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案例分析題
3.案例分析題(共20分)
吳某向銀行貸款20萬元,銀行提出以房產作為抵押擔保,吳某即交出房產證,房產證記載吳某為產權人。銀行與吳某簽訂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並辦理了抵押登記。借款期滿,吳某因無力還款,銀行正准備拍賣該房產時,突然接到一紙訴狀,吳某之弟在訴狀中提出,抵押房屋系其父母購置,應歸他們兄弟二人共有,現在吳某私自抵押,請求法院判決該抵押關系無效。經查,該房屋為吳某兄弟年幼時其父母為其兄弟二人所購置,但只以吳某姓名登記,其間並無其他記載。試分析:
(1)吳某能否以其兄弟二人共有的房產設定抵押?為什麼?
(2)吳某與銀行簽訂抵押合同的行為是否有效?為什麼?
(3)銀行能否對吳某抵押的房產行使抵押權?為什麼?
② 騙取貸款罪律師:從23個無罪判例看騙取貸款罪的12個有效辯點
前言:
騙取貸款罪系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設,該罪的立法用意在於:刑事司法中對貸款詐騙罪「非法佔有」目的難以證明,針對此缺陷,該罪是補救性立法,只要客觀上使用了欺騙手段並且確實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了重大損失或具有其他嚴重情節之行為,就適用該罪名,以全面維護金融管理秩序。 具體騙取貸款的行為方式包括: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等。
騙取貸款罪「騙取行為」的理解,需要結合刑法規定的詐騙類犯罪來解釋。「騙取」與「詐騙」行為的客觀特徵相同,有著共同的邏輯結構,騙取貸款罪要求行為人的欺騙行為造成銀行等金融機構陷入認識錯誤並發放貸款,從而使行為人獲取貸款,並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刑法的目的與任務是保護法益,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對任何侵犯法益的行為都必須規定或者認定為犯罪」,要「採取謙抑的法益保護原則」。貸款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基於自由協商達成的合意,因此,是否必須將所有提供了虛假資料的違規、違法貸款行為均納入刑法領域予以規制,必須在刑法的語境下考量。在司法實踐中,大量的無罪判例表明,在騙取貸款罪案件中為當事人作無罪辯護,辯護律師應該從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出發,關注銀行是否遭到實際損失,銀行是否真實受騙,行為人是否有行騙的故意等方面。
筆者通過比對23個騙取貸款罪無罪判例和數百個有罪判例(本文僅作部分列舉),通過分類整理,總結出如下幾類無罪辯點,以供參考。
目錄
一、主觀方面不符合
主要辯點1:貸款人的提供名義貸款人身份及具體的簽字行為都是基於夫妻關系而實施,貸款人並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現有證據也無法證明貸款人有騙貸的主觀故意,不能認定貸款人有騙取貸款的故意
二、客觀方面不符合
主要辯點2:行為人以個人名義簽訂反擔保保證合同,屬於有限公司股東正常的履職行為,不是刑法上的欺騙行為,行為人沒有偽造並提供公司虛假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相關材料以及相關合同,不能認定行為人有騙貸的行為
主要辯點3:行為人雖然改變貸款用途,但依舊屬於用於生產經營的行為,並未揮霍取得的貸款,其在貸款存續期間一直按照約定償還貸款利息,後又全額歸還貸款本金,沒有給信用社造成任何損失和風險,不能認定行為人有騙貸的行為
主要辯點4:原判認定行為人構成騙取貸款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無法認定行為人採取了欺騙手段,即使最終未能歸還貸款,亦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三、客體方面不符合
主要辯點5:雖然提供了虛假的貸款資料,但是為銀行提供了充足的擔保,並未給銀行造成實際損失,也未利用貸款進行非法活動,貸款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主要辯點6:行為人確有使用虛假購銷合同的欺騙手段,並且實際取得巨額貸款,涉案貸款已正常歸還結清,未造成實質危害,行為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主要辯點7:案發時,還未到貸款的到期還款日,並沒有其他嚴重情節,或者銀行與貸款人達成合意續貸,銀行並未遭受實際的損失,貸款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四、犯罪對象不符合
主要辯點8:行為人通過向銀行貸款的方式騙取擔保人財產的行為,犯罪對象並非金融機構的貸款,而是他人財物,行為人並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五、因果關系層面不符合
主要辯點9:銀行對貸款人財務資料虛假、貸款實際用途與購銷合同不符均明知,同時,無證據表明銀行對貸款申請資料、資金用途進行了實質審查,無法認定銀行因此陷入錯誤認識而發放貸款,貸款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主要辯點10:銀行明知貸款存在較大風險,但出於經營上的考慮,主動予以貸款或續貸,貸款人不構成騙取犯罪
主要辯點11:貸款人有一定的欺騙行為,但銀行是因為其他真實材料而決定放貸,銀行沒有陷入錯誤認識,貸款人並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六、未達立案標准
主要辯點12:未達到刑事責任的立案追訴標准
正文
一、主觀方面不符合
主要辯點1:貸款人的身份及具體的簽字行為都是基於夫妻關系而實施,並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現有證據也無法證明貸款人有騙貸的主觀故意
參考無罪案例:(2015)濟刑初字第514號
裁判理由: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案中,1、根據證人賀某、張某某、蔡某的證言以及判決書等書證,證實袁某某經張某某介紹認識北海支行行長蔡某,經與蔡某、信貸部溝通,袁某某向北海支行提供貸款資料進行審查,在苗新花到場簽字前銀行已完成了貸款的審查程序,符合貸款條件,且信貸員不認為有欺詐行為,銀行也按合同違約提起了民事訴訟並已判決生效;2、根據證人苗某乙、程某甲的證言,證實是袁某某讓二人擔保貸款150萬元;3、根據被告人苗新花的供述、證人苗某甲的證言,證實貸款當日,是袁某某讓苗新花和苗某甲簽訂購買水泥、鋼筋的合同,簽訂合同時信貸員在場,說明銀行知道合同的簽訂情況;4、根據被告人苗新花提供的袁某某於2015年3月11日出具的貸款情況證明,證明中提到張某某幫袁某某辦理貸款情況,並說袁某某有貸款,讓苗新花做借款人,貸款當天袁某某給苗新花打電話讓她到北海支行簽字,因信貸員說大額貸款都有協議書要簽,並拿了樣板協議,袁某某讓苗新花和苗某甲簽訂了購買合同,貸款第二天,袁某某打電話讓苗新花給他人還款。根據上述證據,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苗新花具有騙取銀行貸款的主觀故意,在袁某某未到案的情況下,認定被告人苗新花構成騙取貸款罪的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本院不予支持。
二、客觀方面不符合
主要辯點2:當事人以個人名義簽訂反擔保保證合同,屬於有限公司股東正常的履職行為,不是刑法上的欺騙行為,當事人沒有偽造並提供公司虛假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相關材料以及相關合同
相關無罪案例:(2013)汨刑初字第318號
裁判理由:被告人戴某甲雖然是汨羅市某乙製品公司的股東,與戴某乙又是父子關系,但公訴機關提供的現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戴某甲並未經手負責管理公司財務,只負責公司生產,汨羅市某乙製品公司向汨羅市某某資產公司申請借款時,被告人戴某甲的具體行為只是在汨羅市某乙製品公司申請貸款的承諾書、股東決議書、公司授權委託書上簽字,以個人名義簽訂反擔保保證合同,屬於有限公司股東正常的履職行為,不是刑法上的欺騙行為;被告人戴某甲向汨羅市某某擔保公司考察人員所作的公司經營狀況還好的陳述,對借款的取得不具有實質性積極作用,該行為也不能認定為刑法上的欺騙行為。而公訴機關提供的汨羅市某乙製品公司借款時向汨羅市某某資產公司、汨羅市某某擔保公司提供的汨羅市某乙工藝製品有限公司虛假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相關材料以及相關合同,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戴某甲偽造並提供這些材料;在借款發放過程中,借款的辦理及轉移,現有證據也不能證明被告人戴某甲參與了策劃、經手辦理。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戴某甲具有騙取貸款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故意。
主要辯點3:行為人雖然改變貸款用途,但依舊屬於用於生產經營的行為,並未揮霍取得的貸款,其在貸款存續期間一直按照約定償還貸款利息,後又全額歸還貸款本金,沒有給信用社造成任何損失和風險
參考無罪案例:葫刑抗字第00014號刑事判決書
裁判理由:關於抗訴機關所提,被告人邵某某使用他人信息獲取銀行貸款並私自改變貸款用途,屬於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抗訴意見,經查,關於邵某某使用他人信息取得銀行貸款,是銀行工作人員提出並要求其實施的,其目的是為了規避S信用社貸款60萬元的貸款限額的限制。並不是邵某某的主動決定實施行為。從辦理貸款及辦理催款轉貸的過程中看,銀行對邵某某為貸款的實際使用人至始至終是明知的,並沒有產生錯誤的認識。故被告人邵某某使用他人信息取得銀行貸款的行為不能認定為騙取手段。關於邵某某改變貸款用途,經查,邵某某取得貸款後用於浴池經營,並未用於貸款合同約定的購買工程器械的用途。但邵某某將貸款用於浴池經營的行為依舊屬於用於生產經營的行為,並未揮霍取得的貸款,其在貸款存續期間一直按照約定償還貸款利息,後又全額歸還貸款本金,沒有給S信用社造成任何損失和風險。故被告人邵某某雖然改變貸款用途,但不能認定為騙取手段,對抗訴機關的抗訴意見,不能予以支持。
