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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的風險

發布時間:2023-05-12 08:17:59

① 擔保貸款的風險有哪些

法律分析:擔陪鉛者保貸款的風險有:1、貸款抵押「優先權相對不優先」的風險;2、貸款抵押審查不力的風險;3、簽約與激神抵押登記的風險;4、貸後抵押管理中的風險;5、抵押權行使的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蘆薯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② 企業准備銀行貸款要考慮哪些風險

企業選擇銀行貸款時,重要的是要選用適宜的借款種類、借款成本和借款條件,此外還應從以下幾方面規避風險: 1.銀行對其貸款風險有著不同政策,有的傾向於保守,只願承擔較小的貸款風險;有的富於開拓,敢於承擔較大的貸款風險。

③ 信貸擔保的風險

小額信貸的擔保作為個人與銀行信貸業務的一種中介,既是銀行今後規避信貸風險的重要方式,又是個人信貸的一種重要手段。接下來請欣賞我給大家網路收集整理的信貸擔保的風險。

信貸擔保的風險

擔保風險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常見的分類方式有以下幾種:

一是按引發風險因素的層次性分類,可以分為系統性風險和非系統性風險。由於宏觀經濟政策變動等因素引發的風險屬於整體風險,而由擔保機構決策失誤、操作等微觀因素引起的風險為非系統性風險。

二是按風險暴露程度分類,可以分為隱性擔保風險和顯性擔保風險。尚未暴露、處於潛伏期的風險稱為隱性擔保風險,扣擔保業務操作中規章制度不嚴或違規操作,即使暫未出現問題,但潛在風險較大,隨時可能出現問題甚至是大問題。已出現預警信號,風險徵兆較明顯的稱為顯性擔保風險,如已經發生代償的擔保等。

三是按風險的可控程度分類,可以分為完全不可控風險、部分可控風險和基本可控風險。完全不可控風險是指由於完全無法預測的因素變動,且對這些因素變動事先無法有效防範所引起的風險因素變動,如環境風險等到;部分可控風險是指那些事先通過採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的風險,如信用風險;基本可控風險是指那些通過制定和實施科學嚴密的操作規程、管理措施、內控制度與監管措施後可以基本控制的風險,如操作風險等。

信貸擔保風險的來源

一、來自中小企業的風險

中小企業的風險,是指受保企業的違約風險,這種違約風險的大小可能與中小企業整體存在的問題有關系,也可能與單個受保企業的狀況有關系,包括以下風險:

(一)企業經營者素質和競爭力風險

企業經營者(領導者)素質包括經營者經歷、經營者管理能力、道德水準、在職工中的威望和受教育的程度等。我國大多數中小企業的經營者的文化層次普遍很低,尤其是鄉鎮企業、民營企業的經營者多數出身農民,文化水平較低,經營思想有很大的局限性。經營者素質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企業市場競爭力的大小,經營者素質低下將導致中小企業脆弱的競爭力。在當前買方市場顯現,市場競爭力升級為品牌競爭的情況下,低素質的中小企業發展便更難以為繼,其所面臨的競爭風險與經營風險明顯增大。

(二)市場風險

中小企業所面對的市場是一個充滿競爭的市場,不僅中小企業之間相互竭盡全力爭奪有限的市場份額,而且大企業也隨時關注著中小企業市場的變化,一有機會或一旦發現具有良好市場前景的產品,大企業便會毫不猶豫地利用自己的資金與技術優勢介入中小企業之間的競爭。因此,對於中小企業而言,市場風險是不可忽視的,有時甚至就是經營失敗的直接原因。

(三)技術風險

技術創新對中小企業的生存至關重要,然而,中小企業科技人員缺乏,生產技術落後,技術創新和產品開發能力有限。由此帶來的結果是中小企業技術含量低,缺乏市場競爭能力,即使具有某方面的技術,也往往由於後勁不足而無法形成長遠的技術優勢。

(四)財務風險

財務風險包括會計核算組織、財務人員水平、會計處理方法和資金運作所造成的風險。例如:某公司在財務管理上,實行內部銀行結算,分車間核算,車間設置會計人員和統計員,這些措施,可以提高財務數據的可信度,風險比較小。又例如:A公司貸款目的實際是歸還欠款,B公司貸款目的實際是補交所欠稅款,並沒有將資金用於擴大生產,這使貸款擔保的風險極大。

在會計處理方法上,某公司在對外會計報告中,以收付實現制原則核算,即以開具發票來確認收入,而內部會計報表以發貨時間來確認收入。這兩種方法計算的收入相差數百萬元,比較嚴重地影響了企業的財務數據的准確性,增加了判斷風險的難度。

