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請問婚後貸款買房,老公在國外回不來,我一個人可以辦理貸款嗎
不可以。
申請房貸、辦理過戶手續時,需要夫妻雙方親自到場,在申請房貸時,有些時候會以夫妻名義共同申請,因此銀行方面需同時考察兩人的資質,辦理相關手續時也必須同時簽字。
在買房過程中,涉及到諸多簽約過程,如簽訂買賣合同、申請房貸以及交易過戶等,這需要夫妻雙方同時到場。一般情況下,共同買房時房產證上要載明兩個人的名字,則應雙方親如果其中一方年齡較大,在辦理時可能會超出銀行規定年限;
因為在我國,無論是商貸還是公積金貸款,最高貸款年限均為30年,而大多數銀行的規定是,自到場;如一方不能到場辦理手續,則必須辦理公證授權委託手續。
(1)夫妻一方是外籍抵押貸款擴展閱讀:
買房貸款期限一般在三十年以內,且貸款到期日原則上不能超過借款人(男)65歲、(女)55歲的年齡。
貸款利率執行人民銀行的規定。如遇法定利率調整,期限為1年以內的,執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計息;期限為1年以上的,則於次年初執行新的利率。
按揭主要還款方式分為等本金和等本息兩種,購房人可自由選擇。等本金為按月還本付息,先多後少;等本息為按月還本付息,每月還款額不變(利率調整變化)。
B. 夫妻買房貸款問題,一方外地戶口,一方本地戶口
那你們就辦理商業貸款,然後提取公積金余額來還款就行了。這個倒不影響什麼,只不過利息稍微高一點。要麼你們就去和開發商協商,先不付款買房子。
C. 抵押貸款夫妻一方能辦嗎
一、抵押貸款夫妻一方能辦嗎
1、抵押貸款夫妻一方不能辦。夫妻共同房產,屬於共有財產,關於共有財抵押規定如下:
(1)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2)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
(3)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哪四類房產不能辦理抵押貸款
不能辦理抵押貸款具體如下:
1、未結清貸款的房產抵押消費貸款的房產必須是沒有任何抵押且無貸款的房產。如果是有抵押的房產或者此房產正處於按揭狀態當中,銀行已經擁有此房產的他項權利,借款人再對此房產進行抵押,銀行不是允許的。因為兩家銀行無法同時擁有一處房產的他項權利,為此借款人不能夠使用抵押消費向銀行申請貸款;
2、部分已購公房已購公房中有兩種情況不能辦理抵押消費貸款,一種是無法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的已購公房,因為如果在購房合同中有原單位有優先購買權的條款,銀行無法取得他項權利,所以銀行也無法操作此套房產的抵押消費貸款;另一種是已購公房中不能提供央產房上市證明的央產房,因為這樣的房產不能夠上市進行交易,也就無法操作該項業務;
3、未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回遷房是政府保障性住房之一,一般按經濟適用房管理,或者其房屋性質歸屬於經濟適用房。根據國家的政策,未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是不允許上市交易的,同樣無法辦理抵押消費貸款;
4、未取得房產證的小產權房對於小產權房產,如果居住人沒有取得房產證的話,對房產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沒有取得此套房產的所有權證書,所以這類房產就不能上市交易,無法到建委做抵押,更不可能辦理抵押消費貸款。
D. 按揭貸款買房如夫妻一方在國外該怎麼辦
按揭貸款買房如夫妻一方在國外,可以申請公證委託,讓委託人在國內就可以幫她辦理。
E. 想向銀行貸款房產抵押但夫妻有一方不在當地怎麼辦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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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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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夫妻雙方只有一方是外籍華人,不知道可以在國內用公積金貸款嗎
雙方不一定要一起到場,但是婚姻證明、雙方身份證必須帶上,另外寫上委託書,委託另一方辦理貸款事宜,明確表示是貸款的知情者,並願意將(共同)房產抵押貸款,共同承擔還款義務。
產證是無所謂的兩份都帶上(很多共同房產產證也是一份,不過是權利人上寫兩人而已),抵押登記是在交易中心登記,產權以登記為主,如產證與登記不一致時,以登記為准。
G. 夫妻一方能單獨抵押貸款嗎
法律分析:單獨一方不能拿去抵押貸款。夫妻共有財產處置單方處置沒有效。房產證上登記的所有產權人都要同意,簽字才能貸款。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