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小額貸款公司合法嗎
符合成立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是合法的,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一般是不存在風險的。小額貸款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小額貸款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與銀行相比,小額貸款公司更為便捷、迅速,適合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資金需求;與民間借貸相比,小額貸款更加規范、貸款利息可雙方協商。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小額貸款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執行金融企業財務准則和會計制度,依法接受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拓展資料:
小額貸款是什麼意思
小額貸款是以個人或企業為核心的綜合消費貸款,貸款的金額一般為1000元以上,20萬元以下。辦理過程一般需要做擔保。小額貸款是微小貸款在技術和實際應用上的延伸。小額貸款在中國:主要是服務於三農、中小企業。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合理地將一些民間資金集中了起來,規范了民間借貸市場,同時也有效地解決了三農、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目前也有針對上*族提供的的個人小額貸款數額一般在1000-5000元不等,大部分不需要抵押,但信用、信息審核比較嚴格。
小額貸款具體步驟
1.由借款者向開辦小額貸款的銀行網點提出申請。在申請時,借款者要攜帶身份證、住址證明、穩定的收入來源證明等相關資料,如果是商戶還需要攜帶營業執照;
2.銀行收到貸款者的申請後,對貸款者進行審核;
通過銀行的審核、審批通過後,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
4.銀行放款,貸款者成功拿到貸款。 以上就是關於小額貸款公司合法嗎的相關介紹,對小額貸款大家可以了解一下具體的流程,不同的銀行貸款的規定也是有所不同的,提前准備相關的材料,按照規定來進行手續的辦理,對此如果大家還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詢一下找法網的律師。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合同法》將於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貳』 小額貸款公司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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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小貸公司上門催收合法嗎上門催收可以報警嗎
有不少人都經歷過被小貸公司催收,大部分人經歷了電話、簡訊催收的階段後,小貸公司會威脅借款人說要上門催收。因為在借款時需要填寫住址,很多用戶都會擔心小貸公司上門催收時使用一些暴力手段。小貸公司上門催收合法嗎?上門催收可以報警嗎?『肆』 職業放貸罪追溯到哪一年
2017年以來,國家金融監管政策調整,對民間借貸行為的規范越來越嚴格。隨著國家對民間借貸活動中職業放貸人的制裁與打擊力度加大,司法機關對發現與甄別職業放貸人的要求也越發明確。目前,涉及職業放貸人的民事監督案件不斷增加,加強對職業放貸人的識別研究,理順該類案件審查規律,是民事檢察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
一、職業放貸人的法律規制
橡帶所謂「職業放貸人」,是指「未經批准,以經營性為目的,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擅自從事經常性貸款業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梳理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職業放貸人的有關規定,職業放貸人被認定後將產生一系列否定性評價後果。
(一)職業放貸人的金融違法性
對職業放貸行為進行違法性規制的金融法律,可以追溯到2007年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該法第19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旁談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該法出台初期,對職業放貸行為是否屬於「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尚有不同認識。2017年12月,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共同發布《關於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要求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資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由此,職業放貸行為的金融違法性得以明確。2018年4月,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印發《關於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指出「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該通知強調,對於利用非法集資資金發放民間貸款、套取金融機構資金高利轉貸、面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以提供服務或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費用)變相發放貸款等違法行為,要予以嚴厲打擊。簡言之,從2018年起金融主管部門「要求對包括職業放貸人在內的非法民間借貸行為進行嚴打」。
