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借新還舊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判例
轉自:民商事判決規則
103010司法解釋第三十九條規定,主合同當事人約定以新貸還舊貸的,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以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新貸款和舊貸款為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規定。一般來說,只有保證人能夠證明債務人借了新貸還了舊貸,債權人不能證明保證人是知情的,才能免除保證人的責任。
一個
借款合同明確約定新的借款要還,債權人也要證明擔保人是知道的。否則,保證人應免除責任。
裁判要點
僅在主合同中寫明借款用途,不能認定保證人知曉借新還舊的事實。債權人不能直接證明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擔保債權屬於借新還舊的,應當認定保證人對借新還舊的事實不知情。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第6172號。
二
貸款人明知借款人改變貸款用途而貸款的,違反了保證人提供保證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免除保證責任。高搏
裁判要點
京華公司本應堅持誠實信用原則,按合同約定進行盡職調查,後明知或應知高登公司改變了借款用途,但並未停止發放上述借款,事後也未對高登公司提出異議。京華公司未就上述變更貸款用途事宜通知擔保人光大公司並取得其同意。其市場風險明顯超過了擔保人的預設,也違背了光大公司在提供擔保時的真實意思,對光大公司構成欺詐。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四十條規定:主合同債務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擔保,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依照《擔保法》第三十條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87號民事判決書。
三
借貸雙方隱瞞事實,告知保證人虛假的貸款用途,構成串通欺詐,保證人免除責任。
裁判要點
與銀行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並在合同中明確借款目的是購買槳板,但借貸雙方的真實目的並不是購買槳板。雙方隱藏的真實目的雖未實現,且借款人已提前歸還部分款項,但未證明剩餘款項用於合同約定的購買槳板用途,保證人免除對全部貸款的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第729號。
四
抵押人隱瞞以新還舊事實的,可以參照保證人的規定主張免責。
裁判要點
農行阿拉山口支行在與信誠基公司簽訂《擔保法》時,並未告知信誠基公司借新還舊的事實,農行阿拉山口支行也沒有配肆任何證據證明信誠基公司在明知或應知任天公司借新還舊的情況下自願提供了該抵押,這無疑會影響信誠基公司在提供該抵押時對擔保風險的預期判斷,加重其擔保責任,進而導致不公平的結果。因此,新城基公司應免除承擔擔保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民提字第136號。
五
舊貸是犯罪,新貸下的擔保合同無效。
裁判要點
借款人的「舊貸」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在銀行「新貸」用於償還舊貸。這種「新貸」行為是票據詐騙罪的延續。目的是通過一種新的合法借貸形式掩蓋借款人的票據詐騙行為,將未能償還詐騙款項的不良後果轉嫁給債務人以外的擔保人。所以《新借款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
最高法院的民事裁決
舊貸的債務人尋求過橋資金還貸後,舊貸的債權人要求第三人作為出借人與債務人簽訂新的借款合同,但這筆錢實際支付給債務人,債務人收到錢後再償還過橋資金。這筆新貸款應視為「變相還貸」,債權人不能證明新貸款的新保證人知道該筆貸款的用途,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4)沈敏字第1124號
七
債務轉為到期貸款的,隱瞞貸款過程的新擔保人免於承擔責任。
裁判要點
為實現債權人與債權人約定將到期債務轉為借款,通過簽署《最高額抵押合同》建立新債,消滅舊債。《借款合同》訂立後,債務人有權要求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提供借款。債務人放棄該權利,在未實際收到貸款的情況下簽發《借款合同》。以上事實已經證明,債務人培念轎是在以新貸還舊貸。
最高的人
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書。
八
不能依概括條款推定保證人自願為「借新還舊」擔保
裁判要旨
《保證合同》約定的「貸款人與借款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貸款金額外,無須經寶林集團同意,寶林集團仍在原保證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該約定不能推定擔保人放棄權利,若借貸雙方任意變更借款用途,如借新還舊,擔保人免責。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331號民事裁定書。
九
貸款用於解付信用證系借新還舊,保證人被隱瞞用途的免責
裁判要旨
債務人通過借新貸用以償付在信用證法律關系中所欠農行的融資墊款。從形式上看,為解付信用證而貸款與為償還舊貸而借新貸略有不同,但從法律關系的性質上看,二者均屬於以新債償還舊債,且新債中的款項均不實際支付給借款人,而是直接用以沖抵舊債,故二者在本質上並無差異,均屬於借新還舊的范疇。債權人沒有證據證明擔保人系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債務人借新還舊的情形下自願提供抵押,擔保人免於承擔擔保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36號民事裁定書。
十
債務人從銀行貸到款不用,等待承兌敞口到期扣劃,構成實質借新還舊
裁判要旨