(五)關聯風險

企業與企業的關聯,包括資本的關聯、人員的關聯和業務的關聯。資本的關聯是一企業與另一企業有投資與被投資、持股與被持股的關系;人員的關聯是一人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擔當重要職務;業務關聯是一個企業在一種產品生產或經營中處於其中的一個環節,該企業的生產經營受到上一環節和下一環節的生產或經營的影響和制約。從資金的角度考慮,關聯企業的資金很容易在關聯企業之間流動,造成貸款企業的資金流失,到期無法償還貸款。同時,關聯風險又是"關聯保險",貸款人是善意的話,可以從其他關聯企業調劑資金,歸還貸款。例如A公司是在B公司已投入實物的基礎上成立的,機械設備、資金和人員可在兩公司之間調劑和轉移。所以,負債和損失難以判斷。同時A公司與B公司有著資金的關聯與人員的關聯,B公司的總裁是A公司的董事長,B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又是A公司的財務經理,可以說"一榮俱榮,一損俱損"。A公司對B公司擔保額上億元,對B公司所屬的美食娛樂城及所屬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擔保上千萬元。這樣,貸款擔保風險變得撲朔迷離。

(六)信用風險

這是指在信用活動中存在的不確定性導致遭受損失的可能性。信用最基本特點是到期履約、還本付息。然而如果債務人經營不善或客觀原因,如戰爭、自然災害等,或有意欺詐,到期不履約,保證人將遭受相應的損失。在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信用已經成為個人和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的通行證。他們通過良好的信用和較高的信用等級體現公司及自身的形象和價值,把信用當作自己的生命去看待。在我國,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信用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但卻有不少企業和個人不把信用當回事。擔保機構的服務對象,除政策性擔保另有規定或少數其他領域的擔保外,多數是以高科技中小企業為主,而這些企業的信用等級、抵押物有相當一部分是不被商業銀行認可,或提供不了抵押物,另外,抵禦市場風險和經營風險的能力也最為薄弱,這就使得擔保機構處於更為復雜的市場環境中。

目前我國個人的誠信度尚不是很高,因此,擔保業務目前存在較大的信用風險。隨著時間的推移,如不嚴加管制,會有數量眾多的擔保業務演變成呆壞賬。另外地方政府扶持、控制擔保公司,行政干預其業務辦理,非市場行為極易引致借款人與擔保公司信用缺失。

(七)"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

信息經濟學認為,在經濟運行的具體交易中,信息不對稱就會引起"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這在信用擔保活動中也是存在的。一方面,受保企業由於得到了來自擔保機構的保證,其所做出的經營決策及自身行為即使引起損失,也不必完全承擔有可能產生的損失,這便促使其傾向於做出風險更大的決策,以獲得更大的利益。同時,為了獲得更多的貸款與信用擔保支持,受保企業還會通過採取提供虛假信息或隱瞞重要真實情況的手段騙取貸款與擔保,或者在取得貸款以後,改變貸款合同與擔保合同規定的貸款使用方向,使貸款風險增大,進而使擔保風險增大。另一方面,由於中小企業財務管理不規范,財務大權往往掌握在企業法人代表手中,其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的不確定因素較多,無論是貸款人還是信用擔保機構都不容易把握。所以,擔保過程中信息的不對稱性,增加了信用擔保機構的內在脆弱性。

二、來自政府部門的風險

政府部門給信用擔保機構帶來的風險主要來自政府不適當干預和中小企業政策的不穩定性兩個方面。

(一)政府部門不適當干預的風險

古典經濟學家在分析市場作用時,將引導協調人類生產交換活動的市場機制稱為一隻"看不見的手"。相應地,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則將政府對經濟的干預管理稱為另一隻"看得見的手"。但是,"看得見的手"和"看不見的手"並非完美無缺。比如,長期以來,由於體制性因素的影響,我國各級政府過度干預銀行貸款,形成了"倒逼機制"怪圈和貸款供給制,以致我國銀行不良貸款比例居高不下,存在嚴重的金融風險隱患,嚴重威脅國家經濟、金融安全。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政府幹預銀行金融業務的能力大為減弱。信用擔保業作為新生事物,由於其在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普遍受到各級政府的重視。從目前情況看,全國各地信用擔保機構從組建到運作(盡管還很不規范),無一不體現著政府行為。如果這種政府行為得不到有效制約和規范,就會使信用擔保重蹈政府幹預貸款的覆轍。各級政府會以出資人身份,以發展地方經濟和促進社會安定為理由,以行政命令指定擔保等各種形式和途徑直接干預信用擔保機構的擔保活動,將信用擔保資金變為中小企業的救濟基金或第二財政,使信用擔保演變為"市長擔保"、"縣長擔保"、"局長擔保"、"條子擔保"等指令擔保。這些指令擔保往往是以擔保機構降低擔保要求和標准為代價的,因而是沒有安全保障的。

(二)政府政策不穩定性的風險

政府對中小企業的過度干預對信用擔保機構的安全運作帶來不利,但是要使信用擔保機構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又離不開政府的各項政策支持特別是財力上的支持。而這種財力支持力度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政府對中小企業政策的穩定性。近兩年來,在擴大內需增加就業崗位的宏觀背景下,各級政府都加大了對中小企業的政策支持力度。比如,不少地方政府積極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組建工作,並根據本地的財力狀況,給擔保機構注入了必要的啟動資金,成為目前信用擔保機構的最大資金來源渠道,為確保擔保機構的正常運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但是,若宏觀經濟環境發生變化或進行經濟結構調整,政府對中小企業的政策也可能會發生改變,或者政府減少對信用擔保機構的資金投入,使信用擔保機構沒有穩定的資金補充來源,入不敷出,信用擔保機構將難以為繼甚至被迫倒閉。