(二)職業放貸人的刑事違法性
自2018年1月我國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以來,涉黑涉惡犯罪中的非法放貸因素日益凸顯。為依法懲治非法放貸犯罪活動,切實維護國家金融市場秩序與社會和諧穩定,有效防範因非法放貸誘發涉黑涉惡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第1款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第4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自此,職業放貸行為開始納入刑法規制。對於職業放貸型非法經營犯罪行為的追究時效,該意見第8條規定,對於該意見施行前發生的非法放貸行為,依照最高法《關於准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定」的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辦理。即對於刑法第225條第4項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梁啟蘆為」,司法解釋未作明確規定的,應當作為法律適用問題逐級向最高法請示後決定。基於罪刑法定及從舊兼從輕原則,對於該解釋施行之前的職業放貸人,原則上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三)職業放貸人的放貸行為應認定無效
最高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已失效)第10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2017年,最高法在大連高金投資有限公司等與大連德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上訴案中,首次確認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19條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理由是「有關銀行業准入的規定屬於直接關系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會資金安全,事關社會公共利益」。2019年最高法《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紀要》)將上述裁判規則上升為司法指導意見。其中第53條規定,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以及以民間借貸為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無效。2020年8月18日,最高法對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進行了修訂,將前述司法政策的效力層次進一步提升為司法解釋。修訂後的解釋將第14條規定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情形增加了一種:「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亦即職業放貸人的放貸行為應認定無效。自此,對「職業放貸人」的行政、刑事、民事法律規制體系正式形成。以上述法律法規和司法政策為指引,近年來部分省、直轄市高級法院也出台或會簽了一些關於打擊職業放貸人的司法文件。
二、職業放貸人的識別標准
《九民紀要》第53條明確:「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復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是職業放貸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職業放貸人應至少具備非法性、營業性與營利性三個基本特徵。
(一)關於「非法性」的判定
所謂非法性,是指職業放貸人必須是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由於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但從事了營業性放貸活動,因此屬於非法從事金融業務活動。反之,如果依法取得放貸資格,即使一定期間內多次反復從事民間借貸行為的,也不能認定為職業放貸人。2020年11月9日,最高法在一份批復中指出,「經徵求金融監管部門意見,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屬於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因此,上述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如經審批取得放貸資格,不屬於職業放貸人。
(二)關於「營業性」的判定
關於「營業性」的判定標准,可以通過一定時期內、多次反復、不特定對象等關鍵詞來把握。
