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業具體細分為那幾個行業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業、證券業、租賃業。
1、銀行業
銀行業,在我國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監管機構,自律組織,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銀行是現代金融業的主體,是國民經濟運轉的樞紐。
2、保險業
保險業是指將通過契約形式集中起來的資金,用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業務的行業。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而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和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行為。
3、信託業
信託業(Trust Instry)信託與銀行、證券、保險並稱為金融業的四大支柱,其本來含義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按照《信託法》第一章第一節對信託的定義。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4、證券業
證券業是為證券投資活動服務的專門行業。各國定義的證券業范圍略有不同。按照美國的 "產業分類標准",證券業由證券經紀公司、證券交易所和有關的商品經紀集團組成。證券業在世界各國都是一個小的產業部門,但其聯系面卻極廣。
5、租賃業
租賃業是以金融信貸和物資信貸相結合的方式提供信貸服務的經營業。
以金融信貸和物資信貸相結合的方式提供信貸服務的經營業。一般的租賃活動,是出租人將自己擁有的物質資料按一定條件出租給他人使用,承租人在使用過程中按照規定交納租金。
Ⅱ 什麼是貸款授信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XX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貸款授信制度,有效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司安全、穩健、高效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XX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公司授信對象即客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企業法人、事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統稱公司客戶;農戶、自然人統稱個人客戶。其他組織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聯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等,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公司授信基本條件
1、公司客戶應持有效的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明、貸款卡、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特殊行業須持有特業許可證,個人客戶應持有有效身份證件、個體工商戶應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等;
2、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市場前景較好;
3、資信狀況較好,信用記錄較好,原應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償,或落實了本行認可的償還計劃;
4、財務狀況和經營效益較好,有按期償還信用的能力,願接受信貸監督和結算監督;
5、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制企業法人申請信用必須符合公司章程;
6、需有符合規定比例的資本金或規定比例的資產負債率,符合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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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不得對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提供授信:
1、從事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項目,建設項目未取得有效批准文件,未取得環境保護部門許可的;
2、從事有價證券,期貨投資,貸款用於股本權益性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3、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不具備法人資格或無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用於財政性支出的;
4、無房地產開發資格的客戶經營房地產開發業務的; 5、其他違法經營行為。
第五條 客戶信用評級與統一授信管理
1、客戶信用評級是授信管理的一項基礎工作,它是根據同行業統一的財務指標與非財務指標體系和標准,以償債能力為核心,對客戶的信用履約、償債能力、盈利能力、經營能力、領導者素質和發展前景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價,並據以評定其信用等級;
2、客戶統一授信管理是本公司對單一法人客戶或企業集團客戶統一確定最高綜合授信額度,並加以集中統一控制客戶信用風險的授信管理制度,最高綜合授信額度是在對客戶的風險和財務進行綜合評價的基礎上確定的本公司願意承擔的有條件的信用總量,不是必須發生的信用額度;
3、對符合特定條件和標準的公開統一授信客戶在授信合同約定的有效期限內可循環使用信用;
4、授信額度根據客戶的信用等級、資產負債率、合理需求、承擔風險能力和本公司承受風險的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
5、公司客戶除另有規定外,均應實行信用評級管理和統一授信管理。
第六條 本公司規定授信業務種類
1、貸款期限分短期貸款 中期貸款 長期貸款 流動資金貸款等; 2、使用性質:貸款。
第七條 貸款方式:公司貸款分為擔保貸款、抵押貸款等。 第八條 授信業務基本流程:客戶申請→受理申請→調查審查→ 審議與審批→簽訂合同→提供信用→授信業務發生後的管理與收回。
1、授信申請事項需附以下基本資料: (1) 公司章程、經年檢的營業執照、貸款卡、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需要的特業許可證、自然人身份證明;(2) 董事會或相應決策機構同意借款的決議,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及授權委託書; (3) 經中介機構審計或有權部門核準的借款人近三年財務報告及當期財務報表,新建企業的驗資報告,信用查詢及資信證明,需要的擔保等有關資料;(4) 本公司單項業務管理辦法要求的其他資料。
2、受理申請是公司對申請資料進行初審,認為符合基本條件的應予受理。
3、調查是已受理的申請,公司應及時組織調查或評估論,提交調查或評估報告,報告要客觀、准確反映客戶或項目的真實情況,調查須採取實地調查並輔以其他調查形式,額度較大的授信應實行雙人調查並指定主調查人。
4、審查是審查人員對調查或評估報告等資料應認真審核,客觀公正,充分准確地揭示風險,提出降低風險的對策措施,並形成審查意見提交審議或審批。
5、審議與審批是經授信審查委員會審議後報有權審批人審批。
6、簽訂合同是經審批同意的授信業務,須簽訂用信合同及相關附屬文件,並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7、提供信用是用信前應經有權審批行進行出賬審批,批准後方可辦理用信手續,向客戶提供信用.未達到用信條件的不得用信。
第九條 授信後管理包括提供信用後直到信用收回或信用結束全過程的各項管理與服務活動。
(一)用信後檢查 授信業務發生後,客戶管理人員要對客戶資金使用,生產經營,資產負債,財務狀況,擔保等情況進行經常性跟蹤檢查和定期檢查、分析經營效益,授信風險,償還能力等變化,並形成書面材料,及時報告問題. 授信後檢查應當做到實地查看,如實記錄,及時報告,不得隱瞞或掩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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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戶維護 授信發生後,仍應堅持以客戶為中心,提供授信後的金融服務,包括了解客戶需求,制定服務方案,提供結算,理財,代理,保函,咨詢等服務,形成持續發展的合作關系,培育穩定的優良客戶,同時,建立有效的退出機制,及時限制,逐步淘汰劣質客戶。
(三)到期處理 信用到期前,客戶管理人員應做好催收工作, 通知客戶按時償還信用本息.對不能按期收回的應分類處理,貸款按下列原則處理,其他信用業務按單項辦法規定處理。
1、展期.對暫時性的資金周轉困難,且生產經營項目正常,具有持續經營能力,能按時足額付息的貸款,經客戶申請可批准同意展期.具體以單個業務品種而確定是否可以辦理展期。
2、借新還舊.對符合展期條件的周轉性貸款,經客戶申請,可批准同意借新還舊,具體以單個業務品種而確定是否可以辦理借新還舊。
