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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扶貧小額貸款實施方案

發布時間:2023-05-25 08:44:04

❶ 扶貧小額貸款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五位一體」扶貧小額信貸是對有貸款意願的建檔立卡貧困戶發放的,貧困戶同意將承貸的扶貧小額貸款委託給實施主體使用並獲得收入的,5萬元以下,期限三年以內、免抵押、免擔保、基準利率發放、財政補貼利息和投保費用、縣級政府建立風險補償金、參加保證保險的貸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開展貸款業務。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應當約定貸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一)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四)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在本法施行後,其資產負債比例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符合前款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❷ 脫貧戶小額信貸政策

法律分析:扶貧小額信貸政策的實施,有效降低了貧困戶的貸款門檻和成本,大大提高了貧困戶獲得貸款的便利性。通過對貧困戶授信,對貧困戶發放免抵押、免擔保信用貸款,解決了貧困戶貸款難、貸款貴的問題。。截至2019年底,累計發放扶貧小額信貸6101億元,覆蓋1544萬(次)貧困農戶。貧困農戶發展生產缺乏啟動資金的問題得到有效解決。以湖北省雲陽區為例。在扶貧小額信貸政策出台之前,全區90%以上的貧困農戶基本沒有和銀行打過交道。扶貧小額信貸政策實施後,全區有勞動能力、有發展機會的貧困戶爭相貸款,出現了主動放貸的可喜局面,貧困農戶貸款覆蓋率由不足0.07%提高到62.04%,實現了貧困村全覆蓋。其次,實現了發展工業和增加收入的雙重效果。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

第十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形成的借貸關系,應當認定為無效。

第十一條貸款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於非法活動的,其借貸關系不受保護。

❸ 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辦政策

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貼息貸款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貼息貸款

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縣扶貧辦、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廣西區各市中心支行、各縣支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各銀監分局、崇左、來賓、梧州監管辦事處:

根據國務院扶貧辦、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四部委」)《關於全面改革扶貧貼息貸款管理體制的通知》(國開辦發〔2008〕29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經認真研究,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貼息貸款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方案已上報四部委備案,並得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辦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

二OO八年七月十五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貼息貸款

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為建立健全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信貸扶貧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提高扶貧資金的運行效率和扶貧效益,根據國務院扶貧辦、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全面改革扶貧貼息貸款管理體制的通知》(國開辦發[2008]29號)精神,結合廣西實際,經自治區扶貧辦、自治區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共同研究,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思路和工作目標

扶貧貼息貸款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的總體思路是:堅持政府引導,適應市場運作;下放管理許可權,引入競爭機制;固定貼息水平,靈活補貼方式;積極探索建立風險防範和激勵約束機制。

根據以上總體思路,我區扶貧貼息貸款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的目標是:通過適當下放管理許可權,創造公平競爭環境,充分調動包括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內的各有關方面參與扶貧的積極性,發揮其創造性,進一步加大對貧困戶和扶貧龍頭企業的扶持,加快貧困地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提高扶貧貼息貸款的使用效益,確保貧困戶受益。

二、基本原則與主要內容

(一)基本原則

按照以上總體思路和目標要求,我區扶貧貼息貸款管理體制改革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責權統一的原則

扶貧貸款及貼息資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統一由地方負責。

2.自願和公開公平的原則

尊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自主經營地位,鼓勵自願按商業原則參與扶貧貸款工作,通過發揮各自經營特點和業務優勢,公開公平開展競爭,提高服務水平。

3.貧困戶受益的原則

扶貧貸款發放要與解決貧困戶溫飽、增加收入密切相關,以確保貧困戶受益為優先條件。

4.鼓勵先進的原則

對扶貧效益突出、經濟效益明顯的地方,在安排貼息資金時給予傾斜;對貸款發放難、還貸率低的地方,調減額度。

(二)主要內容

1.下放管理許可權

將扶貧貸款和貼息資金管理許可權適當下放:

(1)發放到貧困戶的貸款(以下簡稱「到戶貸款」)和貼息資金管理許可權下放到縣(市、區,以下統稱縣);