首先,職業放貸人表現為一定時期內多次從事放貸行為。至於具體期間和次數,《九民紀要》和相關司法解釋都未作細化規定。由於刑事入罪標准為「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金融管理及民事司法中認定職業放貸人不應當嚴於刑事認定標准。《九民紀要》中明確,民間借貸比較活躍的地方的高級法院或者經其授權的中級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認定標准。如江蘇省公布的認定標准為「一年內在全省各級法院起訴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天津市公布的認定標准為「兩年內向全市法院提起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或者出借人在兩年內向社會不特定人出借資金3次以上」。在郁某訴李某、侯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中,法院查明,郁某作為原告,2017年提起民間借貸訴訟1件,2018年提起民間借貸訴訟4件、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2件,2019年提起民間借貸訴訟2件,法院據此認定郁某出借行為具有營業性,從而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其次,職業放貸人的放貸對象必須是社會不特定對象。僅向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出借資金,一般不能認定為職業放貸人。但是,通過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向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向社會公開宣傳,同時向不特定多人和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可以認定為職業放貸人。
再次,職業放貸人的認定不要求行為人無其他職業。《九民紀要》指出職業放貸人「以民間借貸為業」,應理解為職業放貸人系以其放貸所得為主要收入來源,不要求職業放貸人只以放貸為業,不能有正常職業。換言之,一個具有其他職業的自然人一定期間內多次反復實行民間借貸行為,也可認定為職業放貸人。
(三)關於「營利性」的判定
根據《九民紀要》,職業放貸人多次反復從事的民間借貸活動需為「有償」。首先,民間借貸資金為無償借用者,不符合職業放貸人營利性特徵,不能予以認定。實踐中,需注意形式上未約定利息但實際上收取利息的情況。
其次,職業放貸人的營利性不要求必須謀取高利息。職業放貸人不能完全等同於高利放貸者,也不一定是「套路貸」行為人。即使雙方約定的只是利率保護上限之內的合法利息,只要符合其他標准,也可判定為職業放貸人。
三、涉及職業放貸人的民事檢察監督案件的審查要點
職業放貸人非法從事營業性放貸活動,其行為擾亂正常金融秩序,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屬於檢察機關依職權監督的情形。在民事檢察辦案過程中,發現疑似職業放貸人線索的,必須依法嚴格審查。
(一)關於借貸次數審查
單個案件無法識別職業放貸人,對職業放貸人案件線索進行審查,首先就要進行借貸次數審查。由於民間借貸行為不需要進行登記,具有一定隱蔽性,因此進行借貸次數審查最便捷的方式就是進行關聯案件檢索。只要查詢到同一當事人一定時期內提起多次民間借貸訴訟,就初步達到檢索目的,並同時解決了次數審查和證據收集兩個問題。關聯案件檢索可以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進行,也可以通過法信、威科先行等信息平台進行,但這些資料庫上查詢結果可能因司法文書收錄不全而不盡完整。最規范的檢索方式應當是持查詢手續前往法院進行查詢,以法院審判管理系統上查詢的結果為准。在法院查詢的案件數量,應當包含涉及民間借貸申請執行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案件和訴前調解案件。但是,對於出借人營業性放貸但不通過訴訟追討債務的情況,借貸次數審查無法通過關聯案件檢索實現,只能通過其他方式,如調查走訪、對知情人進行詢問、到仲裁委查詢有無仲裁、到公安機關查詢有無報案記錄等。如果出借人涉及刑事犯罪的,還可以從刑事案件證據中進行審查。
(二)關於關聯當事人審查
關聯當事人審查,包括出借人審查與借款人審查兩方面內容。對於出借人一方,雖然《九民紀要》中使用的是「同一出借人」概念,但實踐中可能存在規避識別現象,即職業放貸人通過債權轉讓方式主張權利,或者職業放貸人躲至幕後,改由其近親屬作為出借人,因此有必要開展關聯當事人審查。如江蘇省高級法院規定的查詢對象是「同一出借人及其實際控制的關聯關系人」;而河南省高級法院的規定更細,要求審查是否「是同一單位的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股東、工作人員,或者具有其他關聯關系;具有親屬、朋友或其他密切關系;出借資金來源於同一個人或單位」等情形,「對雖非同一出借人起訴的案件,如果該出借人與其他出借人之間具有關聯關系,且符合上述行為特徵,也應認定為職業放貸人」。對於借款人一方,主要審查是否屬於不特定對象,排除僅向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出借資金的情形。如,某公司向員工普遍性提供貸款,幫助員工購置交通工具,約定的利息也較低,則不能認定其為職業放貸人。
(三)關於借貸行為審查
開展借貸行為審查,首先要審查借款合同是否存在格式化情況。由於職業放貸人以放貸為常業,為經營管理方便,一般都會使用格式化的借款合同、借據。在印製好的合同、借據上除借款人姓名、金額、日期和利率需要填充外,其餘內容均印製完好。借款合同格式化是判定職業放貸人的重要證據。按照浙江省出台的規定,如果借條為統一格式的,出借人借貸次數只要達到識別標準的一半,也可以認定為職業放貸人。
其次,審查出借資金的來源。職業放貸人的出借資金一般為其自有資金,如果其資金來源為金融機構,可能涉嫌高利轉貸犯罪;如果其資金來源為其生活圈子或者社會公眾,則可能涉嫌非法集資類犯罪。如果發現其他犯罪線索,必須及時移送主管機關。
再次,審查是否存在虛假債權轉讓。為了規避被識別為職業放貸人,一些放貸從業者會通過債權轉讓方式掩蓋系同一出借人的事實,如果發現存在債權轉讓情況,應通過調查核實予以甄別。
(四)關於借貸利息審查
在對借貸利息進行審查方面,首先應通過審查,確認借貸雙方對利息有約定並實際支付。約定並收取高利息,無疑是認定職業放貸人營利性的重要證據。在實踐中,應特別注意以轉賬方式出借但以現金方式收取利息,以及形式上未約定利息但巧立名目變相收取利息等規避法律的行為。如天津市高級法院就規定:「借貸合同約定利息、服務費、咨詢費、管理費、違約金等相關費用的,或者借款人已實際支付上述費用的,應認定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出借款項」。