三、來自擔保企業自身的風險

(一)資本風險

擔保行業屬於高負債行業,按照國家規定,擔保公司對外總擔保額可以放大到其自有資本的10倍。因此,擔保公司在降低銀行貸款風險的同時增大了自身的風險。這就要求擔保公司有較強的資本實力和抗風險能力。

(二)業務操作風險

擔保公司必須要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按照金融企業制度健全內控機制,從風險管理出發拓展各項業務。然而由於擔保公司屬於新生事物,眾多公司具有金融從業經驗的人員較少,有些擔保公司的經營者以前幾乎從未涉足過金融行業,對擔保公司的職能、業務定位、公司治理結構、組織構架、風險管理等缺乏清醒的認識。而對擔保公司進行審批的是工商管理部門而不是金融監管部門,存在著對管理者行為、信用記錄等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審批把關難度較大。擔保公司突破政策規制,個人、公司貸款擔保業務齊頭並進,大量開展動產、不動產、知識產權、股票等質押貸款擔保業務,但由於缺乏專業的評估人員和風險評判人員,業務風險較大。目前擔保公司的主管部門為經貿委,而經貿委不甚熟悉金融業務,對擔保公司的業務流程、業務審批、業務范圍的規定無法切合實際,過於籠統,以致無法指導和監控其業務發展。

(三)決策風險

這是指擔保企業在審議擔保或投資項目時,如對受保企業的資信、還款能力、還款來源未審議落實,導致決策失誤;在決策過程中,未注意擔保及投資需要投向不同的行業及企業,當業務向某一行業或企業過度集中時,該行業及企業的衰退就會對公司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公司決策層不能從項目實際出發對擔保及投資業務進行實事求是的評價,而是受外在因素的干預,做出不利於公司利益的決策等。

(四)內部控制風險

這是指擔保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不夠完善、全面,存在漏洞;制度執行不力,如對擔保業務不堅持雙人調查、雙人撰寫調查報告、放鬆貸後檢查等;授權和相互制約機制不健全,部門與部門、崗位與崗位、人與人之間的相互協調與相互制約不夠;考核指標體系不科學、獎罰機制不健全等。

(五)道德風險

以權謀私,內部人員貪污受賄,提供人情擔保。個別擔保機構業務管理人員利用其特殊職權營私舞弊,進行權錢交易,辦理人情擔保,這種情況雖然是極少數,但給擔保機構資金安全造成了極大威脅。

四、來自銀行的風險

(一)來自銀行貸款操作的風險

貸款銀行對貸款對象選擇是不是很合適和准確,貸款操作是否規范,也直接影響著信用擔保資金的安全性,如果貸款銀行出於轉嫁貸款風險的動機而有意放鬆貸款條件、企業的資信調查、貸款審查和審批,使本來不應該獲得貸款擔保的中小企業進入信貸程序,勢必給信用擔保機構留下巨大的潛在的風險隱患。同樣,如果貸款銀行將貸款安全性寄託在信用保證上,不如實履行信用擔保關系中的義務與責任,信貸人員責任心不強,隨意放貸,或者以貸謀私,違規操作,甚至銀行與企業相互串通,提供虛假信息,共同騙取擔保,則擔保機構同樣會遭受巨大損失。

(二)來自銀保關系中權利和義務不對等的風險

這種風險主要表現在:一是在擔保風險的分擔上,協作銀行往往只要求權利而不願意承擔義務,即要求擔保機構承擔100%的風險,這既不符合國際慣例,也使風險一邊倒,加重了擔保機構的風險;二是在保證方式的選擇上,協作銀行往往是堅持有利於己的連帶保證責任方式而不願意甚至拒絕採用一般保證方式,擔保機構則處於被動地位。

五、來自擔保體系的風險

(一)擔保法律體系不健全的風險

長期以來,我國由於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和束縛,在經濟發展中片面強調發展國有大企業忽視中小企業的發展,與此相適應,法制建設上也出現了"跛行"的狀況,至今為止,尚無一部與中小企業相關的專門法律或法規。由於缺乏基本的法律制度保障,中小企業生存與發展的穩定性較差,內在風險也較大。更為突出的問題是,信用擔保機構作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信用中介組織,其設立程序、法人地位以及運作方式等一系列問題都缺乏基本的法律規范和法律保障,實際中操作起來十分困難。盡管我國已頒布實施了《擔保法》,為信用擔保機構的運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但由於信用擔保機構屬於專業擔保的范疇,對於其運作過程中涉及的擔保行為當事人及其法律行為活動,現行《擔保法》中的部分條款規定過於籠統,不適應專業擔保業務活動的需要,甚至某些條款在提法上值得商榷,在執行中存在自相矛盾,使信用擔保活動無法可依,有法不依,信用擔保機構的權利難以得到法律保障。比如,按照《擔保法》之規定,保證方式可根據銀保雙方協商確定採用一般保證方式或連帶保證責任方式,這在實際中很難行得通,因為幾乎所有銀行為了保全貸款債權,規定各分支機構一律採用連帶保證責任方式。又比如,現行《擔保法》側重於保護債權人利益,對擔保人的權益保護不夠,擔保范圍較寬,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加上要求承擔連帶責任,風險一邊倒,影響擔保業的健康發展。

