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小額貸款公司合法嗎
依據我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是合法的。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
【法律依據】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第一條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B. 2018財政政策主要措施_財政支持小貸公司的政策措施
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日益凸顯,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小微企業的良性發展。為緩解小微企業融資困難,各級政府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財政支持小貸公司的政策措施的相關資料,希望對你有幫助!
以政策支持小額貸款公司發展近年來,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日益凸顯,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小微企業的良性發展。為閉遲緩解小微企業融資困難,各級政府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無疑是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徑。但目前小額貸款公司的轎滾李發展尚處在初級階段,還需要政府給予更多政策方面的支持。
一、建議適當降低小額貸款公司的稅賦。建議參考執行農村合作銀行“三農”貸款稅收優惠政策,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小貸公司涉農貸款免徵營業稅,涉農貸款利息收入計算應稅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二、建議適當放寬小貸公司融資渠道,提高小貸公司從銀行融資的比例。根據近幾年小貸公司實際運營情況分析,由於不能吸收存款,從銀行融資的比例又較低,小貸公司作為金融機構在極低的杠桿率下運行,資本回報率不高,致使放款利率處於較高水平,既制約了自身的發展,又增加了中小微及“三農”客戶的資金成本。在解決小額貸款公司資金缺乏的問題方面,浙江省走在了前面。建議將小貸公司的融資渠道適當備衡放寬,可參照浙江省的做法;將經營管理好的小貸公司經評級授信,從銀行融資的比例上限提高到資本金的100%。
三、建議對小貸公司適當進行財政補貼。小貸公司作為微型金融機構,不能像農商行、村鎮銀行等金融機構享受“小企業貸款配套風險補償”和“農業貸款配套風險補償” 等優惠政策,社會效益較高,財務效益較低,經營風險遠高於其他金融機構。建議各級政府對小貸公司給予適當風險補償,可參照擔保公司風險補償標准。
四、建議加快小貸公司轉制為村鎮銀行的步伐。建議加快具備條件的小貸公司轉制為村鎮銀行的步伐,給予小貸公司在轉成村鎮銀行後一定的話語權,保留簡靈便捷的運作模式,更好地為“三農“和中小微企業服務。
五、建議放寬小貸公司股東持股比例。隨著小貸公司的快速發展,小貸公司股東面臨瞬息萬變的金融環境,如何保持高度協調統一,做出快速、准確決策,對小貸公司健康發展至關重要。放寬股東比例有利於小貸公司提高股東質量,優化股權資源配置,形成核心競爭力。建議放寬小貸公司股東持股比例上限,為轉制銀行做好准備。
六、建議放寬外資入股。利用外資為“三農”、中小微企業服務,分擔金融風險是值得探討的命題。實際上,2011年,外資投資的小額貸款公司在大連、重慶、武漢、沈陽等地相繼成立。建議允許外資投資小貸公司,在解決小貸公司融資難的同時,分擔風險,活躍地方經濟。
常州財政部門落實5222萬元扶持資金,促進農村小額貸款公司取得跨越式發展。一是資本規模加速增長。新批准武進銀豐、新北宏源、天寧九龍等15家小貸公司,新增注冊資本44.38億元。原有13家公司中有7家繼續加大投資,增加註冊資本16.16億元。到2011年底,我市批准開業的農村小貸公司達28家,比年初增長116%。注冊資本達98.76億元,增加註冊資本60.54億元,比年初增長158.40%。二是融資數量快速增加。積極向金融機構融資,全年通過金融機構融資19.49億元;積極向公司股東融資3.25億元,兩項共計融資22.74億元,有效滿足了“三農”、中小企業、個人創業的貸款需求。三是貸款規模不斷擴大。不斷拓展業務,擴大貸款規模,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余額達130.17億元,比年初增加81.96億元,增長170%。四是信貸導向更加合理。28家小貸公司全年涉農貸款余額達125.91億元,佔全部貸款余額的96.73%。涉農貸款客戶4560個,佔全部客戶的98.40%。在小貸公司4634個貸款客戶中,有1992個客戶無銀行貸款,佔全部客戶的42.98%。
財政部網站3日消息,從2012年起,在天津、遼寧、山東、貴州等4省(市)開展小額貸款公司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試點。
財政部稱,為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引導小額貸款公司規范健康發展,加大對“三農”發展的支持力度,財政部下發“小額貸款公司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有關事項通知”。通知指出,申請獎勵資金的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較為完善的風險管理和內控制度,經營運作良好,且各項指標符合有關監管部門要求。
C. 國家對於小額貸款公司的政策是什麼
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或企業法人發起設立、只用資本金發放小額貸款、不能吸收存款的法人機構,是近年來中央針對農村地區金融需求,鼓勵探索建立的一種新型貸款組織。貸款利率掌握在基準利率的4倍以內,一般為18%左右。
2005年、2006年兩個中央一號文件都提出要探索建立更加貼近農民和農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業發起的小額信貸組織,增加農村金融供給,解決微小企業和農民貸款難等問題。根據這一要求,人民銀行、銀監會、財政部、商業部等部門就開展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問題多次進行調研和政策研討。2005年10月,開始在山西、四川、貴州、內蒙古、陝西五省(區)各選擇一個縣進行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由人民銀行進行業務指導。同時提出,試點以外省政府搞試點的,可自行組織。
2008年5月4日,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了《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以下簡稱《意見》),對開展小額貸款組織工作提出了更加具體明確的指導意見。
(一)性質和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金不低於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金不低於100萬元。
(二)資金來源。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主要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但融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三)資金運用。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要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同一借款人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0.9倍。
(四)監督管理。凡是省級政府能明確一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並願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責任的,方可在本省(區、市)的縣域范圍內開展組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經省主管部門批准後,到當地工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手續,並向公安機關、銀監部門、人民銀行報送相關材料,接受監督檢測。
