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河北省職工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省政府《關於加強住房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1994〕109號)、《河北省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冀政房改〔1995〕54號)、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管理試行辦法》(銀發〔1997〕171號)及國家和省的有關政策規定,依據《貸款通則》,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由我省各級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委託銀行運用住房公積金,向直接以成本價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安居工程」建設住房的職工個人發放的專項貸款。貸款業務手續由受委託銀行辦理。為保證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此貸款實行財產抵押和房屋保險相結合的方式。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境內已推行住房制度改革並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城鎮(駐冀各獨立執行房改方案的系統部門,可參照執行)。第二章 貸款對象與條件第四條 貸款對象。凡是城鎮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包括「三資」企業的職工)。均可申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借款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參加當地房改並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
3.已擁有相當於購買住房全部價款30%的款項,並以此作為購買住房的首期付款;
4.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5.有穩定的職業和經濟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6.同意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財產抵押、質押和抵押物的保險。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利率第五條 貸款額度。貸款額度按借款人夫婦雙方月繳存住房公積金工資基數之和的30%×12個月,再乘以其借款年限。第六條 貸款期限。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在此期限內由借款人選定具體貸款年限。第七條 貸款利率。對職工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按月或按季結算),應在上年結轉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的基礎上加規定利差:5年以內加上1.8個百分點,5年以上至10年加2.34個百分點;各市可在此范圍內確定分年利率,以便具體執行。如遇國家存貸款利率調整時,按新貸款利率執行,並相應調整分年貸款利率。第四章 貸款程序第八條 貸款程序
一、借款申請人
借款申請人到「中心」填報《個人住房借款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1.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明和單位出具的經濟收入證明;
2.購買住房合同或書面協議;
3.抵押房產的估價報告書、鑒定書;
4.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二、「中心」對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及各項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後,交由受託銀行對申請借款人進行資信調查,並將調查結果交給「中心」,符合貸款條件的,「中心」對借款人出具貸款承諾書。
三、借款人憑貸款承諾書及存款證明與售房單位簽訂購房合同,同時售房單位在房產收押合同上簽章。
四、借款人持購房合同到指定的保險機構辦理抵押房屋的保險,用有價證券作抵押的不需辦理保險。
五、借款人持購房合同、抵押合同、房產收押合同及保險單,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個人住房抵押(委託)借款合同》,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六、「中心」應及時將貸款資金劃入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委託貸款基金專戶,受委託銀行根據借款人與售房單位簽定的合同的要求,按時將借款人的存款和貸款以轉帳方式劃入售房單位帳戶。第五章 貸款抵押第九條 財產抵押
一、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於放款前向縣及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的有關內容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二、抵押期間,抵押人(借款人)不得轉移、變賣或再次抵押所購房產或購房合同的權益。用有價證券抵押的,抵押人(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掛失或追索已被抵押證券本息及收益。
三、抵押期間,抵押人(借款人)不得對自己占管的抵押物(住房)作任何有損貸方利益的行為。如需轉讓,須徵得「中心」與受託銀行同意後,並辦理相應手續。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受託貸款銀行或「中心」不得擅自處分。第十條 抵押關系解除後,受託銀行將抵押物全部權益文件歸還抵押人(借款人),並向抵押登記的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注銷手續。
Ⅱ 撫順市人民政府印發《撫順市職工個人購買住房政策性擔保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進住房商品化,支持和鼓勵職工個人購建住房,根據《國務院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遼寧省城鎮職工個人購買住房政策性抵押貸款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職工個人購買住房政策性擔保貸款,是用於職工個人購買自住住房,自建住房和私房翻修而發放的專項貸款。第三條本項貸款實行存貸結合、先存後貸、整借零還的原則,原則上每戶只能享受一次貸款。第四條本項貨款業務由撫順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及委託的銀行辦理。第二章貸款的對象和條件第五條職工個人購買住房政策性擔保貸款的對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且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和認購住房債券;
(二)具有本市常住城市戶口的在職職工及離退休職工;
(三)持有職工所在單位出具的本人或家庭成員固定經濟收入的證明;
(四)借款人購、建、修的是自住住房,並有相當於購、建、修住房費用50%以上的自籌資金;
(五)所購、建、修的自住房符合房改政策規定,有合法的購房合同,修、建房批文等有關證明;
(六)願用自住房屋或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指定或認可的有價證券作為擔保;
(七)有代為償還貸款本息能力的單位或個人提供保證;
(八)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三章貸款的程序第六條借款人須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提交以下資料:
(一)借款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工作證和借款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借款人家庭是否有穩定經濟收入的證明;
(二)公積金繳交和購買住房債券證明;
(三)購買住房的,應提供購房合同及由售房方填制的《申辦貸款通知書》;
(四)自建住房,應提供城市規劃部門批準的文件和土地管理部門發給的有關證明材料,以及評估單位提供的建房估價方面的材料;
(五)翻建、大修住房的,應提供城市規劃部門批準的文件和原房屋的所有權證,以及評估單位提供的翻修估價方面的材料;
(六)自籌資金的落實情況證明;
(七)保證人的資質證明;
(八)抵押財產的證明;
(九)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資料。第七條職工個人在辦理購房貸款時,須持售房單位的《申辦貸款通知書》(一式四份)、購房協議及其他有關資料。