(2)發放到項目的貸款(以下簡稱「項目貸款」)的貼息資金的20%下放到市。

2.銀行業金融機構自願參與

凡願意參與扶貧工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均可為扶貧貼息貸款發放主體(承貸機構)。貸款的本金由承貸機構自行籌集。貸款利率由承貸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利率管理規定和其貸款利率定價要求自主決定。貸款期限由承貸機構根據當地農業生產的季節特點、貸款項目生產周期和綜合還款能力等靈活確定。

3.規范貸款投向

扶貧貸款優先用於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以下簡稱國家重點縣)和自治區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以下簡稱區重點縣)及非重點縣的貧困村。到戶貸款要確保貧困戶受益,重點投向貧困戶,主要用於發展生產;對通過能人(大戶)帶動貧困戶共同致富的項目,在明確扶貧責任的前提下,可給予適當支持。項目貸款要重點投向與貧困村、貧困戶增加收入和改善生產生活條件緊密相關的項目,加大對處於成長期、與廣大貧困戶聯系密切、致富帶動力強的中小型扶貧企業的扶持力度。項目貸款應由項目實施單位與扶貧部門簽訂扶貧責任書,確保扶貧貼息貸款項目與扶貧規劃和重點工作密切結合,與促進當地主導產業發展和貧困戶增收密切結合。

4.調整貼息政策

(1)貼息資金安排。

A.貼息資金來源。a.中央專項下達的財政貼息資金;b.自治區從中央和區本級財政扶貧資金中安排的貼息資金;c.有條件的市、縣從本級財政扶貧資金中安排的貼息資金。

中央下達的財政貼息資金中用於到戶貸款的貼息資金比例不低於50%,並優先滿足國家重點縣的到戶貸款需求。

B.貼息資金下達。自治區扶貧辦會同自治區財政廳根據中央下達和自治區安排的財政貼息資金總額,依據貧困村數、扶貧龍頭企業數和扶貧貼息貸款需求等因素,將貼息資金及對應引導的扶貧貼息貸款指導計劃分配各地。其中到戶貸款貼息資金及對應引導的扶貧貼息貸款指導計劃於中央財政貼息資金下達後一個月內下達到縣,項目貸款貼息資金計劃及對應引導的扶貧貼息貸款指導計劃按上年度規模的80%於第一季度下達到市(同時將下放到市的20%貼息資金下撥到市),其餘的根據各地貸款的發放情況於第四季度在全區范圍調劑安排。

C.逐步建立激勵約束機制。自治區安排到市、縣的貼息資金額度,將視各市、縣上年扶貧貸款發放及貼息工作績效進行調整。各市在安排貼息資金時,可視各縣貸款發放情況進行調整。

(2)固定貼息利率。

在貼息期內,到戶貸款按年利率5%、項目貸款按年利率3%的標准,給予貼息。

(3)貼息期限。

自治區下達的貼息資金,每次貼息的最長期限為1年。貸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實際期限給予貼息;貸款期限超過1年的,可分次逐年給予貼息,但同一筆貸款最多貼息兩次,且每次必須按規定程序進行貼息的確認、申報、審批。

(4)貼息方式。

到戶貸款貼息資金可採取直接或通過承貸機構間接補貼給貸款戶兩種方式,具體採取何種方式,由各縣自行確定,鼓勵直接補貼到貸款戶。項目貸款貼息資金直接補貼給項目實施單位。

(5)專賬管理。

財政貼息資金要存入財政扶貧資金專戶,實行專賬管理。貼息資金不得用於貼息范圍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有結余,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5.明確部門職責

扶貧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和監測,做好指導服務、貧困戶核准、項目庫建設及項目認定和貼息確認等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扶貧貸款貼息資金的審核與撥付,參與項目庫建設及項目認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負責扶貧貸款項目的審批,貸款投放和回收,並在保證扶貧貼息信貸資金安全的前提下,盡量簡化手續,放寬貸款條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人民銀行廣西各級分支機構負責加強對扶貧貼息貸款的政策指導和管理。

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承貸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的扶貧貼息貸款業務實施審慎監管。

