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貸款到期日期什麼意思
就是還款日啊,貸款結束了。就是字面意思
『貳』 授信到期日是什麼意思
授信到期日其實也就是銀行(貸款機構、平台)提供給客戶的貸款額度的失效日。舉個例子來說,銀行規定貸款授信有效期限三年的話,那客戶在這三年裡,就可以在額度范圍內自由申請借款,但三年一到,額度就會失效,客戶就借不了這些額度了,銀行會重新進行評定。
比如某客戶2017年5月1日去申請的貸款,貸款授信有效期限三年,2020年5月1日到期的話,那2020年5月1日這個日期就是該筆貸款的授信到期日。
大家去申請貸款的時候也需要注意,借款最長期限一般是不能超過授信有效期限的,比如授信有效期限是三年的話,那客戶去申請貸款,借款期限就不能超過三年,往往借款到期日不能超過授信到期日。而借款一到期,大家就要注意按照還款計劃及時還款,避免出現逾期情況。
【拓展資料】
授信期限到期就得全額還款嗎?
授信期限到期就得全額還款。信用按期限分為短期信用和中長期信用。短期信用是指一年以內的信用,中長期信用是指一年以上的信用,貸款期限是指從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貸款之日起至收回貸款之日止的期間是借款人貸款的實際使用期限。
五年期授信,一年期貸款按月付息,一年全額還本,這是指用戶的貸款是一年的期限,按照月份每月還利息,到一年後,把本金一次性償還。貸款還款。貸款還款,「等額本息、等額本金、先息後本、隨借隨還」是貸款中常見的還款方式。可是還款方式哪種好呢?下面,用戶一起來分析一下目前還款方式的優勢和劣勢。等額本金指將貸款本金除以還款月數,每月歸還固定的本金,支付剩餘本金的利息,貸款利息隨貸款本金的減少而減少,總還款額隨利息減少而遞減。這種貸款可以提前還款,適用范圍:適用於有持續現金流入的行業和借款人。
『叄』 貸款擔保的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後的二年怎麼解釋
1、貸款擔保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二年,意思是擔保人在貸款合同約定履行期限之日起兩年內都要承擔擔保責任。
2、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是指債務人應當償還貸款本息的最後期限已經到來。如果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債務人仍沒有履行的,擔保人即應當承擔擔保責任。芹滑敏
3、債權人(銀行)有權在主債務到期之日起兩年內的任何時間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如果債權人未在兩年內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的責任消滅。
《擔保法》第十五條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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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解釋
第三十一條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
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讓局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第一,保證期間原則上由保證合同的當事人自由約定。「從合同關系自身來講,合同及其法律所保護的是當事人之間的信賴與期待,實現意思自治的理念」,這同樣適用於保證合同。
《擔保法》第15條把「保證期間」的約定作為保證合同的一個基本條款;當合同沒有確定或確定不明確時,按合同漏洞的補充原則由法律加以補正。
第二,保證期間是債權人應當主張權利的期間。在該期間內債權人未主張權利的嫌枝,保證人則免除責任。因此,本質上,保證期間是一項旨在維護保證人利益的制度。
第三,債權人主張權利的對象及方式因保證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存在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種形式。連帶保證中,債權人應在保證期間向保證人提起權利要求,
方式不限(最好書面方式便於舉證),而在一般保證中,方式僅限於訴訟或仲裁,這是由一般保證的自身性質即保證人所享有的先訴抗辯權所決定的。
注意
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向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的(一般保證中)或向保證人主張(連帶保證中)保證債權,則保證期間因此而早於約定的期間提前結束,但保證責任並不因此而結束。即使超過保證期間,保證人仍然可能承擔責任。
例如一般保證合同中當事人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一年。債權人因債務人在超過主合同履行期10個月仍未能履行(未還完錢),遂向法院起訴債務人和一般保證人,
此時保證期間終止(完成它的作用),若只起訴一般保證人,法院一般請債權人添加債務人做共同被告。勝訴後經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未果之時,可要求一般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即申請強制履行。
『肆』 貸款擔保的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後的二年怎麼解釋
意思是:借貸主合同到期日的第二天起,借款人又未償付(或未完全償付),之後兩年內,擔保人負有代償責任。貸款人可直接向擔保人要求償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