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人承諾書
在當下社會,用到承諾書的地方越來越多,不同的承諾書內容同樣也是不同的。你寫承諾書時總是沒有文字可寫?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推薦人承諾書,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為模範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切實保證我公司生產葯品的質量安全、有效,我作為質量受權人,特作出以下承諾:
一、自覺遵守《葯品管理法》、《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的規定,做到自覺學法,規范守法,依法從事葯品生產活動,自願承擔違法生產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責任。
二、牢固樹立質量安全責任意識,強化自律意識和質量意識,堅持公眾利益至上的原則,恪盡職守,認真履行職責。
三、組織和規范企業質量體系建立、內部自檢、外部質量審計、驗證以及葯品不良反應報告、產品召回等質量管理工作,並對質量管理體系進行監控,確保有效運作。
四、承擔產品放行的職責,確保每批已放行產品的生產、檢驗均符合相關法規、葯品注冊要求和質量標准;在產品放行前,按照相關要求出具產品放行審核記錄,並納入批生產記錄。
五、每季度、每年未分別向企業、葯品監管部門上報《葯品質量安全風險分析評估報告》、《葯品GMP實施情況報告》和《年度質量回顧分析情況報告》。
六、當企業發生嚴重葯品質量問題時,須及時向葯品監管部門報告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違反以上承諾,故意規避監管,弄虛作假,由此而產生的一切後果和責任由我本人自行承擔。
(單位蓋章)
質量管理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我公司同意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向貴司就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做如下承諾:
1、我司將建立安全文明施工組織機構,健全安全文明各種管理制度,由項目經理負責,現場有專職的安全員。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我司承諾把安全文明施工責任逐層落實到人,從項目經理,管理人員、各班組長、工人,做到人人抓安全,人人有責。
3.安全文明施工目標:施工現場達到甲方要求,杜絕一切安全事故的發生。
4.加強對全體施工人員安全作業、文明施工和自我保護的宣傳教育;
做好上崗前的安全培訓,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做到持證上崗。嚴格執行各項安全操作規程,確保生產安全。
5.我司承諾因疏於管理或違章、違法作業發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員傷亡的,應在積極搶救受傷人員和保護現場的同時,嚴格按安全事故上報的規定時限向發包人和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不得遲報或瞞報。
承諾人:
時間:
我單位在參加xxx項目的投標活動中,鄭重承諾如下:
1.我方在此聲明,本次招標投標活動中申報的所有資料都是真實、准確完整核仔的,如發現提供虛假資料,或與事實不符而導致投標無效,甚至造成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完全由我方負責;
2.我方在本次投標活動中絕無資質掛靠、串標、圍標情形,若經貴方查出,立即取消我方投標資格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我方在以往的'招標采購活動中,無重大違法派裂、違規的不良記錄;或雖有不良記錄,但已超過處理期限;
4.我方未被地市級及其以上行政主管部門做出取消投標資格的處罰且該處罰在有效期內的;
5.我方一旦中標,將嚴格按照投標文件中所承諾的報價、質量、工期、投標方案、項目經理等內容組織實施;
6.我方一旦中標,將按規定及時與建設單位簽訂合同。
投標人名稱:
(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簽字)
日期:*年*月*日
本人以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鄭重承諾:
一、將遵循公開、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自願參加 項目的招標;
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實、有效、合法的;
三、不出借、轉讓資質證書,不讓他人掛靠招標,不以他人名義招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四、不與其他招標人相互串通招標報價,不排擠其他招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的合法權益;
五、不與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其他招標人串通招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六、嚴格遵守開標現場紀律,服從監管人員管理;
七、保證中標後不轉包及使用掛靠施改羨汪工隊伍,若有分包徵得建設單位同意;
八、保證中標之後,按照招標文件承諾派駐管理人員及投入機械設備,如有違反,同意接受建設單位違約處罰;
九、保證企業及所屬相關人員在本次招標中無行賄等犯罪行為;
十、如我公司中標,保證中標的建造師無在建工程。或如該建造師有在建工程,保證在合同簽訂前按有關規定辦理建造師變更手續並備查;
十一、如在招標過程和公示期間發生投訴行為,保證按照《滁州市招標采購活動投訴處理暫行辦法》要求進行。投訴內容符合要求,投訴材料加蓋企業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人簽字,並附有關身份證明復印件。不惡意投訴,對本公司提供的投訴線索的真實性負責,否則願接受有關部門的處罰。
以上內容我已仔細閱讀,本公司若有違反承諾內容的行為,自願依法接受取消招標資格、記入信用檔案、取消中標資格、沒收招標保證金等有關處理,願意承擔法律責任,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開戶銀行: 基本賬戶:
招標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並蓋章):
本人(身份證號:XXX)受 (身份證號:XXXX□出售/□購買坐落於北京市之房產(房產證號:XXX)並簽署相關合同文本。
本人謹在此鄭重承諾:本人代理□出售□購買上述房產並簽署相關合同的行為已取得委託人的合法授權,並保證在簽約後5個工作日內提交委託人親筆簽字的《授權委託書》或公證的《授權委託書》。