三、具體運作方式及程序

(一)到戶貸款運作方式及程序

到戶貸款重點投向貧困戶,主要用於發展生產。到戶貸款的單戶貸款額度、承貸機構選定、具體貼息方式確定、貼息資金及貸款計劃的分配與下達等仍按《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到戶貸款實施管理辦法(試行)》(桂開辦發[2007]90號)執行。但對承擔明確的扶貧責任、實施帶動貧困戶共同致富項目的能人(大戶)所需貸款也可以支持,並根據其帶動貧困戶數量確定貸款(貼息)額度。

(二)項目貸款運作方式及程序

1.扶貧貸款項目庫建立

(1) 項目庫准入范圍。

根據貸款投向和貼息對象,可進入扶貧貸款項目庫的項目或項目實施單位主要在以下范圍選擇:

A.國家、自治區認定的扶貧龍頭企業;

B.有志於到重點縣、貧困村創業發展,在建立產業基地、農產品加工與銷售、吸納貧困戶勞動力轉移就業等方面,能直接帶動貧困農戶增收的企業;

C.重點縣、貧困村興辦的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各種類型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中介服務組織、專業發展協會;

D.國家重點縣內對促進貧困村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改善、教育文化衛生事業發展具有直接作用的中小型基礎設施及社會事業等項目。

(2)項目認定的基本條件。

A.符合當地扶貧開發的總體規劃及扶貧主導產業發展規劃,與貧困村整村推進扶貧開發、異地扶貧搬遷安置、貧困戶勞動力轉移就業緊密結合;

B.在促進貧困村產業發展、幫助貧困戶增加收入或改善貧困村、貧困戶生產生活條件上有具體的目標及措施;

C.項目業主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依法經營,項目經濟效益和扶貧效益好,有市場競爭力;

D.項目業主在銀行具有良好信譽,能夠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無欺詐經營行為,無不良資信記錄,無不良債務。

E.項目貸款使用方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質量管理標准體系。

(3)項目認定的許可權及程序。

根據自治區下達的貼息資金計劃及對應的貸款指導計劃和當地安排的貼息資金額度,各市按相應貸款規模的1.3倍左右和以下程序建立扶貧貸款項目庫:

A.申報程序。由項目業主向所在的縣或市扶貧辦提交扶貧貼息貸款項目計劃申請書。申請書除了闡明企業的基本情況(包括資信狀況)、項目的市場前景、效益預測、投資概算及籌資方案外,還要闡明項目的扶貧功能情況,主要內容是發展產業的品名及規模、輻射帶動貧困村和貧困戶的數量、保證貧困戶直接受益的具體措施、帶動貧困戶直接增收的目標等。同時附上以下材料:

a.項目覆蓋區域及貧困戶名冊(附件1);

b.企業與項目所在縣或市扶貧辦簽訂的輻射帶動貧困村、貧困戶的生產(養殖)基地建設協議書(附件2);

c. 扶貧貼息貸款項目基本情況登記表(附件3);

d.項目可行性報告(流動資金貸款可免);

e.項目環境評價報告及批文(流動資金貸款可免);

f.履行扶貧責任承諾書。

企業所在地扶貧部門受理企業申請後要對項目基本情況進行認真核實,然後由扶貧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評審,並按審批許可權逐級上報認定。同一項目實施單位申報的項目每年只能認定一次。

B. 認定許可權。縣級評審通過後,屬重點縣的,貸款數額在100萬元(含)以下的項目,由縣扶貧辦、財政局認定;貸款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縣扶貧辦、財政局聯合上報市扶貧辦、財政局評審,評審通過的,貸款額在500萬元(含)以下的項目,由市扶貧辦、財政局認定;貸款額在5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市扶貧辦、財政局聯合上報自治區扶貧辦、財政廳審核認定。非重點縣的所有項目均上報自治區扶貧辦、財政廳審核認定。超過1億元的項目,報國務院扶貧辦備案。縣、市一級認定的項目,同時抄報自治區扶貧辦、財政廳備案。

C.扶貧貸款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按上述許可權和程序進入扶貧貸款項目庫的項目有效期不超過2年。自治區每年進行兩次項目認定,需報自治區認定的項目應在3月和9月上報。

