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請問:以公司名義擔保,股東個人貸款100萬入實收資本的帳務處理方法
這個問題比較容易:
首先是股東A個人向銀行借錢,歸還本金和利息當然要由A歸還的;但是,如果A無力償還,則需要拍賣所抵押的房產,以及要公司履行擔保責任代其還款;
其次,三個股東增資,其中有兩個人是向A借的錢,請問是否有具體協議、合同?內容是否對如何還款、還息做出規定?如果沒有,將來就可能出現扯皮的情況。但是最終還是要公司履行代償責任的。A的損失可能最大,有可能要賣他的房子。
最後:這100萬是資本金,直接入到實收資本。
B. 關於銀行的個人股票抵押貸款辦理
以股票抵押借錢,在繼續買股票,不就是證券公司業務之一融資融券嘛。。。
你去銀行,不嫌麻煩,人家還懶得理你
C. 公司准備上市,讓員工以個人名義到銀行貸款購買原始股,貸款利息由公
問題一:屬於統借統貸。 理由:統借統貸是指「集團公司統一融資,所屬企業申請使用」的資金管理模式,即集團公司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所屬企業按一定的程序申請使用,並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將利息支付給集團公司,由集團公司統一與金融機構結算的資金集中管控模式。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21條規定:「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地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稅前扣除。」該文件將統借方由集團企業擴大至其他成員企業。 問題二:符合條件的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扣除。股東從公司取得的利息大於其支付給銀行的部分須繳納個人所得稅、營業稅金及附加。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企業向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符合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的規定,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在我國境內提供金融保險業務並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均為金融保險業的納稅人,包括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及個人。有營業稅當然就涉及城建稅和教育附加等。
D. 個人信用貸款流入股市被查到有什麼後果
沒什麼後果,別太擔心,信用貸款如果申請貸款的時候沒有明確說明和指定貸款用途,都沒什麼問題!但需要注意一點,不要承認自己的股市投資的資金是信用貸款的資金即可
E. 個人借款業務,以公司做擔保
小額貸款公司是可以直接貸款的,數額為小量5-10萬元,是通過國家審批有貸款能力的公司企業。擔保公司是承擔個人借款業務與銀行貸款業務的中介公司,通過給個人提供擔保與銀行方面交流貸款業務,收取一定的中介費用的公司,提供貸款業務相關服務並不能直接貸款的公司。
簡單可以這樣講一個是直接借錢給你的人那就是小額貸款公司投資擔保公司是幫你借錢收取中介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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