若因本人違反上述承諾,導致合同無效或合同無法履行的,本人同意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承諾人(簽字): XXX
手印:XXX
XXXX年XX月XX日
省政府金融辦:
本人擬入股設立XXXXXXXXXXXX公司,現鄭重承諾如下:
一、本人自願出資XXXX萬元,入股設立XXXXXXXXX公司,占股份總額XXX。作為股東,本人保證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以借貸資金入股,不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並按時足額交納出資,不抽逃入投資金。
二、本人嚴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實施意見和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上報的申請材料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陳述或重大遺漏。
三、本人承諾成為XXXXXXXXXXX公司股東之後,將嚴格遵守國家、省關於小額貸款公司的有關規定,自覺接受監管,認真履行股東義務,承擔應負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以上承諾若有虛假,本人願承擔相關責任。
XXX(簽字)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招標人:XXXX有限公司
我單位在參加組織的XXXX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活動中,鄭重承諾如下:
1、我方申報的所有資料都是真實、准確、完整的;
2、我方無資質掛靠或參與串標、圍標及抬標的情形。項目負責人無其他中標(尚未開工)或在建工程;
3、我方沒有被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做出停止市場行為的處罰;
4、若我方中標,將嚴格按照規定及時與建設單位簽訂合同;
5、若我方中標,將嚴格按照投標文件所承諾的報價、質量、工期、投標方案、項目負責人等內容組織實施;
若我方違反上述承諾,隱瞞、提供虛假資料或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組織實施,被貴方發現或被他人舉報查實,無條件接受招標人作出的取消投標資格、中標資格、不良行為記錄的處罰。對造成的損失,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完全由我方負責。
投標人名稱:XX(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XX(或授權代理人簽名)
日期:XX年XX月XX日
本企業自進入青島市建築市場之日起,將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山東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和其它的法律,規章,自覺維護青島市建築市場秩序,履行各項應盡的義務.在從事工程監理活動中,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准則,堅持科學態度和實事求是的原則,客觀,公正地實施監理.認真履行監理合同規定的義務,承擔約定的責任.為了體現本企業遵紀守法的決心,現特向青島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鄭重做出如下承諾,若有下列違規行為,自願接受處罰:
1,擅自為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項目實施施工階段監理;
2,超越資質等級或監理工程范圍承攬工程監理任務;
3,未按照資質等級和核定的監理工程范圍承接監理業務,有掛靠,轉包,違法分包行為並從中非法牟利;
4,出賣,出借,轉讓,塗改《資質證書》,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監理業務,或者以其它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接工程監理業務;
5,未依法簽訂監理合同,搞同體監理,搞"陰陽合同"或私下協議;
6,專業技術人員或執業注冊人員出借,轉讓,出賣執業資格證書,執業印章或職稱證書,或允許非本單位工作人員掛名注冊;
7,未及時發現和制止質量,安全隱患;
8,未及時制止施工單位不按照設計圖紙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施工;
9,與施工單位串通,為施工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
10,隨意更換監理人員,監理現場人員不能按照中標標書或監理規劃(非投標工程)全部到位;職責不清,項目監理部管理混亂;
11,監理人員執業行為不規范,工程資料不規范,不齊全,歸檔混亂;
12,工程監理業務未按規定要求辦理登記備案;
13,企業的基本情況變更後不及時辦理資質,營業執照等變更手續;
14,監理人員未取得《青島市建設監理人員執業手冊》即上崗;15,妨礙監理人員的合理流動,以不正當手段招攬或限制監理人員的正常流動;
16,企業從事承包工程,開發房地產,經營建築材料,構配件和建築機械,設備,或與這些單位存在隸屬或利益關系;
17,對不合格建材或其他設備材料等把關不嚴應用到工程上;
18,按照規定,應招標的工程項目或應通過招標方式委託的建設工程監理業務而未經招標即開展監理工作,或違反招標投標規定,在工程監理業務招投標活動中串通作弊,弄虛作假,擾亂招投標工作秩序.
19,擅自壓低監理取費標准,與建設單位簽訂"陰陽合同"或私下協議;
20,不與建設單位簽訂正式委託監理合同,或合同內容表述不清,有欺詐現象;
21,以詆毀對方,相互壓價,變相超標准降價等不正當行為招攬監理業務;未嚴格按照國家物價局,建設部[1992]價費字479號文件要求的有關監理取費辦法採用插值法計算取費標准.
22,企業及個人故意損害建設單位和承建商利益,泄漏受監工程需要保密的事項;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責任事故未按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給予賠償;
23,企業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職責不清;
24,財務賬目不清,受到稅務部門處罰;
25,由於企業原因與員工發生糾紛造成上訪.
26,發生過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質量事故,或者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重大質量事故;
27,拖延報告,隱瞞,慌報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
28,受到業主或其他參建單位投訴並查實屬於監理企業責任.
