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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貸款需要

發布時間:2023-05-11 11:39:49

Ⅰ 在建工程抵押需要什麼條件

一、在建工程抵押需要什麼條件
1、在建工程抵押需要的條件有:
(1)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為在建工程繼續建造所需資金;
(2)在建工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已經交納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3)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四十八條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二、哪些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
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
1、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2、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
3、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築物;
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Ⅱ 在建工程抵押的流程是怎麼的

在建工程抵押貸款辦理流程:

1、在前期付諸實施之前公司應到相關專業機構咨詢以詳細了解在建工程抵押貸款中的各種注意事項;

2、公司向相關銀行提交貸款申請材料並到銀行指定的相關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工程實際價值評估;

3、公司到房地產登記管理部門辦理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相關登記手續;

4、等待銀行貸款理事會發布的最終審核結果而一般五天左右便可最終實際獲得貸款款項。

Ⅲ 在建工程抵押貸款需要哪些條件

城市在建工程抵押需要滿足的條件有:
1、已交付全部土地出讓金,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2、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
4、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5、在建項目與土地使用權必須同時抵押。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條
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Ⅳ 在建工程抵押貸款條件

法律主觀:

一、在建工程抵押能否貸款
可以;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為取得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二、在建工程抵押條件
1、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為在建工程繼續建造所需資金。
2、在建工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已經交納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3、《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應載明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證的編號,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還必須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4、投入工程的自有資金必須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工程施工進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三、在建工程抵押審查要注意什麼
1、要求客戶提供與在建工程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注意審查合同約定工程的總造價、工程款支付條件、支付方式以及是否存在施工單位墊資建設等情況。
2、確定在建工程可抵押擔保額度時,應將尚欠施工單位的工程款從抵押物價值中剔除。對尚欠工程款的情況,應要求工程施工單位出具書面證明材料。
3、要求工程施工單位對銀行貸款提供擔保或書面承諾放棄工程款優先受償權。銀行在辦理貸款時除在建工程抵押外,還可以要求增加工程施工單位作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如出現施工單位主張工程款優先權時,銀行可要求施工單位承擔抵押物不足清償部分的保證責任,使貸款資金不受損失。另外,在客戶以在建工程申請抵押貸款時,銀行可要求施工單位出具放棄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書面承諾,從源頭上避免出現抵押權與工程款優先受償權之間的沖突。

法律客觀:

一、在建工程抵押的概念根據建設部於2001年8月15日修訂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所謂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根據「房地一體原則」,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必須同時轉讓、抵押,因此,如當事人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設定抵押權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二、在建工程抵押的特徵根據上述在建工程抵押的定義,我們可以看出,在建工程抵押具有如下特點:1,抵押人為主債務人。由於在建工程抵押是貸款人取得金融機構繼續建造資金的擔保方式,因此抵押人為貸款合同的債務人,同時也是在建工程所佔用土地的使用權人。2,抵押權人為具有貸款經營權的金融機構,一般是商業銀行,也就是貸款合同的貸款人。3,擔保的債務是在建工程繼續建造所需要的貸款,因此,很顯然,該貸款的通途是繼續建造工程。4,抵押人必須已經取得在建工程佔用土地的使用權。三、簽訂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應注意的問題(一)在簽訂合同之前注意審查抵押人以培念芹其在建工程進行抵押是否取得有關部門的批准,或是否具有有關機構同意的決議。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規定,抵押權人對在建工程設定抵押權時應根據抵押人的企業性質的不同,分別要求提交相應的文件:1,抵押人是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法人的,其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房地產抵押的,應取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准。2,高差抵押人是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必須經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通過,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案。3,抵押人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必須經過董事會通過,但企業章程領有規定的除外。4,抵押人是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通過,但公司章程領有規定的除外。(二)雙方當事人對在建工程的價值協商議定,或聘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三)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除必需房地產抵押合同的具備的條款之外,還必須以下內容:1,《國有土地使用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編號;2,已經繳納的土地使用出讓金或需要交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數額;3,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4,施工進度及工程竣工日期;5,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四)合同簽訂後,雙方當事人應到房地產管配畢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否則抵押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四、在建工程字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後重新辦理抵押登記。

Ⅳ 在建工程抵押 需要怎樣辦理

提交證件:1.申請表,2.土地使用權證,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5.用地紅線圖,6.貸款合同,7.抵押合同,8.房地產評估報告書,9.抵押雙方法人資格證明,10.法寶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1.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12.法人授權委託書或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委託書,13.建設帆渣悉單位書面具結書,14.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它文件及資料。、辦案時限:符合規定條件、手續齊全的,自受理收態乎件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辦案時限:符合規定條件、手續齊全的,自受理收件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收費標准:序號 稅費項目 稅費標准1 住宅他項權利登記費 80元/套2 非住宅他項權利登記費 按非住宅登記費60%計算3 印花稅 5元/申請登記時需提交材料:1、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申請表(在登記窗口索取)2、土地使用證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4、施工許可證5、房地產抵押合同、借款合同(附抵押清單,標明抵押物相應的抵押位置、抵押面積、抵押金額等)6、抵押方營業執照復印件7、抵押方法人代表授權委託書及經辦人身份證件8、批准抵押的文件(集體企業須職工大會通過或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國有企事業單位需經上級主管部門或上級國資管理部門同意;梁掘股份企業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通過並相應的提交同意抵押的文書及公司章程)9、其他有關證明交費項目:他項權利登記費,權證貼花印花稅服務時限:自受理登記後10個工作日辦結