2.貸款發放和貼息申報

(1)項目貸款的發放。

凡已進入項目庫的扶貧貸款項目,在有效期內均可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則自主選擇貸款項目,獨立審貸、放貸並承擔風險。承貸機構在貸款發放後15個工作日內,將放貸情況以書面形式告知當地扶貧部門。扶貧部門按季將當地發放扶貧貸款的情況,從縣逐級匯總上報自治區扶貧辦。自治區扶貧辦將全區情況匯總後按季分送自治區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自治區銀監局。

(2)貼息的確認、申報和審批。

下放到市的20%貼息資金,由各市參照以下程序審批,並報自治區扶貧辦、財政廳備案,其餘貼息資金報自治區審批。具體程序為:

A.貼息確認。項目實施單位獲得貸款後要及時向當地扶貧部門申請貼息,提交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發放合同等材料,扶貧部門收到項目實施單位提交貼息申請材料15個工作日內,會同財政部門審核確認貼息規模並蓋章,作為財政部門撥補貼息資金的依據。

B.貼息申報。各市扶貧辦、財政局根據自治區第一季度下達的貼息資金計劃(扣除已下撥各市的20%貼息資金)和市、縣已經確認貼息的項目,填寫《扶貧貸款項目貼息資金申報表》(附件4)於9月底前上報自治區申報貼息。對貼息資金計劃不能滿足需求的,可以同時申請增加,但申請增加的貼息資金不能超過自治區下達計劃的30%,申請增加貼息的項目也需經當地扶貧、財政部門進行貼息確認。

C.貼息審批及兌付。依據第一季度下達各市的貼息資金計劃及對應引導的貸款指導計劃和各市實際發放扶貧貸款數量及確認貼息額,自治區扶貧辦會同自治區財政廳對各市申報的貼息資金進行審核後,將確認貼息的資金計劃下達到市,財政部門據此將貼息資金逐級撥付到項目所在地財政扶貧資金專戶。項目所在地扶貧辦要及時將貼息項目錄入「財政扶貧資金管理監測信息系統」,財政局在貼息資金到達當地財政扶貧資金專戶15個工作日內撥付到項目實施單位。

D.對已進入扶貧貸款項目庫、獲得貸款並已確認貼息的項目,由於貼息資金總量的限制無法於當年兌現貼息的,在下年度優先安排貼息。而對各市當年項目貸款貼息安排未能完成自治區下達的指導性計劃,自治區於第四季度在全區范圍進行調劑安排後仍有結余的,由自治區統一結轉下年繼續用於項目貸款的貼息。

四、有關要求

(一)高度重視,密切配合

扶貧貼息貸款管理體制改革涉及面廣,綜合性、政策性都很強。各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要加強領導,積極協調,確保改革工作順利進行。各有關部門要相互協作,加強溝通和信息交流,探索建立由相關部門、單位參加的扶貧貼息貸款工作平台,推動扶貧貼息貸款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有序開展。尤其是扶貧、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明確責任,密切配合,勇於創新,善於總結,認真做好扶貧貼息貸款的組織實施工作。

(二)搞好公告公示,確保資金安全

各級扶貧部門要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制實施辦法(試行)》(桂扶領發[2004]10號)有關要求,搞好扶貧貼息貸款項目、到戶貸款特別是能人(大戶)貸款的公告、公示工作,確保貼息資金安全運行。

(三)加強指導和跟蹤監督

各級扶貧、財政部門要加強調研、指導和培訓,全面、及時掌握扶貧貼息貸款工作進展情況。市、縣扶貧辦要按時填報《扶貧貼息貸款項目貸款發放季報表》(附件5)和《扶貧貼息貸款項目貸款效益年報表》(附件6)。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加強貸後管理,對扶貧貸款項目實施情況、項目實施單位或能人(大戶)履行扶貧責任等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和檢查,認真研究和分析改革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❹ 扶貧小額貸款

