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有土地資質的評估公司可以評估海域嗎
一般都是證券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來做啊!
② 溫州金改的省12條
2012年11月23日,溫州市召開溫州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實施方案新聞發布會,正式公布溫州金改細則。
一、規范發展民間融資。開展民間借貸服務中心試點,引進一批中介機構入駐,提供民間借貸登記、公證、資產評估等服務,引導民間融資陽光化、規范化。建立健全民間融資監測體系,形成民間融資綜合利率指數「溫州指數」,做好民間融資動態跟蹤和風險預警等。
二、加快發展新型金融組織。探索小額貸款公司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等。
三、發展專業資產管理機構。積極開展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試點,2013年末實現縣(市、區)全覆蓋等。
四、開展個人境外直接投資試點。在國務院統一部署領導下,探索以人民幣開展個人境外直接投資,制訂溫州市個人境外直接投資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等。
五、深化地方金融機構改革。推動溫州銀行引進戰略投資者、增資擴股、上市融資。爭取在溫州設立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支持民營資本進入證券、投資咨詢等領域,爭取在溫州設立證券公司,支持更多的證券、基金、期貨公司到溫州設立分支機構。鼓勵地方金融機構以控股、參股的方式探索綜合經營等。
六、創新發展金融產品與服務。積極發展科技貸款、小額擔保貸款、經營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林權抵押貸款、海域使用權抵押貸款等支農支小信貸業務。積極探索試點排污權抵押貸款、農房抵押貸款、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農業設施及農業機械抵押貸款等。
七、培育發展地方資本市場。積極開展產權交易市場試點,建立知識產權、企業產權、金融資產、排污權、水權、碳排放權、低碳技術、農村土地承包權、林權等產權交易市場,依法合規開展非上市公司股份轉讓試點,探索開展中小企業私募債轉讓試點。
八、積極發展各類債券產品。以地方政府債務率作為控制指標,探索符合條件的地方融資平台發行私募債券。積極爭取高收益票據等創新產品在溫州先行先試等。
九、拓寬保險服務領域。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發起設立區域性、專業性保險公司,或參股保險機構等。
十、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制訂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積極推動金融、行政、社會、市場、會計等領域信用數據的徵集、交換和應用等。
十一、強化地方金融管理機制。制訂出台地方金融監管工作實施意見,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等機構管理等。
十二、建立金融綜合改革風險防範機制。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金融犯罪偵查工作,建立民間金融大案要案督辦制度,加強民間借貸風險提示等。
③ 海域使用權可以抵押嗎
根據《擔保法》規定,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抵押財產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可見,海域使用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一種財產權利,海域使用權人可以根據自身利益的需求,將海域使用權作為抵押物進行抵押活動。但海域使用權人不必將海域使用權轉移給債權人,而自己可繼續對海域使用權進行使用、收益,只有當債務不能履行時,才可能出現海域使用權的流轉。
海域使用權抵押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
一是抵押人必須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
二是海域使用權抵押活動不得損害國家海域所有權和國家收益,不得改變海域使用權規定的海域用途和用海期限;
三是海域使用權抵押必須進行抵押登記。
由於海域使用權抵押的設立,不僅影響到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利益,還可能影響到與海域使用有關各方的利益,因此,本條例規定海域使用權抵押必須辦理登記手續。當事人辦理抵押手續,應向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提交主合同、抵押合同以及海域使用權證書及其復印件。
法律規定編輯 播報
《海域使用權登記辦法》 [2]
(1)登記機關
海域使用權按照審批許可權實行分級登記。國務院批準的項目用海,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用海,由批准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同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工作(簡稱登記機關)。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他項權利登記由原海域使用權登記機關辦理。(第5條)
(2)設立機關
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簽訂租賃、抵押協議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出租、抵押登記。(第11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後10日內進行登記,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第12條)
設定他項權利的,由雙方共同提出登記申請。(第6條)