類似無罪案例:(2015)招刑初字第161號(部分貸款行為無罪)
參考有罪判例:(2016)浙0109刑初1813號,根據在案證據可以證實被告人朱某某虛構貸款用途,且在貸款發放後沒有按申請時的用途去使用也沒有變更申請用途,且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符合騙取貸款罪的構罪要件。
主要辯點4:原判認定當事人構成騙取貸款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無法認定當事人採取了欺騙手段,即使最終未能歸還貸款,亦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參考無罪案例:(2013)浙嘉刑終字第274號判決書
裁判理由:2008年7月14日,被告單位七彩鳳公司「應用集成膜技術日處理印染工業廢水2000立方米節水技術改造項目」獲得平湖市經貿局備案,因要申報國家項目,被告單位七彩鳳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張斌讓范兆科製作「印染生產線系統節水項目書」,項目總投資為5300萬元。2009年2月,浙江省發展規劃研究院對該項目製作了可行性研究報告。2009年11月,國家發改委通過了該項目的申報。但在項目建設過程中,被告單位七彩鳳公司未按要求建設節水項目,而採用廉價設備替換項目中的高價設備等手段,以達到通過國家驗收的目的。2010年8月,被告單位七彩鳳公司以節水項目名義,向興業銀行嘉興分行申請專項資金貸款3000萬元。為順利取得貸款,被告單位七彩鳳公司及被告人張斌隱瞞了上述情況,並向銀行提供虛假的工礦購銷合同。2010年8月30日、9月26日,被告單位七彩鳳公司與興業銀行嘉興分行簽訂兩份合計3000萬元的節能減排專項借款合同。後興業銀行按約將3000萬元發放,由被告單位七彩鳳公司支配使用。至案發,被告單位七彩鳳公司僅歸還本金400萬元及相應利息,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
關於上訴單位七彩鳳公司、上訴人張斌及其辯護人提出其行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的問題。經查,原判認定上訴單位七彩鳳公司、上訴人張斌構成騙取貸款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上訴單位七彩鳳公司、上訴人張斌及其辯護人就此所提意見成立,予以採納。嘉興市人民檢察院就此所提檢察意見,亦予以採納。
三、客體方面不符合
騙取貸款罪的客體是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機構的信用安全,而根據《刑法》175條之一規定,構成本罪行為人的行為必須「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以及其他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應予立案追訴。但是司法實務中,不能機械、孤立的套用該追訴標准,如果發行為人騙取貸款一百萬元以上,或者多次騙取貸款,但未造成經濟損失,未利用貸款進行任何非法活動,並未給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實際危害,自然不能以該罪追究刑事責任。
主要辯點5:雖然提供了虛假的貸款資料,但是為銀行提供了充足的擔保,並未給銀行造成實際損失,也未利用貸款進行非法活動
參考無罪案例:(2014)粵高法刑二終字第212號
裁判理由:雖然上訴人鄧宏在向興業銀行東莞分行申請貸款的過程中提供虛假的貸款資料,但該筆貸款最終由擔保人遠大擔保公司代為償還,並未給興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實際損失,亦未利用貸款進行任何非法活動,未給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實際危害,不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上訴人鄧宏的行為不符合騙取貸款罪的構成要件。上訴人鄧宏以欺騙手段獲取銀行貸款,但未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也不具備其他嚴重情節。原判認定上訴人鄧宏犯騙取貸款罪的定罪不當。上訴人鄧宏及其辯護人所提不應以騙取貸款罪追究鄧宏的刑事責任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某,予以支持。
類似無罪案例:
(2016)粵12刑終186號
(2015)珠香法刑重字第5號
(2016)(2016)粵20刑再6號
(2014)澄刑初字第1779號
(2013)羅刑初字第21號
主要辯點6:行為人確有使用虛假購銷合同的欺騙手段,並且實際取得巨額貸款,涉案貸款已正常歸還結清,未造成實質危害
參考無罪案例:(2014)成刑初字第00348號
裁判理由:被告單位交大揚華公司及被告人王暉、徐洪良在銀行機構開具敞口銀行承兌匯票的過程中,確有使用虛假購銷合同的欺騙手段,並且實際取得敞口貸款共計3.90916億元,但涉案的3.90916億元均已正常歸還結清,未造成實質危害,可不以犯罪論處。
參考有罪判例:(2017)魯0302刑初63號,被告人孫某夥同侯某同以淄博德潤金屬製品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向淄博市淄川區農村商業銀行提供虛假貸款資料、虛構貿易背景及貸款用途,貸款400萬元,到期後未歸還,其行為已符合騙取貸款罪的構成要件,故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類似無罪案例:
(2013)南法刑初字第236號
(2012)羅刑初字第111號
主要辯點7:案發時,還未到貸款的到期還款日,且並沒有其他嚴重情節,或者銀行與貸款人達成合意續貸,銀行並未遭受實際的損失
參考無罪案例:(2015)湘法刑初字第231號
裁判理由:被告人肖某某於2010年7月30日提供虛假的產品購銷合同和變造虛假證明從望春門信用社獲得貸款400萬元,借期兩年,到期後,被告人肖某某歸還了400萬元貸款。2012年9月3日被告人肖某某再次以變造虛假證明、提供虛假購銷合同等方式從望春門信用社獲得貸款600萬元,借期三年。該600萬元貸款在案發時尚未到到期也未還清(到期日為2015年9月)。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肖某某與湖南湘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春門支行(原湘鄉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望春門信用社)簽訂了該600萬元貸款的續借合同,借期19個月,到期日2017年7月9日。
被告人肖某某騙取貸款未給銀行造成損失,也無其他嚴重情節,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騙取貸款罪不成立。
類似判例:
(2013)揚廣刑初字第0009號
(2013)龍刑初字第216號
四、犯罪對象不符合
主要辯點8:行為人通過向銀行貸款的方式騙取擔保人財產的行為,犯罪對象並非金融機構的貸款,而是他人財物,並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參考無罪判例:(2014)鄆刑初字第316號
裁判理由:被告人張恩英及辯護人關於「被告人張恩英構不成騙取貸款罪、合同詐騙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恩英向銀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同時又騙取擔保人的信任,以申請貸款的方式獲取資金後,自己沒有還貸能力,而由擔保人代為償還全部貸款,這種通過向銀行貸款的方式騙取擔保人財產的行為,表面上看是騙取銀行貸款,實際上侵害的是擔保人的財產權益,犯罪對象並非銀行貸款而是擔保人的財產,其行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應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對被告人張恩英和辯護人關於「被告人張恩英構不成騙取貸款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五、因果關系層面不符合
主要辯點9:銀行對財務資料虛假、貸款實際用途與購銷合同不符均明知,同時,無證據表明銀行對貸款申請資料、資金用途進行了實質審查,無法認定銀行因此陷入錯誤認識而發放貸款
參考無罪案例:(2016)蘇0581刑初1339號
裁判理由:公訴機關指控的9筆貸款,均由常熟市國發中小企業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發公司)提供擔保,被告人方某某將自己實際控制的連雲港土地向國發公司(承諾)抵押作為反擔保。在國發公司對常熟市中旗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向中信銀行申請貸款所做的調查報告中顯示「企業實際控制人是方某某」、「借款主要用於房地產開發」,國發公司證人金某、沈某等人的證言筆錄亦證實其均知道被告人方某某貸款資金用途不實、財務資料有水分。在中信銀行對常熟市方氏商標織造有限公司向其申請貸款的審批表中顯示「從經營需求看,主要是法定代表人方某某在連雲港東海縣投資房地產」、「考慮到本次授信由政府控股背景的國發公司提供擔保,能有效控制最終授信風險……擬繼續授信」,中信銀行證人何某的證言筆錄亦證實方某某後來幾年向銀行貸款是為了周轉貸款、續貸。可見,國發公司、中信銀行人員對於被告人方某某申請貸款的財務資料虛假、貸款實際用途與購銷合同不符均是明知的。同時,亦無證據證明涉案四家銀行對貸款的申請資料、資金用途進行了實質審查,並因虛假的財務資料、購銷合同而受騙。綜上,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方某某具有騙取貸款的主觀故意、涉案銀行因虛假的財務資料、購銷合同而陷入錯誤認識從而發放貸款。此外,被告人方某某未利用貸款進行非法活動,涉案貸款8700萬元,其中700萬元已經歸還,4000萬元已由國發公司代償,被告人方某某尚有土地未及處理,現有證據亦未能證明其行為會給銀行造成多少實際損失、是否破壞了金融管理秩序並應科以刑事處罰。