扶貧小額貸款
(一)貸款對象及條件:
1、農村建檔立卡貧困戶申報條件:生產及經營地位於區內,年齡在18至60周歲,有貸款意願、有就業創業潛質、有技能素質、具備一定還款能力、講信用的建檔立卡貧困戶。
2、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新型農村經營主體申報條件: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扶貧產業規劃、扶貧開發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
(2)資源優勢突出,區域特色明顯,市場潛力大,且能帶動當地相關產業發展,扶持效果得到貧困戶認可;
(3)具有較強的扶貧輻射帶動作用,能直接安排貧困農戶子女務工就業,直接或間接增加農村貧困人口收入,並與建檔立卡貧困戶簽訂幫扶脫貧協議。
(二)貸款用途:只能用於建檔立卡貧困戶或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新型農村經營主體的生產經營項目,主要包括農、林、牧、漁及現代服務業等方面。
(三)貸款額度:建檔立卡貧困戶單筆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新型農村經營主體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四)擔保方式:貧困戶申請扶貧小額貸款原則上實行免抵押、免擔保的信用貸款方式,經銀行機構調查認定借款人確實預期風險較大的,可要求借款人追加相應抵押擔保物或擔保人;新型農村經營主體貸款以抵押或保證擔保方式為主。
(五)貸款期限: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情況合理確定,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
(六)還款方式:還款方式採用一次性還本或分期還本方式。
(七)貸款利率:執行利率按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檔次基準利率計算。
(八)貸款貼息:對貧困戶、新型農村經營主體貸款,區財政按基準利率全額貼息。

❺ 省扶貧辦下發的小額信貸工作實施方案屬於法規嗎

這個方案屬於法規。
小額信貸工作實施方案是省扶貧辦根據國家的方針、政陸答茄策及有關法規、規定,就扶貧的工作或問早察題提出具體做法和要求的文件,屬於法律法規。
小額信貸工作主要是支持有意願貸款的建檔舉旁立卡貧困戶用於發展產業,增加收入。

❻ 邊緣戶貸款政策

法律分析: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扶貧辦、新疆銀保監局、中國人民銀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聯合印發《自治區貫徹落實國家進一步完善扶貧小額信貸有關政策的實施方案》,進一步擴大扶貧小額信貸支持對象,延長受疫情影響還款困難的扶貧小額信貸還款期限,滿足扶貧小額信貸需求,充分發揮扶貧小額信貸精準扶貧作用。

《方案》要求,將監測對象中,具備產業發展條件和有勞動能力的邊緣戶納入扶貧小額信貸支持范圍,貸款申請條件、程序及支持政策等與建檔立卡貧困戶一致,操作步驟流程和責任分工等具體管理要求與建檔立卡貧困戶一致,防止產生新的貧困人口。

法律依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貸款業務行為,加強個人貸款業務審慎經營管理,促進個人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個人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貸款,是指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自然人發放的用於個人消費、生產經營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

❼ 金融扶貧小額貸款政策

法律分析:一、金融扶貧四大體系三級金融扶貧服務體系、信用評價體系、風險防控體系、產業支撐體系;充分利用市鄉村三級金融扶貧服務網路主陣地,落實金融扶貧小額信貸政策。二、小額扶貧貸款簡介5萬元以下、3年以內、免擔保免抵押、基準利率放貸(年利率4.35%)、財政全額貼息。三、申請條件信用良好,有貸款意願,有就業創業潛質、技能素質和一定還款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四、享受政策貸款利率按同期央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執行;5萬元以內的貸款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已經脫貧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在脫貧攻堅期內保持扶貧小額信貸支持政策不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❽ 脫貧戶小額信貸政策

