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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貧小額貸款入股專合社

發布時間:2023-02-12 20:35:33

❶ 農民專業合作社能開展資金互助業務嗎資金互助業務是什麼有什麼好處

能。

農村資金互助社是具有類似或關聯生產的農民共同發起,擁有和管理,為了獲取便利的融資服務或經濟利益,按照資本入股、民主管理、互助互利的原則建立的互助金融組織。在社員范圍內開展借貸業務。它以入股參加的農民為主要社員,都是一人一票;合作社設立理事會和監事會,都是從社員中選舉產生的;定期召開社員大會,研究決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項。

一.制度優勢

農村資金互助社是一種內生於農村經濟、具有真正合作制原則的新型銀行業金融機構,它與生俱來就有制度上的優勢,這種制度上的優勢與農村資金互助社為農戶提供小額貸款的定位相符。與定位相適應的制度有借款制度、貸款制度、組織結構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等。
二.地緣、血緣、親緣優勢

農村資金互助社具有地緣、血緣、親緣優勢,社員之間知根知底,信息非常對稱,外加之互助社本身的制度設計,社員向他們的互助社借款無須簽訂合同,無須區分農戶的借款是用於生產需求還是生活需求,互助社都能及時滿足農戶小額的、比較頻繁的信貸需求。
三.信息優勢

農村資金互助社可以作為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向農戶提供小額貸款的載體。農村資金互助社內生於農村經濟,深深植根於村莊中,故具有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無法擁有的信息優勢,農村信用合作社可以通過互助社且由其提供擔保向農戶提供貸款。這樣有二個好處:一是信譽好的農戶可以貸到更多的款,二是互助社以信用社股東身份作為擔保向信用社融資,可以從信用社借入資金,從而可以向更多農戶提供貸款或者提高農戶的貸款額度。
四.競爭優勢

農村資金互助社有利於抑制農村資金的大量外流及與信用社形成競爭關系。據馬誠、楊嘯宇估計,2005年農村資金外流達到6萬億人民幣;而農村需要大量的資金進行新農村建設。農民可以以入股的形式把自己多餘的、暫時不用的資金存入農村資金互助社,不存入商業銀行、信用社及郵政儲蓄,這樣大量資金可以留在農村。大量的農村資金互助社與信用社的競爭可以促使信用社提高服務質量、提供更多適合農戶的金融產品,更好地滿足農戶的金融需求。

五.與其他機構相比

首先,「農村資金互助社」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相比,它具有以下優勢:一是服務對象面廣人多。從服務對象上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服務對象主要是農村中小企業、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農村資金需求量大的個體生產經營戶。第二,與農村信用社相比,「農村資金互助社」是建立在合作制原則之上的真正的農民自己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第三,與過去非正規金融的農村基金會相比,它具有法人資格,合法運營的特點。過去的農村基金會,向社會吸收存款和放款,而本身又未經銀監會批准,形成資金體外循環,再加上管理體制不健全,管理人員素質低,易引起金融振盪和不穩。

