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2018未還清貸款的房子可以抵押嗎
一般來講是不可以的,但是也是有解決方法的,如下。
如要將未還清貸款的房屋再抵押貸款,首先還是要清償銀行的貸款,取得對房屋完整的所有權,才能與別人簽訂抵押合同,並按法律規定到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可以咨詢第三方擔保公司,貸款機構進行解決。
方法就是拿到按揭貸款銀行的批復,然後他們墊資幫您還清貸款,然後解押,在進行抵押,達到融資的目的。不過這種方式需要支付相關的手續費用,當然了,正規的擔保公司都是合理收費。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用哪種方式達到了用未還清貸款的房子再貸款的目的,都意味著借款人的負債增加了,所以切記要合理的審視自身的財務狀況,確保自己具備償還能力再辦理。
(1)未完工的資產可以抵押貸款嗎擴展閱讀
抵押貸款,又稱「抵押放款」。是指某些國家銀行採用的一種貸款方式。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為貸款的擔保,以保證貸款的到期償還。抵押品一般為易於保存,不易損耗,容易變賣的物品,如有價證券、票據、股票、房地產等。貸款期滿後,如果借款方不按期償還貸款,銀行有權將抵押品拍賣,用拍賣所得款償還貸款。
《抵押貸款管理辦法》第三條 抵押物的范圍:符合法律規定的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固定資產(如房屋和其它地上建築物、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可以流通、轉讓的物資或財產。
第四條 抵押人應提供的資料:
1.抵押人同意抵押的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
2.抵押人的資格證明;
3.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證明;
4.抵押物基本狀況;
5.其它有關資料。
『貳』 即將竣工的工程可以抵押嗎
法律分析:可以。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咐搜保者物障實現其債權,需衡嫌歷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百九十條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叄』 未交房的房子可以辦理抵押貸款嗎
未交房的房子不可以辦理抵押貨款因為產權證還有交房手續都沒有辦理也就是說房子還不屬於你自己的所以貸不了款。
『肆』 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條件
《擔保法》司法解釋對在建工程抵押的合法性進行了明確,但對在建工程抵押的條件未作具體規定。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條將在建工程抵押限定為: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及其它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具備以下幾方面條件:
1、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為在建工程繼續建造所需資金。《物權法》出台前信貸客戶不得用在建工程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也不能為自己其衫尺擾它用途的債務進行擔保,而只能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擔保。《物權法》實施後在建工程抵押可以為或旦其他債權種類設定抵押,對在建工程抵押擔保的種類沒有限定。
2、在建工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已經交納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3、《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應載明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證的編號,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還必須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4、投入工程的自有資金必須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工程施工進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建築物部分。在建工程抵押時是以工程全部還是以已完工部分作為抵押物,理論界和各地登記操作實務中均未統一。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擔保法》規定,抵押設定後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物,在建工程抵押范圍應為抵押時已經完工的部分。另一種觀點認為在建工程抵押物應包含尚未完工部分在內的項目整體。本人比較贊同第二種觀點,即以在建工程整體作為抵押物。理由是:
(1)在建工程抵押權屬於房地產期權,其性質不同於《擔保法》上的房地產抵押權;
(2)在建工程抵押的根本目的是為了取得貸款資金完成整個工程;
(3)房地產項目在整體建成前無法實現抵押權擔保功能所需實際控制的經濟價值;
(4)僅僅以已完工部分抵押,不一定能夠具備獨立使用功能。當然,銀行在確定抵押物價值時,應困塌剔除尚未完工部分抵押物所需繼續建造的資金。即抵押物實際價值等於擬抵押在建工程的整體價值減去尚未完工部分在建工程的價值。 (二)在建工程抵押物價值的確定。《擔保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於2006年1月聯合下發的《關於規范與銀行信貸業務相關的房地產抵押估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房地產抵押價值由抵押當事人協商議定,或者由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要求抵押當事人委託評估房地產抵押價值」。按照該《通知》及《擔保法》的有關要求,銀行在確定在建工程抵押物價值時,可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對擬抵押的在建工程進行評估,在評估的基礎上確定在建工程抵押物的市場公允價值。由於在建工程抵押尚有許多不確定因素,所以銀行在核定抵押物價值與實際可貸款額度的折率時應從緊把關,一般在建工程抵押折率應控制在60%以內。