脫貧人口小額信貸政策要點:
一、支持對象: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脫貧人口,以戶為單位發放貸款,邊緣易致貧戶可按照執行。
二、貸款金額:原則上5萬元(含)以下。
三、貸款期限:3年期(含)以內。
四、貸款利率:1年期(含)以下貸款利率不超過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貸款利率不超過5年期以上LPR。貸款利率在貸款合同期內保持不變。
五、擔保方式:免擔保免抵押。
六、貼息方式:財政資金對貸款適當貼息。
七、風險補償金機制: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保持現行機制基本穩定。
八、貸款用途:堅持戶借、戶用、戶還,精準用於貸款戶發展生產和開展經營,不能用於結婚、建房、理財、購置家庭用品等非生產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紅、轉貸、指標交換等方式交由企業或其他組織使用。
九、貸款條件:申請貸款人員必須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必須通過銀行評級授信、有貸款意願、有必要的勞動生產技能和一定還款能力;必須將貸款資金用於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產業和項目,且有一定市場前景;借款人年齡原則上應在18周歲(含)— 65周歲(含)之間。
十、合理追加貸款:辦理脫貧人口小額信貸後,對個別確有需要且具備還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貸款支持,追加貸款後,單戶脫貧人口小額信貸不得超過10萬元,5萬元以上部分貸款不予貼息,也不納入風險補償范圍。
十一、續貸和展期辦理規定:脫貧人口小額信貸可續貸或展期1次,脫貧攻堅期內發放的扶貧小額信貸在過渡期內到期的,也可續貸或展期1次,續貸或展期期間各項政策保持不變,已還清貸款且符合貸款條件的脫貧人口可多次申請貸款。
十二、實施時間:截至2025年12月31日。
為深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決策部署,扶貧小額信貸政策在過渡期內將繼續堅持並進一步優化完善,切實滿足脫貧人口小額信貸需求,支持脫貧人口發展生產穩定脫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開展貸款業務。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應當約定貸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一)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四)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在本法施行後,其資產負債比例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符合前款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❾ 小額貸款政策

(一)性質和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金不低於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金不低於100萬元。
(二)資金來源。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主要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但融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三)資金運用。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要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同一借款人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0.9倍。
(四)監督管理。凡是省級政府能明確一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並願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責任的,方可在本省(區、市)的縣域范圍內開展組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經省主管部門批准後,到當地工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手續,並向公安機關、銀監部門、人民銀行報送相關材料,接受監督檢測。
(五)發展方向。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經營,沒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可在股東自願的基礎上,按照《村鎮銀行組建審批指引》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規范改造為村鎮銀行。

❿ 《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小額信貸風險 補償金管理辦法(修訂)》政策有哪些內容

為更好地理解和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修訂)》(以下簡稱《辦法》),現將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

(一)廣西扶貧小額信貸進入集中還款期,對風險補償金的啟用已提上日程。

2019年,我區到期的扶貧小額信貸余額168.93億元,占貸款余額總量(232.74億元)的82.75%,尤其是第三、四季度,到期扶貧小額信貸33.59萬戶、152.79億元,佔全年到期貸款的90.44%。部分扶貧小額信貸出現逾期,亟待明確風險補償金的補償標准和啟用程序。

(二)2018年國家脫貧攻堅成效考核反饋廣西問題指出廣西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制度不健全。審計發現,某縣未按規定製定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

《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於印發2018年國家脫貧攻堅成效考核反饋廣西問題整改落實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扶領發〔2019〕7號)要求廣西銀保監局和自治區財政廳牽頭完善自治區層面的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指導縣級完善風險補償制度。

(三)市縣及金融機構多次提出調整意見。

隨著扶貧小額信貸工作形勢的變化,市縣和放貸銀行多次要求對原來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桂財農〔2017〕58號)進行修改,以合理確定風險補償比例,並明確風險補償金的啟用程序、損失認定標准等事項。

二、修訂的目的

本次修訂的目的,是為了鼓勵、督促相關部門和放貸銀行依法依規、扎扎實實做好扶貧小額信貸的回收工作,盡最大可能減少國有資產損失。

受上級政策和歷史因素的影響,廣西扶貧小額信貸在准入時未能嚴格審核,貸後管理也不如同類商業貸款嚴格,如果在最後的回收階段還不能妥善做好問題授信的清收追償工作,那必然會造成國有資產的巨大損失。

因此,通過本次修訂,要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政策導向作用,督促各級各單位嚴格貫徹落實自治區領導在2019年全區扶貧小額信貸電視電話會議上的講話精神,「層層壓實責任,倒逼工作落實」;督促放貸銀行「切實負起扶貧小額信貸管理的主體責任,按照規定嚴格做好貸款的審核、發放、回收等工作」;督促相關部門用好用足政策、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給予放貸銀行最大限度的支持,共同做好扶貧小額信貸風險防控和回收處置工作。

