業4家),從業人員4.4萬人;全市各類保險機構全年累計實現保費收入76.3億元,同比增長38%,累計支付賠款和給付保險金預計15.3億元,為全市承擔各類風險責任金額逾7000億元。融資性擔保公司規范整頓工作扎實推進。按照省政府會議要求,專門召開了全市融資性擔保公司整頓會議,並按要求分批做好材料審核上報工作。目前已有市擔保公司、天誠、億盛、華瑞、鑫源、鼎力等6家公司通過了省金融辦重新確認,中聯、蘭田、莒南等公司材料已上報省金融辦等待審批。20xx年,全市開展業務的28家擔保機構擔保額達到76億元,比上年增加29.3億元,增長62.7%。證券業方面,全市證券公司營業部6家,新開戶數18326萬戶,全年累計交易額1536.2億元。期貨業方面,全市期貨公司營業部4家,全年交易283.8萬手,交易額1910.67億元,上交利稅76.08萬元。

五、加大工作力度,化解和處置不良貸款取得明顯成效。發揮部門職能作用,將化解企業不良貸款當作一件大事來抓。一是推動成立了金融資產處置服務有限公司,為金融機構不良貸款處置提供評估、拍賣、核銷“一條龍”服務,當年處置不良貸款萬元。二是將涉及不良貸款數量較大、金融機構較多的企業列為重點,與法院、銀監部門協調配合,充分利用貸款核銷、資產重組等手段提高處置效果,加大對重點企業不良貸款處置力度,建設銀行在平邑一中的債權問題已圓滿解決;雅美紡織、澳龍物流、羅湖房地產等重點企業不良貸款處置基本得到解決;歐亞達、中山漿紙、舜禾農工貿、正義紡織不良貸款處置工作正在積極推進。三是開拓思路,支持農信社通過利用土地、林權置換不良貸款等多種有效手段,加大不良貸款處置力度,全年置換不良貸款24.89億元。20xx年,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良貸款余額70.4億元,較年初減少30.5億元;不良貸款佔比4.5%,較年初下降3.23個百分點。

六、狠抓政策推動,全市金融業發展良好氛圍進一步形成。以落實《中共臨 沂 市委臨 沂 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的意見》(臨發〔2008〕28號)為總抓手,把優化生態環境、加強政府服務貫穿工作始終,積極協調各有關方面,推進信用環境、行政環境、司法環境、輿論環境等建設,營造良好的金融發展環境。一是制定了《臨 沂 市金融生態環境建設量化考核辦法》,對各縣區金融運行狀況、社會信用環境、政策支持環境、司法支持環境、域外金融機構貸款、金融機構綜合評價六個方面實行量化評分、全面考核,督促引導各縣區加大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在全市上下進一步形成重視金融工作、加快金融發展的良好氛圍。二是制定了《臨 沂 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臨 沂 市金融穩定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為維護全市金融穩定、確保全市金融安全提供了制度保障。三是制定了《關於金融支持臨 沂 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和《關於在河東區、平邑縣、 沂 水縣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意見》,在蘭山區和費縣開展了集體土地租賃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積極推動“三押一推”工作,動產抵押、股權質押、商標專用權質押和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取得了顯著成效。四是扎實開展了“金融知識進萬家·走進臨 沂 ”大型展覽活動,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主要領導和各縣區、各部門、社會各界4萬多人參觀了展覽,普及了金融知識,推介了金融產品,樹立了金融形象,收到了良好效果。五是加大司法維護金融債權力度,嚴厲打擊惡意逃廢銀行債務行為,依法維護金融債權安全。與市公安局、工商局、人民銀行、銀監分局等有關部門一起,積極開展打擊非法集資、非法金融活動,維護了全市金融穩定。六是加強與有關新聞媒體的合作,認真辦好人民網金融山東臨 沂 視窗欄目,為金融業發展創造了良好輿論氛圍。

