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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年金基金不得用於向他人貸款和提供擔保

發布時間:2023-02-22 08:57:33

① 機關事業單位工人為什麼不交職業年金

機關事業單位工人需要交職業年金。

根據《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第四條:

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

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國家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的比例。

根據《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第七條:

單位繳費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費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規定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1)職業年金基金不得用於向他人貸款和提供擔保擴展閱讀:

根據《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領取職業年金:

(一)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於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並享受相應的繼承權。

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准,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享有繼承權。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後不再更改。

(二)出國(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未達到上述職業年金領取條件之一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根據《辦法》,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規定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職業年金基金應當委託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職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應當選擇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託管人,負責託管職業年金基金。

委託關系確定後,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職業年金基金必須與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的自有資產或其他資產分開管理,保證職業年金財產獨立性。

不得挪作其他用途。職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應當遵循謹慎、分散風險的原則,保證職業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

合理有效的稅收激勵是職業年金發展的重要條件。中國企業年金制度的發展受制於較多因素,其中較少的稅收優惠是重要的制約因素之一。

而在一些經合組織(OECD)國家中,估計政府用於企業年金保險稅收減讓的隱性支出達到了政府在公共養老保險顯性財政支出的20%~40%。

很多國家把發展職業年金作為完善老年保障體系、緩解政府壓力和對付人口老齡化的重要手段,對職業年金採取一定程度的稅收激勵政策。

面向公職人員的職業年金應與企業年金統籌並行。面向公職人員的職業年金與企業年金二者同為我國基本養老保險之外的補充性質的養老保險。

在考慮如何推進企業年金發展的同時,應一並考慮推進公職人員的職業年金發展,使二者共同構成一個覆蓋所有城鎮就業者的補充養老保險體系。

企業年金的建立,使面向公職人員的職業年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凸顯了出來。如果不為公職人員建立相應的補充養老保險,則對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的人才流動將形成阻礙。

也不利於全國統一的人才市場體系的建立。反之,如果面向公職人員的職業年金建立起來後,對企業年金的建立和發展無疑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② 企業年金繳費比例是1:4嗎

企業年金繳費比例是1:4嗎

企業年金是一種補充性養老金制度,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以下是我為大家整理企業年金繳費比例是1:4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企業年金繳費比例是1:4嗎

企業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

(一)企業繳費;

(二)職工個人繳費;

(三)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

第十五條: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8%。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2%。具體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一方協商確定。

職工個人繳費由企業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六條:實行企業年金後,企業如遇到經營虧損、重組並購等當期不能繼續繳費的情況,經與職工一方協商,可以中止繳費。不能繼續繳費的情況消失後,企業和職工恢復繳費,並可以根據本企業實際情況,按照中止繳費時的企業年金方案予以補繳。補繳的年限和金額不得超過實際中止繳費的年限和金額。

企業年金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企業年金也是職工的福利的一部分,相當於職工的補充養老保險。再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年金沒有扣除數的。就是有多少就按多少區找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1、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准,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以下統稱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准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企業年金到退休有多少?

企業年金計算公式:企業年金=(個人繳費+企業繳費)x繳費年限。

假設一位員工去年一年的工資總額是72000元,現在每月從工資中劃出100元存到其個人的企業年金賬戶中,同時企業為他存300元(繳費比例為1:3)。如果不計年收益,不計工資漲幅,那麼30年後,這位員工退休,一次性可拿到100(元)x12(月)x30(年)+300(元)x12(月)x30(年)=144000元。

事實上,企業年金是按照前一年平均工資比例劃走的,工資隨著職工工齡、級別等每年上漲,年金繳存也會上漲;另外企業年金以信託的形式進行市場化管理。投資管理人會根據企業的特徵為企業設計年金投資方案,比如穩定收益債券型年金產品等。這無疑會讓職工的企業年金逐年水漲船高。

企業年金重要作用

有些人認為,企業年金是企業的一種福利。其實,企業年金與企業福利有本質上的不同。福利是當期消費,企業年金是未來消費,企業年金的消費權利發生在退休之後;福利體現公平,企業年金體現效率;企業的福利項目一般與生活需求等物質條件直接相關,與人的地位、級別沒有關系,福利標准對事不對人,企業年金則不同,重點體現效率,企業經濟效益好壞、個人貢獻大小等,都可以導致企業年金水平不同;福利屬於再分配范疇,企業年金仍然屬於一次分配范疇。所以說企業年金是一種更好的福利計劃,它在提高員工福利的同時,為企業解決福利中的難題提供了有效的管理工具,真正起到了增加企業凝聚力、吸引力的作用。