(二)社會中介服務體系缺乏的風險

各國經驗表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與中小企業服務體系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沒有社會中介服務體系的支撐,中小企業難以健康發展,信用擔保機構也就難以實現良性運作。這是因為社會服務中介組織通過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咨詢、市場分析、技術指導、經營診斷、管理咨詢、人員培訓等服務,能幫助中小企業提升經營管理與決策水平,幫助其對症下葯,擺脫困境,增強市場競爭能力,獲得生存發展。中小企業素質提高了,信用擔保機構的安全性才會增強。從目前情況看,我國中小企業服務體系的建設嚴重滯後於信用擔保機構的發展,加之我國缺乏這方面的經驗和做法,而服務體系建設又是一項十分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需要對現有的各類社會中介機構(如信息咨詢、科技開發、資產評估、產品推介等)進行重新組合、優化和發展。要完成這項工作,需要政府部門、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不同行業、部門的通力合作,也需要工程技術、經營管理、金融、財會、法律等多學科專業人才的積極參與。而這一切都需要耗費較長的時間,需要經過一個從無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可能會有許多不確定因素影響到中小企業社會服務體系的建立與發展,從而進一步影響信用擔保機構的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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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商業銀行抵押貸款中存在哪些風險,如何防範

從我國商業銀行的發展來看,我國商業銀行所面臨的風險集中表現為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

1、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又稱違約風險,是指因交易對方(債務人)難以履約還款或不願意履行債務而造成債權人損失的可能性。銀行信用風險主要指債務人不能如期足額償還借款而造成銀行貸款損失的風險。信用業務是銀行的傳統業務,也是主要業務。銀行是社會的信用中心,也是信用風險的集中地。因此,在現代信用經濟條件下,銀行面臨的信用風險是比較突出的風險,而且信用風險給銀行帶來的損失也是巨大的。

2、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是指因市場價格(利率、匯率、股票價格和商品價格)的不利變動而使銀行的表內和表外業務發生損失的風險。市場風險存在於銀行的交易和非交易中。巴塞爾委員會對市場風險的定義為:因市場價格變動而導致表內外頭寸損失的風險。

3、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按風險類型可以分為四種,分別為內部操作流程、人為因素、體制因素和外部事件。按風險因素可以分為七種類型,包括:內部欺詐;外部欺詐;雇員活動和工作場所的安全問題;客戶、產品和業務活動的安全問題;銀行維系經營的實物資產損壞;業務中斷和系統錯誤;行政、交付和過程管理等。

4、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我國商業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之一。隨金融市場的開放在不斷加大,流動性風險一旦加大成為流動性危機,則會造成不可逆的損失。流動性風險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相比,形成的原因更為復雜和廣泛,通常被視為一種綜合性風險。

根據貸款抵押風險分析,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來進行風險防範。

①嚴格審查。對抵押物、產權關系、抵押合同和相關證件進行嚴格審查是防範貸款抵押風險的根本措施。

對於抵押物本身,信貸人員要審查抵押物權利憑證的真實性,並通過實地考察核實權利憑證所對應的抵押物(比如房屋、土地使用權等)的真實性;其次,信貸人員還要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審查抵押物,看看抵押物是否為相關的法律法規許可,是否屬於銀行許可的抵押物范圍。

對於抵押物的產權關系,若為共有財產(比如房屋)的必須要有其餘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授權書,若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必須有其餘合夥人同意抵押的授權書。若為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抵押物,必須具有主管國資委和職代會同意抵押的授權證明文件;若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必須根據公司章程具有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抵押的授權證明文件。

對於抵押物的各類證件,信貸人員必須嚴格審查,要求相關證件齊備。這項要求必須根據具體的抵押物而定,比如進口汽車抵押貸款,就需要營運牌照、產品合格證、購銷合同、報關單和發票等多項手續。

對於抵押合同,信貸人員必須嚴格審查貸款合同的相關條件,尤其是它的附加生效條款以及借款人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等。此外,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合同的有效期限必須覆蓋貸款合同的有效期限。

②做好登記備案。根據《擔保法》,房地產、林木、航空器、船舶、車輛及企業設備和其他動產進行抵押的需要依法登記,抵押合同從登記之日起開始生效。因此,銀行在辦理抵押貸款時,必須特別注意抵押物是否需要登記才能生效。此外,還要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確認貸款合同與擔保合同是否需要進行公證。

