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林權抵押貸款政策有什麼規定
林權抵押貸款條件如下:
1、只有辦了林權證,才能進行按樹林抵押貸款;
2、不被接受為抵押物的幾類情況: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林木;未辦妥出讓手續的劃撥森林資源資產;未經依法辦理林權登記而取得林權證的林木和林地使用權;單獨的幼林不能單獨抵押;
3、申請抵押的桉樹需要達到2年以上的種植期(對於受台風、冰災等特殊氣候影響較大,地處沿海地區和粵北山區種植的桉樹樹齡,原則上要達到3年(含)以上)。同時,按原先規定,個人需300畝以上的桉樹連片種植面積,才可以申請抵押。現在,廣東農行擬出台新貸款辦法,計劃將該面積標准下調為100畝以上;
4、抵押林木必須由具備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條件的機構進行評估,且貸款金額不超過評估價值的50%;
5、桉樹抵押貸款無需購買森林保險;
6、貸款用途:必須應用於林業生產,「包括林木種植、撫育、林木加工和收購等方面」,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該政策正在調整,未來用途可以更寬,期限更長);
7、抵押按樹林處置權:貸款後,由包括農行、林業部門在內三方簽名,才可能拿到砍伐證。林農私自處理抵押林木屬違法行為
Ⅱ 林業代款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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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指導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調動林業生產者的積極性,拓寬林業融資渠道η規范森體資源資產抵押貸款管理,防範金融風險,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國家林業局《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試行)、《貸款通則》、《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以下簡稱林權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或第三人依法有處分權的林木和部分林地陡用權作為抵押物向區域內農村信用社申請借款的行為。在抵押權延續期間,抵押人不得轉移對抵押林權的佔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抵押物。
第三條 本指導意見適用於借款人用林權作為抵押、第三人作為借款保證人並以第三人的林權作為抵押、擔保公司作為借款保證人並要求借款人以林權作為反擔保向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主要有以下四種貸款形式:
(一)林木抵押貸款。即林業生產者以其有處分權的林木所有權、部分林地使用權作為抵押,持林權證同所在地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其中:借款人為林權所有人、使用人和抵押人,農村信用社為貸款人和抵押權人);
(二)第三人擔保貸款。即第三人以其有處分權的林木所有權、部分林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為借款人提供擔保,向所在地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其中:第三人為林權所有人、使用人、擔保人和抵押人,農村信用社為貸款人和抵押權人);
(三)多人聯保貸款。即根據自願組合的原則,3人以上林業生產者以其有處分權的林木所有權、部分林地使用權作為抵押,互相聯合擔保,形成一個聯保小組,共同為聯保小組任一成員向所在地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農村信用社對聯保小組實行最高額授信,在最高授信限額內,聯保小組成員之間可結合自己的資金需求實際η靈活申請使用貸款(其中:每一方為林權所有人、使用人、擔保人和抵押人,農村信用社為貸款人和抵押權人);
(四)反擔保貸款。即由擔保公司向林業生產者提供擔保,同時擔保公司要求林業生產者以其林權抵押作為反擔保,向所在地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其中:借款人為林權所自人、使用人和抵押人,擔保公司為保證人和抵押權人,農村信同社為貸款人)。
以上貸款均可以買行最高額抵押(保證)貸款的方式l並且在最高授{言額度內實行「一次核定、余額控制、隨用隨貸、周轉使同」的貸款方式。除上述四種主要方式外,借款人還司採用企業、個人不動產抵押、存單質押等方式來獲得用於林業生產發展的資金。
第四條 除了本指導意見有不同規定外,其他的貸款條{午和相關管理應按照《貴州省′又村信用社貸·款管理基本操∫蘆規程》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貸款對象、用途及條件
第五條 貸款對象: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個體經營戶及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企業法人、事業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客戶,個體經營戶和個人統稱個人客戶)。
第六條 貸款用途:用於林業生產資金需要。
第七條 貸款條件:
(一)單位客戶
(1)在貸款人處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持人民銀行頒發的並經年檢合格的貸款卡;
(2)信譽較好,無不良記錄,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能力;
(3)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
(4)遵紀守法,股東和現任高級主管人員無重大不良記錄;
(5)達到貸款′、要求的信目等級;
(6)符合本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的擔保要求;
(7)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二)個人客戶
(1)在貸款人處開立個人銀行結算存款賬戶;
(2)遵紀守法,無不良記錄,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能力;
(3)達到貸款人要求的信用等級;
(4)符合本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的擔保要求;
(5)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借款人向農村信用社申請林權抵押貸款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單位客戶申請林權抵押貸款所需資料:
(l)借款申請書(在借款申請書要寫明「授權貸款人可通過徵信系統查詢借款人信用狀況」);
(2)縣級人民政府頒發的國家林業局制定的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書;
(3)有關部門出具的森林資源價值評估報告或當事人協議評估報告;
(4)營業執照復印件、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其他相關經營許可證明等;
(5)原則上提供林木資源保險單;
(6)本指導意見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二)個人客戶申請林權抵押貸款所需資料:
(l)借款申請書(在借款申請書要寫明「授權貸款人可通過徵信系統查詢借款人信用狀況」);
