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排污權抵押和質押的區別
質押與抵押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第一是標的不同,抵押物通常是不動產或者是特別動產,質押物以動產為主;第二是抵押要登記才生效,質押則只需佔有就可以,第三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但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不管是質押還是抵押貸款,貸款人成功申請貸款以後一定要記得按照約定來還款,注意維護個人信用,也是為了抵押物或者質押物不會被處置抵債。
㈡ 華夏銀行有哪些綠色金融產品
華夏銀行近年來加大專項產品研發,開發了合同能源管理融資、排污權抵押貸款融資、特許經營權質押融資、光伏貸等一系列專屬產品。同時積極整合金融同業的資源,利用資產證券化、綠色債券、綠色租賃等多種手段,為企業的綠色融資提供一攬子金融服務。
華夏銀行堅定地把打造綠色金融特色業務作為戰略重點之一。未來,華夏銀行將著重在「三個專業化」上發力,一是通過行業專業化,重點關注節能環保、生態治理、新能源、綠 色交通、綠色消費等領域,提高風險識別和防範能力,減少因信息不對稱帶來的融資壁壘;二是通過產品專業化,完善綠色信貸、綠色基金、綠色債券、綠色租賃等產品體系,持續強化國際合作特色,提供更貼近綠色產業需求的金融服務,降低融資交易成本;三是通過人才專業化,培養引進一批既熟悉金融、又了解產業的復合型人才,不斷加大培訓力度。
㈢ emission credit是什麼意思
emission credit二氧化碳排放權
例句
Emission Right as Mortgage is a green credit instrument designed to mitigate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SMEs)'s plight in financing.
排污權抵押貸款是一項主要面向中小企業的綠色信貸措施,旨在解決企業的融資難、發展難等問題。
㈣ 排污許可證應確認為什麼資產
我國首個排污權交易試點城市浙江省嘉興市,實施排污權交 易8個月的統計數據如表1: 有的排污權作為的存貨處理,基於投資持有的排污權作為其他投 資產處理,而目前美國財務會計委員會傾向於將排污權認定為一 項無形資產。歐洲各國對於排污權會計的研究也十分深入,歐盟各 表1 主要污染物 化學需氧量COD 二氧化硫SO2 交易量(噸) 322.13 596.34 交易金額(萬元) 2818.09 848.03 交易項目數(個) 33 14 國對於排污權的歸屬有著不同的見解,其中,將排污權劃分為存貨 的有德國和奧地利,將其劃分為無形資產的有比利時、法國、葡萄 上表顯示的嘉興市排污權交易情況,已經足以證明排污權是 以實物交易量確認的權利。 牙和西班牙。我國理論界對排污權會計問題的研究,多數仍停留在
為企業生產經營所必需的權利 對排污權本質的認識應 對國外已有研究成果的借鑒和一般性探討層面。對於排污權屬於 何種資產,多數學者認為排污權更接近無形資產的定義與特徵,應 確認為無形資產。還有人認為可以把排污權作為衍生金融產品來 看待。 在排污權的計量方面,2004年國際財務報告解釋委員會正式 發布《IFRIC3排污權》,試圖規范總量—交易模式 的排污權交易 會計處理。IFRIC3認定排污權是一項無形資產,按實際成本作 為初 始入賬價值,但如果初始分配的排污權成本低於公允價值應按公 允價值入賬,其差額作為政府補助,將其作為遞延收益在進行排污 權交易期內分配處理。在每期排放污染時,以其排污量按對應需提 交的排污權數量的公允價值確認計量相應的環境負債,並在交易 期結束時相應地核銷無形資產和環境負債。在對排污權的後繼計 量上可採用歷史成本或重估價兩種模式。但這一公告被認為在計 量上存在著復合計量模式和報告模式,由此引起極大的爭議,於 2005年6月被撤銷執行。盡管IFRIC3遭到如此的質疑,但 國內很多 文章中、學位論文中仍執著追隨此種計量方法,更為深入的適合我 國實際情況的研究很少。
二、排污權的確認 國際財務報告解釋公告第3號—排放權(IF RIC3)對排污權 的定義是:政府(或政府機構)確定一定時期內其控制區內污染物 的排放總量,然後通過頒發許可證的方式向控制區內的排放者按 比例分配排污權(可以以免費的方式來頒發許可證,也可以向排放 者收取一定的費用),並允許排污權在市場上交易。無論是國外還 是國內,很多學者認可這一定義,傾向於將排污權劃分為無形資產 而非存貨。