③做好價值評估。抵押物價值評估是防範抵押貸款風險最常見的手段。為此,銀行首先必須建立一套完整的抵押物價值評估的內部管理制度,定期開展抵押物價值評估工作,有條件、有需要的單位還必須建立逐日盯市制度,並且著力開展這方面的人員培訓工作。其次,還要加強對資產評估公司的聯系、了解和評估,防止抵押物價值評估業務外包出現弄虛作假的風險。再次,對於出具抵押物產權憑證的政府部門也不能完全忽視,尤其是要注意分析是否存在借款人買通政府部門關鍵人員而出具虛假產權證明或重復抵押等情況的可能性。

④做好資產保全工作。銀行貸款的資產保全工作涉及抵押物的處置問題。在借款人出現違約的情況下,銀行要及時查封抵押物,保障自己作為第一受益人的權利。在處置抵押物時,要努力協調與相關利益方的關系,充分考慮處置成本、稅費、貸款違約後的利息損失等,並防止抵押物被賤賣的風險。

(4)國有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的風險擴展閱讀

銀行的操作風險管理不僅涉及到銀行內的程序和流程,同時也涉及到銀行的組織結構、政策以及操作風險的管理流程。對於機構來說,處理操作風險應該有適當的針對操作風險的政策,首先要確定這些政策,同時要把這些政策告知整個銀行的人員。在這個過程當中要考慮幾個方面:首先要有一個明確的治理結構,必須了解在什麼情況下應該向誰匯報。

在一個典型的銀行案例中,應有一個單獨的信用風險管理機構,還有不同業務部門負責日常業務的管理,即有兩個報告機制,有關日常運作,向這種業務部門經理匯報;

而有關信用方面,必須向有關信用經理匯報。在銀行涉及的信息當中還有一點非常重要,即獲得信息的人和信息在不同層面的細節。比如董事會所需要的是一個概括性的信息,因而不可能把同樣信息交給所有的人。另外,信息應當是具有靈活度的,還需要有靈活收集信息的方法。

⑤ 做貸款擔保人承擔的風險有哪些

作為 貸款擔保人 肯定要承擔貸款風險,但通常不是刑事責任而是民事責任。 (一)擔保人的法律責任。 1、一般保證責任。 擔保人所負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2、 連帶保證責任 。 擔保人所負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 (二) 擔保人的責任 免除情形。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屆滿後怠於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 免除保證責任 。 (三)保證人拒絕償還情形。 當保證為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 先訴抗辯權 ,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 申請強制執行 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 連帶保證人 沒有這種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的規定向債務追償。

