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梁河縣農村信用社農戶小額貸款存在問題及對策
梁河縣農村信用社農戶小額貸款存在問題及對策:
1、存在問題:貸款安全性與農業生產風險性相沖突,信用擔保方式和保障資金安全操作非常困難,農民結識上偏差,使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道德風險更為突出,小而分散經營模式存在缺陷。操作方式局限,信貸隊伍力量薄弱,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推廣缺少足夠動力。
2、對策:優化農戶信息資源,建立農戶信用體系,充分發揮農村基層黨支部村委會作用,推動信用村(鎮)建設,不斷豐富完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操作方式,以優惠政策吸引更多農民,給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注入活力。
Ⅱ 關於農村信用合作社存在與發展的論文『『『跪求『『『『
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概念
農村信用合作社是銀行類金融機構,所謂銀行類金融機構又叫做存款機構和存款貨幣銀行,其共同特徵是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負債,以發放貸款為主要資產,以辦理轉帳結算為主要中間業務,直接參與存款貨幣的創造過程。
農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機構,所謂信用合作機構是由個人集資聯合組成的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機構,簡稱「信用社」, 以互助、自助為目的,在社員中開展存款、放款業務。信用社的建立與自然經濟、小商品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由於農業生產者和小商品生產者對資金需要存在季節性、零散、小數額、小規模的特點,使得小生產者和農民很難得到銀行貸款的支持,但客觀上生產和流通的發展又必須解決資本不足的困難,於是就出現了這種以繳納股金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組織。
農村信用合作社作為銀行類金融機構有其自身的特點,主要表現在:
1、農民和農村的其他個人集資聯合組成,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組織,其業務經營是在民主選舉基礎上由社員指定人員管理經營,並對社員負責。其最高權利機構是社員代表大會,負責具體事務的管理和業務經營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
2、主要資金來源是合作社成員繳納的股金、留存的公積金和吸收的存款;貸款主要用於解決其成員的資金需求。起初主要發放短期生產生活貸款和消費貸款,後隨著經濟發展,漸漸擴寬放款渠道,現在和商業銀行貸款沒有區別。
3、由於業務對象是合作社成員,因此業務手續簡便靈活。
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務是:依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規定,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
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歷史沿革
合作金融組織在我國有悠久歷史,在共和國建立以前合作金融在實踐中得到一定的發展。但在建國初期的社會主義改造過程中,個人對生產資料所有權被取消,隨著共公有化程度的提高,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合作性質被淡化,並被轉化成國家銀行在 農村的基層機構。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後,這種「官辦」的制度安排已不適應農村經濟的發展變化。1984年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開始推行以恢復組織上的群眾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經營上的靈活性為基本內容的體制改革。1996年農村信用合作社與國有商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脫鉤,受人民銀行代管,並開始按合作性原則於作。2003年,8個省開始進行推行改革試點,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效。2004年,在全國范圍那進行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並持續至今。
Ⅲ 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戰略的論文提綱怎麼寫
在中國特殊的金融體系下,中小企業,個體戶等微觀經濟主體融資難的問題非常突出。中小微企業數量龐大,其中中小企業占國內企業總數的48%,微型企業佔50%。 本著服務農戶、個體工商戶和小微型企業的小額貸款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金融體系的空白。
自2008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發布《關於小額信貸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來,中國的小額貸款公司發展迅速,公司數量由2008年底的不到500家,發展到2012年12月末的6080家,從業人員規模達到70313人。2013年6月全國共有小額貸款公司7086家,半年時間增加了1006家。
另據前瞻產業研究院《小額貸款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前瞻》數據顯示: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余額由2009年的766.41億元增長至2013年6月的7043億元,在不到五年的時間內增長近10倍,並且每年新增貸款均超過千億元。但如果我們從平均每家小貸公司貸款余額上來看,小貸公司的業務效率似乎沒有多大提高。
Ⅳ 銀行信貸風險研究分析論文
貸前風險管理是銀行業務的核心。目前,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比例普遍偏高,信貸風險是我國商業銀行面臨的主要金融風險。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銀行信貸風險論文,供大家參考。
銀行信貸風險論文範文一: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研究摘要:本文從對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的概述入手,分析國有商業銀行現代風險產生的原因,當前信貸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的基礎上,通過對國有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管理制度的探討,進而提出防範信貸風險的對策。
