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信用社沒有貸款人簽名就放款,貸款人不知情,貸款人有責任還款嗎
如果貸款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且沒有貸款人簽名就放款,貸款人應當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1、你沒有在貸款人處簽字,不是還款義務人。
2、你如果沒有在擔保人處簽字,也不承擔擔保義務。
3、如果信用社審查不嚴,而在你沒有簽名的情況下,發放貸款的,那麼信用社要承擔責任的。
建議:拿信用社的合同看一下,是不是你的簽名或你是否在擔保人處簽名?如果沒有你應當不承擔該貸款的責任。
㈡ 網貸擔保人不知情也沒簽字
法律分析:不用報警,因為網貸沒有擔保人,只有緊急聯系人。擔保人的責任就是幫別人的貸款做擔保,如果貸款人還不了這個錢,就會找你來承擔還款的法律責任。但是如果不知情也沒有簽字應該不承擔擔保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㈢ 有個朋友貸款寫我做擔保人,沒有經過我的同意,我根本不知道。今天收到一條簡訊才知道的。我該怎麼處理
朋友貸款,在你不知道的情況下,把你寫成了擔保人。
這樣的擔保形式應該是不成立的。
需要注意自己的信息是否被朋友盜用。
如果被盜用了,就要報警解決。
㈣ 網貸擔保人不知情承擔責任嗎
不承擔責任。對不知情,沒有做出真實意思表示的擔保,不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拒絕承擔責任。因為網貸沒有擔保人,只有緊急聯系人。擔保人的責任就是幫別人的貸款做擔保,如果貸款人還不了這個錢,就會找你來承擔還款的法律責任。但是如果不知情也沒有簽字應該不承擔擔保責任。
1.廣義的講,保證人是對某項事務作出保證行為的人。再如債務等項的擔保方面,保證人是指具有代為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是非票據債務人對於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作出保證行為的人。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同樣的責任。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保證人是指與債權人約定,為主合同債務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其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一方當事人。保證合同是主債務合同的從合同,是由債權人和保證人來訂立的,而不是債務人和保證人,因為保證人的保證義務對象是債權人,設定保證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債務人不履行債務造成債權人的損失無可救濟,從而使債權人的權利得到更為充分的保障。保證是一種人的擔保,它以人的信譽和財產來提供擔保,相對來說,保證這種擔保方式的風險就比較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㈤ 網貸擔保人不知情也沒簽字
法律分析: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如果沒有在擔保合同上簽字,或者借款合同上沒有保證人簽字,擔保人又不知情的情況下,擔保人不需要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㈥ 貸款擔保人不在合同上簽字,是否承擔責任
貸款擔保人沒有在貸款合同上簽字,是不承擔責任的。
擔保無效原因就包括:
主體違法:當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保證人資格不合法;法律規定的其它情況。
客體違法:抵押財產是擔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質押財產是贓物或遺失物。
內容違法:如債權人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扣擔保的無效。
㈦ 信用卡擔保人不知情也沒簽字
法律分析: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如果沒有擔保合同上簽字,或者借款合同上沒有保證人簽字,保證人不需要承擔責任。當保證為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
法律依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 發卡銀行應當公開、明確告知申請人需提交的申請材料和基本要求,申請材料必須由申請人本人親自簽名,不得在客戶不知情或違背客戶意願的情況下發卡。
發卡銀行受理的信用卡附屬卡申請材料必須由主卡持卡人以親自簽名、客戶服務電話錄音、電子簽名或持卡人和發卡銀行雙方均認可的方式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百八十五條 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