(一)以實物交易量確認的權利將排污權認定為無形資產的 主要理由之一是:認為排污權是一種權利,其資產形態是無形的, 而存貨往往是有形資產。排污權是國家允許企業在一定期限和區 域內排放污染物的權利,因此每項排污權背後對應的均是某類有 形的污染物。如電力企業排放的二氧化硫,造紙企業排放的污水 等。企業購買排污權花費的資金額對應的是某類污染物的實物數 量,其購買的越多,可實際排放的污染物數量越多。排污權實質是 將允許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規定的排放量,以排污許 從其在企業生產經營中所發揮的作用出發進行分析。從目前來看, 我國尚不存在購買排污權不是為了排放污染物,而是為了獲得增 值收益的投資公司,企業購買排污權主要用於自用。企業的排污行 為與其生產經營密切相關,排污量的大小與產品產量一般成正比 例關系,單位產品產生的污染物是可計量的,並且有明確的單位價 格。以江陰市為例,其排污權有償使用的具體收費標準是:排入集 中式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的排污單位,化學需氧量排放指標收費 標准為2600元/噸;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單位,化學需氧 量收費標準是4500元/噸;電力行業二氧化硫排放指標收費標准為 2240元/噸。 本文認為企業申購排污權等同於購買一種生產用原材料,隨 著產品生產被耗用,轉入產品成本,如果不用或用不完,還可以將 其自由轉讓。從這一點來看,排污權與一般意義上的無形資產有本 質區別。專利技術、商標權等典型的無形資產通常很難計量其價 值,並且很難分割計量並轉讓,給企業帶來的預期經濟利益存在很 大的不確定性。
(三)具有一定使用年限的權利將排污權認定為無形資產的 另一個主要理由是:排污權不一定為當期消耗而持有,而存貨屬於 為當期消耗或變現而持有的流動資產。對於排污權的使用年限目 前並沒有統一規定,均由各試點地區自定,一般在1至5年之間。本 文認為,排污權的使用年限與資產變現或耗用的年限是兩個完全 不同的概念。在總量—交易機制下,政府機構根據當地年度排放 的總量以無償或有償的形式發放給參與企業排污指標,年度結束 時,參與企業被要求交付與其在該期間排污量相當的排污權,如企 業超量排放,則需要從市場中購買相當於超量的排污權交付或接 受高額的罰款等處罰。企業多於排污量的排污權可轉讓。我國的排 污權交易機制均選用總量控制交易模式。也就是說,企業排污權指 標一般將在一年內被耗用,企業每年都需要根據預計的排污量重 新申購排污權。排污權的使用年限主要是指企業通過實施減排措 施節余的排污權的儲存年限,為了維護企業削減污染的積極性,政 府機構一般會允許企業儲存該差額排放權2—5年以備將來使用。 由於環境資源稀缺,企業對排污權將產生惜售心理,企業在擁 有排污權後,更傾向於為自身發展預留總量,從而產生市場上可出 ( t/t∞ 、 《 《 、《 《 售的排污指標很少,會出現供給不足的不良局面。因此,政府機構 將不允許企業申購遠大於自身需要量的排污權,也就不會產生大 量的節余排污權。這就意味著企業絕大部分排污權將在當期消耗, 可視作流動資產,而占企業排污權總量的比重很少的節余的排污 權不應影響這一屬性。
(四)排污權尚不具備作為金融資產的條件環境資源是一種 稀缺資源,排污權代表使用一定環境資源的權利,在供大於求的情 況下,排污權的市場價值很容易增加。如江蘇省規定每噸化學需氧 量(COD)初始價格最高為4500元/年,在交易中心的價格目 前已達 8萬元。在2007年就開始試點交易制度的浙江嘉興市,最近則拍 賣 出了11萬元的高價。市場價格的不斷攀升,正表明在排污權交易制 度下,環境資源的稀缺性以最直接的方式體現出來。若企業或機構 以投資為目的持有排污權,那麼理應將其作為金融資產處理。 金融資產的確認與計量需要有活躍的市場和公允的市場價 格,我國的幾個排污權交易市場處於起步階段,交易規則尚有待完 善,交易活動不夠活躍,存在政府機構介入排污權定價的情況,市 場價格的公允性和合理性有待商榷,因此,排污權作為金融資產確 認存在操作性的問題。
三、排污權的計量及會計處理 企業應單獨設置「排污權」會計科目,並依照2006年企業會計 准則1號—存貨准則對其進行會計處 理。具體來說,應按實際成 本作為初始入賬價值,對於政府無償分配給企業的排污權,企業應 當參照同類或類似排污權的市場價格估計其金額確定入賬價值。 在每期排放污染時,減少相應的排污權,將其計入產品成本,不需 要確認環境負債。在排污權交易期結束時,若實際排污量等於應提 交的排污權,則排污權將全部轉入產品的成本,賬面無余額;若實 際排污量小於應提交的排污權,則賬面產生排污權的借方余額,可 跨年度。
【摘 要】 隨著我國排污權交易制度改革的逐步推進,排污許可證交易制度就將成為我國防治污染的重要手段,排污權交易的會計處理問題的研究很有必要。 基於排污權的本質,文章以我國新會計准則的理論和實務導向為基礎,參照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對排污權會計處理的建議,研究排污許可證交易制度下,企 業對排污許可證取得、持有和轉讓等交易和事項的會計處理等問題,以期為相關會計處理提供建議。