❷ 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陝西省小額信貸扶貧到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小額信貸扶貧到戶管理工作,確保到本世紀末如期完成《陝西省五七扶貧攻堅計劃》確定的工作任務,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盡快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決定》精神和堅持扶貧到村到戶的方針,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小額信貸扶貧到戶是指通過扶貧經濟合作社(以下簡稱「扶貧社」),採用小額短期、整貸零還、五戶聯保、婦女為主、不抵押擔保的辦法,向貧困農戶提供有償扶貧資金支持的一種扶貧方式。第三條小額信貸扶貧到戶以貧困鄉村為重點,以貧困農戶為對象,通過連續有效扶持,使貧困戶盡快解決溫飽問題。第四條小額信貸扶貧到戶實行「三線管理」的運行體制,即:黨政一條線,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扶貧社一條線,負責扶持對象及項目的選擇,扶貧資金的承貸、投放和回收;農行一條線,負責扶貧貸款的審批、發放、監督、管理、回收,幫助扶貧社建立健全帳表和管理制度,監督資金運行。第五條扶貧社是以為貧困農戶服務為宗旨的非盈利性的事業單位,經費由財政分級負擔全額撥款。第六條省上設扶貧經濟合作總社(簡稱「扶貧總社」),其職責是:在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的領導下,負責編制全省小額信貸扶貧到戶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制定小額信貸扶貧到戶的有關政策;指導基層扶貧社的工作,負責地、縣扶貧社的業務培訓;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扶貧到戶資金的檢查、審計和監察。第七條地(市)設扶貧經濟合作聯社(簡稱「扶貧聯社」),其職責是:在地(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的領導下,負責編制地(市)小額信貸扶貧到戶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制定小額信貸扶貧到戶的有關政策;協調解決基層扶貧社運作中的問題;監督、檢查、落實扶貧開發項目;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扶貧資金的審計和監察;對縣、鄉扶貧社進行業務培訓;總結推廣小額信貸扶貧到戶工作經驗,指導縣、鄉扶貧社的工作。第八條縣(市)設扶貧社,其職責是:在縣(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的領導下,負責編制縣(市)小額信貸扶貧到戶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制定小額信貸扶貧到戶工作的有關政策和規章制度;承貸承還扶貧到戶資金;安排調度扶貧到戶資金;培訓鄉鎮扶貧分社工作人員;審查落實扶貧開發項目;負責稽核扶貧分社財務;配合有關部門搞好扶貧資金的審計和監察。第九條鄉鎮設扶貧經濟合作分社(簡稱「扶貧分社」),其職責是:在鄉(鎮)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受縣(市)扶貧社的業務指導和管理,負責編報鄉(鎮)小額信貸扶貧到戶工作年度計劃;組建扶貧中心和聯保小組;確定扶貧對象,幫助貧困戶選擇生產項目;負責小額信貸資金的投放和回收;組織召開中心會議,開展技術培訓,提供項目配套服務。第十條按行政村組建1個或幾個扶貧中心,每個扶貧中心由4-6個社員聯保小組組成。中心設主任1名,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扶貧中心要有固定的活動場所。中心主任職責是:組織社員選擇生產項目,申請扶貧資金;按時召集主持中心會議,交流生產經驗,傳遞市場信息,開展技術培訓,辦理扶貧資金的投放和還款手續,落實聯保責任,宣傳扶貧政策。第十一條在村民小組范圍內,按照居住就近、自願、平等、民主、信任、互助、聯保的原則,組建若干個社員聯保小組。小組一般由5戶組成,設組長1名,由小組成員民主選舉產生。小組組長職責是:幫助成員落實生產項目,申請扶貧資金,落實聯保責任,督促小組成員按時參加中心會議,按時還款。第十二條扶貧社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體制。扶貧社接受當地黨委、政府和扶貧辦的領導,同時接受上級扶貧社的業務管理。第十三條各級人事部門必須按照扶貧社業務所需調配幹部。縣以上扶貧社的財務人員須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分社財務人員須具備初級技術職稱,選配的其他工作人員也應熟悉金融財會、農村經濟和農村工作,熱心扶貧事業。第十四條扶貧社幹部可從黨政機關中調配,也可從事業單位中選調,還可從大專院校畢業生中錄用。扶貧社新選配的幹部,必須經過業務培訓,方可上崗。第十五條堅持管事與管人相結合的原則。扶貧社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扶貧辦與組織、人事部門聯合考察,聯合審批。扶貧社幹部調入,由扶貧辦考察考核提出意見後,人事部門辦理調動手續;扶貧社幹部調出扶貧社,必須徵得扶貧辦的同意方可辦理調動手續;對於不勝任扶貧社工作的幹部,人事部門應根據扶貧辦的意見,及時辦理調出手續,並按編制及時補員;鄉鎮扶貧分社幹部,由縣(市)扶貧辦統一考核、統一管理;非領導職務的工作人員可以統一調配使用。

❸ 四部門聯合:小額扶貧信貸借款人年齡上限放寬至65歲

中國銀保監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扶貧辦聯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扶貧小額信貸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主要包括扶貧小額信貸政策、建檔立卡貧困戶信貸資金需求、辦理續貸和展期、應對還款高峰期、風險補償機制、分類處置未直接用於貧困戶發展生產的扶貧小額信貸、強化組織保障等七個方面內容。