(五)發展方向。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經營,沒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可在股東自願的基礎上,按照《村鎮銀行組建審批指引》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規范改造為村鎮銀行。
D. 小貸公司
1.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是怎麼規定的?
中國人民銀行法律司司長周學東在2010年2月26日表示,央行計劃取消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利率。同時使一些現有的非銀行民間借貸機構合法化。按照央行現行規定,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最高為基準利率的4倍。
小公司貸款利率設定基準:
1.根據市場原則自主確定。
2、上限——開放,但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
3.下限-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
二。小額貸款公司貸款的法律後果及具體實施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的貸款利率超過央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法院對要求支付的貸款超出部分不予保護。借款合同履行完畢後,借款人以合同無效為由請求返還超出部分的,法院不予支持。貸款尚未履行完畢,借款人主張以超出部分抵銷貸款本息的,法院應予支持。
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利率標准具談或體執行情況取決於申請人的資質。一般來說,個人資質差的個人獲得較高的貸款利率,這也是小額貸款公司控制貸款風險的一種方式。
3.小額貸款公司受國家利率約束嗎?
小額貸款公司不同於一般的工商企業。是經政府金融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監管並持有金融貸款業務許可證,專門從事借貸業務的非金融機構和法人。但是,本質上,它們還不屬於珍貴金融機構的范疇。《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絕散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小額貸款公司由自然人、企業法人和並侍氏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從事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但其設立需要特殊程序,即政府金融管理部門的批准,其專項貸款業務受銀監會和人民銀行的指導。
E. 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魯金辦發〔2008〕1號 還有效嗎
關於開展2013年第二批小額貸款公司試點資格競爭選拔工作的通知 濰金發[2013] 65號 各縣市區金融辦: 根據《山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關於通過競爭選拔機制確定小額貸款公司試點資格有關問題的通知》(魯金辦字〔2013〕81號)和《濰坊市金融工作辦公室關於印發<濰坊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競爭選拔工作方案>的通知>(濰金發〔2013〕25號)及省金融辦通知要求,現啟動我市2013年第二批小額貸款公司試點資格競爭選拔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指標 根據省金融辦對我市指標測算,我市本批小額貸款公司試點資格指標為3個。 二、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資格要求 1、所有股東條件均符合《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魯金辦發〔2008〕1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魯政辦發〔2010〕18號)和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金融辦等部門關於促進小額貸款公司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的通知》(魯政辦發〔2012〕21號)等文件規定; 2、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符合《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山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關於印發<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魯金辦字〔2013〕145號)和《山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關於切實加強小額貸款公司高管人員管理的通知》(魯金辦字〔2013〕146號)等文件的規定; 3、主發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總額的20%,不超過注冊資本總額的49%;實力雄厚、信譽良好、經營優秀的優質大型企業發起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經批准,其持股比例上限可適度放寬;其餘單個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注冊資本的15%; 4、主發起人只限於1家企業法人; 5、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和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6、其他條件均要符合《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等文件的規定; 7、按要求提供全面、真實、有效地申報材料和證明文件,並承諾對材料真實性承擔一切責任。 三、工作程序 1、市金融辦發布競爭選拔通知(2013年10月12日)。 2、各縣市區金融辦自接到通知後應立即組織轄區內有意向單位進行申報,並對其申報過程給予指導。 3、各縣市區金融辦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及合規性等方面進行初審,出具初審意見,並在規定時間內將申報材料報至市金融辦(市金融辦受理時間截止於2013年10月31日)。 4、市金融辦組織復審申報材料(2013年11月1日至11月6日)。 5、市金融辦組織召開評審會(2013年11月7日)。 6、公示評審結果(2013年11月8日至11月14日)。 7、市金融辦將競爭選拔結果及相關材料報省金融辦進行審核。 四、申報材料 根據《濰坊市金融工作辦公室關於印發<濰坊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競爭選拔工作方案>的通知》(濰金發〔2013〕25號)文件要求提供。望你們按照通知要求,認真做好轄區內有意向單位的申報組織工作。 濰坊市金融工作辦公室 2013年10月12日 據上所述 是有效的詳細的你可以打省金融辦電話咨詢。
F. 青海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介紹
《青海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制定。該《辦法》於2012年2月27日由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青政辦〔2012〕49號印發。《辦法》分總則,設立、變更和注銷,股東資格及義務,資金來源,業務范圍和資金運用,公司治理,內部控制,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10章60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青海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青政辦〔2009〕37號)予以廢止。