(三)在建工程抵押權與工程款優先權問題。《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合同法》在該條中對工程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作了規定,但法定抵押權與工程款享有優先受償權誰先行使,《合同法》中未作明確。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法釋[2002]16號)則採納了工程款法定優先權說,並從字面上與抵押權區別開來。批復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時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按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由此看出,工程款受償的法定優先權絕對地優先於抵押權,而無論抵押權登記與否、成立的時間是否在工程款法定優先權之前。按照該司法解釋,對銀行來說,在建工程抵押貸款最大的風險就是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問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作為法定優先權,不僅是由法律直接予以規定的,而且無須辦理登記手續,其受償額不屬公示信息,從而導致抵押權人對自己的風險無法預測和控制。所以,銀行在審查時應重點要把握以下三點:
1、要求客戶提供與在建工程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注意審查合同約定工程的總造價、工程款支付條件、支付方式以及是否存在施工單位墊資建設等情況。
2、確定在建工程可抵押擔保額度時,應將尚欠施工單位的工程款從抵押物價值中剔除。對尚欠工程款的情況,應要求工程施工單位出具書面證明材料。
3、要求工程施工單位對銀行貸款提供擔保或書面承諾放棄工程款優先受償權。銀行在辦理貸款時除在建工程抵押外,還可以要求增加工程施工單位作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如出現施工單位主張工程款優先權時,銀行可要求施工單位承擔抵押物不足清償部分的保證責任,使貸款資金不受損失。另外,在客戶以在建工程申請抵押貸款時,銀行可要求施工單位出具放棄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書面承諾,從源頭上避免出現抵押權與工程款優先受償權之間的沖突。
(四)在建工程的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必須同時抵押。《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這也是與我國房地產法律中的「房隨地走」或「地隨房走」保持一致的要求。銀行在辦理在建工程抵押貸款時,應把整宗土地使用權與在建工程的建築物一並抵押,而不能僅僅抵押在建工程建築物佔用部分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和在建工程建築物的數量、面積、有關權證號碼等情況應在抵押物清單上載明。在建工程抵押應按規定到相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取得抵押物登記證。銀行要密切關注在建工程的建設施工情況,根據實際及時辦理新增部分在建工程的抵押手續。當在建工程竣工,客戶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銀行應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與客戶重新簽訂抵押合同,按規定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五)在建工程抵押權與商品房預售沖突的風險及防範 。房地產開發企業為籌集資金,常常在開發的過程中就進行預售,一般說來,在建工程抵押與商品房預售不能同時並存,也就是說,商品房預售時,開發企業應當與銀行解除已設定的抵押關系,否則購房人將無法獲得房屋的產權證。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4條的規定,開發企業只要「按揭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就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進而進行商品房預售。預售是一種轉讓行為,根據《擔保法》第49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此時,由於在建工程已經抵押給銀行,如果銀行同意開發企業進行預售,作為抵押物的土地連同房地產將被逐步地分割出去,銀行的抵押權就逐步落空,而銀行的債權尚未獲得清償,因此,銀行如何同意、何時同意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成為銀行防範風險的關鍵所在。另外,如果購房人在購買房屋時需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管理試行辦法》第14條:「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這樣,怎樣部分地解釋原有的在建工程抵押並辦理按揭貸款的新的抵押,也成為銀行必須面對的問題。已設定在建工程抵押權項目的商品房的預售,可按如下步驟操作:首先,要理清法律關系,預售部分要先解除抵押關系,後簽訂預售合同,否則,簽訂的預售合同將是無效合同。即先由開發企業向銀行支付與解除預售房屋所需償還貸款額度相當的款項,或提供與該款項等值的其他財產作擔保後,銀行同意解除預售部分的抵押關系,開發企業再將已解除抵押關系的部分商品房預售給購房人。如此反復,流動銷售,實現良性循環。其次,銀行要深度介入預售過程,包括具體到每一宗合同的簽訂,甚至直接掌管銷售專用章、定期盤點庫存商品房、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驗證銷售進度等,防止不法開發企業隱瞞真情、賤價拋售。第三,也是最重要的,銀行應該盡可能地成為唯一的監管銀行,全權收存售房款。開發企業在申請辦理預售許可證明時,即選定抵押權銀行作為監管銀行,在該行設立一個專門用於在收存預售款的監管賬戶,並與監管銀行簽訂監管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預售許可證載明該監管賬戶,預售款包括其他銀行為購房人提供的購房抵押貸款均必須存入該指定的監管賬戶。監管銀行必須根據工程監理單位出具的工程進度核定意見書撥付預售款。開發企業應嚴格按照施工計劃組織施工,在實際工程進度與計劃進度一致的前提下,允許根據相應的預算方案使用預售款,實際工程進度落後於計劃進度時禁止使用預售款。