3、轉入逾期管理.客戶未申請展期,借新還舊或申請未獲得批準的,則轉入逾期進行管理。
4、短期貸款展期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展期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另有規定除外。
5、展期或借新還舊,應有助於降低貸款風險。
(四)風險預警 授信後管理部門或管理崗位,應重點對客戶高層管理人員、資金賬戶,財務報表,公開信息,上下游企業,行業政策、客戶資信,風險分類等進行監測與分析,識別風險信息,作出風險預警,並採取防範措施。
(五)風險分類與違約處理 本行貸款實行五級風險分類法,即根據貸款的潛在風險程度,分為正常貸款,關注貸款,次級貸款,可疑貸款和損失貸款。其中後三者為不良貸款。貸款機構對已發生的各項貸款業務,應按規定標准,程序和要求及時准確分類,授信客戶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應採取計收罰息,停止提供新的信用,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信用以及依法起訴等措施。
(六) 檔案管理 是指公司在授信業務活動全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或具有分析價值的各類授信文件,它是對授信活動全過程的真實記錄,包括客戶及擔保人的資料檔案和授信運行資料檔案。公司應按照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規范性、保密性原則建立和管理授信業務檔案。
第十條 本制度與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時或有任何未盡事宜,應按以上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執行,並應及時對本制度進行修訂。
第十一條 本制度為公司內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據本制度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其他員工主張任何權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補償。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 第十三條 本制度經董事會審議批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Ⅲ 上海小貸公司擬立規:融資杠桿上限5倍,注冊資本不低於2億
上海將進一步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管理行為。
7月28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發布關於公開徵求《上海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下稱《意見》)。《意見》指出,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同業拆借等非標准化融資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准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倍。
實際上,這一杠桿比率與銀保監會2020年9月16日發布的《關於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中的要求相同。《通知》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融資杠桿倍數作出非標融資和標准化債券類融資的區分,將小貸公司融資杠桿上限統一為5倍,各地可根據需要降低杠桿倍數。
另根據《意見》,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當遵循小額、分散的原則,根據借款人收入水平、總體負債、資產狀況、實際需求等因素評估還款能力,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0%;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5%。這一數值也與《通知》相同。
不僅如此,在利率、發放貸款等方面,《意見》也同樣要求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從貸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等,違規預先扣除的,應當按照扣除後的實際借款金額還款和計算利率。小額貸款公司與借款人按市場原則自主協商確定貸款利率,但利率上限不得超過國家規定。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降低貸款利率,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的貸款不得用於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資;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用途。
而在注冊資本、經營范圍、分類監管上,在《通知》的基礎上,上海市金融監督管理局結合監管實際,進一步細化監管細則。
《意見》指出,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經營范圍為發放貸款及相關咨詢活動、股權投資。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主要經營放貸業務。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同意,可以開展股權投資和發放貸款相結合的投貸聯動。
《意見》進一步明確,小額貸款公司股權投資和發放貸款相結合的投貸聯動余額合計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20%。
針對《通知》提出的「建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評價制度」,「根據評級結果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分類監督管理」,《意見》要求,上海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規模、管理水平、合規情況、風險狀況等方面內容並綜合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情況,建立監管評級制度並開展監管評級。監管評級對象為截至上年末獲批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未滿一年的除外)。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評級結果實施分類監管。
附《上海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加強監督管理,防範化解風險,促進行業持續 健康 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和《關於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86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 社會 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小額貸款公司及其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部門包括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下稱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區金融工作部門。以上統稱地方金融管理部門。
第五條 本市小額貸款公司實行部門聯動、市區聯合監督管理機制。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及其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與國家金融管理部門聯系。市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商務、公安、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管理、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管理的相關工作。各相關部門加強溝通和信息共享,強化監管協調,形成監管合力。各區政府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小額貸款行業發展政策措施、建立風險防範和化解工作機制,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和維穩處突第一責任,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區金融工作部門,並由其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的具體監管工作。區金融工作部門根據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及區政府的要求,對登記注冊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小額貸款公司承擔初步審查、信息統計等職責,組織開展風險監測預警和防範處置等有關工作,並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除設立、退出試點等重大事項外,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委託區金融工作部門開展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等部分監管工作。