(2)縣級人民政府頒發的國家林業局制定的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書;
(3)有關部門出具的森體資源價值評估報告或當事人協議評估報告;
(4)借款人或財產共有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個體經營戶還要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及其他相關經營許可證明;
(5)林權證所有者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6)原則上提供林木資源保險單;
(7)本指導意見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九條 由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的,擔保公司須在貸款人處開立保證金存款專戶並按照借款人借款金額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比例由貸款人和擔保公司協商確定。在貸款未還清之前,擔保公司不得支取保證金。當借款人不能按期履行債務(債務范圍以《借款合同》有關約定為准),發生代償責任時,貸款人有權直接從保證金存款專戶扣收,具體事宜由貸款人與擔保公司在《保證貸款合同》中進行約定。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條 貸款額度:貸款的額度不超過貸款人認定的抵押物評估價值的50%。
第十一條 貸款期限:貸款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但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8年。
第十二條 賢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社有關利率政策執行。對於不同信用等級的借款人可實行差別利率政策,並對提供林木資源保險單的借款人給予利率優惠。
第四章 林權抵押的范圍及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有處分權的下列林僅可作為抵押:
(一)商品林區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權;
(二)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林地,並依法取得林權證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林地,並依法取得林權證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用來植樹造林,並依法取得林權證的林地使用權;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森林或林木資產抵押時,其林地使用權須同時抵押,但不得改變林地的屬性和用途。
第十四條 下列森林、體木和林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一)生態公益林;
(二)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三)未經依法辦理林權登記而取得林權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農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除外);
(四)屬於國防林、舀勝古跡、革審紀念地和自然|呆護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五)特種用途林中的母樹林、實驗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
(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體林地使用權;
(七)國家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以林權作抵押,抵押人應當向抵押權人出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發的林權證和載有擬抵押林權的沐地類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積、林種、樹種、林齡、蓄積等內容的相關資料供抵押權人審核。反擔保貸款抵押人應同時提供以上資料的復印件給貸款人。
第十六條 以集體所有的林權抵押的,義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以公司、企業所有的林權抵押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公司、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按章程的規定辦理;以共有的林權抵押的,抵押人應當事先徵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以國有單位林權作抵押的,須提供有權批准機關審批同意抵押的書面文件。
第十七條 林權抵押擔保的范圍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商定,並在抵押擔保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八條 林權抵押擔保的期限,由抵押雙方協商確定,屬於承包、轉包、出租的,最長不得超過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承包、轉包、出租年限的剩餘年限。
第十九條 抵押人轉讓、互換已抵押的林權,必須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反擔保貸款需同時經抵押權人和貸款丿、書面同意,否則不得轉讓、互換。抵押人應將轉讓、互換物及物屬的真實情況告知第三人。
第二十條 貸款人不承擔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產生的費用。
第五章 抵押物的評估和登記
第二十一條 抵押人應聘請具有林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和人員對擬作為抵押物的林權進行評估。林權評估應按照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林業部《關於發布〈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技術規范(試行)〉的通知》(國資辦發[1996] 59號)及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財企[2006]529號)的相關規定辦理。
貸款人和林權登記部門應對抵押人聘請的林權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進行資質審核。
第二十二條 因客觀條件所限,抵押人暫不具備聘請具有林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和人員評估的,貸款人應嚴格控制抵押率,保證貸款安全。抵押人和貸款人根據市場原則且不違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協商確定抵押物價值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予以認定登記。