(六)在建工程抵押權與稅收優先權沖突的風險及防範 。2001年新修訂的《稅收徵收管理辦法》規定了稅收優先權,該優先權在順序上優先於抵押權。該法第45條第1款規定:「稅務機關征稅款,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該規定表明,只要納稅人欠繳稅款的行為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擔保之前,即納稅人欠繳稅款在先,以其財產設定擔保在後,稅收作為國家公權力就優先於擔保物權這種私權力。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以開發項目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或在建工程提供抵押之前已經拖欠稅款的,商業銀行在處置抵押物時就要受到限制,稅務機關有權先於商業銀行處置並就處置價款優先受償,收稅後的剩餘部分,商業銀行才可以受償。如果商業銀行私自處置抵押物進行受償,稅務機關知道後有權在抵押物價值范圍內向商業銀行追償欠稅企業應繳的稅款。 為避免企業因欠稅而銀行貸款帶來的風險,銀行在接受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在建工程抵押之前,首先,信貸調查過程中應通過各種途徑獲得企業是否欠稅和欠稅的時間、金額:一是通過稅務機關在媒體上對納稅人欠稅情況的定期公告了解抵押人是否欠稅;二是直接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說明其納稅情況,提供完稅憑證;三是請示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抵押人的欠稅情況。其次,銀行在獲悉企業欠稅時,應督促企業及時納稅,並把企業是否完稅作為貸款的條件之一。再次,在對抵押物、質物的評估時,即便不把企業的欠稅金額給予扣除,也應該把企業欠稅情況作為重要內容在材料中體現。最後,可以把開發企業已經繳清稅款作為銀行接受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前提條件。
(七)土地抵押轉為在建工程抵押過程中的操作風險及防範 。開發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時,常常雖然取得了有關部門關於同意其進行建造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他證件,但是尚未進行實質性的開發,此時銀行僅僅能夠接受其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一旦開發企業已經開始開發,形成部分完工建築,根據銀行的信貸實踐,都要求將土地使用權抵押轉為在建工程抵押。由於我國土地抵押轉為在建工程抵押。由於我國土地和房產的登記部門不同,土地使用權抵押轉為在建工程抵押。由於我國土地和房產的登記部門不同,土地使用權抵押在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在建工程抵押則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在將土地使用權抵押轉為在建工程抵押的過程中,必須簽訂新的抵押合同,並重新辦理登記,原有的抵押合同和登記必須注銷,否則就成了重復抵押。此時,如果操作不當,將會使銀行的抵押權落空:首先,作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權如果已被法院或其他司法部門查封的,此時銀行若到登記機關注銷了原登記,卻因為抵押物已經被查封而無法辦理新的登記,一旦注銷後甚至連恢復原狀也無法做到。其次,土地使用權雖然沒有被查封,但在銀行辦理注銷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後、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前的短暫時間內,抵押物突然被查封,此時,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也無法辦理。因為,根據《擔保法》第37條第5項的規定,依法被查封的財產是不能抵押的。另外,根據《辦法》第37條第2款:「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後,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在注銷在建工程抵押、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的過程中也可能存在上述風險。銀行在因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轉為在建工程抵押、在建工程抵押轉為房地產抵押而必須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時,首先要到登記部門查明抵押物是否被法院或其他司法部門查封,如果被查封的,不得辦理新的登記手續,而只能要求借款人歸還貸款或依法起訴要求行使抵押權。抵押物沒有被查封的,在辦理新的抵押手續過程中,要帶好完備的登記資料,力求使登記手續在盡量短的時間里完成。同時做好保密措施,防止借款人的其他債權人獲悉後通知司法機關查封抵押物。