29,受到其他未載明或其他有關部門處罰;
3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法定代表人簽字:
公章:
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
手機:
日期:
現向登記機關申請__________(企業名稱)的簡易注銷登記,並鄭重承諾:
本企業申請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不存在未結清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和未交清的應繳納稅款及其他未了結事務,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結。
本企業承諾申請注銷登記時不存在以下情形: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存在股權(投資權益)被凍結、出質或動產抵押等情形; 有正在被立案調查或採取行政強制、司法協助、被予以行政處罰等情形的;企業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未辦理注銷登記的;曾被終止簡易注銷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注銷登記前需經批準的;不適用企業簡易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本企業全體投資人對以上承諾的真實性負責,如果違法失信,則由全體投資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和責任,並自願接受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的約束和懲戒。
全體投資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各位職工:
我是xxx煤礦投資人,煤礦發展到今天,有你們艱辛的付出和努力,有你們全力的支持和配合,我真誠地謝謝大家。為進一步保障大家的權益,提高大家的福利待遇,我鄭重向大家承諾:
真正熟悉掌握礦井情況,配齊配強礦級管理班子,足額配齊工程技術人員和各種特員並持證上崗,健全規章制度,加大礦井建設、技術改造和安全資金足額投入,改善井下勞動環境,加強現場安全管理,簽訂勞動合同,購買工傷保險,加強防護措施,提高職工待遇,按時發放工資,善待職工,確保安全生產。
承諾人:xx煤礦(簽章)
xx年x月x日
「安全第一,責任重於泰山」。為了他人和自身的安全,我做如下安全駕駛承諾:
一、不執行救護任務時,不闖紅燈、不開警燈、不鳴警笛、不隨意變線、不逆向超車、不佔用非機動車道、應急車道。
二、執行救護任務時,只鳴救護警笛,斑馬線上不爭先,確保安全的前提下行車。
三、酒後不駕車。晚上夜班,中午不飲酒。明天白班,晚上不飲酒。
四、不疲勞駕駛。
五、不向車窗外吐痰或拋灑物品。
六、不隨意在道路中間掉頭、轉彎等。
七、不故意污損、遮擋車牌。
八、不穿拖鞋、高跟鞋開車。
九、不開「英雄」車,不開發怒車、不開斗氣車。
十、開車時不接打手機,不吸煙。
十一、開車系好安全帶。
十二、過水窪地帶時減速。
十三、加強車輛保養和檢查,勤檢查、勤維護、勤保養,發現故障
及時報告、及時排除、及時維修,絕不心存僥幸,絕不帶故障行駛,確保車況良好、行車安全。
十四、經常清理車內車外衛生,提供干凈整潔的車內環境。
承諾人:
二OXX年元月日
鄒平縣工商局:
根據《行政許可法》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發7號文件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加強市場監管的實施意見》,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
(企業名稱)辦理手續,企業指定代表及委託代理人為,我保證該公司申請材料是投資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本人親自在申請材料上簽字,申請材料真實合法有效。如因申請材料發生問題,法律責任及後果由我負責。特此證明。
XXX
20xx年XX月XX日
本人是擔保人 的配偶,擔保人於 年 月 日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編號 ),就借款人 向貸款人 借款一事提供擔保。
在此鄭重承諾:
本人已知悉擔保人的上述擔保情況,並對擔保人簽訂的上述合同內容作了全面的了解,且已充分理解了合同中約定的權力與義務。願與擔保人共同履行《借款合同》(合同編號 )約定的擔保人的全部合同義務,向貸款人 履行連帶責任的保證擔保責任。如借款人未履行還款義務,貸款人 可直接向本人行使追償權,本人將無條件履行擔保人的所有義務。
擔保人(簽字、手印):
承諾人(簽字、手印):
年 月 日
出資人(法人)承諾書
本公司(本人)已認真學習《 市規范發展民間融資機構實施方案》,完全清楚作為融資機構公司股東應具備的條件,以及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本公司(本人)鄭重承諾:
一、本公司(本人)自願出資(增資)1000萬元,入股XXX有限責任公司,占股份總額的20%。本公司(本人)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來源合法。本公司(本人)承諾,不虛假注冊,不抽逃注冊資金,並願意根據莒縣昶曦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經營發展需要和自身投資能力,持續增加資金投入。
二、本公司(個人)嚴格按照《XX市規范發展民間融資機構實施方案》的規定和監管部門的要求,辦理相關設立(變更)手續,確保申請材料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陳述或重大遺、口漏。
三、本公司(本人)作為XXX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將認真履行股東職責,監督莒縣昶曦民間資本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加強公司治理,規范經營行為,不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騙貸、非法集資、偏離業主從事高風險投資等活動。
四、本公司(本人)對XXX有限責任公司經營活動可能出現的損失和風險,願意在法定責任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五、出資人(法人)承諾簽字
借款人(戶主): , 村人,身份證號: 。因家庭生產生活資金不足,現由借款人(戶主) 向棗強縣恩察農村信用合作社社申請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證,貸款限額(大寫) 元。
借款人與家庭成員的關系:夫妻(姓名): 父子(姓名): , , 。經本戶家庭主要成員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承諾書,並對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證貸款承擔以下責任:
1、本戶家庭主要成員對此證貸款承擔限額內的連帶責任。
2、與信用社保持聯系,並提供有效的通訊地址、聯系方式及工作情況。
3、借款人的貸款本息如未能按期歸還,逾期達30天,信用社可在有關媒體和相關信用系統上公布借款人姓名、身份證號及違約行為,將違約記錄存入農戶小額信用檔案,並依法清收。
此承諾書一式 份,貸款人、借款人、家庭主要成員各一份。
借 款 人 (戶主簽章): 信貸員 (章):
家庭主要成員(簽章):
(簽章): 信用社(章):
(簽章):
❷ 清退網貸平台,那些貸款未還的人要怎麼做呢
網貸平台清退,你的網貸欠款可以不還嗎
網貸平台擔保代償或者受讓債權後,向借款人追償也是符合《擔保法》和《合同法》的規定的,在合法合理范圍內的債務,借款人也是需要償還的。
這種借貸模式下,簽訂的借款合同大多數是有效的,只不過有的合同中利息約定過高,超過了司法保護區,這一部分過高的利息可以不用償還,但是司法保護內的利息和本金一定是要還的。
網貸平台擔保代償或者受讓債權後,向借款人追償也是符合《擔保法》和《合同法》的規定的,在合法合理范圍內的債務,借款人也是需要償還的。
網路小額貸款,就沒有那麼簡單了。這種貸款模式中,網貸平台已經不再僅僅只是一個中介。大多情況下是,互聯網企業開發出一個網貸平台,然後再尋找一個小額貸款公司,通過一些手段把這個小貸公司置於自己的控制之下。然後通過網貸平台放款。
其實,網貸平台和小貸公司就是一家人。但是往往很少有人穿透他們的股權結構,去挖掘他們之間的關聯。
小貸公司放款,有利息收益。網貸平台是控制著小貸公司的,這收益裡面自然少不了網貸平台的。然後網貸平台還會向借款人收取平台費用。這一部分費用就是我們所說的變相利息。
有的小貸公司不具備放款資質,或者是套取銀行資金後高利轉貸,這種情況下,借款合同會被認定為無效。《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也就是說,借款人可以不再按照合同履行還息的義務,無需再承擔違約責任,但是本金是應當還回去的。
所以,合法合理范圍內的債務,是逃不掉的。
那麼網貸平台倒閉了,還要不要還債呢?
如果是出借人直接向你要錢,這和網貸平台倒不倒閉沒有關系,該還的還是要還。
如果是網貸平台通過擔保代償或者受讓的方式取得了債權,那麼網貸平台就是你的債主,但不是你的唯一債主。因為還有網貸平台的關聯方。平台倒閉,關聯方還在,你還是要還。即便平台和關聯方都倒閉,倒閉之前會進行破產清算,破產管理人會繼續向你催收。
如果網貸平台是因為違法被清退,清退時,會成立清退管理人,清退管理人會向你繼續催收。
❸ 我想辦理小額貸款!怎麼辦理!
建議你可以進行如下程序: 據我知道的小額貸款具體章程如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 銀監發〔2008〕23號 各銀監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有效配置金融資源,引導資金流向農村和欠發達地區,改善農村地區金融服務,促進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現就小額貸款公司試點事項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 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二、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應由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需符合法定人數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200名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足額繳納。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000萬元。單一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及其關聯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0%。 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向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正式申請,經批准後,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並領取營業執照。此外,還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相關資料。 小額貸款公司應有符合規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應有必要的營業場所、組織機構、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自然人,應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小額貸款公司在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並依法繳納各類稅費。 三、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為基準加點確定。 小額貸款公司應向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領貸款卡。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並應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四、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運用 小額貸款公司在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原則下自主選擇貸款對象。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農戶和微型企業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在此標准內,可以參考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經濟狀況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貸款額度限制。 