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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土地抵押貸款產生的時期

發布時間:2023-02-22 21:33:36

⑴ 中國古代土地成為可以自由買賣的一種財產出現在什麼時期

土地買賣,是將土地作為商品進行交易的活動,是土地所有者將土地所有權出讓給他人的行為。資本主義土地所有制,是土地私有制中最完整的、最典型的形式,即土地可以相對地自由買賣、出租或自行經營。資本主義社會,土地已成為市場中的重要商品。

中國奴隸社會的土地所有制是奴隸主所有制,土地佔有者只有使用權,不可以買賣、出租、抵押、贈送、自行經營等。
中國封建社會土地買賣內容復雜,形式多樣,有「活賣」與「絕賣」之分。「活賣」是指賣主保留回贖的權利,但回贖權力保留有一定的期限。過期不贖,即成「絕賣」。「典田」即為「活賣」。農民想保留土地回贖權,常通過典田取得現金和實物。典田在不贖而絕賣時所得的補價為數很少。中國封建社會的土地買賣,一般是建立在封建自然經濟基礎上,並不表明商品經濟發達,而只是地主、富農兼並農民土地的一種手段。

中國,在戰國時期確立土地私有制,主要是獎勵軍功,促進新興地主崛起。由於土地私有制的出現,這就允許了土地私有者之間的土地買賣。
但是,中國封建社會中地主獲取大量的土地,主要不是通過土地買賣進行的,而是通過土地兼並取得的。土地兼並往往在一個朝代的後期表現突出,大地主為了擁有更多的土地,採用各種卑劣手段(其中也部分包括上段所述的土地買賣形式), 尤其是災年,地主巧取豪奪讓擁有土地的農民淪為佃農。歷代調整治理土地兼並的法令也不少,目的是限制土地兼並,確保自耕農利益,限制大地主利益,以維系封建統治,保證國家穩定的財政收入。較為著名的有:北魏至唐朝前期實行的均田制,宋朝的王安石變法,明朝張居正草擬的一條鞭法,清朝康熙年間的攤人丁入畝制度,等。

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建立之後,土地買賣活動受到了嚴格限制。在中國,法律規定土地不允許買賣。在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中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⑵ 高利貸發展在兩宋時期造成了怎樣的惡劣影響

眾所周知古代中國是十分典型的農耕社會,這讓中國百姓對於土地有一種特殊的感情。古代的中國農民只要擁有賴以生存的土地就可以忍受各種各樣的壓迫,除非迫不得已,他們是絕對不會出賣自己的土地的。


南宋名相文天祥也曾經借過高利貸

而隨著歷史的發展,高利貸甚至滲透到了政府的高層官員之中。比如在南宋末年的時候,時任宰相的文天祥在和友人來往的書信中就提到自己的金碗抵押給了當鋪,換取了一定的財物,並且其還勸自己的友人可以將暫時用不到的物品進行抵押。要知道在之前這種唯利是圖的商業資本是最被儒生瞧不起的,而文天祥能夠如此坦然的面對自己借貸的事情,這更能說明在宋代高利貸的發展到了何種程度,而且也成為了宋代各階級百姓都要面對的一部分。

⑶ 土地抵押貸款的介紹

指債務人以土地使用權擔保債務履行的法律行為。土地抵押是不動產抵押的最基本形式,一般通過土地契約進行。抵押權本質是一種從屬於債權的擔保物權,即債權人在他人之物上得到償還債務保證的一種擔保物權。土地抵押亦即債務人或第三人以物權作為履行債務的保證。其實質在於為債權關系提供中介形式和物質保證,維護財產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⑷ 中國古代土地制度經歷了哪些變化

1、奴隸社會的土地制度——井田制

在原始社會土地是公有的。進入私有制的奴隸社會以後,土地演變為以王為代表的整個奴隸主階級所有。當時農業生產力不高,人口稀少,土地也相對過剩,於是相應的土地制度——井田制產生了。井田制度是計口授田,奴隸主將其所領有的土地,對隸屬於自己的每一個成年勞動者,按照一定製度授予若干畝份地。這是我國歷史上最初的按勞動力數量分配耕地的方法。

得到井田封地的奴隸主,對土地可以世襲享用,但不能私自轉讓或買賣。他們對土地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土地的所有權是屬於商王或周王的。周王可以把土地收回再行封賞。在商、周奴隸社會,這種土地稱「公田」。