三、政策依據

(一)《關於促進扶貧小額信貸健康發展的通知》(銀監發〔2017〕42號)

(二)《中國銀保監會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扶貧小額信貸管理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24號)

(三)《關於創新發展扶貧小額信貸的指導意見》(國開辦發〔2014〕78號)

(四)《關於全面做好扶貧開發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發〔2014〕65號)

(五)《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

(六)《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6〕88號)

(七)《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實施地方政府債務監督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16〕175號)

(八)《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7〕50號)

(九)《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42號)

(十)《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

(十一)《關於進一步推進扶貧小額信貸工作的通知》(桂開辦發〔2016〕70號)

(十二)《關於穩步推進扶貧小額信貸工作的補充通知》(桂開辦發〔2016〕177號)

四、《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八章,共三十六條。第一章為總則,說明了《辦法》制定的背景依據,明確了風險補償金發放的對象和范圍;第二章為風險補償金管理委員會,明確了縣級風險補償金管理機構、議事規則和各單位職責;第三章為風險補償金的來源和補充,明確了風險補償金的來源、補充機制和撥付程序;第四章為風險補償金的日常管理,明確了日常管理的責任部門、三方共管機制、月報制度和補償比例;第五章為風險補償金的啟用,明確了損失認定標准、負面清單制度、風險補償金啟用程序和退回機制、業務所需材料等;第六章為風險補償金績效考核,明確了考核要求和緩沖機制;第七章為保障和監督,明確了監督機制和問責依據;第八章為附則,明確了文件解釋機構以及其他附加條款。

五、需要說明的重點問題

(一)風險補償金的補償比例。

從外省的情況看,全國扶貧小額信貸工作開展情況較好的湖南省郴州市宜章縣扶貧小額信貸累計投放4.3億元(其中戶貸企用2.24億元),對戶貸戶用資金補償比例90%,對戶貸企用扶貧小額信貸不予補償。截至6月13日,該縣4300多萬元的風險補償金僅啟用45萬余元。從我區的情況看,自治區扶貧辦、金融監管局等相關部門均提出應將風險補償比例設定為70%,而各市對風險補償比例的意見不一,百色、河池、梧州、崇左、桂林、來賓、玉林、欽州、防城港等9個市同意風險補償比例為70%,柳州、賀州兩市建議按50%—70%執行,南寧、貴港、北海等3個市建議按50%執行。

為達到既合理分擔信貸損失、確保不出現系統性風險,又壓實放貸銀行清收責任、盡量提高貸款回收率的政策目的,綜合考慮各方意見以及我區扶貧小額信貸風險情況,本辦法將風險補償比例由原來的50%調整到70%,並保留風險補償金不實行限額管理的規定。

(二)明確風險補償金和擔保金的區別。

中央各部委相關文件多次強調,不得將風險補償金混同為擔保金使用。風險補償金來源於財政性資金,是政府為了鼓勵相關主體向政策鼓勵發展的領域投入資源、從事經營活動、完成特定任務而給予的一種補償資金。而擔保金則是在債務人不按約履行還款責任時需承擔償還義務的資金。兩者的性質和會計處理方式均有本質不同。按照上述規定,風險補償資金不能混同於擔保金、不能直接代償貧困戶的逾期貸款。否則,將違反中央文件規定,並會觸及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政策紅線。因此,在本辦法的相關條款中,明確風險補償金只是對放貸銀行的合理損失進行補償,並確認為銀行的收入。

