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民法對訴訟房產分割中惡意銀行抵押貸款怎麼規定的
抵押合同是一種為了擔保主合同有效而簽訂的從屬合同,它以主合同合法有效為前提。
主合同無效,從屬合同亦無效。《擔保法》第五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本文不惴淺陋,具體分析如下:
一、銀行對抵押人隱瞞借新還舊事實,抵押人可參照保證人免責規定主張免責。
裁判要旨:農行阿拉山口支行與新誠基公司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時,並未告知新誠基公司關於借新還舊的事實,農行阿拉山口支行亦沒有證據證明新誠基公司系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天任公司借新還舊的情形下自願提供抵押,這無疑會影響新誠基公司在提供抵押時對擔保風險的預期判斷,加重其擔保責任,進而導致不公平的結果,故新誠基公司應免於承擔擔保責任。齊精智律師提示最高法如此判決是參照了保證合同中「貸新換舊」中的規定, 《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九條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案件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書 (2014)民提字第136號。
二、銀行變更貸款金額後放款但抵押合同未變更,原抵押合同不生效。
裁判要旨:本案中,某銀行與邱某及杜某於1996年12月29日簽訂《房屋抵押貸款合同》,該合同約定邱某向某銀行借款50萬元,杜某以自有的三層樓房提供擔保。該合同是三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從抵押合同的履行情況看,杜某和某銀行共同到海口市房產局辦理了上述房屋的抵押登記手續,某銀行還領取了該房屋他項權證。可見,杜某為該筆貸款設置的房屋抵押成立。但從貸款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看,某銀行出於自身經營風險考慮,並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的精神,需對該筆貸款縮減10萬元,並未按照上述約定向邱某發放貸款50萬元,而是通過與邱某於1996年12月31日簽訂《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的方式終止了上述合同的履行。據此,與之相對應的抵押權亦隨之消滅。故1996年12月29日簽訂的《房屋抵押貸款合同》不能作為杜某承擔邱某40萬元貸款擔保責任的依據。
案件來源:杜某、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文昌市支行、邱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2)瓊民提字第2號。
三、抵押存在他人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被判無效。
裁判要旨:雖然當事人僅抵押其自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根據「地隨房走,房隨地走」的原則,應視為土地使用權與地面建築物所有權一並抵押。如在抵押時地上建築物已屬他人所有,抵押人抵押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構成無權處分。
案件來源: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西安辦事處與陝西省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西安中轉冷庫、陝西省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終字第22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9年第12期(總第158期)] 。
四、租賃房屋改擴建及裝飾工程作為抵押物,抵押無效。
裁判要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6條規定,在他人財產上增添附屬物,非產權人與財產所有人有約定的依約定,沒有約定又不能拆除的,原財產所有人取得所有權。故改擴建與裝飾工程不能成為抵押財產。承租人非房屋所有人,不享有對房屋及配套建築的處分權,該使用權不能作為抵押合同的標的。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終字第55號「某資產公司與某工程公司等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五、抵押屬於「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依法直接認定抵押無效。
裁判要旨:本案東氣財務公司與東氣半導體公司惡意抵押損害農行綿竹支行實現債權的客觀事實是顯而易見的,其設立抵押行為的效力終將被否定。故本院二審以認定涉案《最高額抵押合同》無效的方式,支持農行綿竹支行要求平等保護其債權的判決結果並無不當。
案件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2015)民申字第250號。
六、就劃撥土地上的房屋訂立抵押合同,只辦理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而未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批准登記的,抵押無效。
裁判要旨:在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抵押權實行分別登記的情況下,債權人與抵押人就國有劃撥土地上的房屋訂立抵押合同,只辦理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而未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批准或登記手續的,應認定該房屋抵押無效;此時,債權人與抵押人若對房屋抵押無效均存在過錯,抵押人應在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圍內承擔責任。
齊精智律師提示《關於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復》 三、國有企業以關鍵設備、成套設備、廠房設定抵押的效力問題,應依據法釋〔2002〕14號《關於國有工業企業以機器設備等財產為抵押物與債權人簽訂的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辦理。 國有企業以建築物設定抵押的效力問題,應區分兩種情況處理:如果建築物附著於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之上,將該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一並設定抵押的,對土地使用權的抵押需履行法定的審批手續,否則,應認定抵押無效;如果建築物附著於以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之上,將該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一並設定抵押的,即使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亦應認定抵押有效。
案件來源:《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經七路支行與濟南長城大廈有限公司、山東聯合大學抵押借款合同糾紛抗訴案》
