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貸款不成立擔保合同的司法解釋
貸款合同不成立擔保合同也不成立,也就不具備效力。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而貸款合同就是指主合同,所以貸款合同不成立的情況下就是主合同不成立,主合同不成立的,擔保合同自然也不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B. 2018年什麼情況下貸款擔保人不用承擔責任
(一)因保證合同無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責
1. 擔保合同無效的,保證人部分免責。《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擔保法司法解釋》第8條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四)保證責任因主合同當事人雙方或與第三方共同所實施的行為不適而免除
《擔保法》第23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實踐中應注意:
(1)債務轉移必須合法有效,即符合《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如債務人轉移債務未經債權人同意的,轉讓行為無效,保證人仍要承擔責任。
(2)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了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對已轉移部分債務可不承擔責任。但對未轉移的部分債務仍應承擔責任。
(3)保證人同意債務人轉移債務必須採用書面形式。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在報請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變更後方可。
(五)因超過保證期限而免責
保證期限為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它關繫到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務承擔能否實現。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1 條規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和延長的法律後果。」這就明確了保證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是擔保債權的存續時間,筆者認為保證期間屬於類除斥期間,超過了該期間,權利即歸於消滅,債權人將失去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勝訴權。保證期間又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除斥期間,因為除斥期間不得約定,而保證期間可以約定。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在法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沒有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即免除了保證責任。
C. 最高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2022
民間借貸存在的時間是很久了,從古代開始其實就一直有的,只不過當時可能並沒有稱之為民間借貸。而現在民間借貸在我國有發展壯大的趨勢,畢竟去銀行申請貸款,雖然比較安全但手續繁復,條件也比較嚴格,所以在無法申請銀行貸款的情況下,很多人會選擇去進行民間借貸。對此,我國也作出了相應司法解釋規定。下文中小編帶來最高法關於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的內容,幫助你進行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第五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等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第七條 民間借貸糾紛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第八條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D. 質押擔保貸款具有怎樣的法律解釋
一、質押擔保貸款具有怎樣的法律解釋 質押擔保貸款 :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 擔保法 》規定的 抵押 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按貸款期限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具體劃分方法同信用放款相應條款。 二、擔保貸款 擔保貸款是以第三人為借款人提供相應的擔保為條件發放的貸款。擔保可以是人的擔保或物的擔保。人的擔保,是指有償還能力的經濟實體出具擔保文件,當借款人不能履約歸還貸款本息時,由擔保人承擔償還貸款本息的責任。物的擔保,是以特定的實物或某種權利作為擔保,一旦借款人不能履約,銀行可通過行使對該擔保物的權利來保證債權不受損失。 三、擔保質押的定義 擔保貸款是指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 承擔連帶責任 的保證。保 證人 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必須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並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 保證金 ;保證人與 債權人 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保證合同 。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擔保貸款就是根據 借款合同 或借款人約定用借款人的財產或第三人財產為貸款保障,並在必要時由第三人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一種貸款。 現實生活中,人們為了滿足自身發展的需要,有的人會選擇 質押擔保貸款 來完成需要,該做法是非常常見的。但是在進行質押擔保的時候,需要我們熟悉有關法律規定,避免不必要的麻煩發生,同時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到外界的侵害。
E. 什麼是貸款擔保
貸款擔保公司,具體是做企業或個人向銀行申請貸款時起中間擔保身份作用。擔保公司如果在某家銀行有授信額度,必須向該行所在地分行機構交納一定的保證金方有資格向客戶及銀行提供這種中間擔保服務。保證金一般由擔保公司機構的公司帳戶劃向銀行的固定的企業存款,以凍結的方式存在當地分行機構。一般為該擔保公司的股份里撥出一部分做為某個銀行的保證金,如擔保期間,發生客戶違約則由向其提供擔保服務的擔保公司先支付這部分罰金先扣繳給銀行。做的業務主要是,中小企業貸款,商業貸款,個人客戶,二手房貸款,抵押貸款,消費貸款,車貸和房貸,等一些法律允許范圍內的貸款中間擔保服務,現在大部分城市的二手房買賣貸款基本上是擔保公司參與下來完成的,他們主要提供的業務有,聯系貸款銀行,貸款客戶,評估公司,房屋經紀公司,賣房客戶,及貸款的中間流程,比如面簽客戶,收集買方賣方相關資料,匯成貸款手續向銀行送審報審,陪同銀行面簽客戶,聯系評估公司做評估,陪同客戶去房產交易中心過戶,和銀行人員及客戶領新房本及他項權利證等,直至兩年內的客戶完全能正常還款給銀行的手續完成之後,該筆擔保才算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