(一)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有利於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知識經濟的到來,越來越多的企業認識到,企業的競爭歸根結底最終是人的競爭。但是,伴隨著勞動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人才流動機制已逐步形成,企業有選擇人才的權利,個人也有擇業的自由,人才的合理流動已成為時代的潮流。因此,企業單位建立良好的員工福利保障制度,充分解決員工的醫療、養老、工傷及死亡撫恤等問題,有利於落實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增加市場競爭力,從而吸引優秀人才加盟。同時,又切實保障了員工利益,穩定了現有員工隊伍,增強了企業的凝聚力,調動了員工的積極性,對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二)企業根據員工的貢獻,設計具有差異性的年金計劃,有利於形成公平合理的分配製度,充分發揮員工的潛能。根據期望理論,當員工認為努力會帶來良好的績效評價時,他就會受到激勵進而付出更多的努力。在設計年金計劃時,企業可以充分利用年金保險的靈活性特點,打破傳統薪酬福利的「平均主義」原則,對於不同服務年限、不同職級、不同崗位、不同貢獻的員工提供不同的保障計劃,服務年限長、職級高、崗位技術含量高、貢獻大的員工的保障額度更高,保障計劃更全面。而服務年限短、職級低、崗位技術含量低、貢獻小的員工的保障額度較低,保障計劃較單一。建立差異化的企業年金制度,可在單位內部形成一種激勵氛圍,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發揮自身的最大潛力,為企業的發展多做貢獻。

(三)通過年金計劃中「權益歸屬」的設定,利用福利沉澱實現有效激勵,留住人才。很多企業在用高薪酬福利制度實現激勵的同時,用期權的形式作一些規定以起到留住人才、長期規劃的目的。在企業年金的計劃中,設定權益歸屬方案,規定服務滿一定的年限後方可獲得相應的年金權益,與即時兌現的獎金福利相比,企業年金即使員工得到了鼓勵,又達到了類似期權的良好效果而而且操作上又比期權要簡單、方便得多。同時,設制權益歸屬還將與未來國家可能設立的遞延納稅政策很好地銜接。

(四)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在提高員工福利的同時,利用國家有關稅收政策,為企業和個人合理節稅。可將企業年金分成兩個階段,分別討論如何通過避稅增加企業福利的問題。

第一階段為繳費、增值期間。假定企業購買年金保險,除了可充分利用國家財稅政策,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與假定企業進行其他投資形式相比,在假定投資收益率相同的情況下,由於保險作為復利計算,只在最終扣除相關稅金,而其他投資每年都將扣除相應的所得稅,因此年金保險與其他投資形式相比,將會獲取更大收益。

國稅函[2009]694號文中重申了應在企業年金繳費環節征稅的政策,明確了新的計稅方法。該文規定,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以下簡稱企業繳費)與個人當月的工資、薪金分開,單獨視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計算應繳稅款。

我國正在完善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其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三個部分組成。企業年金被稱為「第二支柱」,是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的「三個支柱」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相繼出台了《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標志著我國企業年金制度已走向規范化運作,越來越多的企業走上了年金制度這條道路,它必將對現代企業乃至整個社會都產生舉足輕重的作用。

(五)推進養老保障制度改革,健全保障體系

養老保險體系這一保障方式的有效進行關鍵依賴於繳費者和受益者能長期保持比較穩定的結構關系而現實情況是世界范圍內的人口老齡化正在加速,各國養老金的供給和需求之間存在的矛盾越來越尖銳,採用提高繳費比例或延長退休年齡的辦法比較被動也有很大的局限性,養老保險第一支柱存在著嚴重的資金缺口和支付壓力。此外,單一支柱的養老保障制度存在著責任過度集中和制度單一化的弊端,導致養老保障政策的制定和調整的難度加大,也不利於實現社會公平。

企業年金的建立有助於克服上述弊端,能夠使養老金制度既有統一性和普遍性,又有靈活性和適應性。這樣,就降低了國家制定和調整養老保障政策的難度,有利於養老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化。

(六)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有利於企業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完善人力資源管理。按照馬斯洛需求層次理論,人們的需求從低到高分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會需求、個人尊嚴和自我實現。一方面,企業年金能夠提供可觀的退休收入,保障員工退休後的生活品質,增強員工的安全感和歸屬感,滿足員工的安全需求。另一方面,企業年金計劃會根據員工的能力和資歷或貢獻大小來確定不同的繳費金額,並按要求確定歸屬比例,使員工價值得以體現,從而可以提高員工的榮譽感和成就感,滿足員工的個人尊嚴需求因此,企業年金在企業戰略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是提高公司核心競爭力的一個重要手段。

