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銀行要求抵押物全額保險的規定是否違反銀監局相關文件規定
商業銀行要求抵押物購買財產險是否合規和合法?是否屬於轉嫁經營成本?
自中國銀監會發布的《中國銀監會關於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范經營的通知》銀監發(2012)3號文,其中第一條第(七)款規定:「不得轉嫁成本。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法承擔貸款業務及其他服務中產生的盡職調查、押品評估等相關成本,不得將經營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社會各界對商業銀行要求抵押人購買抵押物財產險是否屬於轉嫁經營成本,抵押人支付的保險費是否屬於銀行的非法得利產生了較大的分岐和爭議。後又隨著《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和《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銀發〔2016〕314號的出台,又對商業銀行要求抵押物購買財產險是否構成侵犯金融消費者權益和不正當競爭產生了分岐。現試著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分析:
商業銀行要求抵押人對抵押物買財產險合規合法嗎?
商業銀行要求抵押人購買財產險的費用應該由誰出?
商業銀行要求抵押人購買財產險是否屬於捆綁銷售,是否屬於侵害消費者權益嗎?
一、商業銀行要求抵押人購買保險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一)商業銀行要求抵押物需購買財產保險符合商業銀行審慎經營原則
1、根據《商業銀行法》的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商業銀行對不符合風險條件的客戶發放貸款
根據《商業銀行法》三十六條和四十一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客戶要取得使用銀行信貸資金的權利,就應承擔向銀行提供符合銀行貸款條件的相應資信證明和抵押擔保的義務,銀行根據信貸政策對客戶的資信和擔保抵押狀況是否合格進行獨立審查和判斷,通過審查認為借款人提供的擔保抵押存在安全隱患會影響信貸資金安全的,銀行可以要求借款人對其提供的擔保抵押物採取符合銀行要求的安全保障性措施,否則銀行有權拒絕客戶的借款申請。也就是說如果銀行認為只有購買了符合財產保險的抵押物才能給予貸款,是商業銀行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要求放款。
這可能出現兩種情況,一是貸款申請前客戶已對該房屋意外滅失或者毀損進行了保險,那麼該房屋可以作為相應貸款的合格抵押物,銀行予以接受也就談不捆綁銷售和轉移成本,第二種情況是貸款申請前客戶並沒有對抵押物購買財產保險,銀行經審查後認為必須抵押物必須購買財產險,這是風險控制的要求,給要求提供其他第三方保證,增加質押或其他抵押物沒有什麼區別,否則就有權拒絕接受該抵押作為銀行相應貸款的合格抵押物。借款人或其他機構也不能違反《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強制要求銀行同意用沒辦保險的資產作為合格抵押物對其發放貸款。商業性貸款是一種市場行為,雙方按照法律法規自願互利訂立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都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等規定,商業銀行應當本著審慎經營的原則,對抵押物的抵押權屬、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實現性進行充分審查,並採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抵押物的變現價值能夠補償信貸風險。正是由於貸款抵押物存在滅失的風險,為了防範該風險,借款人通過對抵押物購買保險來緩釋風險是商業審慎經營的具體體現。這樣做,一方面能夠避免借款人因抵押物滅失而給自身帶來風險,另一方面也體現了商業銀行審慎經營的規則。借款人一旦因抵押物滅失而無法償還貸款,將給商業銀行帶來資產損失,對抵押物購買保險就可以按照《擔保法》的規定來防範化解銀行貸款風險。如果商業銀行不對存在毀損風險的抵押物辦理保險,又缺乏其他有效的風險緩釋和防控機制時可能違反商業銀行審慎經營原則,反而會受到監管機構的嚴厲處罰。