信用聯社與誠奧公司以「購買生鐵」為名簽訂借款合同,並據此取得鼎鑫公司的保證,但是信用聯社與誠奧公司的實際目的是通過「貸款不用,等待扣劃」的默契操作手法,將該筆借款歸還已經實際發生、即將到期的誠奧公司對信用聯社的匯票到期付款,擔保人對此不知情,應免除擔保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37號民事裁定書。
銀行貸款到期2個月未歸還,你的徵信已經顯示逾期,貸款逾期記錄本身就是對借款人而言非常不利的因素,更不要說是當前有逾期貸款。
作為一家正常的銀行,風控體系也不會允許有當前逾期貸款的借款人申請貸款,更不要說借新還舊了。
銀行通行的做法是可以允許借款人還舊借新,而拒絕借新還舊。
還舊借新和借新還舊雖然只是字眼順序不同,但是二者還是有本質不同的。
借新還舊是借款人本身已經無力償還欠款,是期待銀行再發放出一筆新的貸款用來結清借款人上一筆貸款,本身銀行是給借款人同時辦理了兩筆貸款。
還舊借新是借款人在某筆貸款到期前,以自有資金結清該筆貸款,為了持續經營,補充資金流動性,重新向銀行申請一筆新的貸款的情況。
借新還舊是自己已無力結清貸款,對於銀行來說風險系數是很高的。而還舊借新恰恰能表現出借款人的個人實力,本身具備償還能力,同時不會影響個人徵信。
因此建議你先以自有資金結清貸款,消除個人當前貸款逾期記錄,再考慮向銀行重新申請貸款吧。
B. 借新還舊原擔保人缺一人行嗎
借新還舊,願擔保人缺一人,需要放款放同意才行。如果不同意,自然不能放款。
C. 新貸還舊貸擔保人責任
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一致將貸出的新資金直接用於償還舊借款的,如果前後兩筆貸款並非同一保證人,則新貸款的保證人面臨極為不利的情況,其擔保的借款一經貸出立即歸還到債權人處,不能被用於生產經營以提高債務人資力,因此極有可能新債到期後債務人無能力清償。一方面保證人需承擔責任,另一方面保證人再向債務人追償難度很大。
一、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無論保證人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借新還舊」的事實,均應承擔保證責任
新貸與舊貸,形式上是兩份貸款合同,但實質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原有的債權債務關系並沒有消滅。主合同雙方當事人原有的債權債務以新貸款的形式延長了舊貸款的還款期限,從合同的擔保人系二份合同的同一保證人,承擔新貸的保證責任,並沒有加重保證人的風險責任。故保證人無論是否明知或應知「新貸還舊貸」的事實,其為借款人提供擔保後,就應當按約定履行保證責任。
二、新貸與舊貸不是同一保證人或舊貸沒有保證人的,視保證人對新貸還舊貸情況是否明知或應當明知,細分為二種情形
從形式上講,新貸保證人是為新借款合同提供保證擔保的,為新貸款承擔保證清償責任。但是,如果新貸款保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主合同借款人是「新貸還舊貸」的事實,新保證人就不能以借款系「新貸還舊貸」為由,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反之,如果保證人不知道「新貸還舊貸」的事實,就可以以貸款是「借新還舊」為由,拒絕承擔保證擔保責任。原因在於,通常「借新還舊」多是由於借款人無力按期償還舊貸,重新辦理借款手續,變逾期貸款為不逾期貸款,實質上卻是沒有貸出新的款項,這對於借貸雙方的經濟利益並無實質影響,但對擔保保證人而言,可能直接承擔的保證責任是一筆無法償還的「死貸」。對於一筆明知或應當明知可能無法償還的貸款,在保證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讓保證人提供擔保並承擔保證責任,顯然存在隱瞞或欺騙保證人的情形,有違民法上的公平原則。故《擔保法解釋》明確規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貨償還舊貨,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三、保證人在簽訂保證合同時,並不知道「借新還舊」的事實,但在簽訂保證合同後,知道「借新還舊」事實並承諾保證的,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對於借新還舊的行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均無禁止性規定,當事人之間的借新還舊行為在不違反禁止性法律法規的情形下,應當認定為有效。保證人在簽訂保證合同時,不知道主合同雙方當事人借新還舊的事實,但在知道事實後,仍然承諾對主合同承擔保證責任的,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應當認定該承諾散搏和是有效的,因此,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四、「借新還舊」與「還舊借新」二者情形銀陸不同,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亦不同
「借新還舊」與「還舊貸新」所表現的事實不同。「借新還舊」的要點是借新在先,還舊在後,通常是在舊貸款到期不能按時收回的情況下,債權人與債務人又訂立協議,債權人向債務人發放新的貸款用於歸還舊貸款。而「還舊貸新」的要點是償還舊貸款在先,辦理新貸款在後。債務人可以是用自有資金償還貸款,也可能是用其他資金償還貸款,消滅原來的債權債務關系之後,再貸新款。新貸款的出借沖盯人與原來舊貸款的債權人,可能是同一個主體,也可能不是同一個主體。「還舊貸新」不適用於《擔保法解釋》第39條規定的情形,這對於擔保人在提供保證時,應當特別注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D. 借新還舊擔保人是否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以新貸償還舊貸,舊貸的擔保人是不需要承擔擔保責鋒肢知任的。如果債權人請求新貸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一)新貸與舊貸的擔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新貸與舊貸的擔保人不同,或銀消者舊貸無擔保新貸有擔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一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第四百零九條 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是,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飢大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E. 借新還舊擔保人是否承擔責任