其中,在政策要點上,堅持「5萬元以下、3年期以內、免擔保免抵押、基準 利率 放貸、財政貼息、縣建風險補償金」。扶貧小額信貸支持對象應包含已脫貧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借款人年齡上限可放寬到65周歲。扶貧小額信貸及續貸、展期在脫貧攻堅期內各項政策保持不變。

扶貧小額信貸用途方面,要充分滿足建檔立卡貧困戶的扶貧小額信貸資金需求。堅持戶借、戶用、戶還,精準用於貧困戶發展生產,不能用於非生產性支出,繼續禁止將新發放的扶貧小額信貸以入股分紅、轉貸、指標交換等方式交由企業、政府融資平台或其他組織使用。

以下為通知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扶貧辦關於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扶貧小額信貸管理的通知

銀保監發〔2019〕24號

各銀保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辦(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

近年來,在各地區、有關部門和銀行業保險業的共同努力下,扶貧小額信貸扎實推進、蓬勃發展,在幫助貧困群眾脫貧致富、增強貧困戶內生動力、推動貧困地區金融市場發育、改善鄉村治理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

當前,脫貧攻堅戰已經進入啃硬骨頭、攻堅拔寨的沖刺期,進一步發展扶貧小額信貸必須堅持兩手抓、兩促進,即一手抓精準投放,能貸盡貸,助力建檔立卡貧困戶積極發展生產脫貧致富;

一手抓規范完善管理,防範化解風險,不片面強調扶貧小額信貸獲貸率,避免貧困戶過度負債。

根據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為進一步規范扶貧小額信貸管理,切實解決有關政策措施不具體、風險補償機制不完善、集中還款壓力較大等問題,促進扶貧小額信貸健康發展,助力打贏精準脫貧攻堅戰,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堅持和完善扶貧小額信貸政策

(一)進一步明確政策要點。扶貧小額信貸政策要繼續堅持「5萬元以下、3年期以內、免擔保免抵押、基準利率放貸、財政貼息、縣建風險補償金」的政策要點。扶貧小額信貸及續貸、展期在脫貧攻堅期內各項政策保持不變。

(二)進一步明確支持保障對象。扶貧小額信貸主要支持建檔立卡貧困戶(含已脫貧的貧困戶)。脫貧攻堅期內,在符合有關條件的前提下,銀行機構可為貧困戶辦理 貸款 續貸或展期;在已經還清扶貧小額貸款和符合再次貸款條件的前提下,銀行機構可向貧困戶多次發放扶貧小額信貸。

(三)進一步明確貸款用途。扶貧小額信貸要堅持戶借、戶用、戶還,精準用於貧困戶發展生產,不能用於結婚、建房、 理財 、購置家庭用品等非生產性支出,更不能集中用於政府融資平台、生產經營企業等。

(四)進一步明確貸款條件。新申請扶貧小額信貸(含續貸、展期)的貧困戶,必須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必須通過銀行評級授信、有貸款意願、有必要的技能素質和一定還款能力;必須將貸款資金用於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產業和項目,且有一定市場前景;借款人年齡原則上應在18周歲(含)—65周歲(含)之間。銀行機構應綜合考慮借款人自身條件、貸款用途、風險補償機制等情況,自主作出貸款決定。

二、切實滿足建檔立卡貧困戶信貸資金需求

(一)對符合貸款條件且有貸款意願的建檔立卡貧困戶,要落實分片包干責任,以縣或鄉鎮為單位,確定當地有網點的機構為主責任銀行,實行名單制管理,確保能貸盡貸。要進一步完善縣鄉村三級金融扶貧服務體系,提高服務水平,准確評級授信,優化貸前調查流程,及時將扶貧小額信貸資金發放到位。

(二)在貧困戶自願和參與生產經營的前提下,可採取合作發展方式,將扶貧小額信貸資金用於有效帶動貧困戶脫貧致富的特色優勢產業,並按要求規范貸款管理,使貧困戶融入產業發展並長期受益。

(三)鼓勵有大額信貸資金需求、符合貸款條件的建檔立卡貧困戶,特別是已脫貧戶申請創業擔保貸款、農戶貸款等。引導銀行機構通過大數據、雲計算等金融科技手段,探索開發既能滿足建檔立卡貧困戶多元化信貸需求、又能實現商業可持續的信貸產品。

