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貸款買房要買保險嗎
若是平安銀行房屋按揭貸款,買房沒有要求購買保險。平安銀行申請房屋按揭貸款的條件如下:
1、年齡18-65(含)周歲,且借款人年齡+貸款年限≤70周歲;
2、持有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的中國公民、港澳台人士和其他外籍人士(中國港澳台人士和其他外籍人士,還需要提供在境內工作1年以上的證明,以及在境內無其他住房的承諾書);
3、擁有穩定合法的工作;
4、無不良信用記錄。
您可以登錄平安口袋銀行APP-首頁-貸款-購房貸,進行了解及嘗試申請。
應答時間:2020-11-12,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平安銀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來看「平安銀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2. 抵押物購買保險的作用
一、抵押貸款保險對借款人的意義
對於借款人而言,抵押貸款保險最重要的意義在於該保險增加借款人的還款來源,在房產(抵押物)因不可抗力等事由遭受毀損時降低借款人的還款壓力。
根據保險合同,在房屋抵押期間,如房屋發生火災、爆炸,暴風、暴雨、台風、垮塌、洪水雷擊、泥石流、雪災、雹災、冰凌、龍卷風、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空中運行物體墜落以及外來不屬於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築物和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等情形,保險公司應向被保險人支付相應的賠償金,補償借款人因房屋毀損而遭受的損失,增加了借款人的還款來源。
此外,抵押貸款保險可以降低貸款銀行的貸款風險,由此銀行更積極參與住房抵押貸款市場,從而使廣大消費者更容易獲得銀行貸款購買住房。
二、抵押貸款保險對貸款銀行的意義
作為抵押權人,貸款銀行為了防止因抵押物(房產)滅失而喪失抵押權,有必要通過保險降低抵押物的滅失或毀損的風險。
根據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抵押物滅失、毀損而受賠償金時,該賠償金應為抵押權物的替代物,抵押權人對該替代物享有優先受償權。《擔保法》第五十八條對此也作了明確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
目前我國住房貸款期限多在20年以上,在如此長的期限內,若因抵押物(房產)發生滅失或毀損導致抵押物價值下降或喪失,貸款銀行的抵押權益以及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勢必受到重大影響。抵押貸款保險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貸款銀行的權益,降低借款人的違約風險。
三、抵押貸款保險對保險公司的意義
保險公司通過抵押貸款保險業務參與我國住房金融市場,一方面開拓了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及風險管理能力,另一方面分散了住房金融市場中貸款銀行和購房人所承擔的有關風險。
綜上所述,大家也都了解了抵押貸款保險分別對借款人、貸款銀行和保險公司有不同的用處。也就代表著當我們借款人申請房產抵押貸款的時候,辦理房產抵押貸款保險的重要性。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3. 山東省抵押貸款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抵押貸款活動的管理,保障抵押貸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與企業、事業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和公民之間進行的抵押貸款活動。
抵押貸款活動由金融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條例實行監督和管理。第三條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向貸款人提供一定的財產或財產權益,作為保證按期清償債務的借貸方式。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償債務時,貸款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物並優先受償。
前款中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稱抵押人,貸款人稱抵押權人。第四條抵押貸款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循自願、互利、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進行的抵押貸款活動,受法律保護。第二章抵押物第五條抵押物是指抵押人為保證按期清償債務,向抵押權人提供的並經抵押權人認可的財產或財產權益。
抵押物的保證范圍包括抵押貸款的本息和罰息。
抵押人對抵押物必須享有所有權或者企業法人財產權。第六條下列財產或財產權益可以設定抵押權:
(一)房屋和其他建築物;
(二)依法可轉讓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
(三)機器、儀器、運輸工具及其他設備;
(四)票據、提單、存單和債券等有價證券;
(五)專利權、商標權、版權、非專利技術等財產權益;
(六)法律、法規允許轉讓的其他財產。第七條下列財產或財產權益不得設定抵押權:
(一)法律禁止買賣的自然資源及其他財產和禁止轉讓的財產權益;
(二)未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行政劃撥的土地使用權;
(三)所有權、專用權、專有權有爭議的財產;
(四)被依法查封、扣押或採取其他訴訟保全措施的財產;
(五)使用中的職工宿舍、食堂、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院等公共福利設施,但私人所有的除外;
(六)不能強制執行的財產。第八條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不得設定抵押權。第九條抵押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權時,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抵押人自主決定。第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用建造中的或者已經建成的房屋及其他建築物設定抵押權,但應扣除金融機構已提供的貸款數額和購買人預付的價款。