(三)對扶貧小額信貸的合理損失進行補償。

本辦法所稱合理損失是指符合扶貧小額信貸經營活動常規情形,剔除了異常因素所致損失之後的貸款損失。政府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其本意是對金融機構因放寬授信條件而多承擔的風險進行補償。但是,部分放貸銀行在放寬授信條件的同時,也放鬆了貸後管理的力度,導致扶貧小額信貸風險步步累加,直至出現不良。因此,對扶貧小額信貸所形成的損失,在考慮進政府力推所帶來的准入風險之外,還要考慮放貸銀行貸後管理鬆懈、清收不力的影響和個別搭乘扶貧小額信貸便車違規發放的情形。這部分扶貧小額信貸損失即為不合理損失,由縣里根據產生原因和責任劃分,自行協調解決。另外,本辦法制訂了緩沖機制,採取全區各縣扶貧小額信貸損失率橫向對比和閾值相結合的方式,對扶貧小額信貸損失率超過10%且高於全區扶貧小額信貸平均損失率的縣,其新發生的扶貧小額信貸損失暫不納入風險補償范圍。

(四)風險補償金的啟用時間。

風險補償金是減少放貸銀行損失的最後一道關口,以呆賬認定金額為基礎來計算補償金額。為鼓勵、督促各方加快清收進度、加大清收力度,盡最大可能減少國有資產損失,風險補償金的啟用以完成呆賬認定為前提。如果縣級清收工作開展順利,在較短時間內收集整理出完整的證明材料,即可按照財政部印發的《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7年版)》(財金〔2017〕90號)的相關規定進行呆賬認定,並申請風險補償金。此項制度設計主要是為了防止出現部分單位消極怠工、放慢清收工作、直接拖延至風險補償金啟動時間的現象。

(五)窮盡追索的要求。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精神,放貸銀行應在各相關部門的協助下,查清貸款貧困戶或企業名下財產,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查封、扣押、凍結,並積極跟進訴訟程序,盡快執行相關財產。上述財產包括但不限於:貸款貧困戶或企業名下所有銀行賬戶的存款(法律不允許扣劃的除外),土地(林地)使用權、相關資源承包權、房產、鋼結構廠房、機器設備、車輛、股權、其他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等。

(六)怠於行使代位追索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針對戶貸企用扶貧小額信貸而言,貧困戶未使用貸款且不具償還能力,企業從貧困戶處獲得資金而對貧困戶負有債務,且二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屬於專屬債權。這一情形,符合代位權訴訟的條件。放貸銀行可依此項規定直接向法院起訴企業,並將貧困戶列為證人或第三人。如果放貸銀行怠於行使代位權進行追索,錯失清收時機,致使企業轉移財產,造成貸款損失的,不納入補償范圍。

(七)用扶貧小額信貸承接問題授信。

用扶貧小額信貸承接問題授信是指扶貧小額信貸發放時,企業存在資不抵債、徵信逾期,或是企業原來的貸款因違法違規被要求收回等情形。這種情況屬於非正常發放的戶貸企用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不予補償,由縣級協調解決。

(八)對風險補償金不予補償部分的解決途徑。

本辦法明確規定,由縣政府協調相關部門和放貸銀行對因不正常、不合理發放而造成風險補償金不予補償的扶貧小額信貸進行成因分析、責任劃定和組織協調,以確定政銀分擔比例。這部分扶貧小額信貸的補償不受本辦法約束,不得使用風險補償金,由縣級在充分尊重歷史事實、保障各方合理訴求、維護脫貧攻堅大局的基礎上,依法依規制定補償方案。

(九)其他相關問題。

1.本辦法第四條所提「符合條件」指的是發放了扶貧小額信貸且不存在違法違規發放的情形,側重點在於不存在違法違規發放的問題。

2.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所提市場化方式處置不良貸款,是指放貸銀行依照相關規定將進行債權轉讓,以降低不良貸款比率的做法,包括但不限於單戶債權轉讓、批量不良轉讓、不良資產證券化、基金方式進行不良貸款轉讓等方式。市場化方式進行不良貸款處置後,放貸銀行即可依據《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7年版)》(財金〔2017〕90號)進行呆賬認定,並完成風險補償和呆賬核銷等工作。

3.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所提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需在與縣里首次開展合作前,以正式文向自治區財政廳申請准入。自治區財政廳在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資質進行審查後,決定是否列入准入名單。自治區財政廳將定期向社會公告准入名單,並根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對清單進行動態調整。

(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開發辦公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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