第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法合規開展業務,提高對小微企業、城鎮低收入人群和「三農」等普惠金融重點服務對象的服務水平,踐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第七條鼓勵各區政府通過風險補償、風險分擔、專項補貼等方式,引導和支持小額貸款公司加大對小微企業和「三農」等的信貸支持力度,降低貸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務。
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退出
第八條 試點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由區金融工作部門提出意見,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後,小額貸款公司方可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本市小額貸款公司名稱由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表述、組織形式組成。其中,行政區劃系指「上海」;字型大小由公司自行確定;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條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並符合以下要求:(一)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股權結構;(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發起人;(四)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五)有健全的組織架構,以及業務規范和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六)有支撐業務經營必要的信息系統;(七)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八)有符合本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九)國家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不得以借貸資金和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第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具有合理的股權結構。主要發起人及其關聯方合並持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80%。單個發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於5%。主要發起人股權三年內不得轉讓、質押,其他發起人一年內不得轉讓、質押(監管部門及司法部門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第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應當為企業法人,管理規范、信用良好、實力雄厚,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原則上連續三年盈利且利潤總額在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企業發起人和自然人發起人應當具有良好的 社會 聲譽和誠信記錄。
第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金融知識和從業經驗,無刑事違法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四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由主要發起人向擬設立公司住所所在區金融工作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當包括:(一)申請書。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住所、營業場所、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范圍等事項;(二)可行性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相關市場需求、同業狀況、公司市場定位、經營模式、業務發展規劃、風險控制能力、未來3年資產負債和盈利水平預測等;(三)章程草案;(四)組織架構圖;(五)業務規范和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六)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和資格證明;(七)發起人營業執照或身份證明、出資意向和出資能力證明;(八)法律意見書;(九)營業場所證明材料;(十)發起人承諾書;(十一)國家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下列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公司住所所在區金融工作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後,在30日內至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一)減少注冊資本;(二)變更股權;(三)跨區變更住所;(四)變更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總經理等主要負責人;(五)合並、分立、退出試點。
第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下列事項發生變動的,應當事前向公司住所所在區金融工作部門備案,並在備案後30日內至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一)變更名稱;(二)增加註冊資本;(三)區內變更住所;(四)變更章程;(五)除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總經理以外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區金融工作部門應當在完成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備相關事項。
第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自願退出小額貸款業務試點的,應當向區金融工作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債權債務處置方案等材料。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區金融工作部門意見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同意退出試點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自同意之日起3個月內至市場監管部門辦理企業名稱、經營范圍等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並注銷,清算過程接受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監督。
第三章 經營規則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范圍為發放貸款及相關咨詢活動、股權投資。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主要經營放貸業務。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同意,可以開展股權投資和發放貸款相結合的投貸聯動。小額貸款公司股權投資和發放貸款相結合的投貸聯動余額合計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20%。
第二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當遵循小額、分散的原則,根據借款人收入水平、總體負債、資產狀況、實際需求等因素評估還款能力,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0%;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5%。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下調前述貸款余額最高限額。