關鍵詞:商業銀行信貸風險信貸風險管理制度
一、商業銀行信貸風險概述
信貸資產是商業銀行的主要金融業務,商業銀行的信貸風險主要是指在商業銀行經營信貸業務的風險總和,即商業銀行在經營貨幣和信用業務過程中,由於各種不利因素引起貨幣資金不能按時迴流,不能保值的可能性。
二、商業銀行信貸風險形成的原因並進行分析
信貸風險產生的原因紛繁復雜,從其產游陵答生來源可將信貸風險看作商業銀行自身原因,借款企業原因和外部環境的原因。
***一***商業銀行自身的原因
從銀行自身來看,是否能夠有效防範風險,主要取決於商業銀行化改革能否完善。自銀行商業化改革以來,圍繞建立現代銀行制度,各商業銀行都進行了積極的探索,特別是在控制和防範風險的發生上。都相應制定了一系列嚴格的規章制度,但由於這些改革沒有從根本上觸及產權制度,沒有真正解決責、權、利問題,因此造成銀行自身管理監督體系不科學,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降低不良貸款的時機。
***二***借款企業的原因
從巨集觀經濟角度來看,是否能夠有效防範風險,主要取決於企業改革是否順利完成。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中70%以上集中於原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它們改革成功與否和經營狀況是否好轉是信貸資產質量提高的基礎。
***三***外部環境的原因
首先。社會信用環境缺失。由於我國當前經濟正處於轉軌時期,社會信用體系沒有建立,社會上坑蒙拐騙,欠債不還,金融欺詐的失信現象時有發生。其次,法制不健全。一系列與信貸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尚未出台,而且出台的這些法律本身內容過於簡單,缺乏可操作性,有些甚至與國家政策相悖。 三、商業銀行信貸管理中的問題
1.基礎管理工作薄弱,信貸檔案資料漏缺嚴重。主要表現為借款人和保證人的財務資料,貸款抵押憑證,貸後檢查報告,催收通知書等資料的漏缺。信貸檔案是銀行發放、管理、收回貸款這一完整過程的記錄,它的漏缺,尤其是有些法律檔案不全,不僅對貸款的風險分析造成困難,也構成了依法收貸的障礙。
2.沒有嚴格執行貸款審貸分離制度汪租。主要表現在:審貸分離機構設定遲緩;審貸分離機構流於形式,如信貸人員常常在貸款審批欠已填好貸款合同、借據等法律檔案和放款憑證,出現合同簽訂日期和貸款借據日期早於貸款審批日期,貸款金額和期限與審批金額和期限不同等現象。
3.貸款「三查」制度不落實。主要表現為:一是貸前調查流於形式;二是貸中審查報送不嚴;三是貸後檢查對貸款人貸款使用情況跟蹤表面化,忽視對借款人貸後資信情況、抵押物、質押物的變化情況以及保證人經營情況和負債的變化進行跟蹤調查。
4.貸款經辦人員法律知識薄弱,法律意識不強,貸款失去法律保護。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1***保證人主體資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2***一些商業銀行未對抵押物、質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進行認真審查;***3***按照《擔保法》規定必須辦理抵押登記的,未按法律規定辦理抵押登記,造成抵押行為無效;***4***變更主合同主要條款,延長主債務的履行期限或者加重神慧主債務人債務數額,未徵得保證人同意,致使保證合同無效和部分無效;***5***不能充分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得規定,維護銀行得依法收貸權。
5.內部監督機制不健全,信貸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忽視對管理者的管理。主要表現在:***1***一些基層行長權力過大,監督約束機制沒有真正起到作用,造成一些基層行長亂批貸款、亂投資、亂擔保等;***2***貸款責任無法落實,最終導致無人負責,不了了。***3***行長經營目標考核辦法不科學,助長了行長經營上的短期行為。為了完成指標任務,不得不採取違規的做法。
6.違規帳外經營嚴重。違規帳外經營是目前商業銀行信貸管理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其違規經營主要採取私設帳外帳,亂用科目,調整帳表和繞規模貸款等形式,並主要投向房地產公司或其他高風險受益領域。由於帳外經營是在隱蔽情況下進行的,這部分資產沒有處於有效的監督之下,甚至參與了違法犯罪活動,因而這部分信貸資產處於巨大的風險中。
四、商業銀行信貸管理對策
信貸資產質量的好壞,不僅直接決定著銀行自身以至金融業能否生存發展,而且對整個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有著重要的影響。因此,如何防範信貸風險,是一個具有現實意義的重要課題。立足於標本兼治,我們應借鑒國際銀行業先進風險管理經驗,對國有商業銀行進行信貸風險管理。
首先要加快金融改革步伐。首先四大國有商業銀行要加快商業化程序,徹底地改革信貸管理體制,科學地制定貸款授權授信制度,不能簡單「一刀切」,靠犧牲基層活力單純求安全。其次要加強銀行內部管理。為了保證銀行信貸資產質量的穩定提高,應從注意銀行內部管理入手,堅持穩健的經營方針。還要優化我國商業銀行的外部經營環境,比如加快利率市場化,發展資本市場,以及盡快完善貸款風險補償機制。此外還要提高員工素質,培育全員的風險控制氛圍。對於一個企業,能否生存和發展,人才是關鍵,商業銀行也不例外。
解決我國商業銀行信貸風險過高的問題是一項長期而又艱鉅的任務。目前我們應努力做好加快金融改革步伐,加強銀行內部管理和優化我國商業銀行的外部經營環境的工作,逐步解決我國商業銀行信貸風險過高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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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信貸風險論文範文二:商業銀行信貸風險分析及對策研究[摘要]商業銀行作為經營貨幣的金融中介組織,自有資本佔比低這一特點決定了其本身具有較強的內在風險特性,而銀行貸款質量的優劣,信貸資產所面臨風險的大小,對銀行的經營成果乃至生存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目前中國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管理中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和缺陷,這使得中國的商業銀行在參與國際金融市場的競爭中處於不利的地位。
[關鍵詞]商業銀行;信貸風險;對策