綜上所述,企業年金並不是一項純粹的養老籌資工具,對於建立計劃的企業來說,在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障、稅收等制度的框架下,它在降低企業成本,激勵員工等方面的優勢仍然是企業提高自身競爭能力、實現人力資源優化配置的良好市場工具。

企業年金功能

企業年金不僅是勞動者退休生活保障的`重要補充形式,也是企業調動職工積極性,吸引高素質人才,穩定職工隊伍,增強企業競爭力和凝聚力的重要手段。它的主要作用和功能至少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

分配功能

企業年金既具有國民收入初次分配性質,也具有國民收入再分配性質。因此,企業年金形式的補充養老金計劃又被視為對職工的一種延遲支付的工資收入分配。

激勵功能

企業年金計劃根據企業的盈利和職工的績效為職工年金個人賬戶供款,對於企業吸引高素質人才,穩定職工隊伍,保障職工利益,最大限度地調動職工的勞動積極性和創造力,提高職工為企業服務的自豪感和責任感,從而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市場競爭力,獲取最大經濟效益,又是一種積極而有效的手段。

保障功能

建立企業年金可以在相當程度上提高職工退休後的養老金待遇水平,解決由於基本養老金替代率逐年下降而造成的職工退休前後的較大收入差距,彌補基本養老金保障水平的不足,滿足退休人員享受較高生活質量的客觀需求,發揮其補充和保障的作用。

企業年金風險管理

就我國的現狀來看,企業年金制度還不成熟、不完善,社會公眾對企業年金的關注度還不夠,一些政策、法規的缺位阻滯了企業和職工積極發展和參與企業年金,企業年金投資管理的市場化程度不高,在這其中,企業年金的風險識別及管理是我們要研究的一項重要課題。風險管理技術導入企業年金的管理流程就顯得十分必要了。

風險識別

企業年金在運行過程中面臨的風險種類有很多,主要風險是信用風險和投資風險。信用風險是指企業年金的受託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或賬戶管理人違約而給受益人造成直接或間接的損失風險。信用風險根植於企業年金的治理結構之中。

在這種「信託——委託」關系鏈中,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的信用風險狀況如何,將直接影響一項企業年金計劃運行的成敗與否,所以信用風險是進行企業年金風險管理時首先要考慮的風險。而信用風險最終表現形式是違約。

投資風險是指在對企業年金基金進行投資時,由於市場整體或單只證券的波動性所造成的未來收益不確定性,特別是投資收益低於目標值甚至發生虧損的可能性。在企業年金的運作流程中,投資管理是一個極其重要的環節。一旦投資失敗將會直接影響受益人的經濟利益,甚至會導致整個年金計劃的失敗,而且投資風險是和投資人的信用風險聯系在一起的,投資失敗在很大程度上會引發信用風險。

管理策略

企業年金的風險管理是一個長期的、復雜的過程。在此過程中,與風險管理有關的制度安排以及這些制度的運作效率是影響風險管理效果的關鍵。

1、信用風險管理。政府應該對受託人、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設立嚴格的准入和退出制度。企業年金的監管機構要制定全面和詳細的規則,對申請從業的機構的資本規模、治理結構、人員素質、資信水平、經營業績等各方面進行嚴格審核,把不具備資格的申請機構排除在外,從源頭上預防信用風險的發生。對於在運行中出現違規行為的機構,要堅決取締其相關從業資格並給予嚴厲懲罰。為了從根本上避免某些違規機構和人員到異地從業的現象發生,監管部門還應當逐步建立企業年金從業機構和人員的信用檔案信息系統,並與證監會、銀監會和保監會相關信息系統聯網,互通信息。要明確界定從業機構和人員的獨立性,旨在預防從業機構之間出現利益勾結而損害企業年金受益人的利益。

建立嚴密的相互制衡機制。例如,託管人如果發現投資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其它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投資管理人,並及時向受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對於金額很大的企業年金應當選擇多個投資管理人進行管理,以分散信用風險。這屬於損失抑制的措施,主要是確保一旦某個投資管理人出現信用危機,也不至於導致整個企業年金計劃全盤失敗,從而把損失控制在一定的范圍之內。