第二十三條 抵押林權的登記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具體事宜按照國家林業局《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在辦理林權抵押貸款過程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林權證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確認,不得對已抵押林權重復辦理抵押登記,並確保在林權抵押貸款期間不予辦理林木所有權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 抵押合同項下的貸款全部還清後,抵押人在15個工作日內,持還款證明,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六章 抵押物保險
第二十六條 林權抵押貸款當事人約定對森林資源資產投保的,投保的費用應由抵押人支付,並明確在抵押期間,抵押權人為保險單的第一受益人且保險單移送抵押權人保管。
第七章 抵押物監管及處置
第二十七條 已抵押的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由抵押登記部門與抵押權人共同實施監管。已抵押的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由借款人、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經協商訂立監管協議共同實施監管,訂立的監管協議報抵押登記機關備案,抵押登記機關監督監管協議的執行。
國有森林咨源資產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屬國家和國有單位的資產;其他為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
第二十八條 抵押人在抵押期間應確保已抵押林權的安全與完好。抵押權人有權按照抵押合同的約定監督、檢查已抵押林權的經營和管理情況。
第二十九條 對已經辦理抵押登記的林權,其森林、林木的採伐必須經抵押權人和貸款人簽章同意。未經抵押權人和貸款人書面同意,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
第三十條 抵押人在林權抵押期內不得對抵押林木進行採伐,確需採伐的,須經貸款人和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且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林木採伐許可證後,可以進行採伐,但依法採伐林木所得收入須優先償還貸款人貸款本患、或擔保公司代償部分。
第三十一條 本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的四種主要形式的借款人無力以貨幣資金償還到期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處置抵押物或要求擔保人給予清償。若貸款人或抵押權人要求以採伐方式處置抵押物的,應持借款合同、抵押貸款合同、保證合同、借款借據及債務償還及代償情況,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採伐申請、縣級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內優先安排採伐指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為實現抵押權益辦理必要的法律手續。
第三十二條 林權處置可以採取以下途徑:
(一)折價。貸款人或抵押權人經與抵押人協商同意,將抵押的林權按市場價格摺合成價款直接抵償債務;
(二)拍賣。貸款人或抵押權人經與抵押人協商同意,通過市場竟價的方式,將已抵押的林權轉讓給最高應價者,所得價款用於償還貸款本息;
(三)變賣。貸款人或抵押權人經與借款人協商同意,將已抵押的林權以一般的買賣方式出讓給他人。其價格由貸款人或抵押權人、借款人、受讓人三方協商確定。所得價款由貸款人或抵押權人優先受償。
第三十三條 當貸款人或抵押權人與借款人不能通過協商處置抵押的林權、貸款人或抵押權人可依法進行處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 ̄管部門接到貸款人或抵押權人對抵押物進行保全管理的書面通知後,應給予積極配合,在貸款人或抵押權人債務未清償之前,不得受理抵押物任何形式的處置申請。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指導意見由貴州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貴州省林業廳責解釋、修訂。
第三十五條 各縣(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村合作銀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指導意見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並報各自上級部門各案。
第三十六條 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Ⅲ 有誰知道中央政治局(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2008)10號文件全部內容的告訴下~~謝謝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
(2008年6月8日)
新中國成立後,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集體林業建設取得了較大成效,對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建設作出了重要貢獻。集體林權制度雖經數次變革,但產權不明晰、經營主體不落實、經營機制不靈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問題仍普遍存在,制約了林業的發展。為進一步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發展現代林業,增加農民收入,建設生態文明,現就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
(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必然要求。集體林地是國家重要的土地資源,是林業重要的生產要素,是農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實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把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落實到農戶,確立農民的經營主體地位,是將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從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對農村土地經營制度的豐富和完善,必將進一步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
