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最高額擔保合同和一般擔保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法律分析:1、二者是否以債權為前提。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必須先有債權然後設定保證,而最高額保證不以債權的實際存在為前提,而是對將來一定期間內發生的債權進行擔保;2、二者可以擔保的貸款不同,一般保證只能擔保一筆貸款,而最高額保證可以同時擔保多筆貸款;3、二者擔保債權的數額不同,一般保證所擔保的債權數額是確定的,無最高或最低限額的規定,而最高額保證擔保的債權是不確定的,只有到了決算期才能確定保證所擔保的實際債權數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Ⅱ 關於最高額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限問題
這個要看最高額保證合同的具體條款是如何約定的,如果合同是明確約定了是針對哪一筆借款的保證(會寫明針對編號為多少號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證),那麼隨著這筆貸款本息的全額償還,保證義務也就完結了。如果沒有明確是針對哪一筆的保證,那麼現在保證義務還存在,一直到2015年8月20日
Ⅲ 擔保人與銀行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的,為什麼金額要上浮10%
通常最高額保證合同是針對一定期間內發生的多個債權而設的。待債權數額確定後,擔保人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債權余額承擔擔保責任。但您所述的合同可能不是真正的最高額保證合同,銀行要求的擔保的范圍不只是借款金額,還包括實現債權的費用,利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