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有關貸款期限和貸款償還條款等合同內容,均由借貸雙方在公平自願的原則下依法協商確定。 五、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 凡是省級政府能明確一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並願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責任的,方可在本省(區、市)的縣域范圍內開展組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發起人承諾制度,公司股東應與小額貸款公司簽訂承諾書,承諾自覺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並承擔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之間的權責關系,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明確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後檢查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切實加強貸款管理。小額貸款公司應加強內部控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准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准備金,確保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東、主管部門、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 小額貸款公司應接受社會監督,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處置。對於跨省份非法集資活動的處置,需要由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協調的,可由省級人民政府請求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協調處置。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由當地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人民銀行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並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徵信系統。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向信貸徵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信息。 六、小額貸款公司的終止 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額貸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進行清算和注銷。 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經營,沒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可在股東自願的基礎上,按照《村鎮銀行組建審批指引》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規范改造為村鎮銀行。 七、其他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密切配合當地政府,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工作的政策宣傳。同時,積極開展小額貸款培訓工作,有針對性的對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客戶進行相關培訓。 本指導意見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執行。 本指導意見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請各銀監局和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聯合將本指導意見轉發至銀監分局、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縣(市)支行和相關單位。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希望採納
❹ 一人公司注冊資金到位問題,最新法規規定一人公司注冊資金幾年內到位,錢需不需要進銀行基本戶,可以是現
一、最新法規沒有對一人公司這種企殲襲業類型的注冊資本什麼時候到位做具體規定;
二、國務院2014年最新規定以下27種行業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就是說下面這27種要入資並驗資才可以注冊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村資金互助社,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外資保險公司,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鬧尺公司,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
三、其他不屬於上述第二條的企業只要在章程中註明承諾繳滿注冊資本的時間即可【當然不能長過企業的經營期限了。;) 】,即使到期無法繳滿也可以通過延長經營期限並重新備案章程予以重新承諾,但是在公司注銷清算前必須繳足;【實在錢不夠出資還可以申請減少注冊資本嘛。;) 】
四、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五、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氏彎兄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辛辛苦苦、希望採納。
❺ 中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的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中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Micro-credit Companies Association 」,縮寫為CMC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小額貸款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依法履行自律、維權、服務、協調職能;搭建溝通橋梁,為政府和會員服務;維護小額貸款公司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面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專業服務;參與法規建設,促進全國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行業管理和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職責
第六條 本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 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披露及懲戒制度,受理對會員的投訴,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 對於違反本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的會員,按本會有關規定處理,並及時向監管機構反映;
(三) 受政府部門委託,對小額貸款公司和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四) 制定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准則,規范從業人員行為;
(五) 受政府部門委託,組織制定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規范小額貸款公司各項業務單證要素及格式,推動小額貸款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第七條 本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 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受政府部門委託組織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受會員委託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二) 參與有關小額貸款公司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有關小額貸款公司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和訴求,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三) 向有關部門反映涉及小額貸款公司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外部環境;
(四) 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第八條 本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 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二) 制定統一的統計報送規則,建立聯網運行的業務管理和信息數據系統,匯總分析和定期發布相關行業數據信息;
(三) 組織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四) 推動建立小額貸款公司資產轉讓和行業自救機制;
(五) 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第九條 本會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一) 推動組織建立小額貸款公司誠信制度以及小額貸款公司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小額貸款公司信用體系建設;
(二) 按照《徵信業管理條例》和信用評級監管部門的監管要求,組織推動小額貸款公司參加第三方外部信用評級;
(三) 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咨詢活動,大力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
(四) 加強與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信託業等相關行業協會的溝通和協調;
(五) 組織開展與境內外小額貸款公司以及行業協會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十條 本會履行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授權的職責,辦理民政部、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交辦或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十一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凡承認本章程的下列機構,均可自願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本會會員:
(一) 依法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母公司;
(二) 依法設立的地方小額貸款公司自律組織;
(三) 依法設立的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服務的機構。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 按照本會要求提交書面申請並附相關材料;
(二) 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三) 向申請人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二) 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咨詢和培訓等各種服務;