簽訂了購買建造中的房屋及其他建築物的合同,並預付價款的,購買人可就該房屋及其他建築物設定抵押權。第十一條抵押人就已出租的財產設定抵押權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抵押人應當就保證執行抵押貸款合同與承租人達成書面協議。第十二條抵押人以共同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權的,必須取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並以抵押人所有的份額為限;以按份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權的,僅限於抵押人所有的份額。第十三條抵押人以若干財產設定同一抵押權時,該抵押權不可分割。但抵押貸款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十四條抵押人以同一財產設定若干抵押權的,該財產的價值應不小於各抵押權之和,並將設定抵押權的情況書面告知各抵押權人。第十五條抵押物不得列入破產財產范圍,但抵押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於破產財產。第十六條抵押物現值,可以由抵押貸款當事人估價;當事人認為需要的,也可以依法委託評估機構評估。第十七條對於易滅失的抵押物,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在設定抵押之前辦理抵押物財產保險。保險期限應不短於抵押期。第三章抵押貸款合同第十八條抵押貸款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抵押貸款合同。
抵押貸款合同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名稱(姓名)、住所,抵押人的開戶銀行及帳號;
(二)貸款用途;
(三)貸款金額、利率和期限;
(四)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五)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處所和權屬;
(六)抵押物現值及抵押率;
(七)抵押物的占管方式和占管責任,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和救濟方法;
(八)抵押物的處分方式;
(九)違約責任及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簽約日期、地點,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或按抵押貸款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以及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也是抵押貸款合同的主要條款。
4. 抵押貸款如何辦理
抵押貸款是比較受歡迎的一種貸款產品,比如房產抵押貸款,汽車抵押貸款,都在貸款市場中成為主流。那麼抵押貸款如何辦理呢?有什麼注意事項呢?只有了解這些才能更順利的申請到抵押貸款。接下來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具體流程。
一、抵押貸款借款人申請
抵押貸款借款人與貸款行建立信貸關系後,可向貸款行提出抵押貸款申請。
注意事項:除提供有關借款資料外,還需要提供抵押物清單,抵押物權屬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
二、抵押貸款抵押物審核
貸款行調查人員對抵押物進行審查。主要包括:抵押物真實性,變現能力,抵押值,是否辦理財產保險等。
注意事項:不符合擔保法規定和沒有辦理財產保險的物品不能做抵押物。
三、抵押貸款風險測算
貸款行根據借款人信用等級、項目評估情況以及抵押物情況,測算貸款風險度。
注意事項:貸款風險度大於的將不予貸款。
四、抵押貸款合同簽訂
銀行同意貸款後當事人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合同簽訂後需要經公證機關公證。
注意事項:借款合同履行前需要向有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物權利登記,不經登記的抵押合同無效。
五、抵押貸款放款
合同生效後,貸款行按抵押合同的約定保管抵押物。銀行發放貸款,並進行貸後管理。
注意事項:抵押期內,抵押人未經貸款行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遷移或再抵押。
六、抵押貸款到期
貸款到期,如借款人如數償還本息,則銀行將抵押物退還抵押人,並去原登記部門注銷抵押物登記。
注意事項:如借款人未能履行合同,則貸款銀行可按抵押合同規定向法院申請處理抵押物。處理後所得價款支付有關費用、稅款等,可用於還貸,剩餘部分退還抵押人。若價款不足以償還本息,貸款銀行有權向借款人另加追索。
5. 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是什麼
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的意思就是說,若因為火災,爆炸,台風,冰雹,暴雨,洪水等原因造成的房屋物質損失和相關費用,保險公司可以負責理賠。
在2004以後,各地陸陸續續將房屋抵押貸款保險升級成為了房屋抵押貸款綜合保險,也叫房貸綜合險或者房貸險,其中增加了還款保證條款:若借款人在遭受了意外傷害之後導致身故或殘疾、喪失了還款能力,那麼保險公司可以負責償還剩餘的貸款本金。
拓展資料:
2004年以後,各地陸續將房屋抵押貸款保險升級為房屋抵押貸款綜合保險,簡稱「房貸綜合險」或「房貸險」,其中增加了還款保證條款:借款人在遭遇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或者殘疾、喪失還款能力時,由保險公司償還剩餘的貸款本金。
內容編輯 播報
房屋抵押貸款保險的內容有:
(一)保險對象,即辦理房屋抵押貸款的房屋所有人;
(二)保險財產,主要是抵押貸款所購的房屋;其他因裝修、購置而附屬於房屋的有關財產不屬投保范圍;
(三)保險期限,與貸款期限一致。在抵押期間,如果借款人中斷保險,貸款銀行有權代保,一切費用由借款人負擔;
(四)保險金額及保險費,以所購房屋價格定額確定保險金額,保險費每年計收一次;
(五)被保險人義務。
(六)損失賠償。
保險條款編輯 播報
