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抵押的房子如果不還錢了,銀行把房子給拍賣了,還不夠還債,剩下的還需要欠債人償還嗎
銀行把房子拍賣不夠還債,剩下的需要欠債人償還。拍賣抵押物只不過是還款的一種方式,如果拍賣所得的錢款足夠償還債務,則多餘的部分由抵押人所有,反之如果不夠,少的部分由債務人繼續償還。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個人持有被申請執行的財產、而由人民法院書面通知協助執行的,都有義務按通知的規定執行。凡是無故推諉、拒絕或者妨礙執行,因而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負法律責任。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應以法律文書為根據。法律文書必須發生法律效力,沒有生效的不能作為執行的根據。法律文書還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如果只是確認或者變更法律關系的,則無需執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法院會扣押拍賣被執行人的房產,維護被執行人的正當權益,但剩餘債款仍然需要繼續還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② 房子被拍賣後,剩下的錢怎麼給我
在銀行貸款購房屬於抵押款,若違約沒能按期償還,銀行可以經過法院起訴,最後法院會拍賣抵押物(房產)變現以償還銀行的貸款和起訴費用。若是最後的成交價大於貸款金額,會在扣除起訴費用後歸還給債務人,如果拍賣變現仍不能償還貸款,銀行可以主張查封債務人名下的其他資產,再次拍賣變現,用於償還剩下的部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