綜上,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方某某實施了騙取貸款的犯罪行為,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騙取貸款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應予糾正;對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辯解、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相關有罪案例:(2016)蘇1181刑初181號,被告單位江蘇丹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用他人財產作質押物質押,採用虛假的購銷合同並隱瞞貸款的真實用途取得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被告人何某某1、何某某系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騙取貸款罪。丹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關於辯護人提出銀行在轉貸過程中對虛假資料及質押物不足等是明知的、被告單位和被告人不存在騙取貸款之辯護意見。經查:銀行發放貸款須經多層審批,最終經上級部門批准後才能實現放貸。被告人何某某1、何某某向銀行隱瞞了用於質押的糧食(絕大部分)系國家儲備糧的事實並提供了虛假材料,即便銀行具體辦理業務的人員明知材料有假而予以上報,但其後的一系列環節均受該虛假事實所欺騙,從而向被告單位發放貸款500萬元,被告人何某某1、何某某實施了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行為,對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不予採納。關於辯護人提出該筆貸款還有其他單位和個人擔保,銀行的貸款可以收回,不存在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之辯護意見。經查:從案發至今,擔保單位和個人均沒有履行代為償還的義務,被告單位騙取貸款給銀行造成的重大損失是顯而易見的,且目前擔保單位和個人均無履行能力,故對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主要辯點10:銀行明知貸款存在較大風險,但出於經營上的考慮,主動予以貸款或續貸,貸款人不構成犯罪
參考無罪案例:(2014)湖潯刑初字第410號
裁判理由:盈暉公司在2009年至2012年間多次向南潯銀行東遷支行申請貸款並續貸。相應證人的證言可證實,鋼材市場內的商戶貸款時系先向市場部提出,由市場部匯總後再向南潯銀行東遷支行申請。在2012年8月份,該行已知曉鋼材市場經營行情較差,貸款存在較大風險,但出於銀行經營上的考慮,仍在盈暉公司歸還貸款後予以續貸。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南潯銀行東遷支行在2012年8月份系因被告人肖國安提交虛假資料而陷入錯誤認識繼而發放貸款,故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肖國安犯騙取貸款罪,證據不足。
類似無罪案例:(2014)杭富刑初字第835號
主要辯點11:貸款人的欺騙行為與取得貸款間沒有因果關系,銀行沒有陷入錯誤認識,但出於經營需要,決定放貸
參考無罪案例:(2014)太刑初字第00162號
裁判理由:這兩筆貸款在獲得太湖縣農商行的批准後,城西支行作為貸款方與嚴煒簽訂了借款合同,太湖縣農商行系城西支行的上級,對貸款有最後決定權,根據該行出具的《關於對嚴煒在我行貸款行為的看法》,其明確表示之所以向嚴煒發放涉案兩筆貸款,是基於嚴煒對這兩筆貸款均依借款合同的約定提供了較完備的抵押擔保,如果嚴煒沒有提供抵押擔保,該行不會向嚴煒發放貸款,也就是說直接影響該行最終決定貸款給嚴煒,是其提供了相應的真實抵押擔保,即使嚴煒在申請貸款時有一些欺騙行為,如在《個人貸款客戶面談記錄》中沒有如實申報自己對外舉債、誇大收入及所承包工程規模之行為,但這些欺騙行為與其取得貸款間沒有因果關系,故被告人嚴煒相應獲取貸款的行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對被告人嚴煒及辯護人此項辯解和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六、未達立案標准
主要辯點12:未達到刑事責任的立案追訴標准,不構成犯罪
參考無罪判例:(2012)社刑初字第105號
裁判理由:關於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自套提供虛假擔保分別於2007年4月12日、5月24日騙取社旗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城區信用社貸款6萬元、3.5萬元共計9.5萬元,構成騙取貸款罪,本院認為,被告人楊自套雖有騙取貸款的行為和主觀故意,但數額達不到規定的追究騙取貸款罪刑事責任的立案追訴標准,故指控被告人楊自套構成騙取貸款罪不能成立。
類似無罪案例:(2012)金刑初字第84號
③ 借款合同擔保無效糾紛案例分析
借款合同擔保無效糾紛案例分析
借款合同由於一些不定因素,經常會出現借款合同糾紛,下面我先以一借款合同擔保無效糾紛案例給大家帶來相關知識解釋,歡迎閱讀。
案例
1992年2月26日,深南公司與市工行簽訂了1份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市工行借給深南公 司美金180萬元,借款期限自第一筆用款日1992年2月28日至同年 8月28日止。6個月還清 全部貸款本息;深南公司須於同年6月28日歸還美金100萬元,同年8月28日歸還美金80萬元,借款利率按固定年利率 4.9375%;借款用途,進口ABS塑料;若發生挪用貸款,對貸款挪用部分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付50%的罰息;借方未按期歸還貸款,貸方有權從借方的其他帳戶中扣收,並對逾期部分從逾期之日起加收20%的利息。市外經委為此借款合同提供擔保。合同訂立後,工行按約借給深南公司美金180萬元。貸款到期後,深南公 司沒有償還。市工行於1992年7月2日和同年9月21日,扣深南公司帳戶上美金48,436.89萬元,充作深南公司支付的部分利息。同年5月13日,深南公司又向市工行借款人民幣22 0萬元,期限6個月,年利率7.74%,至同年11月12日歸還。市外經委為此借款合同提供擔保。合同訂立後,市工行按約借給深南公司人民幣220萬元。深南公司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未能歸還貸款,市工行同意其延期6個月還貸,至1993年5月12日止。期滿後,深南公司 償還人民幣60萬元及1994年三季度的同期貸款銀行利息,尚有人民幣160萬元未償還。市工行為追索貸款,於1994年8月28日向法院提起起訴。訴請判令深南公司和市外經委立即 償還貸款180萬美元及160萬元人民幣,並承擔支付利息和逾期還款的責任。
深南公司向市工行所借美金180萬元的實際用款人是香港永利寧國際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利寧公司)。在借款過程中,永利寧公司曾向深南公司出具過委託書,委託深南公司代其向市工行借款美金180萬元。但深南公司未向市工行出示委託書,市工行也未接到利寧公司的任何手續。
相關知識介紹
1、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於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其中,提供貨幣的一方稱貸款人,受領貨幣的一方稱借款人。
借款合同的特徵
(1)、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金錢。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一種作為特殊種類物的金錢,因此,原則上只發生履行遲延,不發生履行不能。
(2)、借款合同是轉讓貨幣所有權的合同。當貸款人將借款即貨幣交給借款人後,貨幣的所有權移轉給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處分所得的貨幣。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決定的,也是貨幣這種特殊種類物作為其標的物的必然結果。
(3)、借款合同一般為有償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無償合同(無息借款)。
(4)、借款合同一般為要式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當事人約定。
2、違約責任
借款方的違約責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情節嚴重的,在一定時期內,銀行可以停止發放新貸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還借款,貸款方有權追回借款,並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加(減)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應追回貸款本息,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貸款方的違約責任:
(1)貸款方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應與加收借款方的罰息計算相同。
(2)銀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員,因失職行為造成貸款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3、借款合同的擔保
所謂借款合同擔保,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借款時,借款人需要提供一定的物或人作為該項借款的擔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為其擔保的保證人必須代為清償債務,或貸款方將貸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擔保物變價優先受償的一種貸款方式。前幾年,由於我國許多銀行借款時,經常發生有借無還的現象。銀行等金融機構越來越多的採用擔保的貸款的方式。在國有銀行改為商業銀行後,貸款一律實行擔保。《商業銀行》第7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商業銀行開展借貸業務,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信,實行擔保,保障按期收回貸款。”第36條進一步規定:“商業銀行貸款,必須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能性進行嚴格的審查。”借款合同進行擔保可保證債權的順利實現,對債務人來說則是督促其自覺及時履行債務。
