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擔保人不知情,借款在前,擔保在後,擔保責任是否有效
你好,如果只是對借款時間存在誤解,或者債權人未告知准確借款時間,而借款時間對於擔保人提供擔保沒有決定性的影響,一般是不會認定保證合同無效的。
2. 借款擔保人不知情承擔什麼責任
一、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貸款的保證人自己有責任嗎3. 網貸擔保人不知情承擔責任嗎
不承擔責任。對不知情,沒有做出真實意思表示的擔保,不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拒絕承擔責任。因為網貸沒有擔保人,只有緊急聯系人。擔保人的責任就是幫別人的貸款做擔保,如果貸款人還不了這個錢,就會找你來承擔還款的法律責任。但是如果不知情也沒有簽字應該不承擔擔保責任。
1.廣義的講,保證人是對某項事務作出保證行為的人。再如債務等項的擔保方面,保證人是指具有代為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是非票據債務人對於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作出保證行為的人。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同樣的責任。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保證人是指與債權人約定,為主合同債務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其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一方當事人。保證合同是主債務合同的從合同,是由債權人和保證人來訂立的,而不是債務人和保證人,因為保證人的保證義務對象是債權人,設定保證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債務人不履行債務造成債權人的損失無可救濟,從而使債權人的權利得到更為充分的保障。保證是一種人的擔保,它以人的信譽和財產來提供擔保,相對來說,保證這種擔保方式的風險就比較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4. 銀行貸款擔保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有責任嗎
法律分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借款保證人時,要不要承擔責任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因重大誤解簽訂了擔保合同的,申請撤銷後擔保後,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存在欺詐等情形的,不承擔擔保責任。一般保證責任指保證人僅對債務人不履行還款責任時,負補充責任的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務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5. 擔保人不認識貸款人擔保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保證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訂了保證合同的,如果保證合同是欺騙情況下簽訂的,保證人不承擔責任,擔保合同無效,但主合同是否有效,要依據具體情況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6. 以新貸還舊貸保證人不知情是否擔責
以新貸還舊貸保證人不知情不擔責。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如果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該規定。
何時認定保證人應當明知借新還舊?
除保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其中如何判斷「保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需要依據具體情況,也是法官行使裁量權的重點和案例研究的焦點。我們對其中幾種典型情況進行了歸納和總結。
1、保證人事先承諾允許變更用途
很多保證合同或借款合同中,保證人承諾允許債務人變更借款用途。例如約定「對借款方轉移貸款用途等違反本合同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或者約定「除展期及增加借款金額外,無需徵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仍在變更後的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償還舊貸款可以視為是使用貸款的一種方式,而此類約定等同於保證人事先許可債務人所有的用款方式,當然也包括借新還舊情況。因此,雖然約定中沒有直接指向借新還舊,但是可以代表保證人對這一情形的認可,即應當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2、保證人與債務人關系密切
為他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通常基於利益的對換或密切的聯系。第二種情形下,法院有理由認為保證人對債務人的一切商業行為應當是明知的,甚至是參與決策過程的。此時可以推定保證人明知以貸還貸。根據以往裁判思路,密切聯系包括:保證人與債務人是關聯企業、保證人與債務人有上下級主管單位關系、保證人與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同一等情況。
相反,第一種情況下,保證人提供擔保可獲取對等的利益,此時保證人對債務人並無深入了解更不必然知道債務人的借款用途,不能推定保證人明知借新還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六條
主合同當事人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債權人請求舊貸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權人請求新貸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新貸與舊貸的擔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新貸與舊貸的擔保人不同,或者舊貸無擔保新貸有擔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權人有證據證明新貸的擔保人提供擔保時對以新貸償還舊貸的事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當事人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舊貸的物的擔保人在登記尚未注銷的情形下同意繼續為新貸提供擔保,在訂立新的貸款合同前又以該擔保財產為其他債權人設立擔保物權,其他債權人主張其擔保物權順位優先於新貸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 貸款人提供假手續但是擔保人當時不知情 等貸款發放以後才知道 並向銀行口頭通知 這種情況擔保人還有責任嗎
如果貸款人提供的資料是假的,就可能涉嫌貸款合同詐騙,這樣的合同應認定是無效的,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但有可能承擔民事責任。
我國《擔保法》規定: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司法解釋》:
第七條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條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九條 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擔保人可以根據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
8. 在擔保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多貸了幾萬塊錢怎麼辦
1、首缺旁先在貸款的時候,在擔保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多貸了幾萬塊錢。
2、其次跟自己的擔保人進行協伏納橡商和詢問。
3、最後在還錢的時候,茄戚盡快還即可。
9. 不知情貸款擔保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擔保只要具有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因為擔保是合同,只要簽訂了擔保合同,如果擔保合同的雙方不能協商一致解除,擔保人就必須承擔擔保責任。連帶保證中,債權人使用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自身意願的情況下,簽訂保證合同,可被視為無效合同,保證人無需承擔保證責任。為了督促債權人行使權利,在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情況下,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經過六個月,債權人都沒有要求擔保人還款的,那麼擔保人就不需要再承擔保證責任。所以,擔保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擔保,那麼需要去搜集能夠證明自己確實不知情的證據,然後向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在收集證據時遇到困難的,可以尋求律師的幫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四)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五)意思表示真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