(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鼓勵借款人通過購買抵押物的財產險來獲得銀行融資。
1、根據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銀發[1998]190號第二十五、二十六條要求個人住房貸款,以房產作為抵押的,需在合同簽訂前辦理房屋保險,且將保單交由貸款人保管,並要求抵押期間保險不得中斷。商業銀行如果不要求對抵押房產購買保險,監管機構有權對商業銀行進行行政處罰。
2、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45號第五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要進一步完善農業保險制度,大力推進農業保險和農民住房保險工作,擴大保險覆蓋范圍,充分發揮保險的風險保障作用,從而加大支農貸款投入;人行、銀監、保監、財政、國土、住建等國家六部委發布的《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第六條和第十八條鼓勵農民通過住房財產險方式為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增信,從而獲得商業銀行授信支持。說明國家相關部委是鼓勵弱勢群體通過購買住房財產險,加大風險緩釋機制,從而取得商業銀行授信支持,進而擴大普惠金融受益群體。因此對住房抵押財產險的重視問題已升到國家普惠金融的基本國策高度。
(三)從行業慣例看,針對房產、車輛等存在滅失風險的抵押標的物,要求購買保險已成行業慣例,基本上所有銀行都要求抵押物購買保險並將保險受益人寫為抵押權人。原保監會專門針對信用保證保險出台管理辦法(《信用保證保險管理暫行辦法》),允許金融機構為防控貸款中的信用風險購買保證保險。以此類推,為了防控抵押物滅失風險購買財產保險亦應在法律允許范圍內。
二、抵押人購買財產險的費用由借款人承擔符合「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
1、從相關規定看,建設部1997年6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抵押當事人約定對抵押房產保險的,由抵押人為抵押的房地產投保,保險費由抵押人負擔。明確保險費是由抵押人承擔。
2、從實際受益人來看,借款人(抵押人)才是抵押物保險的實際受益人。雖然大多數銀行要求保單應將銀行為做為「第一受益人」,但銀行也僅就保險賠償金用途只能用於歸還貸款,銀行並不能從保險賠償金中得利。歸還貸款後還有的多餘賠償金仍歸屬抵押人。根據「誰受益,誰付費」原則,保險費理應由投保人承擔。如由銀行就抵押物進行投保付費並成為被保險人,銀行將成為保險賠償金的全部受益人,企業正常還款後,因抵押物財產損失後的保險賠償金只能歸屬於商業銀行,如果企業要保證財產意外毀壞而出現損失,還需要重新額外投保,這實際上損害抵押人的利益。
3、從購買行為來看,保險公司及保險人員均由借款企業自行選擇,財產保險費用由企業與保險公司協商後繳納,銀行完全不參與企業購買保險的全過程,也無法支付保險費。相關規定也僅限於不能由銀行指定具體的保險公司,並從中獲取代理費用。
4、從擔保法規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條規定,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因此在貸款抵押中,為了防範作為抵押物意外滅失帶來的風險,對抵押物意外滅失或者毀損進行保險是積極和有益的措施。擔保法也明確和支持可以從抵押物滅失的保險金中優先受償,銀行並不能獲得保險賠償以外的超額受益。
三、是否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侵權行為
1、根據人民銀行銀發〔2016〕314號規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對象主要是自然人,原因是自然人相對金融機構處於弱勢,目前商業風險管控環境及政策下,符合銀行信貸條件的企業在銀企關系中一般是平等,有時還處於強勢地位,而且企業也有足夠能力去識別產品交易結構和進行價格談判。故針對企業的抵押物保險並不構成人行金融消保的對象。
2、個人消費者要求購買個人住房保險做為風控條件並不構成侵權,從國家相關部委和制度的規定反而是鼓勵弱勢群體通過購買抵押財產險來取得銀行融資和金融服務,也體現國家對普惠金融的具體政策支持。