(3)變更登記及資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海域使用權人變更的,當事人應當申請變更登記:①因企業合並、分立或者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②依法轉讓海域使用權;③依法繼承海域使用權的;④因行政機關調解而引起海域使用權轉移的;⑤因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或仲裁裁決而引起海域使用權轉移的;⑥海域使用權人名稱改變的;⑦其他形式的變更。(第14條)
變更登記材料包括:①海域使用權登記申請表;②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個人身份證明;③海域使用權證書;④海域使用金繳納憑證;⑤有關證明文件(轉讓協議、繼承證明、調解書、更址更名證明等);⑥依法批準的變更,還應當提交變更批准文件。(第16條)
變更登記應當在有關文書生效或者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但依法批準的變更,應當在變更批准文件規定的期限內辦理變更登記。(第15條)
(4)注銷登記
他項權利注銷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①海域使用權登記申請表;②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個人身份證明;③海域使用權證書;④出租、抵押協議。(第21條)
(5)查詢
海域使用權登記資料實行屬地管理。(第28條)
單位和個人(簡稱查詢人)可以查詢海域使用權登記冊;海域使用權人或者他項權利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查詢其海域權利范圍內的原始登記資料;查詢資料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執行。(第29條)
查詢登記資料的,應當填寫查詢申請表,並提交有關身份證明。查詢原始登記資料的,還應當提交海域權利人權利憑證、權利人同意查詢的證明文件。(第30條)
問題探討編輯 播報
海域使用權的抵押還存在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需要進一步探討:①海域使用權能否抵押;②海域使用權抵押登記的效力。 [3]
第一,海域使用權能否抵押。我國,《海域法》對此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但有些省市對海域使用權的抵押做了明確規定,例如,《山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海域使用權可以依法抵押。按照我國《擔保法》第34條規定,抵押人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與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從法理而言,海域使用權與土地使用權在本質上是一致的。所以,海域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
第二,海域使用權抵押的客體。物權的客體原則上是物,但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權利也可成為物權的客體。德國著名民法學家拉倫茨教授認為,權利的客體分為兩類:第一順位的有體的權利客體的物和第二順位的權利客體。第一順位的權利客體,是指支配權或利用權的標的;第二順位的客體,是指權利主體可以通過法律行為予以處分的標的。第二順位的客體是權利和法律關系。第一順位的權利客體是物以及在其上可以有效成立一個第三人的支配權或利用權的無體物(無形的標的物),後者例如精神作品和發明。因此,屬於某人所有的物就是第一順位的權利客體,而存在於這個物之上的所有權,作為處分的標的則是一個第二順位的權利客體。如果將對某種財產的權利或對某種特殊財產的權利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待,並且能作為一個整體來加以處分,因為這個財產是基於權利產生的,也就是說,是基於第二順位的權利客體產生的,那麼這個權利就是一個第三順位的權利客體了。按照這種觀點,海域是第一順位的權利客體,即所有權的客體;海域所有權上設定海域使用權,所有權是第二順位的權利客體;海域使用權上設定抵押權,海域使用權是第三順位的權利客體——海域使用權抵押權的客體。
從相關國家的物權立法來看,權利主要是可以作為質押權的客體,例如權利質押。按照《擔保法》第34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作為抵押權的客體,有的學者將其解釋為權利抵押。以此類推,海域使用權抵押也是權利抵押。
最後,海域使用權抵押登記的效力。《海域使用權登記辦法》第12條規定:「抵押海域使用權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在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持抵押合同到原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海域使用權抵押登記。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被抵押海域的《海域使用權登記表》上註明抵押事項。」這條雖然規定了海域使用權抵押要辦理登記,但關於登記的效力並不明確。
按照我國《擔保法》第41條、第42條的規定,當事人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這一規定表明,對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必須履行登記手續,才能設立抵押權,未經登記,抵押合同不能生效,抵押權也不能產生。可見,在我國,登記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這種做法是不科學的。但有學者認為,該條實際上確立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要件主義。我國司法實踐也多採納了這種做法,將抵押權登記與抵押權合同的效力做了區分,登記作為抵押權生效要件。海域使用權抵押權登記的效力也可作相同的解釋。
④ 什麼是海域證海域證如何換土地證
在全市范圍內推行海域使用權直通車制度,這是我市在海域使用管理機制創新上的又一重大舉措。已經領了房產證但尚未辦理土地證的市民,不動產統一登記後可以申換不動產權證書。那麼究竟什麼是海域證?海域證應該如何換土地證?