借款擔保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擔保是隨著商品經濟發展而產生的一項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1986年我國民法通則就對擔保的原則作出了規定。1995年,在總結我國擔保制度實踐經驗和借鑒國外通行做法的基礎上制定了擔保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在借款合同中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採取以下擔保方式:
1.保證。保證是指保證人與貸款人約定,當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連帶責任保證,即貸款人和保證人約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二是一般保證,即貸款人和保證人約定,在借款人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借款人財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2.抵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法律規定的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貸款人有權依法將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物的范圍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的財產,抵押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3.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貸款人佔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貸款人有權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權利質押是指轉讓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作為質押的擔保方式。以下權利可以設定質押: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權利。
貸款人將借款支付給借款人後,其風險都是由貸款人承擔。為了保證債權的實現,減少借款的風險,近些年來,我國金融機構在信貸業務中越來越多的採用擔保的方式。根據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進行全面審查,確定保證人是否真實地提供保證;對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進行認定、核實,查明其產權證明並對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能性進行嚴格審查。只有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才可以不提供擔保。因此,金融機構借款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確定擔保的方式。自然人之間借款的,當事人可以依據實際情況對擔保問題作出約定。
4、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自你第一次主張債權被據開始算起,但是最長不能超過借款日起20年~~超過20年當然也可以主張,但是債務人就可以以超過最長保護期限為由拒絕履行債務,並沒有實際意義。
(2)、說道舉證的問題 因為這個借款合同是一個普通債權債務關系 所以適用正常的舉證責任制度 也就是誰主張誰舉證 如果你想證明自己不斷地在主張債權 那麼只能是由你來舉證 債務人沒有為此舉證的義務;
在實際操作中最簡單又有效的留證方法就是在每次主張債權的時候 如果對方承諾一個還款期限 那麼就請對方留個字據 這也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對方拒絕履行還款義務 則你可以據此採取訴訟方式解決
(3)、在承諾期限到之日起兩年內,你可以通過再次主張債權來達到訴訟時效中斷的目的,同樣的,不能超過20年的限制
(4)、至於借款利率,只要在國家限定的借款利率的上下限之間選擇,法律就予以支持~~超出的部分 法律不保護 但是債務人願意履行 法院不強制干預
《民法通則》對借款糾紛規定了2年的訴訟時效,但這里所指的2年並不是簡單地從借款日起計算,而是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起計算。《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還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5、借貸糾紛的舉證介紹
民間借貸發生糾紛後,首先應當確認借款關系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沒有書面合同的,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借款關系發生爭議時,主張存在借款關系的一方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能夠證明借款關系存在的,按照民間借貸案件進行審理。
審判實踐中,出借方與借款人以合同書形式訂立借款合同的很少存在,而借據是民間借款案件最常見的訴訟證據。借據實際上就是借協議。既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又能夠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當然,這里還涉及到對借據的關鍵證據的審查與認定原則問題。只要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即可,有些借據雖然記載內容不完整,但借款的主體和數額是明確的,基本事實能夠證明即可成為訴訟證據。
如果出借人能夠提供借款人親筆書寫的借條,以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那麼這就是強有力的證據。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借據或借款合同,原告僅以口頭借貸關系為事實依據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或者說說原告提供借據或借款合同,白紙黑字表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但對方當事人提供相應的抗辨證據導致案件復雜,導致借款關系難以認定的,法院在審理中就應當注重訴訟證據的證明標准問題。例如,當事人之間以口頭形式達成借款協議的,應當綜合當事人陳述及其他相關證據綜合認定。如果有其他相關證據證實原告陳述的,對出借方陳述和相關證據可以認定。但如果借款人否認出借人陳述的,則無法對其主張予以支持。對於這一點,關鍵要慎重審查當事人提供證據的證明效力問題,既要對當事人提供的書證予以充分審查,又不要忽視其他相關證據,確保在證據形成關聯性的基礎上綜合認定。
另外,“討債”是有訴訟時效,也就是說在對方沒有履行還款義務的最後期限的兩年內你沒有主張權利,那就失去了勝訴權的機會。
;④ 辦案筆記!因大意借出的幾百萬恐要不回來
辦案筆記!因大意借出的幾百萬恐要不回來。
大致案情:張先生和王先生都是深圳本地長大,是高中同學。這幾年,張陸續地向王借錢,加起來有幾百萬。月利息1.125%,按月付息。王先生出借的款項有些是轉賬、有些是現金。其間,張還拿了一個所謂張父擔保的借條給王先生。王沒有見到張父本人,也沒要求通過電話或者視頻去核實是否為張父的簽字:而且關於擔保的文字表述,也寫得不清不楚。
後來,張的經濟狀況惡化,還不了錢,王於是起訴張和張父到福田法液埋院。開始調解時,張的態度很好,對於現金部分都承認了:但是因為共同被告的張父沒到法院,調解不成。待到正式開庭時,張卻玩起了失蹤,作為共同被告的張父也不出庭。然後,法官就判了:對於調解時張自認的現金數額,沒有算到尚欠金額里,也就是這部分沒有支持王先生的訴求。
還有個細節:庭上法官問王,「你的錢從哪裡來」?王不懂法官是在調查資金來源,以排除他是職業放貸人(審理借貸案件法院都是如此);而是沒好氣地,當庭把法官懟了回去;但王本也是個實在人,還是承認了錢是來自於銀行貸款。總之吧,一審判下來的金額縮水了三分之二,而且擔保人張父也沒追究上責任。為了判決早日生效,王沒上訴,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法院把能封的封了後(卻處置不了,比鬧清螞如對方的車),又把張掛了限制消費名單,然後就終本了。結果呢,王是一分錢都沒拿到。
聽完介紹,心中有個疑問:在調解時,在張還能正常溝通時,若能判斷出張父的簽字是代簽,就可以把對張父的起訴撤回去,王張二人直接以調解結案、讓張把借款的實際金額在法院的調解書上確認下來。畢竟,對於現金部分王沒有證據,心裡還是虛的啊。
非法律專業的朋友聽了案情,可能會覺得奇怪,「張自己都認了現金借款,法官判的時候為啥不支持這部分的金額呢」。這里就牽扯到一項法律規定。即,調解時候的當事人對於案情的自認不能作為後面訴訟對己不利的證據。法律之所以正檔這樣規定,也是為了打消雙方調解時的顧慮、促成調解。
我們在福田法院的判決里看到了這么幾項認定。
01「原告自己當庭承認,是否為被告***簽字按指模其不清楚」。
02「雖然在還款協議書,原告明確其中借款包括其代償款、銀行貸款轉借款項及應付的利息、微信出借款項及現金出款項,雖在調解過程中被告***予以確認,但調解過程中被告***確認的事實,不得作為訴訟中對其不利的證據,被告***未到庭提出抗辯,原告應舉證證明上述借款合法有效且實際交付給被告***。」「關於原告主張的現金出借款項,沒有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採信。」