七、加強自身建設,機關工作步入了規范化軌道。市金融辦作為年初新設立的政府工作部門,高度重視加強自身建設。一是深入開展創先爭優活動。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深入開展“五比”活動,比學習強素質、比團結凝力量、比作風樹形象、比干勁創佳績、比服務講奉獻,教育和引導全體幹部立足本職崗位,干一流工作,創一流佳績,在“五比”中“樹優質服務形象、當創先爭優先鋒”。二是建章立制。進一步建立健全了金融辦理論學習制度、廉政守則、黨組會議制度、財務收支管理工作規范等各項規章制度,促進了各項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實行分工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對重點工作落實時間進度和要求,定期調度和聽取匯報,取得了明顯成效。三是加強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制定了《20xx年落實黨風廉政責任制分工意見》,對年度工作進行了明確分工,切實做到了任務明確,責任到人;開展了廉政風險防範管理工作,制訂了《市金融辦廉政風險防範管理工作實施方案》,扎實開展風險點查找和風險等級確定等規定工作,並通過了市紀委派駐一組的檢查;認真做好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牽頭工作,召開了全市金融系統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座談會,促進了金融系統黨風廉政建設深入開展。四是充實人員。在組織、人事部門的支持下,公開考選了5名同志到市金融辦工作,進一步充實了人員,壯大了力量。五是切實抓好文明機關創建工作。按照創建要求,積極開展豐富多彩的活動,不斷加強機關領導班子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廉政建設,促進了各項業務工作開展。被市機關工委授予市直文明機關稱號。同時,指導督促各縣區加強金融辦機構建設,目前有5個縣區單獨設立了金融辦,其他10個縣區金融辦為政府辦公室內設機構或與其他部門合署辦公。

盡管全市金融業有了較快發展,但與先進市和發展要求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一是金融業總體規模偏小,發展水平偏低,主要體現在金融業佔GDP和服務業的比重較低,發展潛力大。二是由於中小企業多,重大項目少,既存在中小企業貸款難問題,也存在貸款缺乏大項目承載的問題。三是由於歷史遺留問題等,銀行金融機構不良貸款佔比較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工作開展。從金融辦自身幹部隊伍看,金融業發展日新月異,新型業態和創新工具不斷出現,新知識層出不窮,對幹部素質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以上這些,在今後的工作中要引起高度重視,認真加以解決。 ;

❹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有什麼規定

一、提高認識,准確把握「現金貸」業務開展原則

(一)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資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

(二)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禁止發放或撮合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統一折算為年化形式,各項貸款條件以及逾期處理等信息應在事前全面、公開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關風險。

(三)各類機構應當遵守「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誘致借款人過度舉債,陷入債務陷阱。應全面持續評估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償付能力、貸款用途等,審慎確定借款人適當性、綜合資金成本、貸款金額上限、貸款期限、貸款展期限制、「冷靜期」要求、貸款用途限定、還款方式等。

不得向無收入來源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單筆貸款的本息費債務總負擔應明確設定金額上限,貸款展期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

(四)各類機構應堅持審慎經營原則,全面考慮信用記錄缺失、多頭借款、欺詐等因素對貸款質量可能造成的影響,加強風險內控,謹慎使用「數據驅動」的風控模型,不得以各種方式隱匿不良資產。

(五)各類機構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均不得通過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催收貸款。

(六)各類機構應當加強客戶信息安全保護,不得以「大數據」為名竊取、濫用客戶隱私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泄露客戶信息。

二、統籌監管,開展對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

(一)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暫停新批設網路(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暫停新增批小額貸款公司跨省(區、市)開展小額貸款業務。已經批准籌建的,暫停批准開業。

小額貸款公司的批設部門應符合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對於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已批設機構,要重新核查業務資質。

(二)嚴格規范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停發放無特定場景依託、無指定用途的網路小額貸款,逐步壓縮存量業務,限期完成整改。應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借款人「以貸養貸」、「多頭借貸」等行為。禁止發放「校園貸」和「首付貸」。禁止發放貸款用於股票、期貨等投機經營。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建立持續有效的監管安排,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加強督導。