目前,中國商業銀行信貸資產風險高是金融領域面臨的突出問題,銀行業經營風險因此增大,為金融危機的發生留下隱患,影響中國經濟的長期穩定。因此,強化信貸風險管理,提高信貸資產質量,降低不良貸款比例已成為國有商業銀行當前面臨的緊迫而又繁重的任務。認真分析中國商業銀行信貸風險成因,解決中國商行業銀行信貸風險高的問題,對於保證中國金融體系穩健高效執行,提高中國商業銀行競爭力,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商業銀行信貸風險成因分析
當前商業銀行的信貸風險主要來自借款人造成的風險和銀行管理不善造成的風險兩個方面。
***一***借款人方面的信貸風險
1.借款人的收入波動和道德風險。貸款發放後,一些借款人由於收入大幅下降或暫時失業等市場原因,無法按期還款,有的雖然具備還款能力,但遲遲拖延還款,使銀行信貸風險大大增加。而中國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備的個人信用體系,銀行缺乏征詢和調查借款人資信的有效手段,加之個人收入的不透明和個人征稅機制的不完善,銀行難以對借款人的財產、個人收入的完整性、穩定性和還款意願等資信狀況作出正確判斷。
2.借款人蓄意***貸款。借款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專案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檔案、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銀行貸款。他們得手後大多攜款潛逃、揮霍或改變貸款用途,將貸款用於高風險的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
3.借款人多頭貸款或透支,導致信貸風險上升。目前,國內許多銀行管理不規范,各部門之間缺乏整體協調和互通機制。—些借款人抓住這一可乘之機,報送不完整的個人資訊資料,在同一銀行各個部門里多頭借款或進行透支,增加了銀行貸款風險。
4.抵押物難以變現,貸款擔保形同虛設。一旦貸款發生風險,銀行通常會把貸款的抵押物作為第二還款來源,而抵押物能否順利、足額、合法地變現,就成為銀行化解信貸風險的重要環節。由於中國消費品二級市場尚處於起步階段,交易秩序尚不規范,交易法規也不完善,各種手續十分繁瑣,交易費用偏高,導致銀行難以將抵押物變現,貸款抵押形同虛設。
***二***銀行經營管理方面的信貸風險
1.基礎工作薄弱,信貸檔案資料缺漏嚴重。信貸檔案是銀行發放、管理、收回貸款這一完整過程的文字記錄,而目前有些商業銀行管理工作混亂,大量存在借款人和保證人的財務資料、貸款抵押憑證、貸後檢查報告、催收通知書等資料的缺漏。這些重要檔案的漏缺,不僅對貸款的風險分析造成困難,同時也構成了依法收貸的障礙。
2.貸款「三查」制度執行不力。「三查」工作做得不深不細,這是信貸風險產生的主要原因。一是貸前調查往往流於形式。貸前調查作為風險控制的關鍵環節,需要調查人員深入企業查賬,核實相關資料,了解企業的產品、生產經營及管理等各種情況,通過大量的資料資料進行綜合的分析研究,形成客觀、公正、有決策價值的結論,但有些信貸人員只是根據企業提供的相關文字材料進行摘錄、整合,做表面文章,根據這樣的貸前調查報告做出的結論已經使貸款失去了安全性。二是貸中審查不嚴。在貸款發放過程中,信貸人員對借款人、擔保人、抵押物、質押物等審查不嚴,造成潛在的信貸風險。如信貸人員未發現擔保人主體資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一些商業銀行未對抵押物、質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進行認真審查;按照《擔保法》規定必須辦理抵押登記的,未按法律規定辦理抵押登記等等。三是貸後檢查表面化。貸後檢查作為風險控制的重點環節,需要信貸人員深入企業監控其經濟活動和資金流向、認真分析其貸款風險變化情況。可是,信貸人員對不少貸款企業的後續管理卻放鬆了,這是造成貸款預警機制失靈的主要原因。
3.銀行管理缺乏系統性,致使潛在風險增大。現在,國內商業銀行管理水平不高,各部門之間缺乏系統性的資訊互通機制,對同一個借款人的信用資訊資料分散在各個業務部門,而且相當一部分資料尚未上機進行聯網管理,從而難以實現資源共享。通常,僅憑借款人身份證明、個人收入證明等比較原始的征詢材料進行判斷和決策,對個人的信用調查基本上依賴於借款人的自報及其就職單位的證明,對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狀況、社會活動及表現,有無違法紀錄、有無失信情況等缺乏正常程式和有效渠道進行了解征詢,導致銀行和借款人之間的資訊不對稱。
4.內部監督機制不健全,忽視對管理者的管理。主要表現在:***1***一些基層行長權力過大,監督約束機制沒有真正起到作用,造成一些基層行長亂批貸款、亂投資、亂擔保等;***2***貸款責任無法落實,最終導致無人負責,不了了之;***3***行長經營目標考核辦法不科學,助長了行長經營上的短期行為,為了完成指標任務,不得不採取違規的做法。
5.違規賬外經營嚴重。違規賬外經營是目前商業銀行信貸管理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其違規經營主要採取私設外賬、亂用科目、調整賬表和繞規模貸款等形式,並主要投向房地產公司或其他高風險收益領域。由於賬外經營是在隱蔽情況下進行的,這部分資產沒有處於有效的監督之下,甚至參與了違法犯罪活動,因而這部分信貸資產處於巨大的風險之中。
二、商業銀行防範信貸風險的對策
綜合上述風險的來源,造成商業銀行信貸風險問題的根本原因在於:信貸管理機制不健全。健全的信貸管理機制應包括三個方面:信貸管理制度、信貸管理機構以及激勵和約束系統。信貸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授權授信規定、信貸工作程式、信貸工作每一程式的內容和目標;信貸管理機構主要解決信貸工作中的權力分工,從機構這個角度確保信貸工作中的權力受到其他部門的制約,分清信貸工作各個部門的職責,並保證各部門之間相互監督和制約;激勵和約束系統致力於發揮每一位信貸工作人員的主觀能動性,同時,通過明確信貸工作人員的職責分工,加大對信貸工作人員的紀律約束。因此,商業銀行要建立起一套防範信貸風險的綜合管理體系,具體應從以下幾方面人手:
***一***充實完善各項信貸管理制度
首先,要制定完善的信貸檔案管理制度,明確規定信貸檔案的收集、保管、交接、檢查等工作程式,並指派專人負責,定期檢查、考核執行情況。其次,進一步完善以貸款風險管理為核心的授權授信、審貸分離、分級審批、集體審批、貸款「三查」等風險控制制度,同時,上級行要加強對下級行各項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確保各項制度落到實處。
***二***建立健全信貸專門管理機構
首先要真正落實審貸分離制度,將貸款的審查權和批准權分別落實到不同的職能部門,明確貸款審查部門的工作范圍、工作職責和工作目標,規范貸款審批部門的工作制度、審批內容、審批許可權、審批程式和審批責任。其次,建立專門的貸款管理委員會,針對大額貸款和疑難問題貸款進行審批決策。第三,由一個獨立部門承擔貸款風險評估職責。貸款風險定期評估需要獨立、科學、客觀地對每一筆貸款存續期間的風險狀況作出量化評估,為了保證貸款風險評估的客觀性、科學性、時效性,這項工作需要一個獨立於信貸業務部門的其他部門來獨立完成。總之,建立健全信貸專門管理機構,是為了防止信貸權力的過分集中,實行信貸決策民主化、科學化。