職工個人在申辦修、建房貸款時,將申請貸款的材料交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審查。第八條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對申請貸款材料進行核實審查後,應在三個月的時間內向申請人做出正式答復。同意貸款後,借款人須辦理以下手續:
(一)填寫《職工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申請書》和《職工個人住房委託貸款合同書》;
(二)借款人要將自籌資金存入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指定銀行開立的住房儲蓄存款戶;
(三)借款人要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指定的保險公司辦理抵押財產保險;
(四)借款人要到市公證處辦理公證;
(五)將質押的有價證券、存款及抵押物權利憑證交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統一保管。第九條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根據約定的合同期限通知指定銀行辦理貸款的劃轉手續。
用於購買自住房的,銀行採取轉賬方式將個人存款和住房貸款一並劃到售房單位的售房存款賬戶。
用於修、建自住房的,將住房貸款劃入借款人開立的住房儲蓄存款戶。借款人用款時(包括自籌資金),必須提出書面申請或用款證明,經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審核同意後方可支取。第十條售房單位待借款人購房款全部交齊後,由其統一辦理住房個人產權證書一並轉交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保管作為抵押憑證。第四章貸款的額度、期限、利率及還款方式第十一條貸款額度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根據實際情況,按下述兩種計算方法選擇確定:
(一)貸款額度(元)=(借款人及家庭成員工資總額之和)×25%×12個月×貸款年限;
(二)最高貸款額為購、建、修住房費用總額的50%。
以上兩種計算辦法取最低數額為貸款額。第十二條本項貸款期限為1年期到20年期。購買新房不得超過20年,購買舊房不得超過10年。第十三條貸款利率按照貸款年限實行確定利率:
1—5年貸款年利率5.13%
5—10年貸款年利率5.67%
10—15年貸款年利率6.21%
15—20年貸款年利率6.75%
Ⅲ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怎麼辦理
一、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
1、借款人貸前咨詢:填寫居民住房抵押申請書,並提交銀行下列證明材料:
借示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借款人固定經濟收入證明;借款擔保人的營業執照和法人證明等資信證明文件。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明。
符合法律規定的有關住房所有權證件或本人有權支配住房的證明;抵押房產的估價報告書、鑒定書和保險單據;購建住房的合同、協議或其他證明文件;貸款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2、銀行對借款人的貸款申請、購房合同、協議及有關材料進行審查。
3、借款人將抵押房產的產權證書及保險單或有價證券交銀行收押。
4、借貸雙方擔保人簽訂住房抵押貸款合同並進行公證。
5、貸款合同簽訂並經公證後,銀行對借貸人的存款和貸款通過轉帳方式劃入購房合同或協議指定的售房單位或建房單位。
6、貸款結清,貸款結清包括正常結清和提前結清兩種。
①正常結清:在貸款到期日(一次性還本付息類)或貸款最後一期(分期償還類)結清貸款;
②提前結清:在貸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如提前部分或全部結清貸款,須按借款合同約定,提前向銀行提出申請,由銀行審批後到指定會計櫃台進行還款。
貸款結清後,借款人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銀行出具的貸款結清憑證領回由銀行收押的法律憑證和有關證明文件,並持貸款結清憑證到原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注銷手續。
二、向房產抵押網路借貸服務平台申請
借款人除可以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之外,還可以向房產抵押網路借貸服務平台申請,向房產抵押網路借貸服務平台申請貸款,會比銀行等金融機構快得多。
操作流程
1、提出貸款申請
2、審核客戶資料
3、出借人配對
4、辦理公證抵
5、他證當天放款
(3)住房擔保貸款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已作抵押的房地產,由抵押人佔用與管理。
抵押人在抵押房地產佔用與管理期間應當維護抵押房地產的安全與完好。抵押權人有權按照抵押合同的規定監督、檢查抵押房地產的管理情況。
第三十七條抵押權可以隨債權轉讓。抵押權轉讓時,應當簽訂抵押權轉讓合同,並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抵押權轉讓後,原抵押權人應當告知抵押人。
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地產可以轉讓或者出租。
抵押房地產轉讓或者出租所得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三十八條因國家建設需要,將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列入拆遷范圍的,抵押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抵押權人;抵押雙方可以重新設定抵押房地產,也可以依法清理債權債務,解除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條抵押人佔用與管理的房地產發生損毀、滅失的,抵押人應當及時將情況告知抵押權人,並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抵押的房地產因抵押人的行為造成損失使抵押房地產價值不足以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擔保以彌補不足。
抵押人對抵押房地產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的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房地產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務的擔保。
第四十八條抵押人隱瞞抵押的房地產存在共有、產權爭議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況的,抵押人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換、贈與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房地產的,其行為無效;造成第三人損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賠償。
第五十條抵押當事人因履行抵押合同或者處分抵押房地產發生爭議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抵押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仲裁協議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一條因國家建設需要,將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列入拆遷范圍時,抵押人違反前述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不依法清理債務,也不重新設定抵押房地產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二條登記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Ⅳ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擔保貸款試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快我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增強職工住房商品化意識,推動住房商品化、社會化,促進住宅建設與消費,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級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用歸集的住房公積金和其它房改資金,委託指定的商業銀行向購買自住住房的職工個人發放的住房擔保貸款。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擔保貸款屬於政策性住房專項貸款,以國家房改政策為導向,優先支持職工個人購買利用住房公積金及其它房改資金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安居工程住房;其次扶持職工個人按房改中規定的成本價購買單位自管和房地產管理部門直管的公有住房。對於職工個人按市場價超標准購買的商品住房和以標准價購買的公有住房及參加集資建房,不發放政策性住房專項貸款。第四條為保證借款人(職工個人)、貸款委託人(中心)、貸款委託人(貸款銀行)三方的權益,住房擔保貸款實行抵押、質押或保證的擔保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時,中心和貸款銀行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償還本息的責任。第五條住房擔保貸款由中心指定借款人,受委託銀行負責審定、發放和回收。第二章貸款對象及條件第六條凡已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按時足額繳交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在購買自住住房資金不足時,具備第七條所列條件,均可申請住房公積金擔保貸款。第七條借款申請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購房的合同意向書或其它證明及批准文件。