(三) 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維護其合法權益;
(四) 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本章程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及各項決議,執行本會制定的行業標准、自律公約等;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本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 向本會提供建議和其他有關資料;
(六) 本章程規定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會員應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主要負責人出席。
第十六條 會員設聯絡人一名,負責與本會聯絡,聯絡人由會員單位指定。會員更換聯絡人須在五日內書面通知本會。
本會統一編制會員名錄。會員名錄所填事項包括機構名稱、法定住所、業務范圍、經營情況、管理層信息等,發生變更時,會員須在十五日內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七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資格終止:
(一) 自願退會;
(二) 自動退會;
(三) 被本會除名;
(四) 會員法人資格依法終止。
第十八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九條 會員在一年內無故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或不繳納會費的,經本會發函確認後十日不回復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和行業自律制度的,根據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理:
(一) 警告;
(二) 通報批評;
(三) 暫停行使會員權利一至六個月;
(四) 除名。
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處分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決定;第(四)項處分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受到上述處分的會員有權向理事會申訴,也可直接向會員代表大會申請裁定。理事會收到申訴後應做出答復,會員對答復不服的,可向會員代表大會申請裁定。會員代表大會裁定為最終決定。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採取推選、協商和特邀等方式產生。會員代表的比例、構成及產生方法,由上一屆理事會擬定,報會員代表大會審查同意。
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和主持。
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的會員代表由申請籌備成立時的發起人、發起會員和業務主管單位協商確定。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准;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六) 決定本會合並、分立、終止事宜;
(七) 其他應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經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不得研究提議議題之外的事項。
第二節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會員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代表中選舉產生。會員理事應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主要負責人為理事代表參與理事會工作,如為授權代表,需書面通知本會。會員理事更換代表,須書面通知本會。該代表同時為常務理事代表的,一並調整。
非會員理事由中國銀監會推薦並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八條 理事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任期相同,每屆任期五年。理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九條 會員理事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 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經營狀況良好,無違規行為;
(二) 積極支持本會工作;
(三) 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分支機構為專門委員會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組織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以及監事會換屆工作;
(十) 審議制定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
(十一) 審議制定本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十二) 受理被處分會員的復議申請;
(十三) 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四) 提議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十五) 審議會長辦公會提請審議的議案;
(十六) 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協會換屆辦法等內部管理制度;
(十七) 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八) 本章程和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理事會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代表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本單位其他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並行使投票權。
理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理事資格自動喪失。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三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項的職權。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
第三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經會長辦公會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代表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本單位其他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行使投票權。
常務理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資格自動喪失。
第三節 會長辦公會和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以及會長指定的兩名非專職副會長組成。
監事長列席會長辦公會。
第三十六條 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責: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 提請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
(三) 編制本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 本章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七條 本會設專職會長一名,專職副會長一名,非專職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專職副會長候選人由銀監會推薦,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會長是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會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
(二) 組織實施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決議;
(三) 支持本會日常辦事機構工作;
(四) 組織實施本會的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 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專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條 會長辦公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全體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名。秘書長為專職,在會長領導下,負責開展日常工作。秘書長候選人由銀監會推薦,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四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長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有較高的金融業務素質,並在業界內有較大的影響力和較高聲望;
(三) 在金融機構等有關單位擔任過相應領導職務;
(四) 專職負責人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五) 非專職負責人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六)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七)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八)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九) 未受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
(十) 熱愛本會工作,具備較好的組織能力和協調能力;
(十一) 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監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銀監會審查並經民政部審批後,方可任職。
第四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專職人員可連選連任,非專職人員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六條 依據本章程產生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應報中國銀監會審查同意後,報民政部備案。
第四十七條 中國銀監會可派代表列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會議。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是本會工作的監督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四十九條 監事會由會員監事和非會員監事組成。
會員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代表中選舉產生。會員監事應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主要負責人為監事代表參與監事會工作,如為授權代表,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監事更換代表,須書面通知本會。由中國銀監會推薦的非會員監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任職。
第五十條 監事會每屆任期五年,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監事可以連選連任。