⑥ 國有企業融資風險點是什麼

一、國有企業融資現狀 經濟全球化縱深發展,拉動著國內外各行業領域面臨著產業升級和轉型的新形勢。在整個市場重整、動盪的情況下,國有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也被進一步突顯出來。據分析,國有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主要受下述兩方面影響:一是國民經濟進入新常態,經濟發展速度放緩,國家開始對各行業領域、企事業單位等開始了集中治理和調整,導致企業利潤率在不同程度上下降,企業資金鏈也受到了這一震盪影響。二是國有企業融資渠道仍舊單一。多年來,融資都以銀行「馬首含源螞是瞻」,缺乏多元化的融資渠道,再加上國家以往對金融行業的大力整治,私人投資難以獲得融資市場入場券,使得私人投資者難有熱情繼續投入,更難以吸引其他渠道的投資,造成了原本單一的投資方式長期無法改善。 二、國有企業融資的主要方式 國有企業的融資方式主要是指企業獲取資金的手段、渠道和形式。當前,國有企業融資的方式主要包括直接融資、間接融資以及債券融資和股權融資等。第一種方式,直接融資。其包括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債券。公開發行債券是指通過一定的資本市場發行各類有價證券,例如短期融資券、企業債、公司債、中期票據等。公開發行債券往往因受到企業評級、凈資產等因素影響,發行規模有限。同時,由於需要進行大量的行政審批,在當前行政規定比較嚴格的情況下,債券的資金融通能力並不算強。而非公開債券相對而言在利率、期限、程序等方面比較靈活,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公開發行債券的不足,但其缺點在於市場不大,購買力較弱。第二種方式,間接融資。其是國有企業通過金融機構,利用其中介職能來獲取資金的方式,屬於企業融資中比較傳統的融資方式。其是國有企業重要的融資方式之一,在當前國企融資中占據十分重要的地位。通過金融機構的融資的形式通常會受到國家政策的影響和監管,在新形勢下,國家對整個經濟市場的整治,再加上銀行對資金供給、利率、貸款期限等多個方面都採取了一定的限制措施,因此加大了部分國企融資的難度。盡管面臨著種種困難,但此舉及相關金融機構仍然是國有企業間接融資的重要方式和渠道。第三種,其他方式。即便市場不景氣導致國有企業融資困談埋難,探索新的融資模式和融資渠道仍是實現發展、突破瓶頸的必經之路,也是國有企業在當前大環境下發展所必須重視的問題。傳統的融資方式在新形勢下顯然已經無法滿足國有企業對資金的需求,故而裂洞亟需引入新型的融資方式,以補充企業融資缺口。目前,市面上已知的新型融資方式主要有:通過合資、擴股或者出售部分股權等方式,引入戰略投資者,對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革的融資方式;進行 融資租賃 ,在保留企業資產使用權的基礎上,籌集企業所需資金的融資方式;引進保險資金以降低融資成本、延長融資期限的融資方式;現實中,保險資金債券計劃已經成為廣泛使用的一種新的融資工具,受到了廣泛關注。此外,通過設立投資基金公司、開發金融租賃產品、採用融票、融資、融物等也是提高融資能力的方式之一。 三、國有企業在融資過程中的實際風險 因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宏觀經濟政策,在拉動經濟增長的同時,也帶來了一定負效應,巨大的政策慣性,放大了一些行業的非理性繁榮,掩蓋了大量的風險隱患。隨著經濟增速放緩,市場需求下滑,累積的問題開始暴露。部分國有企業為追求高回報,通過過度負債、過度融資來擴張投資,導致杠桿過大,財務成本過高。與此同時,可 抵押擔保 的有形資產規模偏弱也是其中關鍵風險節點。再加上目前國內風險投資市場不活躍, 私募基金 的市場規模小,債券市場不夠成熟等因素,間接融資仍是大多數國有企業投資的主要資金來源,其中大小項目的建設資金需求仍主要依靠 銀行貸款 ,由此不僅使企業風險增大,也給銀行帶來風險隱患。 四、國有企業融資風險管控的實踐路徑 (一)以合作共贏模式完善與金融機構的關系 據調查分析,維系良好的銀企關系能夠顯著提高企業信貸的可得性,減少企業融資的成本。因此,國有企業應結合發展實際,與銀行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以此憑借具有競爭力的價格來獲取更好的金融服務。值得一提的是,國有企業雖與銀行之間存在借貸關系,但二者都作為獨立的利益主體時,是互利關系,故而兩者之間必須樹立並形成合作共贏的融資理念。具體而言,一方面,國有企業要主動與銀行溝通,盡量減少信息不對稱情況,在不涉及機密的情況下及時將企業的信用狀況等展示給銀行,藉此保持良好的銀企關系,進而提高信用評價;另一方面,國有企業應建立健全內部信用管理制度,重視財務和信用管理,及時還貸,加強風險防範等,從而進一步促成與銀行的合作共贏。 (二)盡量降低融資成本以最大限度規避風險 立足於經濟新常態的新形勢下,國有企業在融資過程中,必須盡可能的保持成本最小化,重視風險的規避。具體地說,首先應該對自身的融資需求進行科學評估,明確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可承受的融資金額、期限等,並以此為基礎來選擇適合企業本身發展階段的融資策略,從而確保風險最小化。其次,國有企業可以通過合理優化融資結構來降低融資的成本,一方面可以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發行股票或債券,利用外資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可利用金融租賃的形式,降低固定資金,增加流動資金,從而促使資金周轉速率加快,繼而創造出更多盈利。 (三)拓展多元化融資渠道實現融資創新途徑 股權融資模式是當前市面眾多新型融資形式之一,特點在於由企業股東通過出讓企業部分所有權,來獲取生產發展所需要的金融服務。通過股權融資方式所獲取的資金具有穩定性好、風險易分散、股利分配比較靈活等優點,但由於外部股權融資渠道狹窄、相關法律和制度不完善等問題影響。在適用這一融資模式時,必須先行完善資本市場建設。例如,通過發展主板市場、二板市場、三板市場以及場外交易市場等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增加資本市場的容量、降低企業在資本市場准入門檻等,為國有企業股權融資提供更為多元化的選擇。

⑦ 我國擔保貸款存在的風險及對策

分類: 商業/理財 >> 個人理財
解析:

一、潛在風險

(一)對保證人保證資格、實力、手續審查不嚴,從而使保證流於形式,造成貸款風險。一是忽視對保證人主體資格的審查,未按《擔保法》有關規定,把不能作為保證人的如鄉鎮資產經營公司辦公室、村民委員會等行政職能部門或未經授權的企業分支機構充當保證人。由於保證人主體資格不合法,形成無效保證。二是忽視對保證人是否具有代為清償能力,即保證人是否具有經濟實力的審查,由於保證人沒有經濟保證能力,從而形成擔而不保。