3、只要商業銀行不要求指定特定的保險公司,或強行要求使用銀行自己代銷的保險產品,也沒有獲得保險代理收入,則不應該認定為構成捆綁銷售,也不構成侵權。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個人住房貸款和貸款房屋保險管理的通知》(保監發〔2002〕7號)中明確「各商業銀行在辦理個人住房貸款時,應允許借款人自由選擇保險公司,不得強行要求借款人到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各保險公司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手段要求貸款銀行為其代理貸款房屋保險。」進一步證明可以買抵押貸款險,只是不能指定保險公司。
終上,商業銀行要求抵押人對抵押物購買財產險,且由借款人自行支付保險費的行為是合情、合理和合法的。但受制於各地監管執法水平的差異,特別是一些欠發達地方的監管執法機構,對法律和政策理解能力可能存在偏差,他們本著對商業銀行強監管的原則和簡單的從保護弱勢群體的角度,任意擴大對相關制度的理解和運用范圍,從而將所在地銀行依法要求辦理抵押物保險的行為認定違規行為,如:
部分執法機構認為,「商業銀行利用金融機構的優勢地位,設置服務障礙,強制購房借款人購買指定的「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違背了《保險法》規定的自願原則,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同時,這種行為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國家工商總局《關於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這是對政策的錯誤理解,簡單的套用概念,沒有認識到貸款產品是一種高風險的特殊產品,基於風險防範而採取加強控制的前置條件是符合《商業銀行法》和正常的商業邏輯,並不存在不正當競爭,如果強加給商業銀行必須接受無保險的抵押品反而是違法行為。
有部分執法機構固執的認為,購買財產險就應該體現「誰主張、誰付費」的原則,並錯誤的將抵押物的財產險與抵押物登記及評估費的分攤機制等同起來。他們根據《中國銀監會關於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范經營的通知》銀監發(2012)3號文第一條第(七)款規定:「不得轉嫁成本。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法承擔貸款業務及其他服務中產生的盡職調查、押品評估等相關成本,不得將經營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錯誤的將銀行為了控制風險要求企業對抵押物財產購買的保險,等同於抵押登記和評估費的成本,將其擴大解釋為轉移經營成本。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答復部分銀監局銀行服務價格相關問題的函》(銀監辦便函〔2017〕546號)中也並沒有將抵押物購買財產險納入商業銀行在貸款業務中產生的盡職調查、押品評估等相關成本,反而對押品評估費的承擔原則進一步明確,一是貸款申請前的押品評估費由借款人承擔,二是商業銀行與借款人以合同方式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意味著銀企之間是可以通過平等協商,在協議中約定由誰來支付。
還有執行機構觀念認為:商業銀行強制購買保險,違反了法律規定;由貸款人作為投保人承擔保險費用,受益人卻是提供按揭貸款的銀行,有失公平。這就純屬臆想,無法律和事實依據。
甚至部分執法機構將商業銀行要求抵押人購買抵押物財產險提升到政治高度,站在為企業融資減負的角度來理解商業銀行應通過承擔保險費來擔負社會責任。這可能混淆因果和法律關系,破壞商業銀行正常商業邏輯,商業銀行承擔社會責任不是簡單的對所有客戶承擔保險費,而是應該通過多措並舉,通過降低資金成本或風險成本進而降低定價來支持弱勢企業取得融資,而不是降低抵押擔保的風險條件來支持企業發展,如果不能實現風險可控,不能實現業務可持續,是不可能真正實現普惠金融和支持實體經濟,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和弱勢群體反而會成為一句空話,可能會造成打著支持實體經濟和普惠金融的旗幟,反而讓實體經濟和弱勢群體得不到有效的金融服務。
