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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團貸款擔保方式

發布時間:2023-04-10 11:20:40

1.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哪些貸款種類

很多,面相個人的有個人經營貸款和個人消費貸款,個人經營貸款又分為郵易貸-極速貸、政貸通、商貸通、農貸通合其他地區特色產品。個人消費貸款分為個人住房貸款、個人汽車貸款、個人教育貸款、個人綜合類貸款等。他們最大的區別就是前一種是面向個體經營者、工商戶的,後一種都是為了購買房屋、汽車等改善生活條件的物資的。
面向企業的有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公開授信業務、法人賬戶透支業務、委託貸款、銀團貸款。這些貸款品種區別很大,共同點是只向企業發行,個人沒辦法申請。
以流動資金貸款為例,它是根據企業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短期或中期的資金需求,發放的貸款目的是為了維持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周轉。如果是良好的優質客戶,還可以提供循環貸款的業務,也就是想用了去審批,審批後根據需求去使用,不想用了就可以還了,節省一些利息支出,再想用時不用重復申請了,在合同期限內,約定最高額度,在額度限制內和有效期內,可以根據需要多次發放、分筆去歸還,可以循環使用,很靈活、也提供了很多便利。

2. 銀團貸款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銀團貸款業務,充分發揮金融整體功能,更好地為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和重點項目服務,促進企業集團壯大和規模經濟的發展,分散和防範貸款風險,根據《貸款通則》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銀團貸款是由獲准經營貸款業務的多家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採用同一貸款協議,按商定的期限和條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資金的貸款方式。
國內銀團貸款的參加者為境內中資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第三條發放銀團貸款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銀團貸款在涉及跨地區、跨行業和投資計劃等問題時,有關方面應積極給予支持和解決。第四條銀團貸款適用於符合貸款條件,數額較大的中長期貸款和短期貸款、人民幣貸款和外幣貸款。第五條銀團貸款借貸各方必須重合同、守信用。參加銀團貸款的金融機構應遵循自願協商、互惠互利,並按出資比例或按協議約定享受權益和承擔風險的原則。第六條銀團貸款要向所在地人民銀行備案,人民銀行要積極為銀團貸款籌組創造條件。第二章銀團貸款的籌組第七條銀團貸款的主要對象是國有大中型企業、企業集團和列入國家計劃的重點建設項目。第八條銀團貸款的借款人、貸款人必須符合《貸款通則》關於借款人、貸款人的各項基本條件和要求。第九條銀團貸款的籌組由借款人或有關金融機構提出。雙方協商同意後,借款人向有關金融機構提出正式書面委託。有關金融機構憑書面委託向同業發出組團邀請。第十條銀團貸款的組織者或安排者稱為牽頭行。牽頭行原則上由借款人的主要貸款行或基本帳戶行擔任。牽頭行所佔銀團貸款的份額一般最大。第十一條代理行是銀團貸款協議簽訂後的貸款管理人。代理行一般由借款人的牽頭行擔任,也可由銀團各成員行共同協商產生。第十二條參與銀團貸款的金融機構均為銀團貸款的成員行。在銀團貸款中、牽頭行、代理行與其它成員行均是平等的民事權利義務主體。第十三條銀團貸款項目由牽頭行評審,也可由銀團各成員行自行評審。採用何種評審方式由銀行成員行協商確定。銀團成員行在評審貸款項目時,有權要求借款人向其提供用於評估、審查項目所需的有關材料。借款人有義務如實向成員行提供貸款所需材料和接受查詢。牽頭行和代理行有義務如實向其它成員行通報借款人的有關情況。第三章銀團貸款的發放和收回第十四條銀團貸款採取「認定總額、各成員分擔」的方式辦理。第十五條各成員行對銀團貸款的分擔金額,按「自願認貸,協商確定」的原則進行。第十六條銀團貸款成員應共同與借款人、保證人簽訂銀團貸款協議。第十七條銀團貸款協議是借貸雙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經過協商後所簽訂的單一貸款合同。銀團貸款各有關當事人代表應分別在貸款協議上簽字,並加蓋各單位的公章。第十八條銀團貸款協議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貸款協議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借款人、牽頭行、代理行、其它成員行、保證人的名稱及住所;
(二)定義和解釋,對協議中特定用語的含義進行界定和解釋;
(三)與借款合同有關的約定,包括借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和還款資金來源、保證條款等;
(四)各成員行承諾的貸款額度及貸款劃撥的時間;
(五)代理行的權利與義務;
(六)有關銀團會議的召集及銀團會議決定的約定;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法律、法規要求或當事人認為應該約定的條款。第十九條銀團貸款根據貸款種類分別按相應的貸款管理辦法辦理。第二十條銀團貸款按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和辦法計收利息。第二十一條除利息外,銀團貸款成員行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它任何費用。銀團貸款所發生的費用支出,由代理行承擔,或由銀團成員協商解決。第二十二條貸款的發放和本息收回,由代理行辦理。貸款發放時,各成員行應按協議的規定,將款項劃到借款人在代理行的專門帳戶。本息的收回,由借款人按照協議規定及時歸還代理行,代理行即時按比例劃付到各成員行。第二十三條貸款到期,借款人應按期如數歸還貸款本息。如不能按期全額歸還銀團貸款時,對歸還的部分,代理行應依照協議規定,根據成員行的貸款份額按比例分別劃歸各成員行。逾期部分的罰息由代理行按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統一向借款人計收。

