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建工程抵押需要什麼條件
一、在建工程抵押需要什麼條件
1、在建工程抵押需要的條件有:
(1)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為在建工程繼續建造所需資金;
(2)在建工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已經交納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3)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四十八條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二、哪些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
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
1、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2、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
3、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築物;
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2. 在建工程抵押貸款條件
法律分析:
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為在建工程繼續建造所需資金。
2、在建工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已經交納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3、《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應載明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證的編號,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還必須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4、投入工程的自有資金必須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工程施工進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三條 將在建工程抵押限定為: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3. 在建工程抵押貸款需要哪些條件
城市在建工程抵押需要滿足的條件有:
1、已交付全部土地出讓金,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2、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
4、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5、在建項目與土地使用權必須同時抵押。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條
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4. 在建工程抵押貸款
法律分析:在建工程抵押貸款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5. 在建工程能否抵押
法律分析:在建工程能設立抵押。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