***三***建立科學的個人信用評價體系
隨著社會個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檔案的建立,各銀行還應根據自身業務特點和發展戰略制定具體的個人信用評價體系,以此作為發放貸款的基本標准,使之從源頭上發揮防範信貸風險的作用。信用評價體系可採用積分制,根據積分多少評定個人信用等級。商業銀行可以通過在系統內交流「不良借款人黑名單」的形式,禁止其分支機構向不良借款人發放新的貸款,並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收回舊貸款。
***四***建立可靠的貸款風險資訊系統
該系統是一個綜合資訊系統,至少應包括三個部分:一是環境監測資訊系統,主要包括巨集觀經濟環境資訊、區域經濟環境資訊、產業結構現狀及未來預測資訊、同業競爭市場資訊。二是客戶資訊系統,主要包括客戶財務資訊、賬戶資訊、與客戶相關的其他非財務資訊。三是信貸風險監控資訊系統,可與個人信用評價體系相結合,主要包括信貸違規性資訊、財務指標異常變化資訊、不良貸款資訊、客戶監管資訊。
***五***進一步完善貸款擔保制度
在現有的《擔保法》基礎上,要盡快健全抵押擔保制度,具體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首先,要培育規范的抵押品二級市場,使各種貸款抵押物能夠及時、順利地變現。其次,可考慮由 *** 出面組建信貸擔保公司,為長期、大額信貸提供擔保,這也是一些西方國家發展銀行信貸的成功經驗。第三,國家應規定一定金額以上的貸款必須設定擔保,銀行可視各個貸款品種的不同及申請人資信狀況,要求提供合適的擔保方式,並對擔保程式進行嚴格審查。
***六***把貸款與保險結合起來
借款者的個人健康狀況和償還能力的變化,往往是貸款無法償還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我們可以將貸款與保險公司的有關險種、產品組合起來運作。如銀行在發放某些貸款時,可以要求借款人必須購買某種特定保險。一旦借款人發生意外,不能償還貸款時,保險公司即要向保險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額的保險賠償金,而這筆賠償金又足以償還銀行貸款本息。這樣,一方面可化解銀行的經營風險,實現信貸風險的合理有效轉換,另一方面也有助於保險業的發展。
***七***改善信貸風險控制考核激勵機制
在傳統的信貸風險考核激勵機制下,發放貸款給予一定獎勵,清收不良貸款也給予重獎,造成了貸款發放數量越大、質量越差則獎勵越多,而質量越好卻獎勵越少的異常機制。因此,要優化信貸風險控制獎勵機制,在貸款營銷考核時,要重點考核貸款投向和投量的合理性、合規性、潛在風險性,淡出對貸款發放量的考核獎勵;對信貸風險控制的考核獎勵,應當改為質量優良的給予重獎,對完成清收不良貸款目標的不獎不罰,超額完成清收目標的給予適當獎勵,完不成清收目標的給予重罰,從而更有效地促進信貸業務安全、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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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承包耕地所種植苗木權屬及融資擔保問題探析論文
融資擔保是指擔保人為被擔保人向受益人融資提供的本息償還擔保。融資方式包括:借款、發行有價證券不包括股票、透支、延期付款及銀行給予的授信額度等。以下是我為大家精心准備的:承包耕地所種植苗木權屬及融資擔保問題探析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閱讀!
承包耕地所種植苗木權屬及融資擔保問題探析全文如下:
探討研究非公敬信有制林木種苗的發展戰略,對於推動林木種苗產業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在實踐中,農民利用自家農耕地或所租賃耕地種植苗木的行為非常常見,極大豐富和完善了我國林木種苗的發展模式,有利於形成國家、集體、個人、企業多層次發展林木種苗的良好局面,促進了人才、資金、技術等各種資源的流轉和重新配置。但受限於苗木權屬存在的一些法律障礙,以苗木進行抵押融資仍然困難重重。如,對農民在承包耕地上種植苗木的行為如何定性,對苗木與其所附著耕地的關系如何認定,苗木的所有權及抵押擔保如何實現等。只有解決上述問題,農民發展苗木產業、買賣苗木、以苗木進行抵押擔保融資等相關行為才能受到法律保障,實現跨越式發展。
一、立法實踐及法律解讀
一對於苗木的法律規制
1、種子監管立法實踐。
2000年1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施行。此後,各地先後制定了《種子法》的配套法規,國家林業局也先後頒布了《主要林木目錄第一批》、《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主要林木品種審定辦法》、《林木種子質量管理辦法》等15個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檔案。各省區、市林業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出台了200多件配套規定,200多項地方標准,以《種子法》為核心的種苗法律體系基本形成。
2、《種子法》與《森林法》。
《種子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葉等。」從法律規定來看滾歷,苗木應屬於《種子法》的規制范圍。而《森林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種植、採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管理活動,都必須遵守本法。」從法律規定來看,苗木和林木分別受上述兩部法律規制,但在實踐中,農民在耕地上所種植苗木相比企業或國有林場初次培育的林木,往往具有苗高、面積大、宜成林等特點,與林木並無明顯的區分界限。
3、農民所種植苗木如何界定。
在法律層面,對農民在其耕地上種植的苗木應適用《種子法》,其不屬於《森林法》的規制范圍。首先,農民種植苗木的本意在於通過培育苗木良種並最終出售獲利,其種植行為具有明確的營利性和短期性,對農民種植苗木的行為不應認定為造林行為。其次,農民在耕地上種植苗木的行為,其所依託的空間是耕地,不存在對既有林地的破壞、利用等情形,不屬於《森林法》中所規定的「在所承包既有林地進行林木培育種植」的行為。再次,要達到《森林法》所規制的「林」的標准,應滿足社會一般人對「林木」在株高、屬地、面積、間距等方面的認知條件,在感官認知上與苗木不同。
二農民在耕地上種植苗木的行為如何定性
1、農民的種植行為是否屬於苗木生產行為。
《種子法》對種子的生產經營實行「四證一簽」的管理制度,第20條、21條規定了商品種子生產實行許可制度和生產的單位及個人所應達到的條件,如具有與種子生產相適應的資金和生產、檢驗設施」等。從規定內容來看,《種子法》對種子生產者的規制,意在嚴格監管種子的初次生產者的初次育種行為。初次生產者主要包括能夠進行試驗制種、專業開發和檢測等的生產單位和企業;初次育種行為即通過在母樹上採集種子顆粒、幼芽、可繁殖的根莖並進行商品化繁殖、培育的行為。
在實踐中,農民在耕地上所種植的苗木基本上都是已經被初期培育成功,且已達到一定株高一般在30cm以上不等的商品苗木,其來源主要是國有林場、苗圃和苗木生產企業。因此,農民種植苗木的行為不宜適用《種子法》第20.21條的規定,即不宜將種植苗木的農民認定為苗木生產者。
2、農民種植苗木的行為是否屬於經營行為。