G.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有哪些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行為,保障小額貸款公司穩健運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內由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出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注冊並從事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經營活動和監管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第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促進全省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小額貸款公司的准入、退出的初審工作和日常監管、風險處置。
第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及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州(地、市)、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的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稱應當符合我省工商企業注冊的有關規定。未經批准,任何公司名稱中不得標注「小額貸款」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H. 小額貸款公司合規經營承諾書
小額貸款公司合規經營承諾書範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需要使用承諾書的場合越來越多,承諾書在寫作上有一定的規范。你所見過的承諾書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小額貸款公司合規經營承諾書範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擴大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通知》、南充市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關於印發南充市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管理規范指引(試行)》文件精神,南充市小額貸款公司協會會員單位向社會作出如下依法合規經營承諾:
第一條 本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守誠信、透明、公平的原則,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公司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二條 本公司是經四川省人民政府授權、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下稱"省政府金融辦")負責審批和行業管理,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並頒發營業執照。
本公司服從當地金融辦、工商、公安、人民銀行、銀監等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本公司在核定的區域開展經營業務,接受當地政府的監督管理和風險防範處置。保證未經批准不在核定區域外經營。
第三條 本公司與託管銀行和市政府簽訂三方協議,協議規定本公司資本金支付接受託管銀行監督。保證注冊資本來源真實合法,不抽逃資本金。
第四條 本公司經營的主要資金是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從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的資金以及經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方式融入的資金。融入資金的余額一般不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0%。(經省政府金融辦批準的.小額貸款公司可達到資本凈額的100%)
第五條 本公司業務范圍為發放貸款及相關的咨詢活動,單筆貸款余額不超過規定限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超過本公司資本凈額的5%,不向公司股東和股東關聯方發放貸款。
第六條 本公司嚴格執行只貸不存的規定,不超范圍經營,不吸收公眾存款,不參與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活動。
第七條 本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不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最高利率上限。
第八條 本公司嚴格遵守國家財經紀律,保證提供的各項資料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堅決抵制假賬和帳外經營。
第九條 本公司嚴格遵守行業自律公約,保守客戶秘密,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第十條 本公司自願接受社會監督,若發現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政策的行為,願意接受相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實施的處罰。
第十一條 一旦國家監管部門出台新的管理規定,公開承諾書內容將作相應調整。
;I.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有什麼規定
一、提高認識,准確把握「現金貸」業務開展原則
(一)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資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
(二)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禁止發放或撮合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統一折算為年化形式,各項貸款條件以及逾期處理等信息應在事前全面、公開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關風險。
(三)各類機構應當遵守「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誘致借款人過度舉債,陷入債務陷阱。應全面持續評估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償付能力、貸款用途等,審慎確定借款人適當性、綜合資金成本、貸款金額上限、貸款期限、貸款展期限制、「冷靜期」要求、貸款用途限定、還款方式等。
不得向無收入來源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單筆貸款的本息費債務總負擔應明確設定金額上限,貸款展期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
(四)各類機構應堅持審慎經營原則,全面考慮信用記錄缺失、多頭借款、欺詐等因素對貸款質量可能造成的影響,加強風險內控,謹慎使用「數據驅動」的風控模型,不得以各種方式隱匿不良資產。
(五)各類機構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均不得通過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催收貸款。
(六)各類機構應當加強客戶信息安全保護,不得以「大數據」為名竊取、濫用客戶隱私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泄露客戶信息。
二、統籌監管,開展對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
(一)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暫停新批設網路(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暫停新增批小額貸款公司跨省(區、市)開展小額貸款業務。已經批准籌建的,暫停批准開業。
小額貸款公司的批設部門應符合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對於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已批設機構,要重新核查業務資質。