以新貸償還舊貸,舊貸的擔保橘唯人是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的。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分析】
擔保是為擔保某項債務的實現而採取的措施,該項債務是主法律關系,擔保是從法律關系。擔保,包括人保辯州、物保和金錢擔保。人保即保證,它以人的信用(信譽)作為債權實現的擔保,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圓灶培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約定中,如果債務人在債務到期後無力償還債務,則保證人對不能履行的那一部分承擔保證責任。而連帶責任是指在保證合同中,如果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保證人則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借新還舊是指借新的債務償還舊的債務,保證人只對合同約定的債務負保證責任,對新的債務並沒有保證責任,所以對於新債務擔保人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但如果擔保人與債務人有約定,同意繼續為借的新債務進行擔保的話,則擔保人依舊對其承擔擔保責任。借新還舊是一種極為特殊的使用借款的方式,應該特殊對待,需要更具針對性和更為明確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五條 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後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F. 借新還舊引發的擔保問題
借新還舊的,擔保人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是以新貸還宏腔罩舊貸,則舊貸的擔保人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如果債權人請求新貸的 擔保人承擔 擔保責任,新貸與舊貸的擔保人不同,圓缺或者舊貸無擔保新貸有擔蔽鬧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G. 借新還舊擔保法怎麼解釋 來看看法律怎麼規定
1、以貸還貸(或借新還舊)是指借款人向銀行貸款以清償先前所欠同一銀行貸升橘款的行為,新的借款合同只是對原借款合同中貸款期行行限等合同條款的變更,不能視為新借款合同虛構借款用途、雙方意思表示不真實。
該行為並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貸款通則》等有關金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因此,『以貸還貸』的借款合同應屬有效。
2、該規定表明了金融監管機構對於商業銀行「借新還舊」業務的認可,使得「借新還舊」在實際操作中有了政策保障。此後,最高院在2000年頒布的《擔保法解釋》第39條規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定」,該規定落腳點在於對保證責任的認定,但也昭顯了司法機構對以新貸償還舊貸這類行為予以認吵帶團可的傾向性態度。
3、根據《擔保法解釋》第39條,「借新還舊」中新貸擔保人責任有以下幾種情形:(1)新貸與舊貸保證人為同一人,則新貸保證人應承擔擔保責任。(2)新貸與舊貸擔保人非同一人,新貸保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借新還舊」事實的,則應承擔擔保責任。(3)新貸與舊貸擔保人非同一人,新貸保證人不知道「借新還舊」事實的,則不承擔擔保責任。
H. 借新還舊擔保人是否承擔責任
借新還舊的,擔保人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是以新貸還舊貸,則舊貸的擔保人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如果債權人請求新貸的擔保人團慎則承擔擔保責任,新貸與舊貸的擔保人不同,或者舊貸無擔保新貸有擔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擔保人需要什麼條件
1、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3、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4、沒有不良債務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塌棚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孝御民事責任。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I. 借新還舊中過橋貸超出貸款部分擔保人怎麼辦
其解決辦法如下:
擔保人可以再申請分期還款,減少每月的還款額,降低壓力。同時需要查看其貸款利率是多少,有沒有超過36%。如果超過了,可以不用還,因為超過36%的利息不被法律保護。過橋貸是指借款人從他人處借來資金,用以償還舊貸,再以新貸來償還從他人處借來的款項。
過橋貸款擔保方式不一定要抵押,可以用信用,但是需要滿足孝者其資金實力雄厚,經營業祥激績良好,財務狀況健康,盈利能力較強,資信水平較高,運作相對規范等諸多要素。如果信用沒達到要求,那麼可以選擇質押擔保。過橋貸款經常用於商業性的房地產購置,以個謹慎襪人目前的房產特別是准備出售的房產作為抵押。
J. 以新貸還舊貸擔保人有責任嗎
法律分析:以新貸還舊貸擔保人有責任。借貸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於以新貸償還舊貸的合意,先後訂立多個借貸合同,同一擔保人在應當知道的情況下在該多個借貸合同上蓋章同意擔保的,應當依法承擔擔保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