2、封建社會戰國時期、秦代、漢代的土地制度

其一,戰國時期封建土地制度的形成。

最早承認封建土地制度的是魯國。魯宜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實行了「初稅畝」,即不論公田、私田,一律按照土地的面積征稅,從而承認了土地的私有。「初稅畝」雖然僅僅三個字,卻含有極其重大的社會變革的歷史意義。它表明中國的地主階級第一次登上了舞台,第一次被合法承認。

秦國的秦孝公任用商鞅兩次變法廢除井田,維護封建土地所有制,廢去舊貴族世襲特權獎勵軍功,禁止私鬥,實行重農抑商等從法律上對封建土地制度進一步肯定。《漢書·食貨志上》曾引用武帝時政論家董仲舒的話說「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買賣」。大致從此以後,人們私有土地,相互買賣,即已有正式的法律根據了。

土地可以買賣之後,有利於土地的流通,以免有些土地閑置不用,但不可避免的結果是土地兼並嚴重,以後各朝代都存在此問題,統治者雖採取一定措施,但收效甚微。

其二,秦代、漢代的田制和漢武帝以後的限田主張。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六國,建立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封建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的統一國家。其田制仍承襲了戰國時的制度,除國家直接佔有的土地以凳 外,皇室和封建地主也都佔有了大量土地。公元前216年,秦始皇曾令「黔首自實田」,即命令佔有土地的人向政府申報所有土地的數額。這是國家從法律對土地私有的承認。這時全國的地主和自耕農已不少。

西漢時候,「漢承秦制」。官地已墾的稱農田,未墾的稱草田,都「賦」與簧 或「假」與貧民耕種,收取「假稅」、「假」是租借之意,「假稅」即田租。《漢書·宣帝記》載「假郡國貧民田」。「流民還歸者,假公田、貸種食」,這正襲 是出租官田給農民耕種的記述。漢代國有土地中的屯對後世影響很大,屯田是舞 招募農民或利用士兵墾種國有土地的一種措施。前者稱民屯,後者稱軍屯。

對於開發邊疆,抵禦匈奴和發展農業生產都起一定作用。但是屯田的士卒不但要耕作,同時還要守邊。墾田的農民一方面承擔沉重的租稅(是地租和田稅的合一物,其數額大概接近產量的50%),另一方面還要負擔邊地治河、修渠、興修水利等工作,勞動繁重,生活困苦。屯田是利用國有土地很有效的措施,但封建統治者沒有充分調動屯田居民的積極性,使屯田之成效沒有發揮到最大。

在漢代,以皇帝為首的地主階級佔有大量的土地,漢武帝時淮南王的子女及衡山王都曾「侵奪民田宅」、「數侵奪人田,壞人累以為田」,一般官僚、地主和商人也都進行土地兼並。而農民卻無立錐之地,不得不耕豪民之田,繳納50% 的地租,受著殘酷的剝削。大地主和農民之間的階級矛盾非常尖銳,為了鞏固封建統治,安定社會秩序,董仲舒提出了著名的限田主張。他主張限制私人佔有土地的最高畝數。古代的井田法雖難以恢復,但是可以採取「限民名田,以澹不足」的措施,董仲舒沒有說明限田的畝數以及具體實行的辦法,而只是提到應當限制私人占田。他的這一主張,只限於議論,並未付諸實行。

3、隋代、唐代、宋代的土地制度與土地問題

隋代、唐代實行均田制,它將土地分為露田、麻田、桑田及宅地四種,前兩類田所有權屬國家,不得買賣,後兩類田則可作為祖業傳給子孫,並允許自由買賣,均田制在唐前期為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作出了貢獻。但隨著李唐王朝的衰敗,土地兼並不再有任何限制,均田制日益馳壞。

到宋代時,採取了「不抑兼並」的政策,所以土地兼並比前代更為激烈。豪強地主佔有大量土地,並且享有免稅免役的特權,賦役的重負自然落在廣大農民和中小地主身上、地主階級把土地租佃出去,坐享高額地租收入。契約租佃關系逐漸普遍,定租制也開始出現。敦煌地區和吐魯番出土的文卷資料表明,契約租佃關系在唐代已經出現,進入宋代以後更加普及。在租佃契約上,一般都寫明田主、租田人和中人姓名、土地畝數以及每年應繳租額。在契約規定的期限內,農民不能離開佃種的土地。

契約期滿可自行去留。佃農對地主的人身依附關系比過去減輕,他們的社會地位也比以往提高。定租制是地主規定佃戶每年交納固定數額的實物。 在定租制下,按畝規定固定的地租量,豐年不增,災年不減。佃農通過改進生產、提高勞動強度增加的產量可以全歸自己所有。所以對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有一定的刺激作用。但災年不減租,農民的生產和生活遭到很大困難。假如生產有了提高,地主對畝產的增加是不會坐視不問的,往往用「車佃增租」的手段來榨取農民的勞動成果。