03「關於原告主張的2021年8月31日銀行轉貸的30萬元借款, 原告已實際支付至被告***賬戶,但原告出借資金自認系銀行貸款轉借,應為無效,但被告***應向原告償還本金及相應的資金佔用費,資金佔用費按起訴時的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標准計算。」(即法院沒有支持雙方約定的LPR4倍利息,而是認為轉貸無效)。
04「關於被告***的責任。原告稱系被告***應原告要求提供了被告***的擔保,被告***並未當面出具或簽訂該擔保,是否為被告***真實意思表示存疑,且擔保中所涉還款協議是否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還款協議書並不能對應,亦未明確債權人、債務人或所擔保債務的具體情形,原告主張被告***為被告***的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前面的3項,張先生看得也是心塞,對方玩失蹤,錯失了調解的好時機也很無奈;而對於第4項的擔保,我們結合最高院的(2022)最高法民再206號案例可以知道,擔保人未到庭抗辯,不能因此認定其同意提供擔保。
案件提示。
01文書要規范、流程要嚴謹。回到本案中,對於出借的現金部分,王先生沒有要求張及時予以書面確認金額;張父的擔保借條的內容寫得不明不白,王先生既沒有要求張父當場簽署,也沒要求進行視頻通話來確認,以至於在張沒能力還錢時,張父名下的多處房產是牽扯不到本案中的。
02雙方的借款時間周期挺長,對於王先生來講,看到張的還款能力出現問題、情況不妙時,就應及時止損、而不應輕信繼續出借。
03追款時在合法的范圍內,既要有耐心和決心、也要有勇氣。目前張只剩下了兩家公司,一家是持股100%(這家沒有執行價值,還要墊付幾萬的評估費用,不考慮);一家是張參股20%的公司、目前正常經營中。王先生可從此角度入手,和大股東去談一下,興許有點空間和希望。
⑤ 法院如何處理貸款擔保人
裁判要點
1.委託人、受託銀行和借款人簽訂委託貸款合同,其實質是委託人和借款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委託貸款合同的效力、委託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等權利義務,適用民間借貸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02條規定,借款人在簽訂合同時明知委託人與受委託銀行之間存在代理關系,委託貸款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與借款人。客戶可以作為原告直接向借款人要求還款。
案例簡介
一、2013年9月27日,長富基金、興業銀行武漢分行、中森華房地產公司簽訂《委託貸款合同》,約定長富基金委託興業銀行武漢分行向中森華房地產公司貸款人民幣6.3億元,貸款期限為四年。第一年至第三年的貸款利率為年利率16%,第四年的貸款利率為年利率18%,按自然季度結息。合同約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償還本息的,按貸款利率上浮50%計收罰息。另外,如果借款人違約,客戶可以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貸款,並要求借款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2.長富基金向湖北高院提起訴訟,認為中森華地產未按約定履行合同,請求按約定解除合同,要求中森華地產承擔違約責任並支付違約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三方為委託借款合同,長富基金可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主張權利。法院支持了長富基金要求解除合同並提前歸還借款的請求,對超過24%的利息及違約金部分不予支持。
3.長富基金不服原審判決,上訴至最高法院追加判決中森華房地產公司承擔1.26億元違約金。森華房地產公司也提起上訴,認為根據合同約定,長富基金不是適格原告,請求撤銷原判,駁回訴訟。最高法院沒有支持雙方的上訴。
裁判員的主要觀點和想法
本案爭議的焦點包括:長富基金是否是本案的適格原告,違約金及利息如何計算。
在解決上述兩個爭議問題之前,最高法院首先對委託貸款合同進行了界定,將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認定為民間借貸關系。長富基金、興陪旅侍業銀行武漢分行、中森華置業有限公司簽訂《委託貸款合同》,約定由長富基金提供資金。興業銀行武漢分行將根據長富基金確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等進行發放並協助監督貸款的使用和回收。興業銀行武漢分行將收取代理委託貸款費用,不承擔信用風險。因此,合同性質本質上是長富基金與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之間的蘆吵民間借貸。長富基金與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之間的委託貸款合同的效力及約定的權利義務,適用相關民間借貸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
對於長富基金是否是本案的適格原告,最高法院認為: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鎮鏈402條規定,中森華房地產公司在簽訂合同時知曉興業銀行武漢分行與長富基金之間的代理關系,《委託貸款合同》直接綁定了長富基金與中森華房地產公司。其次,合同中「受託人可以根據委託人的書面請求,以受託人的名義對借款人提起訴訟」的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中「委託人可以對被告提起訴訟,借款人可以對第三人提起訴訟」的規定,都是為了保護委託人的權利。不能理解為長富基金不能對借款人提起訴訟,故不支持中森房地產公司主張長富基金不是suitab
在違約金及利息如何計算的問題上,最高法院認為,長富基金在原審判決逾期年利率24%的基礎上,依據合同主張1.26億元違約金,實質上要求逾期罰息與固定違約金齊頭並進。由於長富基金因中森華房地產公司違約而遭受的損失主要是利息損失,且該損失並未明顯超過逾期利息,故不支持其再次請求1.26億元違約金。
實踐經驗總結
1.委託貸款合同的性質本質上是民間借貸,不是金融借貸。中在實踐中對這個問題有不同的理解最高法院也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判決。自本案作為公告案例公布以來,各法院對該問題基本達成統一認識,即委託貸款應認定為民間借貸。因此,合同的效力和各方的權利義務應由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予以規范。
2.委託人可以不通過受託人直接向借款人主張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的規定,委託人可以選擇以受託銀行為被告提起訴訟,借款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02條規定,借款人在簽訂合同時就知道銀行與委託人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因此借款合同在委託人與借款人之間直接生效。如果借款人未能還清貸款,委託人可以直接向借款人主張本息。因此,從節約訴訟成本的角度,建議委託人直接起訴借款人進行債務償還。
3.客戶向借款人要求還款時,應理性主張違約金及利息的數額。對於合同當事人來說,合同性質的確定會對合同的效力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內容產生很大的影響。理財合同的利率、罰息、貸款期限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相反,民間借貸應嚴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年利率不得超過24%。目前法院對委託貸款合同的界定是委託人與貸款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因此委託人在訴訟中盡量不要主張違約金或超過年利率24%的利息,以防止產生昂貴的、不必要的訴訟費用。
相關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003010(法釋[2015]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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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法復[1996]6號)
《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令[1996年2號])
以下為法院在裁定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對該問題的論述:
本院認為,本案中,長富基金、興業銀行武漢分行與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三方簽訂《委託貸款合同》,由長富基金提供資金,興業銀行武漢分行根據長富基金確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協助監督使用並收回貸款,興業銀行武漢分行收取代理委託貸款手續費,並不承擔信用風險,實質是長富基金與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之間的民間借貸,委託貸款合同的效力和長富基金與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之間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均應受相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制。最高法院《關於認真學習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確認民間借貸合同效力時,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一)》第三條規定的精神,對本《規定》施行前成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民間借貸合同無效而適用本規定有效的,適用本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四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本案中長富基金與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之間通過興業銀行武漢分行簽訂《委託貸款合同》,並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關於合同無效的規定,無論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前後,案涉《委託貸款合同》均應合法有效。