第一屆監事會的產生方案由本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為專職人員,設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長候選人由中國銀監會推薦,副監事長候選人從會員監事中遴選。監事長、副監事長由監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監事長、副監事長產生後,經中國銀監會審查同意,報民政部備案。
第五十三條 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可以指定副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五十四條 監事長在監事會閉會期間,負責監事會日常工作。
第五十五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 選舉和罷免監事長、副監事長;
(二)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 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遵守本章程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四) 監督本會的會費收取及財務預決算執行情況;
(五) 監督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的履職情況;
(六) 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七) 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應派員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五十六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監事長辦公會認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時,可以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五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監事代表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本單位其他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並行使投票權。
監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出席監事會會議,監事資格自動喪失。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五十八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是: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條 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的會費標准收取會員會費,具體會費繳納方法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六十條 會員初次入會需繳納初始會員費,會員每年應繳納會員年費。
第六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六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中國銀監會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七條 本會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等專職負責人的薪酬方案由常務理事會決定。本會其它專職工作人員的薪酬待遇,由會長辦公會決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修改方案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中國銀監會審查,經其同意後,報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終止程序
第七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七十一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銀監會審查同意。
第七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國銀監會等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三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銀監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監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會員代表大會的記錄和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會長、副會長簽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的會議記錄和決議,須經相關人員簽名。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有關數字均包含本數。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5年1月29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❻ 上海小貸公司擬立規:融資杠桿上限5倍,注冊資本不低於2億
上海將進一步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管理行為。
7月28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發布關於公開徵求《上海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下稱《意見》)。《意見》指出,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同業拆借等非標准化融資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准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倍。
實際上,這一杠桿比率與銀保監會2020年9月16日發布的《關於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中的要求相同。《通知》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融資杠桿倍數作出非標融資和標准化債券類融資的區分,將小貸公司融資杠桿上限統一為5倍,各地可根據需要降低杠桿倍數。
另根據《意見》,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當遵循小額、分散的原則,根據借款人收入水平、總體負債、資產狀況、實際需求等因素評估還款能力,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0%;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5%。這一數值也與《通知》相同。
不僅如此,在利率、發放貸款等方面,《意見》也同樣要求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從貸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等,違規預先扣除的,應當按照扣除後的實際借款金額還款和計算利率。小額貸款公司與借款人按市場原則自主協商確定貸款利率,但利率上限不得超過國家規定。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降低貸款利率,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的貸款不得用於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資;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用途。
而在注冊資本、經營范圍、分類監管上,在《通知》的基礎上,上海市金融監督管理局結合監管實際,進一步細化監管細則。
《意見》指出,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經營范圍為發放貸款及相關咨詢活動、股權投資。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主要經營放貸業務。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同意,可以開展股權投資和發放貸款相結合的投貸聯動。
《意見》進一步明確,小額貸款公司股權投資和發放貸款相結合的投貸聯動余額合計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20%。
針對《通知》提出的「建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評價制度」,「根據評級結果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分類監督管理」,《意見》要求,上海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規模、管理水平、合規情況、風險狀況等方面內容並綜合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情況,建立監管評級制度並開展監管評級。監管評級對象為截至上年末獲批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未滿一年的除外)。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評級結果實施分類監管。
附《上海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加強監督管理,防範化解風險,促進行業持續 健康 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和《關於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86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 社會 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小額貸款公司及其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部門包括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下稱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區金融工作部門。以上統稱地方金融管理部門。
第五條 本市小額貸款公司實行部門聯動、市區聯合監督管理機制。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及其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與國家金融管理部門聯系。市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商務、公安、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管理、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管理的相關工作。各相關部門加強溝通和信息共享,強化監管協調,形成監管合力。各區政府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小額貸款行業發展政策措施、建立風險防範和化解工作機制,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和維穩處突第一責任,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區金融工作部門,並由其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的具體監管工作。區金融工作部門根據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及區政府的要求,對登記注冊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小額貸款公司承擔初步審查、信息統計等職責,組織開展風險監測預警和防範處置等有關工作,並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除設立、退出試點等重大事項外,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委託區金融工作部門開展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等部分監管工作。