(二)機械類動產抵押貸款存在「兩高一小」,從而使貸款存在潛在風險。所謂「兩高一小」,即指抵押物評估價值高,貸款抵押率確定高,抵押物實際抵償價值小。一是機械類動產作為貸款抵押物時,由於借款人不能提供購買時原始價值發票,作為動產抵押物價值依據,而信用社沒有較專業或懂行的評估人員,一般由抵押人委託注冊的評估部門進行評估。由於評估部門按照評估價值的金額大小收取評估費用,造成人為地對抵押物的高估,評估價值遠遠脫離市場價值。二是在確定貸款抵押率時,未按信貸管理工作的要求,對抵押物進行選擇性設定,並區別專用設備與通用設備,甚至把棋具也一並作為抵押物,抵押率過高確定在評估價值的70%以上,且年復一年長期周轉連續抵押,未隨著折舊做到逐年壓縮,造成抵押貸款潛在風險。三是未把借款者的私人房產同時抵押,使有限責任公司貸款企業,在其經營發生風險導致企業關停後,由於承擔的只是有限責任,信用社通過法律程序處理機械類動產抵押物還貸,由於在操作中存在「兩高」現象,造成對動產拍賣或處理中抵償價值小,貸款損失大。

(三)交通類動產抵押貸款存在保險脫保,未逐年壓縮抵押貸款額度,造成貸款風險。對交通類動產抵押貸款,一般都要求對抵押物辦理強制保險手續,並約定信用社為第一受益人,但由於保險到期前未及時督促抵押人辦理續保手續,存在脫保現象,增加了信貸潛在風險。二是交通類動產其價值受國家產業政策影響較大,且其折舊年限短、速度快,由於未採取逐年壓縮的信貸策略,產生抵押貸款額度未隨抵押物價值的減少而降低,造成貸款風險。三是抵押人到外地非法出售抵押物逃債,使信用社貸款失去抵押物,加大了貸款風險。

(四)不動產抵押貸款存在操作不當、調查失實、農村房產抵償處理難,而使抵押貸款產生風險。一是對劃撥土地使用權作貸款抵押物的,未按有關法律規定扣除40%的土地出讓金後計算抵押物的價值,增加貸款風險。二是對房產抵押貸款其房產的共有人情況調查失實,出現辦理貸款時無共有人,而在依法處理房產時共有人「復活」現象,使抵押貸款埋下風險隱患。三是僅憑借款人帶來的第三人房產證書和私章,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手續,在貸款依法訴訟時,由於抵押人否認抵押事宜,法院判決抵押無效而造成貸款損失。四是農村房產抵償處理難,由於農村情況的特殊性和受「有錢不買疙瘩產」的思想影響,信用社依法抵償的農村房產處理難度較大,造成貸款風險。

(五)以存單等權利質押貸款時,存在質押人未簽名,未辦理核押手續,使質押貸款存在貸款風險。一是在辦理第三人質押存單貸款手續時,僅憑借款人帶來的第三人私章和存單辦理,沒有對質押人加以核實並當場簽字,在貸款不能按期歸還處理質押存單時,質押人否認存單質押事宜,使質押貸款合同喪失法律保障。二是對質押的存單,未向簽發行社辦理質物核押登記止付手續,結果被提前掛失支取,使質押存單成為廢紙,造成質押貸款風險。

二、防範建議

(一)重新完善擔保手續,減少存量貸款風險。首先要摸清家底。信用社要組織力量對存量擔保貸款進行一次全面調查,根據借款人行業、貸款方式、貸款手續情況,對存量貸款的風險程度進行如實認定,以真實地反映現有信貸資產的風險狀況,為制定切實可行的存量風險貸款化解措施打下基礎。其次要積極採取措施,加以完善和補辦。根據認定的貸款風險,按照先易後難,制定化解落實計劃逐步進行完善。對擔保操作手續不規范的貸款,要限期做好補辦工作;對保證人主體資格不合法、無經濟保證實力的存量貸款,要採取積極的措施,收回或置換成有效資產抵押方式;對動產抵押率偏高、抵押物不足值的貸款,要採取壓縮或逐步增加其它擔保的方式,進行有效落實和化解。對存量動產風險貸款的化解,可根據實際情況適度提高城區商品房地和質押貸款的抵(質)押率,以減少動產抵押貸款額度。再次要落實存量風險貸款責任,加大考核力度。對存量風險貸款,要逐戶逐筆把化解責任落實到人,聯社要加大對信用社、信貸責任人的存量風險貸款化解進度和質量的檢查考核,實行任務完成的好壞與個人收入直接掛鉤的激勵機制,從而充分調動信貸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將存量貸款風險降到最低限度。

(二)規范貸款操作,堵住新增貸款風險。首先要完善擔保貸款管理辦法。聯社要根據信用社實際情況,修訂和完善擔保貸款管理制度,從而堵塞擔保貸款管理中出現的漏洞,進一步增強風險防範能力,在制度上確保貸款資產安全。其次要嚴格執行擔保貸款管理制度,規范日常貸款業務操作。信用社要加強對擔保貸款的合法性、抵押物價值的足值性、質押物的真實性和擔保手續的有效性的審查,從而使發生的每筆貸款業務合法合規。對保證貸款要嚴格審查保證人有無保證資格和保證能力,《董事會同意保證意見書》的簽訂,要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簽名達到法定董事人數,確保保證人簽章的真實性;對機械類動產抵押貸款要根據動產凈值並結合市場現值,區別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對抵押物進行選擇性抵押,通用設備抵押率控制在50%以下,專用設備抵押控制在30%以下;對交通類動產抵押貸款要及時督促抵押人辦理保險續保手續,約定信用社為第一受益人,並要結合抵押物的折舊情況和報廢年限採取逐年壓縮;對房產抵押貸款要嚴格審查房屋產權歸屬和共有人情況;對質押貸款要辦妥質押物核押手續,確保質押人簽章真實並確認質押事宜。

