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是借款人但是出借人把錢轉給擔保人了現在擔保人跑了,出借人現在問我要錢我該怎麼辦
你是借款人,出借人沒有把錢給你,你如果沒有出具委託書,要求把錢轉給擔保人,出借人就違反的借款合同,就是沒有履行借款合同,你可以要求出借人繼續履行合同,將款項轉給你,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與出借人的借款合同。
如果出借人起訴你,你可以答辯出借人並沒有將錢款實際交付,法院不會判決你償還借款的。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㈡ 給出款人打了借款條,但出款人把款打到擔保人帳上,我承擔還款責任嗎
如果出借人起訴當然要承擔責任,但是可以抗辯並沒有實際收到欠款
1、借款人未收到借款,出借人將借款打至擔保人卡上的,借款人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2、借款人雖然與出借人達成了借款合同,但出借人並未將約定的錢付給借款人,即出借人未履行借款合同約定的付款義務,因此,借款人也就不需要還款。
3、出借人將錢直接付給擔保人,這屬於出借人與擔保人之間形成了新的借款合同關系。出借人與擔保人之間的這一新的借款合同和借款人與出借人間的借款合同無關。出借人將錢直接付給擔保人,不是履行其與借款人的之間的借款合同,而是在履行其與擔保人之間的新的借款合同,所以,還款責任應由擔保人承擔,與借款人無關。
㈢ 貸款人把錢借給擔保人怎麼辦
法律分析:借款人不還錢,保證人要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根據不同保證類型承擔責任的方式和條件並不相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㈣ 貸款下款到擔保人賬戶正常嗎
貸款下款到擔保人賬戶不正常,一般情況都是下款到貸款人賬號上,並不是擔保人上,因為擔保人只是啟到一個擔保作用而已。
㈤ 借款人將當日發放的貸款資金轉入保證人賬戶使用屬於違規嗎
不屬於違規。
擔保貸款的債權可以轉讓,但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必須符合《擔保法》第22條和《擔保法問題解釋》第28條規定的基本要求:
1、必須在保證期限內轉讓。
2、必須在原保證范圍內轉讓。
3、轉讓借貸債權中必須有主債權。
借款擔保人要為其擔保行為承擔一定的責任,具體如下:
(一)要看擔保人是承擔的一般擔保還是連帶擔保,如果擔保合同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如為連帶擔保則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還有就是注意是否超出保證期間。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