第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法合規開展業務,提高對小微企業、城鎮低收入人群和「三農」等普惠金融重點服務對象的服務水平,踐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第七條鼓勵各區政府通過風險補償、風險分擔、專項補貼等方式,引導和支持小額貸款公司加大對小微企業和「三農」等的信貸支持力度,降低貸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務。
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退出
第八條 試點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由區金融工作部門提出意見,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後,小額貸款公司方可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本市小額貸款公司名稱由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表述、組織形式組成。其中,行政區劃系指「上海」;字型大小由公司自行確定;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條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並符合以下要求:(一)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股權結構;(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發起人;(四)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五)有健全的組織架構,以及業務規范和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六)有支撐業務經營必要的信息系統;(七)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八)有符合本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九)國家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不得以借貸資金和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第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具有合理的股權結構。主要發起人及其關聯方合並持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80%。單個發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於5%。主要發起人股權三年內不得轉讓、質押,其他發起人一年內不得轉讓、質押(監管部門及司法部門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第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應當為企業法人,管理規范、信用良好、實力雄厚,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原則上連續三年盈利且利潤總額在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企業發起人和自然人發起人應當具有良好的 社會 聲譽和誠信記錄。
第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金融知識和從業經驗,無刑事違法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四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由主要發起人向擬設立公司住所所在區金融工作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當包括:(一)申請書。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住所、營業場所、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范圍等事項;(二)可行性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相關市場需求、同業狀況、公司市場定位、經營模式、業務發展規劃、風險控制能力、未來3年資產負債和盈利水平預測等;(三)章程草案;(四)組織架構圖;(五)業務規范和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六)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和資格證明;(七)發起人營業執照或身份證明、出資意向和出資能力證明;(八)法律意見書;(九)營業場所證明材料;(十)發起人承諾書;(十一)國家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下列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公司住所所在區金融工作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後,在30日內至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一)減少注冊資本;(二)變更股權;(三)跨區變更住所;(四)變更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總經理等主要負責人;(五)合並、分立、退出試點。
第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下列事項發生變動的,應當事前向公司住所所在區金融工作部門備案,並在備案後30日內至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一)變更名稱;(二)增加註冊資本;(三)區內變更住所;(四)變更章程;(五)除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總經理以外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區金融工作部門應當在完成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備相關事項。
第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自願退出小額貸款業務試點的,應當向區金融工作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債權債務處置方案等材料。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區金融工作部門意見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同意退出試點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自同意之日起3個月內至市場監管部門辦理企業名稱、經營范圍等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並注銷,清算過程接受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監督。
第三章 經營規則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范圍為發放貸款及相關咨詢活動、股權投資。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主要經營放貸業務。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同意,可以開展股權投資和發放貸款相結合的投貸聯動。小額貸款公司股權投資和發放貸款相結合的投貸聯動余額合計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20%。
第二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當遵循小額、分散的原則,根據借款人收入水平、總體負債、資產狀況、實際需求等因素評估還款能力,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0%;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5%。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下調前述貸款余額最高限額。
第二十一條 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同意可依法開展發行債券、以本公司發放的貸款為基礎資產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業務;經向行業自律組織備案後,小額貸款公司可以通過股東借款、同業拆借方式融入資金。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同業拆借等非標准化融資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准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倍。5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下調前述對外融資余額與凈資產比例的最高限額。
第二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的貸款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貸款用途,並且按照合同約定監控貸款用途。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不得用於以下事項:(一)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二)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三)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從貸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等,違規預先扣除的,應當按照扣除後的實際借款金額還款和計算利率。小額貸款公司與借款人按市場原則自主協商確定貸款利率,但利率上限不得超過國家規定。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降低貸款利率,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第二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強化資金管理,對放貸資金(含自有資金及外部融入資金)實施專戶管理,所有資金必須進入放貸專戶方可放貸。放貸專戶需具備支撐小額貸款業務的出入金能力,應當向區金融工作部門報備,並按區金融工作部門要求定期提供放貸專戶運營報告和開戶銀行出具的放貸專戶資金流水明細。區金融工作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限定放貸專戶數量。
第二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完善治理結構,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依據穩健經營原則制定符合本公司業務特點的貸款風險管理和分類制度,建立健全並嚴格遵守內部控制、資產質量、風險准備、信息披露、關聯交易、營銷宣傳、投訴處理等業務規則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要求,規范債務催收程序和方式,加強對催收人員的業務培訓。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委託的第三方催收機構,不得向借款人及其擔保人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還款義務人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催收,不得採取以下方式催收債務:(一)使用或者威脅使用暴力;(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三)侵犯人身自由;(四)非法佔有被催收人的財產;(五)以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六)違規散布他人隱私;(七)其他以非法或者不正當手段催收債務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充分履行告知義務,告知借款人貸款金額、期限、年化利率、還款方式等內容,在合同中載明並由借款人確認。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債務到期前的合理時間內,告知借款人應當償還本金及利息的金額、時間、方式以及未到期償還的責任。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示設立審批文件、營業執照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妥善保管依法獲取的客戶信息,未經授權或者同意不得收集、存儲、使用客戶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者泄露客戶信息。