(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促進農民就業增收的戰略舉措。林業產業鏈條長,市場需求大,就業空間廣。實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讓農民獲得重要的生產資料,激發農民發展林業生產經營的積極性,有利於促進農民特別是山區農民脫貧致富,破解「三農」問題,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三)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建設生態文明的重要內容。建設生態文明、維護生態安全是林業發展的首要任務。實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建立責權利明晰的林業經營制度,有利於調動廣大農民造林育林的積極性和愛林護林的自覺性,增加森林數量,提升森林質量,增強森林生態功能和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繁榮生態文化,促進人與自然和諧,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四)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推進現代林業發展的強大動力。林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公益事業和基礎產業。實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培育林業發展的市場主體,發揮市場在林業生產要素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有利於發揮林業的生態、經濟、社會和文化等多種功能,滿足社會對林業的多樣化需求,促進現代林業發展。
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五)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實施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戰略,不斷創新集體林業經營的體制機制,依法明晰產權、放活經營、規范流轉、減輕稅費,進一步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促進傳統林業向現代林業轉變,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六)基本原則。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確保農民平等享有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堅持統籌兼顧各方利益,確保農民得實惠、生態受保護;堅持尊重農民意願,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堅持依法辦事,確保改革規范有序;堅持分類指導,確保改革符合實際。
(七)總體目標。用5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明晰產權、承包到戶的改革任務。在此基礎上,通過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務,規范管理,逐步形成集體林業的良性發展機制,實現資源增長、農民增收、生態良好、林區和諧的目標。
三、明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
(八)明晰產權。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依法將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通過家庭承包方式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確立農民作為林地承包經營權人的主體地位。對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林地,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可以通過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實產權。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保留少量的集體林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實行民主經營管理。
林地的承包期為70年。承包期屆滿,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已經承包到戶或流轉的集體林地,符合法律規定、承包或流轉合同規范的,要予以維護;承包或流轉合同不規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依法糾正。對權屬有爭議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調處,糾紛解決後再落實經營主體。自留山由農戶長期無償使用,不得強行收回,不得隨意調整。承包方案必須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
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河道湖泊等管理機構和國有林(農)場、墾殖場等單位經營管理的集體林地、林木,要明晰權屬關系,依法維護經營管理區的穩定和林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九)勘界發證。明確承包關系後,要依法進行實地勘界、登記,核發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做到林權登記內容齊全規范,數據准確無誤,圖、表、冊一致,人、地、證相符。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明確專門的林權管理機構,承辦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林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檔案管理、流轉管理、林地承包爭議仲裁、林權糾紛調處等工作。
(十)放活經營權。實行商品林、公益林分類經營管理。依法把立地條件好、採伐和經營利用不會對生態平衡和生物多樣性造成危害區域的森林和林木,劃定為商品林;把生態區位重要或生態脆弱區域的森林和林木,劃定為公益林。對商品林,農民可依法自主決定經營方向和經營模式,生產的木材自主銷售。對公益林,在不破壞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資源,開發林下種養業,利用森林景觀發展森林旅遊業等。
(十一)落實處置權。在不改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依法對擁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進行轉包、出租、轉讓、入股、抵押或作為出資、合作條件,對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開發利用。
(十二)保障收益權。農戶承包經營林地的收益,歸農戶所有。徵收集體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額支付林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林木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林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經政府劃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農戶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要落實到戶;未承包到農戶的,要確定管護主體,明確管護責任,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要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嚴格禁止亂收費、亂攤派。
(十三)落實責任。承包集體林地,要簽訂書面承包合同,合同中要明確規定並落實承包方、發包方的造林育林、保護管理、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等責任,促進森林資源可持續經營。基層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承包合同的規范化管理。