當然商業銀行與監管及執法機構並不是一個完全對等的關系,商業銀行還是應要加大與其充分溝通,不要對抗。各地監管尺度和政策理解及專業能力不一樣,也可能確實難以溝通,也只能誠懇的接受處罰,幸好這方面的處罰案例泛善可陳,說明大多數地方的執法機構能正確理解和執行國家政策法規。
㈡ 貸款擔保方式分為幾種,各是什麼
目前常見的有三種貸款擔保方式,即住房抵押、權利質押和第三方保證。
一、以住房抵押作貸款擔保
如果借款人名下有房產的話,可以選擇以個人住房作為抵押物來進行貸款的擔保,而且房產的評估價值都不會低,有助於提高借款人的貸款額度。
如果貸款人以所購住房作抵押,則無需對抵押物進行評估,對借款人來說,可節省一筆評估費用;如果貸款人以自己已經押有產權的住房作抵押,該抵押物則需經過銀行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抵押人需要支付一筆評估費用。
以住房作貸款擔保,借貸雙方要按有關法律規定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抵押登記費用由借貸人承擔。此外,借貸人還需按規定到貸款銀行認可的保險公司購買抵押物財產保險和貸款保證保險,保險金額不低於貸款的全部本息,保險費用由借貸人承擔。
因此,採取抵押擔保方式,借款人要支付抵押登記費用、保險費用和抵押物評估費用,如果借貸人經濟較為寬裕,可以考慮選擇這一方式。
二、以權利質押作貸款擔保
除了房產和汽車外,銀行也可以接受特定的有價證券和存單作為抵押物,有價證券包括國庫券、金融債券和銀行認可的企業債券,存單指人民幣定期儲蓄存單。
借款人申請質押擔保貸款,質押權利憑證所載金額必須超過貸款額度,至少要大於貸款額度的10%。
各種債券一定要真實有效,方可用於質押,存單需有開戶行的鑒定證明及免掛失證明。借款人在與銀行簽訂貸款質押合同的同時,要將有價證券、存單等質押物交由貸款銀行保管,並由該銀行承擔保管責任。
一般來說,選擇質押貸款擔保方式,要求居民家庭有足額的金融資產,依靠這些金融資產完全可以滿足購房消費的需要,但一時難於變現或若變現將帶來一定損失。
三、以第三方保證作貸款擔保
這種個人住房貸款擔保方式需要借款人提供貸款銀行認可的保證人,按貸款銀行的規定,保證人必須為企業法人,為借款人提供貸款保證,為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
借貸人應提供第三方法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第三方法人必須是能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有相當於AA級以上的企業信用等級,在借貸銀行開戶,無重大債權債務糾紛等,否則有其中任何一條都不能充當第三方。
貸款擔保的流程:
1、申請:企業提出貸款擔保申請。
2、考察:考察企業的經營情況、財務情況、抵押資產情況、納稅情況、信用情況、企業主情況,初步確定擔保與否。
3、溝通:與貸款銀行溝通,進一步掌握銀行提供的企業信息,明確銀行擬貸款的金額和期限。
4、擔保:與企業簽訂擔保及反擔保協議,資產抵押及登記等法律手續,並與貸款銀行簽訂保證合同,正式與銀行、企業確立擔保關系。
5、放貸:銀行在審查擔保的基礎上向企業發放貸款,同時向企業收取擔保費用。
6、跟蹤:跟蹤企業的貸款使用情況和企業的運營情況,通過企業季度納稅、用電量、現金流的增長或減少最直接跟蹤考察企業的經營狀況。
7、提示:企業還貸前一個月,預先提示,以便企業提早作好還貸准備,保證企業資金流的正常運轉。
8、解除:憑企業的銀行還款單,解除抵押登記,解除與銀行、企業的擔保關系。
9、記錄:記錄本次擔保的信用情況,分為正常不正常、逾期、壞帳四個檔次,為後續擔保提供信用記錄。
10、歸檔:將與銀行、企業簽定的各種協議以及還貸後的憑證、解除擔保的憑證等整理歸檔、封存、以備今後查檔。
貸款擔保_網路
㈢ 購房貸款需要擔保嗎 購房擔保貸款有哪些方式
購房貸款需要擔保嗎?關於這個問題,也許做過按揭購房的朋友也未必能正確回答,因為按揭購房多以房子作抵押物押給銀行,如果信用不出問題,也不需要協力廠商進行擔保。事實上,購房擔保貸款有多種形式,而按揭也是擔保的一種形式。
目前,個人住房擔保貸款有三種貸款擔保方式,即住房抵押、權利質押和協力廠商保證,貸款人可根據自身情況進行選擇。
一、以住房抵押作貸款擔保
如果貸款人以所購住房作抵押,則無需對抵押物進行評估,對借款人來說,可節省一筆評估費用;如果貸款人以自己已經押有產權的住房作抵押,該抵押物則需經過銀行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抵押人需要支付一筆評估費用。