在全市范圍內推行海域使用權直通車制度,這是我市在海域使用管理機制創新上的又一重大舉措。已經領了 房產證 但尚未辦理 土地證 的市民,不動產統一登記後可以申換 不動產權證 書。那麼究竟什麼是海域證?海域證應該如何換土地證?
什麼是海域證?
1、當項目涉及到佔用海域時,必須申請海域使用權證,填海造陸後形成的土地,其性質也是國有土地,也將由相關單位進行土地收儲,當用於項目建設時必須要申請辦理土地證,以相關的海域使用權證辦理土地整。
2、海域使用證,這種與土地使用證的同等效力的證件,解決了圍填海後能否落實 建設用地 的指標問題,消除了用海項目單位的後顧之憂,並且用海建設項目在建設完成並驗收後,建設單位可在自願的原則下按相關規定換發 國有土地使用證 ,也可直接使用海域使用證辦理產權登記。
3、至此可憑海域使用權證書,辦理項目立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 房屋產權登記 ,以及向金融機構申請抵押貸款融資等,簡化項目建設審批手續,縮短審批 周期 。有利於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權,擴大建設項目融資渠道,推動海域使用權 二級市場 交易建設。
4、海域使用權「直通車」制度的核心內容,是憑海域使用權證書,可以辦理項目立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和向金融機構申請抵押貸款融資等。
海域證如何換土地證?
1、海域使用證換發國有土地使用證是一種新生事物,稅務總局對這換發過程中土地的轉移是否需要征稅、徵收哪些稅種、徵收依據等政策還沒有明確,對稅務部門征稅帶來困難。
2、在海域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海域使用現狀。填海項目竣工後形成的土地,屬於國家。
3、海域使用權人應當自填海項目竣工之日起三個月內,憑海域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提出 土地登記 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換發國有 土地使用權 證書,確認土地使用權。
4、海域使用證是填海之後取得的,取得海域使用證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必須有土地使用證才能辦理房屋產權吧。
以上就是什麼是海域證?海域證如何換土地證的全部內容,海域使用證換發國有土地使用證過程中,土地權屬發生了轉移,按條例規定應徵收 契稅 。在稅收政策未明確前,契稅暫按海域使用金和海域使用出讓金的合計金額作為 計稅依據 來繳納,同時產權轉移印花稅也按契稅的計稅依據徵收。
⑤ 劃撥土地可以作為抵押貸款嗎
劃撥土地可以抵押,抵押劃撥土地需要繳納抵押期間的土地出讓金。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⑥ 海域使用權登記辦法的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從事海域使用權登記工作的人員應當經過培訓,持證上崗。
第三十七條 海域使用權登記的有關文書格式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國家海洋局發布的《海域使用權登記辦法》(國海發[2002]23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廢止。
海域使用權登記辦法
(2002年7月12日國家海洋局國海發〔2002〕23號發布)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海域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三章 海域使用權變更與注銷登記
第四章 登記資料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海域使用管理,建立與完善海域使用權登記制度,保障國家海域所有權和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域使用權登記是指依法對項目用海的權屬、位置、面積、用途、使用期限等基本情況所作的登記,包括海域使用權初始登記、變更與注銷登記。
第三條 海域使用權的取得、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登記。依法登記的海域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海域使用權登記以宗海為基本單位。
凡被權屬界址線所封閉的用海單元稱宗海。
同一權屬不同用海類型的用海單元應獨立分宗;取得兩宗以上海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宗分別辦理登記。
第五條 海域使用權實行分級登記。
國務院批準的項目用海,由國家海洋局登記造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用海,由批准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登記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海域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六條 海域使用權初始登記是指對項目用海基本情況進行的第一次登記。
第七條 經國務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使用海域的,海域使用申請人持《海域使用權批准通知書》和海域使用金繳付憑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初始登記手續。
第八條 通過招標或者拍賣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的,中標人或買受人持《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和海域使用金繳付憑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批准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方案的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初始登記手續。
第九條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依據《海域使用審批呈報表》或《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以宗海為單位填寫《海域使用權登記表》,並向海域使用申請人、中標人或買受人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
第三章 海域使用權變更與注銷登記
第十條 海域使用權初始登記後,項目用海的權屬、用途、使用期限等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辦理海域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規定,海域使用權變更應當報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海域使用權人在批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持批准文件到原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抵押海域使用權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在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持抵押合同到原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海域使用權抵押登記。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被抵押海域的《海域使用權登記表》上註明抵押事項。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海域使用權變更的,當事人應當在變更發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有效證明文件,向原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經審核屬實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海域使用權登記表》上填寫變更事項。必要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海籍調查規程》開展權屬核查和海籍測量。