四、完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十四)完善林木採伐管理機制。編制森林經營方案,改革商品林採伐限額管理,實行林木採伐審批公示制度,簡化審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務。嚴格控制公益林採伐,依法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合理控制採伐方式和強度。
(十五)規范林地、林木流轉。在依法、自願、有償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可採取多種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流轉後不得改變林地用途。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的流轉,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提前公示,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收益應納入農村集體財務管理,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分配和公益事業。
加快林地、林木流轉制度建設,建立健全產權交易平台,加強流轉管理,依法規范流轉,保障公平交易,防止農民失山失地。加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師制度和評估制度,規范評估行為,維護交易各方合法權益。
(十六)建立支持集體林業發展的公共財政制度。各級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多渠道籌集公益林補償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財政對森林生態效益的補償標准。建立造林、撫育、保護、管理投入補貼制度,對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林木良種、沼氣建設給予補貼,對森林撫育、木本糧油、生物質能源林、珍貴樹種及大徑材培育給予扶持。改革育林基金管理辦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徵收比例,規范用途,各級政府要將林業部門行政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以及林業行政執法體系等方面的基礎設施建設要納入各級政府基本建設規劃,林區的交通、供水、供電、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要依法納入相關行業的發展規劃,特別是要加大對偏遠山區、沙區和少數民族地區林業基礎設施的投入。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經費,主要由地方財政承擔,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對財政困難的縣鄉,中央和省級財政要加大轉移支付力度。
(十七)推進林業投融資改革。金融機構要開發適合林業特點的信貸產品,拓寬林業融資渠道。加大林業信貸投放,完善林業貸款財政貼息政策,大力發展對林業的小額貸款。完善林業信貸擔保方式,健全林權抵押貸款制度。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險制度,提高農戶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妥善處理農村林業債務。
(十八)加強林業社會化服務。扶持發展林業專業合作組織,培育一批輻射面廣、帶動力強的龍頭企業,促進林業規模化、標准化、集約化經營。發展林業專業協會,充分發揮政策咨詢、信息服務、科技推廣、行業自律等作用。引導和規范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森林經營方案編制等中介服務健康發展。
五、加強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組織領導
(十九)高度重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各級黨委、政府要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作為一件大事來抓,擺上重要位置,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因勢利導,確保改革扎實推進。要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層層落實領導責任。建立縣(市)直接領導、鄉鎮組織實施、村組具體操作、部門搞好服務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的作用。改革方案的制定要依照法律、尊重民意、因地制宜,改革的內容和具體操作程序要公開、公平、公正。在堅持改革基本原則的前提下,鼓勵各地積極探索,確保改革符合實際、取得實效。要加強對領導幹部、林改工作人員包括農村基層幹部的培訓,強化調度、統計、檢查、督導和檔案管理工作。要嚴肅工作紀律,黨員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決不允許借改革之機,為本人和親友謀取私利。要健全糾紛調處工作機制,妥善解決林權糾紛,及時化解矛盾,維護農村穩定。
(二十)切實加強和改進林業管理。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適應改革新形勢,進一步轉變職能,加強林業宏觀管理、公共服務、行政執法和監督。要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加強工作指導,改進服務方式。推行林業綜合行政執法,嚴厲打擊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行為。要加強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等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健全政府主導、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防病蟲害、防亂砍濫伐的工作機制。建立科技推廣激勵機制,加大培訓力度,實施林業科技入戶工程。加強基層林業工作機構建設,鄉鎮林業工作站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
(二十一)努力形成各方面支持改革的合力。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積極參與改革,主動支持改革。各群眾團體和社會組織要發揮各自作用,為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貢獻力量。加強輿論宣傳,努力營造有利於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社會氛圍。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農村生產關系的重大變革,事關全局、影響深遠。我們要緊密團結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周圍,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解放思想,堅定信心,開拓進取,扎實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為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作出新的貢獻。
Ⅳ 林權抵押登記管理辦法 是什麼時候頒布的