4、明代、清代土地制度和土地問題

明代初,全國荒地很多,統治者注意清查田畝、賦稅和鼓勵人民墾荒。「明太祖即帝位,遣周鑄等百六十四人,核浙西田畝,定其賦稅,復命戶部核實天下土田。」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87年),曾命各州縣編造土地登記簿冊,這 源樣,土地的大小、土質的等級,就都有圖冊可憑,便於封建政府控制土地,征發賦稅。朱元璋還明令鼓勵墾荒,所墾土地不論有無原主,都歸墾荒人所有, 作為永業。洪武三年「又以在原田多荒,命省臣議,計民授田。

一如民耕,人給十五畝,蔬地三畝,免租三年」,實質是募民墾荒。洪武二十年更發布了額外墾荒永不起科的詔令,規定除了已納稅的土地之外,額外墾荒,土地歸其所有, 且永不征稅。此政策推行了70多年。對農業和平的恢復和發展起了積極的作用,全國墾地面積不斷擴大,農村裡中小地主和自耕農的數量有了很大增加。但是,土地兼並仍很嚴重。

清代的土地仍可分為官田和民田兩大類。清代統治者入關以後,為了搶占土地剝削人民,於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頒布圈地的命令。令文說「我朝建都燕京,期於久遠,凡近京各州縣民人無主荒田,及明國皇親、駙馬、公、侯、伯、太監等死於寇亂者,無主田地甚多若本主尚存,或本主已死而子弟存者,量口給與,其餘田地,盡行分給東來諸王、勛臣、兵丁人等。」在命令中所 圈佔的土地,雖然名義上限為明代官田或無主土地,但實際上不論有主無主,土一律圈佔,以致凡圈地所到,原主登時逐出,農中一切所有,盡歸新主。被圈之農民,不得不棄家逃亡,或者淪為新主人的奴僕。

清代初,在直隸、山西、河南、陝西等地的明代王公勛戚莊田,其中除直隸的一部分被清政府圈佔外,其餘的或已荒廢,或仍由原來的農民耕種,這些土地稱為「更名田」,屬耕種的農戶所有。據統計,這種土地的總數不下20多萬頃。這一規定有助於荒廢土地的開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農業生產的恢復交和發展。

明、清時代,地主經濟的剝削形式有了一些新的變化,主要是土地永佃權的出現和僱傭關系的發展,永佃權是佃農在按租約交租的前提下,永久租種某裳 塊土地的權利,地主出賣轉讓土地,不影響佃農繼續租種。在實行永佃制的情況下,土地的耕作權和所有權分離了。佃農不但可以長期使用這塊土地,並且有將田畝權出賣,抵押和典當的自由。佃農有了永佃權,相對說生活較有保障,他們改良土壤,提高土地肥沃程度的利益,可以歸自己所有。這樣就提高其生產積極性,有利於農業生產的發展。

明、清時候,農業中的封建性僱傭關系也有發展地主僱工種田,可以從他們身上榨取到大量剩餘勞動。但也反映出封建社會後期農民對封建地主的人身依附關系有所減弱。

(4)古代土地抵押貸款產生的時期擴展閱讀:

清末民初(1840—1924)

封建土地所有制佔主體(截止1952)

(1)太平天國:《天朝田畝制度》農民個體私有,平均主義

(2)辛亥革命:平均地權(理念)

國民革命時期(1924—1927)

目的:為發動農民反對軍閥

政策:耕者有其田(口號)

影響:有利於開展農民運動、反對軍閥統治

1927年黨的八七會議,井岡山革命根據地的創建,是由大革命失敗到土地革命戰爭興起的歷史性轉變。

十年對峙時期(1927—1937)

目的:為了滿足農民的土地要求

政策:1927 打土豪,分田地 ;

1931土地革命,農民土地所有制

路線:依靠貧農,雇農,聯合中農,限制富農,保護中小工商業者,消滅地主階級,變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度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

影響:鞏固了農村革命根據地;使廣大貧雇農政治上翻了身,經濟上分到土地,生活上得到了保障,調動了他們革命的積極性

抗日戰爭時期(1937—1945)