(八)、在建工程抵押辦理保險過程中的風險及防範 。《辦法》第23條規定:「抵押當事人約定對抵押房地產保險的,由抵押人為抵押的房地產投保,保險費由抵押人負擔。抵押房地產投保的,抵押人應當將保險單移送抵押權人保管。在抵押期間,抵押權人為保險賠償的第一受益人。」建設銀行《貸款擔保辦法》第31條規定:「建設銀行同意接受抵押物的,應要求抵押人辦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的財產保險,並應當在保險合同中明確建設銀行為該項保險的第一受益人。財產保險費用由抵押人承擔。」建設銀行的抵押合同文本對此也作也約定。但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不管在保險責任開始前或者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都可以向保險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即退保)。雖然抵押權存續期間,保險單正本在銀行保管,但並不能排除投保人中途聲明保險單丟失進而辦理退保的情況。另外,根據《保險法》第37條:「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此時,如果投保人不履行向保險公司的通知義務,作為第一受益人的銀行也不知情,保險合同因而被保險人解除或保險人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銀行所持有的保險單等於一張廢紙。 在辦理在建工程抵押保險的過程中,應要求抵押人按照銀行指定的險種、投保金額到與銀行有合作關系的保險公司辦理財產保險,並要求將保險公司辦理財產保險,並要求將保險單中約定:「除非經過保險受益人(銀行)的書面同意,投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要求的,保險人不得接受。」同時,應在與保險公司的合作協議中約定:「涉及銀行利益的保單中,投保人聲明保單丟失或要求中斷、撤銷保險的,保險公司應該及時通知銀行。」萬一抵押人不交納保險費或中途中斷、撤銷保險的,銀行應以自己的名義對該抵押物進行保險,要求抵押人負擔保險費用,否則要求借款人歸還貸款。同時,信貸人員要經常走訪借款企業,督促投保人遵守國家走訪借款企業,督促投保人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抵押物的安全。一旦發現抵押物的危險程度增加,應要求投保人及時通知保險公司。
『伍』 沒還完貸款的房子可以抵押嗎
有房貸的房子是可以抵押貸款的,一般有兩種方法:
1、通過銀行貸款。通常需要提前還款,還清此房產的剩餘貸款之後,再重新到其他銀行進行再次抵押。不過,在部分銀行,按揭房是可以直接再次貸款的。
2、通過擔保公司貸款。不需要提前還款,但貸款額度一般不能超過所抵押房產的剩餘價值。
以享受國家優惠政策購買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額以抵押人可以處分和收益的份額為限;有經營期限的企業法人以其房屋抵押期限不得超過其經營期限;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作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以房屋作抵押的應將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抵押貸款管理辦法》
為更好地支持「三農」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增加貸款種類,保證貸款安全。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抵押貸款是借款人向公司借款時,願以自有或第三人財產作保證的一種貸款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本息時公司有權處理其抵押物作為償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
第二條 辦理抵押貸款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抵押貸款合同。
第三條 抵押物的范圍:符合法律規定的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固定資產(如房屋和其它地上建築物、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可以流通、轉讓的物資或財產。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抵押貸款
『陸』 沒還完房貸的房子能抵押貸款嗎
沒還完房貸的房子不能抵押貸款,銀行規定未結清的房產不能辦理抵押貸款,以下是辦理房屋抵押貸款的條件、資料及流程;
一、房屋抵押的申請條件:
1.房屋性質;住宅,寫字樓,別墅、商品房、成本價房、經濟適用房(對經濟適用房要求嚴)並且產權明晰20年以內
2.抵押人(年齡正常值18-65周歲)並且身體健全
3.抵押人徵信近24個月不得連累6
4.抵押人可以證明還款來源以及其他資產(大額定期存單,二套房產,股票,基金等)
5.實際用款用途明確
二、
房屋抵押貸款的資料:
1.房產證
2.權利人及配偶的身份證
3.權利人及配偶的戶口本
4.權利人的婚姻證明(結婚證或民政局開具的未婚證明)
5.收入證明
6.如房產證權利人有未成年兒童,請提供出生證
7.如房產內還有銀行貸款,請提供原貸款合同及最後一期的銀行對帳單
8.為提高貸款通過率,請盡量多的提供家庭其他財產證明,(如另處房產證、股票、基金、現金存摺、車輛行駛證等等)
三、房屋抵押貸款的流程:
1.提交材料
2.簽署銀行文件
3.房屋評估
4.銀行審核通過
5.銀行放貸
6.抵押登記
7.按月還貸
『柒』 房貸沒有還完可以抵押貸款嗎,滿足條件就可以
房貸沒還清是可以抵押貸款的,但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借款人已是抵押房屋的所有權人,也就是說借款人已經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且拿到了房產證,此時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將房產證抵押在銀行,用來保證本人的還款能力;
2、不論是第一次抵押還是再度抵押都要在同一家銀行辦理,這樣可以便於銀行考察借款人的還款能力。
以上就是房貸沒有還完可以抵押貸款嗎 ? 相關內容。
1 、借款人需具備正規合法的真實身份以及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准時還款的能力;
2 、選購、修建、拆建或維修擁有自有權利的住宅,具備合理合法選購的住房合同或協議書,且首付的資產不低於所買住宅使用價值的 30% ;
3 、有銀行認同的財產作為抵押或質押貸款,或有足夠償還能力的企業或個人,並可以作為償還貸款本金利息並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
4 、借款人可根據有關機構提供的其他要求的材料。
本文主要寫的是房貸沒有還完可以抵押貸款嗎 ? 有關知識點,內容僅作參考。
『捌』 房子未還完貸款可以抵押嗎
在資金周轉不開時,很多有房的朋友都會選擇申請辦理房屋抵押貸款。但是,貸款機構對於用於抵押的房產也是有一定的要求的。若是房屋按揭貸款還未還清的房產可以申請辦理抵押貸款嗎?