(三)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審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資或吸收公眾存款。禁止通過互聯網平台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及變相轉讓本公司的信貸資產。禁止通過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融入資金。以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名義融入的資金應與表內融資合並計算,合並後的融資總額與資本凈額的比例暫按當地現行比例規定執行,各地不得進一步放寬或變相放寬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的比例規定。

對於超比例規定的小額貸款公司,應制定壓縮規模計劃,限期內達到相關比例要求,由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監督執行。

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由各省(區、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具體負責。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制定並下發網路小額貸款風險專項整治的實施方案,進一步細化有關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應嚴格按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監管和風險管理要求,規范貸款發放活動。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助貸」業務應當回歸本源,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應要求並保證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或變相投資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的(類)證券化產品或其他產品。

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的規范整頓工作,由銀監會各地派出機構負責開展,各地整治辦配合。

四、持續推進,完善P2P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變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借貸業務;禁止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以及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

(二)不得將客戶的信息採集、甄別篩選、資信評估、開戶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資金參與P2P網路借貸。

(四)不得為在校學生、無還款來源或不具備還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貸撮合業務。不得提供「首付貸」、房地產場外配資等購房融資借貸撮合服務。不得提供無指定用途的借貸撮合業務。

各地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應當結合《關於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網貸整治辦函〔2017〕19號)要求,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現金貸」業務進行清理整頓。

五、分類處置,加大對各類違法違規機構處置力度

(一)各類機構違反前述規定開展業務的,由各監管部門按照情節輕重,採取暫停業務、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不予備案、取消業務資質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堅決取締;同時,視情由省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協助各類機構違法違規開展業務的網站、平台等,有關部門應叫停並依法追究責任。

(二)對於未經批准經營放貸業務的組織或個人,在銀監會指導下,各地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和取締;對於借機逃廢債、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頓工作的,加大處罰、打擊力度;涉嫌非法經營的,移送相關部門進行查處;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停止提供金融服務,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處置互聯網金融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等違法違規活動的,分別按照處置非法集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等工作機制予以查處。

(三)對涉嫌惡意欺詐和暴力催收等嚴重違法違規的機構,及時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切實防範風險,確保社會大局穩定。

六、抓好落實,注重長效,確保規范整頓工作效果

(一)各地應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牽頭,明確各類機構的整治主責任部門,摸清風險底數,制定整頓計劃,壓實轄內從業機構主體責任,全面深入開展清理整頓,抓緊建立屬地責任與跨區域協同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同時,做好應急預案,守住風險底線。

(二)各地應引導轄內相關機構充分利用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範借款人多頭借貸、過度借貸。各地應當引導借款人依法履行債務清償責任,建立失信信息公開、聯合懲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三)各地應開展風險警示教育,提高民眾識別不公平、欺詐性貸款活動和違法違規金融活動的能力,增強風險防範意識。

(四)各地應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充分利用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舉報平台等渠道,對提供違法違規活動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重罰,形成有效震懾。

(五)各地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開展規范整頓。對監管責任缺位和落實不力的,將嚴肅問責。

(六)各地應將整治計劃和月度工作進展(月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銀監會),並抄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

(4)協調金融部門開展小額貸款工作擴展閱讀

《貸款公司管理規定》第八條 設立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為實收貨幣資本,由投資人一次足額繳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五)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❺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管部門有哪些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管部門有省金融辦、市(地)、縣金融辦或相關機構、公安局、工商部門、銀監部門及人民銀行。
省政府授權省金融辦作為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牽頭組織實施試點工作,制定和完善試點工作的相關政策,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等重大事項進行審批等工作。各市(地)、縣(市、區)指定的一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督管理。
市、縣級主管部門負責依法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持續、動態的日常監管。市、縣級主管部門要建立多方聯動的協同監管機制,組織工商、公安、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檢查,重點防範和處置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高利貸等違法違規行為。