(三)落實有效防範措施,規避有限責任公司貸款潛在風險。按照現行《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在信貸管理實踐中,有限責任公司在經營發生風險導致企業關停倒閉後,由於承擔的只是有限責任,從而使我們無法追索企業法定代表人貸款責任,出現企業虧損,法定代表人致富,貸款無法落實的情況。據調查有限責任公司貸款已佔全部貸款的50%以上,因此應有效規避有限責任公司貸款潛在風險,盡最大限度減少貸款風險損失。可採取的措施有:(1)實行雙重擔保制度。對有限責任公司發放的全部貸款或部分風險貸款,在辦理有效抵押保證手續的基礎上,另行再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股東個人對貸款進行全額保證或部分保證,從而變有限責任為無限責任。(2)置換借款人主體。對有限責任公司發放貸款,以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股東為借款人主體,即把公司貸款置換為自然人貸款,通過置換借款人主體,從而變有限責任為無限責任,延伸貸款追索。(3)落實私房抵押。對有限責任公司發放貸款,首先要落實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股東的私房作為貸款抵押,然後再考慮其它貸款方式,從而增強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股東的經營責任,有效減少信用社債權少受損失。

(四)加強培訓教育,實行競聘上崗。信用社信貸工作做得好壞,關鍵取決於信貸員的工作責任和各方面素質。因此這是降低和防範擔保貸款風險的最有效的途徑。一方面信用社要提高信貸員的政治思想素質,加強信貸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以及風險意識教育,使信貸員真正有危機感、責任感、使命感,提高信貸員執行規章制度的自覺性。另一方面,聯社要加強信貸員的業務培訓和輔導,重點是讓信貸員熟悉《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熟練掌握貸款規范化操作程序,並運用到貸款管理的實踐中去,從而提高信貸管理工作水平。再一方面,對信貸員崗位實行競聘制度。在堅持持證上崗,定期考核等管理的基礎上,實行競聘上崗,從而迫使信貸員勤動腦筋,多想辦法,竭盡所能把工作做好,努力降低貸款風險。營造一種外有壓力,內有動力,充滿生機活力的信貸員管理機制。

⑧ 企業間借貸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企業間借貸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企業借貸風險
(一)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因違背相關法律規定,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雖然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開始實施,根據該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當事人主張合同有效的予以支持。但是合同有效是要限定這個合同是為生產和經營需要而訂立的借款合同。如果作為一個生產經營性企業不搞生產經營,變成一個專業放貸人,把錢拿去放貸,甚至從銀行套取現金再去放貸是不行的。
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因違背相關法律規定,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企業之間為生產和經營需要而訂立的借款合同不得存在違反《合同法》第5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4條規定的情形,否則合同無效。(二)企業獲得金融機構貸款以後轉貸的,有可能觸犯法律關於高額轉貸的禁止性規定,被認定為無效並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企業從金融機構獲得借款,本身就是為了滿足自身的資金需求。如果企業在獲得借款以後,高額轉貸牟利,擾亂金融秩序,危害國家金融安全,違背企業借貸的初衷,不但借貸行為本身無效,而且將有可能觸犯刑律,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三)企業與公民之間以借貸為名,進行非法集資或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行為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一條:「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司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的規定,企業與公民之間的借貸行為原則上是有效的。

⑨ 公司對外擔保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公司對外擔保有如下法律風險:
1、被擔保人的資產狀況和信用風險。例如,存在經營困難、惡意轉移財產、不能清償債務等情形;
2、決策風險,即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否則,很有可能造成公司損失;
3、其他風險。
【法悶友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碧罩胡規定的限額。
公悔攔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
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公司應當採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⑩ 保證貸款有哪些風險

保證貸款的風險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內容:
(一)超出《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范圍的保證人,以盈利為目的的民營醫院、學校等作為保證人,也容易出現保證責任無法履行的信貸風險。個人或合夥企業提供貸款保證的,容易出現產權糾紛的風險。另外,借款人可能與同一實際控制人旗下的關聯企業提供相互保證,向同一家銀行的不同分支機構借款。
(二)代償能力是侍穗一個非常常見的貸款保證風險因素。銀行貸款時保證人償債能力良好並不能說明清償期屆至之時依然如此。市場狀況瞬息萬變,現實中保證人資產狀況走下坡路,最後難以承擔保證責任的風險多有發生。
(三)在現實中,許多知嫌保證人迫於行政干預和政府壓力,被迫提供擔保。但是,當貸款無法償還時,它老猛卜們又以意思表示不真實為理由,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銀行由此而遭受了較多的麻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方式】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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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國有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的風險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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