一般來說,如果正在按揭中的房屋,由於貸款者還沒有拿到房子的產權證,是不能向銀行進行房屋抵押貸款的。我們只能通過其它方式。
二次抵押的方法;
一、尋求貸款公司幫助
雖然銀行不接受未還清的房子做抵押物,但是這種局面,棗莊房產網,還有一種方法可以解決,貸款公司。貸款公司有這項業務,可以幫助借款人還清剩餘尾款,從而借款人就有資格重新申請貸款,這樣做的好處在於,即還清按揭貸款的放款,又能重新申請貸款,解決短期之內的抵押貸款問題。
比如居民正在按揭供一套總價60萬元的房子,首付10萬元,已經還款兩年共6萬元。那麼,社區資產服務公司將會委託專業資信評估公司對轄區居民進行資信評估,在審核居民是否有固定還款能力之後,可以為居民進行「加按揭」擔保,把以前交付的房款重新做一次抵押,為居民提供足額的購房款。居民用這筆錢就可以又買車子或是房子了。
二、直接申請信用貸款
借款人還可以選擇通過信用貸款的方式來融資,利用自己的信用、收入等個人資質向銀行申請貸款。但是額度受貸款人收入影響,局限性大。不過如果想既保證貸款額度,又能節省成本的話,借款人還可以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找資質較好的親屬來共同申請貸款。借款人還應結合自己的情況,權衡選擇哪種貸款方式最適合自己。
三、進行「組合」貸款
如果借款人的資質較好,但信用貸款的額度無法滿足你資金使用需求的話,也可選擇先申請信用貸款,餘下的資金通過貸款公司為借款人擔保來獲得。這樣可以盡可能達到利率相對較低、獲貸額度相對較大的理想狀態。
據悉,並非所有房屋都能辦理二次抵押,還需滿足以下幾個要求:
具體的申請資格要求如下;
第一該房產為具有增值空間的住房或商業用房
第二該房產必須是現房也就是已經拿到房產證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
第三房產抵押登記等工作已經辦妥
第四該房產具有可二次抵押額度房子貸款的余額小於現在房價的七成
第五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收入穩定信用良好
雖然房子貸款未還清可以再次抵押,但是額度都不會很高,一般為「房屋價值*抵押率-原貸款的本金余額」。其中,房屋價值以房屋的原購買價和二次抵押時的評估價相比較,取兩者中的低者。如果借款人是以住房作為抵押,抵押率最高不超過70%;若是以商業用房作抵押,抵押率最高不超過50%。
二次抵押所需資料:
1、主借款人身份證,戶口本,婚姻證明(已婚,需提供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離異,需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
2、被抵押房產的房屋產權證,收入證明(銀行有固定格式,各行有所不同),各銀行卡或存摺流水,主貸款人名下其他資產證明。
貸款利率:銀行利率執行同期人民銀行規定商業貸款利率。
貸款年限:最長為30年。
還款方式:貸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可選擇按月等本息或等本金方式還款。
『玖』 貸款未還清的房子可以抵押貸款嗎結果令人意想不到!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房產交易也變得越來越頻繁,入手了房屋如果還沒還清,臨時又急用錢怎麼辦?很多人會想到拿來再抵押貸款,關於這個內容不少人都不太了解,今天就來簡單介紹一下。『拾』 房貸沒還完的房子可以抵押貸款嗎
房貸沒還完的房子是可以用於抵押貸款的,屬於房產二押,需要滿足一定條件,首先要如實告知第三方該房屋上存在權利擔保,並且抵押財產不能超過抵押物擔保後的余額價值,滿足以上條件的房屋可以抵押貸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