❻ 黑龍江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擬訂地方金融業發展規劃、法規草案和政策措施,研究金融形勢和金融發展重大問題,並提出建議。
(二)承擔防範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的責任。依法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協調配合有關部門打擊非法金融活動。擬訂防範和處置地方金融風險的政策措施,組織協調金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三)承擔依法監管小額貸款公司的責任。按規定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審批、關閉和監管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範和處置的具體辦法。
(四)負責聯系國家金融管理部門、金融機構及其駐我省分支機構,依法監督管理農村信用社、地方性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金融資本運作平台公司等地方性金融企業。
(五)引導、促進金融機構開展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創新,參與研究制定政府重大項目融資方案,負責銀企對接工作,負責融資服務體系建設工作。
(六)負責全省金融市場體系建設工作。擬訂全省金融業發展的總體布局規劃,指導省內各類金融功能區的建設,擬訂引進境內外金融機構的工作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地方金融資源整合重組工作。
(七)協調推進農村金融改革與發展,推動農村金融體系建設和產品與服務創新,協調涉農金融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增強金融強農惠農的能力。
(八)擬訂利用資本市場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協調推進企業上市工作,指導上市公司做好資本運營工作。按照分工參與風險投資、債券發行、股權投資等直接融資工作。擬訂保險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九)負責推進全省金融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推進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建設,參與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交換機制和信用獎懲機制,支持金融機構依法維護合法權益。
(十)承辦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❼ 共青團中央、中國農業銀行關於全面推進農村青年創業小額貸款工作的指導意見的保障措施

1.成立工作領導機構。共青團中央和中國農業銀行聯合成立農村青年創業小額貸款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總體組織和協調。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共青團中央農村青年工作部、中國農業銀行農戶金融部,負責具體組織工作和信貸管理工作。省、市、縣三級團組織和農業銀行要成立相應工作機構,原則上團委書記和農業銀行行長為當地項目領導小組組長,並指定專人負責該項工作,按照「分工負責、合作共贏」的原則開展工作。
2.建立溝通督導機制。省、市、縣三級團組織和農業銀行要層層建立月報制度,將工作開展情況單獨統計並報上級團組織和農業銀行。實行聯席會議制度,確保各項工作順利對接、穩步推進。建立健全工作督導機制,定期抽查和督導各地工作,及時發現並解決工作中的問題。
3.完善工作激勵機制。上級團組織和農業銀行要針對基層團組織和農業銀行開展工作的實際情況,採取切實有效的激勵措施,調動基層團組織和農業銀行的工作積極性。各級團組織和農業銀行要主動向地方政府匯報,爭取對農村青年創業小額貸款工作給予支持和激勵。
附件:共青團農村青年創業小額貸款工作流程圖(略)
共青團中央
中國農業銀行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❽ 青島市金融發展促進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優化金融發展環境,推動金融業健康發展,發揮金融服務經濟社會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金融發展工作堅持政府推動、政策引導、統籌規劃、合作開放、提升服務、防範風險的原則,建設區域性金融中心。第三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本地區金融發展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金融發展規劃應當包括金融發展的目標、任務、重點和保障措施等內容。第四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金融發展工作的領導。市、區(市)人民政府的金融工作部門具體負責金融發展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促指導。

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負責對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的監管。

市、區(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金融發展的相關工作。第二章金融業發展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政策,支持銀行、證券、期貨、保險、結算、金融控股公司等各類金融機構的發展,建立、完善金融機構體系。

支持設立、引進金融業法人機構、區域性管轄機構、總部直屬機構和一級分支機構。

支持成立金融產業投資基金、金融產業投資公司和金融控股集團。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措施,推動本地法人金融機構、金融組織的設立和發展,增強其競爭力和影響力。

對本地法人金融機構的設立、增加註冊資本、上市、到外地設立分支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或者獎勵。第七條市、區(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具體措施,支持、引導服務於藍色經濟、科技創新、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農村經濟、中小微型企業、外向型經濟的金融機構、金融組織的設立和發展。第八條鼓勵培育和引進各類財富管理機構,引導金融機構和金融組織開展高端金融業務,支持財富管理培訓基地建設和財富管理人才的培養。第九條鼓勵民間資本以入股方式參與金融機構、金融組織的設立、兼並重組和增資擴股。第十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發展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等金融組織。