第二十一條 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同意可依法開展發行債券、以本公司發放的貸款為基礎資產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業務;經向行業自律組織備案後,小額貸款公司可以通過股東借款、同業拆借方式融入資金。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同業拆借等非標准化融資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准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倍。5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下調前述對外融資余額與凈資產比例的最高限額。
第二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的貸款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貸款用途,並且按照合同約定監控貸款用途。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不得用於以下事項:(一)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二)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三)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從貸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等,違規預先扣除的,應當按照扣除後的實際借款金額還款和計算利率。小額貸款公司與借款人按市場原則自主協商確定貸款利率,但利率上限不得超過國家規定。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降低貸款利率,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第二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強化資金管理,對放貸資金(含自有資金及外部融入資金)實施專戶管理,所有資金必須進入放貸專戶方可放貸。放貸專戶需具備支撐小額貸款業務的出入金能力,應當向區金融工作部門報備,並按區金融工作部門要求定期提供放貸專戶運營報告和開戶銀行出具的放貸專戶資金流水明細。區金融工作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限定放貸專戶數量。
第二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完善治理結構,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依據穩健經營原則制定符合本公司業務特點的貸款風險管理和分類制度,建立健全並嚴格遵守內部控制、資產質量、風險准備、信息披露、關聯交易、營銷宣傳、投訴處理等業務規則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要求,規范債務催收程序和方式,加強對催收人員的業務培訓。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委託的第三方催收機構,不得向借款人及其擔保人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還款義務人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催收,不得採取以下方式催收債務:(一)使用或者威脅使用暴力;(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三)侵犯人身自由;(四)非法佔有被催收人的財產;(五)以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六)違規散布他人隱私;(七)其他以非法或者不正當手段催收債務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充分履行告知義務,告知借款人貸款金額、期限、年化利率、還款方式等內容,在合同中載明並由借款人確認。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債務到期前的合理時間內,告知借款人應當償還本金及利息的金額、時間、方式以及未到期償還的責任。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示設立審批文件、營業執照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妥善保管依法獲取的客戶信息,未經授權或者同意不得收集、存儲、使用客戶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者泄露客戶信息。
第二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法規范經營,嚴守風險底線,禁止從事下列活動:(一)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二)通過互聯網平台或者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本公司除不良信貸資產以外的其他信貸資產;(三)發行或者代理銷售理財、信託計劃等資產管理產品;(四)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制定小額貸款公司監督檢查計劃,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以採取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等方式。
第三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配合地方金融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提供有關情況和文件、資料,並就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如實作出說明。
第三十二條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或外部專業人員參與監督檢查,並將相應費用支出納入年度預算安排。
第三十三條 現場檢查分為年度現場檢查和專項現場檢查。年度現場檢查,檢查對象為截至上年末獲批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未滿一年的除外),檢查期間為上一個年度,原則上在每年二季度進行。專項現場檢查可以根據監管需要對有關小額貸款公司不定期開展。
第三十四條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在開展現場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進入小額貸款公司及有關單位經營活動場所進行檢查;(二)詢問小額貸款公司及有關單位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檢查事項作出說明;7(三)檢查相關業務數據管理系統等;(四)調取、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等;(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損毀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等證據材料,以及相關經營活動場所、設施,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地方金融管理部門開展現場檢查的,執法人員不得少於二人,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檢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並提供文件資料,不得妨害、拒絕和阻礙。
第三十五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現場檢查發現的問題,對小額貸款公司提出明確的整改和監管意見。區金融工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監管措施,督促小額貸款公司及時整改。
第三十六條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非現場監管,在依法收集並處理小額貸款公司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分析和評估經營活動及風險狀況,及時進行風險預警並採取相應監管措施。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在採集相關信息時,對可能存在的風險或經營管理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可以通過詢問、要求提供補充材料、約談等方式予以確認和證實。
第三十七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規模、管理水平、合規情況、風險狀況等方面內容並綜合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情況,建立監管評級制度並開展監管評級。監管評級對象為截至上年末獲批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未滿一年的除外)。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評級結果實施分類監管。