Ⅵ 上海辦在建工程抵押需要房屋土地權屬調查報告書嗎

需要。
各區縣房管局、各房地產交易中心、各房屋土地調查機構及各房屋土地調查成果管理辦公並宴室:

根據《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上海市房地產抵押辦法》的規定,為進一步規范房屋建設工程抵押預告登記行為,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以房屋建設工程設立抵押的,應當先由房屋土地調查機構出具預測報告,並向成果管理部門備案,在成果管理部門建立預測樓盤表後,遲拿當事人方可申請房屋建設絕旦銀工程抵押的預告登記。

二、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房屋建設工程抵押預告登記,不得使用房屋建築面積預搭樓盤表成果,預搭樓盤表的成果數據僅供管理部門掌握新開工房屋動態,不得用於房地產登記。辦理房屋建設工程抵押預告登記的,應當在房地產登記系統中使用預測樓盤表數據。

三、《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所稱的房屋勘測報告書,不包括房屋建築面積預搭樓盤表報告書。

Ⅶ 在建工程抵押需要什麼條件

法律分析:1.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為在建工程繼續建造所需資金;

2.在建工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已經交納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3.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法律依據: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五條,房地產抵押,應當遵循自願、互利、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設定的房地產抵押,受國家法律保護。

Ⅷ 在建工程抵押管理辦法內容是什麼

在建工程抵押管理辦法內容是在具備一定條件情況之下,才能夠進行在建工程抵押。也就是說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必須是在建工程繼續建造所需要的一睜肢粗些資金,而且是在工程佔有的范圍之內的土地已經繳納的全部的土地出讓金,否則沒有辦法抵押。
一、在建工程抵押管理辦法內容是什麼?
在建工程抵押管理辦法內容是在具備一定條件情況之下,才能夠進行在建工程抵押。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具備以下幾方面條件:
1、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為在建工程繼續建造所需資金。
2、在建工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已經交納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3、《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應載明土地使用權證、悉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證的編號,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還必須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4、投入工程的自有資金必須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工程施工進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二、房地產在建工程抵押後房子可以銷售嗎
房子處於在建工程抵押狀態時,如果開發商告知購房者。可以簽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合法有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將在建工程抵押出去,就會導致其權利存在瑕疵。這種情況在商品房交易過程中比較常見,作為購房者要盡可能的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損害,那麼在買房的時候就要注意對在建的商品房權利作出審查,看飢謹是否已經被開發商抵押出去,若是購買到這樣的商品房,在辦理貸款、過戶等手續的時候,就會受到很大的影響。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要利用在建工程來進行抵押的話,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而且將在建工程抵押出去,那麼相關的權利肯定是存在著一定的瑕疵,所以這一點是需要予以重視的,必須要嚴格的按照相關的法律規范來處理。

Ⅸ 工程貸款需要什麼條件

因工程項目需要辦理貸款的借款人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劃。
3、企業法人作為借款人的,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4、已開立基本帳戶或一般存款帳戶。
5、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
6、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工程合同貸款的風險是什麼?

在討論在建工程抵押風險之前,我們首先也了解在建工程抵押的定義。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了解了在建工程抵押之後我們就會明白在建工程由於受到影響因素。可變因素和不確定因素多,所以承擔風險多。在建工程抵押風險相比正常貸款風險外,還存在以下幾種:
1、權屬風險
在建工程的權利是由土地使用權和建安工程的所有權組成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是通過劃撥方式或是出讓方式取得的。主要的風險有:權利主體是否明確、權屬是否有糾紛、設定的土地面積是否界定清楚、土地的使用年限是否短於貸款期限等。
2、價值風險
價值風險的產生原因有:評估原因、市場原因和權屬界定原因。
由於房地產評估機構繁多,估價人員的估價水平參差不齊。當評估結果高出正常、合理的市場價值後,使得貸款的風險劇增。有時,貸款銀行為了給開發商節約有關費用,信貸人員自行估算,由於缺乏專業評估知識,估算結果誤差可能很大,也有可能造成貸款風險。
3、登記風險
抵押物只有在辦理抵押登記後,貸款銀行才是真正的抵押權人,才能享有優先受償權。有的貸款銀行根據開發商的信譽,擅自不辦理抵押登記、公證和保險手續。當開發商不能履行合同時,會造成貸款風險。

法律依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六百七十四條__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Ⅹ 在建工程抵押手續怎麼辦

法律分析:1、抵押設立登記申請表;

2、抵押人、抵押權人為企業的,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校對原件),其他單位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校對原件);

3、抵押合同及主債權合同;

4、《國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校對原件),及土地權屬查檔證明;如已領取預售許可證的,須先辦理暫停銷售手續;

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附圖)原件;

6、施工許可證復印件(校對原件)(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可不提交);

7、抵押人為國有單位的,須提交上級主管部門同意抵押的批文;抵押人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資企業的,須提交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須董事簽名)加蓋公章;抵押人為集體企業的,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加蓋公章;

8、發改委出具的立項批文;

9、監理公司出具的形象進度證明;

10、房產測繪部門出具的預測繪成果書;

11、如為(專項)經濟適用房等房產,須提供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證明材料;

12、登記機構認為有必要收取的其他資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條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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