市、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部門應當依法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變更、退出等申請資料進行審核輔導,並按照規定辦理相關事項、開展日常監管服務工作。

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法為小型微型企業、農戶、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融資服務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或者獎勵。第十一條在本市注冊的股權投資企業,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補助和稅收優惠政策。

引導股權投資者參與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場外交易市場交易。第十二條培育發展大宗商品現貨交易市場,建立完善電子交易平台,增強其資金結算功能。第十三條鼓勵金融機構、金融組織在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支持下開展金融創新,並在本市推廣金融創新成果。第十四條支持保險中介、資信評級、資產評估、金融咨詢、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與金融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發展,規范中介服務機構的執業行為。第三章金融服務促進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金融機構設立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建立專門考核指標體系,引導金融機構提高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的規模和比重。

建立小型微型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鼓勵金融機構向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貸款。第十六條設立中小微型企業融資擔保專項資金,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為中小微型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再擔保服務。

市、區(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主導設立主要為本轄區內中小微型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政策性擔保機構,並及時補充資本金,提高擔保能力。

鼓勵各類資本參與中小微型企業融資擔保體系建設,鼓勵中小微型企業依法、自願開展多種形式的互助性融資擔保。第十七條市、區(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金融組織完善面向小型微型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戶的財產抵押制度和貸款抵押物認定辦法。

知識產權、工商、土地、房產、海洋、林業等部門應當為小型微型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戶以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股權、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海域使用權、林權等設定擔保提供便利。

❾ 政府怎麼協調金融機構之間的關系

首先、要減少政府採取干預政策時獲得的收益。在中央政府層面:建議完善地方政府財權和事權相匹配的制度減少政府因財力不足而干預金融的情況,通過立法進一步明確中央和地方的關系,劃清中央與地方以及地方各級政府間的事權財權,做到財權與事權,權利與義務的對等;建議國家應允許條件較為成熟的地區,放行地方政府債券,為地方政府開辟合法的融資渠道,滿足基礎設施建設的龐大資金需求;建議解決我國司法獨立方面存在的問題,防止地方政府權力過大,責任不足造成的過度干預司法的行為,同時提高金融機構通過法律程序追回不良貸款的效率。金融機構方面:強化自身造血功能,完善內部控制及糾錯機制,提高抗干擾能力,確保系統規范、順暢和高效運轉。地方政府方面:改變官員政績考核機制,由原先的單一的以GDP增長為基礎的晉升激勵轉向對社會公正、民眾福利、環境保護等綜合指標考核的激勵機制,如將創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作為政府工作重點之一,列入政績考核指標。

其次、要減少不良貸款損失。在中央政府層面:應建設和完善以政府誠信為核心,面向企業、個人、覆蓋社會經濟生活各方面的社會誠信體系;應完善以投資擔保公司為主體的信用擔保體系。地方政府方面:要憑借天然公權力,藉助當地的公檢法體系,支持金融機構依法維護金融債權工作,加大對金融機構在債權保全、資產接收、資產處置等環節的政策支持,敦促有關部門簡化手續,減免稅率,積極支持金融機構盤活不良貸款,減輕其在追債過程中耗費的時間和人力成本;要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杜絕地方政府自身違規或變相提供擔保、幫助企業逃廢債務等行為。金融機構方面:應積極引入社會信用體系及定期維護,引入信息挖掘技術,擴大信貸徵信系統信用信息范圍和含量,進一步提升系統的信用預警作用,為銀行防範信貸風險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應積極探索小額貸款管理辦法;行業協會應定期組織信貸風險評價經驗交流,通過相互交流信貸發展過程中的問題和趨勢,從信貸全過程監控角度探討降低不良貸款率的方法。

