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開發商可以拿業主的房產證去銀行抵押貸款嗎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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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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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先買的房子後被開發商抵押貸款怎麼辦
開發商為了銷售順利,隱瞞已抵押的事實,將房子賣出,是一種欺詐行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根據《司法解釋》,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並賠償損失,要求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必要的話,可以向法院起訴追究開發商的責任,你沒有按時辦理備案的違約金也可以讓他一起付了。
商品房抵押高兄的後果:
1、重復抵押
在建工程抵押具有期權性質,在具體操作中容易出現原在建工程抵押尚未解除,登記機關就為按揭貸款進行抵押登記的情況。
一些開發商為盡快完成工程建設,用在建工程作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同時為加速資金的回籠,在未經抵押權人的同意且未告知購房戶的情況下,將已設立抵押的在建工程預售給購房戶,且銷售所得價款並未向抵押權人清償債權。
這種重復抵押增加了交易的不確定性,不僅購房者權利得不到保證,也為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預售管理、權屬登記帶來很大隱患和糾紛。
2、權益沖突
房地產開發商常常將建設工程包給施工企業,因建設資金投入量大,開發商有時會出現無法及時結清施工企業工程款。當開發商還不起錢的時候,這個房子就會被拍賣,然而國家法律為保護承包人和農民工的利益,規定了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此外,土地管理部門收取土地出讓金的權利也優先於銀行的抵押權。如果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綜合來說就是,如果開發商資金運行出現問題,房子被拍賣,那麼業主將會是最後一個被補償的角色;如果開發商資金運行良好,能夠如期償還銀行借款,則對購房人購房及後續房產證的辦理不會產生影響。
(2)開發商去銀行抵押貸款擴展閱讀:
買房避免風險的辦法:
1、買房時,開發商會提供《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上面有一欄專門寫抵押情況的,如有抵押,在備注中會有詳細的說明,一定要看仔細!
2、買房子是大事,不要戚豎襲怕麻煩!買房前,可以到房管部門進行查詢,因為在建工程要辦理抵押,需要到房管部門進行登記。同時,如果是買了在建的抵押了的房子,要注意資金監管的事情。
3、購房者在購房過程中,纖纖除了查詢,還要注意及時網簽並備案。如果是房子出現了除在建工程之外的抵押或者是查封,系統里都有記錄,是網簽不了的,購房者可以及時發現並避免損失。
4、實踐中,許多開發商轉讓已經抵押的房地產時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房地產管理部門發現《國有土地使用證》上已有抵押記載,造成辦理產權過戶出現障礙,購房者無法順利拿到《房屋所有權證》。
此處要劃!重!點!因此,為了規范購房法律關系,減少甚至杜絕糾紛,從保護購房者利益的角度出發,較好的辦法是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中增加如下條款:
(一)出賣人保證不得以任何形式將該商品房所屬的在建項目及其所處位置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否則,買售人有權無條件退房並要求出賣人承擔賠償責任。
(二)買受人有權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的任何時間,要求出賣人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以便及時了解該項目的抵押情況。
③ 房產證被開發商拿去貸款怎麼辦
開發商是無權用您的銀稿房產證去銀行貸款的,開發商使用您的房產證貸款屬於侵權行為,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銀行方未盡到充分的貸款調查義務,在您沒有簽字的情況下就發放了貸款,屬於嚴重失職,您可以向該銀行或者當地銀監會的派出機構進行投訴。
【法律依據】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二十七條規定,銀行受理借款人申請後,應當對借款人的信用岩搏橡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情況,測定貸款的風險度。銀行在明知房產證已被抵押的情況下仍辦理貸款,有嚴重失職的責任,可以先向該銀行進行投訴,也粗旁可以向當地銀監會的派出機構進行投訴。
④ 開發商把已辦預售證的房子抵押給銀行貸款合法嗎
法律分析:合法。 債務人或者第三攜沖耐人有權處分的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可以抵押。開發商已辦預售證的房子仍屬於開發商所有,有權抵押給銀行貸款,而且房辯春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判咐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⑤ 開發商拿業主的貸款合同抵押是什麼意思
開發商拿業主的貸款合同抵押是什麼意思?開發商抵押貸款敬團當然首先是開發商跟你簽訂合同,開發商承諾向你做好抵押登記,並在房地產市場上開始喚碼發放貸款。其次,開發商提供的房屋一般都是已經領取房產證的,這也是開發商提供抵押貸款的一種方式。可見,開發商抵和稿哪押貸款的成功率還在於利息的中高,如果開發商在拿到他的房產證後,就可以向銀行申請貸款了。
⑥ 開發商為什麼把房子抵押給銀行貸款,有什麼條
抵押貸款的貸款條件:
1、 有合法的身份;
2、 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3、 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