以住房作貸款擔保,借貸雙方要按有關法律規定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抵押登記費用由借貸人承擔,
借貸人還需按規定到貸款銀行認可的保險公司購買抵押物財產保險和貸款保證保險,並明確貸款銀行為本保險的第一受益人,保險期不短於貸款期,保險金額不低於貸款的全部本息,抵押期間保險單由貸款銀行保管,保險費用由借貸人承擔。
所以,採取抵押擔保方式,借款人要支付抵押登記費用、保險費用和抵押物評估費用,如果借貸人經濟較為寬裕,這種方式不失為一種理想選擇。
二、以權利質押作貸款擔保
銀行可接受的質押物是特定的有價證券和存單,有價證券包括國庫券、金融債券和銀行認可的企業債券,存單指人民幣定期儲蓄存單。借款人申請質押擔保貸款,質押權利憑證所載金額必須超過貸款額度,
即質押權利憑證所載金額至少要大於貸款額度的10%。
各種債券要經過銀行鑒定,證明真實有效,方可用於質押。人民幣定期儲蓄存單需有開戶行的鑒定證明及免掛失證明。借款人在與銀行簽訂貸款質押合同的同時,要將有價證券、存單等質押物交由貸款銀行保管,並由該銀行承擔保管責任。
一般來說,選擇質押貸款擔保方式,要求居民家庭有足額的金融資產,依靠這些金融資產完全可以滿足購房消費的需要,但一時難於變現或若變現將帶來一定損失。
三、以協力廠商保證作貸款擔保
這種方式需要借款人提供貸款銀行認可的保證人,按貸款銀行的規定,保證人必須為企業法人,為借款人提供貸款保證,
為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
借貸人應提供第三方法人的營業執照影本,第三方法人必須是能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有相當於AA級以上的企業信用等級,在借貸銀行開戶,無重大債權債務糾紛等,否則有其中任何一條都不能充當協力廠商。
所以,選擇這種方式貸款往往有難度。首先,第三方法人可能不願意做這種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其次,第三方法人做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的資格可能不被銀行承認。
無論哪一種擔保方式,都需要經過銀行審核通過才行。而且,這些擔保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還與貸款額度直接掛鉤。
㈣ 中國銀行個人消費類汽車貸款抵押物的保險規定
借款人以所購車輛抵押或(和)所購車輛外的財產抵押作為擔保申請貸款的,經辦行應要求借款人辦理抵押物保險。
1、保險期不得短於借款期限,投保金額不得低於貸款本金和利息之和,經辦行應為保險受益人。
2、在保險有效期內,經辦行應要求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貸款人有權代為投保。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損毀,經辦行應再次確認並落實借款人的貸款擔保。
3、對於貸款期內的保險應爭取一次性投保,在僅投保當年保險的情況下,經辦行應要求借款人對次年的保險提供一定的保證方式。
4、對於以所購車輛抵押提供擔保的,經辦行應要求借款人對抵押物至少投保車輛損失險、盜搶險、自燃險、第三者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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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抵押物購買保險的作用
一、抵押貸款保險對借款人的意義
對於借款人而言,抵押貸款保險最重要的意義在於該保險增加借款人的還款來源,在房產(抵押物)因不可抗力等事由遭受毀損時降低借款人的還款壓力。
根據保險合同,在房屋抵押期間,如房屋發生火災、爆炸,暴風、暴雨、台風、垮塌、洪水雷擊、泥石流、雪災、雹災、冰凌、龍卷風、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空中運行物體墜落以及外來不屬於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築物和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等情形,保險公司應向被保險人支付相應的賠償金,補償借款人因房屋毀損而遭受的損失,增加了借款人的還款來源。