(一)依法轉讓海域使用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持轉讓合同
(二)依法繼承海域使用權的,繼承人持繼承的有關證明文件
(三)為實現抵押權而處分抵押海域使用權的,抵押人、抵押權人持抵押合同和處分海域使用權的有關證明文件
(四)因行政機關調解而引起海域使用權轉移的,新的海域使用權人持調解書
(五)因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而引起海域使用權轉移的,新的海域使用權人持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六)海域使用權人改變名稱或地址的,持更名、更址的有關證明文件
(七)其他形式的海域使用權變更,海域使用權人持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 申請變更登記的單位或個人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本人親自申請,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理申請。由他人代理申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出具委託書。
第十五條 申請變更登記時,當事人除按以上規定提交材料外,還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域使用權登記申請表
(二)相關的資信證明材料,包括單位及法定代表人證明,個人身份證明
(三)原《海域使用權證書》
(四)海域使用金繳付憑證。
第十六條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海域使用權變更登記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辦結海域使用權變更登記,換發、變更或注銷《海域使用權證書》,並將結果通知當事人。需要開展海籍調查的,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海域使用權終止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可直接辦理海域使用權注銷登記,並將注銷登記結果通知當事人和有關部門: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權的
(二)海域使用權期限屆滿,未申請續期或者續期申請未獲批準的
(三)竣工的填海項目已辦理土地登記的。
第四章 登記資料管理
第十八條 海域使用權登記資料實行屬地管理。
直轄市、設區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轄區內海域使用權登記資料管理工作,縣(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轄海域內海域使用權登記資料管理工作。
國家海洋局負責將海域使用權登記表副本按月移交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級的和國家海洋局移交的海域使用權登記表副本按月移交設區的市或縣(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存。
第十九條 海域使用權登記資料包括:
(一)海域使用權登記申請表
(二)海域使用權登記收件單
(三)海籍調查表
(四)海籍調查圖件
(五)海域使用權登記冊(表)。
第二十條海域使用權登記冊由海域使用權登記表組成,按海域使用權登記編號順序排列,設正、副本,每年度形成一冊。海域使用權登記表是確認海域使用權及其他相關權利的法律依據;《海域使用權證書》應當根據海域使用權登記表的內容進行填寫,是海域使用權人持有的法律憑證。
海域使用權登記表不得塗改,填寫有誤的可以劃改,劃改處必須加蓋登記人員名章,並註明日期。
第二十一條 海域使用權登記資料應當永久保存,並及時輸入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統。除涉及國家秘密的資料外,海域使用權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需復制有關登記資料的,復製件應當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鑒證。
海域使用權登記資料部分損壞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原有記載予以恢復;海域使用權登記資料滅失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按海域使用權登記程序重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海域使用權人發現海域使用權登記結果有誤或有遺漏時,可以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更正。經審核屬實的,由原登記機關予以更正。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因審查疏忽導致錯漏登記或表證不符的,應當及時更正,並將更正結果書面通知海域使用權人;給海域使用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海域使用權變更登記,並在收到登記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一)申請登記的海域不在本轄區的
(二)提供的文件資料不齊全的
(三)不能提供合法證明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作出暫緩登記的決定,並在收到登記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一)海域權屬爭議尚未解決的
(二)海域違法行為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
(三)依法限制海域使用權或者依法查封用海設施、構築物而限制海域使用權的
(四)其他依法暫緩登記的。
第二十五條 登記申請人及其代理人隱瞞事實或偽造證件、文件,採取欺騙手段獲准海域使用權登記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程序撤銷全部或部分登記內容,並根據情節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未按規定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海域使用權登記的有關文書格式由國家海洋局制定。
第二十九條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⑦ 海域使用權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規范海域使用權管理,維護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國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權管理規定》。2002年4月,國家海洋局發布了《海域使用申請審批暫行辦法》。該暫行辦法對海域使用申請審批作出了具體規定,在加強我國的海域管理工作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海域管理工作的不斷推進,沿海各地對招標、拍賣出讓海域以及海域轉讓、出租、抵押等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法律依據】
《海域使用權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維護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簡稱《海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海域使用權的申請審批、招標、拍賣、轉讓、出租和抵押,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使用海域應當依法進行海域使用論證。