2013年7月5日,中國銀監會 國家林業局《關於林權抵押貸款的實施意見》(銀監發〔2013〕32號)。另外,有的省還頒布了實行辦法。
Ⅳ 林權證貸款
貸款條件
1.只有辦了林權證,才能進行按樹林抵押貸款。
2.不被接受為抵押物的幾類情況: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林木;未辦妥出讓手續的劃撥森林資源資產;未經依法辦理林權登記而取得林權證的林木和林地使用權;單獨的幼林不能單獨抵押;
3.申請抵押的桉樹需要達到2年以上的種植期(對於受台風、冰災等特殊氣候影響較大,地處沿海地區和粵北山區種植的桉樹樹齡,原則上要達到3年(含)以上)。同時,按原先規定,個人需300畝以上的桉樹連片種植面積,才可以申請抵押。現在,廣東農行擬出台新貸款辦法,計劃將該面積標准下調為100畝以上。
4.抵押林木必須由具備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條件的機構進行評估,且貸款金額不超過評估價值的50%。
5.桉樹抵押貸款無需購買森林保險。
6.貸款用途:必須應用於林業生產,「包括林木種植、撫育、林木加工和收購等方面」,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該政策正在調整,未來用途可以更寬,期限更長)。
7.抵押按樹林處置權:貸款後,由包括農行、林業部門在內三方簽名,才可能拿到砍伐證。林農私自處理抵押林木屬違法行為。
貸款利率
2009年5月,由人行等五部門聯合出台的《關於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對貸款利率作了明確規定:「對於符合貸款條件的林權抵押貸款,其利率一般應低於信用貸款利率;對小額信用貸款、農戶聯保貸款等小額林農貸款業務,借款人實際承擔的利率負擔原則上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的1.3倍。」
桉樹抵押貸款利率相對優惠。同時,兩種對象將能取得更為優惠的利率:與農行長期合作的林業龍頭企業和種植規模較大的林農。至於小額貸款,有購買森林保險者利率更低。一般來說,以100萬為例,一般年利率(一年期)在5%-6%之間
Ⅵ 2015年吉林省林業廳下發國有林場職工工資待遇相關文件
吉林省林業廳辦公室
同志們:
本月初,國家林業局在北京召開了全國林業廳局長會議,按照國家林業局的安排部署,經請示省政府同意,廳長辦公會決定召開今天的會議。這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全國林業廳局長會議以及省委十屆三次全會和全省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總結成績,分析形勢,研究部署2014年林業改革發展任務。忠誠副省長對這次會議高度重視,會前專題聽取了會議情況匯報,並就今年林業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剛才,德友同志已經作了全文傳達。我們一定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全面抓好貫徹落實。下面,根據忠誠省長指示精神和廳長辦公會議討論的意見,我講四個問題。
一、關於2013年林業工作回顧
2013年,對林業來講是極為重要的一年。國家生態文明戰略的實施,前所未有地提升了林業生態建設地位,接連不斷有利於林業發展的設想和舉措令人鼓舞,催人奮進。抓住機遇、乘勢而上已成為林業人的共識。在這一年裡,全省林業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勇於擔當生態文明建設賦予林業的重大使命,始終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把林業放在全省經濟社會整體格局中來謀劃部署,圍繞綠色發展,謀劃提出的東部長白山生態修復、西部綠色生態屏障建設、重要濕地核心區生態移民、地方國有林場改革等事關林業長遠發展的重大舉措均納入了省委、省政府的總體工作之中,這必將有力推動林業的快速發展。始終堅持生態為本,民生為先,突出重點生態工程建設,扎實開展第二個十年綠美規劃,積極推動林區轉型發展,順應林區群眾的期待,千方百計增加林農收入,努力改善職工生產生活條件,加快平安林區建設,林業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績。
一是生態建設亮點紛呈。針對生態建設重點和難點問題,先後組織召開了全省林地清收工作會議、濕地保護工作會議和綠化苗木培育管理工作會議,有力地推動了生態建設各項工作的展開。扎實開展造林綠化,超額完成了各項造林任務,全年完成造(育)林總量208.7萬畝,1647.7公里,義務植樹3896完成森林撫育334.4萬畝;綠化村屯2091個,完成公路、鐵路、河流綠化萬株;城市、縣城新增綠地面積1.4萬畝。提出的實施五
項綠化美化提升工程的建議,得到了省政府的肯定。濕地保護工作不斷加強,為向海、莫莫格、牛心套保等重要濕地補水5
億多立方米,加之嫩江、洮兒河局部洪水的補充作用,使西部濕地面積恢復增加,大安嫩江灣和梅河口15.8萬公頃;莫莫格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晉升為國際重要濕地
磨盤湖國家級濕地公園通過了國家林業局的驗收。荒漠化治理示範基地建設取得新成效,完成沙化土地治理面積4.4萬公頃,超出計劃1.2萬公頃。
二是產業發展提速增效。堅持行政推動與市場調節有機結合,加快林業產業轉型升級。協調落實產業發展專項資金3600萬元,圍繞林區綠色富民產業、中1859萬元,項目貸款61966小企業、林下經濟,扶持林業產業項目83個;充分利用國家林業貼息貸款政策,對林業龍頭企業改擴建、林場(苗圃)發展多種經營、森林生態旅遊等27個項目進行扶持,落實國家財政貼息資金萬元。瞄準綠化苗木市場需求,積極引導林業企業在規范管理的前提下,發展綠化大苗產業,實現由砍樹向看樹轉變,下撥了以補代獎資金 500萬元。積極組織企業參加各類博覽會、交易會,建立了吉林省長白山特色產品電子商務平台,發布了大量企業和商品信息,促進了林產品產銷銜接,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2013年全省林業產業總產值達到1350億元,同比增長17%。
三是林業改革穩步推進。
注重從頂層設計角度深化集體林權制度配套改革,與吉林銀監局聯合下發了《吉林省林權抵押貸款的實施意見》,林權抵押貸款工作取得了實質性進展,全省已累計發放林權抵押貸款5.37
億元。加強林改管理服務機構建設,經協調省編辦同意,在市、縣林業站加掛了林業改革管理中心牌子,並調整充實了人員;全省林權管理服務機構已達到23個,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達到567個。爭取中央和省財政資金1200萬元,啟動了森林保險試點工作。認真開展地方國有林場改革調研,
多次就解決職工養老保險等問題向省委、省政府匯報,地方國有林場改革工作被納入了省政府2014年重點工作計劃。積極探索國有林區改革,在廣泛調研、摸清底數、深入研究的基礎上,向省政府和國家林業局提出了將我省國有林區納入國家停伐試點的建議,省政府非常贊同,並以正式文件向國務院提出了試點申請。
四是森林資源管護進一步強化。注重應急處置能力建設,成功舉辦了「吉林省9·27警地聯合撲火演練」,進一步提高了森林防火能力。追加1600萬元投資加強長白山核心區、中俄邊境敏感區的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和裝備水平。協調省編辦為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新增編制9個,森林防火工作實現了連續33年無重大森林火災目標。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成效顯著,得到了國家林業局的充分肯定。林地清收還林工作全面啟動,與各縣(市、區
Ⅶ 林齡9年能否抵押貸款
你好,不太明白您的問題,麻煩描述清楚方便為您解答哦。
Ⅷ 林權證抵押貸款政策
法律分析