2、投資風險管理。明確禁止某些風險極大的投資行為,直接進行風險迴避。例如,規定企業年金基金不得用於信用交易,不得用於向他人貸款和提供擔保。投資管理人不得從事使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等。

對企業年金的各種投資工具的比例做出規定,限制股票等高風險工具的投資比例。單個投資管理人管理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於一家企業所發行的證券或單只證券投資基金。這類規定是一種損失抑制措施。

對企業年金實行有計劃的風險自留。風險自留屬於財務型風險管理技術,有計劃的風險自留是指風險管理者察覺到了風險的存在,估計到了該風險造成的期望損失,決定以其內部資源(自有資金或借入資金),來對損失加以彌補的措施。企業年金採取有計劃的風險自留的方式包括:企業年金的投資管理人每年從當期收取的管理費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投資風險准備金,專項用於彌補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虧損;企業年金的受託人也應當按企業年金基金凈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風險准備金,專項用於彌補投資風險准備金不足而造成的重大虧損。

3、綜合性風險管理。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應當完善各自相應的內部控制制度。在實際經濟生活中,內部控制制度是企業的一種基礎性的風險管理制度,它的有效運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發現和化解這些機構本身遇到的外部風險,阻斷風險傳遞鏈條,從而降低企業年金運作的整體風險。

完善信息披露機制,及時發現從業機構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把各種風險因素化解在萌芽狀態。在每季度和年度結束後規定的時限內,受託人應向委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報告;賬戶管理人應當向受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報告;託管人應當向受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託管和財務會計報告;投資管理人應當向受託人提交經託管人確認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報告。相應地,應同時建立起定期審計的制度。委託人每年應聘請會計師對企業年金基金的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並把審計的結果作為對相關當事人的工作績效進行考核的重要依據。

建立定期風險評估制度。企業年金面臨的風險種類以及發生的頻率、程度是在不斷變化的,因此當前實施的風險管理措施也不應當是一成不變的,而應該根據經濟、社會和政治環境的變化而不斷地進行調整。所以,企業年金的受託人應當定期(如每季度)對整個企業年金的風險狀況進行分析評估,檢查現有風險管理措施的實施情況,並向委託人提交風險評估報告。