第三十八條 鼓勵小額貸款公司行業自律組織積極發揮作用。行業自律組織依照章程開展下列工作:(一)制定行業自律規則,督促、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行為,實施自律管理;(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行業建議和訴求,配合地方金融管理部門開展行業監管工作;(三)督促會員開展金融消費者適當性教育,開展糾紛調解,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四)調查處理針對會員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五)組織開展會員培訓與交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要求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報送下列材料:(一)業務經營情況報告、統計報表以及相關資料;(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條 有關政府部門、受委託參與監督檢查活動的中介機構、行業自律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中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章 風險處置
第四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對經營活動中的風險事件承擔主體責任,在發生重大風險事件時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並在事件發生後24小時內向區金融工作部門報告。重大風險事件包括以下情形:(一)小額貸款公司發生流動性困難的;(二)小額貸款公司發生重大待決訴訟或者仲裁的;(三)小額貸款公司發生重大負面輿情的;(四)小額貸款公司主要負責人下落不明或者接受刑事調查的;(五)小額貸款公司發生群體性事件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發生前款規定的重大風險事件,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 區金融工作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小額貸款公司重大風險事件的性質、事態變化和風險程度,及時做出判斷;對危及金融秩序、影響 社會 穩定、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的重大事件,應當及時向區政府報告,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置,並同時向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置風險,並向市政府報告。
第四十三條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小額貸款公司存在風險隱患的,可以採取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定期報告、出示風險預警函、責令改正等措施。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可以要求小額貸款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等,對業務活動以及風險狀況等事項作出說明。
第四十四條 對「失聯」或者「空殼」公司,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協調市場監管等部門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勸導其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和業務范圍、自願注銷,或以其他方式引導其退出小額貸款公司行業。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公司,應當認定為「失聯」公司:(一)無法取得聯系;(二)在公司住所實地排查無法找到;(三)雖然可以聯繫到公司工作人員,但其並不知情也不能聯繫到公司實際控制人;(四)連續3個月未按監管要求報送數據信息。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公司,應當認定為「空殼」公司:(一)近6個月無正當理由自行停業(未開展發放貸款等業務);(二)近6個月無納稅記錄或「零申報」(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免稅的除外);(三)近6個月無社保繳納記錄。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由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業或者取消試點資格。
第四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未按照要求報送經營材料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未按照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報告重大風險事件的,或者在發生風險事件時未立即採取相應措施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妨害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履行職責,拒絕、阻礙監督檢查或者毀滅、轉移相關材料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作出行政處罰的,可以同時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違法違規經營,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依照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及未達到處罰標準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將其違法違規情況記入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信息庫並公布等監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查處。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
校對:劉威
Ⅳ 小額貸款風險數據排查的重點內容主要包括
7月12日,江蘇省金融局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的通知》。 通知稱,為進一步規范小額貸款公司(以下簡稱「小貸公司」)經營行為,防範行業悶老旦風險,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根據全省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和金融領域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部署,結合前期全省小貸公司真實性抽查和日常監管中發現的問題,現就進一步加強全省小貸公司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強化風險排查處置 各地要進一步加強對小貸公司經營行為的日常監管,結合有江蘇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文件關工作部署深入開展違規違法經營專項風險排查整治,構建日常監管檢查與專項風險排查相結合的長效工作機制。對存在違規違法行為的小貸公司實施分類處置,監督已經終止經營資格的小貸公司及時規范完成市場退出。 (一)重點檢查排查內容 1. 審批管理。排查轄區內小貸公司是否存在未經批准(備案)擅自開展業務、設立分支機構,未經批准(備案)擅自變更股權結構、注冊資本金、營業場所、公司名稱等;已終止經營資格的小貸公司是否按要求規范完成市場退出。 2. 股東資質。排查小貸公司的股東是否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納稅記錄和財務狀況;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核查股東是否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合法資金出資入股;是否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股權;穿透審查股東及其關聯方是否未經許可開展金融業務。 3. 外部融資。排查小貸公司是否涉嫌非法集資、直接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股東借款資金是否為股東自有合法資金;是否未經批准(備案)通過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方式融資。 4. 實際利率。排查小貸公司實際貸款年化利率(實際利率= 小貸公司向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與貸款相關的息費/所發放的貸款本金)是否超過相關規定;是否存在從貸款本金中預先扣除息費、保證金或者設置高額逾期利息、罰息等行為。實際利率、貸款額度、貸款期限、還款方式、逾期處理等關鍵信息是否事螞擾前向借款人全面、充分披露並提示相關風險。 