第四條 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涉及海域使用的,應當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項在項目審批、核准前預先進行審核(以下簡稱用海預審)。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涉及海域使用的,應當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項在項目審批、核准前預先進行審核。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域使用申請的受理、審查、審核和報批。
有審批權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海域使用權的招標拍賣。
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域使用權轉讓、出租和抵押的監督管理。
第六 條使用海域應當依法進行海域使用論證。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選劃的養殖區進行整體海域使用論證。單位和個人申請養殖用海時不再進行海域使用論證。但圍海養殖、建設人工漁礁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養殖用海項目等除外。
第七條 通過申請審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的,申請人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開展海域使用論證。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的,組織招標、拍賣的單位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開展海域使用論證。
第八條 海域使用論證資質單位應當在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承擔論證項目,並對論證結果負責。海域使用論證資質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和技術人員須持證上崗。
海域使用論證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分級標准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 海域使用論證應當客觀、科學、公正,並符合國家有關規范和標准。
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應當符合海域使用論證報告編寫大綱要求。
第十條 有審批權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組織專家對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書進行評審。評審通過的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有效期三年。
海域使用論證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申請人應當在項目審批、核准前向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海域使用申請,取得用海預審意見。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海域,用海預審程序由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自行制定。
第十二條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的用海項目審理程序,進行受理、審查、審核,出具用海預審意見。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經批准後,申請人應當及時將項目批准文件提交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收到項目批准文件後,依法辦理海域使用權報批手續。
第十四條 用海預審意見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內,項目擬用海面積、位置和用途等發生改變的,應當重新提出海域使用申請。
第十五條 受理海域使用申請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為受理機關;有審批權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為審核機關;受理機關和審核機關之間的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為審查機關。
第十六條 下列項目的海域使用申請,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受理:
(一)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海域以外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海域的項目;
(三)國防建設項目;
(四)油氣及其他海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項目;
(五)國家直接管理的海底電纜管道項目;
(六)國家級保護區內的開發項目及核心區用海。
上述規定以外的,由縣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受理。跨管理海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受理。
同一項目用海含不同用海類型的,應當按項目整體受理、審查、審核和報批。
第十七條 申請使用海域的,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請書;
(二)申請海域的坐標圖;
(三)資信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油氣開采項目提交油田開發總體方案;
(五)國家級保護區內開發項目提交保護區管理部門的許可文件;
(六)存在利益相關者的,應當提交解決方案或協議。
第十八條 受理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組織現場調查和權屬核查,並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項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區劃;
(二)申請海域是否設置海域使用權;
(三)申請海域的界址、面積是否清楚。
必要時受理機關應當對項目用海內容進行公示。
符合條件需要報送的,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審查機關;符合條件不需要報送的,受理機關依法進行審核。
不符合條件的,依法告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審查機關在收到受理機關報送的申請材料後十日內,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後,提出審查意見報送上級審查機關或審核機關:
(一)項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區劃;
(二)申請海域是否計劃設置其他海域使用權;
(三)申請海域是否存在管轄異議。
第二十條 審核機關對報送材料初步審查後,通知申請人開展海域使用論證、提交相關材料;收到論證報告後,組織專家評審;必要時徵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的項目用海,由其徵求項目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的意見;縣級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受理並報國務院審批的項目用海,經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報至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審核機關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申請、受理和審查是否符合規定程序和要求;
