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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擔保項下境內貸款

發布時間:2023-02-18 23:32:19

A. 中行上海跨境擔保內保外貸辦理流程是什麼

上海跨境擔保內保外貸辦理流程:融資性內保外貸需向分行貿易金融部逐筆報批才可辦理。
1、自行簽訂內保外貸合同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主管部門規定及外匯管理規定的前提下,擔保人可自行簽訂內保外貸合同。
2、擔保登記:
(1)擔保人為銀行:由擔保人通過數據介面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內保外貸相關數據。
(2)擔保人為非銀行金融機構或企業:在簽訂擔保合同後15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內保外貸簽約登記手續。登記時應提供以下材料:關於辦理內保外貸簽約登記的書面申請報告(內容包括公司基本情況、已辦理且未了結的各項跨境擔保余額、本次擔保交易內容要點、預計還款資金來源、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有共同擔保人的,應在申請報告中說明);擔保合同和擔保項下主債務合同(合同文本內容較多的,提供合同簡明條款並加蓋印章;合同為外文的,須提供中文翻譯件並加蓋印章);外匯局根據本規定認為需要補充的相關證明材料(如發改委、商務部門關於境外投資項目的批准文件、辦理變更登記時需要提供的變更材料等)。
註:
(1)境內個人作為擔保人,可參照境內非銀行機構辦理內保外貸業務。
(2)擔保合同或擔保項下債務合同主要條款發生變更的(包括債務合同展期以及債務或擔保金額、債務或擔保期限、債權人等發生變更),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內保外貸變更登記手續。變更登記資料同上。
3、審核:
(1)外匯局按照真實、合規原則對非銀行機構擔保人的登記申請進行程序性審核,並為其辦理登記手續。
(2)外匯局對擔保合同的真實性、商業合理性、合規性及履約傾向存在疑問的,有權要求擔保人作出書面解釋。外匯局按照合理商業標准和相關法規,認為擔保人解釋明顯不成立的,可以決定不受理登記申請,並向申請人書面說明原因。
(3)擔保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到外匯局辦理擔保登記的,如能說明合理原因,且擔保人提出登記申請時尚未出現擔保履約意向的,外匯局可按正常程序為其辦理補登記;不能說明合理原因的,外匯局可按未及時辦理擔保登記進行處理,在移交外匯檢查部門後再為其辦理補登記手續。同一內保外貸業務下存在多個境內擔保人的,可自行約定其中一個擔保人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外匯局在辦理內保外貸登記時,應在備注欄中註明其他擔保人。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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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上海中行跨境擔保外保內貸辦理流程是什麼

上海跨境擔保外保內貸辦理流程:
1、境內非金融機構從境內金融機構借用貸款或獲得授信額度,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提供的擔保。
(1)債務人為在境內注冊經營的非金融機構;
(2)債權人為在境內注冊經營的金融機構;
(3)擔保標的為本外幣貸款(不包括委託貸款)或有約束力的授信額度;
(4)擔保形式符合境內、外法律法規。
未經批准,境內機構不得超出上述范圍辦理外保內貸業務。
2、自行簽訂外保內貸合同。
3、業務登記。
辦理境內債務人從事外保內貸業務,由發放貸款或提供授信額度的境內金融機構向外匯局的資本項目系統集中報送外保內貸業務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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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跨境擔保項下,各機構要按季完成貸後多長時間檢查

跨境擔保項下,各機構要按季完成貸後一個月內檢查。收益來源地與擔保人、債權人的任意一方分屬境內,應按本規定要求辦理內保外貸登記,在境內債務人償清其對境外擔保人的債務之前,未經外匯局批准,境內債務人應暫停簽訂新的外保內貸合同,擔保人應辦理內保外貸登記注銷手續。第十四條如發生內保外貸履約。外匯局在外債簽約登記環節對債務人外保內貸業務的合規性進行事後核查。