(二)嚴格規范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停發放無特定場景依託、無指定用途的網路小額貸款,逐步壓縮存量業務,限期完成整改。應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借款人「以貸養貸」、「多頭借貸」等行為。禁止發放「校園貸」和「首付貸」。禁止發放貸款用於股票、期貨等投機經營。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建立持續有效的監管安排,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加強督導。
(三)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審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資或吸收公眾存款。禁止通過互聯網平台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及變相轉讓本公司的信貸資產。禁止通過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融入資金。以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名義融入的資金應與表內融資合並計算,合並後的融資總額與資本凈額的比例暫按當地現行比例規定執行,各地不得進一步放寬或變相放寬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的比例規定。
對於超比例規定的小額貸款公司,應制定壓縮規模計劃,限期內達到相關比例要求,由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監督執行。
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由各省(區、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具體負責。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制定並下發網路小額貸款風險專項整治的實施方案,進一步細化有關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應嚴格按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監管和風險管理要求,規范貸款發放活動。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助貸」業務應當回歸本源,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應要求並保證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或變相投資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的(類)證券化產品或其他產品。
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的規范整頓工作,由銀監會各地派出機構負責開展,各地整治辦配合。
四、持續推進,完善P2P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變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借貸業務;禁止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以及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
(二)不得將客戶的信息採集、甄別篩選、資信評估、開戶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資金參與P2P網路借貸。
(四)不得為在校學生、無還款來源或不具備還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貸撮合業務。不得提供「首付貸」、房地產場外配資等購房融資借貸撮合服務。不得提供無指定用途的借貸撮合業務。
各地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應當結合《關於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網貸整治辦函〔2017〕19號)要求,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現金貸」業務進行清理整頓。
五、分類處置,加大對各類違法違規機構處置力度
(一)各類機構違反前述規定開展業務的,由各監管部門按照情節輕重,採取暫停業務、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不予備案、取消業務資質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堅決取締;同時,視情由省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協助各類機構違法違規開展業務的網站、平台等,有關部門應叫停並依法追究責任。
(二)對於未經批准經營放貸業務的組織或個人,在銀監會指導下,各地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和取締;對於借機逃廢債、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頓工作的,加大處罰、打擊力度;涉嫌非法經營的,移送相關部門進行查處;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停止提供金融服務,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處置互聯網金融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等違法違規活動的,分別按照處置非法集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等工作機制予以查處。
(三)對涉嫌惡意欺詐和暴力催收等嚴重違法違規的機構,及時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切實防範風險,確保社會大局穩定。
六、抓好落實,注重長效,確保規范整頓工作效果
(一)各地應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牽頭,明確各類機構的整治主責任部門,摸清風險底數,制定整頓計劃,壓實轄內從業機構主體責任,全面深入開展清理整頓,抓緊建立屬地責任與跨區域協同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同時,做好應急預案,守住風險底線。
(二)各地應引導轄內相關機構充分利用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範借款人多頭借貸、過度借貸。各地應當引導借款人依法履行債務清償責任,建立失信信息公開、聯合懲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三)各地應開展風險警示教育,提高民眾識別不公平、欺詐性貸款活動和違法違規金融活動的能力,增強風險防範意識。
(四)各地應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充分利用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舉報平台等渠道,對提供違法違規活動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重罰,形成有效震懾。
(五)各地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開展規范整頓。對監管責任缺位和落實不力的,將嚴肅問責。
(六)各地應將整治計劃和月度工作進展(月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銀監會),並抄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
(9)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行擴展閱讀
《貸款公司管理規定》第八條 設立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為實收貨幣資本,由投資人一次足額繳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五)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