第二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法規范經營,嚴守風險底線,禁止從事下列活動:(一)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二)通過互聯網平台或者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本公司除不良信貸資產以外的其他信貸資產;(三)發行或者代理銷售理財、信託計劃等資產管理產品;(四)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制定小額貸款公司監督檢查計劃,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以採取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等方式。
第三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配合地方金融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提供有關情況和文件、資料,並就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如實作出說明。
第三十二條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或外部專業人員參與監督檢查,並將相應費用支出納入年度預算安排。
第三十三條 現場檢查分為年度現場檢查和專項現場檢查。年度現場檢查,檢查對象為截至上年末獲批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未滿一年的除外),檢查期間為上一個年度,原則上在每年二季度進行。專項現場檢查可以根據監管需要對有關小額貸款公司不定期開展。
第三十四條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在開展現場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進入小額貸款公司及有關單位經營活動場所進行檢查;(二)詢問小額貸款公司及有關單位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檢查事項作出說明;7(三)檢查相關業務數據管理系統等;(四)調取、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等;(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損毀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等證據材料,以及相關經營活動場所、設施,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地方金融管理部門開展現場檢查的,執法人員不得少於二人,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檢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並提供文件資料,不得妨害、拒絕和阻礙。
第三十五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現場檢查發現的問題,對小額貸款公司提出明確的整改和監管意見。區金融工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監管措施,督促小額貸款公司及時整改。
第三十六條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非現場監管,在依法收集並處理小額貸款公司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分析和評估經營活動及風險狀況,及時進行風險預警並採取相應監管措施。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在採集相關信息時,對可能存在的風險或經營管理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可以通過詢問、要求提供補充材料、約談等方式予以確認和證實。
第三十七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規模、管理水平、合規情況、風險狀況等方面內容並綜合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情況,建立監管評級制度並開展監管評級。監管評級對象為截至上年末獲批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未滿一年的除外)。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評級結果實施分類監管。
第三十八條 鼓勵小額貸款公司行業自律組織積極發揮作用。行業自律組織依照章程開展下列工作:(一)制定行業自律規則,督促、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行為,實施自律管理;(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行業建議和訴求,配合地方金融管理部門開展行業監管工作;(三)督促會員開展金融消費者適當性教育,開展糾紛調解,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四)調查處理針對會員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五)組織開展會員培訓與交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要求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報送下列材料:(一)業務經營情況報告、統計報表以及相關資料;(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條 有關政府部門、受委託參與監督檢查活動的中介機構、行業自律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中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章 風險處置
第四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對經營活動中的風險事件承擔主體責任,在發生重大風險事件時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並在事件發生後24小時內向區金融工作部門報告。重大風險事件包括以下情形:(一)小額貸款公司發生流動性困難的;(二)小額貸款公司發生重大待決訴訟或者仲裁的;(三)小額貸款公司發生重大負面輿情的;(四)小額貸款公司主要負責人下落不明或者接受刑事調查的;(五)小額貸款公司發生群體性事件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發生前款規定的重大風險事件,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 區金融工作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小額貸款公司重大風險事件的性質、事態變化和風險程度,及時做出判斷;對危及金融秩序、影響 社會 穩定、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的重大事件,應當及時向區政府報告,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置,並同時向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置風險,並向市政府報告。
第四十三條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小額貸款公司存在風險隱患的,可以採取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定期報告、出示風險預警函、責令改正等措施。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可以要求小額貸款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等,對業務活動以及風險狀況等事項作出說明。
第四十四條 對「失聯」或者「空殼」公司,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協調市場監管等部門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勸導其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和業務范圍、自願注銷,或以其他方式引導其退出小額貸款公司行業。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公司,應當認定為「失聯」公司:(一)無法取得聯系;(二)在公司住所實地排查無法找到;(三)雖然可以聯繫到公司工作人員,但其並不知情也不能聯繫到公司實際控制人;(四)連續3個月未按監管要求報送數據信息。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公司,應當認定為「空殼」公司:(一)近6個月無正當理由自行停業(未開展發放貸款等業務);(二)近6個月無納稅記錄或「零申報」(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免稅的除外);(三)近6個月無社保繳納記錄。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由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業或者取消試點資格。
第四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未按照要求報送經營材料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未按照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報告重大風險事件的,或者在發生風險事件時未立即採取相應措施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妨害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履行職責,拒絕、阻礙監督檢查或者毀滅、轉移相關材料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作出行政處罰的,可以同時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違法違規經營,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依照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及未達到處罰標準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將其違法違規情況記入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信息庫並公布等監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查處。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
校對:劉威
❼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公司終止
第三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包括解散和關閉兩種情況。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解散;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清算和注銷。
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關閉的,依照有關企業關閉的法律實施關閉清算。
❽ 小額貸款公司注銷,應收未收的利息要補稅嗎
公司注譽鍵銷短期借款有餘額如果產賣虛知生了中消利息,需要繳納稅款。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顯示,沒有產生利息就先掛著。公司注銷的步驟:依法成立清算組--公告並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依法對債權進行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