其次,應通過審查,排除將低息甚至無息出借人納入職業放貸人范圍,避免打擊面不當擴大。無息出借者,自然不能夠認定其具有營利性;極低息出借者,認定也應慎重。有觀點認為,年利率低於6%的低息放貸,不僅是金融機構不大情願食用的「蛋糕」,甚至被國家定性為金融機構社會責任。該部分放貸類似於普惠金融,對社會具有明顯的積極效應,應當予以豁免。這一意見值得參考。另外,還應注意審查法院對職業放貸人案件的利息處理是否正確。職業放貸人被識別後,民間借貸合同應認定無效,此後雙方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借款人應當返還借款本金及佔用資金期間的利息損失。該利息損失一般應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有的法院也按照年利率6%確定資金佔用損失。總之,不能按照民間借貸合同中約定的利息標准計算。如果法院裁判對利息處理有誤的,檢察機關應當及時進行監督。
『伍』 小額貸款是什麼時候規整的
小額貸款的規范管理可以追溯到2008年的金融危機後。為了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發展,加強對小額貸款行業的管理,國家相繼出台了一系列相關政策和法規。2010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加強農村金融服務工作的意見》,提出了支持小額信貸發展的政策措施滾明岩;2015年,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規范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管理的通知》,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范圍、資本金、風險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此外,2017年還出台了《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明確大御了小額貸款公槐滾司的准入條件、業務范圍、風險管理等方面的規定,進一步規范了小額貸款行業。
『陸』 現在小額貸款公司違法嗎
現在小額貸款公司不違法,並且還很多的這種公司,他們是合法有工商執照的,但是在辦理貸款時要注意,因為有「公司不太一正規,一定要注怎合同要看好在辦理。
『柒』 國家對於小額貸款公司的政策是什麼
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或企業法人發起設立、只用資本金發放小額貸款、不能吸收存款的法人機構,是近年來中央針對農村地區金融需求,鼓勵探索建立的一種新型貸款組織。貸款利率掌握在基準利率的4倍以內,一般為18%左右。
2005年、2006年兩個中央一號文件都提出要探索建立更加貼近農民和農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業發起的小額信貸組織,增加農村金融供給,解決微小企業和農民貸款難等問題。根據這一要求,人民銀行、銀監會、財政部、商業部等部門就開展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問題多次進行調研和政策研討。2005年10月,開始在山西、四川、貴州、內蒙古、陝西五省(區)各選擇一個縣進行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由人民銀行進行業務指導。同時提出,試點以外省政府搞試點的,可自行組織。
2008年5月4日,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了《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以下簡稱《意見》),對開展小額貸款組織工作提出了更加具體明確的指導意見。
(一)性質和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金不低於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金不低於100萬元。
(二)資金來源。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主要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但融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三)資金運用。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要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同一借款人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0.9倍。
(四)監督管理。凡是省級政府能明確一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並願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責任的,方可在本省(區、市)的縣域范圍內開展組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經省主管部門批准後,到當地工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手續,並向公安機關、銀監部門、人民銀行報送相關材料,接受監督檢測。
(五)發展方向。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經營,沒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可在股東自願的基礎上,按照《村鎮銀行組建審批指引》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規范改造為村鎮銀行。