5. 貸款管理。排查小貸公司是否建立較為完備的風險控制制度;是否充分評估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償付能力、貸款用途等;是否誘導借款人超自身償付能力過度借貸;是否超出批准經營業務范圍或者經營區域范圍開展業務;是否存在關聯貸款、拆分貸款、冒名貸款、現金收支、賬外收取息費、賬外經營、(變相)抽逃資本金等行為;是否向涉嫌非法放貸的個人或含困者單位發放貸款;是否涉及「現金貸」「首付貸」「套路貸」等違規違法經營行為。 6. 不良資產清收。排查小貸公司不良資產處置是否符合《關於規範金融業不良資產清收行為的通知》(蘇金融辦發〔2019〕4號)有關要求;是否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以暴力、恐嚇、侮辱、騷擾等非法方式催收貸款。 7. 業務合作。排查小貸公司開展第三方合作情況,是否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是否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是否將核心業務(簽訂合同、發放貸款、回收貸款、貸款催收等)外包;是否接受無融資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增信或者變相增信服務;第三方機構是否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8. 涉案涉訴。排查小貸公司及其股東涉案情況,是否因「掃黑除惡」、「互金整治」、非法集資等被調查或立案審查。排查小貸公司法律訴訟情況,重點關注小貸公司作為被告案件情況,是否涉及省外司法訴訟;了解小貸公司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業務糾紛、處置不良資產等情況。 (二)分類處置措施 各地要按照《省金融辦關於印發〈江蘇省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處罰細則(暫行)〉的通知》(蘇金融辦發〔2012〕58 號)、《關於建立江蘇省小額貸款公司市場退出機制的通知》(蘇金融辦發〔2014〕36 號)等文件要求,對存在違規違法經營的小貸公司開展分類處置。具體分類處置措施為: (1)整改類。存在違規經營行為,但未達到市場退出條件的;經營狀況持續惡化,已不具備經營基本條件,但股東願意充實資本金、改善經營狀況的。由設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後驗收合格的,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後,保留經營資格,允許繼續經營;整改後驗收不合格的,納入退出類。 (2)退出類。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且股東不願或者無能力改善的;違規違法經營達到市場退出情形的;整改驗收不合格的。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終止經營資格,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置。各地要監督已經終止經營資格的小貸公司及時完成市場退出。對已被終止經營資格後,仍以原小貸公司名義經營相關業務的,要會同相關部門依法查處、嚴厲打擊,切實維護地方金融市場秩序。 二、引導合法合規經營 (一)堅持發展定位。小貸公司要圍繞服務「三農」、中小微企業和科技創新發展的定位,堅持「小額、分散」的經營原則和「靈活、便捷」的業務特色,嚴守「三大紀律」「八項注意」監管要求,進一步做優做精主營業務,更好地為「三農」、中小微企業和科技創新發展提供特色化、差異化的金融服務。 (二)合理確定利率水平。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小貸公司可與借款人自主協商合理確定利率水平,鼓勵小貸公司按照目標客戶差異實行差別化利率,優先向優質客戶發放低利率貸款。 (三)規范設立分支機構。農村小貸公司原則上僅限在注冊地設區市范圍內開展業務。符合條件的小貸公司(監管評級 AA級及以上、注冊資本金達到原注冊地和分支機構設立地綜合要求,分支機構設立地應具備新設小貸公司條件),經原注冊地設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備案,報經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設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批准,可跨區域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由其所在地監管部門負責監管,原注冊地監管部門協助監管。 (四)規范經營行為。小貸公司要嚴格按照各項監管要求開展業務,全面、真實填報經營數據信息,及時向監管部門報送各類風險情況以及對公司經營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不得違反《省金融辦關於印發〈江蘇省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扶優限劣工作意見(暫行)〉的通知》(蘇金融辦發〔2013〕103 號)相關規定進行融資、開展業務;不得超出批準的經營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范圍開展業務;嚴格按照有關標准進行客戶分類,不得通過虛假 客戶分類方式提升相關業務佔比;規范開展各項創新業務,不得虛假、誇大宣傳誘導客戶;不得接受無放貸業務資質的個人或者單位委託發放貸款(股東自有合法資金委託貸款、政府部門以委託貸款方式託管的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等政府性資金、企業集團以委託貸款的方式開展的集團內部獨立法人之間的資金歸集和劃撥業務除外);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不得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要充分了解貸款客戶償付能力,有效防範借款人過度借貸行為;嚴禁賬外向貸款客戶收取息費、保證金等;嚴禁涉及「高利貸」「現金貸」「首付貸」「套路貸」等違規違法經營行為;不良資產清收要依法合規,嚴禁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以暴力、恐嚇、侮辱、騷擾等非法方式催收貸款。 三、落實屬地監管責任 (一)明確監管職責。各設區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局(金融辦)具體負責轄區內小貸公司的監管工作,審核股東和高管人員資格,審核轉報上級監管部門負責審批(備案)的申請事項,審核(備案)除銀行貸款外的融入資金,審批涉及公司名稱、注冊資本、股權結構、營業場所、組織章程、高管人員等變更事項,建立並落實舉報制度,組織開展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等工作。各地要將真實性、合規性檢查作為監管工作重點;突出防範行業外溢性風險,加強對有外部負債小貸公司的日常監管。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局(金融辦)的監管職責分工由各設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二)確定監管人員。各地要根據《省金融辦關於印發〈江蘇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員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蘇金融辦發〔2013〕74 號)要求,結合轄區內小貸公司發展情況合理配置監管力量,明確本單位小貸公司監管工作負責人和具體監管人員,每家小貸公司要明確一名主監管員和一名輔助監管員,監管人員(包括監管工作負責人、具體監管人員、主監管員、輔助監管員等)應簽訂監管責任書。小貸公司監管人員要勤勉盡責,按照監管員工作規則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定期通過業務監管系統開展非現場檢查,監測分析轄區內小貸公司經營狀況,有針對性地開展現場檢查。監管人員對所監管小貸公司監督檢查不力,對違規行為不予制止,對重大風險隱患知情不報,或者因玩忽職守、失職瀆職造成所監管小貸公司出現重大風險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三)及時處置風險。各地要加大日常監管頻度和現場檢查力度,防範化解風險隱患,對日常監管和專項風險排查中發現的各類違規違法行為及風險隱患,要及時處置化解,並將有關情況報告上級監管部門。各地要加強與法院、檢察院、公安等單位溝通對接,了解小貸公司及其股東涉案涉訴情況,綜合研判分析小貸公司是否合法合規經營;加大與當地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的聯系配合,全方位掌握轄區內小貸公司的運營狀況,協同處置違法違規機構。 (四)提升監管水平。各地要積極開展監管人員業務培訓,不斷提升監管人員業務能力。通過業務合作、購買服務等方式發揮會計師事務所、信用評級公司、徵信公司等第三方專業機構的作用,不斷提升行業監管水平;充分發揮行業協會職能,加強行業自律機制建設,積極輔助監管工作。不斷完善監管技術,積極藉助業務監管系統監測預警和統計分析功能輔助進行監管,提升行業監管效能。
Ⅳ 貸款逾期多少天可要求擔保人代償
一逾期即發生擔保責任,但只有連帶擔保才可立即發起代償要求,如果是一般擔保則要先追索借款人,確無能力償還時,才可要求擔保人代償。
Ⅵ 銀保監會: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嚴禁用於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