《種子法》第26條規定,我國種子經營實行許可制度,並在29-38條規定了種子經營的相關條件。從29條的內容來看,「具有能夠正確識別所經營的種子、檢驗種子質量、掌握種子貯藏、保管大稿搜技術的人員」等條款都明確的指明了其規制的物件是具有營業場所、專門從事種子銷售的公司、企業等專業經營機構或個體工商戶,種植苗木的農民不宜被認定為種子經營者。
3、農民種植苗木的行為是否屬於自繁、自用的行為。
《種子法》第27條規定「農民個人自繁、自用的常規種子有剩餘的,可以在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不需要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該條並未對「自繁、自用」和「常規種子」等概念做出限定。但從文義理解,農民種植苗木普遍為大規模、商品化種植,所購買的種苗並不是農民自己繁殖而來,也不是為了自己使用,不宜認定為「自繁、自用」。同時,農民所購買的初級種苗大多為松樹、柏樹等《主要林木目錄第一批》所包換的林木種類,不宜認定為房前、屋後杏樹、楊樹等的常規種子。因此,農民在耕地上成片種植苗木的行為,不宜適用《種子法》第27條的規定。
4、農民種植苗木的行為是否適用《種子法》第39條。《種子法》第39條規定,「種子使用者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購買種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結合上述分析,農民購買苗木並進行種植的行為宜認定為「購買種子」並使用的行為。購買種子並在耕地上進行二次種植的農民應認定為苗木初級種子的使用者,其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購買並使用種子。
5、農民種植種苗的行為所面臨的法律困境。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農民在耕地上種植苗木並出售的行為仍在《種子法》的調整范圍內,但其並不符合《種子法》所規定的生產行為和經營行為,即農民在耕地上種植、出售苗木的行為並不受《種子法》的限制,無需滿足《種子法》規定的種子生產者、經營者所應具備的條件,在具體適用《種子法》的條款上仍然存在盲點。
筆者認為,農民購買初級苗木並在承包耕地上種植的行為,是一個將成活率低、不宜直接造林綠化的苗木進行二次培育,將其經過數年的時間培育成適合造林綠化的農業「產品」的過程,對於退耕還林、生態保護、環境綠化和農民致富等都具有非常重大而現實的意義,應加以鼓勵和保護。在我國現有法律框架下,對農民購買初級苗木的行為,應適用《種子法》加以規制。對農民在其承包耕地上二次種植的苗木,應結合《農業法》的相關規定,將其按照農民的一種特殊農業「產品」來對待,對其規制也不應簡單、直接適用《種子法》相關條款,而應從保護農民權益、鼓勵農民苗木種植積極性的價值選擇出發,通過各地 *** 制定地方法規或政策規定加以指導,以彌補現有法律體系的盲點和不足。
三如何界定苗木與其所附著耕地的關系
1、在耕地上種植苗木的行為是否違法。我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因此,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19條規定「土地總體規劃編制的原則:
1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佔用農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
4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5佔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我國《農業法》2012年第二次修正第31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建立耕地保護制度,對基本農田依法實行特殊保護。」
我國《土地承包法》第17條規定「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1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從現有法律規定來看,我國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農民在承包耕地後,有義務維持耕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不得給耕地造成永久性損害。從實踐來看,農民在承包耕地上種植苗木的行為,並沒有改變耕地的農業用途。同時,由於苗木的根系淺,且一般都是栽種3-5年後出售,且由於農民對苗木一般都會給予精心照顧,在施肥、澆水、除草等方面相對而言更加周到細致,不會對耕地造成永久性損害。因此,從實踐和法律規定來看,農民在承包耕地上種植苗木的行為,並沒有違反《農業法》、《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其行為屬於合法的農業生產行為。
2、苗木所附著耕地的權屬。我國《土地承包法》第3條規定「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4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從立法實踐來看,我國目前實行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基於聯產承包合同所取得的,集體與農戶簽定聯產承包合同,屬於債權關系。農戶對自己所承包的耕地享有經營權,不享有處置權。農民所承包的耕地其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所有。
3、苗木所附著耕地能否抵押。《物權法》第184 條同時禁止土地所有權和除法律規定可以抵押外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擔保法》第 37 條第 2 款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物權法》第 184 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52 條規定:「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 15 條規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抵償債務的,應當認定無效。對因此造成的損失,當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從立法和司法實踐來看,農民承包的耕地不能被用來抵押或者抵償債務。
四苗木「物」的屬性及其抵押權的設定
1、如何認定苗木「物」的屬性。不動產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或者如果移動就會改變性質、損害其價值的有形財產,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包括物質實體及其相關權益,如建築物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關於不動產,在法理上有分離說與吸收說之分。在對動產與不動產的界定上,國際上並不是單純地把是否能移動及如移動是否造成價值的貶損作為界定動產與不動產的唯一標准,而是綜合考慮物的價值大小、物權變動的法定要件等因素。同時,動產和不動產有時可以相互轉變,如,果園中果樹上的果實,掛在果樹上時是不動產,但是被採摘之後就會變成動產。