『捌』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有什麼規定
一、提高認識,准確把握「現金貸」業務開展原則
(一)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資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
(二)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禁止發放或撮合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統一折算為年化形式,各項貸款條件以及逾期處理等信息應在事前全面、公開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關風險。
(三)各類機構應當遵守「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誘致借款人過度舉債,陷入債務陷阱。應全面持續評估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償付能力、貸款用途等,審慎確定借款人適當性、綜合資金成本、貸款金額上限、貸款期限、貸款展期限制、「冷靜期」要求、貸款用途限定、還款方式等。
不得向無收入來源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單筆貸款的本息費債務總負擔應明確設定金額上限,貸款展期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
(四)各類機構應堅持審慎經營原則,全面考慮信用記錄缺失、多頭借款、欺詐等因素對貸款質量可能造成的影響,加強風險內控,謹慎使用「數據驅動」的風控模型,不得以各種方式隱匿不良資產。
(五)各類機構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均不得通過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催收貸款。
(六)各類機構應當加強客戶信息安全保護,不得以「大數據」為名竊取、濫用客戶隱私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泄露客戶信息。
二、統籌監管,開展對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
(一)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暫停新批設網路(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暫停新增批小額貸款公司跨省(區、市)開展小額貸款業務。已經批准籌建的,暫停批准開業。
小額貸款公司的批設部門應符合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對於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已批設機構,要重新核查業務資質。
(二)嚴格規范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停發放無特定場景依託、無指定用途的網路小額貸款,逐步壓縮存量業務,限期完成整改。應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借款人「以貸養貸」、「多頭借貸」等行為。禁止發放「校園貸」和「首付貸」。禁止發放貸款用於股票、期貨等投機經營。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建立持續有效的監管安排,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加強督導。
(三)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審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資或吸收公眾存款。禁止通過互聯網平台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及變相轉讓本公司的信貸資產。禁止通過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融入資金。以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名義融入的資金應與表內融資合並計算,合並後的融資總額與資本凈額的比例暫按當地現行比例規定執行,各地不得進一步放寬或變相放寬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的比例規定。
對於超比例規定的小額貸款公司,應制定壓縮規模計劃,限期內達到相關比例要求,由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監督執行。
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由各省(區、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具體負責。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制定並下發網路小額貸款風險專項整治的實施方案,進一步細化有關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應嚴格按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監管和風險管理要求,規范貸款發放活動。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助貸」業務應當回歸本源,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應要求並保證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或變相投資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的(類)證券化產品或其他產品。