我國可以借鑒美國的經驗,通過建立第三方擔保的方式為企業年金的受益人設置一道安全屏障,這也是一種財務型風險管理技術,實質上是對企業年金進行風險轉移。

隨著我國養老體制的改革與完善,近幾年來企業年金發展迅速,並且存在著進一步加速發展的趨勢,未來一段時間內將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建立企業年金。我們也要清醒地看到,企業年金制度正處於剛剛起步階段,還不成熟、不完善,如何對規模和覆蓋范圍日益擴大的企業年金在其建立、管理和投資等方面加以適當引導和正確規范,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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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的辦法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行為,保護基金委託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保險法、勞動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信託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養老基金),包括企業職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城鄉居民養老基金。第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養老基金結余額,可按照本辦法規定,預留一定支付費用後,確定具體投資額度,委託給國務院授權的機構進行投資運營。委託投資的資金額度、劃出和劃回等事項,要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報告。第四條養老基金投資應當堅持市場化、多元化、專業化的原則,確保資產安全,實現保值增值。第五條養老基金投資委託人(以下簡稱委託人)與養老基金投資受託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簽訂委託投資合同,受託機構與養老基金託管機構(以下簡稱託管機構)簽訂託管合同、與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投資管理機構)簽訂投資管理合同。委託人、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的權利義務,依照本辦法在養老基金委託投資合同、託管合同和投資管理合同中約定。第六條養老基金資產獨立於委託人、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委託人、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不得將養老基金資產歸入其固有財產。第七條委託人、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因養老基金資產的管理、運營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養老基金資產,權益歸養老基金所有。第八條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和其他為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提供服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第九條養老基金資產的債權,不得與委託人、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和其他為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固有財產的債務相互抵銷;養老基金不同投資組合基金資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第十條養老基金資產的債務由基金資產本身承擔。非因養老基金資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資產強制執行。第十一條養老基金投資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二條國家對養老基金投資實行嚴格監管。養老基金投資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嚴禁從事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嚴禁通過關聯交易等損害養老基金及他人利益、獲取不正當利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貪污、侵佔、挪用投資運營的養老基金。
第二章委 托 人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為養老基金委託投資的委託人,可指定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承辦具體事務。第十四條委託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制定養老基金歸集辦法,將投資運營的養老基金歸集到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二)與受託機構簽訂養老基金委託投資合同。(三)向受託機構劃撥委託投資資金;向受託機構下達劃回委託投資資金的指令,接收劃回的投資資金。(四)根據受託機構提交的養老基金收益率,進行養老基金的記賬、結算和收益分配。(五)定期匯總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情況,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六)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受託機構
第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受託機構,是指國家設立、國務院授權的養老基金管理機構。第十六條受託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養老基金受託投資內部管理制度、風險管理制度和績效評估辦法。(二)選擇、監督、更換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三)制定養老基金投資運營策略並組織實施。(四)根據委託投資合同接收委託人劃撥的委託投資資金;根據委託人通知劃出委託投資資金。(五)接受委託人查詢,定期向委託人提交養老基金管理和財務會計報告;發生重大事件時,及時向委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定期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提交開展養老基金受託管理業務情況的報告;定期向社會公布養老基金投資情況。(六)根據託管合同、投資管理合同對養老基金託管、投資情況進行監督。(七)按照國家規定保存養老基金受託業務活動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八)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七條受託機構應當將養老基金單獨管理、集中運營、獨立核算,可對部分養老基金資產進行直接投資,其他養老基金資產委託其他專業機構投資。同一個養老基金投資組合,託管機構與投資管理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第十八條申請養老基金託管業務、投資管理業務的機構,需向受託機構提交申請。受託機構成立專家評審委員會,參照公開招標的原則對具備條件的養老基金託管業務、投資管理業務申請人進行評審。評審辦法及評審結果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建立健全受託機構、託管機構和投資管理機構競爭機制,不斷優化治理結構,提升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水平。第十九條受託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事、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違反與委託人合同約定。(二)利用養老基金資產或者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三)侵佔、挪用受託管理的養老基金資產。(四)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或者利用該信息從事或明示、暗示他人進行相關的交易活動。(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託管機構
第二十條本辦法所稱託管機構,是指接受養老基金受託機構委託,具有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基金託管經驗,或者具有良好的基金託管業績和社會信譽,負責安全保管養老基金資產的商業銀行。第二十一條託管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安全保管養老基金資產。(二)以養老基金名義開設基金資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期貨賬戶等。(三)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四)負責養老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復核、審查和確認投資管理機構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五)按照規定監督投資管理機構的投資活動,並定期向受託機構報告監督情況。(六)定期向受託機構提交養老基金託管和財務會計報告;定期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提交開展養老基金託管業務情況的報告。(七)按照國家規定保存養老基金託管業務活動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八)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第二十二條託管機構發現投資管理機構依據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其他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投資管理機構,並及時向受託機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告。託管機構發現投資管理機構依據交易程序已經成立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其他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投資管理機構,並及時向受託機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託管機構職責終止:(一)違反與受託機構合同約定,情節嚴重的。(二)利用養老基金資產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的。(四)受託機構有充分理由認為託管機構應當被終止職責的。(五)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託管機構應當被終止職責的。(六)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條託管機構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養老基金託管業務資料,在45日內辦理基金託管業務移交手續,新的託管機構應當接收並行使相應職責。第二十五條託管機構及其董事、監事、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將託管的養老基金資產與其固有財產混合管理。(二)將託管的養老基金資產與託管的其他財產混合管理。(三)將託管的不同養老基金資產混合管理。(四)侵佔、挪用託管的養老基金資產。(五)利用養老基金資產或者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六)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或者利用該信息從事或明示、暗示他人進行相關的交易活動。(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投資管理機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稱投資管理機構,是指接受受託機構委託,具有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經驗,或者具有良好的資產管理業績、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負責養老基金資產投資運營的專業機構。第二十七條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許可權,確保獨立投資運營;應當健全資產配置、風險管理和績效評估等制度。投資管理機構及其股東、董事、監事、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損害養老基金資產和受託機構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在行使權利或者履行職責時,應當遵循迴避原則。第二十八條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按照投資管理合同,管理養老基金投資組合和項目。(二)對所管理的不同養老基金資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三)及時與託管機構核對養老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結果。(四)進行養老基金會計核算,編制養老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五)按照國家規定保存養老基金投資業務活動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六)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第二十九條投資管理機構從當期收取的管理費中,提取20%作為風險准備金,專項用於彌補委託投資資產出現的投資損失。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受託機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一)養老基金資產市場價值大幅度波動。(二)有可能使養老基金資產的價值受到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三)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報告事項。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管理機構職責終止:(一)違反與受託機構合同約定,情節嚴重的。(二)利用養老基金資產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的。(四)受託機構有充分理由認為投資管理機構應當被終止職責的。(五)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投資管理機構應當被終止職責的。(六)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條投資管理機構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業務資料,在45日內辦理基金投資運營業務移交手續,新的投資管理機構應當接收並行使相應職責。第三十三條投資管理機構及其董事、監事、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養老基金資產從事證券投資。(二)不公平對待養老基金資產與其管理的其他財產。(三)不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養老基金資產。(四)利用養老基金資產或者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五)向受託機構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六)侵佔、挪用養老基金資產。(七)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或者利用該信息從事或明示、暗示他人進行相關的交易活動。(八)從事可能使養老基金資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九)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養老基金投資
