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小微企業辦理廈門銀行稅e貸需要提供抵押嗎
據我了解,廈門銀行稅e貸是針對經營情況良好、誠信納稅的小微企業提供的無抵押、無第三方擔保,僅需企業法定代表人及實際控制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用於短期生產經營周轉的人民幣信用貸款業務。望網路採納
⑵ 稅貸需要什麼條件
首先必須是正規和合法的企業,其次企業不能生產高污染、高能耗的產品。
此外,即使企業是一個合法的企業,它也必須具備良好的資質,並在工商部門登記,並且必須有合格的營業執照。
有信譽的企業,可以正常付款,不會有貸款逾期的情況。
拓展資料:
稅務貸款指的是銀行向企業或者個人為納稅事項提供的貸款,稅務貸款在香港開展比較多,也有出台一些相應的條件,比如需要香港人身份、個人月薪標准等,目前大陸還沒有銀行提供這種服務。稅務貸款有著貸款額高、靈活還款等優點。
國內多數商業銀行都可以進行辦理,主要有農業銀行、建設銀行、平安銀行等等。在辦理稅務貸前需要准備好有效的個人身份證、個人資產證明、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稅單等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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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針對正常納稅、信用良好的小微企業客戶推出了小微企業"稅務貸"產品,該產品以小微企業自身的納稅信用記錄和實際納稅額為依據,提供最高200萬的免擔保的純信用貸款。除對企業利用稅務信用擔保外,部分外資銀行還針對個人納稅情況推出貸款利率較低的個人"稅務貸"吸引客戶。
"稅務貸"是銀行推出的一款新興融資產品,這種以小企業自身信用記錄得到生產經營周轉資金信貸支持的方式適應小微企業"輕資產、缺抵押物"的特點。
目前,國有銀行推出的"稅務貸"產品主要適用於近2年(連續2年)納稅額不低於20萬元的企業,由企業提供相關納稅證明,由銀行獨立審貸通過後,即可獲得最高200萬元無需抵押擔保的信用貸款。
如果稅務記錄良好,經過銀行的調查和審批,最快一周即可放貸。該國有銀行企業貸款部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本月"稅務貸"產品正式推向新區市場,在空港經濟區的宣講對接會上已涌現出一批有意向採取該"稅務貸"融資模式的企業。截至目前,銀行已受理23戶小微企業申請,為6戶小微企業發放"稅務貸"730萬元。
⑶ 納稅滿一年可以做那些銀行的稅貸
可以在農業銀行、建設銀行、平安銀行進行稅貸,我們詳細來看下吧。
1、農業銀行-納稅e貸
在農業銀行開立結算賬戶、誠信納稅並授權同意我行使用納稅數據的小微企業,可登錄農業銀行指定的電子渠道,進行貸款申請。最高貸款額度100萬元,最低1萬元,個別分行以線上線下相結合方式辦理的,額度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含),貸款期限最長1年。具體額度受農行存款余額、理財余額、一年銷售收入等因素影響。
2、建設銀行-稅易貸
建設銀行依據納稅信息對誠信納稅優質小微企業發放的,用於生產經營周轉的人民幣信貸業務。可在建行官網首頁點擊「小微企業」,選擇「業務申請—馬上申請—網銀循環貸申請」申請。貸款期限最長1年,單戶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400萬元,具體額度依據企業近2年年平均納稅額、近2年內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及在建設銀行開戶情況進行核定。
3、平安銀行-稅金貸
平安銀行針對納稅企業發放的稅務性貸款,最高額度300萬元,無需抵押擔保,憑增值稅、所得稅納稅數據可申請。可添加「平安銀行公司業務」微信公眾號,進入「微櫃台-稅金貸」頻道,在線提交申請。通過預審後,再向平安銀行貸款客戶經理提供企業基本資料,包括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公司章程/貸款卡、法人、實際控制人身份證明等等。
⑷ 工商銀行稅務貸條件是什麼
1、已經開通工商銀行個人銀行和企業手機銀行。
2、企業持續納稅滿兩年,納稅信用良好,無稅的情況。
3、申請企業納稅等級為A、B、M級別。
4、企業及企業主資質良好,無逾期等不良記錄。
⑸ 什麼是稅務貸款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銀行貸款利息收入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8號)(以下簡稱「38號通知」)的有關規定,現將國稅、地稅共征共管的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2000年底已繳納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以下簡稱「2000年底基數」)沖減辦法明確如下,請一並貫徹執行。
一、本通知所稱納稅人,是指各銀行、保險公司、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農村信用社、以及其他合法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
二、納稅人「2000年底基數」,應按2000年12月1日「應收利息」及「應收未收利息」科目借方余額確定。
三、「38號通知」第四條規定,納稅人2000年底基數原則上應在今後5年內逐步沖減應稅營業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降低金融保險營業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1]21號)的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月1日期間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稅率由7%逐年降為5%。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納稅人向國稅機關申報沖減的2000年底基數的實際期限只有兩年(即2001年和2002年)。自2003年1月1日起,納稅人尚未沖減的2000年底基數繼續向地稅機關申報沖減。
四、納稅人應嚴格按照「38號通知」及本通知的規定,准確計算2000年底基數,並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別定沖減年限和沖減比例或金額,並填報《2000年底應收未收利息沖減應稅營業額申請表》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國稅機關審核並辦理《關於2000年底應收未收利息沖減應稅營業額的批復》(此批復一式三份,納稅人、稅務所、各局流轉稅管理科各留存一份)後,沖減當期應稅營業額。
納稅人如遇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年度沖減計劃的,應報經主管國稅機關審核批准。
五、沖減應稅營業額的會計處理為,借記「應收利息」科目(紅字),貸記「利息收入」等科目(紅字)。
六、對納稅人在2001年1月1日以後,發生下列情形的、不再調整2000年底基數。作如下會計處理,相應核減「應收利息」科目的借方余額:
(一)收到200D年底以前已繳納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時,按實際收到的利總額,借記「活期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利息」科目。
(二)本通知印發之前,已按「38號通知」規定,沖減當期應稅營業額的2000年底基數,按實際沖減金額,借記「應收利息」科目(紅字),貸記「利息收入」等科目(紅字)。
七、為加強對2000年底基數沖減當期應稅營業額的監控管理,自2001年9月份(稅款所屬,下同)起,納稅人應隨同納稅申報資料,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2000年底金融保險企業應收來收利息沖減應稅營業額附報資料》。
八、各局應加強對納稅人2000年底基數的核實和確認工作,對納稅人報送的《2000年底應收未收利息沖減應稅營業額申請表》及時批復、同時嚴格對其2000年底基數沖減各期應稅營業額的審核和監管,發現問題及時檢查和糾正。
九、各局應於2001年10月30日前,將已審核批準的《2000年底應收來收利息沖減應稅營業額申請表》上報市局(流轉稅管理處)備案。
十、自2001年9月份起,各局應將《2000年底金融保險企業應收來收利息沖減應稅營業額附報資料》數據進行匯總,並按季填報《金融保險企業應收來收利息沖減應稅營業額情況統計表》,於每季度終了後20日內報市局(流轉稅管理處)。
十一、自2001年9月份起,對納稅人違反「38號通知」及本通知第四條規定,致使未繳或少繳當期營業稅款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十二、各局接本通知後請立即布置落實,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市局。
附件:
1.《2000年底應收未收利息沖減應稅營業額申請表》(略)
2.《2000年底金融保險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沖減應稅營業額附報資料》(略)
3.《關於2000年底應收來收利息沖減應稅營業額的批復》(略)
4.《金融保險企業應收來收利息沖減應稅營業額情況統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