3. 銀團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和規范銀團貸款業務,分散授信風險,推動銀行同業合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第二條本指引適用於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並經營貸款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第三條銀團貸款是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基於相同貸款條件,依據同一貸款合同,按約定時間和比例,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第四條銀行開辦銀團貸款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信貸政策,堅持平等互利、公平協商、誠實履約、風險自擔的原則。第五條銀行業協會負責維護銀團貸款市場秩序,推進市場標准化建設,推動銀團貸款與交易系統平台搭建,協調銀團貸款與交易中發生的問題,收集和披露有關銀團貸款信息,制定行業公約等行業自律工作。
【拓展資料】一、產品服務對象為有巨額資金需求的大中型企業、企業集團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銀團貸款又稱為辛迪加貸款(SyndicatedLoan),是由獲准經營貸款業務的一家或數家銀行牽頭,多家銀行與銀行金融機構參加而組成的銀行集團(BankingGroup)採用同一貸款協議,按商定的期限和條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資的貸款方式。國際銀團是由不同國家的多家銀行組成的銀行集團。會計科目中所涉及的"銀團貸款",編號1324。本科目核算銀行作為銀團貸款牽頭行、參與行按銀團貸款協議約定的份額發放的貸款。
二、銀團貸款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一)當事人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借款人、牽頭行、代理行、其他成員行、保證人的名稱及住所;(二)定義及解釋,對協議中特定用語的含義進行界定和解釋;(三)與貸款有關的約定,包括貸款金額與幣種、貸款期限、貸款利率、貸款用途、還款方式及還款資金來源、貸款擔保組合、貸款展期條件、提前還款約定等;(四)銀團各成員承諾的貸款額度及貸款劃撥的時間;(五)提款先決條件;(六)費用條款;(七)稅務條款;(八)財務約束條款;(九)非財務承諾,包括資產處置限制、業務變更和信息披露等條款;(十)違約事件及處理;(十一)適用法律;(十二)其他附屬文件。
三、主要特點1.貸款金額大、期限長。可以滿足借款人長期、大額的資金需求。一般用於交通、石化、電信、電力等行業新建項目貸款、大型設備租賃、企業並購融資等。.融資所花費的時間和精力較少。借款人與安排行商定貸款條件後,由安排行負責銀團的組建。在貸款的執行階段,借款人無需面對所有的銀團成員,相關的提款、還本付息等貸款管理工作由代理行完3.銀團貸款敘作形式多樣。在同一銀團貸款內,可根據借款人需要提供多種形式貸款,如定期貸款、周轉貸款、備用信用證額度等。同時,還可根據借款人需要,選擇人民幣、美元、歐元、英鎊等不同的貨幣或貨幣組合。4.有利於借款人樹立良好的市場形象。銀團成功的組建是基於各參與行對借款人財務和經營情況的充分認可,借款人可以藉此業務機會擴大聲譽。