三、穩妥辦理續貸和展期

(一)對於貸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的貧困戶,經辦銀行應提前介入貸款調查和評審。脫貧攻堅期內,在貸款戶符合申請扶貧小額信貸條件、具有一定還款能力、還款意願良好、確有資金需求、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無需償還本金辦理續貸。續貸期限由經辦銀行根據貸款項目、還款能力等情況綜合決定,原則上不超過3年且只能辦理1次續貸,辦理續貸的貸款繼續執行扶貧小額信貸政策。

(二)對符合申請扶貧小額信貸條件、確因非主觀因素不能償還到期貸款的貧困戶,經辦銀行可為其辦理貸款展期。一年期以內的短期貸款展期期限不超過原貸款期限,一年期到三年期的中期貸款展期期限不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原則上只能辦理1次展期,辦理展期的貸款繼續執行扶貧小額信貸政策。

(三)對辦理續貸和展期的扶貧小額信貸,經辦銀行要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後續管理。對不符合續貸和展期條件的,經辦銀行不得辦理續貸和展期。

四、妥善應對還款高峰期

(一)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強化誠信教育,形成銀行貸款應按時償還的廣泛認知和自覺認同。

(二)加強貸後管理。建立貸款台賬,完善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及時准確掌握貸款使用情況。

(三)做款到期提醒。貸款到期日60天前通知借款人做好還款准備,貸款到期日30天前書面通知借款人按時還款。

(四)穩妥處置逾期貸款。加強銀行機構與地方政府的協同配合,充分發揮村兩委、第一書記、駐村工作隊和幫扶責任人的作用,督促借款人歸還貸款,幫助其制定還款計劃。對貸款逾期率明顯高於平均水平的鄉村,應及時調查、摸清情況、找出原因、認真整改。對通過追加貸款能夠幫助渡過難關的,銀行機構可予以追加貸款支持,但單戶扶貧小額信貸總額不得超過5萬元。

(五)採取司法手段。對惡意拖欠銀行貸款、存在逃廢債行為的,納入 失信 債務人名單,並依法組織清收。

五、進一步完善風險補償機制

(一)有條件的縣級政府可建立風險補償機制,科學合理確定風險補償金規模,明確風險補償啟動條件及程序等。風險補償金要存放在共管賬戶,專款專存、專賬管理、封閉運行,不得將風險補償金混同為擔保金使用。

(二)對貧困戶確無償還貸款能力、到期未能還款且不符合續貸或展期條件、追索90天以上仍未償還的扶貧小額信貸,應啟動風險補償機制。追索期內的應付利息,一並納入風險補償范圍,按規定比例進行分擔。

(三)使用風險補償金對貸款本息進行補償後,縣級政府和銀行機構按損失分擔比例共同享有對借款人的債權,應繼續開展貸款本息追索工作,追索回的貸款本息按損失承擔比例,分別退還銀行機構和風險補償金賬戶。

(四)積極探索風險分擔形式,鼓勵引入政府性擔保機構分擔風險,支持保險機構開發推廣特色農產品保險、人身意外險、大病保險、扶貧小額信貸保證保險等保險產品。發放扶貧小額信貸時,不得強制搭售保險、強行參保(擔保)等。

六、分類處置未直接用於貧困戶發展生產的扶貧小額信貸

(一)扶貧小額信貸要精準用於貧困戶發展產業,繼續禁止將新發放的扶貧小額信貸以入股分紅、轉貸、指標交換等方式交由企業或其他組織使用。

(二)對已發放的、未直接用於貧困戶發展生產的類扶貧小額信貸,要建立台賬,加強監管,分類處置。要重點掛牌跟蹤監測貸款量大、涉及戶數較多的實際用款企業或其他組織。

對於有一定產業基礎、有良好社會責任擔當的企業或其他組織實際使用的扶貧小額信貸,經辦銀行要切實加強貸後管理,密切跟蹤,科學評估,到期收回貸款或轉為產業扶貧貸款。

對於貧困戶不知情、不享受扶貧小額信貸優惠政策或貧困戶只享受利息、分紅而不參與生產勞動的情況,地方政府和經辦銀行要切實採取措施予以糾正。

對於已出現風險或經營管理不善的企業,經辦銀行要及時收回貸款,防止風險向貧困戶轉移,扶貧部門、銀行保險監管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予以支持協助。