(1)進行根據地建設—大生產運動(抗戰時期中共領導抗日根據地軍民開展的以自給為目標的大規模生產自救運動);軍墾屯田

①目的:鞏固農村革命根據地

②影響:陝甘寧邊區和敵後抗日根據地的大生產運動健康發展,成就顯著。農業和工商業的產值迅速增長,人民負擔大大減輕,軍民生活明顯改善。 大生產運動使根據地度過了嚴重的經濟困難時期,為爭取抗日戰爭的勝利奠定了物質基礎,

(2)地主減租減息,農民交租交息

①目的:團結一切力量爭取抗戰勝利

②影響:中共在民族矛盾成為主要矛盾的情況下改變了沒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承認了地主土地所有權、地主對農民的債權和租佃關系。但對地主的封建剝削又進行了一定的限制,改善農民的物質生活。這一措施把鞏固抗日民族統一戰線與解放農民問題很好地結合起來,即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又有利於團結地主抗日,鞏固了抗日統一戰線。

解放戰爭時期(1945—1949)

目的:調動廣大群眾革命積極性

政策:1946-5《關於清算減租及土地問題的指示》變減租減息為沒收地主土地分配給農民

1947年《中國土地法大綱》,耕者有其田

影響:加速了人民解放戰爭的進程

認識:變革土地制度是中國民主革命的一項基本任務,是廣大農民最迫切的要求。不解決土地問題,就不可能把廣大農民真正的發動起來,也不可能完成反封建的任務。在國共政權十年對峙時期和抗日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根據當時的國內矛盾,分別制訂了切實可行的土地改革政策。抗日戰爭勝利後,中國社會的主要矛盾發生變化。

為適應建立抗日民族統一戰線需要而制訂的減租減息政策已不能滿足廣大農民的要求,為了徹底消滅封建剝削制度,中國共產黨制訂了《中國土地法大綱》。這是一個比較完善的土地革命綱領。

⑸ 土地流轉抵押貸款是什麼這里有一份詳細的說明!

近幾年,隨著貸款各種政策的下發,讓大家應接不暇的准備著借款資料。這不前些日子,土地流轉抵押貸款政策已經頒發了,根據下發文件的資料顯示,各地主要處於確權階段。不過,啥為土地流轉抵押貸款,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一、啥為土地流?
要想弄出清啥為土地流轉抵押貸款,首先要知道什麼叫土地流轉,根據網上的資料顯示,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的行為。
二、啥為土地流轉抵押貸款?
土地抵押貸款是指即為以流轉土地使用權作抵押向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家庭農場、個體承包戶、土地合作社等發放貸款。涉農金融機構有權根據貸款合同,監督項目金額的運行,到期償還有難處的,可按照法律對土地使用權及地面作物進行拍賣獲償。
三、土地流轉抵押貸款具體申請資料有哪些?
1、地上與地下附著物情況說明資料;
2、土地流轉經營權權屬證明材料,包括農村土地流轉合同、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證等;
3、發包方及流出方同意抵押以及同意金融機構處置抵押物的書面證明材料。
以上則是「啥為土地流轉抵押貸款」的全部內容,若想關注其他關於貸款方面的知識,請繼續鎖定貸款欄目組,我們將為您帶來更多精彩知識。

⑹ 出讓土地可以抵押貸款嗎有什麼限制

對於很多手中比較缺錢的人來說,有效盤活不動產的房屋抵押貸款成為了他們迅速來錢的方式。土地抵押貸款是很多資金需求者選擇多的貸款方式,但辦理土地抵押貸款銀行對房產也是有要求的,那麼出讓土地可以抵押貸款嗎,出讓土地抵押貸款有什麼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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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讓土地可以抵押貸款嗎

判斷出讓土地能否做抵押貸款的依據有兩個:

1、是不是可以上市交易;

2、是否可以正常做抵押登記。出讓土地上建的房屋,產權性質分為很多種,如單位公房、 經濟適用房 、安居康居房、 回遷房 、 限價房 、 兩限房 等等,有些能抵押有些不能,具體要看是什麼產權性質的。

3、符合條件的出讓 土地使用權 可以進行抵押貸款,但必須交納抵押期間的 土地出讓金 ,需繳納的費用;他項權利登記發證的登記費、工本費。需提供的申報資料:

(1)抵押人、 抵押權人 的抵押申請;

(2)雙方的法人身份證明書、身份證復印件;

(3)雙方法人的授權委託書、被委託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4)抵押合同(原件);

(5)借款合同(原件);

(6)雙方的 營業執照 復印件、單位代碼(復印件);

(7)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原件);

(8)土地評估報告;

(9)交納土地出讓金憑證。

上述材料備齊後,承辦人審核並交領導批准,發給抵押許可證,項目單位憑抵押許可證即可向銀行申請貸款,並與之簽訂抵押貸款合同,簽訂後雙方到土地 房產局 辦理土地抵押登記,承辦人向抵押權人核發他項權利證明書。