第三十四條養老基金限於境內投資。投資范圍包括:銀行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國債,政策性、開發性銀行債券,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養老金產品,上市流通的證券投資基金,股票,股權,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第三十五條國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項目建設,養老基金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參與投資。第三十六條國有重點企業改制、上市,養老基金可以進行股權投資。范圍限定為中央企業及其一級子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行業龍頭企業,包括省級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資的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第三十七條養老基金投資比例,按照公允價值計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投資銀行活期存款,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定期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剩餘期限在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國債,債券回購,貨幣型養老金產品,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合計不得低於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5%。清算備付金、證券清算款以及一級市場證券申購資金視為流動性資產。(二)投資一年期以上的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同業存單,剩餘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國債,政策性、開發性銀行債券,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固定收益型養老金產品,混合型養老金產品,債券基金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135%。其中,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高於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40%。(三)投資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30%。養老基金不得用於向他人貸款和提供擔保,不得直接投資於權證,但因投資股票、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等投資品種而衍生獲得的權證,應當在權證上市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賣出。(四)投資國家重大項目和重點企業股權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20%。由於市場漲跌、資金劃撥等原因出現被動投資比例超標的,養老基金投資比例調整應當在合同規定的交易日內完成。第三十八條養老基金資產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為目的,並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所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其對沖標的的賬面價值。第三十九條根據金融市場變化和投資運營情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適時報請國務院對養老基金投資范圍和比例進行調整。
第七章估值和費用
第四十條受託機構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等規定,對養老基金進行會計核算和估值。當月發生的委託投資資金劃入、劃出和投資收益分配,以上月末的估值結果作為核算依據。第四十一條託管機構提取的託管費年費率不高於託管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0.05%。第四十二條投資管理機構提取的投資管理費年費率不高於投資管理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0.5%。受託機構應當在投資管理合同中規定投資管理機構的業績基準,制定績效考核辦法。第四十三條根據養老基金管理情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適時對託管費、投資管理費率進行調整。第四十四條受託機構按照養老基金年度凈收益的1%提取風險准備金,專項用於彌補養老基金投資發生的虧損。余額達到養老基金資產凈值5%時可不再提取。風險准備金與本金一起投資運營,單獨記賬,歸委託人所有。
第八章報告制度
第四十五條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告養老基金投資運營的情況,保證報告內容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第四十六條受託機構要按下列要求進行信息披露和報告有關事項:(一)每年一次向社會公布養老基金資產、收益等財務狀況。(二)向委託人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每季度提交養老基金財務會計報告、投資資產、收益等情況報告。(三)向委託人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經濟綜合部門報送養老基金資產年度審計報告。(四)養老基金發生重大事件的,應立即報告委託人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並編制臨時報告書,經核准後予以公告。第四十七條託管機構應當按照託管合同和受託機構的要求,向受託機構提交養老基金託管月度報告、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如發生特殊情況,還應當提供臨時報告或者進行重大信息披露。託管機構應當對投資管理機構編制報告的有關內容進行復核,並根據需要出具復核意見。第四十八條投資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投資管理合同及受託機構的要求,向受託機構提交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月度報告、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如發生特殊情況,還應當提供臨時報告或者進行重大信息披露。第四十九條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提交養老基金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受託機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一)減資、合並、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決定申請破產或者被申請破產的。(二)涉及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三)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動的。(四)託管合同、投資管理合同規定的其他報告事項。第五十一條受託機構應當將委託管理合同、託管合同、投資管理合同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依法對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及相關主體開展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情況實施監管,加強投資風險防範。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按照各自職責,對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相關部門在監督過程中應加強溝通與信息共享。第五十三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開展調查或者檢查應當由兩人以上進行,並出示有效證件,承擔下列義務:(一)依法履行職責,秉公執法,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二)保守在調查或者檢查時知悉的商業秘密。(三)為舉報人保密。第五十四條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和其他為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積極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撓或者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或者銷毀相關證據材料。第五十五條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管理運營養老基金資產,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為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提供服務,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職業准則和行業規范,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第五十六條養老基金投資管理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第五十七條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情況應當通過報刊、網站等媒體定期向社會公布,保障公眾知情權,接受社會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調查處理。
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受託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事、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有本辦法第十九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分,由所在機構暫停或者撤銷其養老基金投資管理職務。第五十九條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及其董事、監事、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三十三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暫停其接收新的養老基金託管或者投資管理業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管理費扣減;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50萬元以下管理費扣減,情節嚴重的,可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管理費扣減。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由所在機構暫停或者撤銷其養老基金投資管理職務。第六十條投資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規定,超出投資范圍或者違反投資比例規定進行投資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暫停其接收新的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業務,同時處以50萬元以下管理費扣減。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由所在機構暫停或者撤銷其養老基金投資管理職務。第六十一條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未能按照規定提供報告或者提供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以下管理費扣減。第六十二條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可暫停其接收新的養老基金託管或者投資管理業務。第六十三條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受到3次以上警告的,由受託機構終止其養老基金託管或者投資管理職責,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第六十四條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事、管理和從業人員侵佔、挪用養老基金資產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資產。第六十五條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給養老基金資產或者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養老基金資產或者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除依法給予處罰外,由受託機構終止其養老基金託管或者投資管理職責,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第六十六條會計師事務所等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業務收入,並依法處以業務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第六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在養老基金投資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責任。第六十八條本辦法規定的處罰,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或者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按照各自職責作出決定。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同一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第六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養老基金投資運營的相關單位和責任人,記入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統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第七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第七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④ 公募資金不得嵌套是什麼意思