關於長富基金是否系本案適格原告問題。本院認為,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中森華房地產公司在2013年9月27日??與長富基金、興業銀行武漢分行簽訂《委託貸款合同》的行為及合同內容,表明中森華房地產公司在簽訂《委託貸款合同》時明知興業銀行武漢分行與長富基金之間的代理關系,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委託貸款合同》只約束興業銀行武漢分行和中森華房地產公司,因此,《委託貸款合同》直接約束長富基金和中森華房地產公司,原審判決認定長富基金可以自己名義直接向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主張權利,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次,《委託貸款合同》第1.4條受託人承諾中約定,「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本金及利息時,受託人應按照委託人的書面要求以受託人的名義向借款人、擔保人及相關聯人提起訴訟」,該約定是受託人興業銀行武漢分行對委託人長富基金的承諾,只約束興業銀行武漢分行和長富基金,與中森華房地產公司無關;就約定內容而言,是否以興業銀行武漢分行作為原告對借款人、擔保人及相關聯人提起訴訟,是該約定賦予長富基金的權利,而非系限制其行為的義務,長富基金既可以自行起訴,也可要求受託人興業銀行武漢分行提起訴訟。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對請示的相關問題答復,「在履行委託貸款協議過程中,由於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而發生糾紛的,貸款人(受託人)可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貸款人堅持不起訴的,委託人可以委託貸款協議的受託人為被告、以借款人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答復意見規定委託人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和對受託人的被告地位的明確,旨在對委託人權利的保護。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依據前述約定和批復上訴主張長富基金不是本案適格原告,系對合同約定和批復的錯誤理解,不能成立。??
關於違約利息和違約金問題。雖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學習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第三條第三項的規定,本案長富基金與中森華房地產公司之間的民間借貸關於利息、違約金等問題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此前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也並未對出借人是否可以就逾期利息和違約金同時主張及二者的限額進行限制,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精神,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前的民間借貸中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等明顯過高的,在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情況下,也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確定的年利率24%司法保護上限進行調整。長富基金在原審判決年利率24%逾期利息基礎上另外依照合同約定主張1.26億元違約金,該主張實質是要求逾期罰息和固定違約金並行。本案中長富基金因中森華房地產公司違約遭受的損失主要是利息損失,因長富基金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超過原審判決確定逾期利息,故對其關於中森華房地產公司應當在原審判決確定的逾期利息基礎上再給付1.26億元違約金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長富投資基金與武漢中森華世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委託貸款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11期(總第241期)]
延伸閱讀
關於委託貸款合同的認定,以及委託貸款合同的效力判斷,筆者檢索了相關案例,供讀者參考。
一、三方當事人兩兩之間分別簽訂委託合同及貸款合同,且兩合同內容上存在略微差異,不影響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界定為委託貸款合同。
案例一:北京恆帝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深圳市思道科投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轄終339號]法院認為:「首先,合同的簽訂方式是否影響對合同性質的認定。委託貸款系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銀行(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符合該條件的貸款均可認定為委託貸款關系,合同的簽訂方式是三方共同簽訂委託貸款合同,還是兩兩之間分別簽訂委託及貸款合同,並不影響對合同性質的認定。案涉《委託合同》及《借款合同》均明確了招商銀行南寧分行系接受思道科公司委託,向恆帝隆公司發放委託貸款。??委託合同與借款合同約定的事項畢竟各有側重,即前者系針對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委託關系,後者則旨在規范貸款人(受託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借款關系,即使本案出現恆帝隆公司所主張的案涉《借款合同》明確約定招商銀行南寧分行有權對逾期還款部分計收罰息,而《委託合同》無此內容的情形,亦不宜認定該兩份合同的內容不一致,並進而認為案涉委託貸款關系不成立。退一步講,即使貸款人(受託人)未完全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亦僅使受託人向委託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該情形並不影響委託貸款關系的成立,亦不妨礙委託人依據借款合同向借款人提出相應主張。」
二、委託貸款合同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在無其他無效事由的情況下,該合同應為有效。
案例二:湖南湘暉資產經營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投資集團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790號]法院認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七條規定,委託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案涉《委託貸款合同》約定安徽投資集團根據湘暉公司業務需要和借款申請,同意並委託建行蜀山支行向湘暉公司發放委託貸款,屬於委託貸款業務。該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應為有效。湘暉公司以安徽投資集團經營貸款業務、案涉《委託貸款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案涉業務非企業間臨時拆借行為等為由,主張《委託貸款合同》無效,缺乏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委託貸款的概念:
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條件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解析:
即A給B錢,有2種方法,一種是A委託銀行放貸款,銀行找到B,銀行收取中間業務費和賬戶管理費,A拿到高於銀行的利息,B拿到錢。另一種是AB委託銀行成為中介人以使借貸合法化,銀行收個手續費,A拿到協定利息,B拿到錢。
(5)有關銀行貸款擔保高院案例擴展閱讀:
申請條件:
委託人及貸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已在業務銀行開立結算賬戶;委託資金來源必須合法及具有自主支配的權利;申辦委託貸款必須獨自承擔貸款風險;需按照國家地方稅務局的有關要求繳納稅款,並配合受託人辦理有關代征代繳稅款的繳納工作;符合業務銀行的其他要求。
委託貸款的期限,由委託人根據借款人的貸款用途、償還能力或根據委託貸款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在委託貸款中,所涉及的委託貸款利率是由委託雙方自行商定,但是最高不能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和上浮幅度。自2004年起,商業銀行貸款利率浮動區間擴大到了(0.9,1.7),即商業銀行對客戶的貸款利率的下限為基準利率乘以下限系數0.9,上限為基準利率乘以上限系數1.7,金融機構可以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在人行規定的范圍內自行確定浮動利率。
⑥ 最高院:委託人委託銀行放貸,到期後可以直接訴請行使抵押權!