此外,抵押貸款保險可以降低貸款銀行的貸款風險,由此銀行更積極參與住房抵押貸款市場,從而使廣大消費者更容易獲得銀行貸款購買住房。
二、抵押貸款保險對貸款銀行的意義
作為抵押權人,貸款銀行為了防止因抵押物(房產)滅失而喪失抵押權,有必要通過保險降低抵押物的滅失或毀損的風險。
根據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抵押物滅失、毀損而受賠償金時,該賠償金應為抵押權物的替代物,抵押權人對該替代物享有優先受償權。《擔保法》第五十八條對此也作了明確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
目前我國住房貸款期限多在20年以上,在如此長的期限內,若因抵押物(房產)發生滅失或毀損導致抵押物價值下降或喪失,貸款銀行的抵押權益以及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勢必受到重大影響。抵押貸款保險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貸款銀行的權益,降低借款人的違約風險。
三、抵押貸款保險對保險公司的意義
保險公司通過抵押貸款保險業務參與我國住房金融市場,一方面開拓了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及風險管理能力,另一方面分散了住房金融市場中貸款銀行和購房人所承擔的有關風險。
綜上所述,大家也都了解了抵押貸款保險分別對借款人、貸款銀行和保險公司有不同的用處。也就代表著當我們借款人申請房產抵押貸款的時候,辦理房產抵押貸款保險的重要性。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㈥ 房產抵押貸款保險有什麼用處
一、抵押貸款保險對借款人的意義
對於借款人而言,抵押貸款保險最重要的意義在於該保險增加借款人的還款來源,在房產(抵押物)因不可抗力等事由遭受毀損時降低借款人的還款壓力。
根據保險合同,在房屋抵押期間,如房屋發生火災、爆炸,暴風、暴雨、台風、垮塌、洪水雷擊、泥石流、雪災、雹災、冰凌、龍卷風、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空中運行物體墜落以及外來不屬於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築物和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等情形,保險公司應向被保險人支付相應的賠償金,補償借款人因房屋毀損而遭受的損失,增加了借款人的還款來源。
此外,抵押貸款保險可以降低貸款銀行的貸款風險,由此銀行更積極參與住房抵押貸款市場,從而使廣大消費者更容易獲得銀行貸款購買住房。
二、抵押貸款保險對貸款銀行的意義
作為抵押權人,貸款銀行為了防止因抵押物(房產)滅失而喪失抵押權,有必要通過保險降低抵押物的滅失或毀損的風險。
根據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抵押物滅失、毀損而受賠償金時,該賠償金應為抵押權物的替代物,抵押權人對該替代物享有優先受償權。《擔保法》第五十八條對此也作了明確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
目前我國住房貸款期限多在20年以上,在如此長的期限內,若因抵押物(房產)發生滅失或毀損導致抵押物價值下降或喪失,貸款銀行的抵押權益以及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勢必受到重大影響。抵押貸款保險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貸款銀行的權益,降低借款人的違約風險。
三、抵押貸款保險對保險公司的意義
保險公司通過抵押貸款保險業務參與我國住房金融市場,一方面開拓了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及風險管理能力,另一方面分散了住房金融市場中貸款銀行和購房人所承擔的有關風險。
綜上所述,大家也都了解了抵押貸款保險分別對借款人、貸款銀行和保險公司有不同的用處。也就代表著當我們借款人申請房產抵押貸款的時候,辦理房產抵押貸款保險的重要性。
㈦ 甲方負責對抵押物投保是什麼意思
就是在銀行辦理抵押物貸款,還需要為抵押物辦理保險,這個保險金額由貸款人責按要求交納。
下面文字供參考……
