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擔保人不是本人簽的字有效嗎
擔保人沒有到場簽字的貸款合同合同有效,但是擔保條款不生效。擔保合同不是本人簽字擔保合同的那部分無效,借款合同是否要根據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⑵ 如果借款合同的擔保人不是本人簽字,但是有公章,合同生效嗎
非本人簽字的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區分以下情況確定:1、本人授權他人代為簽訂合同的,他人所簽訂的合同對本人也具有法律效力。2、他人未經授權代為簽訂合同的,本人不承認其代理許可權的,合同權利義務由簽字人承擔,對本人沒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已經簽訂的合同,如果在合同中簽署名字的人非本人簽署的話,除收養協議、離婚協議、遺贈扶養協議牽涉到人身性質的合同必須由當事人自己辦理,不能由他人代簽以外,合同的效力則會根據不同的情況予以判定。如果代簽人獲得了本人的授權委託,並在授權委託范圍內代簽合同,此時的代簽行為有效,合同依法成立並生效。如果代簽人沒有獲得本人的授權委託,私自以他人名義與第三方訂立合同的話合同的效力依法屬於無權代理行為引發的效力待定,合同的生效與否取決於本人的追認行為,本人追認的,合同對本人產生效力,本人沒有追認或者拒絕追認的,合同對本人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這時的合同並沒有效力。合同的代簽需要符合合同法中的規定,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⑶ 貸款擔保不是本人簽字有效嗎
法律分析:是無效的。借款合同必須要有借款人本人簽字。 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可以起訴。 貸款合同是經濟合同的一種形式。即貸款方將貨幣交付借款方使用,借款方依照有關規定,按期將一定數額的貨幣及其利息返還給貸款方面確定的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⑷ 貸款合同,其中一個擔保人的簽字不是本人所簽,這個貸款合同是否有效還是只是免除了該擔保人的責任
擔保人不是本人簽字,不影響合同對其他實際簽章人員的效力,也就是說合同還是有效的
對於擔保人,由於其沒有直接在合同上簽字確認,是否對其有效要看具體情況:
1、如果簽字人得到授權,或者合同其他方有合理理由認為簽字人得到授權,那麼擔保人還是要承擔合同責任
2、排除上一條的情況的話,擔保人不承擔合同責任
⑸ 擔保人不是本人簽字有效嗎
法律分析:簽訂協議的,有擔保人的,必須有擔保人親自簽字,否則,擔保人不承擔還款責任,由簽訂協議的一方還款。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根據以上規定擔保人不是本人簽字不承擔擔保責任。
⑹ 擔保人沒有簽字的擔保有效嗎
擔保人沒有簽字的擔保不具備法律效力。擔保協議經擔保人和債權人協商一致,並簽字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被擔保人沒有簽字,沒有在場的,不影響擔保協議的法律效力。擔保協議是擔保與債權人簽訂的協議,由擔保人和債權人簽字或者蓋章即發生法律效力,被擔保人不是擔保協議的當事人,不需要簽訂確認。
沒有簽字擔保合同是無效的。
貸款擔保人要承擔代替借款人償還借款及利息的風險。擔保責任按以下方式承擔:
1、擔保人提供抵押物擔保的,在債務人不能於清償借款時,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拍賣擔保人提供的抵押物,以該抵押物的變現價值優先獲得清償。
2、擔保人提供保證擔保的,在債務人不能償還借款時,擔保人負有代為向債權人清償的責任。這種情況下,擔保人的所有財產都應當用於承擔保證責任。
3、擔保人的責任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第六百八十五條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