4、 以新購住房作最高額抵押的,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房齡在10年以內,且備有或已付不少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的首付款;
5、 已購且辦理了房子抵押貸款的,原房子抵押貸款已還款一年以上,貸款余額小於抵押住房價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房齡在10年以內;
6、 能夠提供貸款行認可的有效擔保;
7、 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開發商為告知購房者結果:
開發商未告知購房者,將已出賣的房子進行抵押給第三人的,是欺詐行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
⑦ 開發商在銀行抵押的房子需要什麼手續
1、房地世迅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土搜冊此地使用權證,借款人夫妻雙方身份。
2、看房評估根據抵押物所在位置、樓層、面積、朝向等進行評估。房屋一般可以貸款到評估價的在銀行面簽合同。房屋評估後,還需姿明要辦理房產保險手續及相應的貸款審批手續,並與審批同意發放。
3、抵押登記。借款人持房產證、借款合同到房產所在區縣房地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機關費用由借款人。
4、放款抵押登記辦理後,銀行方可發放貸款至借款人個人儲蓄帳號。
⑧ 開發商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怎麼操作
開發商在申請到 土地使用權 的時候,可以以此向 銀行抵押貸款 。在經濟學上,根據行業的特點,可以將所有的行業分為勞動力密集型、技術密集型、資金密集型等類型。房地產業無疑屬於資金密集型行業,即短期內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的行業。一個 房地產公司 ,員工往往只有幾十人,但需要的資金至少過億元。這些資金主要用於如下方面:地價款、 拆遷補償費 、工程款。這么大量的資金從何而來呢?通常情況下,開發商的自身資金是有限的,必須通過一定的方式融資。即使開發商自身有足夠的資金,有時候為了規避風險,也不動用自身的資金,同樣地進行融資。作為融資的最主要渠道就是 向銀行貸款 ,但獲得貸款的必要條件是提供合格的擔保。而開發商能夠提供也是銀行容易接受的擔保物就是已經獲得的 國有土地使用權 ,這是一種最主要的擔保物。因此,購房人在審查時看到土地使用權被抵押也就見怪不怪了。利用土地 使用權抵押 擔保獲得貸款的操作程序一般為:抵押、融資、賣樓、還款。應該說,市場經濟要求資金的高速運轉,而開發商合理合法地利用資金的行為也不應該被指責。 房地產開發 中的資金運用行為構成一個資金鏈,而一個良性的資金鏈有利於房地產行業乃至整個社會的健康發展。反過來,要求 房地產開發企業 沉澱大量資金才能進行房地產開發是不合理也是不明智的。法律關系應該是對經濟關系的合理反映。因此,政府對於開發商的抵押貸款行為應著眼於疏而不是堵;同樣地,作為購房人,對於開發商的抵押貸款行為應重在防範而不是害怕。作為購房者,要防範開發商的土地抵押行為所帶來的風險,就必須了解 房地產抵押 的法律知識。
⑨ 開發商把五證用來抵押貸款
1、如果查實開發商已經辦理了購房人所購房屋的抵押登記手續,且抵押行為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之前,根據法律規定,開發商只有在取得抵押權人(即貸款銀行)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將作為抵押物的房屋轉讓給購房人,否則,其轉讓行為無效。在此情況下,購房人陸數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購房人有權要求開發商返還已支付的購房款,並賠償其因此所遭受的利息及其他損失。2、如果查實開發商的抵押行為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後,則購房人可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有啟前關約定要求開發商承擔因房產抵押所可能造成的購房人無法按期辦理產權證早旁首等損失。當然,由於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已經取得了房屋的期得權益,此時,開發商已無權再以自己的名義將房屋抵押,因此,購房人可以要求開發商限期對所購房屋進行解押。否則,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侵權責任並要求其賠償因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⑩ 買的房子已被開發商抵押給銀行怎麼辦
如果查實開發商已經辦理了購房人所購房屋的抵押登記手續,且抵押行為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之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31條規定,開發商只有在取得抵押權人(即貸款銀行)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將作為抵押物的房屋轉讓給購房人,否則,其轉讓行為無效。<br/>
在此情況下,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購房人有權要求開發商返還已支付的購房款,並賠償其因此所遭受的利息及其他損失。
如果查實開發商的抵押行為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後,則購房人可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有關約定要求開發商承擔因房產抵押所可能造成的購房人無法按期辦理產權證等損失。<br/>
當然,由於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已經取得了房屋的期得權益,此時,開發商已無權再以自己的名義將房屋抵押,因此,購房人可以要求開發商限期對所購房屋進行解押。否則,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侵權責任並要求其賠償因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