9月16日,銀保監會印發《關於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不得用於以下事項: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資;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用途。
通知指出,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准化融資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准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倍。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下調前述對外融資余額與凈資產比例的最高限額。
以下為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規范經營行為、防範化解風險,促進小額貸款公司行業規范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業務經營,提高服務能力
(一)改善金融服務。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法合規開展業務,提高對小微企業、農民、城鎮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點服務對象的服務水平,踐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二)堅守放貸主業。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主要經營放貸業務。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經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可依法開展發行債券、以本公司發放的貸款為基礎資產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股東借款等業務。
(三)適度對外融資。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准化融資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准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倍。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下調前述對外融資余額與凈資產比例的最高限額。
(四)堅持小額分散。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當遵循小額、分散的原則,根據借款人收入水平、總體負債、資產狀況、實際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使借款人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0%;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5%。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下調前述貸款余額最高限額。
(五)監控貸款用途。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貸款用途,並且按照合同約定監控貸款用途,貸款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不得用於以下事項: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資;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用途。
(六)注重服務當地。小額貸款公司原則上應當在公司住所所屬縣級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對於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經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同意,可以放寬經營區域限制,但不得超出公司住所所屬省級行政區域。經營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合理確定利率。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從貸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等,違規預先扣除的,應當按照扣除後的實際借款金額還款和計算利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降低貸款利率,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八)嚴守行為底線。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通過互聯網平台或者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本公司除不良信貸資產以外的其他信貸資產;發行或者代理銷售理財、信託計劃等資產管理產品;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行為。
二、改善經營管理,促進健康發展
(九)強化資金管理。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強化資金管理,對放貸資金(含自有資金及外部融入資金)實施專戶管理,所有資金必須進入放貸專戶方可放貸。放貸專戶需具備支撐小額貸款業務的出入金能力,應當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備,並按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定期提供放貸專戶運營報告和開戶銀行出具的放貸專戶資金流水明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限定放貸專戶數量。
(十)完善經營制度。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穩健經營原則制定符合本公司業務特點的經營制度,包含貸款「三查」、審貸分離、貸款風險分類制度等。貸款風險分類應當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後三類合稱不良貸款。
(十一)規范債務催收。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要求,規范債務催收程序和方式。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委託的第三方催收機構,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脅使用暴力,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侵犯人身自由,非法佔有被催收人的財產,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干擾他人正常生活,違規散布他人隱私等非法手段進行債務催收。
(十二)加強信息披露。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使借款人明確了解貸款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等內容。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債務到期前的合理時間內,告知借款人應當償還本金及利息的金額、時間、方式以及未到期償還的責任。
(十三)保管客戶信息。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妥善保管依法獲取的客戶信息,不得未經授權或者同意收集、存儲、使用客戶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者泄露客戶信息。
(十四)積極配合監管。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監管要求報送數據信息、經營報告、財務報告等資料;配合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提供有關情況和文件、資料,並如實就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三、加強監督管理,整頓行業秩序
(十五)明確監管責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對轄內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管和風險處置,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具體落實。除設立、終止等重大事項外,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委託地級、縣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開展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等部分監管工作。