D. 中行上海跨境擔保內保外貸用途有哪些

上海跨境擔保內保外貸用途:
1、內保外貸項下資金用途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內保外貸項下資金僅用於債務人正常經營范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用於支持債務人從事正常業務范圍以外的相關交易,不得虛構貿易背景進行套利,或進行其他形式的投機性的交易。
(2)未經外匯局批准,債務人不得通過向境內進行借貸、股權投資或證券投資等方式將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使用。
2、擔保項下資金不得用於境外機構或個人向境內機構或個人進行直接或間接的股權、債權投資,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行為:
(1)債務人使用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向在境內注冊的機構進行股權或債權投資。
(2)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用於獲得境外標的公司的股權,且標的公司50%以上資產在境內的。
(3)擔保項下資金用於償還債務人自身或境外其他公司承擔的債務,而原融資資金曾以股權或債權形式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的。
(4)債務人使用擔保項下資金向境內機構預付貨物或服務貿易款項,且付款時間相對於提供貨物或服務的提前時間超過1年、預付款金額超過100萬美元及買賣合同總價30%的(出口大型成套設備或承包服務時,可將已完成工作量視同交貨)。
3、內保外貸合同項下發生以下類型特殊交易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1)內保外貸項下擔保責任為境外債務人債券發行項下還款義務時,境外債務人應由境內機構直接或間接持股,且境外債券發行收入應用於與境內機構存在股權關聯的境外投資項目,且相關境外機構或項目已經按照規定獲得國內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登記、備案或確認;
(2)內保外貸合同項下融資資金用於直接或間接獲得對境外其他機構的股權(包括新建境外企業、收購境外企業股權和向境外企業增資)或債權時,該投資行為應當符合國內相關部門有關境外投資的規定;
(3)內保外貸合同項下義務為境外機構衍生交易項下支付義務時,債務人從事衍生交易應當以止損保值為目的,符合其主營業務范圍且經過股東適當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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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外保內貸的注意事項

1.境內企業借用境內借款,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可以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提供的擔保(以下簡稱「外保內貸」):
(1)債務人為外商投資企業,或獲得分局外保內貸額度的中資企業;
(2)債權人為境內注冊的金融機構;
(3)擔保標的為債務人借用的本外幣普通貸款或金融機構給予的授信額度;
(4)擔保形式為保證,中國法律法規允許提供或接受的抵押或質押。
2.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國際收支形勢、貨幣政策取向和地區實際需求等因素,為分局核定地區中資企業外保內貸額度。分局可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的地區額度內,為轄內中資企業核定外保內貸額度。
3.中資企業可在分局核定的外保內貸額度內,直接簽訂外保內貸合同。中資企業外保內貸項下對內、對外債務清償完畢前,應按未償本金余額佔用該企業自身及地區中資企業外保內貸額度。
4.中資企業外保內貸項下發生境外擔保履約的,境內債務人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短期外債簽約登記及相關信息備案。中資企業因外保內貸履約而實際發生的對境外擔保人的外債本金余額不佔用分局地區短期外債余額指標。
5.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境內貸款接受境外擔保的,可直接與債權人、境外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發生境外擔保人履約的,因擔保履約產生的對外負債應視同短期外債(按債務人實際發生的對境外擔保人的外債本金余額計算)納入外商投資企業「投注差」或外債額度控制,並辦理外債簽約登記手續。因擔保履約產生的外商投資企業對外負債未償本金余額與其他外債合計超過「投注差」或外債額度的,外匯局可先為其辦理外債登記手續,再按照超規模借用外債移交外匯檢查部門處理。
6.境內企業從事外保內貸業務,由發放貸款的境內金融機構實行債權人集中登記。債權人應於每月初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外保內貸項下相關數據。債權人與債務人注冊地不在同一外匯局轄區的,應當同時向債權人和債務人所在地外匯局報送數據。

F. 央行:防止境內資金以境外貸款名義繞道回到境內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於2021年9月18日至10月3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徵求期間,共收到33家機構及個人的意見建議188條,經充分研究論證,絕大多數意見已經採納吸收。意見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建議進一步明確境外貸款余額及上限的計算幣種及折算匯率

採納情況:予以採納。明確境外貸款余額及上限的計算均以人民幣為單位,外幣境外貸款余額以提款日的匯率水平折算。

二、建議明確境內外銀行合作開展境外外幣貸款業務的管理要求

採納情況:予以採納。明確境內外銀行合作開展境外貸款的,不論幣種均需建立信貸責任、管理和風險分擔機制。

三、建議調整境外貸款使用范圍

採納情況:部分採納。境外貸款原則上應用於境外企業經營范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用於證券投資和償還內保外貸項下境外債務,不得用於虛構貿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機套利性交易,不得通過向境內融出資金、股權投資等方式將資金調回境內使用。主要考慮:境外貸款應用於支持境外企業真實合理的經營需求,防止境內資金以境外貸款名義繞道回到境內,規避其他監管要求。

四、建議進一步明確涉及跨境擔保的報送要求

採納情況:予以採納。涉及跨境擔保業務時,銀行應按照《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辦理,《通知》不再提出額外要求。

五、建議進一步明確境內銀行境外貸款業務數據報送要求

採納情況:予以採納。境內銀行除需按要求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境外本外幣貸款、跨境收支、賬戶等信息外,還需於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末本銀行境外貸款余額變動等統計信息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後續將進一步明確數據報送內容和路徑。