(二)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相關規劃;
(三)是否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
(四)是否影響國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五)申請海域是否計劃設置其他海域使用權;
(六)申請海域是否存在管轄異議;
(七)海域使用論證結論是否切實可行;
(八)申請海域界址、面積是否清楚,有無權屬爭議;
對符合條件的,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依法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 海域使用申請經批准後,由審核機關作出項目用海批復,內容包括:
(一)批准使用海域的面積、位置、用途和期限;
(二)海域使用金徵收金額、繳納方式、地點和期限;
(三)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和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的地點和期限;
(四)逾期的法律後果;
(五)海域使用要求;
(六)其他有關的內容。
審核機關應當將項目用海批復及時送達海域使用申請人,並抄送有關人民政府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海域使用申請人應當按項目用海批復要求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
海域使用權證書是海域使用權的法律憑證。
第二十五條 海域使用權期限屆滿需要續期的,海域使用權人應當至遲於期限屆滿前兩個月向審核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域使用權續期申請;
(二)海域使用權證書;
(三)資信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六條 因企業合並、分立或者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變更海域使用權人的,應當向審核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域使用權變更申請;
(二)海域使用權證書;
(三)海域使用金繳納憑證;
(四)企業合並、分立或者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的有關證明文件;
(五)存在出租、抵押情況的,應當提交租賃、抵押協議;
(六)相關資信證明材料。
第二十七條 海域使用權人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海域用途;確需改變的,應當以擬改變的海域用途按審批許可權重新申請報批。
第二十八條 審核機關收到海域使用權續期、變更申請後,應當在二十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審批。
續期、變更申請批准後的,由審核機關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發證;不予批準的,審核機關依法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九條 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有計劃地進行。
第三十條 同一海域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海意向人的,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
除下列情形外,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採取招標、拍賣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
(一)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
(二)國防建設項目;
(三)傳統趕海區、海洋保護區、有爭議的海域或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海洋功能區劃、海域使用論證結論、海域評估結果等,制定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方案,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准。涉及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應當徵求意見。
第三十二條 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招標、拍賣方案編制招標、拍賣文件,發布招標拍賣公告。
第三十三條標底、底價應當根據海域評估結果等確定,不得低於按海域使用金徵收標准確定的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論證費、海域測量費和海域評估費等費用總和。
標底、底價在招標、拍賣活動過程中應當保密,且不能變更。
第三十四條 以招標、拍賣方式確定中標人、買受人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中標人、買受人簽署成交確認書,並按規定簽訂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
中標人、買受人應當持價款繳納憑證和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
第三十五條 中標人、買受人支付的履約保證金,抵作成交價款;未按成交確認書的要求繳納成交價款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成交確認書無效。
其他投標人、競買人支付的履約保證金,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招標、拍賣活動結束後五日內退還。
第三十六條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活動結束後十日內公布招標、拍賣結果。
第六章 轉讓、出租
第三十七條 海域使用權有出售、贈與、作價入股、交換等情形的,可以依法轉讓。
第三十八條 轉讓海域使用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開發利用海域滿一年;
(二)不改變海域用途;
(三)已繳清海域使用金;
(四)除海域使用金以外,實際投資已達計劃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原海域使用權人無違法用海行為,或違法用海行為已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轉讓海域使用權的,轉讓雙方應當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域使用權轉讓申請;
(二)轉讓協議;
(三)海域使用權證書;
(四)用海設施所有權的合法證明材料;
(五)受讓方資信證明材料;
(六)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書面材料。
第四十條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轉讓申請材料後,十五日內予以批復。
批準的,轉讓雙方應當在十五日內辦理海域使用權變更登記,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不予批準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告知轉讓雙方。