在界定不動產與動產時,「除依物的自身屬性為基本判斷標准即凡具有不可移動性者均為不動產之外」,還應考慮「一體性」標准。在我國的立法實踐中,也體現了這一點。《物權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擔保法》第92條規定「本法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本法所稱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物。」
因此,從我國的立法實踐來看,苗木這一附著於土地的「定著物」宜被認定為不動產。
2、對苗木抵押權的設定。根據《物權法》第180條、第185條和《擔保法》第34條、第38條規定,在苗木上設定抵押權,抵押人和抵押權人要通過訂立書面抵押合同的方式來實現,且抵押合同要求抵押人能夠證明自己對抵押物的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3、苗木所有權的實現方式。通過對《物權法》第14條、第16條、第17條規定的解讀可以看出:對於一部分不動產的物權,國家採取強制保護主義,即對於這類不動產物權的設立/產生、變更、轉讓和消滅,國家通過立法要求權利人進行登記確權。這類不動產權屬證明的典型代表是房產證、林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對於另一部分不動產的物權,國家並不進行強制保護,即對於這類不動產物權的設立/產生、變更、轉讓和消滅,國家在立法實踐中不要求權利人進行登記,而是認可所有權的事實狀態。對於這類事實狀態的不動產物權,其實現形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主動形式,即權利人對自己所享有的不動產物權主動加以證明,其所有權證明形式可以是 *** 部門的證明檔案、自然人的證明、農村集體組織的證明檔案等形式。另一種是被動形式,即對該類不動產物權進行公示或不作為,當有第三人對該不動產提出所有權主張時,由該第三人加以證明。
因此,對於苗木這種不動產,法律並沒有規定對其物權進行登記。所有權人在其上設定抵押權時,可以通過初期購買合同、 *** 部門的證明檔案、自然人的證明、農村集體組織的證明檔案等形式來表明對苗木所享有的所有權。簡單來講,當某自然人主張對某塊耕地上的苗木享有所有權時,其可以通過在當地鄉鎮府或村集體組織開具證明、邀請若干村民作證、出具其苗木購買合同和相關付款憑證等方式加以證明。如抵押權人對此存有疑慮,可以要求抵押權登記機構進行一定形式的公示,通過有無第三人主張權利加以證明。
4、以苗木進行抵押時的登記。通過對《物權法》第187條和《擔保法》第41-44條規定進行解讀,不難得出,就苗木這種不動產而言,首先,其不屬於《森林法》所調整的「林木」的范圍,因此,不應使用《擔保法》第42條的規定,而應適用《擔保法》第43所規定的「其他財產抵押」,其抵押權的登記部門應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抵押人在根據《擔保法》第44條規定出具自己對苗木所享有的所有權時,可以通過在當地鄉鎮府或村集體組織開具證明、邀請若干村民作證、出具其苗木購買合同和相關付款憑證等方式加以實現。
五苗木的價值評估
從立法實踐來看,目前我國只有《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 試行 》規定了對森林資源資產的評估辦法。但該辦法所要求的資質過高,且目前各地建立的評估機構對於苗木這一特殊林業資源型別並沒有明確規定。對於苗木的資產評估,其一般可以通過市場評估的方式實現,即現有的資產評估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服務機構可以開展林業資產評估業務因此,對苗木的資產評估,相關權利人可以通過一般性的社會評估機構加以實現。
綜上,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框架下,農民在其承包的耕地上種植苗木的行為屬於合法的農業生產活動。其對苗木所享有的所有權及基於此可設定的擔保物權完全可以實現,其資產評估也具有可操作性性。農民在其二次種植的苗木上設定抵押擔保並進行融資的行為,並不具有法律障礙。
二、以苗木進行抵押擔保融資的政策建議
一直接以其所種植的苗木進行抵押擔保融資
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這一行為可通過以下流程實現:通過在當地鄉鎮府或村集體組織開具證明、邀請若干村民作證、出具其苗木購買合同和相關付款憑證等方式證明對苗木所享有的所有權――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抵押合同――在當地公證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完成融資。從理論和立法實踐來看,實現這一流程並不具有法律上的障礙,但從實踐來看,銀行業金融機構所承擔的風險較大且審貸條件較為苛刻,使該種融資行為難以實現。
二加強農村徵信基礎建設,積極發放小額信用貸款
積極構建建立農村信用體系「四個機制」,即農村信用資訊徵集機制、農村信用體系評價機制、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和農村徵信運用機制。在此基礎上,探索組建農村小額貸款中心,積極推廣對符合信使用者評定條件的苗木種植戶發放不需要抵押擔保的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
三推廣應用「公司+基地+農戶」貸款模式
苗木公司提前簽訂苗木定向收購合同。農戶負責苗木的種植、管護,保證苗木的質量,承擔苗木滅失、損毀的風險;苗木購買方根據合同約定,在苗木生長達到合同約定規格、質量等要求後,定向收購農戶種植的苗木;苗木購買方根據市場行情評估並與農戶協商苗木的市場價值。農戶基於苗木定向收購合同,與苗木購買方協商,由苗木購買方為其融資行為進行擔保,並通過所融資金迅速擴大再生產。
四完善農村信用擔保體系
通過比照工業企業擔保公司的做法,發揮市擔保協會的平台作用,對農業、農村擔保公司給予財政扶持,鼓勵金融機構發放農業企業擔保公司貸款、村級農民擔保公司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種植苗木的農戶在以所種植的苗木進行抵押擔保的基礎上,聯合多名苗木種植戶形成聯保關系進行貸款融資。該種模式的優勢在於大大降低了苗木滅失、損毀的風險,通過苗木種植戶之間的聯保,有利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債權、抵押權的實現。
五探索開發「信貸+保險」產品
針對苗木種植農民意外傷害風險,採取「農戶+小額貸款+小額保險」的運作模式,在銀行向農民發放小額貸款時,專為貸款農民配套提供意外傷害保險。針對農戶以苗木進行抵押融資難的問題,積極探索開發「農戶保單質押貸款」,通過財政補貼,農民憑借所種植的苗木向保險公司投保政策性農業保險,以保單為質押物向銀行申請小額貸款。如果農戶在還款期內因自然損毀等原因無法還款,保險公司在損失范圍內替農戶向銀行還款。