對於問題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業務,可以接受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擁有的林權作抵押擔保發放貸款。可抵押林權具體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及相應林地使用權;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國家規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和林地使用權。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應接受無法處置變現的林權作為抵押財產,包括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農田和牧場防護林、護岸林、護路林等防護林所有權、使用權及相應的林地使用權,以及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等特種用途林所有權、使用權及相應的林地使用權。
行動建議
無
相關法律法規
您可以參考《中國銀監會 國家林業局關於林權抵押貸款的實施意見》
Ⅸ 林權流轉的調研報告
河北省林權流轉調研報告
為貫徹落實中央10號文件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冀發[2009]20號)精神,深入調查研究林權流轉情況,進一步規范林權流轉行為,維護林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我們組織在全省范圍內開展了一次林權流轉情況專題調研,現將主要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省林權流轉發展歷程
上世紀80年代,國家實行改革開放政策和農村土地聯產承包責任制,我省山區大部分劃分了自留山、責任山,農民在承包的自留山、責任山上植樹造林,個別地方出現了林業承包大戶;平原地區部分農民在承包的土地上種植經濟林和速生豐產林,有的地方把集體所有的果園承包給農民經營,以承包制為主要經營形式的林權流轉得到迅速發展。從1986年開始,隨著林業建設轉向工程造林以及人們對農產品的需求日益增加,一部分有經濟實力的農民開始購買或承包集體所有的「四荒」地,特別是1990年前後,由於果品價格較高,政府對拍賣、承包「四荒」地出台了一系列優惠政策,大力發展經濟林成為當時林業生產的主流,聯戶、大戶紛紛承包「四荒」地種樹栽果,以拍賣制、大戶承包發展經濟林為標志的林權流轉得到較快發展。2006年,以「明晰產權」為核心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在我省全面展開,通過「均山」、「均利」、「均股」等形式把林權落實到農戶或村民小組,以家庭承包、大戶承包、股份制為主要經營形式的林權流轉步入快速發展新時期。據統計到目前為止,林改後全省林權流轉已達12250宗,面積197.2萬畝,涉及金額7.6億元。
二、我省林權流轉的主要形式及特點
(一)承包
承包在我省治理「四荒」地和經濟林建設過程中應用最為廣泛,也是目前我省林權流轉的主要形式。它主要指承包經營者承包集體荒山、荒地或個人自留山、責任山等進行造林和管護經營,承包期一般為30—50年,有的延長至70年,承包者除每年交納承包費外,收益全部歸個人。按承包者的性質分為家庭承包、大戶承包、聯戶承包、單位承包及單位加農戶聯合承包等形式,承包方有的是自然人,也有的是農戶、法人單位或合夥組織。這種流轉方式一般出現在大面積的宜林荒地和較長段的渠、堤、路的承包中。沙河市花木村李廣田承包沙地、荒山3000畝,先後投資200多萬元,種植蘋果、板栗、間種葯材並辦養殖場,目前,每年純收入達10萬元。內邱縣公路管理站與內邱縣南賽村簽訂了50年合同,承包荒山5000畝。7年來,共投資700萬元,種植板栗、日本甜柿、核桃、中華壽桃、杏等經濟林30萬株,嫁接冬棗25萬株。在承包山內養生態雞3000隻,養魚4萬尾。現生產的「鵲山」牌笨雞蛋已注冊商標上市,頗受歡迎。
(二)拍賣
拍賣就是將集體所有的林地、林木,按面積或長度通過公開招標競爭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內一次性作價賣給購買者,並簽訂買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購買者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治理和開發,自主經營和管理,享有林木所有權、產品處置權和收益分配權,在購買期限內允許轉讓、轉租和繼承。拍賣制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比較受群眾的歡迎。且這種形式轉讓,一般成交價都高於底價,有利於最大限度地實現集體森林資源資產的價值。臨城縣現有6個省級單位,8個市級單位,26個縣直單位、廠礦企業組建了30多個綠色實體,通過拍賣形式購買荒山,已高標准造林15萬畝。青龍縣肖營子鎮下打虎店村在林改工作中,將村集體的901畝荒山招標拍賣給了36戶農戶,使用許可權70年,村集體收取承包金16萬元,全部用於生態文明村建設,全村群眾每人減少了200元的公益項目集資。
(三)抵押
抵押是指林權權利人在不轉移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情況下,將所有權或使用權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其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依法處分該所有權或使用權,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使所有權或使用權主體發生變更。林權抵押貸款使林權所有者手中的「死資本」變為活資金,可以幫助解決農民生產需用資金。從目前全省的實際來看,抵押是開展最廣泛、最活躍、最受農民歡迎的流轉方式。各方面也非常支持林權抵押貸款,我省相繼出台了《河北省農村信用社林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和《關於推進林權抵押貸款的指導意見》,廊坊市也出台了《關於加強林權抵押貸款工作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全省累計抵押林地22.2萬畝,貸款金額3.1億元。張家口僅涿鹿、赤城兩縣林權抵押貸款金額就接近7000萬元,全省有13個縣抵押貸款金額超過1000萬。
(四)股份合作
股份合作是在林業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借鑒企業管理制度的成功經驗而探索和發展起來的一種新的經營形式,一般以企業的形式存在,林權權利人以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作為出資作價入股。股份合作制林業多是在實踐中自發形成的,具體操作方法由權益各方商談制定,做法千差萬別,主要有國有企事業單位與集體和林業承包大戶、公司與公司或公司與外商等股份制合作形式。臨城縣「綠嶺果業有限公司」由原縣電信局職工入股48股,籌集資金400多萬元,承包荒山4000畝,上種核桃、下種牧草、中養柴雞,立體開發,建設生態型、高科技附加值的高效林果園區,近幾年每年純收入100多萬元。同時,公司成立了董事會、監事會,完全按現代化企業的要求進行。
(五)租賃
租賃是指由投資者給林權所有單位或者個人支付林地使用費或者森林資源使用費,一年一付或者幾年一付,租金多少不等,租賃期限一般為30-50年,租賃期間,林木,林地所有權不變。承租方在擁有一定時期的林地使用權或林木所有權,並在林業部門統一規劃的基礎上自主經營管理,收益全部歸承租人。張家口市容辰經貿實業公司在懷來縣小南辛堡鄉小七營村租賃荒地1800畝,投資開發葡萄基地,與村集體簽訂了租賃合同並進行了公證,現已投入資金2000萬元,種植葡萄60萬株,建成年產400萬噸的葡萄酒廠,形成了一座集葡萄種植、釀酒、營銷與觀光為一體的現代化生態庄園,同時為鄉、村500多名群眾提供了就業機會,帶動了周邊葡萄種植業向優質、高效規模化發展。
(六)其他形式