出讓土地抵押貸款有什麼限制

國有出讓用地可以抵押。國有出讓用地設立抵押,有效抵押擔保率不得超過評估地價總值扣除補交出讓金余額的70%,也即不得超過評估地價總值的45%,出讓土地抵押貸款限制條件如下:

1、申請抵押貸款對象必須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在中國大陸有居留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港澳台自然人,在中國大陸境內有居留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外國人。

2、辦理抵押貸款必須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有合法有效的產權合同;

3、能夠提供貸款行認可的有效擔保,貸款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以上就是關於出讓土地是否可以抵押貸款以及出讓土地抵押貸款有什麼限制的介紹了,總而言之無論是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均可進行抵押。

⑺ 土地私有制是什麼時候開始確立的 貸款人及所抵押房屋要什麼條件

其實在購房的時候,很多人都會擔心貸款的額度太低或者是還款能力有限,後續的生活質量會大大受到干擾。大家可以關注土地私有制是什麼時候開始確立的,然後再確定各種貸款的方案和注意事項,了解貸款人及所抵押房屋需要具備什麼樣的條件。

其實在購房的時候,很多人都會擔心貸款的額度太低或者是還款能力有限,後續的生活質量會大大受到干擾。大家可以關注土地私有制是什麼時候開始確立的,然後再確定各種貸款的方案和注意事項,了解 貸款人 及所 抵押房 屋需要具備什麼樣的條件,然後再選擇正確的 貸款方式 ,減少貸款的風險,提高貸款的成功率。

土地私有制是什麼時候開始確立的

中國的土地私有制從春秋時期開始。土地歸個人佔有和支配的土地分配模式,它是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原始公社制度的瓦解和私有制制度的產生而逐步形成的。

1、春秋年間,由於社會生產力的進步,大量的曠土隙田逐漸得到墾辟。一些奴隸主盡量驅使奴隸從事荒田的開墾,使耕地面積急劇增加,私田大量出現。“公田”是不能買賣的,私田卻真正是私有財產。“公田”是要給“公家”上一定賦稅的,私田在開始時卻不用上稅。與此同時,貴族還企圖在公田上確立自己的私有權。

2、以前公田屬於代表奴隸主國家的周王所有,周王有權處置所謂“天下”的全部土地。他對於各國諸侯、卿、大夫受封土地的干預,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隨著歷史的發展,上述情況開始改變了。還在西周末年,奴隸主貴族就已經在抗拒周王奪取他們的土地和人民。

3、到了春秋時代,一般的奴隸主貴族和一些國家的國君,與周天子爭奪公田的斗爭更加劇烈起來,許多諸侯、卿、大夫,事實上已經把公田逐漸變成了自己的私有財產,就是周天子也不能任意侵犯。

貸款人及所抵押房屋要什麼條件

1、貸款人所具備的條件:首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在貸款到期日時的實際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其次,有北京市 常住戶口 ,有固定的住所;有正當職業和穩定的收入來源,具備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第三,願意並能夠提供貸款人認可的 房產抵押 ;第四, 房產共有人 認可其有關借款及擔保行為,並願意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2、所抵押房產的條件:房屋的 產權 要明晰,符合國家規定的上市交易的條件,可進入 房地產市場 流通,未做任何其他抵押; 房齡 (從房屋竣工日起計算)+貸款年限不超過40年。

3、所抵押房屋未列入當地城市改造 拆遷 規劃,並有房產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 房產證和土地證 ;抵押物所有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或他人。以他人所有的房產做抵押的,抵押人必須出具同意借款人以其房產作為抵押申請貸款的書面承諾,並要求抵押人及其配偶或其他房產共有權人簽字。

4、貸款人需提交的材料:借款人需提供的材料有:身份證、戶口本; 個人收入證明 (加蓋單位公章);所在單位 營業執照 復印件(加蓋公章);結婚證;借款人配偶身份證、戶口簿; 房屋所有權 證、原 購房協議 正本和復印件;房屋所有人及共有權人同意抵押的公證書及貸款用途證明。

上面的介紹就是土地私有制是什麼時候開始確立的,希望大家在購房之前,都可以先看看各種不同的條件、 貸款購房 的方法以及當地的選擇標准等等。其實不管選擇哪些貸款的方法,大家也要重視貸款人及所抵押房屋需要具備什麼樣的條件,畢竟如果條件不太滿足,可能就會影響後續的支出和生活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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