Ⅵ 農村小額信貸問題 農村小額信貸
農村小額信貸巨大的功效,農民對小額信貸高度的認同,其意義的重大是有目共睹。下面我就為大家解開農村小額信貸問題,希望能幫到你。
農村小額信貸問題
隨著中國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中國農村的金融需求也在快速增加,在這一過程中,農村信用社的小額貸款業務獲得了較大的發展空間,但也存在著許多的問題,比如,農戶小額信貸業務相對較高的風險,違規放貸問題的存在。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和推進小額貸款業務的發展,農村信用社需要加大內控制度的建設,這樣才能發現潛在的風險,政府和其他機構需要構建農業風險轉移機制推進農村小額貸款業務的快速發展,建立一個科學的風險評估體系也是重要的,這樣能夠有效率的選擇客戶。 關鍵詞:小額信貸;風險轉移機制;內控體系;信用評級體系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信用社小額信貸業務迎來了快速發展的時期,但在實踐中出現了許多的問題,本文就農村信用社小額信貸業務的現實困境進行了梳理,並對其形成的原因進行了簡要的分析,希望對農村信用社小額信貸業務的發展提供有益的幫助。一、農村信用社小額信貸概況(一)農村信用社小額信貸定義。農戶小額貸款是指以農戶自然人為貸款對象,基於農戶的信譽,在核定的額度和期限內向農戶發放的不需抵押、擔保的貸款,是農信社信貸的一種創新產品,農戶小額貸款採取“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的管理方法,加上客戶一證通、信用一證通等服務手段的創新,簡化了農戶的貸款手續,有利於拓展農村信貸市場,而且農戶小額貸款是針對農戶放款且額度較小,本身具有分散風險的特點。 (二)我國農村小額信貸的實踐。我國小額信貸的發展大致上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一是試點的初期階段(1994年初至1996年10月),這一階段的小額信貸實驗項目主要以孟加拉鄉村銀行模式為模版,探索通過小額信貸途徑解決信貸扶貧資金脫離貧困戶的問題。二是試點的擴展階段(1996年10月至2000年初),1998年中國共產黨第15屆中央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農業和農村工作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首次肯定小額信貸是扶貧資金到戶的有效做法;1999年中央扶貧開發工作大會再次強調小額信貸的扶貧作用;1999年7月人民銀行頒布了《農村信用社小額信用貸款管理暫行辦法》;2000年小額信貸開始推廣到廣大農村信用社。三是全面試行並推廣階段(2000年至今),在這一階段,中國人民銀行先後發文以指導和規范農戶小額信貸,其中2001年12月印發了《農村信用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管理指導意見》,要求信用社“大力推進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方便農戶借貸”等;2002年4月,人民銀行再次發文,要求“進一步做好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發放和改進支農服務工作”,這次文件的頒布,不僅從法律上正式承認了農村信用社開展小額信貸的合鎮豎燃法性,而且表明了小額信貸今後發展的重心在農村信用社。二、農村信用社小額信貸存在的現實問題(一)部分農村信用社對小額貸款業務認識不足。一方面,由於對小額信貸的思想認識不夠或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不少農村信用社熱衷於發放大額貸款,以從中得到實惠,而發放小額信貸牽涉到千家萬戶,不僅工作量大,而且獲利較少,因此,對其表現冷淡;另一方面,部分信用社工作簡單化,片面強調簡化貸款手續而放鬆貸款審核發放程序,使推廣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難以持久。 (二)客戶風險較大。小額信用貸款主要用於農業生產和農產品加工,在農業地區小額農戶信用貸款主要用於種植、養殖和農副產品深加工。目前,農業存在靠天吃飯的狀況,農民是典型的弱勢群體,極易遭受且無法抵禦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突然打擊,一旦面臨嚴重的自然災害,他們往往束手無策,繼而形成經濟損失,而這些損失將不可避免地轉由農村信用社來承擔。 (三)貸款農戶信用狀況評估不實,存在違規放貸現象。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是以農戶資信等級評定為依據的。由於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涉及御虛千家萬戶,而基層信用社信貸人員少,在評定農戶信用等級過程中,不是嚴格按照規定操作。再者,由於有的基層信用社信貸人員專業水準偏低,評估工作中“人情”的成分較大,加之缺乏相應的監督制度,使得一些信譽不好的農戶加入到信用戶的行列,使信用貸款的信用基礎“先天不良”。
纖前(四)部分小額信貸違規使用。由於當前縣域扶農資金供求矛盾十分突出,一些中小企業和城鎮個體工商戶為了獲得資金千方百計打小額貸款的主意。小額農貸程序簡單,手續便利,設防較差,部分人員把小額農貸當成融資渠道,發動親朋好友,左鄰右舍到信用社辦理小額農貸,然後再向農戶支付利差,把“小額農貸”變成“***”。 (五)貸後管理風險較大農村信用社小額信貸問題初探農村信用社小額信貸問題初探。小額農貸主要以農戶為主,農民主要以傳統耕種為主,貸款需求本身甚少,但有些人把小額農貸當成政府救濟,不管自身是否實際需要,看別人借自己也借,別人不還自己也不還。當前,農村人口流動性大,遷徙頻繁,有些農戶把信用社資金當賭注,勝則榮,敗則躲,有的舉家外出,常年不回,使有些小額農貸訴訟時效難保。起訴又要講求訴訟成本,許多起訴僅是為保時效,根本無財產可執行,有財產也難以結案。 (六)小額信貸展期比重過大。一是期限制定不合理。部分農業項目所需貸款的周期長,如林果、養殖、加工業生產周期長達3—5年,而信用社一般將貸款期限定為一年或更短,這種情況使農戶確實沒有能力及時還清貸款,不得已而倒約換據。二是信用社催收力度不夠。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涉及面廣,基層信用社信貸人員少,對貸款的清收不及時,常常予以展期。三、農村信用社小額信貸問題的原因分析(一)農村金融資源稀少是小額貸款違規使用的內在原因。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完善,國有商業銀行實行了集約化經營,其分支機構從縣域內鄉鎮相繼撤出。農村信用社因自身實力限制,在籌措資金方面明顯劣於國有商業銀行和郵政儲蓄,市場佔有份額不斷下降,資金嚴重短缺,政府的農業產業化貸款、民營企業貸款、穩定貸款等等都向信用社伸手,形成一農難支三農的嚴峻局面。 (二)農村信用社信貸管理不嚴導致貸前評估不實和貸後管理不嚴。農村信用社雖然建立了相關的貸款管理方面的制度,但部分制度本身存在缺陷,如農信社主任擔任貸款審查小組組長,形成了主任一人說了算的局面。部分聯社每年組織的信貸大檢查不到位,只注重對貸款手續的審查,而不注重到農戶進行逐一核對,使違規問題長期隱藏。 (三)農村農業風險轉移機制不健全導致信用社主觀動力不足。作為農業大國,中國每年約有13億公頃農作物受災,但災害損失目前仍然主要依靠兩種方式進行災害救助,即由民政部門實施的政府農業災害救濟以及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以商業方式推進的農業保險。從實際情況看,這種補償性質的災害救濟,受到國家財力限制補償不足也不適應經濟發展和結構調整對農業保險的要求。雖然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於1982年就開始承辦農業保險業務,但由於缺乏相應政府補貼等政策支持,加之農業保險的高賠付率,提供的農業保險業務極度萎縮。2002年,中國農業保險收入僅占農業增加值比重的0.043%,這些因素導致農村小額信貸風險較大,導致農村信用社主觀上發放小額貸款的動力不足。四、農村信用社小額信貸的發展建議。(一)增強農戶信用評級科學性和透明度。成立由政府部門、鄉村幹部、農村信用社等多方參與的信用等級評定機構,制定可行的實施程序、評定標准。按農戶的信用狀況、經營能力、家庭狀況等評定多個農戶信用等級標准。在資信等級評定過程中,杜絕各種違章貸款、人情貸款、以貸謀私等行為的發生。針對評定的農戶信用等級,制定不同的信用貸款限額和優惠政策,滿足農戶的貸款需求。要扶持和推動信用農戶、信用企業健康成長,使他們認識到誠信是無形資產,效益靠信譽實現,要像經營其他資產一樣致力於培植自己的信用,並使其保值增值。同時,要依法嚴懲失信行為,提高失信成本,在全社會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罰的良好氛圍。 (二)強化內控制度落實的督查力度。農村信用社要落實信貸人員對貸款的發放、管理和收回的責任目標,確保農戶小額信貸既要有足夠的信貸總量和授蓋面,又要有較高的質量和回收率。要建立完善的貸後監督機制,加強貸後跟蹤檢查,對貸款資金的投向、效果及時記錄。對出借、轉讓信用證的貸款戶要立即收回信用證,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的要取消貸款資格。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強化農村信用社縣聯社稽核部門的作用,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檢查、通報和經濟處罰制度。
(三)推行客戶經理考核制,控制貸後風險農村信用社小額信貸問題初探論文。一是明確目標,嚴格考核,獎懲掛鉤。客戶經理應負責對正常貸款的管理和新貸款的營銷,具體做到按月或按季收息,貸款到期利隨本清,換據比例不得超過50%等指標加以控制,以此督促到期貸款的償還。建立信用社貸款管理機制要對貸款損失率、貸款到期收回率、收息率進行考核,個人報酬與其掛鉤,如造成資金損失,沒收其風險金。二是嚴把信貸投放關和道德風險關。要在投放初期就嚴格貸款程序,為使到期貸款按時償還,不被長期佔用,要大力推行抵押、質押貸款,盡可能減少擔保和信用放款。 (四)完善風險轉移機制,提高信用社放貸的主觀能動性
由於農業自然災害發生頻率高,范圍廣,造成損失大。同時,農業經營是在廣闊的地域上進行,農業(特別是農作物)保險的費用大,損失率高,費率也高,而農業保險的消費者又是低收入,保險意識淡薄,經濟承受能力較弱的農民。因此,農業保險的商業化難度大,必須依靠政府介入,可以考慮籌建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將商業性保險機構同政策性保險業務分開,這樣雖然有利於提高政策性保險業務的針對性和廣泛性,有利於農業保險作用的發揮,但業務的單一會對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的持續性經營產生不利的影響。因此,可選擇通過給予稅收優惠和利用保險市場准入資源,鼓勵現有多種保險機構開辦農業保險,並對參加種養業保險的農戶直接給予一定的保費補貼,走政策性保險和商業性保險相結合的路子。 農村信用社小額信貸業務對三農問題的解決有著重大的實踐意義,盡快地推進一系列的改革不僅有利於三農問題的解決,而且在當前世界金融危機的大背景下,對提振農村市場擴大內需也有著重要的意義。參考文獻: [1]周雲.怎樣防範小額農貸的潛在風險[J].銀行家,2005,(3):68 [2]熊學萍.我國農村小額信資的實線與相買問題探討[J].湖北社會科學,2005,(3):77. [3]楊宇焰.構建農村小額貸款金融制度初探[J].西南金融,2005,(6):23. [4]李建成.影響農村信用社貸款償還的因素分析[J].農村金融,2005,(2).
農村小額信貸貸款模式
農戶小額貸款最頭疼的還是擔保問題。目前,農行富陽支行提供了4種可操作模式。
第一種是“公司+農戶”。由公司法人為緊密合作的農戶貸款提供保證,如公司定向收購農戶農產品、農戶向公司購貨並銷售的情況。昨天上午,與杭州華辰超市有限公司、百合醫葯等有緊密合作關系的80多家直營店、加盟店,就由兩家企業擔保貸到了款。
“擔保公司+農戶”是第二種模式。由擔保公司為農戶提供保證擔保,主要適用於農業龍頭公司、經濟合作社等,在他們推薦或承諾基礎上,經擔保公司認可,為此類農戶群體提供擔保。
第三種是農戶之間互相擔保、責任連帶。一般3人及以上農戶組成一個小組,一戶借款,其它成員聯合保證,在貸款違約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華江說,這種方式適用於經該行認定的專業合作社,及今年該行確定的信用村范圍內的社員或村民。
農行富陽市支行還推出了房地產抵押、林權質押,以及自然人保證等靈活方式來解決擔保問題。所謂自然人保證,即保證人要求是政府公務員、金融保險、教師、律師、電力、煙草等具有穩定收入的正式在職人員或個私企業主。
農村小額信貸貸款發放
(一)已被評為信用戶的農戶持本人身份證和《農戶貸款證》到信用社辦理貸款,填寫《農戶借款 申請書 》。
(二) 信貸內勤人員認真審核《農戶借款申請書》、《農戶貸款證》及身份證等有效證件,與《農戶經濟檔案》進行核實。
(三)信貸內勤人員核實無誤後,辦理借款手續,與借款人簽訂《農村信用社農戶信用借款合同》,交給信用社會計主管審核無誤後,發放貸款。
(四)信貸內勤人員同時登記《農戶貸款證》和《農戶經濟檔案》。
(五)借款人必須在《農戶借款申請書》、《農村信用社農戶信用借款合同》、《借款借據》上簽字並加按手印。
Ⅶ 關於小額貸款銀行在我國的發現現狀及前景分析這篇論文,要怎麼才能寫出來,在網上哪裡找資料,最簡單分析
小額貸款銀行在中國是一個新興的產業。介紹一下他的主體構成以及相關的利率水平。在介紹一下他的缺點。其前景不容樂觀。缺少法律支持和監管。但是隨著市場化的推進和人們的需求是有一點前景的。但其前提是法律和監管
Ⅷ 要關於寫河南省農村信用社小額貸款的論文,相關數據到哪裡查啊,感謝!
如果你是農村信用社的職工,你們本地的市辦和縣級聯社都應該有相關數據,你可以去找你的同事詢問,河南省農村信用社有內部刊物,基層信用社網點都應該有的,上面有很多相關論文。
如果你不是農村信用社職工,那就先從河南省農村信用社的網站查詢,是否有相關數據和文章,然後可以找信用社的朋友,幫你問問,或者幫你在內部期刊上查查。
提一下個人觀點,建議樓主把論文主題細化到一個市的小額貸款情況,因為省里的數據很大,不好細分,然後各地市的小額貸款發放情況也不盡相同,細化到一個市的研究,論文也不顯得寬泛,數據也好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