保險財產
購房人通過銀行按揭所購買的房屋。
責任范圍
由下面列明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物質損失和費用,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1、火災;
2、爆炸;
3、雷電;
4、颶風、台風、龍卷風;
5、風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變化、海水倒灌及水庫、運河、堤壩在正常水位線以下的排水和滲漏;
6、冰雹;
7、地崩、山崩;
8、火山爆發;
9、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於打樁、地下作業及挖掘作業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10、空中運行物墜落以及外來的建築物和其他固定物體倒塌;
11、水箱、水關爆裂,但不包括由於銹蝕引起水箱、水關爆裂。
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1、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和重大過失引起房屋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2、地震、海嘯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3、貶值、喪失市場或使用價值等其他後果損失;
4、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活動、謀反、政變、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徵用銷毀和毀壞;
6、核裂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7、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引起的各種損失和費用,但不包括由於本保險單第二條責任范圍列明的風險;
8、本保險單明細表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陪額;
9、其他不屬於本保險單第二條責任范圍列明的風險引起的損失。
10、人為造成的損失
保險期限
與購房貸款期限相同。
保險金額
為所購房屋全部的實際價值。
賠償處理
1、如果發生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本公司可選擇下列方式賠償:
(1)按受損財產的價值賠償;
(2)賠付受損財產基本恢復原狀的修理、修復費用;
(3)修理、恢復受損財產,使之達到與同類財產基本一致的狀況。
2、受損財產的賠償損失按當時的市價計算。市價低於保險金額時,賠償按市價計算;市價高於保險金額時,賠償按保險金額與市價的比例計算。如本保險所載項目不止一項時,賠款按本規定逐項計算。
3、保險項目發生損失後,如本公司按全部損失賠付,其殘值應在賠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權不接受被保險人對受損財產的委付。
4、任何屬於成對或成套的項目,若發生損失,本公司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該受損項目在所屬整對或整套基礎上的保險金額中所佔的比例。
5、發生損失後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採取必要的措施後產生的合理費用,本公司予以賠償,但本項費用以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為限。
6、本公司賠償損失後,由本公司出具批單將保險金額從損失發生之日起相應減少,並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被保險人要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約定的保險費率加繳恢復部分從損失發生之日起至保險期限終止之日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
7、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義務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1、在投保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事項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項作出真實、詳盡的說明和描述;
2、被保險人投保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3、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包括認真考慮並付之實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損建議,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被保險人承擔;
4、在發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險單項下索賠的損失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
(1)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在七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
(2)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並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檢驗師進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現場及有關事物證據;
(4)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為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
特別約定
在保險期限內,購房人還貸完畢,由貸款人出具證明,貸款人的保險權益喪失,保險人出具批單,保險人繼續負責。
爭議處理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