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貸款擔保人訴訟時效延續的規定
一、貸款擔保人的訴訟時效多長B. 民法典抵押擔保有訴訟時效嗎
法律分析:抵押擔保有訴訟時效,且訴訟時效是三年。
我國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C. 房產抵押貸款有期限嗎
房產抵押有期限,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主張行使抵押權。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抵押權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四十四條
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抵押權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債權人僅對債務人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後未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對債務人申請強制執行,其向抵押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 抵押擔保是否有訴訟時效
法律分析:抵押權訴訟時效一般為三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E. 擔保貸款逾期,多久過訴訟期
法律分析:超過還款期限2年後,沒有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情形,銀行就喪失了勝訴權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F. 替人擔保貸款有沒有時效期呢
有的,替人擔保貸款有效期為六個月。法律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 約定保證期間 的,保證期間為主 債務履行期屆滿 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 免除保證責任 ;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 訴訟時效中斷 的規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