六、建議進一步明確通過分賬核算單元及離岸賬戶辦理境外貸款業務的管理要求

採納情況:予以採納。一是明確分賬核算單元發放的外幣貸款與人民幣貸款管理邏輯保持一致,使用總行下撥人民幣資金發放的貸款須納入境外貸款余額管理。二是明確通過離岸賬戶發放的境外貸款遵循外來外用原則,按離岸銀行業務相關規定辦理,不納入境外貸款余額管理。

七、建議調整部分參數設置

採納情況:予以採納。一是考慮到口行一級資本及境外貸款業務開展的特殊情況,將口行境外貸款杠桿率由目前的1.5提升至3,以覆蓋其存量業務及未來增長潛力;二是針對一級資本規模較小銀行的境外貸款業務開展情況,進一步完善公式設置,對境外貸款余額上限在20億元以下的銀行,統一給予20億元的余額上限。

此外,還有部分涉及《通知》落地細節的意見和建議,我們將在後續工作中進一步落實。

下一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做好《通知》發布實施工作,督促相關主體嚴格落實《通知》要求,切實發揮跨境業務服務實體經濟、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作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2年1月29日

G. 上海中行跨境擔保外保內貸擔保履約及外債登記的流程是什麼

上海跨境擔保外保內貸擔保履約及外債登記:
1、擔保履約幣種與債務提款幣種一致,金融機構可直接與境外擔保人辦理擔保履約收款。
(1)境內債務人從事外保內貸業務發生擔保履約的,在境內債務人償清其對境外擔保人的債務之前,未經外匯局批准,境內債務人應暫停簽訂新的外保內貸合同;已經簽訂外保內貸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全部提款的,未經所在地外匯局批准,應暫停辦理新的提款。
(2)境內債務人因外保內貸項下擔保履約形成的對外負債,其未償本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數額。超出上述限額的,須佔用其自身的外債額度;外債額度仍然不夠的,按未經批准擅自對外借款進行處理。
(3)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為債權人,發生境外擔保人履約的,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在辦理國際收支間接申報時,應在申報單上填寫該筆外保內貸登記時取得的業務編號。
境內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辦理外保內貸業務時,應向債權人真實、完整地提供其已辦理外保內貸業務的債務違約、外債登記及債務清償情況。
2、擔保履約幣種與債務提款幣種不一致需結匯或購匯的,債權人(金融機構)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金融機構申請擔保履約款結匯(或購匯),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申請書;
(2)外保內貸業務合同(或合同簡明條款);
(3)證明結匯(或購匯)資金來源的書面材料;
(4)債務人提供的外保內貸履約項下外債登記證明文件(因清算、解散、債務豁免或其他合理因素導致債務人無法取得外債登記證明的,應當說明原因);
(5)外匯局認為必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3、外債登記:
發生境外擔保履約的,境內債務人應在擔保履約後15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短期外債簽約登記及相關信息備案。外匯局在外債簽約登記環節對債務人外保內貸業務的合規性進行事後核查。發現違規的,在將違規行為移交外匯檢查部門後,外匯局可為其辦理外債登記手續。債務人應當向外匯局提供以下材料:
(1)關於辦理外債簽約登記的書面申請報告(內容包括公司基本情況、外保內貸業務逐筆和匯總情況、本次擔保履約情況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2)擔保合同復印件和擔保履約證明文件(合同文本內容較多的,提供合同簡明條款並加蓋印章;合同為外文的,須提供中文翻譯件並加蓋債務人印章)。
(3)外商投資企業應提供批准證書、營業執照等文件,中資企業應提供營業執照。
(4)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債務人財務報表。
(5)外匯局為核查外保內貸業務合規性、真實性而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境外債權人注冊文件或個人身份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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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境內外銀行如何貸款掙利差

若資金在國內存5年,按照5.22%的存款年利率,690萬人民幣一年收益36萬元人民幣。國外100萬美元5年的貸款利率現在是百分之三點多,即 使以4%來算,一年的利息大約是25萬元人民幣。」銀行工作人員稱,按照這一利息差計算,辦了內存外貸這項業務一年的利差是11萬元人民幣。

I. 外保內貸為什麼利息高

親,您好
外保內貸為什麼利息高因為外保內貸業務
就是在境外銀行用存款做擔保,境內銀行
發放貸款的業務。
外保內貸業務主要產生的緣由在於外匯ト匯管
制。當境外資金由於各種緣由無法匯入境
內時,採用這種方法可以充分轉化為所需
的人民幣資金。
外保內貸除了外保內貸業務之外,還有下
述這項業務,也造成了境外資金余額較
高。

J. 中行上海跨境擔保外保內貸擔保形式有哪些

上海跨境擔保外保內貸擔保形式:
境外銀行出具的融資性保函(備用信用證)、境外機構與銀行簽訂擔保合同、境外擔保人風險分擔、境外機構或境外個人用其自身的境內房產作為抵押、境外機構或境外個人用NRA賬戶資金作為質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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