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募集資金時不可以套用其他私募基金或產品。
嵌套指通過私募基金、資產管理產品、委託投資協議方式投資各類資產。
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1承銷證券。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⑤ 職業年金是怎麼回事退休後能返還嗎

當然可以領,但不是返還,他會領的更多。 它的原理是公司找保險公司投保企業年金。通過保險公司復利增值的賬戶,在時間的加持下為我們的企業職工源源不斷的產生養老補充的一筆現金,通過時間換空間。為我們未來養老做更好的鋪墊。我們都知道復利被稱為世界第八大奇跡。理解復利最簡單的方法就是你知道你貸款買的房子吧?100萬的房子貸款50萬,30年後利息將近40萬。因為這就是復利,高利貸就是復利。 准確的叫法是企業年金,企業年金是公司對於員工的福利。是用來作為養老補充的。 因為我們知道現在我們的養老金是屬於入不敷出的。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加劇,出生率的不斷下跌,我們的養老金替代率逐年走低。目前是45%。也就意味著當你工作的時候一個月掙1萬,那麼退休後每月只能拿到4500塊錢。顯然對於我們的退休生活是無法滿足的。權威數據顯示,當替代率達到75%以後,才能滿足我們的養老生活品質不受影響,不打折扣。那麼怎麼彌補這塊呢?通過商業保險和企業年金,再加上我們本身的社保養老。三力合一。來保護你,養老生活平穩繼續下去。 職業年金是怎麼一回事?退休後能返還嗎? 能。 事業單位職業年金退休後可以領取,並分為三種領取方式,分別是按月領取,分次領取,一次性領取,但是一般都會按月領取跟養老金一起發放。 職業年金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既不是 社會 保險,也不是商業保險,而是一項單位福利制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明確提出,「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金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規定,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關於職業年金的領取,辦法規定了三種條件: 一是退休後,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於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並享受相應的繼承權;二是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准,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享有繼承權;三是出國(境)定居人員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四是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另外,當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工作人員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新就業單位巳建立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的,原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隨同轉移。這解決了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升遷、調動後的職業年金接續問題。 2014年10月,國家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後,為了保障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水平,國家為他們建立起相應的補充養老保險機制——職業年金制度。職業年金制度 實際上是參考的企業年金制度,不過條件可能更優越一些。 企業年金制度是由企業和職工共同商議決定的,並不是強制執行。但是國家的職業年金制度是強制的,通過《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規定,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必須為職工建立相應的職業年金制度。 職業年金繳費 職業年金制度,採取實賬和記賬相結合的方法。個人繳費實時實賬積累,個人繳納的錢數會進入各地的職業年金管理賬戶,通過委託專門的資質機構進行投資理財,相應的資產收益都會記入每個人的職業年金賬戶中。 對於財政全額撥款的單位,單位繳費部分實行的是記賬方式,通過國家統一公布職業年金賬戶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對於非全額撥款的單位,採取的是也是實賬積累的方式,不過單位繳納部分會全部進入個人賬戶,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照實際收益計算利息。各省市都按照人社部的要求專門制定了《職業年金基金管理及投資運營實施辦法》。職業年金的待遇 職業年金可以享受的條件是什麼呢?實際上國家規定的非常明確,就是辦理退休後。 職業年金領取方式,國家規定只能按月領取,計算月數跟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方法一致。比如60歲退休,養老金個人賬戶的計算月數是139個月,職業年金也是139個月。不過職業年金領取完畢為止,個人賬戶養老金領取完畢了,國家應當給予相應的補貼,保證待遇不降低。 不過,職業年金也可以用來購買一次性商業養老保險產品。商業養老保險實際上是可以供養到我們去世為止,可能更符合職業年金建立的初衷。 企業年金的提取辦法略微寬松一點,是到達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可以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部分,也可以分次領取,或者購買商業養老保險。但是企業年金還有企業賬戶部分,會按照年金的規劃,對符合條件的人發放待遇。 過渡期的特殊情況 2014年10月,國家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實行了10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要實行新老辦法退休的也比較,新辦法待遇高,則在發放老辦法退休待遇基礎上發放新辦法比老辦法高出的一定比例。不過,由於新辦法包含了職業年金的待遇,所以在計發比例的時候,就會存在實繳額和待遇計算後不一致的問題。 比如2019年退休,新辦法退休待遇是6000元,其中包含每月個人賬戶養老金200元,職業年金300元。老辦法退休待遇是5000元。那麼發放比例50%,發放的養老金待遇應當是5500元。比新辦法待遇降低了500元,不過究竟是應該按比例發放還是職業年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實賬發放,還需要進一步明確。 總體來看 ,職業年金雖然作為一種補充養老保險金,但是退休後還是參照養老金計算辦法發放的,不會立即返還。我們還是把它當成養老金的一部分比較好。