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的規范整頓工作,由銀監會各地派出機構負責開展,各地整治辦配合。
四、持續推進,完善P2P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變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借貸業務;禁止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以及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
(二)不得將客戶的信息採集、甄別篩選、資信評估、開戶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資金參與P2P網路借貸。
(四)不得為在校學生、無還款來源或不具備還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貸撮合業務。不得提供「首付貸」、房地產場外配資等購房融資借貸撮合服務。不得提供無指定用途的借貸撮合業務。
各地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應當結合《關於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網貸整治辦函〔2017〕19號)要求,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現金貸」業務進行清理整頓。
五、分類處置,加大對各類違法違規機構處置力度
(一)各類機構違反前述規定開展業務的,由各監管部門按照情節輕重,採取暫停業務、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不予備案、取消業務資質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堅決取締;同時,視情由省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協助各類機構違法違規開展業務的網站、平台等,有關部門應叫停並依法追究責任。
(二)對於未經批准經營放貸業務的組織或個人,在銀監會指導下,各地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和取締;對於借機逃廢債、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頓工作的,加大處罰、打擊力度;涉嫌非法經營的,移送相關部門進行查處;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停止提供金融服務,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處置互聯網金融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等違法違規活動的,分別按照處置非法集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等工作機制予以查處。
(三)對涉嫌惡意欺詐和暴力催收等嚴重違法違規的機構,及時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切實防範風險,確保社會大局穩定。
六、抓好落實,注重長效,確保規范整頓工作效果
(一)各地應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牽頭,明確各類機構的整治主責任部門,摸清風險底數,制定整頓計劃,壓實轄內從業機構主體責任,全面深入開展清理整頓,抓緊建立屬地責任與跨區域協同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同時,做好應急預案,守住風險底線。
(二)各地應引導轄內相關機構充分利用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範借款人多頭借貸、過度借貸。各地應當引導借款人依法履行債務清償責任,建立失信信息公開、聯合懲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三)各地應開展風險警示教育,提高民眾識別不公平、欺詐性貸款活動和違法違規金融活動的能力,增強風險防範意識。
(四)各地應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充分利用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舉報平台等渠道,對提供違法違規活動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重罰,形成有效震懾。
(五)各地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開展規范整頓。對監管責任缺位和落實不力的,將嚴肅問責。
(六)各地應將整治計劃和月度工作進展(月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銀監會),並抄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
(8)國家嚴打小額貸款公司到什麼時候擴展閱讀
《貸款公司管理規定》第八條 設立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為實收貨幣資本,由投資人一次足額繳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五)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玖』 違規涉房貸款被提前收回嚴打「房抵經營貸」要動真格
近日,一份來自上海的《個人貸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由於經營貸款被挪用於購房,這筆近300萬元的貸款被要求限期償還。