銀行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借款人知道委託人存在),借款人提供抵押物為該筆貸款提供擔保,銀行為抵押登記上的抵押權人,借款人無力清償到期貸款的,委託人可以不經過銀行直接對案涉抵押物行使抵押權。
1、紅嶺公司(委託人)與中南公司(借款人)及星沙農商銀行(貸款人)簽訂了《委託貸款合同》,貸款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向借款人發放金額總計四億元的委託貸款。
2、中南公司與星沙農商銀行簽訂了《最高額抵押權合同》,將其名下的朗盛大廈抵押給銀行,並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權人為星沙農商銀行。
3、中南公司無力清償到期借款,紅嶺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就案涉抵押物實現抵押權。
紅嶺公司就案涉抵押物是否享有抵押權?
關於紅嶺公司是否就在建工程(包括朗盛大廈一樓114號門面)享有抵押權的問題。中國郵政長沙分公司上訴主張,紅嶺公司並非《最高額抵押權合同》的當事人和朗盛大廈的抵押權人,其無權主張抵押權。本院認為,雖然《最高額抵押權合同》約定的抵押權人為星沙農商銀行,登記的抵押權人也為星沙農商銀行,但《最高額抵押權合同》是為《委託貸款合同》項下紅嶺公司委託星沙農商銀行發放的4億元貸款、利息及相關費用提供抵押擔保所簽訂。紅嶺公司、中南公司和星沙農商銀行三方均明知案涉貸款系由紅嶺公司提供,朗盛大廈亦系為該4億元貸款設立抵押擔保,故紅嶺公司有權直接向中南公司主張其在《委託貸款合同》項下債權和《最高額抵押權合同》項下抵押權。
(2018)最高法民終112號
《合同法》
第四百零二條 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物權法》
第二百零三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抵押權人和債權人在形式上不統一,是否必然無抵押效力?筆者曾經引用最高院案例進行過梳理(詳見附文),最高院認為,債權人與抵押權人雖然在形式上看不一致,實質上是統一的,此時不存在他人合法權益和信賴利益被損害的情形,應當認定抵押有效設立。那麼,在此觀點基礎上實務中誰有權行使抵押權?實際抵押權人是否有權依實體抵押權人身份直接越過名義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在實務中存在爭議。筆者認為:抵押合同簽訂時,委託人、名義抵押權人和抵押人三方明知委託關系存在,且對此無異議,抵押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抵押人,支持委託人享有直接訴請法院主張抵押權的做法尊重了意思自治、不會損害他人權益也不存在其他不妥。本文判例支持筆者上述觀點,筆者特此推薦!
⑦ 最高院:借款人冒名騙貸,銀行審查不嚴存在過錯,借款合同無效
企業負責人私刻企業印章、偽造證明文件和董事會決議後以企業名義向銀行貸款,銀行未盡審慎注意義務,對上述貸款材料未進行必要的鑒別和核實,在貸款的審查、發放、貸後跟蹤檢查等環節具有明顯疏漏的,應認定銀行具有明顯過錯,銀行以表見代理為由要求企業承擔全部還款責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1、2002年10月,崔紹先(時任深圳機場公司總經理)使用深圳機場公司的公章與民生銀行簽訂銀行承兌合同,貸出的1.3億元被轉入由張玉明任董事長的西北亞奧公司。
2、2003年3月,崔紹先使用深圳機場公司的公章與浦發銀行簽訂了貸款1.6億元的合同,以該1.6億元貸款償還了前筆向民生銀行的借款本息。
3、2003年7月,崔紹先使用私刻的深圳機場公司公章於與興業銀行簽訂《貸款合同》:貸款金額2.25億元,貸款用途為流動資金周轉。後興業銀行依約發放該筆款項。
4、另查明,崔紹先為幫助張玉明融資而以私刻的公章用自己單位名義向銀行貸款的行為被認定為騙取貸款罪。
5、興業銀行訴至法院要求深圳機場公司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深圳機場公司是否應當承擔全部還款責任?