七、強化組織保障

(一)提高認識,明確分工。

各級銀行保險監管部門要督促銀行機構精準合規發放扶貧小額信貸,加強貸前、貸中、貸後管理,積極防範和化解信貸風險。

進一步提高不良貸款容忍度,對扶貧小額信貸不良率高出銀行機構自身各項貸款不良率年度目標3個百分點以內的,不作為監管部門監管評價和銀行內部考核評價的扣分因素,要加快完善扶貧小額信貸盡職免責制度。

各級扶貧部門要做好組織協調、政策宣傳等工作,將貧困戶使用扶貧小額信貸情況與縣級脫貧攻堅項目庫建設相結合,加強跟蹤指導和技能培訓。各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靈活運用多種貨幣政策工具,加大扶貧再貸款支持力度,加強對深度貧困地區的政策傾斜。

地方財政和扶貧部門要共同落實好財政貼息政策,已設立風險補償金的地區要進一步完善風險補償機制,規范風險補償啟動條件和流程。

(二)開展通報約談,推進政策落實。將扶貧小額信貸質量、逾期貸款處置等情況納入地方黨委、政府脫貧攻堅年度考核內容,定期通報扶貧小額信貸工作開展情況,對問題較多、違規情節較重地區的黨政領導和主管部門負責同志進行約談提醒,限期整改。

(三)加大宣傳力度,總結推廣經驗。加強扶貧小額信貸政策培訓,利用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加強宣傳。及時總結各地規范健康發展扶貧小額信貸的好做法、好經驗,進一步加大交流推廣力度。

❹ 扶貧小額貸款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五位一體」扶貧小額信貸是對有貸款意願的建檔立卡貧困戶發放的,貧困戶同意將承貸的扶貧小額貸款委託給實施主體使用並獲得收入的,5萬元以下,期限三年以內、免抵押、免擔保、基準利率發放、財政補貼利息和投保費用、縣級政府建立風險補償金、參加保證保險的貸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開展貸款業務。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應當約定貸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一)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四)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在本法施行後,其資產負債比例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符合前款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❺ 國家出台農村扶貧貸款的政策是什麼

國家最新的農村精準扶貧政策

2018年精準精準扶貧政策強調到農民危房改造,符合國家補貼條件的農民可以免費修建自住房屋,費用由國家補貼。為了讓錢真真正正落到實處,可以享受到這些政策的農民需要滿足這些要求。

第一:屬於農村建檔立卡的貧困戶家庭,這些家庭已經在農村建檔立卡中登記了詳細的登記,家庭情況已經登記在案了。

第二:農村中無勞動能力和無人贍養的農民,被評定為五保戶的農民並已經確認是五保供養對象的,確認為5個擔保,並收到了「5個擔保證明」。

第三:住房或收入低於最低收入標準的農民,已經確認家庭情況並通過審核認定,確定為低保戶性質的農民家庭。

其中,以上三類家庭國家政府是免費幫助修建、改造房屋的,就是農民是不需要承擔任何的費用,這樣也體現了國家為了讓貧窮農民更好地生活的決心。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農村的農村殘疾貧困家庭,當然也是通過審核的,這類家庭提出翻修、新建服務的申請時,政府是暫時不會提供免費修建和改造服務的。但是由於這類貧窮農民的特殊性,如果這些家庭真的需要修建和改造自住房的話,國家政府是會加大補貼的力度。

發放的形式主要有兩種: 一種是到戶的小額扶貧貸款; 另一種是發放給龍頭企業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的扶貧貸款。

精準扶貧貸款是國家支持貧困戶發展的一種措施,其本質是貸款,與其他的貸款一樣,都是需要償還的,但是有一點不一樣的是,精準扶貧貸款是國家全額貼息貸款,不需要你承擔任何一點點利息支出。

其資金來源是由政府貸款,之後由當地農戶最方便的銀行發放給農戶,一般期限為三年。

精準扶貧貸款是用於支持農戶產業發展的資金,精準扶貧戶可以用於發展種植、養殖,或者其他方式的經營,用來發展讓自己致富,而不可以用作其他用途。

精準扶貧貸款的償還是由貸款銀行和當地政府組織催還,精準扶貧戶足額全額償還貸款將會得到續貸資格,如果不足額償還或者不償還就會採取一定措施。

(5)扶貧小額貸款入股專合社擴展閱讀:

目前,農村信用社在貸款利率定價可歸納以下五種類型:

1、政策型定價:主要集中於一些扶貧貸款、國家助學貸款、及農民創業擔保基金貸款中的種養殖業和農副產品加工業等,這類貸款都執行基準利率,在農村信用社貸款中的比重較低。

2、效益型定價:主要集中於一般農戶貸款、個體工商戶貸款和中小民營企業貸款等,這類貸款的利率較高,農信社一般都上浮50%以上,而且這類貸款在農村信用社貸款佔比較高,是農村信用社主要利息收入來源。

3、競爭型定價:主要集中在服務區域內的黃金客戶,是農信社主動營銷的貸款,這類企業一般都是規模較大、實力較強、效益較好、資金流動性較強、資金結算量較多,也是各金融機構爭奪的對象,這類企業貸款的利率一般不上浮或少上浮。

4、優惠型定價:主要集中於以農村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機構存單質押的貸款、銀行承兌匯票質押的貸款、在農信社入股資金遠遠大於貸款金額的等,這類貸款的利率一般上浮的幅度不超過20%,屬於俗稱的「優惠利率」。

5、市場型定價:這類貸款的利率一般是不固定的,隨市場行情變化而隨時調整,主要是銀行承兌匯票貼現。

關於農戶小額信用貸款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是信用社根據農戶的信譽為保證,並根據信用社的實際情況和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在核定的額度內(即20000元以下)和期限內發放的貸款。

借款人應具備的條件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社區內的農戶或個體種養專業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信用觀念強,資信狀況良好。

3、從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種、養經營活動,並由可靠的收入。

4、家庭中必須具有懂生產或經營管理能力的勞動力。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用途和安排次序是:

1、種養業、養殖業等農業生產費用貸款,為肥料、農葯、種苗、種子、飼料等貸款。

2、為農業生產服務的個體私營經營貸款。

3、農機具貸款,為耕牛、抽水機、脫粒機及其他小型農用機械等。

4、小型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貸款。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發放程序是:

1、農戶向信用社提出貸款申請。

2、信貸人員調查農戶生產資金需求和家庭經濟收入情況,掌握借款人的信用條件,並提出初步意見。

3、由資信評定小組根據信貸人員提供的情況,確定貸款額度,核發貸款證。

4、農戶憑貸款證在核定的額度內可一次或多次向信用社按規定手續辦理貸款。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額度核定流程: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額度是根據農戶信用等級在評定信用等級和額度時要根據當地信貸人員或有威信的社員代表、村民小組的意見及村委會提供的情況評定等級,根據不同的等級核定不同的貸款額度,每年核定一次,最高額度20000元。

❻ 扶貧小額貸款

扶貧小額貸款
(一)貸款對象及條件:
1、農村建檔立卡貧困戶申報條件:生產及經營地位於區內,年齡在18至60周歲,有貸款意願、有就業創業潛質、有技能素質、具備一定還款能力、講信用的建檔立卡貧困戶。
2、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新型農村經營主體申報條件: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扶貧產業規劃、扶貧開發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
(2)資源優勢突出,區域特色明顯,市場潛力大,且能帶動當地相關產業發展,扶持效果得到貧困戶認可;
(3)具有較強的扶貧輻射帶動作用,能直接安排貧困農戶子女務工就業,直接或間接增加農村貧困人口收入,並與建檔立卡貧困戶簽訂幫扶脫貧協議。
(二)貸款用途:只能用於建檔立卡貧困戶或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新型農村經營主體的生產經營項目,主要包括農、林、牧、漁及現代服務業等方面。
(三)貸款額度:建檔立卡貧困戶單筆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新型農村經營主體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四)擔保方式:貧困戶申請扶貧小額貸款原則上實行免抵押、免擔保的信用貸款方式,經銀行機構調查認定借款人確實預期風險較大的,可要求借款人追加相應抵押擔保物或擔保人;新型農村經營主體貸款以抵押或保證擔保方式為主。
(五)貸款期限: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情況合理確定,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
(六)還款方式:還款方式採用一次性還本或分期還本方式。
(七)貸款利率:執行利率按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檔次基準利率計算。
(八)貸款貼息:對貧困戶、新型農村經營主體貸款,區財政按基準利率全額貼息。