七、監護人以與被監護人共同共有的財產設定抵押應屬無效。
裁判要旨:法定監護人雖然有權代被監護人履行民事法律行為,但該代理行為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監護人代替被監護人設定抵押,增加了被監護人的財產被處置的風險,該行為屬於無權處分。因被監護人成年後對該抵押行為不予追認,故應認定監護人與抵押權人簽訂的房地產抵押合同為無效合同。
案件來源:《朱某1、南京華能南方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2016)最高法民申2472號】
八、判決生效後將房屋抵押他人借款,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法院判合同無效、抵押解除。
裁判要旨:涉案房屋買賣合同已經法院判決繼續履行,出賣人應在買受人還清所有房款後協助其將該房屋的產權過戶至買受人名下,買受人已經將涉案房屋房屋全部貸款本息全部還清,故出賣人在判決生效後且買受人將全部房貸本息還清後,就涉案房屋已經沒有處分權。出賣人與第三人就涉案房屋設立的抵押事項屬於無權處分,事後又未獲得買受人的追認,該抵押合同應當無效。
案件來源:趙某與楊某等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二審)。
九、未經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抵押共有物的,抵押合同無效。
裁判要旨: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案件來源: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與鄒紅松、龔星星、羅曉春、孟軍借款合同糾紛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粵高法民二申字第117號]。
十、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而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的行為,無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而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是否有效問題的批復》
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而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一個債權人是否有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時,而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應當認定該抵押協議無效。
綜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抵押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當事人之間責任的承擔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確認。對於因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而認定無效的抵押合同,因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均對外公開,各方當事人都應當了解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故應認定各方當事人對於抵押合同的無效均存在一定的過錯。
㈡ 判決書中未確認抵押效力的抵押物能否執行
嗯 不得行
但是如果抵押物是借款人的,也可以申請拍賣 但是不是一處置抵押物的名義,如果有人來爭這個抵押物的錢的話,你必須另案起訴確認抵押權 才能優先受償
供參考
㈢ 2016年商丘中級人民法院隋強案判決書
是這個判決嗎
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6)豫1403民初4206號
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蔡勇,該單位主任。
委託代理人曹亞斌,系該單位職工。
被告隋強,男,漢族,1964年9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陽區。
被告王鳳琴,女,漢族,1960年10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陽區。
兩被告共同委託代理人隋帛芳,女,漢族,1986年2月2日出生,系兩被告之女。
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隋強、王鳳琴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於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後,依法向原、被告雙方分別送達了受理案件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6年11月16日在本院第四審判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委託代理人曹亞斌,被告隋強、王鳳琴的委託代理人隋帛芳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訴稱,2014年6月10日根據被告的申請,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中國建設銀行宋城支行借給被告住房公積金13萬元,借款期限為10年,即從2014年6月10日至2024年6月10日止。被告貸款後經過多次催收,至今已經拖欠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11696.18元被告沒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還款,為維護我單位及光大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故依法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商丘市個人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借款合同》,被告一次性清償住房公積金借款本息119710.82元(本金116638.66、利息3072.16元)及還款日期間的利息和罰息。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隋強、王鳳琴庭審時辯稱:對原告的起訴無異議,但有以下情況需要說明:1、宇鑫國際是我們的唯一住房,房子又是生活的必備品,隋強已開除公職,出獄後沒有任何生活來源,我懇請法官酌情考慮隋強出獄後的居住問題,可不可以為他保留出獄後的住房租金及最低生活保障。2、隋強次女王丁可尚未成年,目前正在就讀高中,無任何經濟收入,沒有生存能力,我懇求法院能夠從房屋變價款中扣除王丁可讀大學的費用,讓她能完成學業,獨立生存。3、隋強該套房屋自2014年6月10日向住房公積金貸款13萬元整,因隋強無法獨立償還貸款,隋帛芳借款給被告隋強、王鳳琴還貸款共計17405.8元,懇求法官將隋強借隋帛芳的房屋貸款錢從隋強的房屋折價款後扣除,返還給隋帛芳。
根據本案原、被告雙方的訴辯意見,合議庭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訴訟請求是否具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人民法院是否應予以支持?