借款人以所購車輛抵押或(和)所購車輛外的財產抵押作為擔保申請貸款的,經辦行應要求借款人辦理抵押物保險。1、保險期不得短於借款期限,投保金額不得低於貸款本金和利息之和,經辦行應為保險受益人。2、在保險有效期內,經咐敏辦行應要求雹雀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貸款人有權代為投保。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損毀,經辦行應再次確認並落實借款人的貸款擔保。3、對於貸款期內的保險應爭取一次性投保,在僅投保當年保險的情況下,經辦行應要求借款人對次年的保險提供一定的保證方式。4、對於以所購車輛抵押提供擔保的,經辦行應要求借款人對抵押物至少投保車輛損衡肆枝失險、盜搶險、自燃險、第三者責任險。以上內容供您參考
㈧ 廈門擔保貸款公司有哪些擔保方式及操作流程
三種貸款擔保方式
借款人可以根據自己情況,三種貸款擔保方式選擇其中一種
(1)住房抵押貸款擔保以住房做貸款擔保,貸款銀行可接收的抵押物有:所購買的住房、借款人已經擁有(有產權)的住房。
借貸雙方要按有關法律規定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抵押登記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借款人選擇抵押作貸款擔保方式,還需按規定到貸款銀行認可的保險公司購買抵押物財產保險和貸款保證保險,並明確貸款銀行為本保險的第一受益人,保險期不短於貸款期,保險金額不低於貸款的全部本息,抵押期間保險單由貸款銀行保管,保險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採取抵押擔保方式,借款人要支付抵押登記費用、保險費用和抵押物評估費用。如果借款人經濟條件較為富足,這種方式是較為理想的選擇,也是銀行最願意接受的貸款擔保方式。
(2)權利質押貸款擔保以權利質押做貸款擔保,銀行可接受的質押物有:特定的有價證券和存單。有價證券包括國庫券、金融債券和銀行認可的企業債券,存單只接收人民幣定期儲蓄存單。
借款人申請質押擔保貸款,質押權利憑證所載金額必須超過貸款額度,即質押權利憑證所載金額要至少大於貸款額度的10%。
各種債券要經過貸款銀行鑒定,證明真實有效,方可用於質押,人民幣定期儲蓄存單要有開戶銀行的鑒定證明及免掛失證明。
借款人在與銀行簽訂貸款質押合同的同時,要將有價證券、存單等質押物交由貸款銀行保管,並由貸款銀行承擔保管責任。
小貼士:選擇質押貸款擔保方式,要求借款人有足額的金融資產,依靠這些金融資產完全可以滿足購房消費的需要,只是購房時難於變現或因變現會帶來一定損失而不想變現。因此,採取質押方式,只有少數人才能做到。
(3)第三方保證貸款擔保
以第三方保證做貸款擔保,此種方式需要借款人提供貸款銀行認可的保證人。
按照貸款銀行的規定,保證人必須為企業法人,為借款人提供貸款保證為不可撤消的連帶責任保證。
借款人選擇這種擔保方式,首先要了解銀行認可的第三方法人保證人需具備的條件。從銀行的有關貸款規定來看,借款人要提供第三方法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第三方法人能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有相當於AA級以上的企業信用等級;在建設銀行開有存款戶;無重大債權債務糾紛等。若第三方法人不符合這些條件或不符合其中任何一條,都不能通過貸款銀行的審查,雖然資信好的非公益事業單位法人按規定也可以為本單位職工提供貸款擔保,但需要貸款銀行認可才行。
小貼士: 選擇第三方保證做貸款擔保有一定難度:首先第三方法人是否願意做這種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其次,第三方法人做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的資格是否會被銀行認可。因此,對大多數購房借款人來說,這種方式不易成功。
㈨ 汽車抵押貸款要買保險嗎
據了解,無論是銀行還是小貸公司,一般貸款申請人申請抵押貸款,貸款機構都會要求申請人為抵押物購買保險。例如我們常見的汽車抵押貸款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
貸款機構要求申請人購買保險,主要是為了降低自己的風險。如果抵押物在意外中貶值或者遭受損失,那麼,貸款機構也會有間接或者直接的損失。
因此,在小貸公司辦理汽車抵押貸款通常情況下會要求購買保險。但也不是所有的保險都需要購買,一般是保證抵押物價值的一類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