本案所涉貸款系崔紹先等人偽造文件,虛構貸款用途,通過私刻公章以深圳機場公司的名義與興業銀行廣州分行簽訂借款合同詐騙而來,所騙款項全部由張玉明控制的公司非法佔有,張玉明、崔紹先、李振海正在接受國家司法機關的刑事追究。崔紹先等人的真實目的是騙取銀行信貸資產,簽訂本案所涉基本授信合同及相關貸款合同只是詐騙銀行信貸資產的形式和手段。上述行為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原審判決根據上述規定認定本案所涉基本授信合同及相關貸款合同系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上述合同無效並無不妥,本院予以維持。
興業銀行在簽訂和履行本案貸款合同的過程當中,未盡審慎注意義務,對私刻的深圳機場公司公章、偽造的證明文件和董事會決議未進行必要的鑒別和核實,在貸款的審查、發放、貸後跟蹤檢查等環節具有明顯疏漏。深圳機場公司作為上市公司,在長達兩年時間內未在上市公司半年報和年報中披露本案所涉貸款,興業銀行對此亦未能察覺並採取相應措施,故興業銀行在本案中也存在一定過錯。
本院認為,表見代理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繼續以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而善意相對人客觀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則該代理行為有效,被代理人應按合同約定承擔其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責任。但是,在相對方有過錯的場合,不論該種過錯是故意還是過失,無表見代理適用之餘地。因本案貸款合同,均為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合同,且興業銀行廣州分行在本案所涉貸款過程中具有過錯,故本案不適用合同法關於表見代理的規定,深圳機場公司和興業銀行廣州分行應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008)民二終字第124號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 損害 社會 公共利益;
(五)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擔保法》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在他人冒用借款人名義辦理借款的情形,債權人是否有權向被冒用人主張還款責任?主要是看是否構成表見代理(或代表人責任)。表見代理(或代表人責任)成立的條件是善意相對人客觀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實務中對於善意相對人的善意要求相對較為嚴格,本判例觀點認為債權人存在明顯過錯,未排除合理懷疑的情況下,不應認定為善意相對人,表見代理無適用空間,筆者贊同。但是,即便表見代理不足以構成合同被認定無效,也並不意味著合同借款人完全沒有責任;而是應當根據各方過錯程度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本判例提醒債權人,在設立債權時應當盡到審慎義務,避免不必要的風險。
⑧ 抵押權預告登記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最高院指導案例
不動產的抵押僅簽訂抵押合同的不產生物權效力,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根據《物權法解釋一》第4條「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轉移不動產所有權,或者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等其他物權的,應當依照物權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其不發生物權效力」的規定,抵押權也可以進行預告登記。
《物權法》第20條第2款規定:「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預告登記本質上只是一項保全措施,保全的是對未來物權的請求權。從效力上講,預告登記僅具有保全效力、順位效力和破產保護效力。同理,抵押權預告登記所登記的並非現實的抵押權,在抵押合同未完成本登記的情況下,即使抵押權進行了預告登記,抵押權也未設立,當事人之間仍只具有債的關系,債權人無法直接優先受償。抵押權預告登記所登記的只是一項請求權,是未來發生抵押權變動的一項排他性請求權。
好律師網參考
⑨ 融資擔保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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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無抵押貸款,又稱無擔保貸款,或者是信用貸款。不需要任何抵 押物,只需身份證明,收入證明,住址證明等材料***具體證明材料要看是什麼銀行***向銀行申請的貸款,銀行根據的是個人的信用情況來發放貸款,利率一般稍高於有抵押貸款,客戶可根據個人的具體情況來選擇貸款年限,然後跟銀行簽訂合同,有保障。
目前,無抵押貸款***信用貸款***在國內正蓬勃開展。雖然時間不長,但各方都積極推出產品爭搶市場。目前國內正式推廣的無抵押貸款有渣打銀行推出的現貸派即屬於無抵押貸款,可以貸款的金額為八千元到兩萬元,銀行推出的此類產品的共同特點是額度低,門檻高,手續較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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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林先生自己創辦一家小型的企業,主要銷售鋼材,因生意上資金積壓導致資金短缺急需50萬一兩個月方可償還。民間借貸利息太高中。鑫和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與客戶溝通後提出解決方案,用林先生企業全套手續申咐並請小企業經營融資的方式成功融資50萬,期限1年。在實際辦理中用其現住房產、銀行流水作為佐證,不但解決了林先生的資金問題而且不用房產、汽車做抵押。
篇2:
2010年3月5日,中國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與四川XX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四川XX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李XX、張XX分別與中國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基唯分行簽訂了《保證合同》,約定對四川XX公司的一年期貸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2011年3月4日,中國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因四川XX公司不能按期還款要求四川XX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承擔了保證責任。在四川XX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承擔代償責任後,就李XX、張XX是否應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形成了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因李XX、張XX未為四川XX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證反擔保,若要求其承擔責任較為困難;另一種意見認為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可以確認四川XX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李XX、張XX系共同連帶保證的保證人,在判決中也可明確若主債務人不能清償的部分債務,由其他保證人按份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後四川XX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按照第二種意見訴至人民法院。
篇3:
融資是指為支付超過現金的購貨款而採取的貨幣交易手段,或為取得資產而集資所採取的貨幣手段。 融資通常是指貨幣資金的持有者和需求者之間,直接或間接地進行資金融通的活動。廣義的融資是指資金在持有者之間流動以余補缺的一種經濟行為這是資金雙向互動的過程包括資金的融人***資金的來源***和融出***資金的運用***。狹義的融資只指資金的融人。
曹小姐,一位年輕漂亮的成功女士, 自己經營著一家公司,經常在國內飛來飛去,公司的業務也非常繁忙,生意也越做越大,那家由他一手建立的小公司已經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業務需求,所以要急需資金來擴大公司的規模,由於他經常來往於全國各地,又加上對銀行業務沒有很深入的了解,還有也沒有那麼多的時間來處理融資的事宜,最後曹***到了我們,根據曹小姐的這種實際情況,我們公司為曹小姐量身定做了一套最適合曹小姐的融資計劃。首先,曹小姐有著一家自己的公司, 已經建立多年,公司也有了雄厚的實力,足以償還。而且,曹小姐身為公司的建立人,也為自己積累了一定的資產,只是短時間內無法使資產變現。
在這種情況下,成都鑫和融資擔保為曹小姐定製了經營性融資計劃,只需要提供曹小姐的自己在成都的一套住房,和自己公司的各種證明檔案, 由我們公司為曹小姐的公司提供階段性擔保,銀行也會認為這種有雙保險保障的客戶風險會低很多,手續十分簡便,曹小姐自已也沒有想到原來是這么簡單,最後我們公司為曹小姐順利的解決融資問題,也為她省了不小時間,曹小姐也十分滿意我們公司為她提供的服務。現已成為我公司VIP客戶。
篇4:
C公司集草業、林業科技開發、技術咨詢、生產貿易和生態景觀規劃設計、施工、綠地養護管理為一體,是目前國內草業行業中最大的股份制民營企業,注冊資金1000萬元。由於該企業銷售業務季節性較強,草種須從國外進口,衡鋒跡為了避免受國際草種生產和國際市場供應波動的影響,就需要較大的庫存量,並進行隨時的調貨和庫存補充。為保證進口草種所需資金,滿足銷售需求,2005年9月,該企業向某銀行申請1500萬元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主要用於向國外供應商支付購買種子的進貨款。由於該企業缺少銀行要求的土地及機器裝置等抵押條件,該企業向中蘭德擔保公司提出委託擔保貸款的申請。
接到申請後,中蘭德擔保對企業進行了認真的調查和前景分析,並根據企業經營特點出具了詳細的中小企業融資方案,在有效落實反擔保條件後,同意為其擔保。除此以外,中擔信保在對企業進行調查的基礎上,建議企業將法人所有的五六家企業進行整合,成立集團公司,並幫助企業獲取到銀行對集團的綜合授信,擴大企業中小企業融資空間,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成本。同時,中擔信保還建議企業對下屬企業的資金進行適度歸集,由集團統一安排調撥資金,使企業法人更加清楚地了解資金動向,方便管理。由此,企業除了獲得的擔保業務支援以外,還得到了專業的中小企業融資建議等增值服務,為企業更好、更快的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援。
⑩ 案例分析:關於擔保貸款
1、李三作為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是連帶保證,在李一到期不還款時,銀行就有權要求李三還款;如果是一般保證,銀行應在起訴李一還款無果後,才能要求李三還款。
2、第一次法院判決中是否有判決李一還款、李三承擔連帶責任的表示?
(1)如果第一次的判決中有讓李三連帶還款的表述、或者是李一不履行法院判決後銀又起訴了李三並有判決的話,法院現在劃扣李三的存款給銀行就沒有錯誤;
(2)如果第一次的判決中並沒有涉及讓李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問題:現在法院在銀行沒有起訴李三、並有法院判決確定讓李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情況下,直接劃保李三的存款,屬於違法。李三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3、「李三應如何索回自己被法院劃轉的存款」:很有可能是要不回了,因為銀行一般設定的是連帶保證、在起訴李一時很可能也起訴了李三:如果法院的判決中確定讓李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這錢李三是肯定要不回了。
但,李三可以在這一萬被劃扣後二年內,向李四索要這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