四、無住房補貼的以不低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貸款,有住房補貼的以個人承擔部分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且已存入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受託銀行。
五、同意辦理房地產抵押或有價證券質押,或至少有兩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願意承擔連帶責任,且有代為償還貸款本息能力的自然人作為保證人,同時交納貸款總額5%的風險保證金。
六、同意按有關規定辦理住房保險。第三章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第八條貸款額度。借款人的貸款額度一般按申請人及其配偶年工資收入的20%乘以貸款年限確定,同時不得超過購買一套住房所需費用總額個人承擔部分的70%。申請人及其配偶的工資收入可按其經常性的工資收入掌握。第九條貸款期限。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擔保貸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同時不得超過借款人尚存的法定工作年限。第十條貸款利率。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擔保貸款利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章貸款程序第十一條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擔保貸款首先應由借款人向中心提出借款申請,並如實填寫《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擔保貸款申請書》,由其所在單位和配偶單位核實簽章,連同下列材料送交中心。
一、借款人的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單位出具的穩定經濟收入書面證明。
三、借款人購買住房的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它相關證明、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估價證明(此條應在同意貸款後辦理貸款手續時同時辦理)在申請時只需提供可抵押或質押的財產即可。
五、保證我同意交納風險保證金及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書面意見和保證人的身份證明、資信證明;
六、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第十二條中心審核。中心初審同意後通知受託銀行進行資信審查,符合貸款條件的再由中心下達《貸款委託書》,同時通知借款人辦理如下相關手續。
一、借款人將相當於購房款個人承擔部分30%的自籌資金交存貸款銀行後,貸款銀行出具貸款承諾書。
二、借款人憑貸款銀行出具的貸款承諾書與售房單位簽訂購房合同。
三、以房地產抵押擔保的,到房地產抵押登記審核機關辦理有關抵押登記手續。
四、以期房作抵押的,借款人應持依法生效的預購房合同到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備案手續;待該期房竣工後,持《房屋所有權證》辦理正式抵押登記手續。
五、以有價證券質押擔保的,到貸款銀行辦理質押登記手續。
六、以交納風險保險金擔保的,保證人須在訂立保證合同之前,將應交納的風險保證金交存中心在貸款銀行開設的風險保證金專戶。
Ⅳ 房產抵押貸款如何辦理
法律分析:1、准備資料提出貸款申請,借款人提供貸款用途,額度,年限等2、銀行資料審核3、資料審核通過後,銀行對房產進行實地勘察和評估4、報批貸款5、借款合同公證6、抵押登記手續7、等待放款
法律依據:《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
第五條借款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四、無住房補貼的以不低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補貼的以個人承擔部分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五、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保證人;六、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供下列資料:一、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二、有關借款人家庭穩定的經濟收入的證明;三、符合規定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准文件;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有權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和保證人資信證明;五、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六、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Ⅵ 住房抵押貸款
個人房屋抵押貸款是指申請人以自己的房屋產權作為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貸款資金的用途可用作個人消費和運營。個人房屋抵押貸款區別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而個人住房貸款是指銀行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貸款時必須提供擔保。個人房屋抵押貸款在房屋抵押期限內未能按約定償還貸款的,銀行將會收回房產,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同時可以依法拍賣獲得金錢。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地產抵押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抵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本辦法所稱抵押人,是指將依法取得的房地產提供給抵押權人,作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辦法所稱抵押權人,是指接受房地產抵押作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辦法所稱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是指購房人在支付首期規定的房價款後,由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餘的購房款,將所購商品房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本辦法所稱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四條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抵押的,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必須同時抵押。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五條 房地產抵押,應當遵循自願、互利、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設定的房地產抵押,受國家法律保護。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六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抵押登記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