在調研中了解到,林權流轉還有村投戶管、企業+農戶、轉包和個人經營、國家補助等多種形式。特別是企業+農戶經營形式,即「商品訂單林業」或「合同訂單林業」,是平原地區營造商品林和經濟林的一種發展趨勢,也是用合同的形式保護雙方利益,促進林業集約經營、科學管理的有效形式。曲周縣河北賽博板業有限公司與農民簽訂速生豐產林建設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與義務,公司提供一定比例的苗木款(1/2-1/3),並以不低於市場的保護價格收購合格木材。農民負責栽植和管護,苗木款有銷售產品結算時由企業扣除。
三、林權流轉的重要意義
(一)增加林業融資渠道
通過林權流轉,落實了森林經營主體,調動了社會投資林業建設的積極性。農民不僅可以自己發展林業,還可以把自己的林地通過轉讓、承包、出租等多種形式流轉出去,讓更有經濟能力和技術水平的其他力量經營管理林業生產。林權流轉後的投資主體既有農民,也有城鎮居民、企事業單位職工、私營業主等,甚至還有企事業單位和外資。大量的社會資金流向林業開發,形成了國家、集體、個人一起上的局面,為林業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2007年-2009年,涉縣非公有製造林面積完成8.3萬畝,還發展了三利、三珍、黃金龍等涉林非公有制龍頭企業,非公有制經濟已直接參與到育苗、造林、林地經濟、林產品加工和森林經營等多個領域,為涉縣林業產業經濟發展注入了新的生機和活力。
(二)促進農民增收致富
通過林地使用權流轉,農民真正做到對林地的大力投入、精心管護、合理採伐,增加了收入。2009年赤城縣農民林業總收入2.5億元,是過去的6.6倍。另外,林權流轉還可以盤活林地和「四荒」地資源,實現了林業增效、農民增收。村集體將本村的林地、「四荒」地等資源流轉出去,農民一方面可以分得租金收入,還可以繼續在林下間種或者參加造林獲得勞務費,可謂一舉多得。易縣縣西陵鎮太平峪村民趙秋生,以6萬元30年的費用承包100畝荒山,栽植磨盤柿、刺槐等,並在林下間種葯材,每年葯材的收入就有幾千元,磨盤柿5年後可以收獲賣錢,收回投資獲得收益不是問題。
(三)提高林業管理水平
林業生產周期相對較長,過去不少地方由於林地產權主體不明,責、權、利脫節,缺乏有效的利益驅動機制,致使林業管理粗放,效益低下,資源浪費。林權流轉後,由於產權清晰,責、權、利統一,經營者的積極性大大提高,經濟效益顯著提升。贊皇縣的許多群眾經常到林業部門咨詢林果技術及發展林下產業的政策、信息等,全縣果農的管理水平和市場化意識明顯提高,2009年,全縣43萬畝果園實現了綠色無公害生產,優質果品率達到了85%以上。林農在發展林業產業上,由過去的「不敢投入」轉變為「捨得投入」,而且大力發展林下產業、木材加工、果品、葯材、森林旅遊等項目,不但增加了自身的收入,也有利於促進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2007年以來,涉縣發展經濟林面積1.5萬畝,栽植核桃、花椒128萬株,栽植散生果樹500餘萬株,發展林下中草葯種植面積2.6萬畝,散養柴雞20萬只,並發展了東山村的「農家樂」、井店鎮三街村的「採摘園」和遼城鄉西溝村的「觀光園」等一批特色生態游項目。
四、當前林權流轉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林權流轉制度不健全。在林權流轉中,雖然各地探索了「作價承包」、「買賣山林」等做法,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對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進行流轉,但缺乏操作性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作支撐,導致林權流轉尚處於自發階段。雖然《土地承包法》、《森林法》、《中共中央關於做好農戶承包地使用權流轉工作的通知》、《國家林業局關於切實加強集體林權流轉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政策對林權流轉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都沒有配套的實施細則,具體操作上,各地依然還是「摸著石頭過河」,流轉規模小、流轉程序不規范。
(二)林權流轉服務平台建設不完善。目前我省有23個縣(市)建立了林權流轉服務中心,為林權流轉、林權抵押貸款等提供服務,但還遠遠不能滿足林權流轉的需要。一些林業重點縣及林權流轉需求較大的地區還沒有建立林權流轉服務中心,制約了林權的流轉。全省范圍內,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體系尚未建立,缺少有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同時,國家關於評估機構、人員資質的現行規定與實際工作需要脫節。在已經開展的林權流轉中實施的資產評估,多為有各方代表參加的合議性的評估,雖具有一定的公開性和合理性,但缺乏法定性、准確性和科學性。
(三)林權流轉操作不夠規范。一些地方林權流轉不按法律規定的程序辦事,操作不規范。集體林地發包沒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提前公示,沒有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而是由村委會決定;流轉的林地沒有經過專業的資產評估,往往是買賣雙方協商一致即可進行成交,導致一些流轉的價格過低,損害了林農的利益;一些林權流轉未到林業部門進行登記變更,存在糾紛隱患;個別地方流轉合同不規范,合同條款約定內容不明確、不全面,存在嚴重漏洞等。
五、對策建議
(一)建立健全林權流轉制度。要堅持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在不改變林地集體所有性質、不改變林地用途、不損害農民林地承包經營權益的前提下,鼓勵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進行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抵押或作為出資、合作條件,科學經營林地,提高森林質量和綜合效益。加快出台《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規范集體林權流轉管理的意見》,引導林權流轉健康有序發展。加快建立健全森林資源流轉有形市場,各設區市要建設林權流轉管理服務中心,承擔林地、林木流轉的指導、管理工作;林業重點縣要建設縣級林權流轉服務中心,村級要配備專門的流轉信息員。規范交易規則,保障公平交易,為交易提供優質服務。
(二)加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向國家林業局建議由省林業局先行開展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爭取得到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的認定和管理授權,從具有森林資源調查資質的單位中認定一批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解決目前有關資質規定與實際工作要求相脫節問題,加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和隊伍建設,規范林權流轉中的資產評估行為,維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三)強化流轉監管機制。建立長期有效的林權流轉監管機制,切實加強對林權流轉程序、流轉合同、流轉方式等的監督檢查,加大對弄虛作假、惡意串標、強買強賣的懲治力度,維護林農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四)完善服務保障體系。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土地、司法等部門的專家學者,深入基層進行培訓授課,加強經營者的林業法律、法規、政策及管理、技術等方面的學習,引導他們依法進行林業生產,大力推廣優良品種和先進實用技術,不斷增加科技含量,實行集約經營,提高經濟效益。
政策法規處(林改辦)
201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