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證據一,借款合同一份,證明被告借款事實存在。證據二,個人貸款支付憑證一份,證明被告已領取該借款合同的借款。證據三,借款人單位證明,貸前調查筆錄,證明被告在我單位存在借款事實。證據四,被告夫妻雙方身份證及結婚證,證明借款事實存在及借款人身份。證據五,個人貸款對賬單,證明被告實際欠款本息結算情況。
被告隋強、王鳳琴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四份個人貸款還款憑證,證明被告的女兒隋帛芳一直在替兩被告償還貸款共計17405.78元。
庭審時,被告隋強、王鳳琴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一、二、三、四、五均無異議。
庭審時,原告對被告隋強、王鳳琴提交的證據無異議。
根據雙方的舉證、質證,本院對以上證據分析認定如下:被告隋強、王鳳琴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無異議,故本院確認原告提交的證據內容客觀真實,來源和形式符合法律的規定,與事實相關聯,可以作為有效證據使用。原告對被告隋強、王鳳琴的女兒隋帛芳一直在替兩被告償還貸款共計17405.78元的舉證無異議,可以作為被告的女兒替被告隋強、王鳳琴還款的有效證據使用。
依照上述有效證據並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14年6月10日被告隋強、王鳳琴與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宋城支行簽訂了商丘市個人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借款合同;2014年3月7日,被告隋強、王鳳琴與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了商丘市個人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借款抵押合同;2014年6月10日,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貸款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宋城支行簽訂了商丘市個人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發放通知書。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借款金額130000元;借款期限從2014年6月10日至2024年6月10日止;貸款月利率為3.75‰,本貸款利率在貸款期限內,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貸款利率,按調整後的利率執行,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本合同簽訂後且在貸款發放前,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貸款利率,則本合同將按新的利率執行。在借款期限內,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貸款利率,則自下一年1月1日起,執行新的貸款利率;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或按照本合同約定使用借款逾期的,罰息利率為在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還款方式等額本息還款法,按月歸還貸款本息;解除合同的方式:借款期內,借款人累計三個月或累計6個月不按約定償還貸款本息的委託人有權解除合同;該筆借款被告隋強、王鳳琴自願用位於商丘市南京路歸德路宇鑫國際廣場第1號樓4單元25層2505號房作抵押擔保。抵押擔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記完成之日起至擔保的債權全部清償之日止;違約責任:借款期內,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在還款期內歸還借款本息,委託人對貸款余額按本合同約定的月利率3.75‰計算利息,對未收取利息部分按本合同約定的月利率3.75‰計算復息,對拖欠的分期還款額和實際拖欠天數以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罰息率收取違約金。雙方簽訂合同後,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於2014年6月10日依法委託貸款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宋城支行按合同約定將借款130000元借給被告隋強。被告隋強違反合同約定,逾期償還借款已超過3個月。截止到起訴之日即2016年6月14日,被告隋強、王鳳琴仍下欠原告借款本金8624.02元,利息3072.16元,共計11696.18元未還。現查明,被告隋強、王鳳琴的女兒隋帛芳已向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的貸款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替被告隋強、王鳳琴償還借款17405.8元。
本院認為,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宋城支行與被告隋強、王鳳琴簽訂的委託貸款借款合同和委託貸款借款抵押合同,形式合法,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該合同為有效合同。本案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委託受委託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宋城支行為被告隋強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130000元,被告隋強、王鳳琴則違反合同的約定,逾期還款累計超過了3個月,依合同約定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即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應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的規定,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被告隋強、王鳳琴一次性償還拖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和罰息。因此,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被告隋強、王鳳琴共同償還借款本息11696.18元及2016年6月13日以後的利息、罰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宋城支行與被告隋強、王鳳琴簽訂的商丘市個人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借款合同。
二、被告隋強、王鳳琴一次性償還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借款本息11696.18元(2016年6月13日以後的利息、罰息按雙方的合同約定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上述款項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履行完畢。
四、駁回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694元,由被告隋強、王鳳琴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商丘市財政局,開戶行:中原銀行商丘慧商支行,賬號:80×××11),上訴於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上訴期滿之日起七日內未足額交納上訴費用,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金士軍
審判員蘇醒
代理審判員張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孫雪敏
㈣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多久能下判決書
法律分析:需要具體看案件的復雜程度,如案情簡單適用簡易程序,最長三個月。如果是用的是普通程序那麼最長就需要六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