4. 銀團貸款

一.概念:

      由獲准經營貸款業務的一家或數家銀行牽頭,多家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參加而組成的銀行集團採用同一貸款協議,按商定的期限和條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資的貸款方式,產品服務對象為有巨額資金需求的大中型企業,集團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當借款人尋求的資金數額太大,以至於任何一個單一的銀行都無法承受該借款者的信用風險時,就產生對銀行團體的需求,銀團貸款市場的使用者是在銀行貸款市場尋求大額融資的借款者,涉及的會計科目為1324。

二.銀團成員組成:

三.主要成員職責:

1.牽頭行

2.代理行

3.參加行

四.了解銀團貸款

1.貸款金額大、期限長。可以滿足借款人長期、大額的資金需求。

2.融資所花費的時間和精力較少。

3.銀團貸款操作形式多樣。在同一銀團貸款內,可根據借款人需要提供多種形式貸款,如定期貸款、周轉貸款、備用信用證額度。

4.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其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少於銀團融資總金額的20%;分銷給其他銀團貸款成員的份額原則上不低於50%。按照牽頭行對貸款最終安排額所承擔的責任,銀團牽頭行分銷銀團貸款可以分為全額包銷、部分包銷和盡最大努力推銷三種類型。

五.收益

貸款利息+貸款費用(承諾費,管理費,代理費,雜費等)

(1)承諾費:也稱為承擔費。借款人在用款期間,對已用金額要支付利息,未提用部分因為銀行要准備出一定的資金以備借款人的提款,所以借款人應按未提貸款金額向貸款人支付承諾費,作為貸款人承擔貸款責任而受利息損失的補償。

(2)管理費:此項費用是借款人向組織銀團的牽頭行支付的。由於牽頭行負責組織銀團、起草文件、與借款人談判等,所以要額外收取一筆貸款管理費,作為提供附加服務的補償,該費用通常在簽訂貸款協議後的30天內支付。

(3)代理費:是借款人向代理行支付,作為對代理行在整個貸款期間管理貸款、計算利息、調撥款項等工作的補償。

(4)雜費:是借款人向牽頭銀行支付的費用,用於其在組織銀團、安排簽字儀式等工作時間所作的支出,如通訊費、印刷費、律師費等。

六.流程

1.銀行關注客戶的融資需求;

2.收到客戶貸款信息/融資招標書;

3.與客戶商討、草擬貸款條款清單、融資結構;

4.銀行獲得銀團貸款牽頭行/主承銷行的正式委任;

5.銀行確認貸款金額;

6.確定銀團籌組時間表、組團策略及銀團邀請名單;

7.准備貸款信息備忘錄,擬定組團邀請函,向有關金融機構發出邀請;

8.參與行承諾認購金額;

9.確認各銀團貸款參與行的最終貸款額度;

10.就貸款協議、擔保協議各方達成一致;

11.簽約;

12.代理行工作(貸前,貸中,貸後)

5. 貸款有幾種形式

貸款的形式:

1.保單借款

貸款主要有哪幾種方式?如果借款人已經有一份商業保險,可以向保險公司借款,多可以借到保單現金價值的80%,利率與銀行6個月的借款利率相同(目前銀行6個月貸款年利率為5.6%)。

2、信用卡分期付款

如果用信用卡額度10萬用來支付消費金額,一般要求借款人本人在該銀行資產達到50萬及以上(包括存單,銀行理財產品等),用信用卡消費可分兩個階段。

3、銀行個人消費貸款

幾乎每家商業銀行都有消費貸款,貸款10萬,期限一年,銀行個人消費貸款利率一般在7%-8%,可以支持多種用途,比如用於結婚,教育,裝修,買車等,有的銀行推出的消費貸款產品屬於純信用,無抵押貸款

(5)銀團貸款擔保方式擴展閱讀

貸款方式是指對信貸資金需求的供應方式。

銀行對企業單位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合理資金需要,是直接供應貸款,是向購貸方提供貸款,還是向銷貨提供貸款?採取怎樣的資金供應方式,有利於協調產銷關系;有利於保持銀行信用的主導地位並將商業信用納入銀行信用軌道,這些問題的解決,需要對貸款方式進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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