⑥ 職業年金繳費基數

法律分析: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國家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的比例。

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規定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同時規定,職業年金基金必須與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的自有資產或其他資產分開管理,保證職業年金財產獨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

第六十六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預算合並編制外,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

第六十七條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 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九條 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第七十一條 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⑦ 基金財產不得用於哪些投資活動

禁止基金財產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證券承銷;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買賣與基金管理人、託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託管人有重大利益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基金形式
一、開放式基金
開放式基金(LOF),英文全稱是「ListedOpen-EndedFund」或「open-endfunds」,漢語稱為「上市型開放式基金」,在國外又稱共同基金。也就是上市型開放式基金發行結束後,投資者既可以在指定網點申購與贖回基金份額,也可以在交易所買賣該基金。不過投資者如果是在指定網點申購的基金份額,想要上網拋出,須辦理一定的轉託管手續;同樣,如果是在交易所網上買進的基金份額,想要在指定網點贖回,也要辦理一定的轉託管手續。是一種發行額可變,基金份額(或單位)總數可隨時增減,投資者可按基金的報價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營業場所申購或贖回的基金。與封閉式基金相比,開放式基金具有發行數量沒有限制、買賣價格以資產凈值為准、在櫃台上買賣和風險相對較小等特點,特別適合於中小投資者進行投資。
二、封閉式基金
1、屬於信託基金,是指基金規模在發行前已確定、在發行完畢後的規定期限內固定不變並在證券市場上交易的投資基金。
2、由於封閉式基金在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採取競價的方式,因此交易價格受到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而並不必然反映基金的凈資產值,即相對其凈資產值,封閉式基金的交易價格有溢價、折價現象。國外封閉式基金的實踐顯示其交易價格往往存在先溢價後折價的價格波動規律。從我國封閉式基金的運行情況看,無論基本面狀況如何變化,我國封閉式基金的交易價格走勢也始終未能脫離先溢價、後折價的價格波動規律。

⑧ 基金財產不能用於

您問的是基金財產不能用於什麼嗎?具體如下: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①承銷證券;
②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③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④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⑤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⑥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⑦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⑨ 機關事業職業年金可以貸款嗎

不可以國家單位體制內的問題

閱讀全文

與職業年金基金不得用於向他人貸款和提供擔保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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