再次、要減少政府在改善金融環境上的投資並提高通過金融生態環境給金融機構帶來的收益。值得注意的是,此處的減少並非指純粹的投資額度上的減少,而是「同時」,即改善金融環境應注重效率,由麥金農提出的金融抑制理論,緩解金融抑制的基礎是政府首先需要有穩定的財政能力,由於政府本身資金並不充裕,因此改善金融環境的資金並非越多越好,而應注重效率,因此地方政府需要:加強政府與金融機構間的溝通走訪,促進信息交換,改善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從而提高投資效率;政府應多引進金融咨詢服務業,了解如何有效率的改善金融生態環境,滿足金融機構的長期經營發展需求;改善金融環境,吸引轄區外金融資源進入轄區投資,促進金融集聚區的形成。金融機構方面:加大對地方政府中心工作和經濟工作的研究的投入,創新金融產品,提高金融服務效率;加強行業分類管理,防止同質化惡性競爭。

最後、提高地方政府以及金融機構均採取合作策略時獲得的超額收益。中央政府方面:應放寬地方金融准入控制權,調動地方政府發展金融的積極性,更好地滿足中小企業以及地方性金融機構的發展要求,從而形成良性互動。地方政府方面:提高政府行政運作透明度,完善市場公平競爭制度建設;強化政府的服務功能,通過調查了解當地優勢產業發展情況以及發展需求,有針對地推出相關政策,加強產業、研究所、高校、金融機構間的聯系,培育市場為主體的金融資本配置制度,從而提高信息披露程度和降低信息搜集成本;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共同培育符合我國經濟轉型產業結構調整的多元化金融市場,擴寬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渠道,減少地方政府改革壓力和成本,同時也讓民間資本有償承擔金融風險,從而建立起多元化的經濟結構相適應的金融組織結構。金融機構方面:積極主動支持地方經濟建設,創新重大項目的信貸方式和管理方法,實行跟蹤管理,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及時提供有效服務;提高金融企業經營狀況信息透明度,善於引用研究所、高校對當地產業和全國各地經濟發展研究成果,更好的契合當地產業、企業的需求,服務於當地實體經濟發展。

❿ 銀保監會: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嚴禁用於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

9月16日,銀保監會印發《關於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不得用於以下事項: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資;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用途。

通知指出,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准化融資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准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倍。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下調前述對外融資余額與凈資產比例的最高限額。

以下為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規范經營行為、防範化解風險,促進小額貸款公司行業規范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業務經營,提高服務能力

(一)改善金融服務。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法合規開展業務,提高對小微企業、農民、城鎮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點服務對象的服務水平,踐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二)堅守放貸主業。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主要經營放貸業務。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經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可依法開展發行債券、以本公司發放的貸款為基礎資產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股東借款等業務。

(三)適度對外融資。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准化融資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准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倍。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下調前述對外融資余額與凈資產比例的最高限額。

(四)堅持小額分散。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當遵循小額、分散的原則,根據借款人收入水平、總體負債、資產狀況、實際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使借款人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0%;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5%。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下調前述貸款余額最高限額。

(五)監控貸款用途。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貸款用途,並且按照合同約定監控貸款用途,貸款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不得用於以下事項: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資;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用途。

(六)注重服務當地。小額貸款公司原則上應當在公司住所所屬縣級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對於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經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同意,可以放寬經營區域限制,但不得超出公司住所所屬省級行政區域。經營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合理確定利率。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從貸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等,違規預先扣除的,應當按照扣除後的實際借款金額還款和計算利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降低貸款利率,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八)嚴守行為底線。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通過互聯網平台或者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本公司除不良信貸資產以外的其他信貸資產;發行或者代理銷售理財、信託計劃等資產管理產品;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行為。

二、改善經營管理,促進健康發展

(九)強化資金管理。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強化資金管理,對放貸資金(含自有資金及外部融入資金)實施專戶管理,所有資金必須進入放貸專戶方可放貸。放貸專戶需具備支撐小額貸款業務的出入金能力,應當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備,並按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定期提供放貸專戶運營報告和開戶銀行出具的放貸專戶資金流水明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限定放貸專戶數量。

(十)完善經營制度。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穩健經營原則制定符合本公司業務特點的經營制度,包含貸款「三查」、審貸分離、貸款風險分類制度等。貸款風險分類應當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後三類合稱不良貸款。