除了上海,監管強化之下,北京、廣州等一線城市也正在嚴查違規資金進入樓市的情況。
違規使用貸款被收回
從去年底開始,深圳、上海等地樓市的火爆,把「房抵經營貸」這種金融產品托出了水面,隨即信貸資金違規流入樓市也成為了監管部門嚴打的重點對象,而且違規貸款被提前收回的案例已經出現。
記者查看上海這份《個人貸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後得知,因貸款人未按約履行借款合同第四條關於「貸款用途」的相關約定,銀行宣布這筆近300萬元的貸款提前到期,並通知貸款人須在3月31日前全額歸還貸款本息。若未在限定時間內歸還,將構成逾期並產生罰息,該行將採取訴訟、財產保全等措施。
「監管部門這次要動真格的了。」廣發銀行北京分行信貸部的張先生對《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解釋道,這意味著,如果上海的這位借款人辦理的是房屋抵押貸款,那麼他現在只有兩條路:要麼籌錢還貸,要麼抵押的房產被銀行沒收。
據業內人士透露,此類事件發生的背景是,今年1月份上海銀保監局明確要求轄內銀行倒查半年相關業務,對去年6月以來發放的消費類貸款、經營性貸款以及個人住房貸款全面自查,並首次公開提出攔截機制。而在2020年4月,央行上海總部就在召開房地產信貸工作座談會上明確,嚴禁以消費貸或經營貸形式向購房者提供資金。
嚴躍進對記者表示:「拿經營貸買房,利息成本比按揭貸款低不少。按揭貸款的年利率普遍是5%-6%,一些地方甚至達到6%以上,首付的要求也比較高,而經營貸款的年利率一般在4%以下。」
據嚴躍進介紹,針對這類現象,以前的金融監管政策並沒有涉及收回貸款。2016年,上海曾發布調控政策要求房貸首付資金為自有資金,當時的處罰方法是將違規者拉入失信名單。同年深圳也發布類似要求,主要是打擊互聯網金融企業、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從事首付貸、眾籌購房、過橋貸等金融杠桿配資業務。2017年至2020年各地房貸監管政策主要落實在打擊通過流水造假騙取貸款的行為。
嚴躍進認為,今年對於房地產金融的監控持續加強,特別是落實到「違規資金流入樓市」方面,保持房地產金融環境穩定被提到更加重要的地位。預計後續對房價上漲過快的城市,特別是大城市,將加強違規資金流入樓市的監管力度,提前回收貸款的措施將對房地產投機者造成震懾作用。
多地加強資金監管
將違規貸款提前收回,上海不是個例,北京和廣州也在加強對此類行為的監管。
北京白紙坊地區某中介門店經理告訴記者,自己經手的一套學區房,春節前剛成交,最近就又掛出來賣了,掛牌價還很「合理」,原因就是業主用了房抵經營貸,被銀行查出來,現在抽貸還款,逼不得已只能賣房。「不賣房怎麼辦?誰能一下子拿出大幾百萬元的現金呢?」
有北京地區銀行業資深人士向媒體透露,目前北京轄內的部分商業銀行已經對違規流向樓市的信貸資金進行回收,要求客戶提前進行返還。該人士表示,自去年開始,監管機關就進行了定期抽查,調取資料篩選出賬戶存在異常、可能將消費貸款流入樓市和股市的情況,如果查出有問題,銀行就會採取相應的手段進行後續處理。
「主管部門對北京樓市熱點區域的成交案例進行了普遍排查,尤其是對西城金融街、德外、海淀萬柳、中關村等熱點學區成交案例進行重點核查。」北京市房地產協會秘書長陳志告訴記者。
廣東銀保監局日前也表示,嚴肅查處經營貸、消費貸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的行為,要求轄內銀行機構圍繞授信調查、授信審查審批、授信後管理、第三方機構業務合作等各個環節開展全方位風險排查,並嚴格規范與中介機構的業務合作,及時堵塞業務管理漏洞。
3月16日,廣東銀保監會發布了《嚴守「房住不炒」,堅決懲治亂象》的通報,截至目前,經過大數據篩查、台賬分析、查閱檔案、流水追蹤、人員訪談等多種方式取證,已發現經營貸、消費貸涉嫌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的問題金額逾3000萬元。
此外,廣州地區銀行機構自查發現,涉嫌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的問題貸款金額1.47億元、305戶,共發送疑點線索642筆,機構排查確認40筆個人經營性貸款被挪用於購房,相關機構已啟動整改問責。
3月23日,北京通報了轄內銀行採取全面自查、開展專項核查後發現的經營貸違規入樓市情況,發現涉嫌違規流入北京房地產市場的個人經營性貸款金額約3.4億元,約占經營貸自查業務總量的0.35%。目前,相關銀行正在全力推進整改工作。
根據深圳銀保監局通報,2020年4月以來,該局共對轄區中資商業銀行15.4萬筆、1771.73億元經營貸全面排查,選取6家銀行集中開展現場檢查,檢查覆蓋率近50%,提前收回了21筆、5180萬元涉嫌違規貸款。
三種情況貸款將被追回
近期部分熱點地區房地產市場波動加大,而業內人士普遍認為,經營貸違規進入樓市是這一輪樓市明顯上漲的主要原因,這引得多地監管部門出手打擊。從各地經營貸違規入樓市的調控力度來看,北京打擊力度最為嚴格。
據業內人士向記者透露,目前被銀行要求因挪用經營貸提前還款的主要分三種情況:
第一種是,銀行或監管部門拿到借款人違規使用貸款的相關證據;第二種是,前期由於銀行「睜隻眼閉隻眼」,借款人套取了經營貸,但後來其資金鏈出現問題還不上貸款,希望銀行能免除部分利息,或者延後還款,在這種情況下,銀行很可能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第三種是,在監管抽查過程中發現資金鏈路存在問題,要求銀行倒查並追回貸款。
「從對經營貸的嚴查結果可以看出各地房價上漲幅度不同的原因。從房價漲幅看,深圳第一,北京處於一線城市的末尾,但經營貸查出最多,這代表了北京樓市調控政策力度最大。」中原地產首席分析師張大偉表示。
58安居客房產研究院分院院長張波認為,市場要認識到相關部門對於金融側的調控力度明顯加強,房地產交易各方都需要警鍾長鳴,從倒查時間就能充分體現出監管部門的決心和力度。
此外,在經營貸違規流入樓市過程中,部分中介或金融機構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張波對此表示,後續監管部門和銀行對涉房貸款的打擊力度會不斷增強,同時也需要對前期違法違規的機構給予嚴厲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