海域使用權轉讓時,其固定附屬用海設施隨之轉讓。固定附屬用海設施轉讓時,其使用范圍內的海域使用權隨之轉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海域使用權出租的,承租人應當按照海域使用權證書確定的面積、年限和用途使用海域。
海域使用權出租、抵押時,其固定附屬用海設施隨之出租、抵押,固定附屬用海設施出租、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海域使用權隨之出租、抵押。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海域使用權取得時免繳或者減繳海域使用金的,補繳海域使用金後方可出租、抵押。
第四十二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域使用權不得出租、抵押:
(一)權屬不清或者權屬有爭議的;
(二)未按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改變海域用途等違法用海的;
(三)油氣及其他海洋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
(四)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認為不能出租、抵押的。
第四十三條 海域使用權出租、抵押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到原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四條 使用論證資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暫停執業、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理,給國家或者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海域使用論證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賠償:
(一)越級或超越證書規定范圍承擔論證項目;
(二)在海域使用論證報告中使用虛構或者明顯失實的數據資料;
(三)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嚴重失實;
(四)其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未經批准改變海域使用用途的,依照《海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未經批准擅自轉讓海域使用權的,沒收非法所得;有非法新建用海設施的,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依照《海域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超面積填海的,收回非法所填海域,並處非法佔用海域應繳納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未經登記擅自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權,出租、抵押無效。
第四十九條 投標人、競買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標、買受結果無效;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的;
(二)採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者買受的。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相應責任:
(一)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
(二)不按海洋功能區劃批准使用海域的;
(三)違反本規定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的;
(四)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後不進行監督管理的;
(五)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六)對含不同用海類型的同一項目用海,分解受理、審查、審核和報批的;
(七)泄露、變更標底、底價的;
(八)未按規定時間退還履約保證金的。
第五十一條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填海造地項目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進行海域使用動態監測。
審核機關應當對填海造地項目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後,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填海造地項目的竣工驗收程序另行規定。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所轄海域內的海域使用情況進行統計,並建立公開查詢機制。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海域使用統計工作,並定期發布海域使用統計信息。
第五十四條 海域使用論證報告編寫大綱的內容、海域使用權證書以及本規定需要的文書格式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本規定要求提交的海域使用申請書、海域使用權續期申請或者變更申請一式五份。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2年國家海洋局發布的《海域使用申請審批暫行辦法》(國海發[2002]5號),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廢止。
⑧ 海域使用權,土地流轉經營權等哪些才是真的靠譜的融資
海域使用權抵押貸款相對成熟,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目前正在一些地方試點。
⑨ 抵押貸款抵押率的規定
法律分析:1、以房產做抵押。用房產做抵押,抵押率不得超過抵押物評估價值的七成;
2、以土地使用權做抵押。用土地使用權做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過六成;
3、以汽車等交通工具。用汽車等交通工具做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過其價值的五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⑩ 連雲港他項權證辦理流程是什麼
法律分析:1、填寫申請表。2、到銀行審批和拿合同。3、登記。抵押人帶上已蓋章的申請書、相關合同、房屋價值評估報告、抵押人婚姻證明、身份證明、房屋產權證、國土資源使用權證等資料到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
法律依據:《連雲港市海域使用權抵押貸款暫行辦法》
第十九條 海域使用權抵押合同發生變更的,抵押貸款當事人應當重新簽訂海域使用權抵押合同,抵押人應在簽訂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有關文件到原登記機關申辦海域使用權抵押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抵押合同解除或終止後,抵押當事人自解除或終止抵押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有關文件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海域使用權抵押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抵押當事人辦理海域使用權抵押注銷登記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由抵押人、抵押權人共同填寫的《海域使用權抵押注銷登記申請表》;
(二)《江蘇省海域使用權他項權利證書》;
(三)登記機關出具的收存《海域使用權證書》憑據;
(四)經抵押權人簽字認可的解除終止抵押貸款合同的文件(原件及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