❼ 農村信用社扶貧貸款都貸給什麼樣的人,利息是多少,一般的貸款利息又是多少

  1. 扶貧貸款是由國內有關金融機構承擔的一項政策性貸款業務, 它是我國扶貧開發的重要組成部分, 發放的形式主要有兩種: 一種是到戶的小額扶貧貸款; 另一種是發放給龍頭企業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的扶貧貸款。農村信用社作為地方性金融機構,是省內機構網點最多、從業人員最多、服務范圍和對象最多的金融機構,所以扶貧貸一般由農村信用社主辦。

  2. 扶貧貸款有國家財政扶持力度,一般都有國家貼息政策,根據國務院作出的「從2000年開始,把當年新增扶貧貸款,收回再貸的扶貧貸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貧貸款全部納入當年扶貧貸款計劃;財政部根據年度扶貧貸款計劃給予貼息」的決定,中央財政在國務院批準的年度扶貧貸款計劃規模內貼息,原則上只貼一年。

  3. 扶貧貸款承貸主體的選擇是扶貧貸款投放的重要「門檻」,加強對扶貧貸款准人條件的嚴格要求,主要是為了防範貸款項目的風險。作為政府部門更希望貸款投向於生產困難的企業和急需解決貧困的農戶。而作為貸款主體的銀行首先選擇貸款有償還能力的企業和個人。根據農銀發[1998]99號《中國農業銀行扶貧貸款管理辦法》規定:以種養、林果業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和扶貧經濟實體項目,項目資本金不低於總投資的20%。而在我州當前相當一部分企業虧損嚴重,自有資金嚴重不足,這無疑使大部分企業被拒之扶貧貸款門外。企業如此,對於貧困地區的個人來說,確實過於貧困沒有償貸能力,也使信貸主體對其失去信心,從而使承貸主體對扶貧貸款的需求與信貸主體對承貸主體的選擇矛盾加劇。

❽ 脫貧戶小額信貸政策

脫貧人口小額信貸政策要點:
一、支持對象: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脫貧人口,以戶為單位發放貸款,邊緣易致貧戶可按照執行。
二、貸款金額:原則上5萬元(含)以下。
三、貸款期限:3年期(含)以內。
四、貸款利率:1年期(含)以下貸款利率不超過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貸款利率不超過5年期以上LPR。貸款利率在貸款合同期內保持不變。
五、擔保方式:免擔保免抵押。
六、貼息方式:財政資金對貸款適當貼息。
七、風險補償金機制: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保持現行機制基本穩定。
八、貸款用途:堅持戶借、戶用、戶還,精準用於貸款戶發展生產和開展經營,不能用於結婚、建房、理財、購置家庭用品等非生產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紅、轉貸、指標交換等方式交由企業或其他組織使用。
九、貸款條件:申請貸款人員必須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必須通過銀行評級授信、有貸款意願、有必要的勞動生產技能和一定還款能力;必須將貸款資金用於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產業和項目,且有一定市場前景;借款人年齡原則上應在18周歲(含)— 65周歲(含)之間。
十、合理追加貸款:辦理脫貧人口小額信貸後,對個別確有需要且具備還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貸款支持,追加貸款後,單戶脫貧人口小額信貸不得超過10萬元,5萬元以上部分貸款不予貼息,也不納入風險補償范圍。
十一、續貸和展期辦理規定:脫貧人口小額信貸可續貸或展期1次,脫貧攻堅期內發放的扶貧小額信貸在過渡期內到期的,也可續貸或展期1次,續貸或展期期間各項政策保持不變,已還清貸款且符合貸款條件的脫貧人口可多次申請貸款。
十二、實施時間:截至2025年12月31日。
為深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決策部署,扶貧小額信貸政策在過渡期內將繼續堅持並進一步優化完善,切實滿足脫貧人口小額信貸需求,支持脫貧人口發展生產穩定脫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開展貸款業務。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應當約定貸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一)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四)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在本法施行後,其資產負債比例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符合前款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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