(十一)規范債務催收。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要求,規范債務催收程序和方式。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委託的第三方催收機構,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脅使用暴力,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侵犯人身自由,非法佔有被催收人的財產,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干擾他人正常生活,違規散布他人隱私等非法手段進行債務催收。

(十二)加強信息披露。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使借款人明確了解貸款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等內容。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債務到期前的合理時間內,告知借款人應當償還本金及利息的金額、時間、方式以及未到期償還的責任。

(十三)保管客戶信息。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妥善保管依法獲取的客戶信息,不得未經授權或者同意收集、存儲、使用客戶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者泄露客戶信息。

(十四)積極配合監管。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監管要求報送數據信息、經營報告、財務報告等資料;配合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提供有關情況和文件、資料,並如實就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三、加強監督管理,整頓行業秩序

(十五)明確監管責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對轄內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管和風險處置,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具體落實。除設立、終止等重大事項外,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委託地級、縣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開展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等部分監管工作。

(十六)完善准入管理。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按照現有規定,嚴格標准、規范流程,加強與市場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嚴把小額貸款公司准入關,對股東資信水平、入股資金來源、風險管控能力等加強審查,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同時,寓監管於服務、提高審核效率,為市場主體減負。

(十七)實施非現場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非現場監管,依法收集小額貸款公司財務報表、經營管理資料、審計報告等數據信息,定期向銀保監會報送監管數據信息;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活動及風險狀況進行監管分析和評估。

(十八)開展現場檢查。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現場檢查,採取進入小額貸款公司的辦公場所或者營業場所進行檢查,詢問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人員,查閱、復制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復制業務系統有關數據資料等措施,深入了解公司運營狀況,查清違法違規行為。

(十九)加大監管力度。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按照現有規定,暫停新增小額貸款公司從事網路小額貸款業務及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業務。對依照《關於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轉型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整治辦函〔2019〕83號)轉型的機構,要嚴格審查資質,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二十)建設監管隊伍。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提高監管專業化水平,按照監管要求和職責配備專職監管員,專職監管員的人數、能力應當與監管對象數量、業務規模相匹配。

(二十一)實施分類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評價制度,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規模、管理水平、合規情況、風險狀況等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管評級,並根據評級結果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分類監督管理。

(二十二)加大處罰力度。小額貸款公司違法違規經營,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依照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及未達到處罰標準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將其違法違規情況記入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信息庫並公布等監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查處。

(二十三)凈化行業環境。對「失聯」或者「空殼」公司,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協調市場監管等部門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勸導其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和業務范圍、自願注銷,或以其他方式引導其退出小額貸款公司行業。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公司,應當認定為「失聯」公司:無法取得聯系;在公司住所實地排查無法找到;雖然可以聯繫到公司工作人員,但其並不知情也不能聯繫到公司實際控制人;連續3個月未按監管要求報送數據信息。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公司,應當認定為「空殼」公司:近6個月無正當理由自行停業(未開展發放貸款等業務);近6個月無納稅記錄或「零申報」(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免稅的除外);近6個月無社保繳納記錄。

(二十四)開展風險處置。針對信用風險高企、資本及撥備嚴重不足、經營持續惡化等存在重大經營風險的小額貸款公司,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開展風險處置。

(二十五)依法市場退出。小額貸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並注銷,清算過程接受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督。針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小額貸款公司,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取消其小額貸款公司試點資格,並協調市場監管部門變更其名稱、業務范圍或者注銷。

四、加大支持力度,營造良好環境

(二十六)加強政策扶持。鼓勵各地通過風險補償、風險分擔、專項補貼等方式,引導和支持小額貸款公司加大對小微企業和「三農」等領域的信貸支持力度,降低貸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務。

(二十七)銀行合作支持。銀行可以與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開展合作,按照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提供融資。

(二十八)加強行業自律。中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等小額貸款公司行業自律組織應當積極發揮作用,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加大行業宣傳力度,維護行業合法權益,促進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本通知印發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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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協調金融部門開展小額貸款工作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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