(十六)完善准入管理。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按照現有規定,嚴格標准、規范流程,加強與市場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嚴把小額貸款公司准入關,對股東資信水平、入股資金來源、風險管控能力等加強審查,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同時,寓監管於服務、提高審核效率,為市場主體減負。
(十七)實施非現場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非現場監管,依法收集小額貸款公司財務報表、經營管理資料、審計報告等數據信息,定期向銀保監會報送監管數據信息;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活動及風險狀況進行監管分析和評估。
(十八)開展現場檢查。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現場檢查,採取進入小額貸款公司的辦公場所或者營業場所進行檢查,詢問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人員,查閱、復制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復制業務系統有關數據資料等措施,深入了解公司運營狀況,查清違法違規行為。
(十九)加大監管力度。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按照現有規定,暫停新增小額貸款公司從事網路小額貸款業務及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業務。對依照《關於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轉型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整治辦函〔2019〕83號)轉型的機構,要嚴格審查資質,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二十)建設監管隊伍。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提高監管專業化水平,按照監管要求和職責配備專職監管員,專職監管員的人數、能力應當與監管對象數量、業務規模相匹配。
(二十一)實施分類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評價制度,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規模、管理水平、合規情況、風險狀況等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管評級,並根據評級結果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分類監督管理。
(二十二)加大處罰力度。小額貸款公司違法違規經營,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依照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及未達到處罰標準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將其違法違規情況記入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信息庫並公布等監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查處。
(二十三)凈化行業環境。對「失聯」或者「空殼」公司,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協調市場監管等部門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勸導其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和業務范圍、自願注銷,或以其他方式引導其退出小額貸款公司行業。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公司,應當認定為「失聯」公司:無法取得聯系;在公司住所實地排查無法找到;雖然可以聯繫到公司工作人員,但其並不知情也不能聯繫到公司實際控制人;連續3個月未按監管要求報送數據信息。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公司,應當認定為「空殼」公司:近6個月無正當理由自行停業(未開展發放貸款等業務);近6個月無納稅記錄或「零申報」(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免稅的除外);近6個月無社保繳納記錄。
(二十四)開展風險處置。針對信用風險高企、資本及撥備嚴重不足、經營持續惡化等存在重大經營風險的小額貸款公司,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開展風險處置。
(二十五)依法市場退出。小額貸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並注銷,清算過程接受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督。針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小額貸款公司,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取消其小額貸款公司試點資格,並協調市場監管部門變更其名稱、業務范圍或者注銷。
四、加大支持力度,營造良好環境
(二十六)加強政策扶持。鼓勵各地通過風險補償、風險分擔、專項補貼等方式,引導和支持小額貸款公司加大對小微企業和「三農」等領域的信貸支持力度,降低貸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務。
(二十七)銀行合作支持。銀行可以與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開展合作,按照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提供融資。
(二十八)加強行業自律。中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等小額貸款公司行業自律組織應當積極發揮作用,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加大行業宣傳力度,維護行業合法權益,促進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本通知印發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Ⅶ 農商銀行小額貸款經理職責
1).執行金融法律法規,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及時、認真學習國
家金融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章制度。
要求熟悉《銀行法》、《貸款通則》、《擔保法》、《物權法》及公司有關信貸方面的文件。嚴格按照公司《小額貸款管理制度》、《信貸審批流程和授權管理辦法》辦理信貸業務。
2).做好市場摸底工作,調查客戶需求,建立目標客戶檔案資料。熟
練掌握公司的業務產品,了解貸款發放、管理、收回的全過程。
3).嚴格按照貸款操作要求做好貸款發放前的各項准備工作,及時上報客戶信貸資料(包括評級、分類、授信等),對採集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報告的客觀性、准確性負責;對首筆貸款必須100%進行實地調查;嚴格按照貸後管理的要求認真做好貸後檢查工作。確保信貸業務操作的時效性、程序性和合規性。根據現有授信情況用足用好優良客戶的授信,做好信貸客戶的賬戶監管工作,掌握客戶的資金往來變化情況。
4).製作合同文本,與客戶簽定各類授信合同並辦理抵押登記或保證等手續後復印或復制後歸檔,相關產權證明或質押物及時移交綜合財務部。
5).擬寫貸前調查報告,填寫借款申請審批表,經各級審批通過後填寫借款借據,交綜合財務部放款,貸款資料的登記或電腦錄入。
6).做好到期貸款的現金收回工作,貸款到期收回率達到100%,確保各項貸款的到期收回。做好不良貸款的預警和清降工作。
7).做好貸款當期利息收回工作,貸款利息收回率達到100%。切實防範和化解信貸風險。
8).按規定做好抵(質)押資產的監管工作,確保抵(質)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9).服從公司統一安排,保質保量的完成公司及部門交辦的各項任務。
Ⅷ 到美國留學需要注意什麼
在美國留學生活打招呼切勿大嗓門。
在美國留學生活談話時注意距離,切不可太近。
在美國留學生活不能隨便和他們開玩笑,比較習攔毀慣不同。
在美國留學生活同性間的行為不能太過於親密。
簽證注意以下二點:
第一要有一個合理的留學規劃,依你現在的情況,申請到簡戚備的是什麼大學,什麼專業,要說明為什麼申請這所大學及選擇這個專業。
第二,要有足夠的財力,這方面一般都是通過存款證明,父母收入證明之類體現的。只要說明以上二點,簽證都可以順利通過。
1)護照要隨身帶,放在安全的地方,什麼都可以掉,護照最好別掉。
2)不管在哪裡轉機,沿著transfer的指示燈走。如果已經劃位,牢記自己在幾號GATE就沒問題;如果還未劃位,找到自己航空公司的櫃台進行劃位。
3)飛國外的流程跟國內有點不仔寬同,但無非都是要經過建設費、劃位和安檢的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